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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二世纪至十一世纪北族前国家时期的社会组织

发布日期:2019-01-14 原文刊于:

  杨军:二世纪至十一世纪北族前国家时期的社会组织 

  本文所说的北族,指分布在汉族居住区以北的诸少数民族,东至东北与朝鲜半岛,西至羌区及蒙古草原西部;本文所涉及的北族,最早的是东汉的羌人,最晚的是辽代的女真人,大体而言,时间跨度自2世纪至11世纪;本文所说的前国家,指这些少数民族既不是某一政权的统治民族,也未成为其他政权所属编户齐民的时期本文的研究主旨是,讨论北族在没有进入国家管理体制时,其所通行的社会组织的状况,尝试进行类型的归纳和规律的总结北族建立本族政权之后的史事与其成为其他政权属民时期的史事,皆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因这一时期的北族社会组织恐怕已经受到国家体制的改造,不再具有原生性和典型性因此本文不涉及匈奴、柔然、回鹘、突厥等草原帝国统治时期的史料,也不会涉及东汉以后进入黄河流域与汉族杂居的诸北族的史料 

   

  关于北族前国家社会组织的比较详细的史料,最早见于范晔《后汉书》卷87《西羌传》对尚未建立自己国家的羌人社会组织的记载,为讨论方便,先将《西羌传》的相关资料排比如下: 

  其俗氏族无定,或以父名母姓为种号……不立君臣,无相长一,强则分种为酋豪,弱则为人附落,更相抄暴,以力为雄 

  至爰剑曾孙忍时……忍季父卬畏秦之威,将其种人附落而南,出赐支河曲西数千里,与众羌绝远,不复交通其后子孙分别,各自为种,任随所之……忍及弟舞独留湟中,并多娶妻妇忍生九子为九种,舞生十七子为十七种,羌之兴盛,从此起矣 

  自爰剑后,子孙支分凡百五十种其九种在赐支河首以西,及在蜀、汉徼北,前史不载口数唯参狼在武都,胜兵数千人其五十二种衰少,不能自立,分散为附落,或绝灭无后,或引而远去其八十九种,唯钟最强,胜兵十余万 

  从爰剑种五世至研,研最豪健,自后以研为种号十三世至烧当,复豪健,其子孙更以烧当为种号 

  由上述史料来看,东汉羌人最大规模的社会组织,中原史家称之为“种”,其首领称“酋豪”从理论上讲,“种”由同一始祖的子孙后代组成由于始祖诸子后裔发展的不均衡性,强大的支系会从原本的“种”中分离出去独立发展,另立自己的首领,此即“强则分种为酋豪”忍和舞后裔的裂变当属特殊情况,其每个儿子的后裔都发展为独立的“种”,此即“忍生九子为九种,舞生十七子为十七种”尽管为同一始祖的后裔,在裂变为不同的“种”之后,彼此间即不再存在特殊关系,各自独立发展,此即“子孙分别,各自为种,任随所之”史书中常见的“别种”这一概念,最初的内涵应该是自原本的“种”中“分别”出去“各自为种”在各个“种”竞争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衰落的、弱小的“种”无法自保,即依附于强大的“种”,成为其依附部落,即“附落”,此即“弱则为人附落”,“不能自立,分散为附落”“种”的称号往往出自始祖的名字,如爰剑种;或著名首领的名字,如研种、烧当种,此即“以父名母姓为种号”在“种”之上,不存在稳定的社会组织,此即“不立君臣,无相长一”故《后汉书·西羌传》称羌人共150种,有52种已衰弱成为其他“种”的“附落”,独立存在的计89种,都是以“种”为统计单位,亦可以证明羌人不存在“种”之上的社会组织 

  在经历“强则分种为酋豪,弱则为人附落”的裂变与聚变之后,“种”逐渐分化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由同一始祖的后裔构成的种,也是原生形态的种,可称单一型种;另一种类型则包含种和其领导下的“附落”,即由若干个单一型种合并而成,可称复合型种钟种“胜兵十余万”,如此规模显然应该包括若干“附落”羌人独立种共89个,“附落”共52个,可见单一型的种占多数,但势力皆较弱,复合型种虽然比较少,但都是强大的种忍的季父“将其种人附落而南”,其属部分为“种人”和“附落”,就是典型的复合型种因复合型种内部包含不同的“种人”,故也被称为“杂种”复合型种如果衰落也会成为其他种的“附落”,这种“附落”也称“杂种”也就是说,“附落”也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个是单一型,史书通称“附落”,一个是复合型,史书也称“杂种”《后汉书·西羌传》记载,滇良父子“素有恩信于种中,于是集会附落及诸杂种,乃从大榆入,掩击先零、卑湳”,显然滇良父子所统帅的复合型种,内部包括“种人”、“附落”和“杂种” 

  可与《后汉书·西羌传》所载羌人社会组织状况相参证的是王沈《魏书》所载乌桓人的社会组织状况王沈《魏书》成书于曹魏正元(254—255)中,所载应为3世纪上半叶乌桓人的社会状况,时代上也接近于东汉羌人 

  《三国志》卷30《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裴松之注引王沈《魏书》: 

