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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军移镇沙州史事钩沉

发布日期:2020-01-10 原文刊于:

                                                        杨宝玉
(《敦煌研究》2018年第2期)

内容摘要:主要论证了凉州失陷后率领河西军移镇沙州的人为杨休明,亦讨论了河西军移至沙州的时间。认为以前学界之所以流行率军移镇者为杨志烈的说法,是因为将 P.2942 中“玉门过尚书”一语误解为尚书经过玉门关,将原句的主语和宾语倒置了,原卷该句的正确解读应是玉门军将士祭拜尚书,其文意与传世史籍有关杨志烈在凉州陷落之前即被害于甘州的记载相符。 P.3952 P.40723)是特殊时期的度牒代用品,可以佐证率军移镇者确为杨休明,而因战乱与唐廷联络困难,移镇沙州初期杨休明还没获得节度使正授,以致两件文书对奏事者杨休明职任的表述方式非常特殊。唐廷接获奏报并认可杨休明为节度使和移镇沙州既成事实的时间是大历元年(766)五月,而据 P.2942 抄存的多则判文分析,移镇的实际发生时间则早于此,为永泰元年(765)秋冬或稍早些时候。

关键词:沙州;河西军;移镇;杨休明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廷抽调了大批河西军将士东向平叛,以致留守河西的兵力严重不足,难以抵御吐蕃的汹汹攻势。唐代宗广德二年(764)河西军治所所在的凉州城失陷①,河西军被迫移镇,最终移至河西走廊最西端的沙州。此后直到唐德宗贞元二年(786)被吐蕃占领②,沙州一直是河西军的治所。这一时期在河西军发展史和敦煌地区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以后的归义军史也有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现存相关史料不甚充足,对某些关键史料的解读又不够妥当,这段历史中的有些问题还需要深入讨论,其中关于率军移镇沙州的人究竟是谁及河西军移到沙州的实际时间,看似小问题,却关涉到对凉州失陷后河西与伊西北庭政治、军事史的整体解读,将其辨析透彻后,原来一些纠结难解的问题便可以逐步理顺,甚至迎刃而解。故笔者不揣浅陋,试就这两个问题略陈管见,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学者教正。

 

 传世史籍对率军移镇者的记述及今人的否定意见

 

《资治通鉴》卷223代宗广德二年(764)十月条记:


 

怀恩之南寇也,河西节度使杨志烈发卒五千,谓监军柏文达曰:“河西锐卒,尽于此矣,君将之以攻灵武,则怀恩有返顾之虑,此亦救京师之一奇也!”文达遂 将众击摧砂堡、灵武县,皆下之,进攻灵 州。怀恩闻之,自永寿遽归,使蕃、浑二千 骑夜袭文达,大破之,士卒死者殆半。文达将余众归凉州,哭而入。志烈迎之曰:“此行有安京室之功,卒死何伤。”士卒怨其言。未几,吐蕃围凉州,士卒不为用;志烈奔甘州,为沙陀所杀。[1] 


《资治通鉴》于此处还引章钰《胡刻通鉴正文校宋记》曰:


十二行本“杀”下有“凉州遂陷”四字。


关于杨志烈被杀一事的后续处理,《资治通鉴》卷224代宗永泰元年(765)条记:


闰十月,乙巳,郭子仪入朝。子仪以灵武初复,百姓凋敝,戎落未安,请以朔方军粮使三原路嗣恭镇之;河西节度使杨志烈既死,请遣使巡抚河西及置凉、甘、肃、瓜、沙等州长史。上皆从之。[1]7185

 

文中“河西节度使杨志烈既死”下尚有注曰:


杨志烈死见上卷广德二年。


 即指前引《资治通鉴》文,再一次明确了杨志烈死于广德二年。

是知,当反叛唐朝的仆固怀恩南寇时,河西节度使杨志烈以大局为重,为力保唐廷,派遣监军柏文达率河西精锐进击仆固怀恩的老巢灵州,此举有效地缓解了京师之困。然而,当柏文达率领伤亡惨重的残军归来时,杨志烈沉浸于“此行有安京室之功”的欣慰,没能充分体恤属下将士的悲苦,一句“卒死何伤”招致“士卒怨其言”,兵将的不满情绪开始积聚。不久,吐蕃围困凉州城,将士们的不满被迅速引发,“士卒不为用”,以致“志烈奔甘州,为沙陀所杀”,凉州城也被吐蕃攻破。

