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所处位置:首页>>综合呈现>>荐文
选择文字大小[大] [中] [小]

陈爽:纵囚归狱与初唐的德政制造

发布日期:2019-01-14 原文刊于:

  陈爽:纵囚归狱与初唐的德政制造 

  摘要:“纵囚归狱”是汉唐间常见的历史故实,特指地方长吏私放在押囚犯出狱与家人团聚,克期来归,众囚感恩,如期而返。这类事迹有违朝廷律法,却成为良吏止讼息狱、化民向善的政绩而以程式化的书写模式反复见诸史籍,虚实参半,真伪杂糅。史传叙事直接影响了现实的政治行为,纵囚之举在汉唐间不断地为地方官吏所仿效,塑造成为历史传统。隋唐时期,君主一度取代良吏成为纵囚故事的主角,唐太宗法外施仁,为宣示盛世主导了贞观纵囚。而经历了此次并不成功的德政制造之后,正史中良吏纵囚的事例逐渐消失,汉魏以来的循吏政治模式被摒弃,唐王朝逐渐进入了律令制时代。 

  关键词:纵囚  良吏  唐太宗  德政 

  明德慎罚、以德化民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念,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汉唐史传中出现了大量情节雷同的“纵囚归狱”记载:地方长吏私放在押囚犯出狱与家人团聚,众囚感恩,克期来归。此类事迹在汉唐间反复出现,最终演化成唐太宗一次纵免全国近四百死囚的“盛德”之举。对于贞观纵囚,唐代史料记述极为简略且互有抵牾,史事晦暗不明。以宋人欧阳修撰《纵囚论》为发端,历代学人虽聚讼不息,但多限于人情与法理的讨论,缺乏史实层面的深入探析。以赵翼为代表的乾嘉学者虽搜罗归纳了大量汉魏良吏纵囚的事例,其意也只是在说明贞观纵囚其来有自,并未探究历史背景与动因。改革开放之初,史学界对唐太宗与贞观之治的探讨一度非常热烈,但因纵囚一事有违李世民明君的形象,相关论著对此或简单地作为正面事例予以征引,或从不同的角度对纵囚事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做出论证,忽视了贞观纵囚与汉魏良吏纵囚之间的历史关联。近年来,随着史传书写研究的兴起,纵囚之事作为中古史传叙事的典型案例开始重新走入学人的视野,但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史传书写的模式化和类型化。本文试图以唐太宗贞观纵囚事件为切入点,在系统梳理汉唐以来良吏纵囚史传文本的基础上,从史传书写与现实政治行为相互塑造的视角具体辨析相关史料与史事,进而探讨从东汉至唐初“纵囚归狱”历史传统的形成、演化、变异的历史脉络与时代背景。 

  一、关于唐太宗贞观纵囚的历史公案 

  关于纵囚归狱的历史典故,传颂最为广泛的当属唐太宗纵免四百名死囚还家、如期而返的故事,《东都事略》卷32: 

  (宋)太宗尝语辅臣曰:“朕何如唐太宗?”皆曰:“陛下,尧舜之主也,何太宗之足云?”(李) 昉独无言,徐诵白居易诗云:“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太宗拱手曰:“朕不及也。” 

  “死囚四百来归狱”,是唐代诗人白居易《七德舞》一诗中的名句,按《七德舞》是唐代最为著名的三大宫廷乐舞之一,《新唐书》卷21《礼乐志》:“《七德舞》者,本名《秦王破阵乐》。太宗为秦王,破刘武周,军中相与作《秦王破阵乐》曲。及即位,宴会必奏之。”唐高宗龙朔以后,此乐作为宫廷雅乐在有唐一代郊庙享宴中反复演奏。中唐之世,白居易闻曲作诗,意在“美拨乱,陈王业”,诗中历史数“太宗十八举义兵”、“二十有四功业成”、“二十有九即帝位,三十有五致太平”等种种丰功伟绩,被视为大唐开国的英雄史诗而传颂后世。陈寅恪先生在其名著《元白诗笺证稿》中对《七德舞》一诗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考订,认为这是白居易披阅大量唐初史传后所撰:“唐代祖宗功德之盛,莫过于太宗,而《太宗实录》四十卷部帙繁重,且系编年之体,故事迹不易检查。斯《太宗实录》之分类节要本,即吴兢《贞观政要》一书所以成为古今之要籍也。此书之实质为一掌故之类书,必与《六典》同为翰林学士所宝重而玩习,固无疑义,则乐天作《七德舞》时即先取此书寻扯材料以构成其骨干,乃极自然之理也”,“虽然,若更就现存之史料以参校白氏此篇,则知其中所咏太宗时事,一一皆有所本,而其所本者,似不限《政要》一书,盖乐天依据《政要》以构成此篇之骨干,复于《实录》中寻扯材料以修改其词句,增补其内容而完成此篇也。” 

  检唐代史传,“死囚归狱”之事确有所本,但相关记述却十分简略,《旧唐书· 太宗本纪》中对此事的记载只有寥寥几十字:“(贞观六年,632年)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新唐书》卷2《太宗本纪》则更为简略:“(贞观六年)十二月辛未,虑囚,纵死罪者归其家。……  (贞观七年)九月,纵囚来归,皆赦之。”相较之下,《新唐书·刑法志》记载较为详细,但纵囚人数有所出入: 

  (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 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然尝谓群臣曰:“吾闻语曰 ‘一岁再赦,好人喑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也。” 

  《新唐书》相关记载的后一部分文字有明显的错置,所谓太宗所谓“不欲诱民于幸免”之论,并未发生在纵囚之时。除《新唐书》外,其他唐代史料,如《旧唐书》、《唐会要》等均系此事于贞观二年,疑《新唐书》作者欧阳修有意将此事系于贞观六年纵囚事后,为其《纵囚论》张目。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似参照《唐实录》,对此事记述稍详: 

  (贞观六年)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贞观七年) 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 

