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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夷狄”:古代东亚世界渤海“首领”的历史话语及其实践

发布日期:2020-11-09 原文刊于:《史學集刊》2017年第5期
孙昊

目前渤海史研究受限於資料匱乏,尚無法對渤海政治體制、族群結構進行全面深入的解析。在唐朝、日本傳世文獻中提及的渤海“首領”就成爲理解這些問題的重要線索。然而,這些記述相對零散,且所述渤海“首領”的地位反差很大,無法形成邏輯嚴密的互證關係。這就導致多數學者對該問題的理解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見,在一些個別字句上爭訟不已。其中最爲著名的例子,就是圍繞日本《類聚國史·殊俗》“延曆十五年四月戊子”條渤海沿革記事中“大村曰都督,次曰刺史,其下百姓皆曰首領”的句讀、闡釋,已有13種以上的觀點,其研究過程似乎較史料本身更爲複雜。 

造成這種嚴重分歧的主要原因在於理解文獻的方法論存在問題。傳世文獻並無關於渤海地方社會直接的記述,研究者只能通過唐朝、日本記述,以及渤海外交文書所載使團名單等週邊的資訊進行推斷。多數人忽略對這些間接文獻記述的語境進行考量,只是將三方立場不一的記述置於同一邏輯層面進行聯繫,先驗地認爲渤海存在以“首領”爲名的社會階層。然而,他們面對唐朝與渤海外交文書中“首領”地位反差極大的記述,又不得不於這兩極立場之間選取一種解釋,嘗試消弭史料間的本質分歧。鈴木靖民將“首領”解釋爲廣泛存在於渤海社會基層的部族酋長群體,其中一部分人能夠上升到渤海的官僚階層,發展爲一個系統的“首領制”。宋基豪也認爲見於各方文獻的“首領”屬於同一階層,但是獨立于渤海官僚制之外,是渤海不容小覷的強大勢力。近年濱田耕策、金東宇、范恩實則欲從渤海國家體制演化的角度解釋文獻記述間的反差。他們一致認爲,見於唐代朝貢記錄的渤海“首領”是渤海前期部族力量較爲強大的體現,而渤海外交文書中低微的“首領”則代表了渤海中後期國家府州體制完備,一部分部族酋長融入中央官僚階層,另一部分部族酋長則被邊緣化,地位低下。這些觀點看似論證邏輯合理,但是因其忽略相關記述的語境與立場,使得其根基並不牢固。 

早已有學者看到漢語“首領”自有其使用的語境與立場,不能將三方記述一概而論。森田悌等人認爲“首領”是中原王朝稱呼異族酋長的名號,渤海各方面皆仿效唐朝,自然不能用於自稱,而是各級官衙對有力豪族的稱呼,這一群體還承擔基層役人的工作。古畑徹亦提出要注意考察各個記錄中出現的首領是否都是同一概念,史書編纂者是站在怎樣的立場上表現首領。這種看法已初窺其間關鍵所在,無疑在方法論上向前推進了一步。然而,遺憾的是,持此觀點的學者僅僅是強調記述語境的立場,來論證渤海外交文書中的“首領”是低級官人或雜役,進而說明這種情況更能代表渤海的社會實況。這本質上仍堅持漢語“首領”名號指涉實體化、階層化的傾向,忽略了“首領”代表的漢語語境與渤海部族政治語境之間的差異,並沒有完全沿用該學說宣導的基本原則。 

本文以爲有必要將古畑徹提出的方法論原則貫徹到底。具體而言,視“首領”爲東亞封貢秩序語境中的一種表述方式,探討渤海“首領”在唐朝、日本、渤海三方立場記述中的基本意義,其具體指涉在不同語境中發生的變化與轉移。從這一角度看,渤海“首領”的記述不僅能夠展現古代東亞活動主體間的微妙關係,還有助於理解古代東亞封貢秩序與部族政治兩種話語的互動與聯繫。渤海“首領”問題是古代東亞政治互動過程中多種語境和立場的交匯點,爲我們理解古代東亞封貢秩序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視角。從這一點上看,渤海“首領”的研究價值已超出渤海史本身。 


 

一 、“首領”在唐朝封貢語境中的意義

在唐人敘述中原直轄郡縣制範圍之外的部族、政權時,常用“首領”指稱部族社會的部落酋長,還用於記述集權式政權的大臣、官僚。如《唐平百濟碑》載,“其王扶餘義慈及太子隆,自外王餘孝一十三人,並大首領大佐平沙吒千福、國辯成以下七百餘人。”此處大佐平是百濟一品中央職官,政治地位僅次於百濟王,亦被稱作“大首領”。唐人不分周邊政權、族群的政治文化形式,皆採取相同的語彙進行描述,並不代表記述者對周邊狀況有多麼陌生,而是要站在自身的立場對異文化進行轉譯、抽象與概括,將不同政治形態、文化背景的四夷官僚、酋長從各自文化背景的社會等級、政治身份中剝離出來,運用如“首領”這樣較爲劃一的習語標識形態各異的夷狄身份。這種文化語境的宗旨在於明華夷之別,而不在於展現各族、政權的政治文化特徵。因此,“首領”一詞的主要功能是在唐朝語境中代表四夷,與唐朝政治名號形成抽象而鮮明的對照。以唐朝爲中心的東亞封貢秩序也自然的與這套文化觀念和表述方式相呼應,在政治層面將出自不同政治文化背景的四夷領導者納入統一的階序標準之內,排斥不相合的異族政治等級、身份觀念。帶有鮮明“四夷”符號特徵的“首領”也自然成爲界定封貢秩序內階序身份的重要概念。 

《唐六典》卷一八《鴻臚寺》:“凡朝貢,宴享、送迎預焉,皆辨其等位而供其職位。凡酋渠首領朝見者,則館而以禮供之。三品已上准第三等,四品、五品准第四等,六品以下准第五等。其無官品者,大酋渠首領准第四等,小酋渠首領准第五等。”  《唐六典》之內容以開元二十七年以前唐王朝頒佈的令、式爲准。故可以認唐前期將外來朝貢者,或受其羈縻的四夷領導者皆劃入“酋渠首領”之列,根據其部衆、勢力大小,比照品官待遇劃分等地。 在冊封之後,則依照新授官品位、等級確定身份,“首領”亦隨新官號進入告身,標識受封者之蕃夷身份。    