上引章钰《胡刻通鉴正文校宋记》中所说的十二行本《资治通鉴》乃是刻印精良的宋本,该本于“杀”字之下还有“凉州遂陷”四字,可证杨志烈被杀在先,凉州陷落在后。这样,河西军以后的史事,包括因凉州陷落而移镇沙州便与杨志烈没有直接关系了。

 如上所述,部分将士本已怨怼杨志烈,不为其所用,而“跳身西投甘州”③的杨志烈的突然被杀,更使得河西军需要一位新的领导者来凝聚力量、统一指挥。其时由于已攻占河陇大片疆土的吐蕃的阻隔,河西军与唐廷的联系极其困难,唐廷不可能及时获得消息并委派新的节度使,而军中不可一日无帅,战时尤其如此,自军中推举临时代任者已成必然。

那么,这位于危急时刻接掌河西军并率军移镇的将领是谁呢?《资治通鉴》卷224大历元年(766)条记:


夏,五月,河西节度使杨休明徙镇沙州。[1]7191


显然,接掌河西军的人是杨休明,率军移镇的人也是他。

可以说,两《唐书》及《资治通鉴》等对杨志烈自受困凉州至西奔甘州,再至被沙陀杀害,朝廷获悉后拟遣使河西以巡抚善后的记述完整一致,对杨休明率军移镇的记载亦清晰明确,这些记载与当时情势事理亦相合,本不应有什么争议,似乎也没有讨论的必要。

但是,近三四十年来却有不少学者质疑杨志烈死于甘州的记载,认为《通鉴》所述有误,杨志烈非但没有死于甘州,还率军经过玉门关移镇到了沙州,他本人甚至更西行至伊西庭征兵,最终被西突厥杀害于伊州与北庭之间的长泉。此说由唐长孺先生最先提出。 1980年,唐先生发表《敦煌吐鲁番史料中有关伊、西、北庭节度使留后问题》[2]一文,结合传世史籍和敦煌文书探讨了安史之乱后伊西北庭和河西历史中的多个重要问题,取得了非常卓越的学术成就,为以后的研究者开辟了道路,指引了方向。但在个别具体问题上,近四十年后的今天看来还有待斟酌。该文对凉州失陷后杨志烈的行迹进行了推测:“假定他于广德二年末或永泰元年初投奔甘州,为了征集兵马救援河西,那时他兼领伊、西、庭节度,就由甘州出发至建康军,经肃州、沙州,出玉门,径赴北庭。”

唐先生治学非常严谨,并没有给出最后结论,在该文之末很审慎地说:“以上所述仅是一种推测,并无充分证据。”

但是,后来的一些研究者却没有注意唐先生后面的提示,而直接完全接受了唐先生的上述假设,并进一步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探讨伊西北庭和河西历史上的其他问题,遇到颇为纠结的问题时或强行曲解或随意忽略,以致一些原本简单明晰的问题越辩越复杂。关于凉州失陷后率军移镇沙州的人究竟是谁,即属这类问题,传世史书所记的杨休明被否定,凉州陷落前就已被杀害的杨志烈被误判为移镇的主导者,由此,移镇沙州初期的某些事件被误归入杨志烈名下,甚至赴伊西庭征兵并遇害的节度使也被误断为杨志烈,而这些活动的真正主角杨休明则被忽略,河西与伊西北庭相关时段的史事也因人物错乱而出现诸多不可解之处。因而,此一问题实有再辨的必要。

 

 对杨志烈“出玉门”假设之依据的分析

 

上引假设否定传世史书关于杨志烈遇害于甘州记载的依据,是法藏敦煌文书P.2942145行有“玉门过尚书”一语,唐先生认为这五个字的意思是“他已过玉门”[210,并据此认为他(文书中的“尚书”,即杨志烈)后来的结局“就是自伊州经长泉赴北庭,在长泉被害”。显然,对文书中这五个字的解读是后面推论的基础。


P.2942 


 P.2942 为长卷④,虽首尾俱残,今仍存字228 行,计抄录判文、牒、状等近 50 项⑤,内容涉及凉州被围后,尤其是凉州失陷后河西与伊西庭政治、军事、经济史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该卷第145148行所抄判文全文如下:


