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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白粮的加耗与改折

发布日期:2018-12-28 原文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

                       

               

 

                                                                                                    秦博

 

内容题要:明代江南五府上供白粮乃宫廷御用。为保证大内供给,朝廷不惜一切代价足收多收白粮,白粮征收成为江南一大重役。明代白粮制度的腐朽可从加耗与改折这两个制度反应出来。自明中期始,宦官全权管理白粮在京收纳,造成加耗累增而难以控制的恶果;同时白粮征收不顾江南经济发展状况和历史条件,坚收本色,少有改折,甚至无端将白粮赋役加于五府以外的地区。白粮加耗、改折制度的非人性化运作,使江南经济倍受牵累。

关键词:明代白粮;加耗;改折;内官监仓;跨地域征收

 

明代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承担的白粮乃是专供皇帝和宫廷的“上供御食”,这项赋役的特殊性曾引起学者的关注。相关研究中有从整体上梳理白粮征收的概况并突出其各种弊端者;[1]有从江南重役角度分析白粮运解对民力摧残之严重者。[2]然而以往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揭示江南百姓在运解白粮途中受到的种种盘剥,对大规模加耗与限制改折两项特别能反映白粮征收本质的制度,却少有学者问津。有鉴于该问题研究的薄弱,笔者钩沉史料,着重对白粮征收过程中加耗、改折两项制度进行细化分析,以期进一步揭示白粮征解的性质及其对江南的危害,借以反思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阻力。

 

一、白粮的加耗

 

明代税粮的加耗征收,是随着漕运制度的改革而推广的。明代中期以后,漕粮主要由军队解至北京,农民只需出一部分加耗即可免去长途运输的劳役。整体来说,加耗还是一种减轻民力的权宜之计。据清人所言,白粮民运“明之世未之有易”[3],民运白粮途中,必然会遇到风波漂流,车马挑费等造成的损耗,如果明朝政府为弥补这些损失而对农民多收取粮食,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明代白粮加耗,最初是由内臣无端勒索而起,后又因宦官管仓而不断累加,直至发展到腐朽不堪的地步。

(一)内官监仓与白粮无端加耗

白粮重役为明代一大恶政,白粮收纳运输途中弊端百出,这是长久以来的共识。但有学者指出“白粮输纳之弊端,最先主要集中在交纳环节,在途、在乡之弊端,最初几乎难得在文献中见到”[4]。所谓交纳环节的弊政,即管理京仓的宦官,以加耗名义向运民恶意多收白粮。明代前期少见有关白粮加耗的记载,到明代中期,加耗相关记载渐多,这是因为明代白粮收纳由宦官专管的制度起于成化年间。

成化二十一年(1485),都御史朱英上言:“江南运白粮民赴内外诸司交纳,所司留难,邀利又多取之,有一石止准纳三斗者,民皆饮泣贷补,又倍息以偿,多至破产。其在内府无御史监收者,宜令户部委官同收,依例一夫一平,毋容多取。”对此,宪宗批答曰:“内府白粮不必委官监收,止依例一夫一平收纳。”[5]朱英的奏文显示出,由于缺少文臣监督,内臣剥削白粮运民的情形当时已经很严重。而宪宗非但不加以纠正,反而正式命太监专管内府仓储,排挤文臣的作用,这进一步给内臣的钻营渔利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后明代白粮在京验收大多由宦官把持,文臣虽有一定的参与度,[6]但难以制衡专横的宦官。

嘉靖八年(1529),时任詹事府詹事霍韬在回顾白粮弊端滋生过程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内官与白粮勒索性加耗之间的关系,霍韬曰:

 

成化以前,粮户解纳白粮及合用料物,户、工二部委官同科道验收,乃运内府,粮户不与内臣相接。故内臣不得多取,小民不致亏害。弘治以后,部官避嫌,不肯验收,责小民运送内府,是故有白粮一石,加至一石八斗,乃能上纳者矣。虽有法禁,小民敢与内臣抗乎。虽有号诉,九重万里,曾无为之上闻者。乞敕各部改正旧法,俾贪暴不解苛虚,小民不致重困,庶几弊政少除,民怨少息。[7]

 

那么,宪宗为何坚持太监全权管理白粮收纳呢?明代每年白粮征收并无严格定额,但各年入仓数量出入不大,有学者曾在分析白粮用途的基础上,对入京白粮年征数额做出过大致统计,这些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太监全权管仓的问题。按用途划分,白粮基本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其一是质量最好的白熟粳米、白熟糯米,它们归内府使用以保证皇室及宫廷人员的生活,其二质量次一等的白糙米,用作百官食俸。内府白粮又可分为三部分,收于内官监供皇帝自用的顶级白粮,每年大约有11000多石;收于供用库,备内臣消耗的白粮每年约57000石;收于光禄寺仓库,主要备皇家祭祀兼而供给皇帝及翰林院六科等禁直官员食用的每年有64000多石。专门作为官员禄米的白粮年入库44000余石。[8]从中不难看出,属于大内御用范畴的内府白粮年入量大大超过百官俸禄白粮,明代白粮基本上是皇室自家私物,明代史料中常毕恭毕敬地称白粮为“上供玉食”、“正供”等,正应此点。白粮征收要达到的首要目的就是满足以皇帝为首的宫廷人员的供给。基于此,明代白粮常需灾伤照收,如正德五年(1510)江南水灾,湖州一府税粮多减免,“唯白粮照旧征收”[9]即使个别情况下某年白粮有所减免,所缺额也要以普通漕粮补充,如万历十一年(1583)“苏、常、松本年应免白粮一万余石”,但江南抚按等官认为“白粮系正供”,故“奏免漕粮抵之”,此法得到皇帝的首肯。[10]内臣本皇室家奴,与皇帝共享白粮,皇帝安排他们掌控白粮接收而不欲朝臣多插手,就是为了使白粮脱离正常国家财政范畴,以更好地掌控“家资”。实际上,内臣是以朝廷代言人的身份向运民索取加耗,他们的行为保障了皇家白粮的足收甚至多收,因而皇帝常常默许宦官的行径,于是内官的无厌诛求则变本加厉。如弘治八年(1495)十一月,礼部尚书倪岳等大臣以灾异条陈三十二事,其中即包括“内府各衙门收受白粮,任情加耗,以致粮户破家荡产,请痛加禁革”一项。[11]这条材料充分说明,太监以加耗为名的白粮勒索,往往没有定额,肆意追加,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大,但皇帝并未对此进行积极处理。至正德朝,皇帝甚至为补5031名新添小火者的口粮,横生“增派”之名义,多收“白粮两万四千一百四十八石”[12]这种临时性的加派与管仓太监无端加耗实无本质区别,都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需求,保证宫廷奢侈生活的维持,只是手法上更加露骨。