由此可知,“首領”又以是否受到唐朝冊封官品、入籍爲判定標準,存在具體地位、身份的轉變。其中最爲明顯的就是“首領”從四夷領導者之泛稱轉化爲唐朝封貢秩序內蕃官的身份。如《安菩墓誌》所述,就較爲完整地體現了突厥化粟特酋長“首領”身份的轉變過程: 

其先安國大首領,破匈奴衙帳,百姓歸□□國。首領同京官五品,封定遠將軍,首領如故。曾祖諱[□]鉢達干,祖諱[□]系利[□],君時逢北狄南下,奉敕遄征,二以當千,獨掃蜂飛至衆,領衙帳部落,獻馘西京。” 

安菩等粟特酋長曾長期依附突厥,後於貞觀四年隨突厥降衆入唐,被編入突厥六胡州,仍爲所統粟特部衆之酋長,受唐羈縻。墓誌所述安菩曾祖之名末尾當是突厥官號“達干”(tarqan),祖名“系利[□]”也應是突厥官號俟斤(irkin)或頡利發(iltäbär)之譯寫。原歸突厥統屬的粟特人在內附唐朝之前,主要接受突厥政治文化的影響,冠稱突厥的政治身份。然而,其突厥官號在唐朝的封貢秩序之中並無實際意義,故被標識爲“其先安國大首領”而已。此處“首領”即是對未納入唐朝封貢秩序的四夷酋長之泛稱。在安菩本人內附之時,唐朝則參照無官品首領同京官五品之例,授予其五品散官,稱“封定遠將軍,首領如故”。此時,“首領”就固化爲安菩家族在唐朝治下的特定身份,用以標識其羈縻部族蕃長的身份,與封冊官號的品級共同明確了他在唐朝的政治地位。 

所以,多見唐封授官號與“首領”並稱的政治身份,如粟特人石俊崇祖父諱甯芬,是“本國大首領、散將軍”,同時,也有“契丹首領松漠都督”、“奚首領饒樂郡王大輔”之用法。在冊封官號中帶有“首領”者,大多是能保有自身政治組織特徵,處於唐朝羈縻狀態的四夷酋長或官僚。一旦此類人員入籍唐朝內地,即不按酋渠首領之例對待。《諾思計墓誌》稱諾思計“敕賜盧姓,名庭賓,望范陽郡”,又抄錄羅列墓主生前獲得的8道告身,第一道即稱“扶余府大首領、遊擊將軍,守右領軍衛京兆府文學府果毅;守左武衛潞州臨漳府左果毅、同正,餘如故。”在諾思計投降之初被授予的官號之後,仍帶蕃長的“扶余府大首領”,從此後的第二道告身文字起,就已經不再有“大首領”之號,這與他入籍范陽郡,被賜姓名盧庭賓,脫離蕃長身份有直接的關係。 

從上述幾例“首領”語彙的分析來看,唐朝前期冊封語境中對“首領”的運用,已演化出較爲穩定的冊封、接待制度。這實際上是將四夷蕃附的受冊封者從其自身的政治文化語境剝離,賦予他們一個在封貢秩序中特定的政治身份,與其他中原內臣身份進行區分,又擬照內臣標準在封賜官品、接待制度之中給予相應的待遇。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代表四夷、蕃附身份的“首領”等語彙與唐朝皇帝冊封的官號、政治身份就共同成爲唐人記述四夷領導者政治身份的兩個基準點。在此基礎上,唐朝前期的公文文書、官方記述之中,涉及面向周邊政權或部族領導者的語境時,會根據記述對象與唐朝皇帝的關係,參照中原同級別官稱的文字,擬定相應的稱呼與書儀行文,“首領”就與這種行文用語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共同形成帶有鮮明指向性的文獻記述語境,並能簡單而抽象的勾勒出周邊蕃附的政治等級結構。 

對周邊部族或政權的羈縻府州而言,唐朝會根據正式冊封給領導人的官號、品秩,擬照中原同類官號的標準用詞、行文。一般在相關文獻中會區分羈縻府州都督本人、其近僚私屬,之後才會涉及到其他官僚或酋長。如在致契丹羈縻府州酋長的《敕松漠都督涅禮書》中,問候語爲“卿及衙官、首領、百姓,並平安好”。當時契丹可汗涅禮屬唐授羈縻邊州都督職官,故參照敕軍鎮都督官書儀行文,將其直屬部落內的近僚、酋長比擬作唐制中都督衙署的僚屬、衙官看待。此處“衙官”又作“牙官”,即“牙前驅使”之謂,亦是唐人在自身政治文化語境中描述異族政治身份所採用的抽象語彙,其使用的特徵亦是取決於四夷蕃附首腦與唐朝皇帝之政治關係而定,不能看成是唐人實授之官,或者是被記述對象自身的政治身份。 

這種程式化的擬制用語,還會根據被記述對象與唐朝皇帝關係之變化而有所改變。以突厥爲例,在7世紀時,突厥叛唐,重建突厥汗國,擺脫了唐朝羈縻府州之身份,在政治形勢上曾一度與唐朝並立。《舊唐書》卷一九四《突厥傳》即載:“毗伽可汗以開元四年即位……乃召默啜時衙官暾欲谷爲謀主。”按,暾欲谷是後突厥汗國默啜和毗伽兩代可汗的重臣,直接參與對唐決策,其突厥官號爲Bilgä Toñuquq Boyla Baɣa Tarqan (毗伽暾欲谷裴羅莫賀達干),其中“達干”(Tarqan)是暾欲谷突厥官稱。唐人在史籍記述時,稱之爲“衙官”,即僅指突厥可汗牙前驅使之謂,帶有擬制、泛稱的意義。唐玄宗與毗伽可汗確定父子關係後,就在之後的登利可汗敕書中直稱父子或“兒突厥可汗”,問候語中有“卿及平章事並平安好”、“可汗及平章事、與首領、部落,並得如宜”、“兒及平章事、首領、百姓已下,並平安好” ,此處又將暾欲谷這類突厥可汗的近臣歸入“平章事”,這一稱號顯然亦非唐朝冊封之官號,與“衙官”皆是以唐制用詞比擬異族官號,只是“平章事”的運用,體現了唐朝將突厥可汗置於更高的政治地位。 

