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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城出土《至順元年亦集乃路總管府辰字貳號文卷為蠶麥秋田收成事》釋補

发布日期:2018-12-18 原文刊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敦煌学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3月
張國旺

 

黑水城遺書近年來受到學界的關注,對其中元代黑水城文獻的研究也蔚然成風。《俄藏黑水城文獻》第四冊收錄有編號為TK249的《至順元年河渠司官為粟蠶麥收成事呈狀》。其對於研究元代河渠司和亦集乃路農業生產狀況有著重要的價值。筆者曾對這件文書作了粗略的釋錄,並粗淺地分析了其價值所在。朱建路《從黑城出土文書看元代亦集乃路河渠司》一文也對該文書進行了考察,并利用該文書探討了元代亦集乃路河渠司的職能。然仔細閱讀這件文書,其研究仍有未盡之處。在此不揣冒昧,略作釋補。

 

 文書釋錄

 

被編者定名為《至順元年河渠司官為粟蠶麥收成事呈狀》的TK249號文書共分三紙,爲卷軸裝。關於該文書的基本狀況,孟列夫《黑城出土漢文文書敘錄》(以下簡稱《敘錄》)載:

    卷幅150.5×23.5米,3,缺首,各行字不等。

1上的文17行,第2-4、8、10行,行……文使用了抬,抬上端空2-10。5米。

2-3上的文14行,第1-3行,大字草

《俄藏黑水城文獻·敘錄》(以下簡稱《俄藏·敘錄》)載:

軸裝。未染麻。共357.7。高23.3,150.5。共32行,行15字。前楷,後行淡不一。首。前楷16行,至元年(1330,文宗在位)河渠司呈亦集乃路管府文,提及上年天二年(1329)相比,糜粟增收二成事。有司官答乞、帖赤等押印多,後大字加‘初十日’。下行9行,同年九月司照,又呈廉司的加批,有吏侯某押。再接行4行批示,有‘提控案兼照磨承’等字。再次加大字‘初十日’,有押印多。行款、字乃至押印TK305呈文相似。

以上《敘錄》為孟列夫撰寫,《俄藏·敘錄》則由孟列夫和中方蔣維崧、白濱共同完成。顯然後者較之前者更符合文書整理的方法。筆者在談及文書的基本情況時多採用後者,并以前者作為參考。由上可知,該文書紙幅57.7釐米,其卷幅當爲150.5×23.3釐米。從文書的現有狀態來看,該文書首缺,包括簽押在內殘存36行,並非上述所稱的31行或32行。其中第17193436行為簽押,無字15字。第1紙文書爲楷書,其他則為行草書。為研究方便,筆者對照圖版格式,將該文書迻錄如下:

 [首缺]

1 謹呈:近奉

2 總府指揮為至順元年蠶麥

3 事。承此。除至順元年夏田分

4 秋田分數依式開坐前去□□

5 亦集乃路總管府。伏乞

6 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7       一,至順元年

8             糜子柒分  □□ 

9       一,天曆二年收成

10            糜子伍分  粟伍 

11      一,比附上年秋田分數糜粟各增貳分。

12右謹具

13呈。

14      至順元年    

15            河渠司官   []

16            河渠司官    帖滅赤[]

17                []          []

18初十日                      []

19                              []

20    亦集乃路總管府據

21    □□司呈事。得夏田蠶

22    □分數已行牒呈

23    憲司照驗。驗滿(?)。今據見呈府

24    司合行開坐牒呈,伏請

25    □驗施行。

26             開(?)

27右牒呈

28廉訪司。

29     至順元年九月    吏侯[]

30         提控案牘兼照磨承發架閣

31蠶麥秋田。

32                              

33                                     

34                                []                               

35初十日

36 []

    《敘錄》和《俄藏·敘錄》均只對文書對內容作了簡要描述,並沒有詳細的錄文。朱建路雖將該文書全部釋錄,但也有一些值得說明之處。現就其中文字略作說明。

1紙文書爲第1到19行。3夏田分“數”殘缺,據第4“秋田分數”補。朱文径补,不妥。

8“粟”字殘缺,僅存“覀”,且“糜子五分,粟”後空缺。按第11“比附上年秋田分數糜粟各增貳分”,第10“粟”為“伍”,可知第8“覀”當為“粟”,其後所闕字為“柒分”。