内臣管仓并借之任意加耗,可以说是明代白粮制度腐败的源头。自此以后,白粮收纳运输的各个环节都充斥着腐败。明代本朝即有人全面论述总结有关白粮的弊政,包括“佥点钻营”、“包棍盘踞”、“抽兑侵渔”、“总协公费”、“胥吏虎视”、“船户凌诈”、“引户包纳”、“漕压难越”[13]及“运军欺陵”、“洪闸守候”[14]等等。有关这些弊政的具体情况及江南人民受其危害而遭受的惨痛经历,前人多有介绍,足可参阅,本文不再赘述。白粮制度腐败的过程很好理解。白粮的征运全依民力,本来管控力度就较差,在北京的收仓环节,又出现太监权掌,文臣退避的情形,这无疑加剧了白粮征收的无序性。康熙二十九年刊刻的《无锡县志》载,白粮收纳“权悉专于中人之手,谩无稽制矣”[15]。这虽然是对隆庆朝状况的描述,但适用于整个明代中后期。既然在内臣主导下,中央的白粮收纳充斥着随意加耗,上行下效,地方上的压榨自然风起,整个白粮运解陷入溃烂无序的境地。

(二)白粮加耗难以定量的现象

经过正德一朝的腐朽蜕变,到嘉靖帝入继大统之时,白粮运收的各种弊政已经全面凸显。内臣“谩无稽制”的加征十分严重,出现了“内官监收白熟粳米,科索无厌,大率正粮一石,加费二石,始获批单”[16]的情形。《天下郡国利病书》对当时白粮加耗数额的记载更为详细,内官监白粳糯米“正米一石用加耗两石一斗六升”,五府六部白糙粳米俸禄“正米一石用加耗一石九斗”[17]。加耗数与正米数持平甚至是正米数的两倍之多,这种现象着实令人咂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宦官及不法之徒甚至借加耗之名,直接向运民勒索钱财。嘉靖初年,巡仓御史刘寓生即上疏曰:

 

运粮加耗之弊,有太监茶果,每百三厘九毫,岁银一万五千六百两;经历司,该年仓官,各年仓官,门官门吏,新旧军斗,俱每石一厘,共银一万六千两;曰会饯者,曰小汤光银者,各每石一分,共银八万两;曰救斛面银者,每石五厘,计银二万两,皆民脂民膏,乞痛革其弊端。[18]

 

以上所列这些勒索项目繁多,具体状况已不得而知。其中“太监茶果”明显与宦官有关。其余种种应是内臣与京仓守门官吏、守军等勾结而成的侵夺。应白粮之役的江南百姓,除要承担长途运送的辛劳风险,还要忍受沿途各种盘剥,到京后的无端加耗更是难以招架。运民苦不堪言,屡有因此家破人亡者。

针对这种情形,朝中多有大臣上言,请求把白粮加耗制度化,确定一个较为固定的加征数目,遏制任意加征。嘉靖帝初登极,户部侍郎李充嗣上言,请求革除正德时期因宦官数量增加而多收的白粮数额,嘉靖皇帝于是命白粮数“减从故额”[19]。几乎与此同时,廵按直隶监察御史马录上疏力陈宦官加耗之害:

 

粮米正耗有数,而内府侵渔无穷。如白粮一事,每纳一石,常主三四倍。内官监、酒醋局、供用库等衙门巧立名色,分外诛求,……内府交纳常供之外,亦多朘取。宜严加禁治,以培养国家元气。[20]

 

马录此疏上后,又下户部议。户部侍郎秦金等在马录奏疏基础上,进一步批评正德朝为满足内臣供给而滥增加耗的弊政:“祖宗立法俱有定规,迩以增添内臣数,多横科倍取,重困小民,诚为可悯,伏愿陛下从(马录)言。”[21]嘉靖三年(1524),时任应天巡抚的吴廷举又上言抨击白粮加征弊政,世宗这才考虑到白粮“收受之际,每多加耗,颇为民累”,便正式命令“白粮正粮一石,交加耗一斗”,并责令内官监不许分外多收”[22],又下令“军余等人,有仍巧立名色科索白粮者,力行纠治”[23]

“白粮正粮一石,交加耗一斗”的征收额度是较高的,实际是政府代替监仓太监,以法定方式对江南民众进行进一步的索取。但考虑到白粮长途运输确实会有耗损需要弥补,征收一定的加耗也存在合理性,且如果法定加耗额度能够长期保持,客观上对缓解江南民力,遏制白粮运解无序化也有作用。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终嘉靖一朝,白粮加耗累增不减,每当问题严重时,就会有大臣请求将加耗数额固定化,皇帝也在形式上同意大臣的意见,但均不能真正起到整顿作用。嘉靖七年(1528),当时管理供用库白粮收纳的宦官私造大斗,有“白粮一石,倍输三、二石,解户苦之”[24]之说,无端索取的手段十分恶劣。户科给事中蔡经对此上疏痛陈,嘉靖帝于是下旨:

