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奎
锦衣卫是一个在明朝历史上有着广泛影响的机构,因而在借鉴了西方史学观点、方法的现代明史学科诞生不久,即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本文试就近百年来的锦衣卫研究成果作一初步总结,以咨备览。
吴晗《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大公报·史地周刊》第13期,1934年12月14日)是笔者所见第一篇专门讨论锦衣卫及相关问题的文章。文中提出锦衣卫是明朝皇室用来制造恐怖气氛的特种组织、特种监狱、特种侦探,“担任猎犬和屠夫的双重任务”,并研讨了与锦衣卫有关的两项恶政——锦衣卫狱和廷杖,对锦衣卫的侦缉职能的作用、演变及其与东西厂的关系亦作了重点分析[1]。
联系吴晗先生在本文前后发表的《胡惟庸党案考》(《燕京学报》1934年总第15期)、《明初的恐怖政治》(《中建》1938年第1卷第2期)等文章可知,强调明初的高度集权专制是其这一阶段史学思想的主流,对锦衣卫做出完全负面的评价,也应是这一思想指导下的产物。
吕思勉在其1939年完稿的《中国通史》一书中也对锦衣卫的侦缉、刑讯职能做出了反面评价。他认为“司法事务,最忌令军政机关参预。而历代每将维持治安及侦缉罪犯之责,付之军政机关,使其获得人犯之后,仍须交给治民之官,尚不易非理肆虐,而又往往令其自行治理,如汉代的司隶校尉,明代的锦衣卫、东厂等,尤为流毒无穷”(《中国通史》第十章《刑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67—168页)。而设立锦衣卫,则是朱元璋“私心太重”(上引书第四十七章《明朝的盛衰》,第425页)的结果。
与之不同,孟森在20世纪30年代初在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课上所用的讲义中提出明初的严刑峻法“于约束勋贵官吏极严,实未尝滥及平民。且多惟恐虐民,是以谨于守法而致成诸案”,“民权不张之国,不能使官吏畏法,则既豢民膏,复以威福肆于民上,假国宠以殃民,则国家养千万虎狼以食人耳。故非有真实民权足以钤束官吏,不能怨英君谊辟之持法以慑其志也。刑乱国用重典,正此之谓,岂谓对民众用法外之刑哉?”(孟森:《明史讲义》第二编第一章第四节,时代文艺出版社,2009年,第59、60页)
同时,孟森对锦衣卫拥有的侦缉职能也作出了不同的评价。他认为:
锦衣卫之制,仿古司隶校尉、执金吾等官,职掌都城内外地方各事,以辇毂之下人众稠密,不免宵小混杂,故有缉事员役以靖奸慝。近世各国都市皆有警察侦探,在清谓之步军统领衙门,古今中外大略相类,原不得为弊政。明以诏狱属锦衣卫镇抚司,遂夺法司之权,以意生杀,而法律为虚设。盖弊在诏狱,尚不在缉事也。至设东厂而以宦官领缉事,是即所谓皇家侦探,其势无可抵抗……此所以为明代独有之弊政也。然细按之,皆凌蔑贵显有力之家,平民非其所屑措意,即尚未至得罪百姓耳(上引书第二编第三章第六节,第133页)。
可见,孟森认为对锦衣卫的侦缉职事和锦衣卫狱需要作适当切割,不能混为一谈。对于明代的弊政,孟先生认为“无过于信用宦官”,其次是锦衣卫镇抚司狱和廷杖。这与吴晗的观点大体一致。
大致在同一时期,也出现了探讨锦衣卫非核心问题的文章,如周肇祥《明锦衣卫指挥使马顺牙牌》(《艺林月刊》1939年总第111期)一文扼要介绍了马顺牙牌的形制、图样和文字。
1937年,中华书局出版了金兆丰所著《中国通史》一书,在其第八章中的《明京营卫所之制·上直卫亲军》一节,只是客观介绍了锦衣卫“掌侍卫及缉捕刑狱之事”,未作具体评价。在该书的版权页上,明确标注本书是“大学用书”。在高等院校教材中没有出现对锦衣卫明确的负面评价,从一个侧面间接说明在20世纪30年代,对锦衣卫的讨论大体维持着争鸣状态。
进入40年代,史学界对锦衣卫的认知开始出现明显的一边倒的现象。1946年,叶鼎彝用笔名丁易发表了《明代的特务机关》(《中华论坛》1946年第2卷第5-6期)一文,文中在分析了锦衣卫的人员组成、权力范围、运作方式以及与东、西厂的关系的同时,明确将锦衣卫定性为一个无恶不作的“巨大的特务机关”。
次年,杨震川发表《从铲头说到廷杖东厂和锦衣卫》(《论语》总第135期),介绍了与锦衣卫有关的多种酷刑,认为这是统治者患有“虐杀狂”精神病的表现。陈务去《厂卫与明代政治》(《新中华》1947年,复刊第5卷第16期)一文分析了锦衣卫的组织结构,但把重点放在其罪恶和流毒方面,指出它是专制政治淫威的体现。