 

玉门过尚书,妄破斛斗

尚书当过,具有文牒。所由颜情,妄 事周匝。既违公式,自合私填。何须再三,苦有申诉?所费既广,不可尽陪(赔)。三分放二,余仰即纳。

 

我们先看“玉门过尚书”一语的句子结构和句中各词的语法成分。显然,这是一个由主语、谓语、宾语组成的简单句,“玉门”是主语,“过”是谓语,“尚书”是宾语。

再看唐先生解读出的现代语句“他已过玉门”中各词的语法成分:“他”(即尚书)是主语,“过”是谓语,“玉门”是宾语。

两相比对,一个被长期忽略的问题突显出来了:“玉门”一词在原卷中是主语,在唐先生的语句中变成了宾语;“尚书”一词在原卷中是宾语,在唐先生的语句中变成了主语。

如所周知,虽然古汉语中有倒装句,但也只能是主语与谓语,或者谓语与宾语之间的倒装,而不会是主语和宾语倒置,亦即:当一个句子的主语、谓语、宾语俱全时,主语即主语,宾语即宾语,用现代汉语译解古汉语时自然也不能将主、宾互换。换言之,不能将原句“玉门过尚书”的主语与宾语先颠倒成“尚书过玉门”,然后再据自己倒置之后的语句解读推绎,那在语法上是说不通的。

既然将“玉门过尚书”解为“他已过玉门”在语法上有问题,恐怕就需要重新审视词意的解读了。在“玉门”、“过”、“尚书”三词中,“尚书”系专称,唐先生已考出其为杨志烈,学界对此并无异辞,笔者亦遵从此说。至于将“玉门”理解为玉门关,将“过”解作经过,恐怕就需要斟酌了。

仔细分析上引判文文意和相关史事背景,笔者认为此句中的“玉门”系指玉门军,“过”谓祭拜,全句的意思是玉门军将士祭拜尚书。

先说为什么“玉门”是指玉门军,而非玉门关、玉门县⑥。通观 P.2942 抄集的四十余则判文,其判署处理的均为军、州事务,是知判案者只面对军、州层级,各县政务尚且不会直接干涉,更不可能跨越数级去过问处置玉门关的事情了。而玉门军则不同,它与 P.2942中多次出现的建康军、豆卢军一样,均直接受河西节度使辖制。《资治通鉴》卷215 玄宗天宝元年(742)即载:“河西节度断隔吐蕃、突厥,统赤水、大斗、建康、宁寇、玉门、墨离、豆卢、新泉八军,张掖、交城、白亭三守捉,屯凉、肃、瓜、沙、会五州之境,治凉州,兵七万三千人。”[16848《元和郡县图志》卷 40《陇右道下·肃州》记:“玉门军,开元中玉门县为吐蕃所陷,因于县城置玉门军。天宝十四年,哥舒翰奏废军,重置县。”[3]而据陈国灿先生研究,天宝十四载废军为县后,“旋复置军”[4],P.2942 中的此则判文正可与陈先生的结论相互印证。至于“玉门军”省称“玉门”,在传世史书和敦煌文书中均十分常见,就像 P.2942 中“建康军”时常被略称为“建康”一样,并无特别之处。

再说为什么“过”可解作祭拜。笔者认为此句中的“过”并非“经过”之“过”,而是“过丧”之“过”。关于“过丧”一词的本意,唐人颜师古曾进行过精确解说:《汉书》卷81《匡张孔马传》记孔光死时“公卿百官会吊送葬。载以乘舆辒辌及副各一乘,羽林孤儿诸生合四百人挽送。车万余辆,道路皆举音以过丧”。其下颜注云:“丧到之处,行道之人皆举音哭,须过乃止。”[5]是知过丧原本是丧葬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送葬、路祭等关系密切,具体指逝者的亲知友朋等于丧车经过时举哀致祭。此仪唐五代时仍然行用,如《新唐书》卷82即记李琮改葬时“群臣素服临送达礼门,帝(唐肃宗)御门哭以过丧,墓号齐陵”[6]。古人有时还以一个“过”字表达此意,如法藏敦煌文书P.4092《新集杂别纸》中《出孝送物》有言:“右伏审仆射来日公参,厶值兹检纳忙迫,不过咨迎出孝。”[7]其中的“不过”即是说仆射葬日大家都去送葬致祭时,自己因“忙迫”而无法参加过丧。“过”字的这一含义在古汉语中并不罕见,相关组合词还有“过墓”“过式”“过车”,等等。P.2942“玉门过尚书”中的“过”字正是源于“过丧”,在此可对译为祭拜。

