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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元史·刑法志》的史源-从《经世大典·宪典》一篇佚文谈起

发布日期:2012-12-27 原文刊于:《北大史学》第10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刘晓

 

 

【内容提要】本文对《元史·刑法志》的来源问题进行了重新检讨,在指出《元史·刑法志》来源于《经世大典·宪典》的同时,又以《宪典》的一段佚文同《刑法志》进行比较,探讨了前者是如何被删削成后者的。此外,本文认为,《刑法志》(即《经世大典·宪典》节文)的内容并不等同于《大元通制》,无论是从取材范围还是从截止时间而言,前者的内容都远比后者要更广泛。 

【关键词】元朝《经世大典·宪典》《元史·刑法志》

 

 

《元史·刑法志》为研究元朝法制史的重要参考资料,其材料来源,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认定就是元朝的法典《大元通制》,有的学者在引用《元史·刑法志》时,甚至径称引自《大元通制》。这种认识,大概是受到清末民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18401913年)的影响。在著述中,沈家本曾多次谈到以上观点,像在《抄本元典章跋》中,他提到“《元史·刑法志》采自《大元通制》。”[1]在《历代刑法考·律令八》中,他又指出“《元史·刑法志》以《大元通制》为本。”[2]不过,这种观点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大元通制》虽然已经失传,但“条格”大部分尚存,元人沈仲纬在所撰《刑统赋疏》中,还提到《大元通制》的篇章结构,指出其“断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令(实际上应为名例-引者注)提出,狱官入条格”(以下为其余十一篇篇名),也就是说,“断例”以唐律十二篇为框架,但没有卷首的名例篇。[3]“条格”分“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房(实际上为军防-引者注)、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关市、捕亡、赏令、医药、田令、赋役、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等二十七篇,[4]拿这些内容和篇目同《元史·刑法志》相对照,我们是无论如何也得不出上述结论的。

实际上,包括《刑法志》在内《元史》诸志的来源问题,很早就是史学家讨论的热门问题。早在清朝,史学名家赵翼就已指出《经世大典》为《元史》诸志的重要来源,认为“职官兵刑诸志,又有虞集等所修《经世大典》。”[5]自上世纪三十年代起,日本学者市村瓒次郎、中国学者翁独健、余元盦等又相继撰文详细讨论此问题,[6]集其大成者,又有王慎荣、叶幼泉、王斌合著的《元史探源》一书。学者们之间的观点虽然小有分歧,但在认定《经世大典》为《元史》诸志的主要来源上并无歧异,此观点殆已成盖棺定论。此外,专门就《元史·刑法志》的来源进行探讨者,还有日本学者安部健夫在1932年发表的重要文章《<元史·刑法志>与“元律”之关系》。[7]当时他撰此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纠正另一位日本学者浅见伦太郎关于《元史·刑法志》来源于所谓“元律”的错误说法。[8]通过把《元史·刑法志》与《经世大典·宪典》的篇目相对照,安部健夫也得出了《元史·刑法志》来源于《经世大典·宪典》的结论。以上这些观点,已为国内外元史学界普遍认同。[9]可令人奇怪的是,迟至今日,这一结论仍没有被国内法学界众多学者所采纳,最近出版的许多法学论著,仍然重谈以前的老调。我想,这总不外乎是两个学科之间缺乏学术交流的缘故。

《经世大典》为元朝文宗时期修纂的一部政书,始于天历二年(1329年),成于至顺二年(1331年),体例仿《唐六典》与《宋会要》,共880卷,另有目录12卷,公牍1卷,纂修通议1卷。[10]全书正文共10篇,其中君事4篇,分别为帝号、帝训、帝制、帝系;臣事六篇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划分,但名称有所变通,分别为治典、赋典、礼典、政典、宪典、工典。在臣事六篇下面,又分若干子目。作为一部承前启后的官方政书,《经世大典》对后世的影响应该说是很大的,甚至连李氏朝鲜初年修纂的《朝鲜经国典》,不论是就其篇目名称,还是分类体系,也都与《经世大典》有着极深的渊源。[11]元朝灭亡后,《经世大典》被运往当时明朝的首都南京,供修纂《元史》时参考。明杨士奇编《文渊阁书目》时,曾著录该书,以后则不见记载,这表明《经世大典》大概在明朝中叶即已亡佚。[12]尽管如此,由于虞集为《经世大典》撰写的《序录》保存下来,[13]我们仍可以据此了解《经世大典》的详细分类情况。如果我们拿《经世大典·宪典序录》所载篇目结构与《元史·刑法志》相对照,就不难发现,除了后者缺少《赦宥篇》和《狱空篇》外,其它20个篇目的名称、次序,二者完全相同。