10“粟伍“分”字残,據第11“比附上年秋田分數糜粟各增貳分”及相应笔画補

2-3紙文書爲20-36行。第20行:朱文以“皇帝聖旨裏”爲元代公文起首語,故認為前缺內容當為“皇帝聖旨裏”。按《新編事文類聚翰墨全書》甲集卷五《公牘諸式》所列“平関首末式”、“平牒首末式“今故牒首末式”、“牒呈首末式”、“解子首末式”起首語均為“皇帝聖旨裏”。此件為牒呈,起首語當為“皇帝聖旨裏”,從“亦集乃”前字殘存筆畫可知,該字當為“裏”。該行之“據”,笔者曾误为“总”,2008年蒙船田善之先生教示,今改正之。朱文亦釋錄“據”,當是

21行:據上文,“司呈”前所缺當為“河渠”兩字。“司呈”后字與第32行“知事”之“事”同,疑當為“事”。與前文連爲“据河渠司呈事”。 “此”前字當為與“照得”之得同,故當為“得”,此處當為得此。按“得此”、“照得”均爲元公文用語。“得此”多用於公文結束,徐元瑞《吏學指南·諸此》:“得:事由所獲也”。 “照得”,同書《發端·照得》:“謂明述元因者

22:朱氏錄文錄爲麥分數”。按“麥”字缺,可據第31“蠶麥秋田”及第21“蠶”字補。朱文徑補,不妥。

25行:“伏請□驗施行”所闕字當為“照”,按“照驗”為固定公文用語。《吏學指南·結句》:“照驗:謂證明其事也”故補。朱文徑補,不妥。

30“承發架”後面字跡難以辨認,按“承發架閣”是負責檔案管理的機構和官職。故前一字當為“閣。朱氏認為當為“格李”,其依據爲《黑城出土文書》F270:W11號文書中有“提控案牘兼照磨收發架閣李仲義”字樣,而該文書爲至順元年文書,知事爲常菩麟,與TK249號文書所載合今從。第32行,“常”下並非畫押,而“艹”有關值得說明的是,常知事和李仲義還在F116W3號文書和F270:W11號文書中共同出現。《黑城出土文書》編者將F116:W3號文書中相關內容釋錄爲“照磨兼發架閣李仲義知事常其麟。而將F270:W11號文書的相關內容釋錄爲“提控案牍兼照磨收发架阁李仲义”和“知事常菩麟”。且F270:W11號文書爲至順元年案卷爲秋季課程事。故由此推斷,TK249號文書此處當為“菩”或“其”。又M1·0110[84H·F116:W532/1706]號文書字形較為清晰,故筆者推斷TK249號文書該處當為“其麟”,下缺畫押。當時亦集乃路達魯花赤爲中順大夫亦老溫。《至正條格》卷五《斷例·泛濫給驛》載:“至順元年二月,刑部呈:亦集乃路達魯花赤亦老溫不令同僚并首領官知會,輒令站提領石塔合暗行書寫別里哥,獨員署押,行使路印,擅自於數外增給內史府差來使臣乞旦布等鋪馬二疋。都省議得亦老溫罪犯擬決伍拾七下,解任。” 然亦老溫似未在至順元年二月因泛濫給驛而離任。F125:W35號文書載大中大夫某代替亦老溫擬自至順三年二月為始支取俸祿,可見亦老溫到至順三年正月才離任。

 

 

 該文書的性質與定名

 

關於該文書的性質,《敘錄》認為是“寫在一個卷子上的兩件文書,有關大麻地和谷子地地預估情況的檢查”,第1紙上的文書是“關於檢查天曆二年收成和至順元年預估收成的紀錄”,第2-3紙上第文書則是“關於預估收成的檢查記錄”。《俄藏》將其定名為《至順元年河渠司官為糜粟蠶麥收成呈狀》,指出第1紙爲“至順元年河渠司呈亦集乃路總管府文,提及與上年天曆二年(1329)相比,糜粟增收二成事。”而第2-3紙同年九月憲司照驗,又呈廉訪司的加批”。朱建路認為“第1-19行河渠司呈總管府是一件正式呈文,而20-36行總管府呈廉訪司文僅是簡單敘述呈文內容,不是一件正式公文,而是路總管府向廉訪司呈文的一個草稿”,并將該文書定名爲《至順元年亦集乃路總管府呈廉訪司文稿爲蚕麥秋田事》。