除语法、词意外,判文的行文语气也应考虑。如按原来将“过”解作经过的思路,这则判文正文起首的“尚书当过”就是尚书应当经过的意思了。但是,细读P.2942抄集的所有判文后可知,判案者对这位尚书非常尊敬,比如书写形式上即在“尚书”之前留有表示敬畏的空格,行文的语气亦是非常恭谨。那么,如将“尚书当过”译解为尚书应当经过,其直指尚书应当怎样的语气态势与全卷完全不合。而按“过丧”之“过”解读的话,“尚书当过”乃是用“当”将宾语提前而形成的谓宾倒装句,行为的主体是被省略掉了的玉门军将士,行文语气便很正常了。

 因而,笔者认为,“玉门过尚书”一语的真正含义乃是谓玉门军将士举哀祭拜已逝的前任节度使尚书,这件判文的意思则是说虽然(玉门军)应该祭拜尚书,使衙也有相关文牒指令,但是具体承办的人不应该动用过多的物资,在战时艰难物资极度匮乏的情况下,逾制过奢不合时宜,故责令承办者赔付部分费用。如此说来,建立在将“玉门过尚书”误解为“尚书经过玉门关”基础之上的推理就不符合逻辑了,以其来否定传世史籍关于广德二年(764)杨志烈遇害于甘州的记载的做法自然也不可取。 P.2942卷末牒状所言被害于长泉的副帅,更非杨志烈,而是杨休明⑦,他的遇害时间地点不能被用来质疑传世史籍对杨志烈遇难情况的记载。换言之,凉州陷落时杨志烈已经故去,率军移镇的不可能是他。因而,前引《资治通鉴》所记“河西节度使杨休明徙镇沙州”完全可以凭信。关于这一点,敦煌文书也可提供佐证,并可使我们对河西军移镇沙州初期情况的了解更加具体。

 

三 P.3952和P.4072(3)可证率军移镇沙州者确为杨休明

 

 

 P.3952


法藏敦煌文书 P.3952 为四周均残的碎片,仅存字 13残行,其文曰:


 

〔前残〕

率得写告牒钱共当壹阡拾柒人僧,壹佰陆拾玖人尼,壹佰叁拾柒人道士。 

罗法光年拾玖法名明严 沙州 敦煌县 从化乡 慕道。 

□以前侍御史判凉州长史杨休明奏,奉乾元元年□月六日敕,委臣勾当前件道僧告牒,各勒纳钱,并令所度人自写,差使送付所司,其了限,各听□本当使审自商量奏闻者。臣准以今年正月□一日奏请,限三月卅日奏毕。天书焕然,特蒙允许。□□□道应度人等,或先未经奏,或敕以颁行,祠部告□□□□请授,臣以准敕勘责,各具乡里、户贯、姓名、法号,□□□配寺观,谨件如前。其钱各令军州长官征纳,别□□□贮讫。其告牒续勒自写,差使送付所司。所司勘会,准元敕处分。

〔后残〕

 

 

P.40723


P.40723)亦为四周均残的碎片,仅存字 4 行,其中第 4 行下半部双行书写。其文曰:


 

〔前残〕

合管内六军州,新度未得祠部告牒僧、尼、道士、女道士,已奏未陆佰陆拾陆人。计率得写告牒钱共当壹阡肆佰陆拾伍贯佰贰拾柒人僧,壹佰陆拾玖人尼,壹佰叁拾柒人道士,叁拾叁人女□□。

张嘉礼年拾伍法名□□沙州 敦煌县神沙乡灵□□ 兄庆为户。

〔后残〕

 

