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扬
一、 前言
萬曆二十六年(1598),湖廣巡按御史趙文炳以已致仕的吏部左侍郎呂坤[1](1536-1618)「燕趙門生」[2]的名義,將其曾發布的公移輯成《實政錄》,幷撰序刊刻。該書收錄的文字是呂坤在山東、山西地方爲官期間,本著他對爲官者職責的理解和強調,向這兩地的官吏提出的政務要求。該書刻成後,在清代産生了範圍廣泛的影響,被著名官員引用、摘錄和被實際利用來治理地方。例如清初名臣湯斌(1627-1687)便據該書施政,他在陝西潼關任上,曾頒布〈謹倉廩以重軍儲事〉,即是徑錄《實政錄》卷一〈明職•倉官之職〉下發。[3]陳宏謀(1696-1771)取材《實政錄》中的多篇文字,輯入《五種遺規》。[4]主張“體用全學”的清代著名學者李顒(1627-1705),還明確提出《實政錄》是接續真德秀(1178-1235)《大學衍義》和丘濬(1424-1495)《大學衍義補》的實用經濟之書。[5]在朝廷詔求遺書時,他建議「請照康熙十二年頒賜《大學衍義》于各省大臣例,以《實政錄》通飭天下督、撫、藩、臬、道、府、州、縣各衙門,俾各仿此修職業,勤政務,以圖實效。」[6]這些例子說明,萬曆年間刊刻的經世著作《實政錄》,是一部被後世重視的含有經世知識,並能指導實際政務的實用之書。
與《實政錄》在清代被著名官員關注幷用以實行的情形不同,該書在刊刻之後,直至明亡,很少見到它被使用、閱讀的例子或提及它的言辭。呂坤的同時代人曾對該書收錄的內容表示肯定,但那是針對其中具體單篇文字說,幷非就全書而言。例如萬曆四十年(1612)閏十一月,戶科給事中官應震在呂坤致仕十五年後,提出應行其所著「兩利倉」、「鄉會倉」、「自救倉」諸法,是指《實政錄》卷六《風憲約》的內容。[7]孟化鯉(1580年進士)致書呂坤,特別稱贊其鄉甲法「緯畫詳明」,可不獨善三晋,[8]也沒有涉及包含他所指的《鄉甲約》的《實政錄》。馮應京(1555-1606)輯《皇明經世實用編》,收錄了《實政錄》卷二〈民務〉的文字,但標題所示,却與該書不同。[9]這說明馮應京幷非徑錄《實政錄》,而是將他獲得的呂坤頒行下發的單篇文字錄入《皇明經世實用編》而成。
即使呂坤本人,也沒有關於《實政錄》的文字紀錄。該書各卷間有互涉,有的內容在呂坤其它著作中也被提到,[10]但《實政錄》作爲單獨、完整的著作,却未出現于呂坤的文字中,也未獲他的後人重刊。
總結上述情形即是,《實政錄》自被趙文炳刊刻後,在與呂坤有交往的人的筆下,找不到任何該書存在的迹象和證據,明代人的文字很少提到它,更缺乏對之的評價。即使是被冠名該書作者和書中收錄文字實際撰作者的呂坤,也是如此。在明代,整理、匯刊呂坤文字的書籍未涉及該書,關注呂坤學行、著作的士大夫也沒能利用它。但到了清代,《實政錄》却有較多的讀者和據以行政治民的追隨者。
很明顯,該書的實用性質與呂坤在晚明社會的經世名臣形象,幷未構成直接的因果關係;它也幷不具有呂坤其他著作受關注的程度和實際影響。
本文即通過比對《實政錄》的稀見版本與常見版本,分析呂坤對趙文炳刻本的看法,在此基礎上,推測趙文炳于萬曆二十六年刊刻《實政錄》的動機,幷提出對其所刻《實政錄》面世後的命運和他所牽涉時政情形的解釋。
二、《實政錄》的刊刻和版本問題
爲便于下文分析,這裡先將《實政錄》常見的七卷、九卷本和稀見的十卷本各卷子目,列表如下:
|
七卷本 |
九卷本 |
十卷本 |
卷一 |
明職 |
明職 |
明職 |
卷二 |
民務(養民之道) |
民務(養民之道) |
民務 |
卷三 |
民務(教民之道) |
民務(教民之道) |
民務 |
卷四 |
民務(治民之道) |
民務(治民之道) |
民務 |
卷五 |
鄉甲約 |
鄉甲約 |
鄉甲約 |
卷六 |
風憲約 |
風憲約 |
風憲約 |
卷七 |
獄政 |
獄政 |
獄政 |
卷八 |
|
督撫約 |
督撫約•邊防 |
卷九 |
|
督撫約 |
督撫約•城守 |
卷十 |
|
|
督撫約•愛生 |
(一)七卷本與九卷本《實政錄》
《實政錄》的七卷本和九卷本,是它常見和被常用的版本。《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和《續修四庫全書》分別將它們收錄于各自的「子部雜家類」和「史部職官類」。[11]今人編著的匯錄中州古籍的目錄,也兩者兼納,收錄了《千頃堂書目》著錄的七卷本和《販書偶記》著錄的九卷本。[12]
《實政錄》卷次有別的這兩種版本,均冠有趙文炳于萬曆二十六年撰寫的序言。下面我們先瞭解它們的同異,再討論刻書者趙文炳的有關問題。
七卷本和九卷本《實政錄》在卷次結構上的區別明顯而簡單,它們內容上的同異也明瞭易察。即兩者頭七卷的文字內容和版式面貌完全相同,區別僅在九卷本多出的、文字版式也與前文全同的兩卷《督撫約》。因此,九卷本是能整體包含七卷本而內容更豐富的版本。
對于它們在卷次內容上的差異,趙文炳的序言提供了直接且重要的信息,有助于我們理清其中的綫索。趙序與此相關的文字是:
[呂坤]著爲《明職》、《民務》、《鄉甲約》、《風憲約》、《獄政》諸書,頒布諸司。”[13]
序文幷未提到《督撫約》。《民務》實際包含「養民」、「教民」、「治民」三卷,故序中所及,總爲七卷。趙序說明,最初刊刻《實政錄》時排定的體例,僅爲七卷,而非九卷。清代四庫館臣爲該書撰寫的提要,與趙文炳的記錄相符,幷很可能參考了趙序。提要說:
《呂公實政錄》七卷,山西巡撫采進本。明呂坤撰,坤有《四禮疑》,已著錄。是書皆其歷官條約之類,第一卷爲《明職》,第二至第四卷曰《民務》,第五卷曰《鄉甲約》,皆巡撫山西時所作。第六卷曰《獄政》,第七卷曰《憲約》,則爲山西按察使時所作。其門生趙文炳巡按湖廣時校刊之,總題此名。[14]
提要中的時間資訊,全從各卷首呂坤的官職推出;說趙文炳是呂坤門生,則依據趙序「燕趙門生」的題款。
七卷本《實政錄》的篇目與刻書者的序言吻合,九卷本却沒有直接信息能說明它的結構和成書情形。但從它的內容能涵蓋七卷本,差別僅在補綴的兩卷,且兩者的版式刻工也相同來看,很可能的情形是,趙文炳爲求完帙,以七卷本爲底本,補入刻完七卷本後獲得的二卷《督撫約》,而成九卷本《實政錄》。兩者共用一序顯示,這種豐富原刻以求完善的工作,當在七卷本完工後很快進行。正因兩種版本的刊刻所距時間不長,補綴九卷本的工作能與刊刻七卷本成爲一體,或趙文炳之意是幹脆以之取代七卷本,故他幷未另作序文以志其事,而是保留前序爲兩者共用。
由此推斷,趙文炳刻書,幷未得到在此前一年(萬曆二十五年[1597])四月致仕、仍然在世的呂坤授意,也未獲得作者提供的權威書稿,而是以讀者身份,搜集已作爲公文下發的單篇文字,刊刻成書。呂坤從未提及趙文炳及其所刻之書,這令我們無法證成或否定這一推測。[15]但可以肯定的是,趙文炳决不會是由于輕率疏漏,令該書出現同書、同序却在短時間內異刻的情形。只有在材料的獲取上存在無法克服的局限,才會造成這種異于常理的結果。