我們先來瞭解該文書的時間。該文書第14行爲“至順元年  月”,第29行爲“至順元年九月 吏侯 [押]”。故這件文書第時間爲“至順元年九月”無疑。第18行、35行均有大字批答爲初十日。由此,這件文書的時間當為至順元年九月初十日。又,該文書在第33行左右的背面,分兩行大字題有“至順元年/辰字貳號”字樣,背面其他地方未見字跡,故筆者認為此處“至順元年”當爲該文書的時間。

必須注意到,該文書共分3紙,正是文章的三部分內容,不能將其理解爲該件文書由兩部分組成119可以單獨作為一件文書來考察。《新編事文類聚翰墨全書》甲集卷五《公牘諸式》收有《呈子首末式》。如下:

具銜姓名

謹呈

某處某司或某官云云為此合行具

呈付乞

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謹具

    

      年月日具銜姓某呈

              背面書字

1行有“謹呈”字樣,第6行則有“須至呈者”字樣,第12-13行爲“右謹具/呈”。由此可以看出,該部分爲呈子,第7-11行爲所呈報的內容。該文書首缺,但第15-16行署河渠司官“答乞”和“怗滅赤”,故可以認為該文書發布的主體爲河渠司。又第4行河渠司將秋田分數開坐前去的部門爲亦集乃路總管府,可以認定,該部分文書爲亦集乃路文書。由此可知,該文書是亦集乃路河渠司給總管府的呈子。文書的呈轉關係十分明瞭。顯然在此之前,總府,即亦集乃路總管府曾給河渠司發布指揮,要求其上報至順元年的蠶麥收成。河渠司已將夏田收成分數呈報給亦集乃路總管府,這次則將秋田分數依照式例呈報給亦集乃路總管府。第7-11行爲呈報開列第內容,分別列有至順元年的糜粟收成、天曆二年糜粟收成,及比附上年秋田分數增加狀況。可以看出,孟列夫《敘錄》僅關注這部分文書的內容,《俄藏·敘錄》雖肯定瞭這件文書的性質和內容,但其表述不太精煉。朱建路認為該部分爲至順元年河渠司牒呈上亦集乃路總管府照驗秋田分數事是錯誤的。這部分文書可以認為是至順元年亦集乃路河渠司呈亦總管府爲秋田收成分數事,而並非照驗秋田分數事。

2036爲該文書的第二部分。顯然該部分文書的行政主體爲亦集乃路總管府。《新編事文類聚翰墨全書》甲集卷五收有《牒呈首末式》,如下:

皇帝聖旨裏某處同上式云云合

牒呈伏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呈者

      牒具如前事須牒呈上

      某處某司或某職某官伏請

      照驗謹牒

        年月日牒呈上

            某銜姓某押

該文書第20行有“皇帝聖旨裏”,第24行“合行開坐牒呈伏請/照驗施行”,第29行為該文書的日期及署押,第30、32、33、34、36行為署押。該文書第27、28行書有“右牒呈/廉訪司”字樣。雖然該部分文書與牒呈的規範形式並不完全一樣。但仍可以說明該文書為“牒呈”無疑。雖然沒有列“須至牒呈者”的內容,但文書顯然將河渠司給亦集乃路總管府的呈子作為回報廉訪司的內容,粘連在牒呈文書前,所以儘行省略。

按至元六年頒布“察司體察等例”明確規定“提刑按察司行移與宣撫司往復平牒,各路三品官司今故牒,回報牒呈上”。《元典章》載“至元十七年五月河北河南道按察司准襄陽路牒呈至元十一年十月 日行禦史臺准禦史臺咨該據山東東西道提刑按察司申准東昌路牒呈。顯然東昌路回報山東東西道提刑按察司的文書為牒呈。提刑按察司即爲肅政廉訪司牒前身。至元二十八年提刑按察司改為肅政廉訪司后,公文形式依舊沒有變化。大德十一年,溫州道回報浙東道廉訪司的公文即牒呈。皇慶延祐間路總管府給廉訪司的公文仍為牒呈。亦集乃路爲下路,其品級爲從三品。由該文書可見,直至至順元年,諸路三品官司行移回報肅政廉訪司的文書仍為牒呈。此外,第23行“憲司”即廉訪司,正如朱建路所指出的那樣,為河西隴北道肅政廉訪司。第23-24行的“府司”當指亦集乃路總管府。