不过,就笔者所知,《元史·刑法志》来源于《经世大典·宪典》虽已明确无误,但具体到前者是如何取舍后者的,目前还没有专文探讨。实际上,我们把现存《经世大典·宪典》的部分佚文同《元史·刑法志》相比较,是完全能够做到这点的。

 

 

现存《经世大典》佚文,除了前面谈到的虞集《序录》外,主要保存在明人所编《永乐大典》残卷及据以辑录的《广仓学宭丛书》中,共有不到20万字的内容。[14]其中,《宪典》的佚文主要保存在《永乐大典》卷九一四验尸项下,约1万余字。我国元史学者黄时鉴曾将这部分佚文整理标点,仿《广仓学宭丛书》体例,定名为《大元检尸记》,收入他所编辑的《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一书。不过,黄先生在前面的说明中认为这篇佚文属于《经世大典·宪典·杀伤篇》是不正确的。我们在《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杀伤》找不到这篇佚文的任何痕迹,而在同书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中却发现有这篇佚文的3段节文,且排列顺序与佚文完全相符。由此推断,这篇佚文实际上应属于《经世大典·宪典·职制篇》。从这段佚文我们也可以看出,《经世大典·宪典》实际上是由一段段附有一个至数个断例的文字组成的,而这些提纲携领的文字主要应是《宪典》的修纂者对断例所体现的法律内涵进行总结而写成的,非元代法律原文。[15]

下面,笔者将这篇佚文予以引录。其中,文字下加曲线者,为《元史·刑法志一·职制上》中的相应文字,至于文字后面的断例,考虑到节省文字篇幅与对比醒目起见,这里没有收录,只是在每段文字后面标明了断例的数目。在全文最后部分,还有《检尸式》、《尸帐式》、《检尸法》三大段内容,由于体例与前者不同,又为《元史·刑法志》所不载,这里一并不录。

诸检尸,有司故迁延及覆检[16]牒到不受,以致死变[17]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各四十七。其不亲临,使人代之,[18]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及初覆检官相符同者,正官随事轻重论罪黜降,首领官吏各笞五十七罢之,仵作行人杖七十七,受财者以枉法论。官吏但犯者,虽会赦,罢降记过,本路仍别置籍,合推官掌之,遇所部申报人命公事,随时附籍检举驳问。但因循不即举问,罪及推官。无推官者,令长司首领官掌之。廉访司行部所至严加审察。(后收元贞元年、大德六年、大德七年断例四件)

诸有司承告人命公事,既获正犯人取问明白,却不检尸,纵令休和,反受告免检,将正犯人疏放以致在逃者,正官杖六十七,解见任,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及承吏各笞五十七,罢役,通记过名。(后收大德六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检覆尸伤,正官有故,辄令首领官吏代行,却作亲身申报者,虽无差误,正官仍笞一十七,首领官吏并二十七,通记过名。(后收大德十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在监囚人因病而死,虚立检尸文案及关覆检官者,正官笞三十七,解职别叙。已代会赦者,仍记其过。(后收至大四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辄听所部请於检覆尸状改殴死为病死者,正官及首领官各解职,注边远一任。(后收大德十一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检尸,辄下令仵作行人改易元检定验已照勘明白处断,会赦者,元检官解职别叙。(后收至大元年断例一件)

诸有司检覆尸伤,不亲临,听承吏、仵作行人受财虚检,不关致命重伤,以殴死为病死者,事发出首,仍坐之,虽会赦,解职,降先一品等叙;承吏罢役不叙;仵作行人等革去,通记过名。凡人命重事,不准首原。(后收至大四年断例一件)

诸幕职未入流者,随行公使人惊殴人致死,承告迁延,不即检覆,以致身尸发变,无从定验,虽会赦,罢职不叙,承吏同罪,长官容徇,解职别叙;吏属移易尸帐,长官幕职容徇者,会赦,同上科罪。(后收皇庆二年断例二件)

诸有司检覆尸伤,轻听犯人称说,定验不明,虽会赦,解职别叙,首领官及承吏各罢见役,通记过名。(后收断例一件)

诸有司官检覆尸伤,不能律下,致将听检无罪之人拷掠陵暴,要其酒食钱物,逼伤人命者,各科本罪,仍於死人征烧埋银给苦主。(后收延祐元年断例一件)

