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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8 原文刊于:
转载 京卫指导(2015)10号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事项,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可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办理方式及程序

1.当事人可持相关证件到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如实填写《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的还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

2.进行生育登记的夫妻享受生育保险、围产期保健及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等。

3.需要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生育登记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生育服务证》;需要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生育登记7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保险的,当事人领取《生育服务证》后到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会)盖章。

4.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必须如实出具个人材料,填写《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生育服务证》;已获得《生育服务证》的,一经查实予以注销;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三、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生育登记的重要意义。实行生育登记,是顺应新形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方便群众,解决“办证难”问题的具体举措,对于维护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秩序、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充分发挥卫生计生信息、服务、人才等资源有机整合的契机,积极做好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工作。

2.积极落实生育登记的具体要求。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把生育登记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评估。区卫生计生委要抓好本区域生育登记工作的督导落实,细化改革措施,层层抓好培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村居委会具体负责辖区生育登记,主动做好信息采集、信息核实及统计上报等工作,并接受群众委托全程代办《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要及时录入或更新全员人口信息库。

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信息采集引导优质服务。充分依托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完善卫生计生内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公民生育情况,适时推行户籍生育登记网上办理。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信息采集工作机制,依托基层工作网络,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动态掌握辖区人口变动信息,加快建设和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

4.认真确保生育登记的顺利实施。要扎实做好基层基础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的稳定,推进计划生育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加强面向基层的业务培训,鼓励基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主动作为。强化正面宣传和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化群众自治和诚信计生活动,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为生育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201611日起施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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