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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贺立废问题的几点看法

发布日期:2019-01-08 原文刊于:2018年05月14日,光明日报

   【争鸣与商榷】 

  南昌海昏侯墓考古资料公布以后,学界从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具有启发意义。其中,刘贺立废是否是霍光擅政专权的结果仍有探讨的空间。为此,我们对霍光立刘贺的原因、刘贺“行淫乱”的内涵以及昌邑群臣被诛原因等问题进行一些辨析,以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历史事件。 

  1.霍光立刘贺的原因 

  元平元年(前74年),汉昭帝去世,无嗣。由群臣共议皇位继承人选问题,但以霍光为首的中朝与以丞相为首的外朝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在群臣“咸持广陵王”的局面下,因霍光“内不自安”(《汉书·霍光传》),导致皇位继承人迟迟定不下来。这不仅说明中朝,尤其是霍光态度的重要性,也说明外朝的意见也得到了霍光的重视。他并没有利用自己中朝领袖的地位,强迫群臣接受自己的意见,而是在等待和寻找可以说服天下的理由。 

  摆在霍光面前的障碍是武帝诸子仅有广陵王健在,在宗法血缘上,他与昭帝最为“亲近”,加之群臣共立文帝故事仍历历在目,对于在政治中较为重视“故事”的汉廷而言,如果不立广陵王,确实需要给出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实际上,群臣“咸持广陵王”的原因,不是因为广陵王个人品行高尚或政治才能卓越,而是他与昭帝的血缘关系。但武帝时广陵王就已因“行失道,先帝所不用”(《汉书·霍光传》),被排除在皇位继承人行列之外。作为侍奉武帝多年的中朝官,霍光熟知武帝对广陵王的态度,而且从霍光一生的政治作为看,他忠实地执行了武帝晚年的政策。故此,霍光“内不自安”的真正原因,正是广陵王宗法血缘上的“亲近”关系与实际政治中必须弃之不用的矛盾。 

  关键时刻,某郎上书谓“唯在所宜,虽废长立少可也”(《汉书·霍光传》),从而使上述矛盾得以化解。可见,不论是霍光还是群臣在“议所立”时,遵循的首要原则均是宗法血缘上的“亲近”关系,这是当时社会发展水平与思想意识所决定的。刘贺与宣帝之立均体现了这一原则。路温舒曾说:“往者,昭帝即世而无嗣,大臣忧戚,焦心合谋,皆以昌邑尊亲,援而立之。”(《汉书·路温舒传》)刘贺被废后,霍光“坐庭中,会丞相以下议定所立。广陵王已前不用,及燕刺王反诛,其子不在议中。近亲唯有卫太子孙号皇曾孙在民间,咸称述焉”(《汉书·霍光传》)。可见,在排除“无道”的广陵王之后,与昭帝的血缘关系,刘贺最为“尊亲”。宣帝因为戾太子巫蛊事件,虽已无“尊”可言,但却仍是“近亲”。所以,至少从正史材料来看,霍光主导两次“议所立”的标准均是血缘关系的远近,而非利于自己擅政专权的一己之私。 

  2.刘贺“行淫乱”的内涵与实质 

  刘贺因“行淫乱”被废,学界的解释多侧重于刘贺私生活方面,但这并不是其“淫乱”的全部内涵。废刘贺奏书中,霍光等人详细地罗列了刘贺的罪状,并概括为“荒淫迷惑,失帝王礼谊,乱汉制度”(《汉书·霍光传》)。这是刘贺“行淫乱”所对应的主要内涵:“乱”指“失帝王礼谊,乱汉制度”;“淫”指“荒淫迷惑”。广陵王“失道”,群臣尚“咸持”之。可见,刘贺私生活方面的所谓“淫”,并不是衡量他是否适合继承皇位的标准与被废的主要原因。 

  不少学者认为“行淫乱”是霍光废黜刘贺的借口,真正原因是刘贺的夺权行动。刘贺即位后,并未急于夺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夏侯胜提醒刘贺“臣下有谋上者”时,刘贺反将夏侯胜下狱(《汉书·夏侯胜传》),这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表态。再者,昌邑群臣遭诛杀时,呼喊“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汉书·霍光传》),正是刘贺不曾支持昌邑群臣夺权的明证,因为掌握决断权的人,只能是刘贺。刘贺从官中有人建议夺权,从主从关系上来说,这是从官的职责与本分,但这并不代表昌邑王集团真的采取了行动。刘贺并无大志和国家治理才能,属于生活方式腐化的西汉皇族。为了享乐,他利用皇帝的权力,肆意征调人力与物资,这与当时社会发展的整体形势和霍光的政治理念不符。故此,被学界视为霍光网罗刘贺罪名的“受玺以来二十七日,使者旁午,持节诏诸官署征发,凡千一百二十七事”(《汉书·霍光传》),才是刘贺被废的真正原因。 