 

内府白粮每石加耗一斗,不许分外科收,屡有明禁;该监库不恤民艰,纵令群小横索,且不查究,今后令司礼监定委公正官监收,即便出给长单,不许稽留守候。仍听廵视十库科道官严加访察,有违禁科扰者具实参。[25]

 

分析皇帝这道圣旨,不难发现,白粮无端多收的症结依然是监仓宦官的贪婪索求。皇帝看似严格地训诫了宦官,并力图规范他们的行为,但隐含的态度无疑是继续默许太监恣肆横行。因为令“司礼监定委公正官监收”的结果必然是宦官内部互相关照,弊政并不会得以纠正。而科道官没有直接参与仓储管理的行政权,只负责纠察,这样的管控力度无疑是很微弱的。太监主理白粮收纳,九卿文官被排斥的局面并没有改变。此后虽又有大臣上疏批评白粮加耗过多过滥,但效果甚微。如户部员外郎王一言“悯民闻白粮加征之苦”,奏请皇帝曰:“江南民力耗竭,输白粮且不堪命,矧额外征取乎?”世宗下诏蠲免之,但未见上佳效果。[26]前文所引嘉靖八年(1529)詹事霍韬的白粮奏疏,也旨在纠正加耗累增,霍氏疏上,皇帝“令所司议之以闻”,然“弊政犹故也”[27]

    至嘉靖九年(1530),皇帝又奏准了另一个新的有关南直隶苏州、松江、常州三府白粮加耗的方案,并命令浙江杭州[28]、嘉兴、湖州三府亦“照此派纳,不许违例加增”。其加耗数目如下表:

                   嘉靖九年(1530)江南白粮加耗定额统计表[29]

 

白熟细米加耗(正粮1石加收数,此后皆同)

白熟粳米加耗

白熟粳米船钱糙米

帖夫糙米

白熟细米车脚银

白熟细米船钱银

白熟粳米车脚银

内官监

25

28

4

47

4

6

35

 

 

 

 

 

 

 

 

 

白粮加耗

船钱糙米

帖夫糙米

车脚银

 

 

 

供用库、酒醋局

28

4

5

35

 

 

 

光禄寺

25

 

 

 

 

 

 

宗人府、五府、六、部神乐观

45

4

5

4

 

 

 

中军都督府

65

4

5

4

 

 

 

 

相比嘉靖初年“白粮正粮一石,交加耗一斗”的规定,嘉靖九年(1530)的加耗定额具体、细化了不少,可操作性更高。但伴随白粮加耗细致度的增强,加耗的数量也成倍增加。除一般加耗外,还有“船钱糙米”、“帖夫糙米”等名目,另有较大数量的白银加征。细致繁多的加耗名目所反映的深层问题是,太监借机累增白粮加耗并勒索银两的事实被皇帝所默认,统治者还尝试进一步把这种加收纳入常规性的税收中去。

至隆庆二年(1568),苏州知府蔡国照又提出规范白粮加耗的方案:

 

民运白粮如内官监,白熟细米,每石加耗一斗;供用库白粳米,酒醋局白熟糯米,每石加耗五升,至于铺垫等费,每石酌议三分,与光禄寺禄米仓白糙一体收纳。监收者不得越例需求。[30]

 

蔡国照此议明显旨在建议穆宗取消嘉靖九年的加耗定额,而恢复嘉靖初年“白粮正粮一石,加耗一斗”的较低耗米数。他按照白粮用途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加耗建议。对皇帝自用的内官监白粮,就多收一些,非皇帝自用的就少收一些。在建议白粮耗数的同时,蔡还关注了白银加征的问题,故特意提及“铺垫”的概念。所谓铺垫,是京仓内臣、吏员主导下的以收取银两为主的勒索性加征。[31]清人在谈到明代白粮弊政时即曰:“其京仓耗资铺垫名色,吏胥需索诸费,大率十六釜至一石”[32]。铺垫的征收还不仅限于白粮,监仓太监常对各种进京税收物料加收铺垫费。如礼科给事中武尚耕就认为内府甲乙等库收纳土贡时存在“门库之交收进纳矣,在内则有铺垫,在外则有门单积年书算之诈骗”[33]的弊端。可见铺垫费是商品经济发展后,内府勒索小民的常用手段。相比嘉靖九年所定的高额度加耗,蔡国照对白粮加耗的建议更具合理性。蔡疏上后,户部覆奏如其法,穆宗命允行。

嘉靖、隆庆两朝前后多有大臣力言白粮加耗之弊,皇帝也下令执行他们的建议,尝试将白粮加耗制度化,但都难以遏制白粮加耗的不断累加。以致万历朝沈德符认为,世宗、穆宗“亦知白粮之害,故允二臣之奏”,但“当时已未必能行,侵寻至今,其加耗且十倍,内臣需索,日增无已”[34]。针对白粮加耗的整顿几十年来没有效果,关键还是在于皇帝默许收仓内臣的恣肆,白粮收纳没有合理的监督。

(三)白粮加耗无序化增长

到了神宗统治时期,白粮无序多收的情形变得更加严重。万历十七(1589)年,湖广道御史林道楠发现当年白粮加耗额度过高,具体情况是“加耗每石至四斗五升,铺垫脚价每百石至二十余金”[35]。为了纠正时弊,林道楠清查了万历九年(1581)的加征数目,结果是彼时白粮“米一石,不过加耗五升耳;米百石,征铺垫脚价等银七八金耳”[36]。可见万历九年的加征基本按照前文所论隆庆年间蔡国照提议的加耗定额来征收的,甚至较蔡国照建议的定数还略低。但到了万历十七年,白粮“加耗每石至四斗五升,铺垫脚价每百石至二十余金”,其中实物加耗的数额是万历九年的9倍之多,铺垫费是万历九年的3倍,与嘉靖九年(1530)的定额持平。较短的十几年内,白粮加耗的恶性发展呈现出惊人态势,无怪乎时人沈德符有白粮“侵寻至今,其加耗且十倍”的惊叹。林道楠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耗外加耗,垫外加垫”[37],也就是说,在法定的加征之外,再随意多收。对此,林道楠给出的整顿建议为,“谕司礼监,令各监局内官尽革前弊”[38]。林道楠的意见如他的前辈大臣的白粮加耗议案一样,虽然得到神宗的首肯,但未得到良好落实。根据万历朝任詹事府右庶子的赵用贤统计,“江南白粮,每石自增耗、舂折、水脚、车夫等费,大约四石而致一石”[39],万历朝白粮加征的实际数额远高于规定数额。