1949年,姚雪垠先后发表《明初的锦衣卫》(《中国建设》1949年第7卷第6期)、《明代特务重心的移转》(《春秋》1949年第6卷第4期)两篇文章,前者重点分析了锦衣卫在明成化朝之前的表现,认为它是明朝统治者“复活了古代的野蛮主义,以一切手段去摧残臣民的生命和人格”的产物,是大规模的特务组织。后者重点在介绍成化一朝东、西厂的罪恶,兼及锦衣卫与东、西厂的关系。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急于建立一党专制,大肆推行白色恐怖统治,特务机构大行其道,对文化界和知识分子尤其“重点关注”,李公朴、闻一多等民主战士先后遇害。因而这一时期的学术文章大多带有影射现实政治的意味。杨震川在文中强调政府在定重典之前“要有公平正直的执法精神”,陈务去在文后介绍东林名节,义不帝秦,强调“正义的种子是不会灭绝的”,无一不是其真实心态的反映。
除了上述文章外,武伯伦用笔名适夷发表的《朱明政府的特务政治》(《文萃》1946年总第24期)等文章也带有明显的影射现实的目的,文中述及锦衣卫时,自然不会有正面评价。
不仅明史学者发表了一系列影射文章,其他断代的学者也有类似的作品。如吕思勉《千五百年前的特务》(《中国建设》1945年第2卷第1期)一文介绍了三国时期魏、吴两国的校事制度,并明确指出即便确定“反对我者系属捣乱之徒,我们对他,仍不宜过于压制”,“近代法西斯主义者之所为,专为维持一己的威权地位”,指向非常明显。
尽管带有明确的现实目的,前辈学者们还是在文中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精神财富。如姚雪垠在《明初的锦衣卫》一文中指出在明中叶以前东厂的势力始终不大,不如锦衣卫,景泰年间特务机构比较消沉,特务头子也曾不止一次的打过“老虎”等观点都值得后人重视和借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影射文章失去继续存在的土壤,但受惯性影响,对锦衣卫的负面评价并没有消除。1950年,叶鼎彝(丁易)在此前研究的基础上,出版了《明代特务政治》一书(中外出版社)。在《自序》中,作者明确指出撰写该书的目的是“用历史事实来攻击蒋帮反动统治”。尽管他强调“决不牵强附会,夸张叙述”,但在“绕个弯儿来影射”的大前提下,锦衣卫依旧佩戴着反动特务机构的面纱。
1954年,陈鸣钟发表《明代的厂卫》(《新史学通讯》1954年第4期),文中具体分析了锦衣卫和东、西厂不同的沿革、编制和职权以及二者的关系,但开篇即说“厂卫这一名词,提起来并不陌生,大家都知道是明代的特务机构”。
1955年,吕振羽修订出版了《简明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书中提到“世宗以原来的特务都是武宗家奴,即位后,第一次革去锦衣卫三万余人,第二次又革去锦衣卫、所、监、局、寺、厂、司、库旗校军士等十四万八千余人”(第十五章《由封建制复兴到崩溃的明清时期》,第778页)。可见,他也把锦衣卫定性为特务机构。
1964年,吴晗修订后的第四版《朱元璋传》出版,尽管他在《自序》中称当年撰写该书时“由于当时对反动统治蒋介石集团的痛恨,以朱元璋影射蒋介石,虽然一方面不得不肯定朱元璋应有的地位,另一方面却又指桑骂槐,给历史上较为突出的封建帝王朱元璋以过分的指责”,现在已发现这一问题并予以纠正,但依旧保留了锦衣卫是特务机构的提法。可见,20世纪40年代特定历史环境中产生的史学思想依旧在发挥着影响。30年代孟森先生提出的不同看法一直没有引起重视。
十年动乱,新中国的各项事业遭到严重摧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历史科学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 “文革”期间“四人帮”疯狂推行法西斯式的专政,表明封建专制的残余仍然存在,出于借古鉴今的目的,大批学者把目光投射到对历史上的封建专制的批判上。1979年,中华书局出版了韦庆远的《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一书。本书是吴晗倡议并主编的“中国历史小丛书”中的一种,也是“文革”后第一部涉及锦衣卫问题的专著,但因其读者对象主要是非专业人员,所以大体维持了此前学界的观点,依旧强调锦衣卫是无恶不作的特种镇压机构。此后,陈梧桐《论朱元璋强化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0年第2期)、栾成显《论厂卫制度》(《明史研究论丛》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陈世昭《朱元璋集权政治的历史作用之我见》(《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怀效锋《明代中叶的宦官与司法》(《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6期)、孙志江《明代特务政治发达的原因》(《渤海学刊》1987年第1期)等文章都在述及锦衣卫时,不约而同的将其视为极端封建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不受法律约束、恶贯满盈的特务机构。