  对于相关史料的取舍,司马光有所质疑,《通鉴考异》曰:“四年《实录》云: 天下断死罪,止二十九人,今年《实录》乃有二百九十九人,何顿多如此! 事已可疑。又白居易《乐府》云:‘死囚四百来归狱。’《旧本纪》、《统纪》、《年代记》皆云 ‘二百九十人’。今从《新书· 刑法志》。”司马光所说贞观四年天下死罪仅29 人,曾被作为贞观之治的重要标志性事件而载入史册,被后人反复称引,温公虽有所怀疑,但除修正纵囚人数外,未予深究。宋吴缜著《新唐书纠谬》,从“太宗聪明仁智之主”的立场对此进行了辩白,认为“愚谓此三百九十人乃录囚之时,举京师轻重系者之数,非实皆死罪也。”“谓三百九十人实皆死罪,而太宗释之,事必不然也。况死罪法之极者其数又如此之多,其间必有巨奸极蠧,众所雠疾,其情至重,而为政者所宜亟去者,亦有过误愚懦穷迫株蔓其情至轻,而为政者所宜矜贷者,是二者狱事之所常,有讵可一概论哉? 今也抵是罪者仅四百人,其间岂无等差,一旦不问其情之轻重,举而释之,以太宗之聪明仁智必不为也”。吴缜的解释似有一定的理据,但却缺乏基本的史料依据。 

  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在被陈寅恪先生认为是《七德舞》所依据的主要创作素材《贞观政要》中,此事却阙而不载。吴兢所撰《贞观政要》是唐人对于唐太宗与贞观之治最为完整全面系统的历史记述,全书共10卷40篇,洋洋数万言,通篇却只字未提唐太宗纵囚的德政。吴兢久居史官,参与国史编纂,谙熟初唐史事,似不应有此遗漏。不仅如此,《贞观政要· 论赦令》还有着截然相反的记述: 

  贞观七年,太宗谓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 ‘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之间,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故诸葛亮理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数赦,卒至倾败。夫谋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已来,绝不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非常之恩,弥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 

  此节文字亦见于《旧唐书·太宗本纪》、《唐会要·论赦宥》、《通典》卷169《刑法》,但均系于贞观二年,且太宗“绝不放赦”一句,均作“不甚放赦”。《贞观政要》将此事系于贞观七年,“纵囚”之事发生之后,其所谓“绝不放赦”的施政理念,与其实际纵囚行为完全相左,也可见吴兢对唐太宗纵囚之事并非无意漏载,而是有意忽略和回避。可与纵囚事相互参照的是贞观元年的戴胄抗表事,时唐太宗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而大理少卿戴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君臣往复论争: 

  太宗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曰:“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何忧也?” 

  与贞观六年骇世惊俗的纵囚之举相比,戴胄抗旨事显得微不足道,却在两《唐书》和《贞观政要》中被生动详尽地记述,而纵囚事却如此简略而语焉不详,不仅缺乏细节,亦未见任何朝臣有所争议的记述。 

  终唐之世,太宗纵囚也并非是家喻户晓的盛德之事,除白居易《七德舞》诗之外,也似乎绝少被称引。令后人对唐太宗纵囚事重新引起重视和思考的,是《新唐书》的编纂者宋人欧阳修所著的《纵囚论》,他认为:“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从这一基本的人情世故出发,进而推断“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 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 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 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唐太宗的做法可偶一为之,却“不可为常法”,进而得出结论:“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纵囚论》之主旨,在于论证唐太宗纵囚不符合人情事理,只不过是帝王德政形象的塑造和宣示。 

  欧阳修的《纵囚论》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反响,成为千古传颂的史论名篇。南宋谢枋得在《文章轨范》中称此文:“文有气力,有光焰,熟读之,可发人才思,善于立论。”清张伯行《唐宋八大家文钞》曰:“只‘求名’两字,勘破太宗之心,便将一段佳话尽情抹倒。行文老辣,真酷吏断狱手。”清人吴楚材、吴调侯编《古文观止》,《纵囚论》被收入其中,影响甚大。自欧阳修之后,唐太宗纵囚的佳话便成为士人竞相指摘的话柄,相关的续作仿作不断,如元张养浩作《非纵囚》,认为此举是“弄天子之法以掠美市恩于下者”;清魏禧作《续纵囚论》,称“太宗生平用于好名而过其情实”。 

  古来学人对于太宗纵囚一事虽争议不绝,“誉者盛称其仁,毁者重讥其诈”,但大都集中在人情与法度、人伦与治道等事理层面的讨论,缺乏深入到史实层面的探究。声言“绝不放赦”的唐太宗,为何大张旗鼓地做出放免近四百名死囚的骇世之举? 在号称政治开明、从谏如流的贞观之世,如此超乎法度的行为为什么没有引起朝臣的重大争议? 本是盛德之事,唐代史传中记载为何如此简略并多有歧义,甚至被有意淡化和遮蔽? 所有这些,在唐代有限的史料中无法提供直接的答案,需要从汉唐历史传统与社会现实中寻求线索。 

  二、汉魏南北朝史传中的“纵囚”叙事 

  历代学者在对“纵囚”问题的反复讨论中,不约而同地关注到一个现象:“纵囚”之事并非仅限贞观朝这一孤例,而是汉唐间反复发生并被多次记录的历史故实。南宋周密《癸辛杂识》中即有《纵囚》条,列举了东汉虞延、梁代席阐文、何胤三人的纵囚故事;明末清初学人尤侗在《看鉴偶评》中收罗了《晋书》、《南齐书》、《北史》中的多条史事,说明“纵囚非太宗始也”。清人赵翼从东汉魏晋南北朝至宋元的诸家正史中爬梳出数十条“纵囚”事例,录于《陔余丛考》卷19《纵囚不始于唐太宗》条后又在《廿二史札记》卷30《纵囚》条中做了补充,证明“纵囚事唐太宗最著,白乐天所咏死囚四百来归狱是也,然不自唐太宗”。 