诸职检覆尸伤,不即牒报,而情不涉私者,笞一十七,记过。(后收延祐元年断例一件)诸职官覆检尸伤,尸已焚瘗,止传会初检申报者,解职别叙。若已改除,仍记其过。(后收延祐四年断例一件)

诸民告所顾家童在逃,家童亲属辄移他人尸相诬赖,有司检验辄传会书填尸状,以非法加刑,逼令屈招杀死者,初检官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二等叙;追搜行凶器杖,逼令妄认者,罪减一等,降先品一等叙;随从枉勘者,以次佐官罪减二等,解职别叙,末署官减四等还职,通记过名。(后收至治元年断例一件)

诸司县官初、覆检尸,容隐不实,符同申报者,虽会赦,正官各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首领官及承吏罢役不叙。(后收至治二年断例一件)

诸告人命事不与听理,致检覆失期,身尸发变者,正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通记过名。(后收至治元年断例一件)

通过对二者进行对比,我们不但证实了《刑法志》确实来源于《宪典》,而且还可发现《刑法志》修纂者是如何对《宪典》进行取舍的。

首先,是对断例的删削。根据上述佚文,我们不难看出,《刑法志》已将《宪典》所收断例毫无例外全部删掉。其次,是对总结性文字本身进行取舍。这部分内容的取舍应该说实在没有章法,拿上述佚文来说,除了笔者没有引录其中的《检尸式》、《尸帐式》、《检尸法》3段内容外,光是文中引录的15段文字,就被整个删掉12段,而且,就是保留下来的3段文字,还有一段被砍掉后半部分,仅剩下前半部分内容。正是通过这样两个步骤,《元史·刑法志》的修纂者把洋洋万余字内容硬生生砍成不足200字!

《元史·刑法志》最为法史学研究者所称道的,是它与其它正史《刑法志》不同,保留了有元一代的大量法律条文。其实,这正是《元史·刑法志》修纂的粗疏之处。明初为了急于将《元史》成书,没有来得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就匆匆开立史局。结果,从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到八月,在完成元太祖到宁宗朝的史实共159卷后,即由于顺帝朝缺少材料而不得不告一段落。在用了半年时间采集顺帝朝史料后,明朝从洪武三年二月又重开史局,继续修纂到七月才宣告结束。《元史》修纂速度之快,可称得上二十四史之最。据有的学者统计,《元史》两次修纂时间分别为188天和143天,二者相加,仅有331天。[19]具体到《元史·刑法志》,修纂时间就更短,因为从《刑法志》现有内容来看,我们根本找不到顺帝朝的内容,甚至连顺帝时期修纂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文献《至正条格》也没有提到。这表明,《刑法志》其实在修纂的第一阶段就已完成了。而在这样短短的半年时间内,我们很难想象出《元史》的修纂者会有什么特殊作为。实际上,他们采取的只会是偷懒的办法,即摈弃当时尚能见到的《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六条政类》等元代重要法律文献不用,仅仅选取了《经世大典·宪典》这样的现成材料删削一番就万事大吉。而且,通过前面对《刑法志》与《宪典》内容的比较,我们又不难看出,《元史》修纂者对《宪典》实际上只是毫无原则的草率删削,没有任何浓缩提炼,充其量只是《宪典》一个低质量的删节本罢了。也正因为这些缘故,我们似乎有必要重新估价《刑法志》的价值。首先,它只是部分地保存了《宪典》的原貌,其次,所谓的原貌只是《宪典》修纂者总结性文字的部分重现,而这些对断例的总结性文字决非原汁原味的元代法律。

 

 