  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复报者故也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数百千落自为一部,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部众莫敢违犯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 

  王沈使用的概念与范晔略有差异从王沈的叙述来看,乌桓人的父兄与其自身在同一“种”中,杀父兄,没有人会向自己执行原始社会通行的血亲复仇,“母有族类”指母亲的亲人属于另一个“种”,杀害母亲会引来另一“种”的血亲复仇,可见王沈笔下的“族类”,内涵等同于范晔笔下的“种”“族类”或“种”的首领,王沈称“大人”,范晔称“酋豪”王沈记载的“族类”之下的乌桓社会组织“邑落”,显然相当于范晔所说的羌人的“附落”,而其首领即“小帅”王沈说乌桓人“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与范晔所说羌人以著名首领名字为种号也是相同的透过《魏书》、《后汉书》所用概念的差异可以发现,活动于公元二三世纪的羌人和乌桓人的社会组织是极其相似的 

  羌人堪称高原、高山河谷游牧民族的代表据《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传》记载,西南夷中的冉駹夷“其山有六夷七羌九氐,各有部落”,此处夷有6种、羌有7种、氐有9种,这些“种”之下“各有部落”,即皆为复合型种作为社会组织,单一型种没有下级组织,而复合型种的下级社会组织史书通称“部落”或“部”自甘陇河湟的羌人至西南夷的夷、羌、氐诸族,最大规模的社会组织都是包含部落的复合型种,而这些民族的生计类型多与羌人类似,也就是说,高原、高山河谷游牧民族的前国家社会组织通常是“种”、“部落”两级 

  乌桓人则是丘陵森林草原游牧民族的代表鲜卑人“言语习俗与乌丸同”据《后汉书》卷90《乌桓鲜卑传》记载,东汉安帝永初(107—113)中,“筑南北两部质馆鲜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质”,此时的鲜卑分为多少种不得而知,但各种之下的“邑落”总计120个,鲜卑种的数量显然不可能如此之多,估计此时鲜卑诸种多已发展为复合型种作为东部鲜卑一种的慕容鲜卑,慕容廆“曾祖莫护跋,魏初率其诸部入居辽西”,既然称“其诸部”,显然在曹魏初迁居辽西时,慕容鲜卑已下辖诸部,早已是复合型种了此后慕容鲜卑还至少经历过两次裂变,一次是慕容廆的庶兄吐谷浑率所部1700家出走,一次是部分种人降附拓跋鲜卑姚薇元认为,《魏书》卷113《官氏志》中的“吐伏卢氏”即豆卢氏,“其先本姓慕容氏,前燕之支庶也”,后因归魏,“赐姓豆卢氏”陈连庆认为,慕容部包括豆卢氏在内,计有23按北族“姓别自为部落”的惯例,估计慕容作为鲜卑一种,所属“附落”达22由此乌桓、鲜卑的情况可以推断,丘陵森林草原游牧民族的前国家社会组织通常也是“种”、“部落”两级 

  关于正北方典型草原游牧民族的社会组织,《晋书》卷97《匈奴传》记载: 

  北狄以部落为类,其入居塞者有屠各种、鲜支种、寇头种、乌谭种、赤勒种、捍蛭种、黑狼种、赤沙种、郁鞞种、萎莎种、秃童种、勃蔑种、羌渠种、贺赖种、钟跂种、大楼种、雍屈种、真树种、力羯种,凡十九种,皆有部落,不相杂错 

  对于上述史料,最关键的是如何理解“以部落为类”“类”的内涵在史书中变化比较大 

  《史记》卷23《礼书》“先祖者,类之本也”,《正义》注:“类,种类也”既然称先祖为“类之本”,即有共同的始祖是关键,则“类”的内涵与“种”相同,种、类、种类皆可视为同义词《晋书》下文皆称“种”,并称“凡十九种,皆有部落”,亦体现着“种”下为“部落”的结构,则“以部落为类”,只能是以部落构成类的意思由此可证,北方草原民族前国家社会组织通常也是“种”、“部落”两级 

  《晋书》卷3《武帝纪》咸宁三年(277):“是岁,西北杂虏及鲜卑、匈奴、五溪蛮夷、东夷三国前后十余辈,各帅种人部落内附”此条史料证明,西北、西南、东北诸族以及典型的游牧民族匈奴、鲜卑各部,最重要的社会组织都是两级:种、部落种下辖的部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附部落,即“附落”;一类是本种的宗族组织,即“种人”,也是种的首领所属的部落,其部人都是种的首领的同宗,因此也称“宗族”、“宗种”《晋书》卷101《刘元海载记》提到的“宗族、部落”,就是“种人、部落”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可见,中古北族通行的前国家社会组织是种、部落二级制 

  从前引《晋书·匈奴传》的记载来看,19种内“皆有部落”,说明草原民族最大规模的社会组织是复合型种,这是草原民族与羌人社会组织的最大区别,羌人的种仍以单一型居多《后汉书·西羌传》反映的是东汉时期羌人的情况,《晋书·匈奴传》反映的是晋代草原民族的情况,时代有早晚之别另外,《晋书》反映的是匈奴帝国瓦解之后的情况,经历过草原帝国的草原民族显然经历了更多的裂变与聚变无论是从时代先后还是从其演进过程来看,都可以证明《晋书》所载草原民族的社会组织是《后汉书》所载羌人社会组织的下一发展阶段也就是说,北方民族规模最大的社会组织种,经历着由单一型向复合型的演进 