  所谓“古人纵囚”,多见于汉魏南北朝史籍,其发端恐始于汉高祖刘邦的骊山纵囚,东汉纵囚记录始于开国功臣马援,他在西汉时亦有纵囚亡命之事。汉魏史传中还有一些类似的记载,如汉末曹操征刘备,先遣贾逵至斜谷观形势,“道逢水衡,载囚人数十车,逵以军事急,辄竟重者一人,皆放其余。”陈代张种“见有重囚在狱,天寒,呼出曝日,遂失之,世祖大笑,而不深责”。此皆事出偶然,历史记述中也没有模式化的痕迹,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 

  史传中真正具有典型意义的纵囚记载,始于《后汉书·钟离意传》: 

  举孝廉,再迁,辟大司徒侯霸府。诏部送徒诣河内,时冬寒,徒病不能行。路过弘农,意辄移属县使作徒衣,县不得已与之,而上书言状,意亦具以闻。光武得奏,以 (见)[视]霸,曰:“君所使掾何乃仁于用心?  诚良吏也!”意遂于道解徒桎梏,恣所欲过,与克期俱至,无或违者。…… 二十五年,迁堂邑令。 [县] 人防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广哭泣不食。意怜伤之,乃听广归家,使得殡敛。丞掾皆争,意曰:“罪自我归,义不累下。”遂遣之。广敛母讫,果还入狱。意密以状闻,广竟得以减死论。 

  在《钟离意传》中,出现过两次纵囚记述,一次是对众多囚徒的遣纵,一次是对个别特定囚徒的宽宥,这两种书写在汉魏史籍中反复出现,演化出两种“纵囚”模式。 

  先以宽宥个别特定囚徒这一书写模式为例,这种记载在汉魏南北朝史传中多次出现,《晋书· 良吏范广传》: 

  元帝承制,以为堂邑令。丞刘荣坐事当死,郡劾以付县。荣即县人,家有老母,至节,广辄听暂还,荣亦如期而反。县堂为野火所及,荣脱械救火,事毕,还自著械。 

  《晋书·良吏乔智明传》: 

  部人张兑为父报仇,母老单身,有妻无子,智明愍之,停其狱。岁余,令兑将妻入狱,兼阴纵之。人有劝兑逃者,兑曰:“有君如此,吾何忍累之! 纵吾得免,作何面目视息世间!”于狱产一男。会赦,得免。其仁感如是。 

  《梁书》卷42《傅岐传》: 

  除始新令。县民有因斗相驱而死者,死家诉郡,郡录其仇人,考掠备至,终不引咎,郡乃移狱于县,岐即命脱械,以和言问之,便即首服。法当偿死,会冬节至,岐乃放其还家,使过节一日复狱。曹掾固争曰:“古者乃有此,于今不可行。”岐曰:“其若负信,县令当坐,主者勿忧。”竟如期而反。太守深相叹异,遽以状闻。 

  这类记述中,都有某位特定囚犯,犯罪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被遣纵后必有义举。由于良吏的特别关照与感化,最终由囚犯转变为“义士”。 

  遣纵众囚、克期而归的事迹,则是汉魏南北朝史传中更为常见、更为典型的一种书写。仍以钟离意事迹为例,《太平御览》所引《钟离意别传》对此有更为详尽的记述: 

  司徒侯霸辟意署议曹掾,以诏书送囚徒三百余人到河北,连阴冬盛寒,徒皆贯连械不   复能行。到弘农县,使令出见钱为徒作襦袴,各有升数,令对曰:“被诏书,不敢妄出钱。”意曰:“使者奉诏命,宁私行耶? 出钱便上尚书,使者亦当上之。”光武皇帝得上状,见司徒侯霸曰:“所使吏何乃仁(怒) [恕] 用心乎?  诚良吏也。”襦袴既且悉到,前县给赐糜粥后,谓徒曰:“使者不忍善人婴刑,饥寒感恻于心,今以得衣矣欲。悉解善人械桎,得逃去耶?”皆曰:“明使君哀徒恩过慈父,身成灰土,不敢逃亡。”意复曰:“徒中无欲归候亲者耶?”其有节义名者五六十人,悉解械桎,先遣之,与期日会作所,徒皆先期至也。 

  案《钟离意别传》,《隋书· 经籍志》等史志书目无著录,作者、时代不详,但一般认为成书于东汉,姚振宗补撰《后汉艺文志》,收入史部杂传类。较之成书于刘宋的《后汉书》,文本年代较早。《别传》的相关记述,很可能构成了汉晋以来诸家《后汉书》的撰写素材,至刘宋为范晔所因袭。在早期文本叙述中,纵囚事迹有完整而具体的人物、情节和对话,以及对背景的交待,尚未出现后世那种程式化书写。 

  成书于成汉时期的《华阳国志》卷11《后贤志》记载的西晋江原令王长文的事迹,虽时代较晚,却保留有若干早期文本的原始形态: 

  元康初,试守江原令。县收得盗[马贼及发冢]贼,长文引见诱慰。时适腊晦,皆遣归家。狱先有系囚,亦遣之,谓曰:“教化不厚,使汝等如此,长吏之过也。蜡节庆祈,归就汝上下,善相欢乐;过节来还,当为思他理。”群吏惶遽,争请不许。寻有赦令,无不感恩,所宥人辍不为恶,曰:“不敢负王君。” 

  在这个文本中,所纵之囚乃是“盗马贼及发冢贼”,而纵囚之后“寻有赦令”,任乃强先生认为“常《志》传此,隐谓长文预知将赦,故以示恩也”。由此推测,早期的纵囚可能是个别地方长吏的偶发行为,所纵乃罪行轻微的囚犯,纵囚的时机也选择在预知朝廷将有赦令之前,这种故事口耳相传,蒙上了传奇色彩,进而被纳入史传,逐步成为一种特定的叙事模式。 

  类似的纵囚事迹在东汉及诸家魏晋南北朝正史中多次出现,并逐渐形成情节高度雷同的程式化书写。《后汉书·戴封传》:“迁中山相。时诸县囚四百余人,辞状已定,当行刑。封哀之,皆遣归家,与克期日,皆无违者。诏书策美焉。”同书卷33《虞延传》:“建武初,仕执金吾府,除细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休遣徒系,各使归家,并感其恩德,应期而还。”《晋书·良吏曹摅传》: 