由上述討論可知,唐朝在封貢秩序的語境中,使用一系列習稱來標識四夷、蕃附的政治身份。最具代表性的“首領”在多數文本中首先是泛稱四夷部族、政權之內由中央(部族可汗腹心部)到地方的各級酋長、官僚;其次在唐朝接待朝貢、內附者的相應規制和慣例中,“首領”又帶有特定的階等和冠稱範圍。當該詞彙被用於受冊封領導人身份相對應的公文、實錄語境中時,又與“衙官”、“君長”、“百姓”等擬制術語相結合,形成了一套抽象勾勒四夷社會政治等級的程式化術語。這套術語顯然與受冊封四夷社會、政治語境分屬不同的話語範疇,有其自身的政治語境和運用習慣,帶有記述者鮮明的自我中心立場。因此,在探討唐朝文獻中的渤海“首領”時,更要著重注意在唐朝封貢體制話語的範疇內去理解相關記述。  


 

二、唐代封貢語境中的渤海“首領”與渤海社會

唐朝在公元8世紀正式與渤海確認封冊關係,對渤海國王早期的封號是“左驍衛大將軍、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其封號屬於唐羈縻府州建制。唐人在文字記述之中,也自然會依照羈縻衛府、軍州的標準看待渤海國王及其下屬臣僚和部族酋長。在皇帝詔書的慣用問候語中,會點出衛府、軍州長官的“僚屬”—“衙官”,故傳世三封《敕渤海郡王大武藝書》結尾處多是“卿及衙官、首領、百姓平安好”,當然也有寫作“卿及首領、百姓平安好”。在唐人意識中,“衙官”是與渤海國王受封官號地位相對應的習語,以示尊重;或可略去,直接採用“首領”泛指渤海國王下屬的所有臣僚。“首領”的使用則更帶有原則性和指向性,至於其具體運用的特徵,還需要具體結合唐朝渤海朝貢記事的記述語境進行討論。 

《冊府元龜》是迄今記述渤海朝貢唐朝史事最爲詳盡的文獻,亦可從中窺得唐人實際記述中渤海“首領”的指稱意義。需要注意的是,《冊府元龜·外臣部》在唐玄宗開元年間,對來貢者多冠稱“首領”、“遣使”、“其臣”等不同的語彙。天寶以後,記述多更加簡略,不再明確判斷來貢者之身份,亦不採用“首領”之類的記述習語,這一現象應理解爲文本記述的方式發生改變,並不屬於本文的討論範圍。所以,本文僅以《冊府元龜》在唐開元年間的朝貢記事語境進行討論,並整理成表格進行分析。 

  

《冊府元龜》載唐開元年間(713-741)
渤海遣使朝貢人員

  

時間
遣唐人員身份
唐朝封賜官爵
授官階等
典出
開元元年
 
冊命大祚榮左驍衛員外大將軍、渤海郡王,仍以其所統爲忽汗州,加授忽汗州都督
正三品職官,正二品爵
卷九六四《封冊》
靺鞨王子
   
卷九七一《朝貢》
四年
東蕃靺鞨部落大首領
並賜物三十段,放還蕃
 
卷九七一《朝貢》
卷九七四《褒異》
六年
 
大祚榮子述藝
懷化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員外置,留宿衛。
正三品
卷九七四《褒異》
靺鞨蕃守遣使
授守中郎將
正四品下
卷九七一《朝貢》
卷九七四《褒異》
七年
 
冊大武藝左驍衛大將軍、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
正三品
卷九六四《封冊》
九年
渤海郡靺鞨大首領
拜折衝
四-五品
卷九七一《朝貢》
卷九七四《褒異》
十年
其大臣味勃計
大將軍、錦袍、金魚袋
正三品
卷九七一《朝貢》
卷九七五《褒異》
十二年
其臣賀作慶
進階遊擊將軍
從五品下武散官
卷九七一 《朝貢》
卷九七四《褒異》
十三年
 
大首領烏借芝蒙
授將軍,賜紫袍金帶魚袋
從三品 
卷九七一 《朝貢》
首領謁德
授果毅。
從五品—從六品
卷九七五《褒異》
大武毅之弟大昌勃價
左威衛員外將軍,賜紫袍、金帶、魚袋
正三品
卷九七五《褒異》
 
十四年
渤海靺羯王[子]大都利
左武衛大將軍員外置,留宿衛。
正三品
卷九七五《褒異》
 
渤海靺鞨王子義信
   
卷九七一 《朝貢》
 
十五年
渤海王弟大寶方
   
卷九七一 《朝貢》
 
十六年
渤海靺鞨菸夫須計
授果毅
從五品—從六品
卷九七五《褒異》
 
十七年
渤海靺鞨遣使
   
卷九七一 《朝貢》
卷九七五《褒異》
大武藝弟大胡雅來朝
遊擊將軍、紫袍金帶
從五品下武散官
卷九七五《褒異》
 
渤海靺羯王弟大琳
中郎將,留宿衛
正四品下
卷九七五《褒異》
 
十八年
靺鞨弟大郎雅
   
卷九七一 《朝貢》
遣使智蒙/大首領遣使智蒙來朝 
授中郎將,緋袍銀帶
正四品下
卷九七一 《朝貢》
卷九七五《褒異》
遣使烏那達利來朝
授以果毅
從五品—從六品
卷九七一 《朝貢》
卷九七五《褒異》
十九年
其姓大取珍
並授果毅
從五品—從六品
卷九七一 《朝貢》
卷九七五《褒異》
二十三年
其弟蕃
   
卷九七一 《朝貢》
 
二十四年
其弟蕃
授太子舍人員外
 
卷九七五《褒異》
靺鞨首領聿棄計
授折衝
四-五品
卷九七五《褒異》
二十五年
大首領木智蒙
   
卷九七一 《朝貢》
其臣公伯計
授將軍
從三品
卷九七一 《朝貢》
卷九七五《褒異》
大首領多蒙固
左武衛將軍,賜紫袍、金帶及帛一百匹
從三品
卷九七五《褒異》
二十六年
遣使獻豹鼠皮
   