这两件文书的书写格式完全一致,内容密切相关,所记人数、钱数亦相合,应属同组文书。它们的内容与百姓出家为僧为道有关,但行文方式相当独特:包含有度牒的某些基本要素,并于求度者个人信息处钤满朱印,说明求度者个人信息非常重要,是该件文书的核心内容。但是,这两件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又均不像正规度牒,最明显的就是大段抄录了“前侍御史判凉州长史杨休明”的相关奏状,其文字量远远超过仅占一行的出度者信息。可如果说这两件文书就是奏状也不对,不仅奏状不会那么突出求度百姓的个人信息,更不可能为每一位求度百姓分别上一份奏状。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两件文书中的求度者都是沙州人,但为他们上状奏事者却自称“前侍御史判凉州长史杨休明”,若依常理,凉州长史,尤其是“前侍御史判凉州长史”自然不会处置沙州民事。文书中又提到按规定此事应由“本当使审自商量奏闻”,也就是说上奏沙州民事的“前侍御史判凉州长史杨休明”具有沙州刺史的职责。更有甚者,文书中还出现了“合管内六军州”,显然上奏者所管至少包括六军州,应是节度使级别的重臣。也就是说,“前侍御史判凉州长史杨休明”既是“本州当使”(即沙州刺史),又掌管至少六军州。按唐制,节度使一般都兼理治所所在州,河西军确曾徙镇沙州,杨休明也确实担任过河西节度使,所以后两者并无可奇,但杨休明为什么又自称“前侍御史判凉州长史”呢?

笔者在学习探讨敦煌尼僧出度问题的过程中注意到这两件文书,对此现象非常不解,翻查与这两件文书直接相关的研究论著后也没找到答案,于是摸索追寻到同样出现了杨休明名字的P.2942。通过对这三件法藏敦煌文书具体内容、彼此关联、时代背景的反复探究考虑,笔者认为,P.3952P.40723)乃是特殊时期的度牒代用品,形成于杨休明已接掌河西军并已移镇沙州但还没得到朝廷正授这段时间[8]。

具体说来,河西军移至沙州初期,受吐蕃阻隔,沙州等地已不能像以前那样十分顺畅地从尚书省祠部取得度牒文本,而百姓既有出度要求,已无法获得唐廷供给的河西军队更有筹措军资的需要⑧,故杨休明等遂采取了变通办法,创制了特殊政治形势下的临时度牒代用品。这种代用品的文字内容可略分为两部分:最核心的部分是度牒所要求的求度者个人信息,故其上盖满朱印;另一部分是抄录杨休明的相关奏状,目的当是以此树立代用品的可信度及持有者之出家人身份的合法性。这种代用品应是求度者人手一份,藏经洞仅保留下来了两位沙州百姓的度牒代用品。

关于杨休明的自称,笔者认为,杨休明是在发生了杨志烈被害突发事件的危急时刻接掌河西军的,其时由于已攻占西北大片疆土的吐蕃的阻隔,河西军与唐廷的联系极其困难,唐廷不可能及时获得消息并送来旌节,杨休明必须先尽其责,而这种状况一致持续到了移至沙州初期。当时他已掌理河西军,是河西等地实际上的最高军政长官,也实际握有沙州权柄,处理沙州事务是其职责所系,但是,那时的杨休明还没有获得朝廷正授,故只好署此前已获朝廷认可的官称,因这一奏状中申奏的是民事,所署遂为他此前在河西节度原来所在的凉州地方政府中的任职⑨——凉州长史和彼时所带宪衔侍御史。

因而笔者认为,P.3952P.40723)抄存的杨休明奏状足以说明其时主政者为杨休明,他行使的是节度使职权,此前率军移镇的人也是他。

 

四 河西军移镇沙州时间推考

 

以前学界一般将上引《资治通鉴》卷224代宗大历元年(766)条所记“夏,五月”视为河西军治所移至沙州的时间。但笔者认为,移镇沙洲是形势所迫,不是唐廷预先安排的,五月乃是唐廷接获奏报、史官予以记录的时间,其时唐廷认可了杨休明为河西节度使及已移镇沙州的既成事实,亦将沙州自下州升级为都督州以与沙州已成河西军治所的现实相符10,但是移镇沙州这一历史事件的实际发生时间要早数月,据P.2942,当为上一年秋冬之际或稍早些时候。以下试做论证。