  狱有死囚,岁夕,摅行狱,愍之,曰:“卿等不幸致此非所,如何?  新岁人情所重,岂不欲暂见家邪?”众囚皆涕泣曰:“若得暂归,死无恨也。”摅悉开狱出之,克日令还。掾吏固争,咸谓不可。摅曰:“此虽小人,义不见负,自为诸君任之。”至日,相率而还,并无违者,一县叹服,号曰圣君。 

  《梁书·何胤传》:“出为建安太守,为政有恩信,民不忍欺。每伏腊放囚还家,依期而返。”同书《王志传》: 

  出为宁朔将军、东阳太守。郡狱有重囚十余人,冬至日悉遣还家,过节皆返,惟一人失期,狱司以为言。志曰:“此自太守事,主者勿忧。”明旦,果自诣狱,辞以妇孕,吏民益叹服之。 

  这种程式化的书写模式,形成于东汉时期,汉灵帝中平二年(185) 所立《张迁碑》记载:“除谷城长,蚕月之务,不闭四门;腊正之祭,休囚归贺。”在该碑叙事中,“腊正休囚”似已成为时人熟知和习用的典故。 

  在定型后的纵囚记述中,纵囚者通常为太守、县令等地方长吏,纵囚事件多在伏腊等节日,“标准”的纵囚记述,一般呈现出长吏悯囚,伏腊纵其还家,克期而归,众囚感恩,依期而返的叙述逻辑,其间会出现一些变通,插入一些特定的细节,如纵囚之始,往往有下属谏止,以为不可,长吏坚持,并承揽纵囚责任。纵囚的结果,除众囚如期归狱之外,最后往往会有一二人因特殊原因失期,最终回归,如东汉虞延纵囚,“有囚于家被病,自载诣狱,既至而死,延率掾(吏)[史],殡于门外,百姓感悦之”。谢方明纵囚,“至期,有重罪二人不还,方明不听讨捕。其一人醉不能归,逮二日乃反,余一囚十日不至,五官朱千期请见欲白讨之,方明知为囚事,使左右谢五官不须入,囚自当反。囚逡巡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遂竟无逃亡者”。梁王志纵囚,“惟一人失期”,“明旦,果自诣狱,辞以妇孕,吏民益叹服之”。这种曲折和意外的书写反而更增加了记述的故事性和传奇色彩。 

  南北朝史传中,纵囚记载甚为频繁,但多数情节却十分简略,纵囚几乎成为良吏事迹的标准配置,以席阐文事迹为例,《梁书·席阐文传》:“高祖受禅,除都官尚书、辅国将军。封山阳伯,邑七百户。出为东阳太守,又改封湘西,户邑如故。视事二年,以清白著称,卒于官。诏赙钱三万,布五十匹。谥曰威。”《梁书》中本无纵囚之事,至李延寿著《南史》:“帝受禅,除都官尙书,封山阳伯,出为东阳太守。在郡有能名。冬至,悉放狱中囚,依期而至。改封湘西侯。卒官,谥曰威。”《南史》凭空在其传记中加入了一段“纵囚”事迹,其背景、事由和经过细节全无交待,似乎“纵囚”只是一个可以随意加入的叙事组件。 

  “纵囚”书写不仅存在于东晋南朝史传,在北朝史籍中也出现了类似的记述,《北齐书· 张华原传》:“累迁为兖州刺史,人怀感附,寇盗寝息。州狱先有囚千余人,华原皆决遣。至年暮,唯有重罪者数十人,华原亦遣归家申贺,依期至狱。”《周书·萧撝传》,“出为上州刺史。为政仁恕,以礼让为本。尝至元日,狱中所有囚系,悉放归家,听三日,然后赴狱。”“诸囚荷恩,并依限而至。吏民称其惠化。” 

  关于中古良吏书写中的模式化问题,孙正军进行过深入系统的研究,指出:“猛虎渡河”与“飞蝗出境”是中古史籍中常见的用以构建、塑造地方良吏形象的书写模式。“两种模式均出现于东汉,在随后的史籍中被广泛应用,并演绎出多种变体。”“包括两种模式在内的众多书写模式渗入史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史书的真实性,并使得史事记载类型化、程式化,缺乏个性描述。”从类型化,程式化的角度分析,“纵囚归狱”可视为“猛虎渡河”和“飞蝗出境”之外良吏事迹的另一种书写模式。从文本书写形态分析,“纵囚归狱”的书写模式大致形成于东汉时期,尽管范晔《后汉书》成文于刘宋时期,从目前所见《东观汉记》和诸家《后汉书》的少量佚文判断,“纵囚”事迹在史籍中的大量书写在东汉已屡见不鲜。“纵囚归狱”所显示出的传奇色彩,与《汉书》所记载的良吏事迹有很大差别。诸如纵囚归狱、猛虎渡河、飞蝗出境、合浦还珠等传奇性的良吏书写模式,大多始于东汉,这与循吏政治的施行、天人感应说的影响、史书撰写模式的形成等多重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从中古传记的叙事文本模式的角度分析,“纵囚归狱”的故事似已演化为一个较为成熟的叙事模块,即在叙事系统中具有功能独立性的、可拆卸、可更换的植入单元。但与超验色彩较浓、虚构痕迹较为明显的“猛虎渡河”和“飞蝗出境”不同,汉魏南北朝史传中众多“纵囚归狱”的记载,情节虽高度雷同,内容却并非完全荒诞无稽,书写虽有夸张和演绎,却并非完全无据可依,以《宋书·谢方明传》为例: 

  尝年终,江陵县狱囚事无轻重,悉散听归家,使过正三日还到。罪应入重者有二十余 人,纲纪以下,莫不疑惧。时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盛、徐寿之并随在西,固谏以为:“昔人虽有其事,或是记籍过言。且当今民情伪薄,不可以古义相许。”方明不纳,一时遣之。囚及父兄皆惊喜涕泣,以为就死无恨。至期,有重罪二人不还,方明不听讨捕。其一人醉不 能归,逮二日乃反,余一囚十日不至,五官朱千期请见欲白讨之,方明知为囚事,使左右谢五官不须入,囚自当反。囚逡巡墟里,不能自归,乡村责让之,率领将送,遂竟无逃亡者。远近咸叹服焉。 