卷九七一 《朝貢》
二十七年
遣使獻鷹
   
卷九七一 《朝貢》
渤海王弟大勗進
左武衛大將軍員外置同正,賜紫袍、金帶及帛一百匹,留宿衛
正三品
卷九七五《褒異》
其臣憂福子
果毅、賜紫袍、銀帶
從五品—從六品
卷九七一 《朝貢》
卷九七五《褒異》
二十八年
渤海靺鞨遣使
   
卷九七一 《朝貢》
 
二十九年
遣其臣失阿利
皆授郎將
 
卷九七一 《朝貢》
卷九七五《褒異》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看出,開元年間,唐人記述的渤海朝貢者除了由大批渤海國王之弟、子,以及“遣使”外,主要的身份就是“其臣/大臣”和“大首領”了,同期的其他政權朝貢記事的語例可證“大首領”和“大臣”能夠相通互換,其例有開元十年九月“突厥大首領可[邏](還) [拔] (扷)護他滿達干來朝”與次年十一月甲戌,“突厥遣其大臣可邏拔護他滿[達] (庭)干來朝”;開元十年五月戊午,“突厥遣其大首領阿史德暾泥熟來求和”與開元十二年十二月戊午,“突厥遣其大臣阿史德暾泥熟來朝”。此處幾例多是突厥可汗重臣“達干”,即與前述突厥“衙官”之地位相當。渤海與突厥的朝貢記事屬同期形成,其行文所用“大首領”之用法當與之一致,皆用以標識四夷、蕃附政權內重要的官僚、酋長之身份。 

在封冊授官方面,唐朝將渤海朝貢者都視作忽汗州下屬的衛府軍州看待,對來朝貢的渤海大首領/大臣節授予相應的衛府官號。從記述來看,渤海國王的封號是“左驍衛員外大將軍、渤海郡王、忽汗州都督”,屬正三品職官,在來朝貢者的行列中,大臣味勃計、大首領多蒙固、大首領烏借芝蒙、其臣公伯計授官爲正三品到從三品的衛府將軍銜,其等地與渤海國王及其弟、子相當,這些人的身份當屬渤海統治集團的近僚,故在唐朝受到高規格的封授;其餘“首領”、“其臣”多被授予正四品到六品不等的折衝、郎將、果毅等職,基本上與《唐六典》之規定相合,其身份也當屬渤海國一般臣僚的身份。從這些記錄即可看出,在唐人封貢記事的語境下,渤海“大首領”、“首領”是與渤海羈縻府州下設的衛府職官掛鉤,能夠標識除渤海國王和其弟、子之外的各級來貢臣僚、酋長的身份,這些來貢者屬於渤海統治集團內的重要分子,才能被唐人授予重要衛府官號。然而,“首領+衛府職官”這種名目卻是唐人在認可來貢者與渤海國王的臣屬關係之後,專門爲他們貼上的蕃官標籤,自然不能是渤海統治集團對其內部主要成員的封授。 

上述朝貢記事主要集中于渤海建國之初,其他種種線索也能提示渤海自身政治語境中的名號與唐代封貢語境的差異。《新唐書·渤海傳》載,“玄宗開元七年,祚榮死,其國私諡爲高王。子武藝立,斥大土宇,東北諸夷畏臣之,私改年曰仁安。”渤海國王於國內以王自命,不奉唐朝衛府之封官。8世紀中葉,大武藝派往日本的使者往往通報其官號,其中有“若忽州都督胥要德”、“輔國大將軍、兼將軍、行木底州刺史、兼兵署少正、開國公楊承慶”等記錄。這些證據首先表明渤海已參照唐制,初建自上而下的官僚體系,自成一統,與唐朝封授的蕃官系統完全不同;其次可證渤海在向外派遣使者時,會通報使臣官號、姓名,《冊府元龜》中運用“大首領”、“大臣”等慣用語進行指稱,實因渤海“私”授之身份不合封貢語境之例,唐人對渤海朝貢者官號進行抽象轉譯。 


 

 


 

渤海政治體系更爲複雜之處在於,除了唐式官僚體制在國內發揮作用之外,淵源自靺鞨部族傳統的貴族體制一直是渤海政治的重要支柱之一。靺鞨社會傳統的政治名號有“瞞咄”(mantur),屬“莫賀咄”(baγatur)的變音。 “瞞咄”前或加修飾詞做“大莫弗瞞咄”,社會地位較高。來內附或者朝貢的靺鞨酋長在上報自身姓名時多後附其傳統名號,但是被中原王朝史乘直接記作人名。隋朝就曾記載突地稽與其兄瞞咄率衆內屬事,其中的瞞咄即被錄作人名。本文列表中渤海來貢者烏借芝蒙、木智蒙等人名後綴 “芝蒙”、“智蒙”,也與同書鐵利、拂涅、越熹諸部靺鞨朝貢者相類,開元二年二月有“拂涅靺鞨首領失異蒙、越喜大首領烏施可蒙”,以及開元十二年的“鐵利靺鞨洖池蒙”諸例。“失異”、“施可”、“洖池”皆讀若“芝”、“智”,屬於同一名詞的不同音譯。音近“芝蒙”(*-tʂi-muŋ)的後綴頻現於靺鞨各部來貢人名之末,並非偶然,應即靺鞨的一種政治身份,被唐人記作人名的一部分。其與“瞞咄”在渤海社會自身的政治文化語境中都具有重要意義,與唐式官僚制一同成爲渤海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 

然而,從唐人記述之中可知,唐朝的封貢秩序之中並未給予這些政治身份以相應的待遇和重視,而是按照規制,將他們納入到“首領”封授、接待之例中,僅將來貢者上報的名號作爲姓名的一部分如實記錄而已。對於唐朝而言,只以封授渤海衛府職官體系作爲確認渤海國王及其下屬臣僚政治地位的唯一標準。這就導致渤海自身的政治身份,以及相應的政治意義都被唐人封授蕃官的語境所遮蔽,或者可以說,渤海國內的政治身份在唐—渤封貢秩序內又被重新界定了。進可推知,兩種政治語境中的身份不能互換、通用,而是自有其嚴格的使用範圍。唐朝語境中標識蕃官身份的“首領”等漢語語彙,不能隨封冊告身而演化爲渤海國內的政治名號,無法在渤海各級統治基層產生政治意義並發揮相應的社會職能。 