我們再看該部分文書的內容。亦集乃路應廉訪司的要求,需將夏田和秋田收成狀況回報給廉訪司照驗核查。而這些狀況則來源於河渠司的報告。夏田蠶麥分數已經申報核查完畢,這次只是將秋田分數呈報。故可以認為該部分內容為至順元年九月初十日亦集乃路總管府牒呈廉訪司為照驗秋田分數事。這部分文書並沒有所申報的詳細內容,只是說明所申報內容的原委。而“今据見呈府司合行開坐牒呈”一語似說明亦集乃路總管府將河渠司給亦集乃路總管府的呈子一同回報給廉訪司。

文書31行書寫“蠶麥秋田事”,當指TK249號文書的具體內容。《俄藏·敘錄》將其定名為《至順元年河渠司官為糜粟蠶麥收成呈狀》,顯然似僅注意到文書第一部分的內容,尚不全面。朱建路認為第1-19行公文是一件正式的呈文,而第20-36行總管府牒呈廉訪司文僅是簡單敘述呈文的內容,不是一件正式公文。他進一步認為第20-36行是路總管府牒呈廉訪司的一個草稿,將其定名為《至順元年亦集乃路總管府呈廉訪司文稿為蠶麥秋田事》,并以此解釋這件文書緣何出土于亦集乃路總管府。但忽略了該文書背部有“至順元年/辰字貳號”。筆者認為該文書當為一份檔案,以辰字貳號來編號保存。總管府在作出決定擬准行移之時,留存一份作為檔案保管,是可以理解的。由此,筆者將其定名為《至順元年九月初十日亦集乃路總管府辰字貳號文卷爲蠶麥秋田事》。

 

該文書所見元代河渠司

 

該文書交待了亦集乃路河渠司應路總管府的要求呈報至順元年收成分數事,對於認識有元一代的河渠司有著重要價值。於是有學者利用該文書對元代亦集乃路河渠司的職能進行了研究。杜建錄認為“河渠司是元代黑水地區專門的水利機構,在負責水利的興修和維護的同時,還兼有催納稅糧的職責”朱建路進而認為“亦集乃路河渠司承擔了呈報糧食收成分數、催徵稅糧和拘收蒙古子女等本應由州縣負責的行政事務”。此外,前人對元代河渠司的研究取得了成果。陳高華利用《元典章》中的資料說明見於記載的河渠司有成都、沙州、興元、永昌西涼府等四處,並以英藏NO.481號文書確認亦集乃路河渠司很可能于至元二十三年至二十四年亦集乃路疏浚管內河渠進行屯田有關王培華則梳理了元代各地河渠司的設置、職掌

《元史·河渠志一》載“元有天下,內立都水監,外設各處河渠司,亦興舉水利,修理河隄為務”。似乎說明三個問題:一是外路河渠司設置的普遍性;一是河渠司和都水監之間存在某種隸屬關係;一是河渠司的主要職責是“興舉水利,修理河隄”。實際情況是否於此呢?