  在这段记述详尽而完整的文本中,具列了晋陵郡送故主簿弘季盛、徐寿之、五官朱千期等数位地方僚属和佐官之名讳,颇具史笔。汉魏南北朝史籍中很多纵囚书写,都呈现出这种真伪参半、虚实相糅的复杂形态。 

  三、汉唐循吏政治中的狱空与纵囚 

  在儒家政治理念中,法律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只有以道德教化,方能潜移默化地使人心向善,所谓“古者修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这种理念构成了中古循吏政治的核心内涵之一。中古时期循吏研究的经典性阐释,是以中国文化中的大、小传统为背景展开,认为汉代循吏兼具“吏”、“师”双重身份,前者代表以法令为中心的政治秩序,后者代表以教化为主的文化秩序; 二者相较以后者为重,循吏甚至不惜违抗法令推行教化,化民成俗。学界对于循吏研究成果丰厚,但大体不出这一解释框架。 

  “循吏”亦称“良吏”,其名始见于《史记·循吏列传》卷题,《汉书》、《后汉书》等承袭沿用,成为历代正史中记述州县级地方官吏事迹的固定体裁。《汉书·循吏传》颜师古注曰:“循,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古史籍中出现的大量良吏纵囚行为虽下顺人情,却上违公法。 

  “纵囚”一词始见于秦代律法,《张家山汉简· 奏谳书》所见秦律中即有“纵囚,与同罪”的条文。关于“纵囚”的含义,《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明确解释: 

  论狱  [何谓]不直,可  (何)谓“纵囚”?  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就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简九十三) 

  秦律规定地方官吏的职责是“奉法以治”,无条件执行现有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自作解释或做出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否则即被视为“释法”,要受到严惩。《商君书》谓:“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尽管秦律中“纵囚”的含义主要集中在法律判决层面中的故意免罪和不论罪,与后世集中在法律执行层面的“纵囚”语义和语境有所不同,但古代法律对于官吏私自放免囚犯、为囚犯脱罪有着极为严厉的处罚规定,这一法律精神是始终如一的,如汉昭帝时“廷尉李种坐故纵死罪弃市”,汉元帝时朱云“迁杜陵令,坐故纵亡命”,西晋王宏“擅纵五岁刑以下二十一人,为有司所劾”。尽管魏晋南北朝以来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趋势,禁止主守私自放免罪犯的相关律文一直保留在职律和捕亡律中。《唐律疏议·捕亡》中专列有《主守不觉失囚》条,特别规定“故纵者,不给捕限,即以其罪罪之。”疏议曰:“主守及监当之官,故纵囚逃亡者,并不给限捕访。即以其罪罪之者,谓纵死囚得死罪,纵流、徒囚得流、徒罪之类。”  纵囚行为与朝廷法律相悖,却屡屡出现在良吏的德感故事中,并被史臣作为盛德之事大力书写,大肆宣扬。 

  史传中纵囚行为的滥觞,与中古法律的儒家化进程相表里,这一过程起于东汉,完成于唐初,唐律明确宣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立法领域,也渗透进了包括司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实践的领域。在汉魏地方官吏的职责中,决讼断辟、理讼平贼是其重要职责之一,所谓“太守专郡,信理庶绩,劝农赈贫,决讼断辟,兴利除害,检察郡奸,举善黜恶,诛讨暴残”。县令“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亭有亭长,以禁盗贼”。在行政治理和司法裁决中,地方长吏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能和权力,所谓“其民间小事,使长吏临时随宜,上不背正法,下以顺百姓之心”。王朝的行政体制赋予地方长吏一定随机处置、便宜从事的权限,在法律的实际执行中,地方长吏,特别地方主官的个人意志,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其行为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汉魏南北朝的众多纵囚事例中,常有佐官和掾属予以谏止,而一旦主官做出承担责任的承诺,结果均不可改变。 

  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与政治家的心目中,“仓廪实而囹圄空”是理想社会的重要表征,汉代以后独尊儒术,“民亡盗贼”、“囹圄空虚”亦成为时人描述政治清明、社会安定时经常出现的习用语。汉代以来,史传中关于地方官吏政绩的表述中,地方案件稀少,监狱囚犯人数少,成为良吏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所谓“一岁断狱,不过数十”,“一境清静,牢狱连年无囚”,“狱内蓬蒿但满,无囚可赦”,“狱中无系囚,争讼绝息,囹圄尽皆生草,庭可张罗”,成为治理有方的量化标尺之一。在这种社会思潮和施政理念的熏染之下,汉唐间所谓 “狱无系囚”或“纵囚归狱”的事例便一再发生。古代的“监狱”是用以关押待决人犯和判决之后等待行刑之所,处在司法调查与司法审判的中间环节,地方长吏有便宜从事的权力,也有利用职权博名邀宠的空间。由于汉唐史料的相对简略和匮乏,我们在史传中很难发现狱空和纵囚实施过程中作伪的直接史证,而在史料较为丰富和完整的宋代,“狱空”之制的实施过程却给我们观察汉唐地方行政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某些旁证。宋制: 凡各地上奏狱空,君王均下诏褒奖,并相应减少官吏磨勘年限,各级官吏为获得升迁的便利,往往铤而走险,制造“狱空”假象,或将系囚秘密处死,或藏匿它处,或“部内系囚满狱,长吏辄辄隐落,妄言狱空”,或“自勤发谴致狱空”。虽然时代不同,典制有别,但人同此情,事同此理,不可否认,汉唐良吏记述中确有一定真实成分,但不排除部分虚饰作伪的可能,因而情况可能是真伪参半、虚实相糅。 