四庫館臣也認爲《實政錄》是趙文炳收集各卷的單行本,匯刊成書。《四庫全書總目》該書提要稱,《實政錄》卷六陳登雲重刊《風憲約》的序文是撰于萬曆二十一年,而趙序成于萬曆二十六年,反在陳序之後,故得出這一判斷。[16]只是提要記錄該書各卷內容與書的實際不符:卷六爲《獄政》、卷七爲《憲約》,與現存趙氏刻本中卷六《風憲約》、卷七《獄政》的順序和名稱均不同。[17]
七卷本和九卷本《實政錄》相比,前者是更爲常見且被多次重刊的。例如:(1)嘉慶二年(1797)呂氏八世侄曾孫呂譽安重刊《實政錄》,是選用七卷本;(2)道光七年(1827)栗毓美輯刻《呂子遺書》,也收錄七卷本《實政錄》;(3)清代繩其居藏版、據萬曆間刻板遞修而成的《呂新吾全集》,同樣收錄七卷本《實政錄》。(4)乾隆年間修《四庫全書》,采進天下古籍,在記錄進書情形的《四庫采進書目》中,僅提到河南呈進的及江蘇第一次呈進的七卷本,以及下文將要討論的江蘇采進的十卷本,幷未涉及九卷本。[18]事實上,九卷本在趙文炳初刻後,幾乎無人提及。這很可能由于七卷本是初刻,卷次與序言吻合,且迅速占據了讀者市場,成爲大家親見或傳聞中的權威刻本。而這與趙文炳迅速補綴以全其刻的初衷,幷不相符合。
(二) 刻書者趙文炳
要解釋《實政錄》被倉促刊刻成兩種版本的原因和流傳更少的十卷本爲何會出現,刻書者趙文炳是關鍵。呂坤對自稱其門生的趙文炳隻字未提,對趙刻《實政錄》,也未置一辭,而我們可以肯定呂坤曾經得睹該書。這提示我們,事情背後可能有較爲複雜的人事關係和呂坤因顧慮而不便發言評論的因素存在。
趙文炳,字爲光,號含章,直隸任縣人,[19]隆慶四年(1570)舉人。[20]歷任山東新城、山西垣曲縣令。《(康熙)任縣志》中他的簡單傳記顯示,文炳在新城和垣曲都束己極嚴,幷以立身耿直、爲政有績,敢于直言且仕途通達的官員形象,被載于地方志史。[21]
《(康熙)垣曲縣志》的「藝文」部分,收錄了山西定襄人傅新德(字元明,萬曆十七年[1587]進士,官至國子監祭酒,贈禮部右侍郎)因贊慕趙文炳令“「同梓裏父老被澤甚沃」而撰寫的〈趙公常平倉公田記〉,表彰他救濟灾民、捐俸設常平倉、清丈田畝等實惠地方的政治措施和敢于直言的風節。[22]文炳任垣曲令僅三月,便能受到鄉民的盛贊,政治措施也得到繼任者承認幷獲得延續;[23]垣曲鄉民還爲他建造生祠,[24]刻碑記錄其生平功績,[25]可見他在垣曲的政績是有值得肯定之處的。
《(民國)任縣志》中的趙文炳傳記提到了他和呂坤的關係,且突出了呂坤對趙文炳垣曲政績的贊賞:[26]
(趙文炳丁內艱後)爲垣曲令,所以治垣曲者,一如治新城。御史大夫呂公新吾最器重之,首騰薦剡,謂當置之台省,折檻補牘,必有大裨益國家。詔拜御史。[27]
與這段趙文炳家鄉縣志的記載類似,文炳在為《實政錄》撰寫的序言中,也對受知于呂坤表示感激,幷說這是他校刻、傳布呂坤著作幷沿襲其政事的重要原因。文炳說:
炳令東魯、晋中,受知先生最深且久,實爐冶而陶鑄之,大懼弗克奮樹,負特達之遇。茲奉命按楚,職屬風憲,益不易稱。日惟兢兢凜凜,循先生書布之政,用廣其責,所以報也。而徐自考,曾不能萬分一,然務實而耻爲文,此其大旨,則奉若蓍蔡已,秦越人之禁方,已人之疾矣,必請而傳之,以所求慱也。是書烏可以弗傳,爰校而刻之,總名之曰《實政錄》。[28]
趙文炳自述的刻書緣由是,在東魯(山東新城縣)、晋中(山西垣曲縣)得益于呂坤的提點和指導,幷在湖廣按察使任上繼續受惠于呂坤的實政精神,因此動議纂輯刊刻其著作。趙文炳的文意也證實,《實政錄》的收錄內容和書名的確定,均出自他之手,而非由呂坤親定。
但卻沒有出自呂坤和他朋友一方的資料能證明事實確如《(民國)任縣志》的記載和趙文炳所說,筆者也未見有文獻可以旁證趙文炳努力顯示的他與呂坤的友好關係和呂坤對他的肯定與提攜。我們只能說,從文炳的政績來看,他可能被呂坤欣賞,這能够成爲他們交往的基礎,幷有可能發展成呂坤對文炳的器重。
但二人同地爲官的時間,卻不能充分保證他們有深入瞭解的機會。趙文炳任山西平陽府垣曲縣令,是萬曆二十一年(1593)的事,[29]此前文炳因丁內艱居家,而他爲山東新城令,是「滿四載」的。[30]如是,文炳當在萬曆十四年間到任山東新城。呂坤是萬曆十五至十七年任山東濟南道參政,兩人雖然恰有同地共事的時空條件,但時段幷不長。到萬曆二十一年文炳赴任山西時,呂坤就已經回京任職都察院、協理院事了。三月後,文炳獲遷御史,便離開了對具體地方事務的管理。[31]由此可見,呂、趙二人在山東會有交往,甚至因各自推行的政策彼此類似而互相推重,但時間短促。這樣起碼可以初步解釋,爲什麽呂坤的文集中不僅沒有可與趙文炳的記憶對等的信息,更無提及趙文炳的絲毫痕迹了。
上文所述說明,趙文炳意在單面推重呂坤,且他的記錄和他與呂坤之間的實際交情有差距,這種差距掩蓋的兩人之真實關係,值得我們在探究趙文炳刻書的動機和呂坤對其刻書的態度以及對他所刻之書的評價上深入分析。這就需要注意《實政錄》幷不常見的十卷本的結構特色和分析其成書緣由。
(三) 十卷本《實政錄》
萬曆四十六年(1618)五月,時任山西平陽知府的傅淑訓爲新刻的十卷本《實政錄》撰序。[32]序文表彰了呂坤的實政,也提供了此本的刊刻資訊:
……汲長孺、富鄭公將兼美矣,間出《實政錄》一帙示訓,則少司寇呂新吾先生撫晋時作,而前侍御趙公刻諸楚中者。[33]
傅淑訓提到了二十年前趙文炳曾刊刻《實政錄》的事,但既未說明是七卷還是九卷,也未說明趙刻和他所序新刻《實政錄》存在的差別。序言的其他部分有對務實政治的表彰和期待,但不包含有關此書刊刻者的信息,我們便只能從傅淑訓其人和這一刻本的版本結構與內容特色來作分析。
傅淑訓,字啓昧,湖廣孝感人。萬曆三十二年(1604)進士,歷知山東濮州和山西澤州;後歷工部員外郎;丁父憂後,補虞衡郎中;萬曆四十三年任知山西平陽府。萬曆四十六年冬,擢山西驛傳道副使,後改督學。[34]方志的記載顯示,他爲官地方的主要經歷,是在呂坤曾任職的山西,幷且頗有政績。他還主持編纂了《澤州志》和《平陽府志》。
傅淑訓是應刊刻十卷本《實政錄》者的邀請爲該書撰寫的重刊序言。[35]呂坤曾居官山西,「居見愛,去見思」的感懷是刻書者决意重刊《實政錄》的直接動機;該書有益于吏治的內容,刻書者期望它能起到「豐年玉、凶年穀」的裨助有司的效果,以令效仿和追隨者不會「虛而無據」,是《實政錄》在首刻二十年之後被重新刊刻的重要和首要原因。[36]
傅刻十卷本與趙刻《實政錄》除了卷目有別之外,更重要的差異是,在相同條目下十卷本對趙刻文字的删减。爲清楚說明它與七卷及九卷本《實政錄》的同異,本文用能完整涵蓋七卷本的九卷本與之互校。具體的比較,將從兩者的具體文字和全書結構兩方面展開。
1、卷二至七:《民務》(三卷)、《鄉甲約》、《風憲約》、《獄政》