类似的观点到20世纪90年代仍不断有人提出。如晁中辰《明初封建制的再强化》(《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称锦衣卫特务机构是封建政权机体上的恶性肿瘤,蜀石《试论明代厂卫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四川文物》1995年第6期)认为厂、卫特务机构破坏了生产关系的演进,徐晓庄《试析朱元璋法律实践的矛盾性》(《史学月刊》1996年第4期)认为锦衣卫的出现是法律遭到践踏的表现,等等。
以上论著虽然在不同层面推动了对锦衣卫的研究,但总体上没有摆脱20世纪中叶锦衣卫研究的框架,而且普遍把锦衣卫与东、西厂放在一起讨论,忽视了二者的区别,甚至在批判“四人帮”大搞影射史学的同时,在各自的研究中自觉不自觉的夹杂了一定的情绪化因素。
不过,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也出现了一些非“主流”的声音。1979年,翦伯赞主编的《中国史纲要》出齐。由许大龄执笔的明代部分虽然也把厂、卫视为极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产物,但并未将其作为特务机构对待,而是称之为“保卫皇帝,并从事侦缉活动的军事机构”(第八章第一节《明前期的经济政治措施》,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02页)。史途《锦衣卫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历史教学》1983年第6期)一文更是明确判定锦衣卫的本职是侍卫,“并不是一个专门为镇压人民和监视官吏而设立的机构”。
此前,锦衣卫具有的监察职能虽然不时被提及,但多被视为不受任何限制的监察。游伟《论明代监察和监察系统的变异》(《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89年第4期)一文则提出明代的监察是条块结合、明察暗访并用的多元体系,厂、卫与都察院等文官监察机构是并列的监察系统,并分析了两个系统在不同时段的地位和作用。钞晓鸿《试析明初监察机制》(《陕西师大学报》1993年第4期)指出明初存在文官监察、民众监督、厂卫监视等三个系统,在三者之间以及各自设施内部各元素之间,“均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关系及反馈渠道,从而构成一个复杂的监察机制”。所有监察人员,包括厂卫,“既是监察者,也是被监察者”。
徐连达《明代锦衣卫权势的演变及其特点》(《复旦学报》1992年第6期)指出“明不亡于流寇而亡于厂卫”的说法存在偏激和简单化之嫌,并将锦衣卫权势的演变过程分成六个时段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锦衣卫发挥何种作用取决于皇帝的态度和各派力量之间的较量结果,卫与厂之间也存在相互监察的关系,锦衣卫中人也并非都是恶徒,不可一概而论。
除了政治史领域的讨论之外,还有部分学者探讨了与锦衣卫相关的一些话题,如居史宬《驯象·宫廷象仪》(《故宫博物院院刊》1981年第4期)介绍了锦衣卫所属驯象所和演象所的职能及相关问题,李荣庆《明代武职袭替制度述论》(《郑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探讨了锦衣卫武官的世袭问题,等等。
从以上归纳可以发现,在“文革”结束后到2000年这一时段内,由于特定研究环境的影响,对锦衣卫的研究总体上并未突破20世纪中前期的框架,不仅主要集中于政治史领域,而且仍以单向的负面评价为主。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社会大环境和学者视野的变化,对锦衣卫的评价开始出现更为客观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20世纪30年代不同观点争鸣的状态。
进入21世纪,中国的历史学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对锦衣卫的研究也呈现多点开花的趋势。