  如果我们引入文化人类学的概念进行描述,一个单一型种就是一个父系继嗣群,而复合型种则包括若干个父系继嗣群;单一型种尚保有亲属谱系,其成员彼此间认同这种真实的或想象的亲属关系,而复合型种内部的亲属关系已经相当复杂《西羌传》称羌人“十二世后,相与婚姻”,则复合型种内部已存在姻亲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单一型种是血缘组织,复合型种已不是纯粹的血缘组织了 

  综上,北方民族最大规模的前国家社会组织是种,在经历复杂的裂变与聚变之后,普遍由 

  单一型种演进为复合型种作为社会组织的复合型种体现为两级体制:种、部落 

   

  关于复合型种的进一步演进,我们首先以拓跋鲜卑为例《魏书》卷1《序纪》记载,拓跋鲜卑在成帝毛时已经“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此时拓跋鲜卑尚活动在大鲜卑山附近吕思勉认为,成帝毛有36国、99姓的记载“不足信”,但“其曾统有诸姓,则必不尽诬”则拓跋鲜卑在大鲜卑山的时候,就已经“统有诸姓”,成为复合型种了大约两个世纪以后,拓跋鲜卑自呼伦湖南迁前后,其首领献帝邻对拓跋人的社会组织进行了重要改革 

  《魏书》卷113《官氏志》: 

  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自后兼并他国,各有本部,部中别族,为内姓焉 

  献帝以兄为纥骨氏,后改为胡氏次兄为普氏,后改为周氏次兄为拓拔氏,后改为长孙氏弟为达奚氏,后改为奚氏次弟为伊娄氏,后改为伊氏次弟为丘敦氏,后改为丘氏次弟为侯氏,后改为亥氏七族之兴,自此始也又命叔父之胤曰乙旃氏,后改为叔孙氏又命疏属曰车焜氏,后改为车氏凡与帝室为十姓,百世不通婚 

  献帝的改革内容主要是三项其一,自统本种,命自己的兄弟分别统率7个附落此后依附的部落,因已无兄弟可派,命“叔父之胤”甚至是“疏属”统率 

  高句丽征服沃沮之后,“复置其中大人为使者,使相主领,又使大加统责其租税,貊布、鱼、盐、海中食物,千里担负致之”,保留沃沮原有的首领即“大人”,统率沃沮部落,即“使相主领”,不改变其原有的统治结构,只是派出一名“大加”负责向沃沮人征收贡赋对照高句丽与沃沮的关系,估计献帝改革以前,拓跋鲜卑应也是保留附落原有的统治结构,只是满足于征收贡赋,而此次改革却是将附落首领皆更换为拓跋氏的亲属 

  其二,给予附落和拓跋本种同等的地位,应该还构建了一种想象的亲属关系,认为本种与附落皆出自同一始祖,故规定“与帝室为十姓,百世不通婚”通过这种改革将原来的本种和附落整合为一体 

  羌人“忍生九子为九种,舞生十七子为十七种”,在裂变为9种、17种之前,忍种、舞种内部应存在以9子、17子为始祖的支系献帝以兄弟分统7部,就是利用这种传统,将7个附落与拓跋本种合在一起,打造为一个单一型种的8个支系 

  其三,承认7个原附落与本种共为8部的现状,但将之想象为,与“忍生九子为九种,舞生十七子为十七种”类似的裂变的结果既然已经裂变为8个单一型种,此后8个部皆可以拥有自己的附落,即“兼并他国,各有本部,部中别族”,所谓“本部”,即8个部的本种;所谓“部中别族”,即依附于8个部的附落 

  《新唐书》卷199《柳冲传》: 

  “虏姓”者,魏孝文帝迁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出于帝宗属,或诸国从魏者;三十六族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 

  “八氏十姓”也称帝室十姓、八国十姓,一部分是“帝宗属”,即献帝改革前的拓跋本种;一部分是“诸国从魏者”,即献帝改革前的附落献帝改革后,八氏十姓自成一个集团,此后归附的种成为八氏十姓的附落,即所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姓”即宗族,为单一型种,“族”为复合型种,两者都是八氏十姓的下属“部落”改革之后的拓跋鲜卑社会组织演变为三级,最大规模的社会组织是八氏十姓组成的集团,下面才是原有的两级社会组织,种、部落 

  献帝的改革与种的自然裂变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自然裂变之后的各种,虽出于同一个母体,但裂变后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原母体瓦解,新生成的各种独立发展,在这种状况下,社会组织始终维持两级制;献帝改革后的拓跋鲜卑不仅保留了原母体,甚至是强化了拓跋宗族对各种的统辖关系,母体内部的凝聚力得到加强,其社会组织演进为三级经历此改革之后,拓跋鲜卑成为种之上的社会组织,这是人为构建的种之上的社会组织,已经开始挣脱血缘关系的束缚,向早期国家演进了 