這六卷在十卷本和九卷本中都有,子目也相同,但子目下的文字却差別明顯。這包括九卷本各卷首的引言和卷中子目下的小序,在十卷本中多被删减。卷首的情形是,或删去呂坤向地方頒行該卷時的官職和隨後申論的文字(如卷五、六、八)[37],或删去重在論說而未明示施行方法及步驟的文字(如卷三、四)[38]。只有卷二、七卷首的引文得以保存,這是因爲,卷二的引文强調了《大誥》三編這一明太祖頒布的法律文獻對責成有司行實政的重要性;卷七的引文是因爲强調提刑對申述法制、安撫民衆的重要性,已經言簡意賅,故被保留。
卷中子目後申論的文字被删,各卷都有,幷且包括各款中論說、申述的文字。如「賑濟饑荒」中「備粥場之藥」款,删去「不惟救濟一人,恐傷傳染多命,仁人不可不加之意也」二十一字[39];其它可作爲政事指導的,則多未删除。
此外,涉及具體的人、地、事的文字,也均被删去。這包括:(1)呂坤的親身經歷與言論。如卷四〈民務•編審均徭〉第二款回憶「本院令襄垣……」和卷二〈民務•小民生計〉中呂坤自言「餘嘗謂……」均被删。記載時、地信息的文字。如卷二〈民務•小民生計〉第四款「自萬曆十五年以後……」、同卷「積貯倉庾」第九款「今囤糧每頃……」、卷四〈民務•徵收稅糧〉第十九款「近日」、第二十六款「舊日」,也被删。(2)引述往事、故人的文字。這包括對好的宦績和對不好事情的記錄,前者如卷二〈民務•小民生計〉第一款回憶「往見張大參臨碧談其沁水農政……」、卷四〈民務•徵收稅糧〉第二十款中提到「平原知縣劉思誠……」;後者如第十五款「訪知一縣正官征派大戶……吏門皂快各有需索,明知故縱,大戶不勝官科,依舊重加收受。此官調任別省,本院姑不指名……」這段引述舊事的文字被删,而僅保留「有司但有科派大戶分毫之物者,坐贓參罷」這句立論落脚的實指。(3)引述古人事迹的文字。如卷二〈民務•小民生計〉第十款「古者天子後妃諸侯夫人……」、卷四〈民務•解送軍囚〉中提到「宋孫覿(1081-1169)上失獄疏……」均被删。(4)各卷中及子目下列出的附錄文字、附頁格式。例如卷二〈民務•小民生計〉附的「山東勸栽種語」、同卷〈民務•積貯倉庾〉附的「救命會勸語」、卷三〈民務•查理鄉甲〉附的「查理鄉甲」等附錄文字被刪。《鄉甲約》卷三末句「此卷後添餘葉五十張,以載本約和處之事」、卷四末句「此卷後添餘葉五十張,以載本約善人之事」、卷五末句「此卷後添餘葉五十張,以載本約惡人之事」,還有卷六《風憲約》中列出的「狀式」等附頁格式被刪。(5)訓俗、勸導的文字。如卷九《督撫約》第六十一款中「本院極其苦心,爲此過計,又恐百姓不解,示以俗言……」即被刪。(6)文字重復及有誤者。如卷九《督撫約》第十五款中「某衛某保甲若干在某城樓上聼點」句被重復書寫,故被刪。卷八《督撫約》「體下情」中第四款:「軍士貧不能娶、喪不能葬者,一對中人保善」,十卷本爲「保舉」,據後句「……許十對人保舉」判斷,當以十卷本之改動爲是。
對這些文字的删改,各卷的各個子目都有。除删去各卷首的小序外,卷中各款內容,少者删改兩款(如〈民務•查理鄉甲〉、〈民務•興復社學〉),多者删改超過一半(如〈民務•修舉學政〉共二十款,删改八款;〈民務•修理橋道〉共八款,删改五款)。
這些删减的情形說明,十卷本是為求精煉文字、突出政務本身重點而作慎重調整後的成果。删去有關時、地、人事的信息,是想令該書具有廣泛的適用範圍和更長久的參考時效,而不致爲當初文字頒行針對的時空和牽涉的人事或引發的感慨所限;删去申論的文字而保留與處理實際的行政事務關係最緊密的部分,是令該書能以最精簡明白的面貌,突出最實用可行的內容。
2、卷八至十:《督撫約》三卷
這三卷《督撫約》是十卷本與九卷本在結構、內容上差別最大的部分。十卷本中卷八、卷九的文字,除少量與九卷本各有錯校外,[40]都可用上文分析得出的爲求精煉、準確而作調整來解釋,例如卷九《督撫約》卷首的引文,即是能體現删改宗旨和幅度的佳例。[41]這說明,爲求精煉而作的删改是涵蓋整書範圍的,這樣一來,十卷本《實政錄》在原刻基礎上被删改以突出該書務實宗旨的目的,便更加明確了。
這三卷《督撫約》值得注意的,是卷九《城守》。這一在其它版本中不存的標題,在《實政錄》卷三〈民務•查理鄉甲〉中被提到,呂坤說:“「保甲與鄉約是一條鞭,……其操練之法,詳于《城守》。」[42]這說明《城守》曾單獨成書。但查檢各家書目,呂坤名下却無《城守》的記錄。十卷本《實政錄》顯示,《城守》就是九卷本存其內容而未明示的末卷《督撫約》。
對《城守》的傳播、影響及其文字的推斷,山根幸夫(Yamane Yukio)在對郭子章(1542-1618)《城書》的研究中有所涉及。[43]山根撰有〈郭子章《城書》について〉一文,糾正了《尊經閣文庫漢籍分類目錄》中對《城書》的錯誤記錄,據山根考證,《城書》幷非如該目錄所記是「泰和郭」著,而是出自郭子章。錯誤所出,是將郭子章的姓名與他江西泰和的籍里弄混。山根發現,郭子章著《城書》,借鑒了(宋)曾公亮《武經總要》「城守章」、戚繼光《紀效新書》「守哨篇」、呂中丞《城守》、尹朔野《堡約》、羅拱辰《戰守條款》、鄭若曾《酬海圖編》守城的內容。對其中呂中丞《城守》,山根推測,可能是呂坤的《展城或問》。[44]
對於山根的推斷,我們已能借助十卷本《實政錄》,證實其幷不正確。况且《展城或問》旨在解釋展修寧陵城的必要性,動機是爲加强寧陵城防,幷不涉及具體防守的要則和細務。但從郭子章借鑒《城守》撰寫《城書》來看,《城守》當是被認爲有較廣適用性而可資借鑒內容的實用文字。[45]
十卷本與九卷本《實政錄》最大的不同,是它多出的末卷〈督撫約•愛生〉。這篇文字在呂坤其它的著作中從未被提及,但從它使用的與前兩卷類似的勸諭教導語氣、呂坤「本院」的自稱、它明顯針對山西地貌民風等信息可以判斷,[46]該卷是呂坤在山西巡撫任上寫成的。
《愛生》由以下四部分構成:(1)款貢以來邊境宴安,人心因循懈怠,呂坤提出在合適守備、資源充足的地方設堅固堡壘,加强防衛。這部分有十五款,包括防衛組織的建構、人選的安排、資源的調配和防衛的方法等,旨在建立官民配合、能救人衛己的有效防衛系統。(2)山西地勢平坦,如遇外敵進犯,自然地貌無法阻擋,呂坤提出因地勢種樹以作防衛。這部分條列十五款,說明林木在防衛、掩護和提供戰守物資等方面的益處。(3)鼓舞軍民主動防衛,强調要膽壯心齊、勇于出擊,不能束手待斃,鼓勵軍士應爲獲得能遺惠後代的利益而敢于犧牲。這部分有七款。(4)列舉了十種既有迷惑性又能致敵人死地的毒草,令百姓收藏、利用。
《愛生》的內容和陳説的用辭説明,這是一份針對地方防禦問題,在防衛的器械、策略和人心等方面,作了符合山西人地實况安排的文字。它幷不涉及高深道理和高尚道德的講說,而是精煉有力、旨在求效,能體現呂坤處理政務的務實態度。
判斷上述諸卷文字的删改是呂坤的本意及親爲的結果,他和傅淑訓的著述中沒有可作佐證的資料,《實政錄》被删改及保留的文字本身也不能說明這一問題。但從該書在删改前後都冠名仍然在世的呂坤著《實政錄》和趙、傅兩份序言都贊賞其爲人與政績的態度,甚至兩種版本的刊刻都由推重該書有益于吏治的事情判斷,十卷本《實政錄》對趙刻的删改,應該不是出于刻意隱去姓名的他人之手。
3、 首卷《明職》
《明職》是三種版本的《實政錄》中唯一整卷文字全同的部分,但它又另有單行本,其子目及文字與《實政錄》首卷的不同,這令它的情形也不簡單。