關於河渠司的沿革,王培華認為指出“中統時朝廷設提舉諸路河渠官作為都水監的屬官,至元時大約在各路均設置提舉諸路河渠司”,“但後來除保留少數如大都路河提舉司外,其他都廢。其實早在窩闊臺十二年時,梁泰就被任命為宣差規措三白渠使,郭時中副之,直隸朝廷,置司于雲陽縣“宣差”一詞顯示其為朝廷臨時派出機構。中統二年,王學士允中因為天旱,奉詔開廣濟渠。渠成后,朝廷設官提調,王允中被任命為怀孟廣濟渠提舉,楊端仁任大使。廣濟渠的開鑿解決了濟源、河內、河陽、溫、武陟等五縣三千余頃農田的灌溉問題。次年,廣濟河渠司王允中請開邢洺等處漳滏澧河達泉以灌溉民田,從之。中統三年,郭守敬因“面陳水利六事”,被委以“提舉諸路河渠”的重任,次年則為“副河渠使”。此處“副河渠使”的使職當為都水監的前身。“提舉諸路河渠”似說明各地設有“提舉河渠”之職,而“提舉諸路河渠”當為蒙古政權全面管理各地水利的官職,其與各路提舉河渠有著密切的統屬關係。值得說明的是,此時蒙元政權並沒有據有中國大部,其統轄範圍僅局限在包括腹裏在內的北部中國。這些地區設有十路宣撫司管轄,並非後來意義上當路級行政區劃。王培華以至元七年設立司農司,專掌農桑水利,而“凡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為依據,試圖说明至元时各路設置路提舉河渠官。由此则材料可知提舉河渠官具有監察河渠、核定整治順序的職能,顯然提舉河渠官并非隸屬於各路總管府。然李好文《長安志圖》卷下載至元十一年九月初二日一件文書指出“自古以來,青冶、濁谷、石川、金定、薄臺等水並耀州三原、富平,邠州管下淳化縣行流河水,俱繫灌溉田禾,於民久利之事,並令河渠司官管屬听授節制。”耀州、邠州分別屬於陝西行中書省奉元路和邠州。耀州等地正是三白渠所經流域。該處當指以前宣差三白渠使所管理的範圍,后改稱河渠司,或指後來《元典章》中提到的關中涇渠營田使司。需要指出的是,耀州和邠州並非同路,故元代河渠司的設立似並不根據路來設立,而是根據河渠來設立。

《元典章·內外文武職品》從五品“河渠大使、達魯花赤同”條下列有成都路、沙州路、興元路和永昌西涼府還列有安西路河渠營田司達魯花赤使,而懷孟路廣濟河渠大使為從六品,無為河渠司和安西路河渠營田司副使均為正七品,懷孟路廣濟河渠司副使為從七品王培華則羅列有關中涇渠河渠營田使司、廣濟渠提舉司、怀孟路河渠司、興元路河渠提舉司和寧夏河渠提舉司。由此可見,河渠司的設立並不普遍,且主要集中在長江以北,特別是西北諸如成都、沙州、興元、永昌西涼府、安西、寧夏府、亦集乃等路其他地方見於記載的僅有懷孟和無為等路,這種情況似說明此時河渠司的設立並不普遍。還需提到的是,《內外文武職品》列河渠官如“外任·諸職”,而非“民職”,似乎說明河渠司應該不隸屬于路總管府。

安西路即奉元路。中統三年,立陝西四川行省,治理京兆,至元十六年,改京兆為安西路總管府,皇慶元年改安西為奉元路。顯然《元典章·內外文武職品》所列職品當在至元十六年至皇慶元年之間。蒲道源《與蔡逢原參政第二書》指出“興元之為郡,其地之廣衍,視他大郡不及什之二三,所恃者惟渠堰而已。渠堰之水,興元民之命脈也。渠堰在,在有之無慮數十,然皆不及山河堰之大。”“舊設河渠司以領之,其秩五品。其任職也專,其受責也重。”然“及朝廷以天下繁冗之官,遣使可减者减之,當時議者曾不究其實,希合取容例為可罷,使者寔不知其利害,信意從之。”並痛斥興元路河渠司罷后所產生的種種問題。顯然《元典章·內外文武職品》所列職品當在蒲道源《與蔡逢原參政第二書》之前。《元史·尚野傳》指出尚野改懷孟河渠副使后,“會遣使問民疾”,他建言:“水利有成法,宜隸有司,不宜復置河渠官”,事聞於朝,河渠官遂罷。值得注意的是,尚野擔任懷孟河渠副使前,至元二十八年曾遷南陽縣尹,而他任職懷孟河渠副使之後,大德六年遷國子助教。他擔任懷孟河渠副使就發生在至元二十八年和大德六年之間。顯然《元典章·內外文武職品》所載職品當在大德六年之前。由此《元典章·內外文武職品》所載河渠司官職品或在至元十六年至大德六年之間。然而寧夏直到至大元年八月才設立河渠司,也可以說明當時河渠司當設立並不普遍。