问题谈到这里,对于《元史·刑法志》在内容上是否等同于《大元通制》,我们似乎也应该有一个结论。既然《元史·刑法志》的内容直接取材于《经世大典·宪典》,这个问题还可以进一步解释为《经世大典·宪典》的内容是否等同于《大元通制》。笔者认为,即使抛开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异不论,单就内容的丰富程度而言,前者其实也应该远远大于后者。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宪典》既然属于详细记载国家一代典章制度的政书内容,它的取材范围自应十分广泛,《大元通制》或许是其中一个来源,但绝非惟一来源。其次,我们也可以从时间上加以考虑,这里的时间不是指修纂时间,而是收录内容的截止时间。《大元通制》虽说是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才颁行的,但它收录的实际上只是仁宗延祐年间以前的内容。正如欧阳玄所言:“《大元通制》为书,缵集於延祐之乙卯(1315年),颁行於至治之癸亥(1323年)。”[20]苏天爵也对此有所暗示,在上书请求续编《大元通制》时,他曾说:“然自延祐至今,又几二十年矣。”[21]而现存《通制条格》标明时间最晚者,确实也没有超过延祐年间的。[22]《宪典》的修纂,如前所述,应始于天历二年(1329年),成书于至顺二年(1331年)。即使以起初修纂的1329年开始计算,两者相差也应该有十年以上。元代法律的稳定性较差,每年新的条格、断例叠出不穷,这是每一位元史研究者都知道的常识。苏天爵在《大元通制》颁布不到二十年,就已经感到“烦条碎目,与日俱增”的压力,[23]这些新增加的法律内容,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不会在《宪典》中得到反映。实际上,前面所引《宪典》佚文就已经多处出现了延祐以后的文字。

由此,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宪典》并不等同于《大元通制》,前者的内容从总体上应多出后者。这要求我们在引用《元史·刑法志》时,应该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只有把所引用的条文同其它材料结合起来分析,才敢断定它是否反映的是《大元通制》的内容。

[1] 《寄簃文存》卷八,《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以下所引版本同。

[2]《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

[3]日本学者安部健夫最早提出《大元通制》“断例”分十一篇的观点,但此说后来受到黄时鉴的质疑,黄时鉴认为《大元通制》“断例”实际上应当包括名例篇在内,共十二篇(见《<大元通制>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二期)。最近,元末法典《至正条格》在韩国庆州被发现,《至正条格》是在《大元通制》的基础上增修而成的,从已发表的图版来看(见韩国《中央日报》2003519日版),“断例”卷首为卫禁篇(即唐律的第二个篇目),而非名例篇。由此看来,安部健夫原来的看法应当是正确的。

[4]《枕碧楼丛书》,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

[5]《廿二史札记》卷二九《元史》,世界书局1939年版。

[6]【日本】市村瓒次郎《元实录与经世大典》,《史学年报》1931年第13期;翁独健《蒙元时代的法典编纂》,《燕京社会科学》1948年第一卷;余元盦《元史志表部分史源之探讨》,《西北民族文化研究丛刊》1949年第一辑。

[7]原刊载于《东方学报》1932年第2期(京都),后收入同氏《元代史研究》,东京创文社1972年初版、1981年再版。

[8]【日本】浅见伦太郎《元<经世大典>与元律》,《法学协会杂志》1923年第4167号。

[9]国内权威著作的相关论述,可参见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29页;周良宵、顾菊英《元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58459页;黄时鉴《<大元通制>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二期。

[10]【元】欧阳玄《进<经世大典>表》,《国朝文类》卷一六,四部丛刊初编本,以下所引版本同。

[11]【朝鲜】郑道传《朝鲜经国典》,《三峰集》卷七、卷八,韩国文集丛刊本。

[12]可参见陆峻岭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中为《经世大典》所撰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13]【元】虞集《<经世大典>序录》,《国朝文类》卷四¡——四二。

[14]有关《经世大典》的研究,可参见苏振申《元政书经世大典之研究》,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4年版。

[15]笔者这一观点亦可由《元史》的一条材料加以佐证。当《宪典》修纂完成并由文宗过目时,文宗对近臣说:“此岂非《唐律》乎?”(语见《元史》卷一八一《揭傒斯传》,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4185页,以下所引版本同)由此看来,文宗对《宪典》的这种方式也颇感新鲜,因为这种整齐划一的文字表达方式毕竟与元代法律编纂传统不同,而与中华律典的代表——《唐律》却颇有相通之处。

[16]“覆检”,《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第2621页作“检覆”。

[17]“死变”,《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第2621页作“尸变”。

[18]“使人代之”,《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第2621页作“或使人代之”。

[19]王慎荣、叶幼泉、王斌《元史探源》,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20]<至正条格>序》,《圭斋文集》卷七,四部丛刊初编本。

[21]《乞续编通制》,《滋溪文稿》卷二六,中华书局1997年点校本,第435页。

[22]《通制条格》收录文字最晚者为延祐三年,见卷三《户令·交换公使人吏》,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点校本,第36页。在现存《通制条格》中,标明延祐三年的仅此一例,标明延祐二年以前的则很多,这似乎表明,《大元通制》所收断例与条格的下限或应在延祐三年左右。

[23]《乞续编通制》,《滋溪文稿》卷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