朱國禎(1557-1632)爲呂坤《去僞齋文集》撰寫的序言顯示,《明職》可能是和《實政錄》本不相統攝的兩部著作。朱國禎說:
呂先生著作甚盛,檢身有《呻吟集》,閑家有《閨範》,莅官有《明職》、《實政》諸書,既居林下凡二十年,時不能用,則有《去僞集》若干卷。[47]
朱國楨可能因未讀或未查原書而將《呻吟語》、《去僞齋文集》的書名寫錯,但他明確指出了《明職》和《實政錄》是兩部單行的書。陳宏謀著《學仕遺規》收錄《去僞齋文集鈔》,在序中也稱《明職》是和《實政錄》不同的著作。[48]
呂坤爲《明職》撰序,是在萬曆二十年(1592)山西巡撫任上。該書刊刻後,即獲同僚重視,屢被重刊,幷獲頒行。郭子章在爲《明職》撰寫的序言中,就提到他曾在山西和湖廣兩次刊刻該書,幷對它表示了足够的重視和充分的利用。[49]
《明職》的常見版本,除被收入《實政錄》首卷的一種外,另有單行的冠乾隆四年(1739)尹會一序的健餘堂刻本。兩者所收篇目和單篇文字,都有明顯差別,具體是:(1)篇數有別。單行本收錄十八篇,即:明弟子員之職一、明弟子員之職二、明教官之職、明巡檢之職、明驛遞之職、明稅課司之職、明司獄官之職、明庫官之職、明州縣佐貳之職、明知州知縣之職、明同知通判推官之職、明知府之職、太原諭屬、明守巡道之職、明提學道之職、明按察司之職、明布政司之職、明督撫之職。比《實政錄》本少“吏承出身、倉官之職、官恩例貢出身、貢士出身、科甲出身、鹽運司之職、武職一、武職二”等八篇。這種差別顯示,單行本更加突出了討論的對向是集中在各級官員,因此不須囊括這八篇文字所講說的各類出身。[50](2)〈明職引〉在單行本中是作爲序言,在《實政錄》本則被納入正文。從這份文字的含義、性質及與全書各卷內容的關係來看,單行本的安排更爲規範。(3)各篇排序不同。單行本各篇順序是依照官階由低至高排列,對産生差距的八篇,《實政錄》本將其雜入了地方的層次,這令單行本的排列顯得更爲清晰準確。(4)各篇文字有別,這可分爲兩種:①、《實政錄》本《明職》標題下緊承、交待寫作時地情形和最近見聞的文字,單行本不存。例如〈明職•弟子職一〉題後「壬辰八月餘移駐代州,謁先師廟……」(共209字),單行本無;「州縣佐貳之職」末,《實政錄》本有「近見一二佐貳既能潔己,又肯惠民,本院深所愛重,各官勉乎哉!」單行本無。②、篇中文字有異。爲說明這種細微的差別,現抄錄《實政錄》本〈明職•弟子之職一〉中的一段文字,幷用括號標示單行本與之的差異:
朝廷教人讀書,正欲以我這副心腸(作「我」字)就經史中明那一種道理。何者?自古及今,凡身心性命之精,言天下國家之治道,天地鬼神之造化,草木鳥獸之情狀,及倉促難應之務,艱危難濟之變,轇轕難剖(作「割」字)之事,隱微難見之理,玄(作「幽」字)遠難測之數,經史中有一之(無此一字)不載者(無此一字)乎?古今是這個天地人物,古今是這等參贊輔相,故(無此一字)以(多一「古」字)經史之道治今之天下,言言符契,事事吻合,不必費古人之心,自能獲古人之效(無此十四字)。經書之有資于身心,猶衣食之有資于口體,世上少他便不成世界,人生少他便不成好人。[51]
可見單行本是依《實政錄》本中《明職》作精細慎重的删改而成,旨在令文意更通達和精煉準確。
上述四點說明,單行本的《明職》比《實政錄》本的表達更精准,結構更清晰,主旨也更突出。它應該是呂坤删去這篇文字最初刊刻頒行時的時空痕迹和申論文字,慎重優化後的結果。
將這兩種《明職》與被陳宏謀收入《五種遺規•從政遺規》中的《明職》核對後發現,從各子目所收文字看,陳宏謀所本與精練、準確且更具普遍適用性的單行本相同,不過子目的數量和排列順序(太原諭屬、教官之職兩項)却有異。《五種遺規》所錄爲:督撫之職、布政司之職、按察司之職、提學道之職、守巡道之職、知府之職、同知通判推官之職、知州知縣之職、教官之職、州縣佐貳之職、庫官之職、司獄官之職、稅課司之職、驛遞之職、巡檢之職,計十五項職責和「太原諭屬」附。缺少《實政錄》首卷《明職》中的吏丞出身、倉官之職、官恩貢例出身、貢士出身、科甲出身、弟子之職(讀書緣由)、弟子之職(作人道理)、鹽運司之職、武職一、武職二等十項;比單行本《明職》,亦少弟子之職一、二。這說明陳宏謀輯錄《五種遺規》所用的底本與單行本《明職》接近,但更爲精簡,幷且收錄文字和析說道理更爲嚴格,能突出强調官吏職責的主旨。[52]
經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從《實政錄》本、單行本、《五種遺規》本,這三種版本的《明職》中發現其中文字被删减的規則:除了删除能反映頒行當時人事情形和呂坤發論的文字外,主要做綱目的精减,標準是更突出「官員職責」,因此在最後被改定的版本中,兩款「弟子之職」也被删除。《明職》被初撰和逐漸精准地被删改的過程及結果顯示,官員職責問題是在不斷嚴格的思考標準下被持續關注的。[53]
4、對諸本的評價
經過比較,上述三種版本《實政錄》的特點便非常明顯:九卷本能包含七卷本,十卷本比九卷本的內容更豐富,但它已經精煉的後九卷却未能與同樣做過精煉調整的單行本《明職》合刻,成爲收錄內容和表述文字最周全完善的本子。[54]
十卷本《實政錄》的流傳非常有限。道光七年(1827),開封知府栗毓美刊刻《呂子遺書》,提出了當時流傳的七卷本《實政錄》存在的六點不足,認爲是呂坤原書的疏漏,需要修正改善。撮錄栗毓美的文字爲:
是書編錄之病,約有數端:書既以「實政」名,而止標于序,全書仍各自爲名,宜訂正者一;告諭之文或稱爲引,或闌入正文,體裁叢脞,宜訂正者二;各類附載之語,不爲別白,閱者茫然,宜訂正者三;各條目未歸化一,跳行今當連寫,宜訂正者四;《鄉甲約》本自無多,一卷之中又離爲六卷,瑣碎畸零,宜訂正者五;魯魚亥豕,盈貫成行,宜訂正者六。[55]
這些問題,除格式外,各卷首之引文、卷末之附載和卷中繁瑣的文字,十卷本實際已經調整、删除而僅留存足堪體現原旨和文義的精煉內容,只是栗毓美未能得見。栗毓美搜求呂坤著作,絕非不用心力。[56]而且他編定、刊刻《呂子遺書》是在呂坤從祀文廟的次年,[57]這令他不會對如果常見的重要版本視而不見。唯一的解釋是,十卷本的傳布範圍太過狹小,獲得流傳的刻本也少,無法與呂坤日漸隆盛的名聲相符而被董理匯刊其著作者發現。
十卷本《實政錄》的價值在于,它除了能令我們瞭解呂坤對他在爲官時所撰公文的看法和欲令它們更具普遍意義和長久價值的努力外,還明確表示了呂坤幷不滿意趙文炳所刻的《實政錄》,特別是不做文字的修訂而直接收錄針對具體時地撰寫的公文。這便證實了上文推斷的趙文炳是在不具備理想的人際和資料準備條件下,匆忙刊刻《實政錄》的。那麽他爲什麽要在萬曆二十六年做出這樣的决定和舉動呢?這就需要瞭解趙文炳在當時的處境和他一貫的爲人秉性。
三、趙文炳刊刻《實政錄》的緣由及相關問題
