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之际的动荡格局与权力更迭
·中国古代社会危机与国家应对笔谈·
春秋战国之际的动荡格局与权力更迭
苏辉
春秋到战国这一段在中国古代是非常重要的变革时期,举凡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礼制、风俗等方面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前儒称为“战国者,古今一大变革之会”[①],整个社会都处在动荡不安的状态之中,而各阶层面对不断的革新以及由此带来的冲击时,反应各异,或调整适应,或随波逐流,或拒绝对抗,有识之士既觉察到其中蕴含的危机,同时也敏感地捕捉着有利的时机,交织成一幅炫丽多彩的世变图。春秋时期各国已经在不断突破旧有礼制的束缚,在军制、田制、税赋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晋国的“作爱田”、“作州兵”,鲁国的“初税亩”、“作丘甲”及“用田赋”,郑国的“作丘赋”,至战国早期波及各个大国的变法,更可以看做是量变积累成为质变,春秋以来的变革达到了最高潮,讨论社会分期的学者或以春秋战国之际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分野,正是看到了其中社会性质的转变。
张荫麟先生指出:“论世变的剧繁,战国的十年,每可以抵得过春秋的一世纪。”[②]春秋战国之际处在交替的当口,新旧特征错杂,更显纷乱。《孟子·梁惠王上》:“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③]《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政由五伯,诸侯恣行,淫侈不轨,贼臣篡子滋起。” [④]世变每每伴随着权力的更替和社会阶层的沉降,反过来又会推动社会变革继续深入,如同摆锤之间的动量传递,相得而益彰,故从权力更迭的角度进行考察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大国局势趋缓,矛盾集中于国内权力斗争,能否采用正确的策略以掌控政局成为国君避免失政的关键。春秋后期自“向戌弭兵”后,晋与楚的争霸告一个段落,中原地区已经鲜有大规模的交战,各国之间也保持了一个相对平稳的态势,但原先因为对外战乱而掩盖的内部权力纷争却相继爆发,引发一轮新的动荡,影响较大的是鲁国三桓四分公室,晋国六卿倾轧和齐国田氏的逐渐专政。公元前403年韩、赵、魏的诸侯地位被周王承认,是所谓三家分晋。田和也在公元前386年正式取代姜齐,如愿以偿成为天子所封的诸侯。
《吕氏春秋·长见》记周公与太公论治国[⑤],齐以“尊贤上功”,鲁则“亲亲上恩”,太公指出“鲁自此削矣”,周公评论齐“非吕氏也”,类似的记载又见《韩诗外传》和《淮南子·齐俗》。齐、鲁两国的情况后来果如其言,恰好代表了失政与亡国两种模式,以春战之际各国观之,齐、晋、宋属于政权更迭,卿大夫取而代之,对于原先的君主而言是亡国了。宋国政权归于同姓的戴氏,与齐、三晋稍有差异;另一种是鲁、郑、卫等属于国君失政的类型,同姓大夫掌权,国君虽未失位,但手中已经没有多少权力可以支配,国力日渐削弱。所有这些政局的动荡都发生在春秋战国之际的这段时期,可见不是一个特例,而是在大多数国家接连发生并且具有普遍性质的事件,当时人已经开始反思并有了考察的结论。
《左传》昭公三年载晋叔向与齐晏子之间的对话,晏子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叔向曰:“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⑥]两人对于本国君主的失政已经确信不移,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失民。《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载赵简子问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何也?”史墨的回答是:“……天生季氏,以贰鲁侯,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鲁君世从其失,季氏世修其勤,民忘君矣。虽死于外,其谁矜之?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民不知君,何以得国?”[⑦]史墨的话清楚地表明,春战之际世人对于君臣的易位的评判标准在于得民与否,与晏子的观点是一致的,“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道出了其中的残酷现实与客观规律。
当然,这只是国君失政的一个必要条件,能否实施巩固权力的正确策略与措施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楚国君主既未失政更没有亡国的史实就是一个很好的镜鉴。楚国权力斗争的事件虽然时有发生,但国君还牢牢把持着大权,未出现“大夫陪臣执国命”的结果,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二十三《春秋楚令尹论》也指出:“楚以蛮夷之国,而自春秋迄战国四五百年,其势常强于诸侯,卒无上陵下替之渐者,其得立国之制之最善者乎。楚以令尹当国执政,而自子文以后……皆公族子孙,世相授受,绝不闻以异姓为之,可以矫齐、晋之弊。然一有罪戾,随即诛死……绝不赦宥,可以矫鲁、卫、宋之弊。以肺腑而膺国重寄,则根本盛强。以重臣而骤行显戮,则百僚震惧。且政权划一,则无牵制争竞之病。责任重大,则无诿罪偷安之咎。楚之国法行而纲纪立,于是乎在。”[⑧]顾栋高指出楚能避免中原诸国君主失政的弊端,立国之制是主要的缘由,很有见地。这立国之制就包括郡县制较早、普遍地施行,避免分封的世卿制度而以令尹总政,军队调遣和百官、将领的任免权均掌控在楚王手中[⑨]。郡县制、选官制的设计原则都是加强君主集权,保证权柄的源头归于楚王。楚国在春秋各国中较早推行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故能能够始终掌控政局,防范各种威胁到君位的隐患。
整个战国时代,各国国君将权力结构的平衡作为治国的一个主要方面,对于宗族的控制使用方面,楚国通过变法及吴起之死的契机整治了王宗大族的力量;魏国难得看到宗室出任要职,偶有突出者即受排挤冷遇,魏国金文上也基本看不到王族宗亲的任官[⑩];赵国虽借助宗室,最后还是滑向嬖人用命的怪圈;韩之宗室的力量广大,故韩君尤重申不害之术,久而久之陷入国势积弱的境地;秦之宗族更是难以插手国政,秦君将权力放手交给客卿;齐对于同姓封君大臣如靖郭君、孟尝君也是防范多于信任。至于卿族已经无法重现春秋后期那种把持国政的辉煌,偶尔的弄权也只是个别的现象,且时间无法持续太长,这与制度上的约束和权力架构中的预防有关,非不想,实际不能也,如燕之乐毅、齐之田单、赵之李兑、秦之魏冉、吕不韦,国君的一道命令即可夺其权,三晋与田齐之事已不可复制。