崇祯年间,武进人蒋渊等又诉白粮之累。他搬出的万历朝“米百石,加耗五石,铺垫等定七两九钱”的旧制,批评当时每百石“加耗五十一石,增费三十六两”的情况,并“乞复其旧”[40]。蒋渊不再以正粮一石为基准单位,统计加耗的数额,而举正粮每百石的加耗量,足见崇祯朝加耗之多,已经到了难以估算的程度。所谓万历朝“米百石,加耗五石”的旧制,换算一下是1石正米加耗5升。这基本上是万历早期的加耗情况。可以说,蒋渊特意忽略了万历中后期加耗数额累加的事实,希望皇帝把白粮加耗调整回万历前期较低的水平。但崇祯皇帝对蒋渊奏议的回复却是冷冰冰的“不允”[41]。此前每有官员提议白粮多收问题,皇帝至少都会酌情采纳他们的意见,至崇祯朝,思宗直截否定蒋渊的意见,足见他已完全放弃规范白粮加耗制度的尝试,彻底认可了白粮加耗的大量收取,白粮作为封建王朝掠夺性重赋的本质此时已暴露无遗。

白粮制度,尤其是加耗制度,经过百余年的恶性演变,至明末已到了无法治理的地步。据清人所修《德清县志》通计明代该县白粮征收情况,白粮正米“不过四千九十一石有奇”,而“耗赠贴垫之费至米两千二百五十石有奇”,这样的加征使得大户也“无不破家”[42]。而白粮加耗问题形成的根源就在于白粮不同于一般国家赋役的皇家私属性质。基于这一属性,皇帝特意排除文臣,让内臣家奴管控仓储;而内臣则可以朝廷的名义收取无端加耗。每每加耗过重,就有大臣搬出前朝较低的加耗数额请皇帝依规制减免,明代皇帝也试图通过规定白粮加耗定额,使混乱的太监加征纳入国家规制的范畴内。但如果对白粮收纳进行彻底的改革,很可能损害到皇室自身的利益,所以白粮加耗虽屡有定制,但这些制度却不能落实到位,皇帝反而默许监仓太监继续恶意加征以满足宫廷的享用。这就造成白粮加耗征收始终处于无序化状态,定额数目形同虚设。

 

二、白粮的折变

 

白粮皇家私物的性质是征收难得善法的根源,而白粮的这一独特属性还可从折变问题上体现出来。明代正役税收分为本色与折色。所谓本色即米麦等实物征税,所谓折色,也就是以他物代米麦等上交,这是学界所共知的。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开始较为广泛地征收白银以代替粮食等实物,此即改折或折变。相比一般税收的改折,白粮的改折就显得不同寻常。

(一) 白粮折色频率低且改折比例较小

明代中后期,税收的改折较普遍地存在,从金花银到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都以征收白银为主要手段。白粮属于漕粮范畴,以一般漕粮为例,改折的情况时有发生,嘉靖朝漕运总督马卿就称:“查得以前灾伤年份,皆派有折色”。[43]但终明一代,为保证宫廷供给,白粮还是以收取实物为主,改折的情况较少,即便改折,折银比例也较低,以致万历朝修《常州府志》载:“白细粳糯,次等白粳糙粮,头绪虽多,然准米斗数,皆谓之本色。”[44]这种认为白粮根本不存在改折的观点当然是错误的,但白粮的改折频率和比例确实较低。

清修《明史》中录有“内府白熟粳糯米共十七万四十余石,内折色八千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八百余石”[45]一句,给人以整个明代白粮例有改折定额的感觉,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仅是嘉靖元年(1522)一年的改折定额。根据乾隆钦定《续文献统考》,嘉靖元年世宗下令改折白粮,标准是“内府白熟粳糯米共十七万四十余石,内折色八千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八百余石”[46]。嘉靖元年的改折可谓明代历史上较早的一次。权且以该改折数据做分析,内府白熟粳糯米的改折比例是4.6%,府部糙粳米的改折比例是20%。据《罪惟录》记载,弘治二年(1489)全国征收税粮36000000余石,其中已有3209000改折银上缴,改折比例接近十分之一,[47]另有学者统计,正德、嘉靖间,苏州府一般税收中,改折金花银的比例已经占到正粮的30%,耗米的20%,较偏远的广西在成化末年改折金花银的比例也占到6%[48]相比当时一般的税收折变比例,白粮,尤其是供皇帝食用的内官监白粮的折变率相当的低。有时候高品质的白粮不足,皇帝会准将高级白粮权且折为低品质白粮,并多收一部分以实物上缴,但不能折银,有改折之名而无其实。这种情况在弘治十五年(1502)的浙江白粮征收上表现突出,《大明会典》载:

 

京库白熟糯米一百石,准白熟糙米一百一十石;……供用库白熟粳米二万三千石,准糙米二万五千三百石;酒醋麦局白糯米两千七百石,准糙米两千九百七十石;惜薪司白熟糯米一十五石一斗,准糙米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光禄寺白熟粳米四千三百八十五石七斗,准糙米四千八百二十四石二斗七升。[49]

 