因此,源自唐代開元年間史乘的渤海“首領”記事本質上屬於政治文獻,運用一系列慣用語展現封貢秩序中唐人的自中心立場,其根本宗旨在於明晰渤海各級臣僚在唐渤封貢秩序內的政治地位,與渤海國內政治實況存在相當的隔膜。利用唐人的政治文獻來認定、命名渤海社會階層的做法是存在誤區的。 


 

三、 日本史乘附傳中的渤海“首領”與渤海社會

通過對唐朝文獻記述的分析,我們也清楚地看到,“首領”等語彙多被用於專門標識記述對象的“夷狄”身份,其背後記述語境的根本宗旨不在於如實記錄對象的社會狀況,而在於彰顯記述者的華夏中心立場。用“首領”替換、轉譯某些記述對象的社會、政治概念,就會遮蔽很多具體的情境。如果當古代民族志也站在相似的立場之上,使用相應的慣用語對渤海基層社會關係進行描述時,就會涉及到跨語境的概念譯讀、語義轉化等諸多複雜的詮釋問題,不僅會使讀者陷入文本記述者自中心立場的陷阱,更會迷失於多重語境相互交織的迷宮之中。 


 

 


 

學界爭訟已久的日本《類聚國史》卷一九三《殊俗·渤海上》的渤海記事就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其文云: 

渤海國者,高麗之故地也。天命開別天皇七年,高麗王高氏爲唐所滅也。後以天之真宗豐祖父天皇二年,大祚榮始建渤海國。和銅六年,受唐冊立。其國延袤二千里,無州縣館驛;處處有村里,皆靺鞨部落。其百姓者,靺鞨多,土人少。皆以土人爲村長,大村曰都督,次曰刺史,其下百姓皆曰首領。土地極寒,不宜水田。俗頗知書。 

這段記載系於延曆十五年(796)條下,屬於《日本後紀》渤海傳記的佚文,內容主要根據8世紀日本奈良時代的各種見聞記錄綜合、整理而成。其中的記述多是源自在渤海國內沿途見聞,可以認爲是日本人8世紀撰寫的渤海基層社會民族志。在行文中,這段文字出現了兩組概念,一是首領—百姓;二是都督—刺史,學界對於“其下百姓皆曰首領”斷句、闡釋的爭訟,本質上就是圍繞兩組概念之間的聯繫與區別而產生的爭論。實際上,兩種概念背後都有支撐其意義的兩種不同語境,在這一民族志文本中得以結合在一起,若要分析闡釋其中的內涵,首先就要厘清文中概念,及其記述語境的基本意義。 

“首領”、“百姓”是日本沿用唐朝描述四夷的慣用語,其背後涉及到的敘述語境帶有鮮明的華夷觀色彩。7-8世紀日本在學習隋唐體制,建立律令制國家的過程中,也自稱“中國”。《三代實錄》陽成天皇敕符即稱:“夫夷狄以攻夷狄者,中國之利也”。《令集解》又云“知境外有欲襲中國之志者,馳驛也”,其中“中國”皆是日本自稱。又自謂“華夏”,視周邊民族皆是蠻夷。《令集解》卷二八《儀制》:“皇帝,華夷所稱”,其後疏稱“謂華,華夏也。夷,夷狄也。言王者,詔誥於華夷稱皇帝。即華夷之所稱,亦依此也。”在日本看來,天皇是華、夷共主,將天皇或國家統治所及的範圍稱“化內”,即華夏之地;其外部教化所未及的區域是“化外”。日本在華夷分野的立場之上,在各項律令涉外接待規定中,以是否至日本朝廷來朝爲標準,將化外人分作“諸蕃”(或“蕃人”),以及“夷狄”。《令集解》卷四《職員令》“蕃客辭見”條“在京夷狄”之釋文載,《古記》云“除朝聘外,在京唐國人等,皆入夷狄之例”,《穴》云“夷狄謂非朝聘來,皆是也”,《跡》云“雖蕃人,而非國使,皆是也”。在這一語境中,“諸蕃”或“蕃人”是指至日本正式朝聘的外國使團成員和朝貢的蝦夷人,“夷狄”則指以私人身份活動的所有日本化外之人。可見,古代日本在文化心態以“夷狄”待周邊外國人,又在政治實踐層面將與日本發生聯繫的周邊政權與民族當作朝貢的“蕃國”,這種理念勢必在官方書儀與各項記述之中充分體現出來。 

8世紀前期,日本即把渤海視作高麗的繼承國,要求渤海國王循“高麗舊記”進行朝貢,單方面在接待儀軌、文書記述中以宗主國身份自居,將渤海視作外蕃之國看待。延曆十五年(796)日本天皇致渤海國王璽書云:“天皇敬問渤海國王:……夏熱,王及首領、百姓平安好”, 2年以後,璽書又云:“惟王清好,官吏、百姓並存問之”。如此書儀,即是據《延喜式》慰勞詔書“大蕃國云天皇敬問”規定而來,問候語中“首領”與“官吏”二詞可互換,是沿用唐代規範,將蕃附國王以下的官吏、部族酋長皆泛稱“首領”,以明華夷之辨。《類聚國史》渤海記事的行文自然應是在當時日本自居“中國”意識的語境下展開的。在這種語境之下,“首領”顯然是當時日本觀察者記述的行文用語,不能視作渤海社會自身的政治身份。同理,“百姓”只能是依照這一特定語境解釋爲庶民,而不能按照上古文義釋做“貴姓”。 

運用“首領”、“百姓”來記述異族社會的筆法不僅見於日本,新羅僧人慧超在開元間遊歷印度,所撰《往五天竺國記》也採用同樣的行文進行記錄,如迦葉彌羅國條載,“王及首領諸富有者,衣著與中天不殊,自外百姓,悉被毛毯,覆其形醜”,“凡造寺供養,即施村莊百姓供養三寶,無有空造寺不施百姓者。爲外國法。王及妃[后](姤),各別村莊百姓。王子、首領,各有百姓。佈施自由,不[問]王也。”通過閱讀,不難理解,其“首領”、“百姓”之謂與當時印度迦葉彌羅國婆羅門種姓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語境相去甚遠,乃是慧超將異族的社會情況納入到自己所熟知的概念、語境之中進行書寫,顯然不能據此說古代印度存在“首領”制,其例可與《類聚國史》之語境相參證。 

