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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文书学”:超越断代文书研究

发布日期:2014-08-10 原文刊于: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7月25日A-05版
黄正建

 

中国古代史学界近代以来发展出几种新的学问,即简帛学、敦煌学、徽学,以及黑城学等。这些学问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出土或传世的文书,包括简帛文书、敦煌吐鲁番文书、黑城文书、徽州文书,时代从战国秦汉直至明清。但是,虽然上述学问研究的对象多是文书,中国却并没有自己的“古文书学”。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文书研究是随着出土或传世文书的不断发现而逐步扩大兴盛、却又各自为界的,所以,只有在这些文书的数量足够多、研究足够丰富、积累足够厚重、交流足够频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建立“中国古文书学”。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跨断代的“古文书研究班”成立已经两年,举办了22次文书研读,各断代文书研究者进行了充分交流,成立“中国古文书学”的时机已经成熟。

那么,“中国古文书学”作为一门学问或一门学科,应该如何认识呢?这里想谈谈几点个人浅见,以为抛砖引玉。

第一、何为“文书”。“文书”在不同时代含义不同,即在古代各朝代各场合也有不同含义。《论衡》说“萧何入秦收拾文书,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论衡》卷13)。”这里的“文书”实指律令图籍之书(参《史记》卷53),所以《论衡》又说:“能斫削柱梁谓之木匠,能穿凿穴坎谓之土匠,能雕琢文书谓之史匠(同上,卷12)”;“萧何所以能使樊、郦者,以入秦收敛文书也,众将拾金,何独掇书,坐知秦之形势,是以能图其利害(同上)”。到唐代,《唐律疏议》对文书有明确定义,规定“官文书”指“制、敕、奏抄”之外的“文案及符、移、解、牒、钞、劵之类(《唐律疏议》卷25)”,“私文书”则指“私文契及受领劵、付抄帖(同上)”之类。这时定义的“文书”,已经与各种成书的著述有了明显区别。唐以后的“文书”基本延续了这一定义。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文书”只指各类著述及诏书之外,官民处理各种事务时、按一定规格撰写的原始文件。

第二、何为“古文书”。按照以上关于“文书”的定义,举凡古代的文书都可以称为“古文书”。从上述《唐律疏议》关于文书的定义,可以看出举凡文书,都涉及上行、下行、平行,或付出领取,立契签约,总之并非只有单一作者。因此早期的日本学者认为只有“甲方向乙方传达某种意愿”者,才是“古文书”,它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发出者,2接受者,3事项(福尾猛市郎等《古文书学入门》、高尾善希《やさしい古文书の读み方》)。当然,现在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扩大“古文书”的范围,将虽无授受关系,但用于对证、核查意义上的帐簿、证书等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典籍、日记等——佐藤进一《新版古文书学入门》)。“中国古文书的定义应该与此不同。由于“中国古文书”的概念主要建立在对大量出土简帛和文书研究的基础上,因此“中国古文书”应该专指出土的文书(明代之前)及传世的文书(宋元之后),其中出土文书中既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文书”也包括帐簿等。这一点,是由中国近代以来各断代文书逐渐大量出土或发现以后,研究越益兴盛的现状决定的。

第三、何为“古文书学”。古文书学起源于欧洲,是伴随着对国王敕书及各种证明文件的辨伪,从实用走向一门学问的。1681年法国的修士撰写了6卷本的《古文书学》;十八世纪中期,德国在两所大学中开设了古文书学课程。明治时代西欧的古文书学影响到日本,日本古文书学遂呈兴盛发达之势。在日本,与古文书学相关的著作不胜枚举,除研究著作、入门书外,还有专门为学生编辑的“练习”用《古文书选》,因为在日本,不懂古文书是考不上历史系“日本历史专业”研究生的。日本还有全国性的“日本古文书学会”,编辑有《古文书研究》杂志,一年2期,到今年为止已经出版了72期。日本古文书学兴盛的原因,在于日本自从六国史之后,再也没有修撰国史,大量处理行政事务的文书保存于寺院、神社(在日本,战火一般不会烧到寺院和神社)、战国大名家、村町的个人家中。研究日本中世和近世历史,若不懂古文书学是无法研究的。中国则不同,历代都有修史传统(唐以后形成官修史书制度),行政文书定期废弃,其内容写入了国史。由于战乱频繁,私人契约文书等也多无保存。这就形成了在中国研究古代史主要依靠史书、政书、笔记、文集等成文著作的传统。因此虽然中国现代史学受日本影响很大,但唯独“古文书学”似乎对我国史学界影响甚微。