明朝有时还会实行一种“逆改折”手段,将法定折为金花银的税收改为实米以补充白粮需求。如供用库历来有内官食用白熟糯米四万八千石,正德年间因“增添小火者数多,将苏松常嘉湖五府粮折金花银,改坐正米,增至八万三千五百六十二石二斗”。[50]

明代江南乃重役之渊薮,作为上方御用的白粮又必须足收而灾伤不免,可谓重中之重。这种情况下,如果按一定比例制度化地改折征收,实际上是缓解民力的良方。但囿于白粮主要为皇帝及内府口粮,较多较频繁的改折可能使宫廷供给受到影响,故虽有大臣不断提出关于白粮改折的具体方案,但这些改折条例多没有被执行。隆庆元年(1567),都御史林润题议白粮改折,然未得允许。[51]这次改折没有成功的原因在于户部尚书葛守礼的反对,他认为:“今若再议改折,倘运道万一有阻,或环京方数千里,有水旱之灾,将何以支。”皇帝接受葛守礼意见,命令白粮征收仍如旧。[52]隆庆六年(1572)十月,漕运总督王宗沐又向神宗上奏,说明白粮改折可以减轻江南百姓:

 

夫江南朝廷之厨也,失今不稍加优恤,乃用其力以至于不可索。……臣乞陛下每年坐将十万石分布五府,照白粮之多寡,分摊而改折之,以稍休息其重累,著为定规。[53]

 

王宗沐此疏事下户部议,也未得允许。[54]

明朝灭亡前的最后几十年,江南地区灾害频仍至惊人的地步,但白粮依旧年年收解,不过这时朝廷开始较多地采用改折之法。可以说,改折就被当作一种权宜的赈灾手段来推行。万历二十九年(1601)十一月,直隶巡按御史何熊祥题奏称,苏州等地“水灾异常”,而“嘉定县、江阴、太仓州、吴江、昆山、武进、宜兴、金坛、长洲、吴县、常熟、华亭、上海、青浦、无锡、丹徒、丹阳皆被灾”,请将本年应解南京光禄寺的白粮改折征收,“每石折银八钱”。皇帝下旨令照何熊祥议办。[55]天启四年(1624)四、五月间,江南水害严重,乌程知县马思理请蠲赈,经过地方、中央各部门严勘,皇帝准当年白粮“正耗米一万四千零七十九石,共计银八千四百三十七两八钱”征收。[56]这次改折基本上也是白粮每石折银8钱,与万历二十九年的改折比率相仿。至崇祯朝,改折的次数更加频繁。如崇祯元年(1628)二月,思宗“以苏、松、常、镇、应天水灾,命改折五府光禄寺白粮一年”[57]。崇祯十四年(1641),崇祯帝有以灾旱,“特折光禄米三分,又官俸三分”,此举被时人称颂曰“可谓渥矣”[58]。崇祯十四年的白粮改折令刚下,就有平湖人陆清原上疏请求改折尚未运解的崇祯十三年(1640)白粮,其议如下:

 

彼十二年以前已蒙捐免,十四年未经起解,亦蒙改折三分。独十三年分介在两年之间,奇荒异苦跋涉到京,欲终事而不得。仰乞圣明矜悯,俯照十四年改折之例,量与苏息。在皇上止是改本为折,不亏国课;在穷民各得以银代米,生还有日[59]

 

相关史料没有说明皇帝是否采纳了陆清原的建议,但透过陆的奏疏,可见在明末危亡之际,江南士人希望抓住白粮改折这根救命稻草,以缓解五府民困的迫切心情。

终明一代,白粮弊端从未得到过很好的治理。到了启、祯朝,内臣监仓以任情加耗,民收民运而弊政丛生的局面并未改观,据《复社姓氏传略》,“明季赋役繁重,尤苦白粮,佥解苏松常嘉湖五府,岁破富家以枚百计”[60]。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仅仅妄图通过白粮改折这样小修小补的办法挽回江南民力耗竭及王朝摇摇欲坠的颓势,是根本不可能的。

(二)改折白粮多府部俸粮及光禄寺白粮

通过分析上文所引材料不难发现,明代白粮中五府六部俸粮的改折比例明显高于内府用粮的改折比例,而在内府白粮中,改折较多的是光禄寺白粮。如“内府白熟粳糯米共十七万四十余石,内折色八千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八百余石”这一改折条例中,府部糙粳米的改折比例是20%,内府白熟粳糯米的改折比例是百分之4.6%,两者差别甚大。另万历二十九年(1601)的改折对象是南京光禄寺白粮;崇祯元年(1628)折五府光禄寺白粮;崇祯十四年(1641)的折变对象是光禄米及官俸。除前文所引的这些史料外,尚有资料可佐证府部白粮及光禄寺白粮较易且较多改折的情形。如嘉靖八年(1529),世宗下诏:“七年以前钱粮已徵解部,扣留余剩,准作下年之数;八年以后,除内府白粮照旧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其余折变。”[61]根据康熙朝修《松江府志》的统计,该府所承担的府部各衙门糙米和南京光禄寺白粳米是部分或全部地并入折色金花银米中统一征收的,改折力度可见一斑,其具体情况为:

 

府部各衙门二分折色糙米三千二百八十一石九斗四升八合,每石折银一两,共银三千二百八十一两九钱四分,华亭一千六百九两九钱六分,上海一千五十六两一钱八分,清浦六百一十六两九钱四分。……南京光禄寺折色白粳正米三千石,每石折银七钱,共银两千一百两,华亭一千二百十九两九分九钱六分,上海六百七十五两八钱一分,青浦三百九十四两二钱一分。[62]

 

以上所举皆是笔者所见府部白粮及两京光禄寺白粮改折的实例,相比之下,史料中难见内官监、供用库等白粮改折的情况。《罪惟录》一书录有崇祯朝太仓银库收纳全国各地各种实物税收改折银两的情况,其中苏州、常州、松江三府均有十余项改折税收,包括“府部院等衙门米”及“公侯禄米”,但三府上供的内官监、供用库白粮均不在录。[63]