  与“猛虎渡河”、“飞蝗出境”等可遇而不可求的超自然德感故事相比,“纵囚归狱”书写虽有诸多雷同,但情节模式化、叙事模块化的特征远不如前二者明显,很多纵囚事件很可能真实地一再发生过,而不仅仅是出于史传叙事需要。“纵囚归狱”  的行为不仅可以被书写,而且可以被便捷地仿效,并且具有可观的时效性,从而形成历史书写与实际政治行为的相互塑造。刘宋谢方明纵囚,属下固谏,以为“昔人虽有其事,或是记籍过言。且当今民情伪薄,不可以古义相许”。梁代傅岐纵囚,曹掾固争曰:“古者乃有此,于今不可行。”北周萧撝纵囚为下属所阻,撝曰:“昔王长 (文)、虞延见称前史,吾虽寡德,窃怀景行。导民以信,方自此始。以之获罪,弥所甘心,幸勿虑也。”从以上事例中时人对于史传相关记载的熟悉程度,可以感受到这一时期史传书写对于现实政治行为的深刻影响。 

  四、隋唐纵囚故事的变异与德政制造 

  隋唐时期,史传中绵延不绝的纵囚故事发生了一些变异,即正史循吏传中纵囚事例的突然急剧减少乃至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隋唐君主的介入和参与,君主甚至一度取代了良吏的角色,成为纵囚故事的主导。 

  正史中隋代纵囚事迹只见一例,但与此前汉魏南北朝史籍中的记述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隋书·循吏·王伽传》: 

  王伽,河间章武人也。开皇末,为齐州行参军,初无足称。后被州使送流囚李参等七十余人诣京师。时制,流人并枷锁传送。伽行次荥阳,哀其辛苦,悉呼而谓之曰:“卿辈旣犯国刑,亏损名敎,身婴缧绁,此其职也。今复重劳援卒,岂独不愧于心哉!”参等辞谢。伽曰:“汝等虽犯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皆拜谢曰:“必不敢违。”伽于是悉脱其枷,停援卒,与期曰:“某日当至京师,如致前却,吾当为汝受死。”舍之而去。流人咸悦,依期而至,一无离叛。上闻而惊异之,召见与语,称善久之。于是悉召流人,并令携负妻子俱入,赐宴于殿庭而赦之。乃下诏曰:“凡在有生,含灵禀性,咸知好恶,并识是非。若临以至诚,明加劝导,则俗必从化,人皆迁善。往以海内乱离,德教废绝,官人无慈爱之心,兆庶怀奸诈之意,所以狱讼不息,浇薄难治。朕受命上天,安养万姓,思遵圣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在于此。而伽深识朕意,诚心宣导。参等感悟,自赴宪司。明是率土之人非为难教,良是官人不加晓示,致令陷罪,无由自新。若使官尽王伽之俦,人皆李参之辈,刑厝不用,其何远哉!”于是擢伽为雍令,政有能名。 

  《隋书·王伽传》通篇只详尽记述了王伽纵囚一事,与此前程式化的良吏纵囚书写有所不同,史臣对纵囚之前王伽纵囚为官经历只有一句“初无足称”,而王伽因纵囚而被拔擢后的政绩只有泛泛一句“政有能名”,极具春秋笔法,暗示王伽既非良吏,亦非能臣,只是为博取政绩铤而走险,以纵囚为政治赌注而获得成功,因而王夫之直斥所谓“王伽之诈”,“与李参朋奸而徼隋文之赏”。这次纵囚事件与此前历史记述的不同,还在于君主较深地介入了纵囚事件当中,隋文帝不仅亲自召见赐宴,而且下诏褒奖,诏令具载史传,场面极为隆重。史称隋文帝“性非仁厚”,按照唐太宗的总结:“此人性至察而心不明。夫心暗则照有不通,至察则多疑于物。自以欺孤寡得之,谓群下不可信任,事皆自决,虽劳神苦形,未能尽合于理。”以隋文帝猜疑多忌的个人性格和丰富的从政经验,似乎不难洞悉王伽的骗局,却未予拆穿穷治,恐是迫于汉晋以来纵囚历史传统的舆论压力;隋文帝个人以外戚篡周,皇位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也正需借此塑造一个宽厚与仁恕的君主形象,遂将错就错,大加褒赏。 

  如果说隋文帝对纵囚的褒奖是对纵囚的被动接受和利用,那么贞观六年的纵囚则是唐太宗以帝王的身份主动实施的纵囚行为,其意义和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唐太宗以“逆取顺守”的方式取得皇位,既有除旧布新、开明纳谏的胆识,亦有其急功近利、虚饰矫情的权诈。贞观之初,唐太宗皇位未稳,承受着“杀兄屠弟,篡夺父位”的伦理压力,迫切需要在国家治理方面有所作为,汲汲在短期内打造出天下大治的局面,自诩“朕虽以武功定天下,终当以文德绥海内”。根据廖宜方的研究:“太宗历史眼光常着眼于与上古圣王相比,非但秦汉帝王不在他的视野之内,他往往认为自己至少可以比肩三王,甚至超越,而以尧、舜至治为努力的目标。”唐太宗历史意识的形成,与他年少尚武、长始问学的成长背景有关,而魏徵、马周等人动辄以圣王之治进言勉励则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魏徵坚信:“若圣哲施化,上下同心,人应如响,不疾而速,期月而可,信不为难,三年成功,犹谓其晚。”因而史传所见,贞观一朝,“锐意太平,颇事粉饰,名言谠论,史不绝书;纵囚吞蝗之事,靡所不为。” 

  唐初百废待兴,秩序的恢复、社会的繁荣都有待时日,那么如何在短时间内在政绩上有突出表现,显示自己的治国才能,就成为当务之急。如前所述,所谓“仓廪实而囹圄空”是古代理念中太平盛世的重要表征,“仓廪实”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囹圄空”则具备较为便捷的可操作性和可观的时效性,成为提振民心、宣示德政的重要手段。在儒家治国理念中,强调以德辅刑,所谓“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所谓“刑措不用”,是所谓太平盛世的理想境界,天下大治不可或缺的标志之一。唐太宗秉政之始,即“以法吏舞文,尤留意于刑政,每亲录囚徒”。贞观四年,便出现了“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的盛况,唐太宗当即自信满满地对臣下宣示了贞观盛世的到来:“朕赖公等共相辅佐,遂令囹圄空虚,愿公等善始克终,恒如今日!”接踵而来的,便是贞观六年的“纵囚”盛举。 