  《旧唐书》卷104《哥舒翰传》:“哥舒翰,突骑施首领哥舒部落之裔也蕃人多以部落称姓,因以为氏”北方民族本无姓,受汉族姓氏制度影响,才以部落号为姓,因为只有部落才是北方民族的宗族组织,是血缘组织,其上的种以及类似于拓跋鲜卑在种之上构建起来的另一级社会组织,都已经不是血缘组织了“北狄以部落为类”也是对此现象的描述可以说,北方民族一姓就是一个部落,就是一个单系继嗣群、一个宗族,这是北方民族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据马长寿先生考证,拓跋鲜卑75个“内入诸姓”中,匈奴姓6个、丁零姓6个、柔然姓3个、乌桓与东部鲜卑姓9个、其他各族姓7个,说明献帝改革后依附拓跋鲜卑的各种之下的单系继嗣群,至少有6个源于匈奴人、6个源于丁零人、3个源于柔然人、9个源于乌桓人和东部鲜卑人,7个源于他族,拓跋鲜卑所属宗族超过三分之一来自不同民族拓跋鲜卑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的单位,已经是由不同族源的部落构成,其内部开始经历民族间融合的过程 

  突厥是与拓跋鲜卑类似的另一个例证 

  先将《旧唐书》卷194下《突厥传下》的记载排比如下: 

  (沙钵罗咥利失可汗)其国分为十部,每部令一人统之,号为十设每设赐以一箭,故称十箭焉又分十箭为左右厢,一厢各置五箭其左厢号五咄六部落,置五大啜,一啜管一箭;其右厢号为五弩失毕,置五大俟斤,一俟斤管一箭,都号为十箭其后或称一箭为一部落,大箭头为大首领……自是都号为十姓部落 

  (阿史那贺鲁)与其子咥运率众西遁,据咄陆可汗之地,总有西域诸郡,建牙于双河及千泉,自号沙钵罗可汗,统摄咄陆、弩失毕十姓……各有所部,胜兵数十万,并羁属贺鲁 

  其人杂有都陆及弩失毕、歌逻禄、处月、处密、伊吾等诸种 

  咄六(都陆)、弩失毕本来是独立的两个种,每种分为5个部落,都是复合型种沙钵罗咥利失可汗将之整合为一种,下分10部,也称“十姓”,一部落一姓,证明作为宗族组织的部落仍保持原有结构“设”为突厥官名,可汗“其子弟谓之特勤,别部领兵者皆谓之设”,可见,“每部令一人统之,号为十设”,是以可汗的子弟统领10部,取代原部落首领 

  《周书》卷50《突厥传》记载,突厥流行的起源神话是狼生十子,“十男长大,外托妻孕,其后各有一姓,阿史那即一也”《周书》也记载了另外的传说:“其部落大人曰阿谤步,兄弟十七人其一曰伊质泥师都,狼所生也谤步等性并愚癡,国遂被灭”泥师都娶二妻生四子,长子得到阿谤步余部的拥戴,“号为突厥,即讷都六设也讷都六有十妻,所生子皆以母族为姓,阿史那是其小妻之子也”“讷都六”即“咄六”的异译,后一种传说显然是认为,突厥种、阿史那氏皆源自咄六(都陆)种该传说透露的信息是,咄六种强大时分为17个支系,后因受到外敌攻击而衰落,至仅存5部,这才是旧有的部族起源神话称讷都六有十妻,或狼生十子,显然皆是沙钵罗咥利失可汗整合咄六、弩失毕为10部之后的产物,是后起的部族起源神话,以赋予十姓以共同始祖、构建想象的亲属关系突厥沙钵罗咥利失可汗的改革与拓跋鲜卑献帝的改革类似,都是利用部民对种和部落的认可,将社会组织由两级发展为三级此后的十姓“各有所部,胜兵数十万”,等于是10个种各有附属部落,因此突厥势力得到迅速发展 

  拓跋鲜卑和突厥代表着北族前国家社会组织演进的一种模式,通过加强对附落的控制,不是通过裂变而是通过聚变的形式,人为制造出一个新的种,原来的本种与附落则被改造为新的种的内部支系,这些支系又可以拥有自己的附落,由此形成新的种——支系(原来的本种和附落)——附落(新接纳的附落)三级社会组织 

  复合型种的演进,另一种模式是诸种通过联合的方式生成更高级的社会组织,兹举两例 

  鲜卑檀石槐,“年十四五,异部大人卜贲邑钞取其外家牛羊,檀石槐策骑追击,所向无前,悉还得所亡由是部落畏服,施法禁,(平)曲直,莫敢犯者,遂推以为大人檀石槐既立,乃为庭於高柳北三百余里弹汗山啜仇水上,东西部大人皆归焉”檀石槐先是以勇健为“部落畏服”,即成为部落首领,后因公正被推举为大人,即种的首领,而后鲜卑诸种皆归附,“东西部大人皆归焉”,建立起鲜卑诸种联盟此后的轲比能“本小种鲜卑,以勇健,断法平端,不贪财物,众推以为大人”,出身于一个小种的轲比能,通过与檀石槐类似的途径,建立起鲜卑诸种的联盟学界传统称檀石槐、轲比能建立的联盟为部落联盟,揆诸史籍,恐怕是不准确的 