 “都督”、“刺史”是渤海承唐制,建國初期於地方草創的府州官制,其官號在公元8世紀時已經多次出現在遣使日本的記錄之中,如前述“若忽州都督胥要德”、“行木底州刺史”楊承慶等人。又因這類官號的淵源與《類聚國史》渤海記事日本撰述者的文化背景一致,能夠被輕易的理解,才被記錄下來。但是,很多地域“皆靺鞨部落”,觀察者看到的一些當地靺鞨社會的政治概念和社會關係,卻因文化背景的隔膜,無法站在觀察對象的立場如實描述。“其百姓者,靺鞨多,土人少。皆以土人爲村長,大村曰都督,次曰刺史,其下百姓皆曰首領”這句話之中,基本概念之間的關係反映了渤海地方政治的基本構造,當本於渤海基層社會的政治語境,卻通過日本撰述者自中心立場的記述語境之中表達出來,“首領”、“百姓”、“土人”等慣用語取代了“靺鞨部落”自有的政治概念,這就明顯的形成了撰述者和撰述對象所在的兩種不同政治語境的交叉。若要闡釋這句話的基本意義,則需要進一步瞭解渤海國內官僚制與貴族制共存的政治語境。 

 渤海國內的政治語境之中,同時存在依照唐制建立的官僚制系統,以及用於標識貴族身份的靺鞨貴族名號系統,兩者共同構成規範渤海政治結構的基礎。一個渤海官員的政治身份是由這兩大系統決定的。日本記錄的渤海使者名單中有雲麾將軍己珎蒙、輔國大將軍慕施蒙,其身份正是由唐式武散官與靺鞨政治名號“瞞咄”的譯字“蒙”共同組成,這應是渤海靺鞨官僚身份的一種常態表現。在渤海立國之後,貴族身份也是區分政治等級的重要手段,統治階層(或稱建國集團)形成封閉的社會政治集團,很早就引入“舍利”等名號作爲其成員之專有身份,以便與被統治的靺鞨部族政治身份進行區分。這種標誌貴族特權身份的政治名號一直與渤海王國相始終。在渤海滅亡後,遼朝“存其族帳”,渤海貴族集團的政治身份仍得以保留,遼軍將領中又“大舍利高模翰”即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舍利”(šar)、“瞒咄”(mantur)等政治名號帶有非常顯著的部族政治文化特徵,更易與基層靺鞨社會相適應,保持部族生活狀態的普通靺鞨人平常以貴族名號稱呼其府州之都督、刺史亦合情合理。在日本撰述者語境之中義指模糊的“其下百姓皆曰首領”當釋做“都督、刺史治下的平民百姓稱呼他們爲‘首領’”。鈴木靖民近年傾向于認爲“首領”就是對渤海固有詞彙“莫拂瞞咄”(baγapuhr mantur)的漢語對譯。然而,在《類聚國史》的語境之中,被稱作“首領”的群體又與“土人”這一身份緊密相連。據《類聚國史》行文可知,渤海當地百姓居民之中分爲“土人”與靺鞨兩大族群,前者壟斷了都督、刺史等地方官的任職。“土人”應是日本人對渤海統治階層成員即“國人”的俗稱,那麼他們的專有名號“舍利”很有可能就是與日本撰述語境中“首領”一詞對應的靺鞨語彙。濱田耕策曾認爲“舍利”號是渤海土著首長“首領”的同音譯字。現在看來,應當做如此表述:“首領”是《類聚國史》渤海記事的語境之中用於翻譯渤海貴族政治名號“舍利”的慣用漢語詞彙。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認爲,渤海社會的政治概念和社會關係在被日本撰述者轉譯、改寫之後,很多基本意義已經被遮蔽、扭曲,甚至被誤讀。渤海國內靺鞨貴族社會的傳統政治名號與官僚體制相交融,已經形成較爲完整的政治功能的分化,在多個政治範疇之內發揮作用。日本《類聚國史》渤海記事站在文化優越心態的立場上審視渤海基層的政治構造,使用“首領”這種帶有標籤性的語彙翻譯渤海的貴族政治名號,直接使用四夷酋長的泛指概念替換了渤海本土政治名號的基本內涵,遮蔽了渤海本土的政治語境。因渤海史資料稀缺,相關認知無法進一步深入,《類聚國史》渤海記事就成爲主要的記載之一,人們更易接受日本撰述者的立場,認爲渤海政治結構中存在被稱爲“首領”的階層。加之現代歷史研究者多受到19世紀古典人類學氏族部落學說的影響,潛意識中認定“首領”就是渤海初期的靺鞨部落酋長,並將之與渤海官僚體制對立起來進行思考,認爲兩者是渤海政治演進過程中的不同發展階段,或者一定就是被渤海官僚機構統治的靺鞨部族酋長,這就有可能不經意間忽略傳世文獻背後複雜的古代語境,按照自己熟知的“常識”進行解讀。  


 

四、 渤海遣日使團資料中的“首領”與渤海社會

遣日使團資料是渤海史研究的另一類重要文獻。在接待渤海來使時,日本會記錄使團人員的構成、人數等具體資訊,也會據此制定詳細接待儀軌。這些內容通過傳世的日本史乘和古代文書得以保存至今。其中有很多關於渤海“首領”的記錄,大體上分作兩類,一是日本記述語境下用於指稱渤海使者的,二是渤海自身用於指稱使團中的特殊身份。在對相關內容進行進一步的區分,厘清渤海自身使用“首領”具體語境的同時,也能夠發現其政治語境的產生是與渤海特定發展階段的政治、社會基礎密不可分的。 