  值得注意的是贞观六年纵囚的时间,是“十二月辛未”,即12月22日,而之后的庚戌,即12月24日,正是汉代以来节庆中的腊节。近年诸多出土文献显示,汉代腊节的日期,大致在冬至后的某个戌日,具体在哪一个戌日,西汉时未确定,东汉时则定在第三个戌日。除举行大傩、祭祖等庆典和仪式外,自贵族皇室至普通平民,皆举家聚会宴饮。前引汉魏诸例纵囚,大多发生在岁末腊节,甚至在东汉即出现了“腊正之祭,休囚归贺”的习语,唐太宗选择在腊节纵囚,显示出对汉魏纵囚历史传统的刻意仿效,也显示出此举并非其一时冲动的率性之举,而是为制造德政经过慎重思虑的周密考量后所采取的重大政治举措。 

  唐太宗的纵囚行为显然是受到了汉魏以来良吏纵囚历史书写的影响,并试图利用这一历史传统进行德政制造。但故事的主角由地方长吏转化为一国之君,也会引发一系列现实问题。由掌握最高法律裁决权的君王主导纵囚,虽有其自身的便利,仍需要避免与律法和制度发生直接的冲突。贞观六年纵囚事件由虑囚引发,而以特赦结束。唐太宗这一运作,既巧妙地利用了历史传统,又未超出当时王朝法典所赋予君主的司法权限,因而未引起朝议的巨大震动。录囚,又称滤囚,其制始于西汉,是中古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复审程序,意在平理冤案,其形式多样,主要是指君主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监狱,讯察狱囚,以便平冤纠错,决遣淹滞,酌予原宥,借以标榜仁政。按照唐代律法,君主有对死罪的最终裁决权,即所谓“生杀之柄,人主专之”,《唐律疏议·名例》:“如有特奉鸿恩,总蒙原放,非常之断,人主专之,爵命并合如初,不同赦、降之限。”所谓“人主专之”,就是指君主对死罪的最高司法裁决权。沈家本先生在《释虑囚》中敏锐地注意到唐代虑囚与汉代虑囚的重大差别:“录囚汉制,太守任之,乃常事,非赦也。虑囚唐制,故师古曰今云虑囚。然唐之虑囚有二:一大理卿之职,若禁囚有推决未尽,留系未决者,五日一虑。此无关于赦。一特赦。《唐书· 高祖纪》:‘武德三年六月,虑囚。八月庚午,虑囚。’此后帝纪书虑囚者不可悉数。此赦事之一。”西汉时,多有帝王亲录囚徒的记载,但非定制,东汉以后,其制多旷,唐以后,史传中多见君王“虑囚,多所原宥”的记述,因而在唐人的观念中,虑囚的概念已经等同于录囚。但是,把地方长吏的个人行为直接转化为君王的法令,成为政府行为,需要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承担巨大的政治风险。如果说汉魏长吏纵囚,众囚就近归乡,尚易于监控,那么此次纵囚乃是朝廷的政府行为,涉及地域之广、路途之遥都是空前的,因而在纵囚的实际执行中,难免存在着君臣“上下相贼”的欺隐,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以犀利的文笔,对唐太宗纵囚之举提出了严厉的质疑: 

  太宗之世,天下大定,道有使,州有刺史,县有令尉,法令密而庐井定,民什伍以相保,宗族亲戚比闾而处,北不可以走胡,南不可以走粤,囚之纵者虽欲逋逸,抑谁为之渊薮者? 太宗持其必来之数以为权,囚亦操其必赦之心以为券,纵而来归,遂以侈其恩信之相孚,夫谁欺,欺天乎? 夫三百九十人之中,非无至愚者,不足以测太宗必赦之情,而徼幸以逃;且当纵遣之时,为此骇异之举,太宗以从谏闻,亦未闻法吏据法以廷争;则必太宗阴授其来归则赦之旨于有司,使密谕所纵之囚,交相隐以相饰,传之天下与来世,或惊为盛治,或诧为非常,皆其君民上下密用之机械所笼致而如拾者也。 

  按照王夫之的解读,这次纵囚,是在唐王朝国家力量空前强大、统治空前稳定的政治形势下进行的,被遣囚犯有累及亲属之忧,不敢不归。王夫之进而推测,唐太宗以知人纳谏著称,此事未见有法司据理力争,当是唐太宗下秘旨于司法官员,秘密告知所纵囚徒来归即赦,进而上下相贼,交相隐饰,完成德政制造。 

  王夫之的史论对唐太宗纵囚事提供了一种推断和解构,而唐代史料也为这种推测提供了某种史实支撑,《册府元龟·帝王部· 推诚》中对唐初纵囚史事有一段略详于两《唐书》的记述,一向未为学界所重视: 

  贞观六年十二月辛未,太宗亲录囚徒,多所原宥。见死罪者,悯之,放归于家,限至来秋即戮。乃敕天下死囚,皆放令入京,并依期而集。于是天下死罪囚三百九十人皆释禁,自至朝堂,不劳督领,一无逃散。太宗感其奉法,竟尽赦之。 

  相同的记载亦见于《太平御览》卷642《刑法部八· 囚》引《唐书》,文字与《册府》略同,当出自唐初的历史文献,很可能就是陈寅恪先生所说《太宗实录》,应当是对这一事件较为可靠的原始记录,《资治通鉴》的相关记述似是根据这段文本改写。 

  较之两《唐书》的记载,《册府》和《御览》保存唐代原始史料所提供的信息依然有限,却十分关键。首先,贞观纵囚事件包括两个环节,其一是唐太宗亲录囚徒,将京师狱中的死囚放归于家,令明秋归狱就刑;其二是就此敕令下死囚共计390人出狱赴京。史料明确记载了所纵之囚均为“死罪者”,“390人”乃贞观六年全国核定死罪的人数,这使吴缜在《新唐书纠谬》中所谓390人只是京师在押囚犯且非皆死罪的说法失去了史实依据。 