仔细研读P.2942抄存的每一件公文,认真分析位置相邻或内容相关公文之间的关系后可知,该卷抄集的近 50则公文涉及的事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与河西财政军资相关,另一类则与内部政争相关,前一类集抄于前,后一类集抄于后,两大类公文各成序列,内容偶有交叉。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两大序列内部皆按各文形成时间先后,也就是各文所涉史事发生时间先后排序[9]。那么,我们便可据以下几则判文的排序和内容推算河西军治所移至沙州的时间。

其一,第3942 行所抄判文,其文曰:


豆卢军兵健共卅九人无赐

    沙州兵健,军合支持。既欲优怜,复称无物。空申文牒,徒事往来。不可    因循,终须与夺。使司有布,准状支充。如至冬装,任自回易。


其二,紧接上件,第4350行所抄判文,其文曰:


甘州兵健冬装,肃州及瓜州并诉无物支给

甘州兵健冬装,酒泉先申借助,及令支遣,即诉实无。只缘前政荒唐,遂令今日失望。即欲此支物往,又虑道路未靖。时属霜寒,切须衣服。事宜应速,不可后时。瓜州既许相资,计亦即令付了。休明肃州少物,今请回易皮裘。押衙此行,须成彼事。先博得麦,寄在戚昌,杨珽有书,写白入案。切宜勾当,以济时须。王使君通才,亦请处置。恤邻救难,不可全无。请与筹量,早达前所。

 

其三,紧接上件,第5158行所抄判理同一件事的两则判文,其文曰:


沙州地税,耆寿诉称不济,军州请加税四升

艰难之时,仓廪虚竭。耆寿计料,雅合权宜。亩别加税四升,计亦不损百姓。兼之官吏,各据田苗,立限征收,并须戮力。

又判

 

某乙自到沙州,偏(编)户尽无率税。费用约俭,且得支持。仓中年计则多,人上秋收不少。何须加税,颇涉食言。虽耆寿有词,或得权宜之妙;而使车无信,实亏经久之谋。但仍旧而行,自然兼济,何必改作,有紊彝章。牒沙州,依比年收税讫申,但据顷亩均征,固无偏并。 


在上引第一件判文中,“徒事往来”一语显然是指驻守沙州的豆卢军派遣使者赴河西节度使所在地去请赐而没有收获,说明两地之间当存有一定距离,亦即节度使衙尚未移至沙州。

上引第二件判文先说肃州、瓜州都称无物支持甘州,当时该军尚能控制的河西州郡仅甘、肃、瓜、沙,那么本“欲此支物往”却顾虑“道路未靖”的“此”就只能是指沙州了。是知撰作第4350行判文时,河西节度使已经到达沙州,也就是说移镇至沙州的时间点正在判理上引第一件判文之后第二件判文之前,又因第二件判文中提到“时属霜寒”,其时便应是深秋或冬季,即至那一年秋冬时河西军使衙已到沙州。

上引第三件判文及其后所抄的“又判”判理的是同一件事,文中判案者明言“某乙自到沙州”,说明其到沙州已有一段时日了。

既然到沙州是某年的秋冬或稍前,我们再看到底是哪一年。这就需要参酌传世史书。一般说来,中原史官记录西北军政事务不可能提前,却有可能滞后,战乱期间交通往来不便,延迟的几率更大。《资治通鉴》在大历元年(766)五月条记“河西节度使杨休明徙镇沙州”,那么,河西军治所移至沙州的时间便应是在此之前的永泰元年(765)秋冬或稍早些时候,其时距凉州陷落已近一年。

以上笔者通过重新解读P.2942中的重要语句和分析 P.3952P.40723)的内容、性质与产生背景,主要探讨了凉州失陷后率军移镇沙州者究竟是谁,并附带论及河西军使衙抵达沙州的时间问题。笔者认为,传世史书和敦煌文书对率军移镇者为杨休明的记载是一致的,以前之所以认为敦煌文书所记与传世史籍相左并以文书否定史籍,是因为误读了敦煌文书的文意。当对文书进行认真细致的文献学整理之后,我们便可以找到新的突破口,从而在当时河西西域政治军事形势的大背景下,顺畅合理地综合、连缀传世史书与敦煌文书中的相关零星记载,将原本并不矛盾纠结的史实还原出来。