二、春秋、战国两个时期革新最核心的差异在于是否以君主集权为旨归,因此,变法的效果也不同。郡县制、选官制、俸禄制的施行为君主掌控国内庞大的官僚系统和军队控制权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原有的世族世官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童书业先生认为:“凡有封土即有人民,得组织武装,为独立之资。春秋以来,凡天子之不能制诸侯,诸侯之不能制大夫,以至大夫之不能制家臣,悉由于此。故封土赐民之制,实为造成割据局面之基础。及谷禄制度兴,臣下无土地人民以为抗上之资,任之即官,去之即民,在上位者任免臣下无复困难,乃有统一局面出现之可能。故谷禄制度之兴,实春秋战国间政治、经济制度上之一大变迁。”[11]战国时期大臣专权并威胁到君位的少之又少,因此《春秋大事表》“春秋乱贼表”所列的大量“弑君”、“出君”事件[12],到战国时期已较为罕见。
春秋时期的各项革新更多出发点是类似子产所谓“救世”,国君虽也参与其中,但卿大夫世族才是最终的受益者,权力渐次下移,从大夫执国命到陪臣执国命,乱象丛生。孔子评论道:“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13]显示出不同执政系统的稳定程度,由于周天子的权威已经不可维持,陪臣的弄权也不得人心,只剩下诸侯国君的集权政体才是合乎情理的选择,无论是权力继承保持正常的楚国,还是新君上台的三晋和田齐,无一例外都通过变法来削弱世卿大族的权势,选用出身低层的可控人才,培养忠于国君的官僚群体,从而回归稳定的权力循环体制。所有的变法都是在国君的主导下完成,隐含在一系列措施后面的宗旨就是君主集权,这是春秋、战国两个时段变革最核心的差异。三晋和田齐的掌权者也通过一系列加强国君权威的措施,完成了从强卿到国君的角色身份变换,春秋以来国君权力分散走低的趋势至此出现转机,开始了君主集权占据主流的时期,在弊端没有显露之前,首先还是要肯定其积极的历史作用。
三、国家体制的变化影响到权力格局的分布与势力消长,使君主集权成为最可行、能救急的模式。君不得民则失政已经深入时人的思想,“君子之泽五世而斩”[14],德君之政也保不住子孙在位,故制度的调整或改良就成为常保权力的一个硬性要求,客观上促进了革新的深入与加速,造成权力架构的重新分配,以及各方所占比重的升降以及势力的消长,春秋以来士人阶层的崛起更加速了这个过程。相对于春秋时期,战国时代的顶层资源重组分配,权力主要是从世袭贵族阶层分出,其中大部分归于国君,小部分平均到中下阶层,这与庶人的自主意识增强,力量壮大有直接的关系。数量日益上升的国家编户齐民,扩大了兵源,贡纳租税占了国家财政的相当比重,同时国野界限模糊,不仅体现在领土概念上,也切实落在具体的制度层面[15];乡里行政制度渐渐严密,国家控制加强,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整个行政权力架构对下层民众的倚重。徕民政策作为一项有效的手段常被运用,重视人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因此,全面的社会变革导致了新的国家形态产生,童书业先生指出:“春秋之末,‘宗法’、‘封建’之制开始解体,新国家已在形成过程中。”[16]战国时期各国“务在强兵并敌”,“海内争于战功矣”[17],其目的都在于驱民以备战,励战体制为国家形态的转变提供了润滑剂。如果不能顺应这种变化,后果必定是失政亡国,中山国的灭亡就与君臣喜好空谈儒学的人才而不重视备战有直接的关系[18]。
在这个大变革的阶段,权力更迭对后来局面产生直接影响的便是君主集权的加重,军、政、民均归于主上,正如《管子·七法》所概括的:“治民有器,为兵有数,胜敌国有理,正天下有分。”[19]由此引发了下层士人的兴起和各种变革制度的施行,并奠定了战国诸雄并峙的格局,对于当时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楚、秦、三晋出土文献中战国官制研究”(10czs016)的成果
〔作者苏辉,1977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
[①]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末《叙论》四,《船山全书》第十册,长沙,岳麓书社,1988年,第1180页。
[②] 张荫麟:《老清华讲义:中国史纲》,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7页。
[③] 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页。
[④] 《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09页。
[⑤] 王利器:《吕氏春秋注疏》,成都,巴蜀书社,2002年,第1123-1124页。
[⑥]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234-1237页。
[⑦]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1519-1520页。
[⑧]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840页。
[⑨] 杨范中、祝马鑫:《春秋时期楚国集权政治初探》,《江汉论坛》1981年第4期。
[⑩] 苏辉:《战国兵器铭文的重要史料价值》,《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
[11]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70页。
[12]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第2500-2521页。
[13] 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74页。
[14] 杨伯峻:《孟子译注》,第193页。
[15] 许倬云:《东周到秦汉:国家形态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
[16] 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345页。
[17] 《史记》,第685页。
[18] 李学勤:《平山墓葬群与中山国的文化》,《文物》1979年第1期。
[19] 赵守正:《管子注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