在8世紀的渤海遣日使團資料之中,“首領”僅見于前兩次渤海遣使日本的記錄之中:第一次是在日本神龜四年(727)九月庚寅,渤海國王大武藝首次遣使,據《續日本紀》引大武藝國書,此次使團由寧遠將軍、郎將高仁義,游將軍、果毅都尉德周,別將舍航等24人組成,然而因行船漂流至蝦夷境內,僅有高齊德等8人倖存。《續日本紀》稱“渤海郡王使首領高齊德等八人來著出羽國”。另外一次是在日本天平十一年(739年)七月癸卯,渤海使副使雲麾將軍己珎蒙等來朝。次年正月丙辰,“遣使就客館,贈渤海大使忠武將軍胥要德從二位,首領無位已閼棄蒙從五位下”。此處稱“贈”表明大使胥要德、首領無位已閼棄蒙已經在至日本途中遇難。 

從兩次遣使記錄可以做出以下三點判斷,其一,高齊德被日本稱作“渤海郡王使”,已閼棄蒙被日本專門追贈位階,其地位僅次於大使、副使,可證二人屬於使團的正式成員。其二,渤海前兩次通使日本,帶有臨時性,相關規制並不完備。第一次以3名武官帶隊出使,並沒有按照標準的交聘使行團隊進行組織;與之相類,第二次使團之中已設大使、副使,但其下正式成員的授官身份尚未明確。已閼棄蒙應是冠稱靺鞨貴族稱號參與出使,其稱號於日本自中心立場的語境之中並無意義,才被記作“首領無位”,高齊德應與已閼棄蒙的地位相近,才能在前3名主要成員遇難之後,代表渤海國向日本遞交國書。其三,如前所述,“首領”等詞彙是“蕃夷”的象徵性用語,並非用於記述者自稱。高齊德與已閼棄蒙作爲使團重要成員,不可能被渤海人自稱爲“首領”。此處2條記錄中的“首領”,當屬日本記錄者所添加的慣用語,而不是渤海使團成員的固有身份。 

從第四次遣使日本開始,渤海使團人員構成更加完整與正規,與前面2次具有很大區別。天平寶字三年(759)日本授予楊承慶使團位階:“大使楊承慶正三位,副使楊泰師從三位,判官馮方禮從五位下,錄事以下十九人各有差”。次年正月己巳,日本接待高南申使團,授位元階情況是“大使高南申正三位;副使高興福正四位下;判官李能本、解臂鷹、安貴寶並從五位下;錄事以下各有差。”渤海遣日本使團在8世紀中葉開始規範化,形成了大使、副使、判官、錄事等穩定的人員構成,但在此期間的渤海使團中尚未出現“首領”這一類成員。 

另據寶龜三年(772)二月癸丑的遣使記錄,日本授予使團位元階情況是“大使壹萬福從三位,副使正四位下,大判官正五位上,少判官正五位下,錄事並譯語從五位下,著錄品官以下各有差。”在規範使團人員構成之後,渤海以品官充任錄事、譯語之上的成員,並得到日本方面的承認。與此次渤海遣使相呼應的重要事件是,渤海國王于國書日期後的落款“不注官品姓名,書尾虛陳天孫僭號”,引發日本的不滿。這些都能說明,渤海使團組織的規範化程度與國王自中心意識的強化存在緊密關係。 

當時渤海正值大欽茂在位期間,他對內借鑒唐制,完善各項行政體制,並自稱“皇上”,在國內政治上強化自我中心意識。同時也在對外行動上積極推行北進政策,開拓疆土,在741-746年之間征服了拂涅、鐵利、虞婁諸部,又爲其政治觀念奠定了現實基礎。在北拓疆域之初,渤海主要採取羈縻的方式管理新征服的北邊靺鞨部族,並仿效唐朝的押蕃使,設置押靺鞨使進行監管,被征服的靺鞨部族在外事活動等方面則通過渤海的押靺鞨使進行。日本寶龜十年(779)9月渤海與鐵利共359人至日本出羽國,其領頭人是“押領高洋粥”,其“押領”當即押靺鞨使之簡稱,在使團抵達之後,由高洋粥負責“進表”與日本交涉。同年11月,出現了“鐵利官人”與渤海通事爭奪接待座次的事件。其詳細經過如下: 

丙子,檢校渤海人使言:“鐵利官人爭坐說昌之上,恒有淩侮之氣者。”太政官處分:“渤海通事從五位下高說昌,遠涉滄波數回入朝,言思忠勤,授以高班,次彼鐵利之下,殊非優寵之意,宜異其列位以顯品秩。” 

渤海已經通過羈縻體制初步建立了對鐵利等北疆靺鞨的控制,但在統治靺鞨部族的政治體制方面應是草創,鐵利等被征服的靺鞨諸部在渤海人押領之下,仍可以原有部族的名義單獨組織大隊前往日本。與之相應,在涉外活動時,渤海處置羈縻靺鞨出訪日本事項的制度、儀軌尚顯粗疏,僅僅明確要由渤海“押領”帶隊,但並未向日本明確鐵利酋長的身份和等地,籠統稱爲“官人”,以至於鐵利酋長敢於和地位較低的渤海通事爭奪座次和接待規格。可見當時渤海亦未將受其羈縻的靺鞨部族酋長稱作“首領”,而日本在制定接待儀軌時,確立了將渤海羈縻之靺鞨酋長列于使團通事之下的先例。 

通過分析8世紀的遣使日本資料可知,當時渤海對日外交活動中存在兩類群體,一類是赴日正式交聘的使團,履行渤—日交涉職責;另一類是在渤海羈縻之下的靺鞨部族跟隨渤海押領單獨赴日。渤海在交聘使團的組織上已較爲完備,但國內對新征服靺鞨部族的管理體制尚未健全,仍缺乏有效的措施整合兩類外事活動,交聘往來中並沒有使用“首領”等慣用語也是這種情況的表現之一。8世紀末在國王大欽茂去世之後,渤海因統治階層內部的政爭,國內經歷了近20年的動盪期。在此期間,曾經發生“渤海使首領高多佛脫身留越前國”的事件,高多佛爲“渤海使”,屬於使團正式成員,在渤海交聘使團組織已經規範化的情況下,其“首領”身份當屬於日本方面的泛稱,而不是使團的正式身份。   