这种情况近年有所变化。这首先是出土文书(这里的“文书”是最广义的概念)的大量涌现,特别是战国秦汉简帛、敦煌吐鲁番文书、黑城文书、明清传世文书等。随着对这些文书的整理研究,文书在历史研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与此同步,对各断代文书的研究渐成规模,各自形成了有相对固定对象、方法的专门学问如文章开头所说的简帛学、敦煌学、徽学,乃至黑城学等。这些不同的专门之学又同时具有非常重要的共性,即研究的都是当时时代的原始资料,而以文书的形式存世。总结文书研究的共同经验,提高文书研究的学科地位,就成了现今史学界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古文书学”的建立就水到渠成了。

第四、中国古文书学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日本学界将“古文书学”定义为史学的辅助学科,似乎更偏重它的文献学意义。我想中国古文书学的地位应该不只是史学的辅助学科,而是史学研究的一个领域,既包含文献学意义的研究,也包括历史本身的研究。

日本古文书学界将古文书研究分为“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前者即所谓“物质史料”,包括文书的材料、形状、字形、花押、印章等。后者即所谓“文献史料”,包括样式(书式)、文章内容、文体、用语等。参照日本史学界的定义和分类,我对中国古文书学有以下意见。

1定义:中国古文书学研究的主要是出土或传世的、近代之前的文书资料。其特点是:第一具有原始性,是当时的遗存物;第二以手写为主,基本不包括雕版印刷的文献,但若有文书集成或文书档案类刊本,似亦可包括。至于材料,则不论甲骨、青铜器、简帛、纸张和砖石。但墓志类石刻不应包括在内。

这些文书资料是否应该包括“典籍”呢?似乎不应包括。李学勤先生就认为简帛学可分为“典籍”和“文书”两类,可“把简帛学划分简帛书籍、简牍文书两个学科分支”(李学勤《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1949-2009)》序)。这“简牍文书”分支,就应该属于“中国古文书学”的研究范围。这一点与日本对古文书的定义相同,即日本学者也往往不把“典籍”包括在“古文书学”范围内。

这些文书资料是否只指“行政文书”呢?恐怕未必。由于我们的古文书学主要建立在出土文书(宋以后也有传世文书)研究的基础上,这一点与日本古文书学不大相同,因此所涉范围要适应已有研究范围而作相应扩大,即不仅行政文书,其他如法律文书、户口帐田亩帐差科簿名籍等各种帐簿,以及遣策衣物疏等,都应包括在内。

2、研究对象:可参考日本学界的定义,将研究对象划分为形式和内容两部分。形式包括物质形态(书写材料)、花押、印章、文体、书式等;内容则指文书所涉内容。

3、研究方法:各断代的文书学已经有了丰富的研究经验及方法,例如拼接的方法、认字的方法、辨伪的方法,以及考证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统计的方法等等。这一点还需要认真总结归纳。

最后谈一点今后的发展。

第一,建立“中国古文书学”,希望能得到国内学者的支持和响应,并共同探讨这门学问成立的可能性、必要性。第二,要进一步明确“中国古文书学”的概念、定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并与其他类似学科例如文献学、史料学、档案学等相比较。第三,要宣传“中国古文书学”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知识,将其作为今后中国古代历史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门学问来推进。第四、要拿出研究成果。首先可以是不同时代文书共性和个性的研究,比如同样是牒、帖、状、辞等,各时代的适用范围大不相同,有学者就提出某些文书可能存在从高层使用向底层使用即适用性下移的规律。这一问题就值得探讨。

总之,提出“中国古文书学”,是目前各断代文书研究走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建立了这一学科,就能充分发挥群体力量,整合各断代文书研究的特长,互相比较互相启发互相促进,将中国古代文书和古代历史的研究推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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