  回纥的出现,《隋书》卷84《铁勒传》记载:“大业元年,突厥处罗可汗击铁勒诸部,厚税敛其物,又猜忌薛延陀等,恐为变,遂集其魁帅数百人,尽诛之由是一时反叛,拒处罗,遂立俟利发俟斤契弊歌楞为易勿真莫何可汗,居贪汗山复立薛延陀内俟斤,字也咥,为小可汗”《新唐书》卷217上《回鹘传上》:“韦纥乃并仆骨、同罗、拔野古叛去,自为俟斤,称回纥”韦纥、仆骨、同罗、拔野古不仅见于回鹘15种,亦见于《隋书》卷84《铁勒传》所载铁勒诸种,则上述《隋书》记载的事变,即是铁勒的几个种联合反抗突厥处罗可汗,形成一个种之上的集团,推举了自己的可汗,并确定集团名号为回纥,由此发展出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 

  综上,复合型种的演进主要有两种模式,如拓跋鲜卑、突厥,可称为衍生型;如檀石槐、轲比能、回纥,可称为联合型,其社会组织最终皆由两级发展为三级,至此已走到国家形成的前夜了 

  复合型种衍生发展的典型例子还可以举出契丹 

  《魏书》卷100《契丹传》:“契丹国,在库莫奚东,异种同类”《隋书》卷84《契丹传》: 

  “契丹之先,与库莫奚异种而同类”此处的“类”显然是大于“种”的概念,指民族,证明契丹与奚最初是同一民族内部的两个种 

  《辽史》卷32《营卫志·部族上》:“契丹之先,曰奇首可汗,生八子其后族属渐盛,分为八部,居松漠之间”从契丹人的起源传说来看,有始祖奇首可汗,其八子的后裔发展为契丹八部,与羌人“忍生九子为九种,舞生十七子为十七种”类似,似乎是经历种的裂变,契丹发展为八种,契丹八部实为八种但这种传说实际并不符合历史 

  《魏书》卷6《显祖纪》皇兴二年(468)夏四月辛丑:“高丽、库莫奚、契丹、具伏弗、郁羽陵、日连、匹黎尔、叱六手、悉万丹、阿大何、羽真侯、于阗、波斯国各遣使朝献”卷100《契丹传》:“悉万丹部、何大何部、伏弗郁部、羽陵部、日连部、匹絜部、黎部、吐六于部等,各以其名马文皮入献天府,遂求为常”同卷《勿吉传》:“其傍有大莫卢国、覆钟国、莫多回国、库娄国、素和国、具弗伏国、匹黎尔国、拔大何国、郁羽陵国、库伏真国、鲁娄国、羽真侯国,前后各遣使朝献”自具弗伏国以下应为契丹部落即使认为具伏弗即伏弗郁、郁羽陵即羽陵、匹黎尔即匹絜和黎部、叱六手即吐六于、何大何即阿大何和拔大何,《显祖纪》所载八部之外,尚多出库伏真、鲁娄两部,《魏书》卷100《契丹传》也没有契丹分八部的记载,而是称上述八部为“东北群狄”因此,田广林认为根本就不曾存在过奇首可汗八部,是正确的结论 

  《旧唐书》卷199下《契丹传》记载,李尽忠、孙万荣之乱后,“开元三年,其首领李失活以默啜政衰,率种落内附……于是复置松漠都督府,封失活为松漠郡王,拜左金吾卫大将军兼松漠都督其所统八部落,各因旧帅拜为刺史”可证,契丹八部最早形成于开元三年(715),是李尽忠、孙万荣之乱后契丹各部重新整合的结果李失活“率种落内附”,“种落”一词常见于史籍,指“其种类及部落也”,显然李失活是契丹一种的首领,此种内部包含“种类”即本种,和“部落”即附落,共8个部落,由此发展为后世的契丹八部 

  《通鉴考异》引苏逢吉《汉高祖实录》:“契丹本姓大贺氏,后分八族:一曰利皆邸,二曰乙失活邸,三曰实活邸,四曰纳尾邸,五曰频没邸,六曰内会鸡邸,七曰集解邸,八曰奚嗢邸管县四十一,县有令八族之长,皆号大人,称刺史,常推一人为王,建旗鼓以尊之”王溥《五代会要》卷29《契丹》:“其族本姓大贺氏,后分为八部:一曰旦利皆部,二曰乙室活部,三曰实活部,四曰纳尾部,五曰频没部,六曰内会鸡部,七曰集解部,八曰奚嗢部”《汉高祖实录》成书于949年,仅晚于《旧唐书》4年,《五代会要》成书于961年,亦相去不远两书所载即为李失活新完成整合的契丹八部值得注意的是,苏逢吉《汉高祖实录》称契丹八部为“八族”,证明其最初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李失活种作为复合型种,其下八部皆为宗族组织但至《汉高祖实录》成书的10世纪中叶,李失活八部大人受唐羁縻府州体制影响称刺史,其下“管县四十一,县有令”,证明李失活种已发展为三级组织 