在卫与厂的关系方面,张德信《明代的法外用刑》(《第十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一文指出东厂和锦衣卫之间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二者权势的走势取决于各自在皇帝心目中的地位。廖元琨《锦衣卫与明代皇权政治》(《北方论丛》2008年第4期)分析了锦衣卫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指出司礼监和内阁势力的消长对锦衣卫的权势变化有实质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明朝的政治走向。胡丹《明代东厂新政三说》(《西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分析了东厂缉事权在永乐至成化年间逐渐提升的过程以及其与锦衣卫相关事权的消长变化。汪红亮、陈刚俊《论明成化“妖言例”——兼论成化时期的国家控制力》(《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则提出成化年间强化对“妖言”的打击带有转移厂、卫机构工作重心和方向,营造清新政治空气的目的。
锦衣卫的侦缉和司法权长期为人诟病,在21世纪,学者们依旧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陈晓辉《明朝特别警察制度——厂卫的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将厂卫定性为特别警察,指出在对其总体否定的同时应承认其体现了一定的分权制衡思想,且有侦查效率高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李文军《论明代中央司法权力的划分》(《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明确判定厂卫司法权是明代中央司法的一部分,是皇帝分割三法司权力,贯彻个人意志的手段。崔航《厂卫系统与明代监察制度》(《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认为厂卫系统是明代监察制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但因权力过大,陷入了不断增设新的特务机构又反复撤并的“怪圈”。王森威《论明前期的锦衣卫》(《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3年第2期)则指出明初的锦衣卫存在有权不越权,侦伺范围广但牵涉人数少等特点。此外,张宜《明代文官犯罪检举路径初探》(《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通过统计指出,厂卫特务机关检举的腐败案件虽然总量有限,但仅次于都察院等法定机关的举劾数量。刘长江在《明代风闻监察述论》(《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一文中则述及厂卫风闻监察与科道风闻言事的区别。魏天辉《简论明代诏狱的管理》(《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探讨了锦衣卫北镇抚司监狱的管理机构、囚犯来源、审理与生活状态等问题。廖元琨《锦衣廷杖与明代官僚心态》(《南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指出廷杖的实质是皇权政治在无效制衡情况下对官僚阶层的暴力钳制。这些文章中提出的观点与此前一味全盘否定厂卫的看法有明显的区别。与此同时,重复旧观点,强调锦衣卫是专制皇权膨胀的产物,锦衣卫介入司法侵夺了法司司法权,破坏法制的文章依旧存在,如张欣《锦衣卫与司法审判》(《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万竹青《论明代的厂卫、太监干预司法》(《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等等。
随着研究范围的扩展,此前被忽视的锦衣卫的诸多职能陆续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廖元琨《锦衣卫与明朝北京治安》(《第十一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分析了锦衣卫在维护北京城内治安方面的具体职能及其与五城兵马司等相关机构的关系。韦占彬《论明代京城治安管理的机制与措施》(《邯郸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则提出锦衣卫主要通过“密辑”方式参与北京城内的治安管理。高寿仙《明代北京街道沟渠的管理》(《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一文则对锦衣卫在京城城建、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职能作了讨论。