  其次,“敕天下死囚,皆放令入京”一句提供了重要信息,与此前地方长吏私自纵囚不同,此次纵囚是天子明敕诏告天下,其性质已经由地方长吏违抗法令的变通之举,转变为名正言顺的政府行为,其“来归即赦”之意尽人皆知,实质上是先赦再纵,已经不劳君主“阴授其旨”于有司,也不必有司“密谕”所纵之囚,从长吏到囚犯,对君王的意图都心知肚明,因而所谓“自至”,并不需要所谓慷慨赴死的勇气,而只是如期赴京履行程序,并无冒险逃亡的必要。 

  最后,“自至朝堂,不劳督领”一句则提供了另一个重要信息: 朝堂乃宫中禁地,不可能听任死囚自由出入,所谓“不劳督领”,暗示了囚犯在到达朝堂之前一直在督领之下,也就是一直受到长吏的严密监视和控制。为避免所纵之囚在中途发生种种意外,各地方长吏采取了变通的手段,所谓“自至朝堂”,并非在地方狱所当场放免囚犯,听任其自至京师领罪,而是仅仅以“释禁”的方式解除其桎梏,由地方官吏以“督领”的方式一路严密监视,把囚犯押解至京,在宫外象征性地放免,再让他们在众多宫卫的监督下“自行”走入朝堂,完成纵囚盛典。 

  唐太宗苦心孤诣的纵囚盛事是否达到了他本人预期的社会效果,其间诸多的历史细节尚不明晰,而至贞观七年“纵囚来归”之时,唐太宗似已兴味阑珊。如此空前地一次放免全国所有死囚,适用典制当为大赦或特赦之礼,《大唐开元礼》对这类仪式繁琐而隆重的规制过程有详尽的记述: 

  其日质明,本司承诏宣告内外随职供办守宫,设文武群官次于朝堂,如常仪。群官依时刻皆集朝堂,俱就次,各服其服……  刑部侍郎录京师见囚集于群官之南,北面西上。囚集讫,鼓止。通事舍人引群官各就位。中书令受诏讫,遂以诏书置于案,令史二人对举案。 通事舍人引中书令,持蟠节者前导,持案者次之,诣门外位立。持节者立于中书令之南少西,令史举案者立于中书令之西北,俱东面。立定,持节者脱节衣,持案者进诣中书令前。中书令取诏书,持案者以案退复位。中书令称有诏书,群官皆再拜。宣讫,群官又再拜舞蹈,又再拜。刑部释囚。刑部尚书前,受诏书,退复位。持节者加节衣,通事舍人引中书令,蟠节前导而行,又通事舍人引群官还次。 

  如此盛大的礼典,本是宣示德政的良机,事实上却在匆忙中草草收场,既无相关诏令存世,贞观君臣也没有留下丝毫“名言谠论”。相反,贞观六年,也就是纵囚发生的当年,太宗对臣下有一段耐人寻味的表白:“朕比来临朝断决,亦有乖于律令者。公等以为小事,遂不执言。凡大事皆起于小事,小事不论,大事又将不可救。社稷倾危,莫不由此。”而贞观七年,也就是纵囚来归的当年,史传记载中又出现了唐太宗“我有天下已来,绝不放赦”之语。种种迹象表明,唐太宗已经意识到纵囚带来的负面效应,刻意弥补和纠偏。贞观纵囚一事在唐代史籍中被刻意淡化和忽略,固然有史官吴兢等人的好恶等因素,但更大的可能是唐初国史编纂受到唐太宗本人的亲自干预而被“删略”的结果。惟其如此,唐太宗才可对为政以来“绝不放赦”言之凿凿。 

  纵囚故事至唐太宗贞观之世发展到了极至,汉唐以来绵延不绝的纵囚事迹却至此戛然而止,有唐一代的历史记述中,除武德初年有唐临纵囚事外,唐代正史良吏传中反而再无一例纵囚事件发生,在迄今所见的40余方唐代地方官员的德政碑中,也未见一例纵囚记述。这种转变当是唐代以律令为本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地方官员权力逐步受到限制为背景的。汉魏以来腊日休囚的传统,在唐代得到了尊重和保留,但纵囚之举则被明令禁止,唐制明确规定: 应徒而配居作的囚徒,“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倍日役之。”唐朝统治者们逐步意识到只有把德政转变为良法,方为长治久安之计,以《贞观律》和《永徽律》的制定和颁布为标志,唐王朝进入了律令制时代。 

  当然,作为纵囚事件余绪,在唐以后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效颦之举还偶有发生,值得一提的是,至元十年 (1273)五月戊辰,元世祖欲仿唐太宗事,诏“天下狱囚,除杀人者待报,其余一切疏放,限以八月内自至大都,如期而至者皆赦之。”其结果“前所释诸路罪囚,自至大都者凡二十二人,并赦之”。此次纵囚只放免了死刑以下的囚犯,举全元疆土之大,法网之严,至者仅二十余人,也反衬了贞观纵囚的虚饰之嫌。 

  本文无意以纵囚事件全面否定唐太宗与贞观之治,唐太宗作为中国历史上罕有的开明君主,未尝没有意识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但仍不免落入法外施仁的窠臼,利用纵囚制造德政,塑造仁君形象。王夫之有感于唐太宗纵囚之虚饰,痛斥封建帝王对于绝对权力的滥用:“言治者而亟言权,非权也,上下相制以机械,互相操持而交雠其欺也。以仪、秦之狙诈,行帝王之大法,乱奚得而弭,人心风俗奚得而不坏哉?” 

  从汉晋良吏的纵囚故事,到隋唐君主的纵囚盛典,汉唐间史传叙事与现实政治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个漫长的相互影响、交互塑造过程,从而造就了“纵囚归狱”的历史传统。地方长官为了树立自身的“良吏”形象,往往会主动实施纵囚,这种行为到唐初则升级为君主亲自参与其中,唐太宗以帝王的身份代替了地方良吏的角色,成为纵囚事件的主导者。而经历了此次并不成功的德政表演之后,正史中的良吏纵囚事例逐渐消失,汉魏以来的循吏政治模式被摒弃,唐王朝逐渐进入了律令制时代。 

  〔作者陈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来源:《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