内府白粮尤其是内官监、供用库白粮供皇室宫廷消费,是白粮中的最重要部分,皇帝当然不会轻易允许该部分白粮改折,而一定要照实足收,保障大内供给。相比内府白粮,五府六部百官俸粮的重要性就差些,故折变白粮多出自其中。南京光禄寺白粮本用于供给南京地方官及救济贫民,其中“官员所食不及一分,而匠人、厨役、贫子所食反有九十九分以上”[64],重要性更差,实为改折的重点对象。内府白粮中,北京光禄寺白粮主要为皇家祭祀用料,另有一部分用于“翰林院、尚宝司、六科、中书”等大内禁直衙门的俸禄,还有极小一些供皇帝御用,[65]故光禄白粮虽属内府用度,但重要性低于内官监、供用库,亦多可改折。又由于光禄寺白粮平日消耗不多,库存量较大,因而更适于折银征收。万历十七年(1589)七月,时任光禄寺卿的卢维祯即条疏论述光禄寺粮积存状况,并请求改折来年白粮,以救济东南旱荒,疏云:

 

查本寺积剩上白粳米,有可酌议改折,以宽民力者。……卷查本寺无锡县上白粳米,专供上用。岁派一千三百三十石一斗二升,岁出七百余石,累岁积下现有一万二千余石,以岁出七百之数计之,足支十七年之用。南直隶、浙江各府上百粳米,系翰林院、尚宝司、六科、中书等衙门供给,岁派一万二千一百十五石五斗二升,岁出五千八百余石,累岁积下现有四万余石,以岁出六千之数计之,足支六年余之用。……于原折二分外,再折三分,……则新解可以足岁供,而旧贮之浥者可以与中白兼放,净者可以备闰月及不失传取。内需不缺,民困可苏,东南燃眉此或少济万一。[66]

 

万历年间,无锡县送光禄寺收纳的这一千多石白粮,甚至有过隔年改折一次的定制。据万历朝修《常州府志》记载,“无锡县应解白粳米一千一百三十三石一升二合,自万历二十一年为始,本色一年,折色一年,每石折银一两,轮流徵解”[67]。这种改折的比例和频率是其他白粮所不能比的。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由于内官监、供用库等部门数以万计甚至十几万计的御用白粮足收足解,甚至多收多征,保障了大内供给不断,才有了无锡县这区区1000多石白粮的频繁改折。虽然府部、光禄寺白粮可较多的改折,但每石折银的额度较高,无形中又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据上文所述,每石白粮大约折银7分至1两,这远高于金花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68]的定额。另外光禄寺白粮虽库存大适于折粮,但皇帝依然视其为自家私物,不许挪借用作他途,也不许少收。如隆庆年间户科右给事中王玺曾上言:“光禄寺所积白粮数多,仓廒不足以容。宜令各监局工役应给折色者尽给本色。俟会派南粮时,量减其数。”此论下户部议后被通过,但上报时为穆宗所否决,于是户部请重新修建“仓廒四十间”,用于贮存多余的光禄寺粮,这一提议则很快被皇帝首肯,[69]由此可见皇帝的贪婪。

(三)白粮的跨地域弥补

明代中后期江南很多地方工商业发达,农业相对向后退居,这些地方实际无力承担大宗的实物租税,如嘉定县“水利不修,邑中种稻之田不能十一,每漕粮十四万石皆糴之境外”[70],昆山县有的地区“田土高仰,物产贫薄,不宜五谷,多种木棉”[71]。赋税大规模改折正是适应了这一历史状况。但五府白粮征收一反其道行,足收本色而少有折变,明显是忽视地方状况和历史条件,凭借政治强权干预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嘉定县等非粮食产区的白粮赋役常改由五府内其它地区负担。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载:“嘉定一县地瘠不堪宜稻,每派征数嘉定县改折居多,兑运白粮,或多派各县,嘉湖二府往往踵之”。[72]嘉定本县也常通过购买邻县的粮食以应付白粮负担,这种权宜之计在物价稳定之时尚可采取,但遇到经济状况不佳时反而使得白粮征收之弊更加严重,乾隆《宝山县志》载:

 

嘉邑因米无从出,取办邻邑。万历年间额定米价七钱五分,民输之官,官发之民,民办以解,此时米价甚平,岁可应运。崇祯十四、十五年间,米价湧贵,肩是役者无不破家。[73]

 

除五府内部互相弥补,有时江南百姓会从五府以外的地方购买白粮。如万历朝任都给事中的无锡人侯先春曾认为“本乡米贵,京师价平”,故提议白粮“亦可就而糴卖,不必尽自本乡转运也”[74]。为了预防当地物价不稳造成的危害,江南士人已想到不远千里去北京卖粮以补御用,这一点可以反映出北京附近的稻米质量已经达到白粮标准,而且民间商品粮的交易网络十分活跃,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实物贡赋。但朝廷在白粮问题上固守旧制而弃现实经济发展状况于不顾,不充分利用江南工商业发达的优势向五府折征银两再于京畿统购白粮,五府之坐困可见一斑。