魏天辉《明代登闻鼓制度》(《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述及锦衣卫官兵在管理登闻鼓方面的职责。于小秦《明代锦衣卫冗员考》(《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分析了锦衣卫容纳“带俸”列衔人员和寄禄官员的职能对明朝中后期锦衣卫冗员现象的影响。聂卉《明代宫廷画家职官状况述略》(《故宫博物院院刊》2007年第2期)对大批画家带有锦衣卫官身份的研究触及锦衣卫在不触动祖制的前提下容纳“特殊人才”的职能。张金奎《锦衣卫职能略论》(《明史研究论丛》第8辑,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则以诏令为基本史料,系统分析了锦衣卫的军事、扈从侍卫以及缉事、“捕盗”、司法、外交等方面的职能。
此外,另有多篇文章涉及锦衣卫的相关话题。如周松《明代南京的回回人武官——基于〈南京锦衣卫选簿〉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介绍了被安插于南京锦衣卫的12个归附回回家族的来历及其发展状态。高寿仙《明代用于禁卫的符牌》(《第十三届明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涉及锦衣卫有关符牌的使用与管理。卜永坚《从墓志铭看明代米氏锦衣卫家族的形成与演变》(《明清论丛》第12辑,故宫出版社,2012年)介绍了锦衣米氏家族的婚姻网络及其在明代中后期的发展历程。朱志刚《北京新出土明锦衣卫北司建伏魔祠记碑考释》(《文物春秋》2012年第1期)一文为锦衣卫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秦智雨《飞鱼服与绣春刀——明代锦衣卫制服速写》(《贵阳文史》2013年第6期)则对锦衣卫官兵的服装与装备作了初步研究。
纵观这十余年来的锦衣卫研究,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
第一,研究领域大为拓展,呈现全面开花的良好态势,在一些几乎已经形成定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看法。但因为相关文章大多发表于影响力相对较小的刊物上,加之作者大多进入史学界时日尚短,因而这些观点尚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相反,由于传统观点的惯性影响,重复旧话,一味否定锦衣卫这一特勤机构的观点依旧存在。锦衣卫是一个无恶不作的特务机构的观念依旧占据在非专业历史爱好者与普通民众心目中,与史学界的这一研究状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第二,对一些已经深入人心的成说尚未提出质疑。比如,人们通常说明代的诏狱即锦衣卫狱,但弘光朝权臣马士英曾公开说自己在崇祯年间“及任宣抚,止五十日,被逮诏狱,锢刑部者将三年”(黄宗羲:《弘光实录抄》卷一,见《黄宗羲全集》第二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8页)。这里的诏狱似乎不能和锦衣卫狱划等号。尽管尚不能直接否定旧说,但可证明对类似产生于特定研究背景下的成说也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第三,锦衣卫与东、西厂是不同的机构,但长期以来,大部分学者已经习惯于将二者相提并论,致使对二者的单独研究明显不足。这一现象在21世纪虽然有一定的改观,但幅度依然有限,进而限制了相关研究的深入。
在人们心目中,明朝长期被视为一个特务横行,极端专制、腐朽的时代,这与现代明史学科产生于特定历史背景下有直接关联。而锦衣卫自被纳入研究视野伊始,就被配上了特权、恐怖、屠夫的标签,无疑对“抹黑”明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随着学术的发展,很多此前被扭曲认识的历史问题都有了相对客观的看法,但锦衣卫(或厂卫)始终未能彻底揭去黑色面纱,这对于正确评价明朝这个时代显然是不利的。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对锦衣卫的研究在21世纪大体回到了20世纪30年代的争鸣状态,期待这一良好态势能保持下去,尽快产生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为拔除附着在明朝身上的黑色标签提供帮助。
[1] 本文在1944年为纪念甲申三百周年曾重写,内容变化不大,题目修改为《民族活力的毁灭:论明代的特务组织——锦衣卫和东西厂》,于当年10月发表在《自由论坛》第3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