 河西军移镇沙州一事对其后敦煌历史的发展演变影响深远,比如重兵的驻守大大延缓了吐蕃占领沙州的时间,再如数十年后设立的归义军节度使亦称河西军节度使也与此大有关系……因而对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确有进行深入探究的必要,敦煌藏经洞中保存的这一时段的文书中的相关史料也有待以新的视角进一步发掘利用。相信随着硏究工作的进展,我们对作为河西军治所时期的沙州历史的认知也会逐渐深入。

 

注释:

①《元和郡县图志》卷40“陇右道下·凉州”记该州“广德二年陷于西蕃。”(中华书局,1983年,第1018页。)

②关于吐蕃占领沙州的时间,学界尚存建中二年(781)、贞元元年(785)、贞元三年(787)等多种说法,目前贞元二年(786)说流传较广。

③《旧唐书》卷196《吐蕃传上》记:“广德二年,河西节度杨志烈被围,守数年,以孤城无援,乃跳身西投甘州,凉州又陷于寇。”(中华书局,1975年,第5239页。)

④关于这件文书的拟名,学界存有多种说法,其间的差异主要源于对文书年代、作者、文体的推断不同。笔者认为,P.2942所存近50则公文并非作于同一时间,而是产生于安史之乱爆发后凉州陷落前夕至河西军移镇沙州初期,据卷中所记历史事件可推断为唐代宗广德二年(764)至大历元年(766);各文分别出自至少三人之手,这三人撰文时不管是否已获正授,但均掌有节度使实权;各文分属判文、牒、状等文体,均属公文。因此,笔者试将其拟名为《广德二年(764)至大历元年(766)河西节度使公文集》。关于P.2942的文献学整理,笔者已刊发《敦煌文书P.2942校注及“休明肃州少物”与“玉门过尚书”新解》(《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4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103124 页)进行了认真校录和详尽注释,故本文仅引录相关公文,不再出注。

⑤关于这228行中所抄公文的件数,日本学者池田温先生认为“存四七项及不完一项”,即总数为48 项(见氏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所收P.2942 录文之拟题下的注文);安家瑶先生则谓“计有完整判文四十四篇,牒文二篇,不完整牒文一篇”,即47项(见氏著《唐永泰元年(765)—大历元年(766)河西巡抚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笔者通过对全卷的认真校注整理,认为P.2942 现存公文共4849件,之所以不能最终确定,是因为该卷现存之首行的上部残损过甚,无从判断现已颇难辨识的几个字是一件判文的结尾,还是仅为对该卷文书内容功用的说明,从现存内容完整的首件文书据判案者拟题“尚书判”,而其他判文皆据所判事由拟题来看,后一种可能是存在的。

⑥李并成《〈河西节度使判集〉(P.2942)有关问题考》(《敦煌学辑刊》2005 年第3 期)认为“此处的玉门很可能是物产条件较好、经济较富庶的玉门县,而不大可能为独处关塞、物质运输较困难的玉门关”。

⑦详参拙稿《法藏敦煌文书P.2942 卷末状牒考释》,已提交“丝绸之路与西域文明”学术研讨会,待刊。

⑧史载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曾以“军兴用度不足”屡次出售度牒以解决军费问题,各地节度使自行卖牒以取厚利的也屡见不鲜,当时的河西军困守河西西部地区,早已得不到唐廷供给,军资极度匮乏,只得想尽一切办法,巨细并举,以就地自行筹资。

⑨依唐朝惯例,节度使手下的主要部将也会在治所所在州中兼任相应官职。

10日本著名敦煌学家池田温教授早年在研究敦煌所出《沙州图经》诸残卷时,曾据“沙州都督府印”最早出现于《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指出沙州升为都督府的时间是在唐代宗永泰二年(766),而非唐高宗永徽二年(651),认为中华书局排印本及上海古籍出版社标校本《唐会要》所记“永徽二年”当为“永泰二年”之讹。池田先生的这一见解得到了李正宇等先生的认同。刘安志《关于唐代沙州升为都督府的时间问题》(《敦煌学辑刊》2004 年第2 期)也已查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唐会要》卷70陇右道条记“新升都督府:沙州,永泰二年五月升”,从而证明了池田温先生的推断是完全正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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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宝玉.法藏敦煌文书 P.2942 文本解析[C//玉门·玉门关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学术研讨会文集. 玉门市,201747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