萬曆二十三年(1595)七月,擔任御史不到兩年的趙文炳奏劾文選司郎中蔣時馨鬻官受賄。當年是朝覲考察之年,吏部尚書孫丕揚(1532-1614)和考工郎中蔣時馨主其事。考察的結果是:與沈思孝及江東之「素善」、時任浙江參政的丁此呂等被黜。[58]沈思孝和孫丕揚分屬兩個對立的陣營,[59]丁此呂遭懲,令雙方的矛盾更加激化。[60]于是趙文炳攻訐蔣時馨之舉,便被時馨說成是沈思孝「求庇護丁此呂不得,又自求少宰不得,遂結江東之、劉應秋等合謀造款,托李三才授之文炳,實欲乘此陷太宰而代之」。[61]目標是打擊孫丕揚。沈思孝上疏奏辨,聲稱幷未慫恿趙文炳劾蔣時馨,但孫丕揚等却不會持如此看法。雙方各自上疏奏辨。[62]
最初萬曆對孫丕揚一方頗有微詞[63],沈思孝等居上風,但孫丕揚拿出丁此呂訪單,證明「此呂受贓有狀,思孝不當庇」[64],事情便很快發生轉機。《明神宗實錄》記載當日的情形是:
上諭內閣,……今孫丕揚注考丁此呂貪縱,朕一一覽單,該部院公同考察,請自上裁,焉有不當。沈思孝深獎此呂,淆亂公論,朕黜蔣時馨,原非爲此。卿等票旨,著丕揚即出安心供職,以副眷委。隨諭錦衣衛,逮此呂來京究問。時丕揚有疏辯論此呂贓迹,故有此諭。[65]
《萬曆起居注》記錄的萬曆當時對此事的態度更為具體:「[丁此呂]貪縱殊甚,酷害異常,苦毒百姓,幾乎成變,情甚可惡。」[66]於是「帝降詔慰留丕揚,逮此呂,詰讓思孝。」[67]雙方攻訐激烈,孫丕揚上疏求去,萬曆溫旨慰留,說:「以卿秉公持正,為朕章銓,仕路肅清,豈可屢以疾辭。」[68]
在沈思孝和孫丕揚這兩方陣營中,出身河南的呂坤與陝西富平人孫丕揚有良好的個人關係,[69]與浙江嘉興人沈思孝等對立。[70]而且,呂坤很快也成爲被攻擊的對象。萬曆二十三年八月,御史强思疏劾江東之傾陷蔣時馨。江東之奏辨說:「吏部近因推補員缺,間有未蒙點用者,遂以躁急之心,逞無忌憚之詞,以皇上所未點者爲正人,以皇上所點用者爲邪人。呂坤陰主之,强思等羽翼之。」[71]這實際是針對楊東明的上疏:「吏部左侍郎員缺,會推李楨、呂坤,則奉旨另推;戎政員缺,會推李楨、思孝則欽點思孝。」[72]呂坤便被置于和沈思孝黨對立的前沿。這令呂坤迅速上疏乞罷,結果被萬曆留中。[73]呂坤被捲入萬曆反感的黨爭,很大程度上導致了他的致仕,也影響到他終未再出的結局。事實說明,在呂坤致仕十年後,他和沈思孝的對立仍是朝臣未予忽視的時政背景。[74]
趙文炳彈劾蔣時馨,便處在與孫丕揚、呂坤對立的沈思孝陣營中,他因此被戶科給事中黃運泰詆爲江東之、高桂等的鷹犬。[75]對此詆詈,趙文炳請下都察院查勘。都察院以其非例,「令文炳照舊供職,以後勿執成心以滋多事。報可。」[76]可見皇帝並沒有肯定趙文炳奏劾蔣時馨的行為,更沒有對他的特殊眷顧,相反視其行為是「多事」。這對趙文炳來說,不啻為重大打擊;加之,如上文所述,至當年九月,萬曆皇帝對孫丕揚一方的態度明顯優於對沈思孝一方。於是,他爲了向孫丕揚一方示好,便在十一月轉變立場,聲稱彈劾蔣時馨是出自沈思孝之意,以申救丁此呂。趙文炳說:
樂元聲、江東之皆暮夜叩其戶,勸令救丁此呂,且言出沈思孝意,因悟曩時蔣時馨之著貪聲也,東之、元聲相繼爲臣言其事者,果爲丁此呂報復也。元聲疏論孫丕揚等四人當去,而于思孝、東之寓褒于貶,其爲朋比不言可知。乞即罷斥,以安天下。[77]
對文炳的意見,萬曆幷未理會。無論出于何種目的,趙文炳在萬曆二十三年京察中奏劾蔣時馨和他隨著萬曆改變態度,也即他在判斷整個形勢發生轉變之後改換立場,舉劾沈思孝、江東之等人爲朋比以自脫幹係,令他在沈思孝和孫丕揚這鬥爭的兩派中,均喪失了可立足之處。此後,趙文炳便將注意力轉向關注漕政等具體事務上。[78]他很快被差往湖廣,離京任事。[79]他也再未涉及朝廷爭論,而是多關注賑濟灾民、整頓吏治等地方事務。[80]
對趙文炳這一在京察中轉變立場的舉動,城井隆志從地域出身的角度提出解釋。他認爲趙文炳出身北直隸,雖與沈思孝同聲氣而與孫丕揚等對立,但却必須考慮到孫丕揚派亦多出身于北方的陝西、河南等地,沈思孝、張位等人則多出身于南方的浙江、江西等地,地域因素在雙方矛盾的形成和激化過程中,不可忽視。[81]
除了城井提出的地域背景是影響趙文炳政治言行的重要因素外,其爲人的秉性也决定了他會依時政形勢來選擇陣營而在言辭或行動上有所表現。揆諸趙文炳生平,這類依照皇帝的態度改變立場的行爲,幷非僅此一例。萬曆二十六年十月,趙文炳被差往山西巡按。[82]次年十二月,他上疏奏劾稅監孫朝聽群小撥置,奪其職掌,「擅行稅契,有違明旨不許重徵之禁,乞賜戒飭」。此次上奏得到萬曆的支持:「上責朝偏聽重征,殊失朝廷裕國愛民德意,其稅契仍舊委按臣督催解部」。[83]在此階段,趙文炳是與稅使孫朝處於對立立場的。次年正月,他還奏陳孫朝在山西的惡績,提議「撤中使以快人心」。[84]
趙文炳的這種態度,與時任山西巡撫的河南南樂人魏允貞(1542-1606,萬曆五年[1577]進士)一致。魏允貞在萬曆二十八年(1600)正月直陳時政時,提到孫朝等「銜命橫行,生殺予奪盡出其口」,表示了對孫朝等稅使橫行地方的憤慨。[85]二月,魏允貞又提出「礦稅二使交毒,官民百狀難堪」,特別是孫朝和礦監張忠因太平縣典史武三傑失於迎接,遷怒提責之以致斃,幷因勒索錢財致建雄縣丞李逢春備極淩辱而亡,乞將孫朝、張忠下部查究。[86]
對魏允貞的奏劾,孫朝上疏反擊。他在當年五月奏巡撫魏允貞「抗旨阻稅,毀燼大木,並贓稅三十餘萬。上即下部院參看來說。」[87]他還參劾魏允貞和趙文炳「不與同心」。[88]正因爲孫朝的反擊恰好因應了萬曆好財的秉性,故萬曆在強調內外各官應同心共濟之外,特別提到:「其清查無礙銀兩,著上緊會查明白,一半留彼軍餉賑濟,一半幷歲課解進,如有抗違,必罪不宥。」 [89]在此階段,趙文炳的態度還是和魏允貞一致而與孫朝對立。作為反擊,魏允貞奏辯[90],趙文炳求去[91]。
萬曆二十九年五月,魏允貞獲准終養。[92]被他約束的對手孫朝很快便奏進了贓銀一千一百五十二兩,幷獲得萬曆的表彰:「拿黜奸棍,安靜地方,具見內外官員同心協恭,盡心職業。」對此,《明神宗實錄》特別強調「時巡按山西御史趙文炳也」。[93]之後,不但趙文炳再無奏劾孫朝的言論,態度也已改變,讚揚孫朝「仰體德意,禁戢群小。……使天下中使皆若孫朝,贓在群小者盡歸公家,可抵三年礦稅,國課將益充而民力將愈寬矣。」萬曆便再次肯定了孫朝能「奏進贓銀,內外協同」。[94]此後,孫朝也再未奏劾趙文炳。
這是趙文炳又一次根據政治形勢的變化改變自己立場的例子。對趙文炳見風使舵的秉性,從當時大臣的態度和行動來看,他們非常瞭解,立場也鮮明。在孫朝參劾魏允貞,允貞奏辯的過程中,吏部尚書李戴[95]、錦衣衛經歷錢一鶚[96]、工科左給事中張問達[97]等,均曾上疏為其奏辯,卻無人提及同樣曾被孫朝攻訐的山西巡按趙文炳。
論述到此,我們可以總結趙文炳在萬曆二十年代朝廷政爭中的立場和經歷。他在御史任上曾因于萬曆二十三年彈劾蔣時馨,捲入幷激化了沈思孝、江東之、丁此呂和孫丕揚、蔣時馨兩個陣營的鬥爭,他的最初立場是站在沈思孝一邊。之後,由于處對立面的孫丕揚拿出了丁此呂受賄的證據,沈、丁陣營落入低勢,丁此呂受到萬曆重處。面對如此情形,趙文炳便轉變立場,聲言他彈劾蔣時馨是受沈思孝指使,以救助丁此呂。他還指證樂元聲和江東之同爲沈思孝朋黨,應即罷斥。這種轉換政治態度以順應時局發展的例子,在趙文炳的一生中幷不鮮見。