更加恶劣的是情形是,朝廷将五府白粮“飞派”或“飞坐”旁郡,使得徽州等地颇受其害。正德年间,内臣佞幸数量激增,内供白粮“冗食日增”,苏、松、常、嘉等地“势不能给”,便有“谄媚聚敛之臣飞派”于徽州府。[75]具体说来,正德朝有苏州府“飞派白粮于徽”,时担任徽州知府的留志淑“力为恳免”,请求朝廷不要将白粮负担加于徽州府。[76]嘉靖年间,徽州府又将承担“旁郡飞坐白粮”,徽州治下各县已经“拟任之”,只有祁门县令尤烈“毅然脱冠以争”,此次飞派才未被执行。[77]据《国榷》记载,世宗初登极的正德十六年(1521)八月,朝廷曾“定江西白粮输内府,每石加耗一斗”[78]。结合正德年间内官数量激增五府难以支应的状况来分析,江西被强征白粮无疑是为了缓解当时依然存在的内廷口粮短缺问题。上文提及,嘉靖九年(1530)世宗准白粮加耗定额执行时,将杭州府与苏松五府一并列为承担白粮的地区,这一现象颇可留意,且另有其它史料可资佐证杭州常被纳入白粮征收地。隆庆二年(1568),巡按御史蒋机条上四事,中有“杭州、嘉兴、湖州、苏州、松江、常州运解白粮,必以府佐贤能者任其事”[79]一条,明确指出当时杭州府也要承担白粮赋役。另在隆庆朝任浙江右参政的王世贞曾上疏言:“浙西杭、嘉、湖三府虽均为东南财富之区,杭州原无白粮……。”[80]这条史料亦暗示当时杭州承担了原本没有的白粮赋役。据此,大致在嘉靖、隆庆年间,杭州府曾与五府一起上缴白粮,但囿于史料含混,杭州白粮的细节情况尚不明确,需待进一步研究。江西、杭州临时承担白粮重役,应与徽州府被飞洒白粮属同类事件,均是明代政府为应对五府白粮难以足纳的窘况以临时佥派。

白粮并非完全出自五府的历史事实冲击了我们传统的认识。可以说,在白粮问题上,皇帝唯一关心的是内廷能否充足享用质量最高的稻米,至于白粮是否有固定的征收地,白粮收纳制度是否完善以及人民在白粮收运过程中的艰辛疾苦,皆无关紧要。

 

                        结语

 

赋税征收,属生产关系范畴。欧美各国在近代化过程中,逐步区分了经济领域的“公”、“私”之概念,建立起“取之于民,用之与民”的税收制度。明代中后期税制改革虽颇有成效,但财政税收本质上依然是强制性“贡赋税收”[81],明代税制的落后性还是明显的,而白粮的征收更是体现了“皇帝的需要就是制度”的落后赋役原则。白粮乃明代宫廷私粮,自明代中期始,皇帝委派内臣以家奴身份全权操纵白粮的入京收仓过程,排除文臣的参与,这就造成白粮随意加耗屡增不止,整个白粮运收管理自上而下地陷入非制度化的境地而不断腐败,江南民众百年间尽受此役折磨。为了保证白粮足收御用不亏,皇帝既不有力地整顿白粮加耗以明确征收定额,也未曾充分利用改折之法缓解江南民力,反而执行足收少折、灾伤不免、飞派旁郡、临时异地征派等强制命令,进一步加重了江南民众的负担。

 

 



[1]鲍彦邦《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吴智和《明

代江南五府北差白粮》,《明史研究专刊》第1期,台北,大立出版社1985年版;王毓铨主编:《中国济

通史·明》第三章《明代的赋役制度》三《漕运制度的变化和白粮运输》,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年版,第203页。其中《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一文涉及了宦官对白粮加耗的影响,但未展开论述

[2]胡铁球《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以白粮运解为例》,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3]〔雍正〕《浙江通志》卷80《漕运上》,商务印书馆影印光绪二十五年重刊本,1934年版,第1497页。

[4]胡铁球《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以白粮运解为例》。

[5]《明宪宗实录》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正月己丑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第4398页、第4400

页。

[6]据〔康熙〕《松江府志》载,“松江每年大约五万余石白粮到北京后“于禄米仓户部委官验收”(见〔康

熙〕《松江府志》卷13《徭役》,康熙二年刊本)。松江府白粮由户部验收,可见文官一定程度上担负监督白粮入库的任务。

[7]《明世宗实录》卷98,嘉靖八年二月庚午,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第2292页[明]沈德符《万

历野获编补遗》卷2《户部·白粮》,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48-849页。

[8]见吴智和《明代江南五府北差白粮》《明史研究专刊》第一期,第82-83页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

通史·明》第三章《明代的赋役制度》,第180页。以上统计主要是针对解入北京的白粮所做,明代尚有

部分白粮解入南京光禄寺,“供南京尚宝司、六科、巡城、都督、本寺及四署官”及“各监局匠人、本寺

厨役”食用,还有部分用于救济贫民(见[明]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1《议事奏状》载[明]陈子龙辑

《皇明经世文编》卷39,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3页)。

[9]〔万历〕《湖州府志》卷1《郡建》《四库全书存目》本,史部,第19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

版,第22页。

[10][清]谈迁《国榷》卷72,神宗万历十一年七月庚辰朔条,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451页。

[11]《明孝宗实录》卷一〇六,弘治八年十一月甲申,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第1930页。

[12][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松江府志·田赋一》,《四部丛刊三编》本,

史部,上海,上海涵芬楼影印本1936年版。

[13][明]陆清原《白粮官运疏》载〔乾隆〕《平湖县志》卷8《艺文志·奏议》,乾隆十年刊本。

[14]《明史》卷79《食货三·漕运》,第1923页。

[15]〔康熙〕《无锡县志》卷30《徭役》,康熙二十九年刊本,《无锡文库》第1辑,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

年,第409页。

[16][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7,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0页。

[17][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嘉定县志·田赋》。

[18][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7,第 299页。

[19]《明世宗实录》卷5,正德十六年八月丙午,第239页。

[20]《明世宗实录》卷5,正德十六年八月己亥,第225页-226页。

[21]《明世宗实录》卷5,正德十六年八月己亥,第226页。

[22][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二·京粮事例》《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761册,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第579页。

[23][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7,第300页。

[24]《明世宗实录》卷95,嘉靖七年十一月壬子,第2211页。

[25]《明世宗实录》卷95,嘉靖七年十一月壬子,第2211页。

[26]〔乾隆〕《福建通志》卷43《人物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2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470页。