  李失活种的社会组织由二级演变为三级的过程已不得而知但《辽史》卷33《营卫志·部族下》记载着阻午可汗时的另一次部落重组中,品部、楮特部都是“以其营为部”“乌隗部其先曰撒里卜,与其兄涅勒同营,阻午可汗析为二:撒里卜为乌隗部,涅勒为涅剌部”重组的八部中,品、楮特、乌隗、涅剌四部皆由“营”升格而成另据《辽史》卷33《营卫志·部族下》,契丹部落之下的组织名为“石烈”,因此,“石烈”应是契丹语称呼,而“营”是其汉译关于石烈的性质,学者或认为是氏族,或认为是胞族,或认为是与氏族有关的游牧单位,恐皆不确日本学者爱宕松男早已注意到,由一个“营”发展而来的部,姓氏单一,而由不同的“营”组成的部则既有耶律姓也有萧姓,可见石烈或者说“营”是姓氏单位,其性质相当于种之下的部落,是宗族组织由此看来,阻午可汗重组八部,重要举措是将原来的宗族组织人为拆分为不同的部落,使之升格为新的种,八部皆下属石烈,石烈相当于部落,则八部即八种由此推测,李失活种可能经历过类似的人为拆分,最终形成种、部、石烈(营)三级社会组织契丹八部源于奇首可汗八子的传说一定出现在此后,与突厥狼生十子的传说一样,是为建立假想的血缘关系以增强内部凝聚力的产物 

  综上可见,契丹由一种发展为复合型种,进而又衍生成种、部、石烈三级组织,其发展进程与拓跋鲜卑、突厥类似,但改革的幅度显然更大一些另,《旧唐书》记载:“其所统八部落,各因旧帅拜为刺史”,《辽史》所载八部首领也与耶律宗族没有关系,皆可证契丹没有用可汗的子弟取代原部落首领,这是其与拓跋鲜卑、突厥的另一差异 

  复合型种联合发展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女真 

  《金史》卷67《留可传》:“徒单部之党十四部为一,乌古论部之党十四部为一,蒲察部之党七部为一,凡三十五部完颜部十二而已,以三十五部战十二部,三人战一人也,胜之必矣”徒单、乌古论、蒲察、完颜皆相当于种,其下分别统7—14部不等,在对完颜氏的战争中,徒单、乌古论、蒲察三个种联合起来,只不过这种联合是暂时的 

  女真人最大的特点是一种一姓,其下的部落皆同姓,因此才要对种内各部作进一步区分《金史》卷66《完颜勖传》:“凡部族,既曰某部,复曰某水之某,又曰某乡某村,以别识之”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金史》卷59《宗室表》:“金人初起完颜十二部,其后皆以部为氏,史臣记录有称宗室者,有称完颜者称完颜者亦有二焉,有同姓完颜,盖疏族,若石土门、迪古乃是也;有异姓完颜,盖部人,若欢都是也”“宗室”、“同姓”即“种人”,“异姓”即附落、“部落”完颜氏形成固定的联盟,这是其后来征服其他种的前提和基础 

  综上,复合型种的进一步演进,可归于同一类型的各族,不论是衍生型还是联合型,彼此间也存在一定差异,但外在的军事需要皆是最主要的动力不论是衍生型还是联合型,只要得以巩固,就已经踏入国家的门槛了 

   

  通常情况下,种之下的部落都是血缘组织也有无亲属关系者联合为一部的例子如,《魏书》卷103《蠕蠕传》,木骨闾“坐后期当斩,亡匿广漠溪谷间,收合逋逃得百余人,依纥突邻部”纥突邻种下的这个附落,是通过“收合逋逃得百余人”建立起来的,内部显然不具有血缘关系但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一般来说,部落仅有裂变、没有聚变单一型种实际就是一个独立的部落,就其内部结构而言,二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因此,单一型种也是仅有裂变、没有聚变 

  《魏书》卷101《吐谷浑传》: 

  吐谷浑,本辽东鲜卑徒河涉归子也涉归一名弈洛韩,有二子,庶长曰吐谷浑,少曰若洛廆归死,若洛廆代统部落,别为慕容氏涉归之存也,分户七百以给吐谷浑吐谷浑与若洛廆二部马斗相伤,若洛廆怒,遣人谓吐谷浑曰:“先公处分,与兄异部,何不相远,而马斗相伤!”吐谷浑曰:“马是畜耳,食草饮水,春气发动,所以斗斗在马而怒及人,乖别甚易,今当去汝万里之外 

  北方民族的嫡庶之制不像中原汉人那样严格,吐谷浑作为庶长子亦是有资格成为慕容部首领的正是为了防止权力交接过程中的竞争和内乱,涉归生前立若洛廆为继承人之后,分给吐谷浑少量部众,使之另成一部,就是若洛廆说的“先公处分,与兄异部”,也就是使吐谷浑部成为慕容鲜卑的别部由此看来,单一型种或者复合型种中的宗种部落,导致裂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权力继承导致吐谷浑率部迁徙的导火线是两部马斗,证明对资源的再分配,特别是对牧场的再分配,也是导致种和部落裂变的原因之一概言之,导致种和部落裂变的主要原因是权力和资源的再分配 