  汉武帝时期,由于战争等原因,导致民生凋敝,乃至户口为之减半,这与过度征调民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汉书·刑法志》载:“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有鉴于此,武帝晚年颁布《轮台诏》,调整国策,致力于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班固《汉书·货殖传序》指出:“四民因其土宜,各任智力,夙兴夜寐,以治其业,相与通功易事,交利而俱赡,非有征发期会,而远近咸足。”可见,征发百姓与人民富足、社会稳定之间的密切关系,已经成为知识阶层的共识。过于频繁的征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出现类似王莽时期“诸将在边,须大众集,吏士放纵,而内郡愁于征发,民弃城郭流亡为盗贼”(《汉书·王莽传》)的局面。作为忠实地执行武帝晚年政策的霍光,自然不能接受刘贺这样肆无忌惮地挥霍民力的君主。这才是刘贺“行淫乱”内涵的实质,即“淫”是指刘贺的奢靡与多欲;“乱”则对应的是“乱汉制度”,除霍光罗列的罪行外,最根本的是指刘贺所为与霍光执政时期所主张的“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汉书·昭帝纪赞》)的政治原则与理念相违背。 

  3.昌邑群臣被诛原因 

  《汉书·霍光传》记载,昌邑群臣被诛杀时,曾号呼市中曰:“当断不断,反受其乱。”颜师古注曰:“悔不早杀光等也。”对此,宋苏轼《东坡志林》卷三指出:“既废则已矣,何至诛其从官二百余人?以吾观之,其中从官必有谋光者,光知之。故立废贺,非专以淫乱故也。”昭宣之际,随着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的强化,作为被拥立的汉室宗亲,刘贺无法决定自己的命运,只能任由掌握了中央权力的权臣霍光摆布。在短短的二十七天内,刘贺甚至尚“未见命高庙”,就被霍光以“宗庙重于君”为由废黜(《汉书·霍光传》)。由这一过程来看,刘贺并不具有夺权的实力。 

  昌邑群臣的罪名是“坐亡辅导之谊,陷王于恶”。刘贺“行淫乱”多与昌邑群臣有关,如:“使从官略女子载衣车,内所居传舍”;“从官更持节,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常与居禁闼内敖戏”;“发长安厨三太牢具祠阁室中,祀已,与从官饮啗”;“取诸侯王、列侯、二千石绶及墨缓、黄绶以并佩昌邑郎官者免奴”等等(《汉书·霍光传》)。从法制角度分析,刘贺因“行淫乱”被废,他的从官、官奴等必然被连坐,这是西汉“法治”与“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的治国之道所决定的。 

  对于曾经劝谏刘贺的郎中令龚遂、中尉王吉、师王式等人,或“以数谏争得减死,髡为城旦”(《汉书·龚遂传》),或“得减死论,归家不教授”(《汉书·王式传》)。可见,霍光对昌邑群臣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并没有因为他们的政治背景而滥杀无辜。这说明霍光处理刘贺事件的原则与目的,是坚决打击与武帝晚年以来政治走向及社会发展形势不合的政治行为与势力,并非为个人擅政专权扫除障碍。 

  从政治上讲,霍光为了笼络刘氏宗室、稳固政治局面,一定程度上对刘贺进行了保护。在群臣建议将刘贺迁徙至汉中房陵县时,“太后诏归贺昌邑,赐汤沐邑二千户”(《汉书·霍光传》),这显然出自霍光授意,说明霍光对刘贺并没有赶尽杀绝,其废黜刘贺的目的并非个人权力与利益的政治斗争,也包含稳定政治局势和促进社会发展所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无论刘贺还是宣帝,他们被霍光立为皇帝的根本原因均是血缘上与昭帝的“亲近”关系,不能仅仅用霍光擅政专权来解释;刘贺被废的根本原因,是他“淫乱”的思想和行为与当时政治大势及霍光执政理念之间的冲突;昌邑群臣二百余人连坐被诛是西汉“法治”与“霸道”精神的体现。总之,从主要原因来说,霍光废黜刘贺事件并不是个人或集团之间的矛盾,而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与政治基本走向的斗争。 

  (作者:符奎 卜宪群,分别系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