整個過程中,呂坤與孫丕揚處于同一陣營,他雖未走到鬥爭的最前沿,[98]但卻無疑是處於與趙文炳對立陣營的。幷且,就在趙文炳轉變態度前的三個月,他還因爲受到江東之的彈劾而求去。
鑒于上述孫丕揚、沈思孝等對立的時政環境和當事者的地域出身因素,從呂、趙二人的立場及其間發生的文炳轉變態度的舉動可見,趙文炳的刻書之舉明顯是他爲向呂坤示好的行動。文炳之所以選擇剛剛致仕的呂坤,是可以避免刊刻仍然當朝者的文字所表現出的明顯諂媚;而且,呂、趙二人曾有過較爲融洽的共事經歷,刊刻其書,幷不十分突兀。從呂坤的角度看,正因爲《實政錄》是出于對立陣營的「叛變分子」所刻,呂坤對其人其刻,不便評價。對他關于此事的心理,我們可以作這樣的揣摩:彙集刊刻他在地方任職所頒行的重要文字,是對他治政的重視和表彰;此外,呂坤已經居家,他明白至少在短時間內不會有重出爲官的機會實施這些政策,他的著作被刊刻,有助于發揚他的行政精神和實現其理想。但是趙文炳此前的政治立場令呂坤無法對他刻書之舉明確表示首肯,以免遭到因私廢公的詬病,沉默便是他唯一合適的態度。正因文炳刻書的立場和動機幷不純粹,他難與作者溝通,便未能獲得最佳、最全的資料,所刻之書在收錄文字的全面、精審程度上也未能盡善。呂坤便將之修改成另一種更加精準、全面,能更好地體現其實政內容的面貌。
四、結論
本文由呂坤著《實政錄》的常見和稀見版本的異同爲分析緣起,比較了該書於萬曆二十六年被自稱爲呂坤門生的趙文炳刻於山西的七卷、九卷本這兩種常見本和在萬曆四十六年被重刻成十卷本這一稀見本。比較後的結果是:趙刻九卷本能涵蓋七卷本,且七卷本是在刻書者不掌握完整的文字和信息等刊刻條件的情况下倉促完成的,九卷本則是趙氏在刻成七卷本之後較短時間內補充新獲得的資料而成,欲以之代替前者,故兩書共用一序,趙氏也未對後出者的版本及成書單獨另作說明。
十卷本《實政錄》是呂坤在趙刻九卷本基礎上修改完善的成果,遵循的原則是刪去趙刻版本中涉及人、地、時間等內容的文字,保留他認爲最實用和具普遍性的直接有關地方治理,特別是能清晰規範官吏行政方法的內容。這說明呂坤之意是欲令該書所示的管理辦法能有適用範圍廣和可用時段長的價值。本著這一原則的删改,在全書的文字表述和結構安排上都有。雖然該本因爲未能涵蓋呂坤本著同樣原則删改的《明職》而幷非盡善,但就《實政錄》而言,却是最能體現呂坤對該書的期望幷包含他所做努力的一種。它的出現說明,趙文炳刊刻的《實政錄》確非能令呂坤滿意的本子。
趙文炳于萬曆二十六年在不具備刊刻《實政錄》的條件下,倉促刻書,其實是受當時不同政治派別鬥爭的環境影響。趙文炳在當年的京察中奏劾蔣時馨,激起了沈思孝、江東之等與孫丕揚、呂坤這本就對立的兩方的矛盾。文炳此擧,於沈、江等有益,與孫、呂等對立。在萬曆的態度從傾向于沈思孝轉變爲優遇孫丕揚一方後,趙文炳便申明當初奏劾之舉是出自沈思孝之意以申救丁此呂,借此自脫幹係,並向孫丕揚等示好。他刊刻《實政錄》,也是在這一最終令其外放地方任職的事件影響下,向呂坤示好的更具體舉措。這類根據時局變化改換政治立場的舉動,在趙文炳為官的經歷中,幷非孤例。他曾與呂坤同地爲官,也強調受益于呂坤之教,這令他的刻書之舉不會顯得太過突兀。對呂坤而言,他在致仕不久文字便獲刊刻,當對刻書者致以謝意或進行評論,但趙文炳的經歷和他刻書的動機,又令其不便多言,于是便有了對趙刻之書不予置評而徑自删改的舉動了。
[1] 呂坤在《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的傳記,突出了他憂心國事且耿直敢言的形象。參看《明史》卷226,列傳第114,「呂坤傳」,頁5937-5943。他的學術异于當時流行的王門後學,多成于自家體認,被列入《明儒學案》的〈諸儒學案〉。參看黃宗羲,〈呂坤學案〉,《明儒學案》(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54,〈諸儒學案〉下2,頁1296-1304。現代學術對呂坤生平的重要介紹,參看《明代名人傳》中房兆楹撰寫的呂坤傳。L. Carrington Goodrich and Chaoying Fang, eds., Dictionary of Ming Biography, 1368-1644,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6, pp. 1006-1010. 馬濤著《呂坤評傳》(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也可提供我們對呂坤生平、思想和交遊的知識。
[2] 趙文炳,〈新吾呂先生實政錄序〉,《實政錄》(《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職官類,第753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據北京圖書館藏明萬曆二十六年[1598]赵文炳刻本影印)卷首,頁205下。
[3] 湯斌,〈謹倉廩以重軍儲事〉,《湯子遺書》卷7,《湯斌集》(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頁340-341。呂坤,〈明職•倉官之職〉,《實政錄》卷1,頁207上-下。類似的例子,還見于湯斌下發的〈舉行鄉約以善風俗事〉、〈義倉會勸詞〉、〈再飭祥刑以重民命事〉、〈頒行賑粥條例以圖救荒事政事〉等公文,它們分別是湯斌參照《實政錄》的卷5〈鄉甲約〉、卷2〈民務•積貯倉庾〉、卷6〈風憲約〉、卷2〈民務•賑濟饑荒〉設定。
[4] 乾隆七年(1742)十月,陳宏謀在江西,取材《實政錄》中的〈社學要略〉,輯入《養正遺規》的續編。見陳鐘珂,《先文恭公年譜》(《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叢刊》,第95-96册,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9,據清刻本影印)卷4,乾隆七年十月條,頁668。
[5] 李顒,《二曲集》(北京:中華書局,1996)卷7,〈體用全學〉,頁53-54。有關《大學衍義》和《大學衍義補》這兩部經世書籍的關係,和後者在15世紀中國經世思想領域中的地位和價值的研究,參看Hung-lam Chu, “Ch’iu Chün(1421-1495)and the Ta-hsüeh yen-i pu: Statecraft Thought in Fifteenth-Century China”, Ph.D. dissert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1984.