[27][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2《户部·白粮》,第849页。

[28]通常认为,白粮只由苏、松、常、嘉、湖五府供应。但嘉靖九年的加耗法令中却将杭州与苏、松等五府

并列,说明杭州在某些情况下也要承担白粮赋役。

[29]〔万历〕《大明会典》卷28《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06页。

[30][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2《户部·白粮》,第849页。

[31]见鲍彦邦《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

[32][清]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中《籍富民为粮长》载谢国桢选编《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七章

《农业政策和赋役制度》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33]《明神宗实录》卷57,万历四年十二月壬午,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第1319页。

[34][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2《户部·白粮》第849页。

[35][清]谈迁《国榷》卷75,万历十七年七月乙丑,第4609页。

[36]《明神宗实录》卷213,万历十七年七月乙丑,第4000页。

[37]〔万历〕《常州府志》卷6《钱谷三·征输》万历四十六年刊本南京图书馆孤本善本丛刊第一辑《明

代方志专辑》北京,线装书局2003年版。

[38][清]谈迁《国榷》卷75,第4609页。

[39][明]赵用贤:《赵文毅文集》卷1《议平江南粮役疏》载[明]陈子龙辑《皇明经世文编》卷379,第

4292页。

[40][清]谈迁《国榷》卷90,崇祯二年四月乙亥,第5481页。

[41][清]谈迁《国榷》卷90,崇祯二年四月乙亥,第5481页。

[42]〔康熙〕《德清县志》卷4《食货考·税粮》康熙十二年刊本《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91号,

台北,成文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80-181页。

[43][明]马卿《漕抚奏议》卷2《儹运粮储疏》载[明]陈子龙辑《皇明经世文编》卷170,第1741页。

[44]〔万历〕《常州府志》卷6《钱谷三·征输》

[45]《明史》卷79《食货志三·漕运》第1923页。

[46]乾隆十二年敕撰《钦定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26册上海上海古籍

出版社,第59页。有学者指出“内府白熟粳糯米共十七万四十余石,内折色八千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

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八百余石”是成化八年白粮征收的规定,但未详具体根据出处。见胡铁球:《明

代“重役”体制的形成——以白粮运解为例》

[47][清]査继佐《罪惟录》卷10《贡赋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717页。

[48]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第三章《明代的赋役制度》第196页。

[49]〔万历〕《大明会典》卷26《会计二·起运》,第180页。

[50][明]梁材《梁端肃公奏议》卷1《复议节材用疏》载[明]陈子龙辑《皇明经世文编》卷一〇二,第915

页。

[51][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35《民运》《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32册,上海,上海古

籍出版社,第638页。

[52][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卷35《民运》《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32册,第638页。

[53][明]王宗沐《王敬所集》卷1《条例漕宜四事疏》载[明]陈子龙辑《皇明经世文编》卷343,第3689

页;[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7《户部六·漕运前》《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16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06页。

[54][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7《户部六·漕运前》《续修四库全书》本,子部,第1169册,第106页。

[55]〔乾隆〕《江南通志》卷83《食货志·蠲赈》《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0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

版社第379页。

[56]〔崇祯〕《乌程县志》卷4《荒政》崇祯十年刊本《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

出版社1991年版,第291页。

[57][清]谈迁《国榷》卷89,崇祯元年二月丁未,第5421页。

[58]〔崇祯〕《太仓州志》卷8《赋役》,崇祯十五年刊本。

[59]〔乾隆《平湖县志》卷8《艺文志 ·奏议》,乾隆十年刊本。

[60][清]吴山嘉录《复社姓氏传略》卷5《浙江·湖州府·长兴县·韩千秋》《明代传记丛刊》台北

文书局,第335页。

[61]〔万历〕《大明会典》卷28《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第207页。

[62]〔康熙《松江府志》卷6《田赋一》

[63][清]査继佐《罪惟录》卷10《贡赋志》第719页。

[64][明]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1《议事奏状》载[明]陈子龙辑《皇明经世文编》卷39,第303页。

[65][明]佚名《万历邸钞》万历十七年乙丑卷,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版,第457-458页。

[66][明]卢维祯《醒后集》卷1《奏疏·题议内供本折疏》《四库全书存目》集部,第149册,济南,

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19页。

[67]〔万历〕《常州府志》卷5《钱谷二·额赋·里徭》。

[68]《明史》卷78《食货志二·赋役》第1896页。

[69]《明穆宗实录》卷29,隆庆三年二月丁丑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勘影印本,第756页。

[70][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不分卷,原编第六册《苏松·嘉定县志·田赋》。

[71][明]归有光《归太仆文集》卷1《论三区赋役水利书》载[明]陈子龙辑《皇明经世文编》卷294

第3103页。

[72][明]赵用贤《赵文毅文集》卷一《议平江南粮役疏》载[明]陈子龙辑《皇明经世文编》卷397

4290页。

[73]〔乾隆〕《宝山县志》卷5《田赋志》乾隆十年刊本。

[74]〔万历〕《常州府志》卷6《钱谷三·征输》

[75] [明]佚名《山东左参政熊公桂墓志铭》载[明]焦竑辑《国朝献徵录》卷95《山东一》《续修四库全书》

史部,第53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370页。

[76][清]〔乾隆〕《江南通志》卷116《职官志·名宦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10册,第428页。

[77][清]〔乾隆〕《江南通志》卷116《职官志·名宦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10册,第429页。

[78][清]谈迁《国榷》卷52,武宗正德十六年八月己亥,第3239页。

[79]《明穆宗实录》卷17,隆庆二年二月丙午,第487页-488页。

[80][明]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106《地方水患恳乞天恩赐蠲恤以培国本以宽民命疏》《文渊阁四库

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280册,第678页。

[81]王毓铨《纳粮也是当差》载《王毓铨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3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