河渠司官員的設置也經歷了變化。以懷孟為例,中統二年,懷孟广濟渠設有提舉和大使,這當與此前的“河渠提舉司”有關。至元十九年,“設懷孟路管河渠使副各一員”。此外,寧夏河渠司設立時,“秩五品,官二員,參以二僧為之”

《元典章·內外文武職品》並沒有提及亦集乃路河渠司的設置狀況。陳高華先生認為亦集乃路河渠司的設立當與至元二十三年正月“胡都魯言:‘所部屯田新軍二百人鑿河渠於亦集乃之地,役久功大,乞以傍近民、西僧餘戶助其力’,並得到恩准”有關。當是。黑水城出土編號為F116W313的文書中有“□□十一年錢糧計撥至大“河渠官答合。按文書中有“至大”字樣,“至大”為元武宗年號,故該行“十一年”前所缺兩字當為“大德”,即可以認為大德十一年是亦集乃路已有河渠司。亦集乃路河渠司並沒有如興元、懷孟等路河渠司那樣被廢棄,但其似直接隸屬於亦集乃路總管府。黑水城出土編號為Y1:W30的文書中顯示,順帝元統二年迎接聖旨開讀的亦集乃路總管府司屬中就有河渠司在列

由該文書可以看出,呈報夏秋田的增收減產在其職掌之內。即其職責不僅是管理河渠工程和分俵河水,農桑管理也是其職責之一。

 

該文書所見亦集乃路農業生產

 

該文書中提及夏田和秋田,其中秋田收獲物為糜和粟。李逸友認為亦集乃路地下出土的田賦、錢糧、詞訟等文書中,只見大麥、小麥、黃米(黍)、糜子(稷)四種。由該文書可以看出,亦集乃路有粟的生產F51:W13號文書、F12:W1號文書、F125:W58號文書、F249:W27號文書、F13:W116號文書、F209:W56號文書、F9:W33號文書、F24:W2號文書、F13:W121號文書、F9:W12號文書等涉及稅糧和錢糧支出等文書中均有“黃米”字樣。此处“黃米”或為糜子加工后產物,而非“黍”的加工物。《中國藏黑水城文獻》所收編號為M1·0114[83H·F9:W18/0272]的文書中有關“夏田大小二麥青苗”的記載,似可說明亦集乃路夏季農作物收成為二麥,即大麥和小麥。由此,亦集乃路的農作物夏天以大麥、小麥為主,秋天則為糜和粟。

該文書第2行提及“蠶麥”,第21-22行有“夏田蠶/分數”字樣。由此或可認為夏田農業收成為麥和桑蠶。關於亦集乃路是否生產蠶桑,目前學術界還存在爭論。李逸友認為亦集乃路並沒有桑樹種植和蚕。杜建錄和徐悅則提出相反的觀點他們認為夏元時期,黑水城地區曾經推行種桑養蠶的舉措。其依據為編號為F116:W115文書和F116:W551文書。值得注意的是,《黑城出土文書(漢文文書卷)》“提調農桑文卷”中編號為F116:W551文書的內容是朝廷針對大都良鄉、范陽等縣不依法播種農桑等情況,要求各道廉訪司監督施行各地提調農桑任務,F116:W115文書的內容是有關栽種桑樹的技術指導。但這並不能斷定亦集乃路就有桑樹種植。然為什麼總管府上報廉訪司時遣詞為“蠶麥”呢?似與亦集乃路總管府給予河渠司的指揮有關,指揮的內容即為“至順元年□蠶麥事”。而指揮的內容顯然是亦集乃路總管府根據河西隴右肅政廉訪司的要求擬定下發給河渠司的。河渠司則根據要求每年分兩次將夏田和秋田的收成上報給總管府,再有總管府上報給廉訪司進行審核。

 

(本文寫作過程中,蒙本所同仁江小濤、劉曉和雷聞諸先生及日本九州大學船田善之先生教示,並于2011年8月23日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中國古文書研究班”上進行宣讀,吳麗娛、黃正建、阿風、劉曉、青格力、雷聞、陳麗萍諸先生對該件文書的討論對本文的寫作大有裨益,在此謹致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