[6] 李顒,〈答許學憲〉,《二曲集》卷17,〈書二〉,頁176-177。
[7] 《明神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卷502,萬曆四十年閏十一月丁亥條,頁9530。呂坤:「按察事宜」,《實政錄》卷6,〈風憲約〉,頁415下。
[8] 孟化鯉,〈答呂新吾〉,《孟雲浦先生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別集類,第167冊,臺南縣柳營鄉:莊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1997,據明萬曆二十五年[1597]刻,清康熙二年[1663]增刻本影印)卷3,頁529下。
[9] 《皇明經世實用編》收錄了題爲〈督院呂坤積貯條件〉、〈勸令恤窮〉和〈呂巡撫條約〉的三篇文字,它們分別與《實政錄》卷2〈民務〉中的「積貯倉庾」、「存恤煢獨」和「振舉醫學」相同。見馮應京,《皇明經世實用編》(《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政書類,第267册,臺南縣柳營鄉:莊嚴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6,據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明萬曆刻本影印)卷15,〈利集一〉,頁292上-293上;卷17,〈利集三〉,頁342上-343上、345下-347上。
[10] 例如按該書提示的呂坤任職時序排列成書最早的《風憲約》和《獄政》,都提到了《鄉甲約》推行的情况。這說明《鄉甲約》的實際成書,較《風憲約》和《獄政》為早。參看呂坤:「按察事宜」,《實政錄》卷6,《風憲約》,頁422下-423上;「辨盜附」,《實政錄》卷7,《獄政》,頁448下-449下;「提刑事宜」,《實政錄》卷6,《風憲約》,頁386下。
[11] 萬曆二十六年趙文炳刻七卷本《實政錄》,被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雜家類,第164册;九卷本《實政錄》被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史部職官類,第753册。
[12] 吳友仁主編,《中州文獻總目》(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卷22,〈明代四〉,頁799。孫殿起,《販書偶記》(民國叢書第四編,第100册,上海:上海書店,1992,據正中書局1948年版影印),卷8,〈職官類、政書類〉,頁2。《欽定續文獻通考》著錄《實政錄》爲7卷,見《欽定續文獻通考》(《四庫全書》,史部政書類,第630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卷178,頁402下。
[13] 趙文炳,〈新吾呂先生實政錄序〉,《實政錄》卷首,頁204下。
[14] 《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1965)卷134,子部雜家類存目11,頁1136中-下。
[15] 但這種推斷,呂坤未予置評這種實際也表明其態度的做法,却不能推翻。另外的論據,見于下文即將分析的呂坤和趙文炳的關係及呂坤删改《實政錄》的事實中。
[16] 關于《實政錄》單卷文字的成文和頒布情形,參見本文附錄。
[17] 《四庫全書總目》卷134,子部,雜家類存目11,「實政錄」條,頁1136下。筆者判斷四庫館臣對呂坤著作幷不熟悉,也不能明斷諸如《呻吟語》、《四禮疑》的成書,對這些書名的紀錄也出錯,因此可能館臣所錄《實政錄》卷次的錯處,同是疏忽所致,而幷非他們根據的是另一種版本。
[18] 在《四庫采進書目》(北京:商務印書館,1960)所收《江蘇采輯遺書目錄簡目》中,有《呂公實政錄》十卷的記載,題爲「明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寧陵呂坤著」,附有按語:「《四庫》據山西進本存目,作七卷。」見《四庫采進書目》,頁214。另外七卷本的記錄,見頁19,155。
[19] 《(民國)任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69,據民國四年[1915]鉛印本影印)卷5,〈人物〉,「趙文炳傳」,頁356。
[20] 《(民國)任縣志》卷4,〈職官〉,頁322。
[21] 《(康熙)任縣志》記載他「以孝廉初授新城令,邑多右族,尚奢侈,炳裁之以禮,率之以儉。暇即課農桑、問疾苦。丁內艱,補垣曲縣。其治一如新城。擢侍御史,拜命之日,即疏劾相臣,時論偉之。奉命按楚, 緩木綱之役,驄馬所至,墨吏多望風解綬去。 命按晋,首疏劾中使殃民八事。有大奸倚藩爲虐,賄奪皇場,有司莫敢問,炳下檄親丈之,積弊一清。又嘗集古閹宦誤國者,名曰《金鑒錄》,未上疾作而卒。」(康熙)《任縣志》(《故宮珍本叢刊》第73冊,河北府州縣誌,第11冊,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卷7,頁294上-下。《(民國)任縣志》則另采用了當地知縣爲文炳撰寫的墓表和《山東通志》的內容,故較康熙本縣志更爲全面。
[22] 傅新德,〈趙公常平倉公田記〉,(康熙)《垣曲縣志》(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68,據康熙十一年[1672]刊抄補本影印)卷16,〈藝文志〉,頁459-465。
[23] 劉魯,〈趙公創修石堤記〉,(康熙)《垣曲縣志》卷16,〈藝文志〉,頁469。
[24] 仝梧,〈趙公生祠記〉,(康熙)《垣曲縣志》卷16,〈藝文志〉,頁469-473。
[25] (康熙)《垣曲縣志》記載在垣曲縣趙文炳祠內,有碑記12座。見該書卷3,〈祀典志〉,頁119。
[26] (民國)《任縣志》中趙文炳的傳記,因節選了任縣令羅文寶的〈御史趙公墓表〉和《明史》及《山東通志》的內容,故較(康熙)《任縣志》中的趙文炳傳記,內容更豐富。本文主要依據前者分析趙文炳生平。參看《(康熙)任縣志》卷7,頁294上-下。
[27] (民國)《任縣志》卷5,〈人物〉,「趙文炳傳」,頁357-358。
[28] 趙文炳,〈新吾呂先生實政錄序〉,《實政錄》卷首,頁205上-下。
[29] (萬曆)《平陽府志》(據香港大學馮平山圖書館藏美國國會圖書館攝製北平圖書館善本書膠,片明萬曆四十三年[1615]刊,順治二年[1645]補修本)卷3,〈職官考〉,頁79。(康熙)《垣曲縣令》卷5,〈職官〉,頁181。
[30] 《(民國)任縣志》卷5,〈人物〉,「趙文炳傳」,頁357。
[31] 劉魯,〈趙公創修石堤記〉,(康熙)《垣曲縣志》卷16,〈藝文志〉,頁469。
[32] 筆者所用,是存于廣州中山大學圖書館的刻本。據《中國古籍善本書目》載,旅大市圖書館和中山大學圖書館均曾收藏傅淑訓刻本《實政錄》,但藏于中山大學圖書館者,爲目前僅存之本。見《中國古籍善本書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卷12,史部職官類,頁1101。
[33] 傅淑訓,〈實政錄序〉,(十卷本)《實政錄》卷首,頁2-3。
[34] 《(萬曆)平陽府志》卷3,〈職官考〉,頁7。(光緒)《孝感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76,據清光緒八年[1882]刊本影印)卷14,〈人物志〉,頁875。
[35] 此本傅序殘缺,單憑序言中提到的「仿《周禮》荒政之遺,先後條上留稅緩徵、停贖勸輸諸要務……。又因風异,指陳時政闕失,疏詞甚切直,上覽書動容。又念老弱轉徙,無所于養,命所司以冬春發廩振貸,靡哺藥療,掩胳埋胔,所全活無算」,我們無法確定刻書者。參看傅淑訓,〈實政錄序〉,(十卷本)《實政錄》卷首,頁2-8。
[36]傅淑訓,〈實政錄序〉,(十卷本)《實政錄》卷首,頁2-8。
[37] 卷首引言改動較大的,如卷5〈鄉甲約〉,删掉了講說保甲、鄉約的重要性和對鄉村治理有效性的內容,及官場腐敗對它不能順利施行的影響的文字,共380字,而直接從正面突出守令對行保甲、鄉約的責任和重要性開篇。
[38] 例如卷4〈民務〉,删掉講說徵收差糧在州縣行政中易生弊端和清均地土在地方行政的重要性的文字62字。
[39] 呂坤,《實政錄》卷2,〈民務〉,頁271上。
[40] 如卷8〈督撫約•造戰具〉第六款中第29字,9卷本爲「面飾」,10卷本爲「面節」,10卷本誤。同卷「體下情」第四款第17字,9卷本爲「保善把總」,10卷本爲「保舉把總」,依下文判斷,9卷本誤。
[41] 因10卷本不易得見,故引述其卷九被更改後與九卷本不同的《督撫約》引文,以供讀者核對:「天下太平日久,民生自在多年,北虜變詐無常,款貢人心玩怠。萬一賊因我解之時,忽動大舉之念,乘勝長驅,所在驚惶。久安之民,何以保命?須是也,置一件好兵器,學一件好武藝,莫說護一家父母、妻子,也要救你自家一身。」9卷本《實政錄》中〈督撫約〉的引文,參看該書頁489上。
[42] 呂坤,「查理鄉約」,《實政錄》卷3,〈民務〉,頁285下。
[43] 爲考證郭子章《城書》的寫作情形和內容大要,山根幸夫先後有〈 郭子章《城書》について〉(《國書漢籍論集:古典研究會創立二十五周年紀念》,東京:汲古書院,1991,頁635-657。)和〈郭子章とその著作〉([日本]《明代史研究》第27卷,1999,頁35-48。)二文討論。
[44] 山根幸夫,〈郭子章《城書》について〉,《國書漢籍論集:古典研究會創立二十五周年紀念》,頁643。
[45] 郭子章和呂坤有書信往來,還曾爲呂著《呻吟語》、《小兒語》、《明職》撰序。參見郭子章,《郭青螺遺書》(清光緒八年[1882]冠朝三樂堂刊本)卷16、17,〈序〉。
[46] 分別見於《督撫約•愛生》,頁8、12、7。
[47] 朱國禎,〈去僞齋文集序〉,《去僞齋文集》卷首,頁1下。
[48] 陳宏謀,《學仕遺規》(《官箴書集成》第4册,合肥:黃山書社,1997,據乾隆刊本影印)卷1,〈去僞齋文集鈔〉,頁347上。
[49] 郭子章,〈明職序〉,《郭青螺遺書》卷16,〈序〉,頁26-27。
[50] 單行本所收篇目,與《四庫全書總目》對《明職》的記載相同,《總目》的記載爲:「明呂坤撰。坤有《四禮翼》已著錄。坤于萬曆壬辰以僉都御史巡撫山右,作此編以申飭屬吏,自弟子員之職至督撫之職,統十八篇,于省府州縣職官利弊得失,言之甚析。」《四庫全書總目》卷81,史部政書類一,《明職》條,頁693上。四庫館臣採用的是浙江巡撫采進本,通過它記錄《明職》是以弟子之職開篇可判斷,此本的卷次安排是與單行本一致而與《實政錄》本不同。
[51] 見單行本,頁3下;《實政錄》本,頁215上-下。
[52] 從陳宏謀輯錄《呂子節錄》來看,他是獲得了較爲稀見的呂坤著作的版本。具體分析,請參看解揚,〈《呻吟語》的版本和呂坤思想的變化〉,《燕京學報》新二十二期,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頁133-171。
[53] 參看解揚,〈呂坤(1536-1618)的《實政錄》及其經世思想的表現〉,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哲學博士論文,2007。
[54] 本文推定《實政錄》三種版本完成纂輯和刊刻的順序,是七卷、九卷、十卷。房兆楹爲《明代名人傳》撰寫的呂坤傳記中提到,題名《呂公實政錄》的十卷本是初刻,到了清代,才被删减爲七卷本的《實政錄》,即成書于1674年的《新吾全書》所收者。但據本文對十卷本的文字和結構的分析可見,房氏的推斷,幷不確實。參看L. Carrington Goodrich and Chaoying Fang, eds., Dictionary of Ming Biography, 1368-1644, pp. 1007-1009.