  我们应注意到,羌人“忍生九子为九种,舞生十七子为十七种”,这种最大限度的种的裂变,背景是“忍季父卬畏秦之威,将其种人附落而南,出赐支河曲西数千里,与众羌绝远,不复交通其后子孙分别,各自为种,任随所之……忍及弟舞独留湟中,并多娶妻妇”因部分羌人迁往赐支河曲以西,导致湟中地区的资源再分配,或者说,因部分羌人外迁,湟中地区资源相对过剩,这是忍与舞两种得以实现最大限度裂变的前提和基础显然,在资源充分的情况下,种与部落的裂变总是倾向于达到最大限度 

  种的裂变的最大限度也受制于人口基数 

  单一型种的平均人口数字找不到直接的史料记载,我们先参照一组秽貊族系的数字《三国志》卷30《魏书·东夷传》记载,马韩“凡五十余国大国万余家,小国数千家,总十余万户”,平均每国2000户左右“弁、辰韩合二十四国,大国四五千家,小国六七百家,总四五万户”,平均也是每国2000户左右夫余,“诸加别主四出,道大者主数千家,小者数百家”,夫余国的“加”,与三韩的“国”地位相当裴松之注引鱼豢《魏略》记载,卫氏朝鲜“相历谿卿以谏右渠不用,东之辰国,时民随出居者二千余户”,作为大贵族,历谿卿直接控制的人口在2000户左右总之,秽貊诸族最大规模的社会组织的人口平均在2000户左右 

  草原民族亦有类似的数据《三国志》卷30《乌丸鲜卑传》裴松之注引王沈《魏书》: 

  乃分其地为中东西三部从右北平以东至辽,接夫余、貊为东部,二十余邑,其大人曰弥加、阙机、素利、槐头从右北平以西至上谷为中部,十余邑,其大人曰柯最、阙居、慕容等,为大帅从上谷以西至燉煌,西接乌孙为西部,二十余邑,其大人曰置鞬、落罗、日律、推演、宴荔游等,皆为大帅,而制属檀石槐 

  檀石槐三部总计60邑左右,共12位大人,平均每位大人控制5邑左右后轲比能控制中部与西部,素利、弥加、厥机控制东部,轲比能拥有部众“十余万骑”,由此上溯,檀石槐三部中的一邑大约可以拥有3千余骑,总人口大约在3千户左右大人中有慕容,可证大人是复合型种的首领,则其下的邑为部落或单一型种可见鲜卑人的部落平均人口为两三千户 

  《隋书》卷84《铁勒传》: 

  铁勒之先,匈奴之苗裔也,种类最多自西海之东,依据山谷,往往不绝独洛河北有仆骨、同罗、韦纥、拔也古、覆罗并号俟斤,蒙陈、吐如纥、斯结、浑、斛薛等诸姓,胜兵可二万伊吾以西,焉耆之北,傍白山,则有契弊、薄落职、乙咥、苏婆、那曷、乌讙、纥骨、也咥、于尼讙等,胜兵可二万金山西南有薛延陀、咥勒兒、十槃、达契等,一万余兵康国北,傍阿得水,则有诃咥、曷嶻、拨忽、比干、具海、曷比悉、何嵯苏、拔也未渴达等,有三万许兵嶷海东西有苏路羯、三索咽、蔑促、隆忽等诸姓,八千余拂菻东则有恩屈、阿兰、北褥九离、伏嗢昏等,近二万人北海南则都波等虽姓氏各别,总谓为铁勒 

  此处称铁勒诸姓,参照“北狄以部落为类”的记载可知,一姓即一部落,亦可视为一个单一型种以每户出兵一人估算,蒙陈、吐如纥、斯结、浑、斛薛等5姓,平均一姓4000户;契弊、薄落职、乙咥、苏婆、那曷、乌讙、纥骨、也咥、于尼讙等9姓,平均一姓2000余户;薛延陀、咥勒兒、十槃、达契等4姓,平均一姓约3000户;诃咥、曷嶻、拨忽、比干、具海、曷比悉、何嵯苏、拔也未渴达等8姓,平均一姓不到4000户;苏路羯、三索咽、蔑促、隆忽等4姓,平均一姓2000余户;恩屈、阿兰、北褥九离、伏嗢昏等4姓,平均一姓近5000总计34姓,平均每姓约3000 

  西南夷的数据与此接近《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列传》:“贤栗等遂率种人户二千七百七十、口万七千六百五十九,诣越嶲太守郑鸿降,求内属”其种人即一个单一型种,人口为2770户,更接近草原民族的数字 

  但羌人的数字要少得多《后汉书》卷87《西羌传》:“蜀郡徼外羌龙桥等六种万七千二百八十口内属”,“蜀郡徼外羌薄申等八种三万六千九百口复举土内属”,龙桥等六种平均每种不到3000人,薄申等八种平均每种4500人,按一户5人计,只有600户、90016《邓训传》:“迷唐伯父号吾乃将其母及种人八百户,自塞外来降”,一种是800看来羌人的单一型种平均仅有八九百户 

