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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检勾之官”

发布日期:2019-07-02 原文刊于:《中国审计报》2002年8月21日第6版
李锦绣

《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记载,“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对“检勾之官”,【疏】议解释说:“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名例律是对《唐律》诸篇的总括,这里严格记录了唐代行政运作的四等官制和勾检官的地位、作用等。勾检官是唐代官吏中特殊的一类,他们的职掌在《唐律》中明确规定,即勾检稽失,若检覆有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在《唐律》中被作为一类官员提及并制有相应的量刑定罪条文,展示了这类官员的特殊地位。

中央诸司的检勾之官为录事、主书、主事、主簿、录事参军事等。门下省设录事四人,从七品上;中书省有主书四人,从七品上;秘书、殿中、内侍等五省均置有主事一、二人,从九品上、下;太常、光禄等九寺、国子、将作、少府等五监及御史台,均设有主簿一、二人,品级为从七品上至从八品下,也大多设有录事一、二人,从九品上、下。府州的司录(录事)参军事、录事及县的主簿、录事为地方的审计人员。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各设司录参军事二人,正七品上,录事三人,从九品上。中、下都督府及上、中、下州,分别设录事参军事一、二人,品级从正七品上至从八品上;录事一、二人,从九品上、下。京、畿、上、中、中下、下县设主簿一二人,品阶从从八品上至从九品上,录事一、二人,从九品下,畿县以下无品。这些官员职掌主要为“勾检稽失”、“省署抄目”。检勾之官“勾检稽失”、“省署抄目”的职能明文列入官志,似勾官只检勾效率,其实不然,这些勾官也掌财务收支的勾检。 “检勾之官”也是中央诸司、地方的各级审计官员。

诸寺监勾官进行财政审核,史籍中多有记录。开天时,裴稹调补太常寺主簿,“按验伏藏,动盈累万”(《唐代墓志汇编》开元523),勾审隐藏未收或贪赃枉法之物数以万计,成效显著。李璆任大理寺主簿,“凡其簿书期会,子钱倍称之给,无不详覆”, 簿书、收支、财物出入、公廨本钱等均详细审核、检查,以防经手官员奸蠹及贪污等。卢友度开元末天宝初为司农寺主簿,“繇是杜彼奸迹,事无利回,旬时政孚,帑藏攸给,总其要者,君子韪之”,因任职廉洁,严格审查,保证了国家仓库正常供给。将作监主簿张朏“检察浮费”,也掌财物勾审。(《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09、天宝045、天宝221),太子家令寺主簿,掌管检查“寺署之出纳财物,役使工徒”有无违法现象(《唐六典》卷二七)。以上諸例,均证明诸司寺监勾官在检查效率的同时,尚有对当司财务行政进行审计之职。

州府录事参军事、州县主簿等兼掌财务地方审计。录事参军的职务是勾稽,赵佺为河内郡录事参军,三年之后,“田户徭役,罔有不宁,人吏逋逃,罔有不静”(《唐代墓志汇编》开元443),掌百姓田地、徭役,赋税征收户口管理等,可见有关经济财政的审核、检查、勾稽成为其职掌的主要部分。县主簿之官,“大要在其勾稽”(《全唐文》卷八一三《授杨彦奉国县主簿、尚殷美万岁现主簿制》),因而张舟任蕲州蕲春县主簿,“勾会敏给”(《柳宗元集》卷一〇《安南都护张公志》),也以审计勾稽为工作重心。财务行政是地方政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行政勾检的地方勾官州府录事参军、县主簿等将财务审计作为主要职掌,并以审计效果作为其考核升降标准,是唐代行政运作的特色,也是唐审计官员遍布地方的证明。

中央诸司及地方州县的勾检官,不但在尚书都省的领导下,执行行政勾检职能,构成以尚书都省为领导机构、遍布中央各司及地方的行政勾检体系,而且,又负责对当司的财务审计,成为比部安插于内外诸司的下级审计人员,填补了比部无寺监相对应的空白,既节省了人吏设置,又形成独特体系。这种各司兼行政勾检与财务审计于一人的人员布局,也是唐代审计制度值得注意的特色之一。

唐代以“检勾之官”为主体,形成了在比部领导下,横向遍布中央各司,纵向直达地方州县的审计体系,这些官员以“明于勘覆,稽失无隐”(《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为考核标准,通过“检勾之官”的设置,财务勾检、审计的网络密布全国。但也应看到,这一网络具有局限性,其一,中央各司及地方州县勾官的最根本职务是行政勾检,财务审计只是其公务的一个方面,他们是兼掌而不是专职审计人员;其二,中央、地方勾官并不直属于比部,而是隶属于各司及州县,甚至在业务上更直接的领导是尚书都省而不是比部,比部对其无任免、考核、监督、管理之权,影响了比部对其审计效率的控制。比部领导下审计体系的局限性也应是唐以后审计机构发生变革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