[55] 栗毓美,〈呂子遺書序〉,《呂子遺書》(道光七年[1827]刊本)卷首,頁1-3。按,栗毓美對《實政錄》作了如下的調整:1、將首卷中〈明職引〉納入正文;2、在卷三《民務》「有司雜禁」後,附「官問」二十三條;3、將《鄉甲約》合爲一卷,幷緊凑內容;4、將卷六、七中分卷不明顯處斷開。
[56] 栗毓美搜集到的呂坤著作有:「三書(按,指呂坤所著《呻吟語》、《實政錄》、《去偽齋文集》)之外如《修城書》、《救命書》、《河工書》、《天日語》、《疾苦條陳》、《省心紀》、《千古留題》七種,悉補錄集內;《宗約歌》、《小兒語》、《好人歌》、《閨戒》四種,匯梓附後,惟《四禮疑》、《四禮翼》、《交泰韵》、《陰符經注》、《閨範》、《疹科》六種,尚俟續刊云。」 〈呂子遺書序〉,《呂子遺書》卷首,頁3。
[57] 道光六年(1826),應河南巡撫程祖洛之請,呂坤得以從祀孔廟,位列明臣蔡清之次。有關提請從祀和獲批准的過程,及清代官方對呂坤學行的評價,參看當年禮部提請呂坤從祀的奏疏。《呂子遺書》卷首,頁1-4。
[58] 《明史》卷二百二十九,列傳第一百十七,「沈思孝傳」,頁6006。其相關背景,請參閱城井隆志,〈萬曆二十年代の吏部と黨爭〉,(福岡:九州大學文學部東洋史研究會,1984),《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第13卷,頁64。
[59] 關于雙方的對立,正如《萬曆起居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所載大學士張位的奏疏所說:「丕揚與沈思孝交惡,舉朝孰不知之。」《萬曆起居注》,第5册,萬曆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壬戌條,頁417。對兩個陣營的對立情形和衝突發展過程的分析,參看城井隆志,〈萬曆期の政治黨派と士大夫——萬曆二十年代の吏部につぃて〉,《元明清期にぉけゐ國家「支配」と民衆像の再検討——「支配」の中國的特質》(福岡:九州大學文學部東洋史學研究室,1984),頁61下-62上。
[60] 《明史》卷二百二十九,列傳第一百十七,「沈思孝傳」,頁6006。城井隆志,〈萬曆二十年代の吏部と黨爭〉,《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第13卷,頁64。
[61] 《明神宗實錄》卷二八七,萬曆二十三年七月丙戌條,頁5320。
[62] 《明史》卷二百二十四,列傳第一百十二,「孫丕揚傳」,頁5902。幷參看《明神宗實錄》卷二八七,萬曆二十三年七月庚寅條,頁5322;癸巳條,頁5323。
[63] 《明史》卷二百二十四,列傳第一百十二,「孫丕揚傳」,頁5902
[64] 《明史》卷二百二十九,列傳第一百十七,「沈思孝傳」,頁6006。
[65] 《明神宗實錄》卷二八七,萬曆二十三年七月甲午條,頁5324。
[66] 《萬曆起居注》第5册,萬曆二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條,頁164。
[67] 《明史》卷二百二十九,列傳第一百十七,「沈思孝傳」,頁6006。
[68] 《明神宗實錄》卷二八九,萬曆二十三年九月癸巳條,頁5362。萬曆優詔慰留的,還見于當月丁丑日。見《明神宗實錄》卷二八九,萬曆二十三年九月丁丑條,頁5350。而對沈思孝等的求去上疏,雖也未獲批准,但《實錄》却無對萬曆此類態度的記錄。
[69] 城井隆志,〈萬曆期の政治黨派と士大夫——萬曆二十年代の吏部につぃて〉,《元明清期にぉけゐ國家「支配」と民衆像の再検討——「支配」の中國的特質》,頁61下-62上。
[70]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稱呂坤和沈思孝「爭爲太宰」。即指此二人及他們代表的陣營的對立。見《萬曆野獲編》(《元明史料筆記叢刊》,北京:中華書局,2004)卷九〈內閣〉,「沈四明同鄉」條,頁235。
[71] 《明神宗實錄》卷二八八,萬曆二十三年八月丁未條,頁5336。
[72] 《明神宗實錄》卷二八五,萬曆二十三年五月己丑條,頁5283。
[73] 《明神宗實錄》卷二八八,萬曆二十三年八月庚戌條,頁5337。
[74] 參看《萬曆起居注》第九册,萬曆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條,頁241。
[75] 《明神宗實錄》卷二九〇,萬曆二十三年十月庚戌條,頁5373。
[76] 《明神宗實錄》卷二九〇,萬曆二十三年十月庚戌條,頁5373-5374。
[77] 《明神宗實錄》卷二九一,萬曆二十三年十一月戊寅條,頁5390。
[78] 《明神宗實錄》卷二九一,萬曆二十三年十一月壬午條,頁5390。
[79] 《明神宗實錄》卷二九四,萬曆二十四年二月已卯條,頁5469。
[80] 參看《明神宗實錄》卷三一七,萬曆二十五年十二月甲子條,頁5905;壬申條,頁5906。
[81] 城井隆志,〈萬曆二十年代の吏部と黨爭〉,《九州大學東洋史論集》,第13卷,頁66、70。城井隆志,〈萬曆期の政治黨派と士大夫——萬曆二十年代の吏部につぃて〉,《元明清期にぉけゐ國家「支配」と民衆像の再検討——「支配」の中國的特質》,頁62上-下。
[82] 《明神宗實錄》卷三二七,萬曆二十六年十月庚午條,頁6062。
[83]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二,萬曆二十七年十二月癸巳條,頁6348。
[84]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三,萬曆二十八年正月庚戌條,頁6358-6359。
[85]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三,萬曆二十八年正月丁卯條,頁6371-6372。
[86]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五,萬曆二十八年三月癸丑條,頁6426-6427。
[87]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七,萬曆二十八年五月乙巳條,頁6471。
[88]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七,萬曆二十八年五月辛亥條,頁6477。
[89]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七,萬曆二十八年五月辛亥條,頁6477。
[90]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七,萬曆二十八年五月癸亥條,頁6483。
[91]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七,萬曆二十八年五月戊辰條,頁6487。
[92] 《國榷》(北京:中華書局,1958)卷七十九,神宗萬曆二十九年五月壬子條,頁4877。
[93] 《明神宗實錄》卷三六一,萬曆二十九年七月丁未條,頁6743。
[94] 《明神宗實錄》卷三六二,萬曆二十九年九月辛丑條,頁6768。
[95]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七,萬曆二十八年五月己未條,頁6479-6480。
[96]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八,萬曆二十八年六月癸酉條,頁6490-6491。
[97]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八,萬曆二十八年六月辛巳條,頁6496。
[98] 認爲呂坤走到了鬥爭的最前沿,是伍袁萃的說法。見氏著《林居漫錄》(《續修四庫全書》,子部雜史類,第1172冊,據南京圖書館藏明萬曆刻本影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九,頁196下。對伍袁萃,清人王世禛認爲他的眼光與立場都被歷史證明是不正確的,且他「幷攻孫立亭、呂新吾諸公,語尤狂悖」。見王士禛,《池北偶談》(北京:中華書局,1982)卷八,〈談獻四〉,頁18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