  大体上说,单一型种的平均人口,东北诸族为2000户、北方草原诸族为3000户,西南民族的数字介于二者之间,最少的是羌人由此来看,弁韩、辰韩“大国四五千家,小国六七百家”,可能正是单一型人口的上下限换言之,少于六七百家的单一型种很难生存,这是下限;达到四五千家的单一型种则面临裂变,或是向三级社会组织演进,这是上限 

  由于是“弱则为人附落”,复合型种内部每个“附落”的人口数字可能是远远低于本种部落的据《辽史》卷33《营卫志·部族下》,契丹各部所辖石烈数分别为,五院部4、六院部4、乙室部2、品部2、楮特部2、乌隗部2、涅剌部2、突品不部2、突举部2五院部、六院部由迭剌部析置,则原契丹八部中,迭剌部辖8石烈,其他7部每部仅有2石烈显然迭剌部属于本种的部落,其他7部为依附部落向前追溯,阻午可汗重组八部时计有12“营”,迭剌部6营,非迭剌部6由此推测,本种与“附落”之间的人口比例,大体在1112之间,可能这是本种得以控制附落的正常比例超出这种比例的话,要么意味着复合型种的裂变,要么意味着复合型种演进为三级组织 

  结语 

  中古北族步入国家形态以前,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宗族组织,也就是父系继嗣群宗族首领往往习惯由同一家族产生,但却并不存在明确的继承原则,首领威权不足即导致宗族的裂变在自然资源相对于人口显得过剩的地区,宗族组织倾向于最大限度的裂变,这也是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最佳方式当人口相对于自然资源显得过剩时,宗族组织之间因对资源的竞争而形成对抗,这种外在的压力迫使宗族组织扩大规模、彼此吞并弱小宗族无法保持独立,只有被迫或自愿地依附某一强大的宗族,这就是《后汉书》卷87《西羌传》说的“弱则为人附落”强大的宗族组织规模越来越大,内部构成也越来越复杂简单地说,是以强大宗族为核心,控制一些弱小宗族,形成一个宗族群,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复合型种史书称这样的强大宗族为“宗种”、“种人”、“宗族”等,称其控制下的宗族为“附落”、“部落”,当然,这两种宗族组织史书中也皆称之为“部落”这种宗族群成为凌驾于宗族之上的新的社会组织,并逐渐成为中古北族通行的社会组织中古北族除羌人以外,其他民族最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可能皆以宗族群为主换言之,北族前国家时代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可能是两级制,即宗族群下辖宗族的模式 

  控制力和威权不足导致的宗族“强则分种为酋豪”的裂变,与资源和人口压力导致的“弱则为人附落”的聚变,成为中古北族社会组织变迁的主旋律英国著名人类学家埃文思-普里查德对非洲努尔人的研究表明,努尔人宗族组织的演变是以裂变为主,不存在明显的聚变趋势,这可能是努尔人始终停留在前国家社会的最重要原因中古北族则存在比较明显的聚变趋势,这是其向国家演进的内在动力 

  宗族群的进一步发展至少可以分为衍生型、联合型两种类型宗族群的衍生型发展,第一步是主导宗族群的宗族,即“宗种”,以自己首领的兄弟子侄取代依附宗族即“附落”的原首领,将控制变为统治为完成这一转变,一方面要利用宗族的传统,将本不同源的“宗种”和各“附落”想象为出自同源的裂变,另一方面则要发明起源神话,以证实这种想象的裂变,以此为依据,打造出包含若干“宗种”的宗族群这种新型的宗族群我们可以称之为宗种群第二步,宗种群下的每一“宗种”都通过吸纳或征服拥有自己的“附落”至此,社会组织发展为三级制,宗种群(种)——宗族群(支系)——宗族(附落)宗族群的联合型发展,往往是几个宗族自愿形成联盟,并由最强大的宗族中推举产生联盟的首领,由此发展出社会组织的三级制,联盟——宗族群——宗族衍生型的典型个案是拓跋鲜卑,联合型的典型个案是契丹八部 

  不论是衍生型三级社会组织还是联合型三级社会组织,经历进一步的改造都可以形成早期国家,但其也皆是不稳定的社会组织,首领威权不足时即宣告瓦解最典型的个案是鲜卑檀石槐建立的大联盟,“檀石槐年四十五死,子和连代立和连材力不及父,而贪淫,断法不平,众叛者半灵帝末年数为寇钞,攻北地,北地庶人善弩射者射中和连,和连即死其子骞曼小,兄子魁头代立魁头既立后,骞曼长大,与魁头争国,众遂离散”三级社会组织要么向早期国家演进,要么退回到二级社会组织,这种不稳定性导致其具有明显的过渡时期的特点,是由前国家形态向早期国家演进的过渡时期由此看来,草原民族前国家形态下最典型的社会组织是两级制,宗族群—宗族明白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史料中一些特殊概念的内涵可能是研究北族社会史的一把钥匙 

  〔作者杨军,吉林大学文学院教授长春130012 

  (责任编辑:张云华) 

  来源:《历史研究》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