在9世紀以後,受渤海羈縻的靺鞨諸部族再未進行獨立的涉外活動,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渤海使團之中開始出現了身份、地位都相對穩定的“首領”群體。日本《壬生家文書》中保留了一份承和九年(842)的渤海中台省牒抄本,其中即錄有來日本的使團情況,包括使頭一人,嗣使一人,判官二人,錄事三人,譯語二人,史生二人,天文生一人,大首領六十五人、梢工二十八人。其中即有被稱爲“大首領”的成員,人數占使團一半之多。《續日本後紀》對此次渤海遣使亦有相應記載,同年四月己巳,日本對其成員進行了封授:“大使賀福延正三位,副使王寶璋正四位下,判官高文暄、烏孝慎二人並正五位下,錄事高文宣、高平信、安歡喜三人並從五位下,自外譯語已下、首領已上十三人隨色加階焉。”此後,日本傳世史乘在記述授予使團成員階等時,亦有2處明確提到“首領”,在爲大使到譯語的成員授階之後,往往稱“自餘品官並首領等授位有階”;或者“品官以下並首領等授位各有等級,及天文生以上隨位階各賜朝服”。 

3例渤海“首領”事蹟在日本和渤海資料中能夠相互印證,表明日本也是根據渤海公文提供的名單“隨色加階”,那麼日本史乘中的這類“首領”就應屬於渤海自身于文書中標稱的身份。從中亦可看出渤海所標稱“首領”的主要特點。首先,在承和九年的記錄之中,有8位“大首領”被授予低等位階,其餘57位與梢工不在授階之列,能反映出65個“大首領”在渤海使團之中地位較低,但內部仍有不同的階層差別,被授予位階者,即相當於前述鐵利“官人”之地位。其次,“自餘品官並首領”和“品官以下並首領”都能證明“首領”不在渤海使團品官序列之內,屬於隨行人員。 

渤海能夠將這些人指稱爲“首領”,是爲了對外彰顯他們的蕃附身份,從另一個角度看,是採用流行於東亞社會的華夷分野的話語向日本宣示其“海東盛國”的地位。可以說,渤海已將原來羈縻靺鞨部族的涉外活動與正規使團活動融合爲一,並制定了嚴格而規範的使團組織制度。日本也因有8世紀的接待先例,並根據渤海使團的狀況,將隨行靺鞨部族各級首腦的接待標準置於譯語(通事)之下。“首領”與使團隨行的制度應當在9世紀初就開始實行了。日本天長五年(828年)正月二日太政官符“一應充客徒供給事”條載,“大使、副使日各二束五把。判官、錄事日各二束。史生、譯語、醫師、天文生日各一束五把。首領已下日各一束三把。”此條文字可與前述條目相參證,都是對隨使團訪日的渤海統治下北邊靺鞨部族首腦來訪接待的規定。 

特定的政治語境都有一定的現實政治關係作爲基礎,使團隨行“首領”語境的形成,是在渤海對北疆統治體制日趨鞏固的前提下實現的。宣王大仁秀在818年主政以來,渤海歷史進入了中興時代。很多學者都認爲在這一時期,渤海對北邊羈縻靺鞨地區按照府、州、縣制度進行一定程度的整合,“拂涅故地爲東平府,領伊、蒙、沱、黑、比五州。鐵利故地爲鐵利府,領廣、汾、蒲、海、義、歸六州。越喜故地爲懷遠府,領達、越、懷、紀、富、美、福、邪、芝九州”。《新唐書·黑水靺鞨傳》稱“後渤海盛,靺鞨皆役屬之,不復與王會矣”,這正說明,渤海在征服的拂涅、越喜、鐵利諸地設置府、州之制,形成更爲穩固的統治架構,靺鞨各部族原來的政治實體被打散到府、州結構之內,不能再像8世紀那樣,以統一部族之名義進行涉外活動。但是,府州體制在渤海北邊靺鞨地區的推行,並不意味著靺鞨基層社會已經實現編戶化,原有的部族組織結構和族群認同意識仍然在基層社會發揮著主要作用,致使渤海北部的靺鞨地區與各級政治中心在社會、文化上都存在巨大的差異,尚未實現社會層面的完全整合,國家只能通過基層的靺鞨部族酋長進行管理。數量衆多的地方部族酋長仍沒有被納入府、州、縣各級官僚體系之內,9世紀見於渤海遣使記錄中的“首領”就是北邊基層各級靺鞨酋長活躍的重要體現。 


 

 


 

渤海在涉外活動中,根據國內的政治形勢,適時對北邊靺鞨部族酋長隨行使團的活動進行了規範,實現了交聘公文用語的標準化。在這一語境內,諸多北邊靺鞨酋長沒有納入府、州、縣任官職,其自身傳統政治名號的社會意義被刻意遮蔽,被統一歸入“首領”範疇,成爲渤海自中心話語中的蕃夷。在該語境能夠輻射到的國內儀軌與漢語公文之中,很有可能也使用“首領”對特定的靺鞨酋長群體進行泛指。不過,應當注意,像“首領”這樣帶有鮮明特指色彩的用語僅在漢語語境中存在,屬於渤海多重政治語境中的一個側面。如前所述,靺鞨貴族政治文化在渤海社會發揮著重要作用,以靺鞨語言爲載體的傳統部族語境應與漢語政治語境並行不悖。渤海在極盛時期曾經努力將北部靺鞨地區納入府、州體制之內,但無力實現對基層靺鞨社會的整合。以至於在中央統治瓦解之後,原受其統治的鐵利諸部又以獨立的名義活躍起來。渤海在對北部邊疆的靺鞨進行控制時,無法深入到最基層部民,而是採用靺鞨部族傳統的政治措施去控制大小的部族酋長,那麼相應的靺鞨部族政治話語就會較官僚制的漢語語境更爲重要。因此,渤海社會並不存在漢語語境中的“首領”身份完全取代靺鞨社會政治名號的現實條件和政治基礎。漢語詞“首領”在渤海政治話語中僅用於政治宣示或對外交涉等方面,于國內行政體制中並沒有具體的組織形式。  


 

結  語

“首領”及其背後的渤海基層統治研究是一個較爲複雜的問題,本文的主旨並非要全面討論渤海的統治體制,而是選取三類最爲常見的傳世文獻——唐代早期的朝貢記事、日本古代史乘附傳、渤海遣日本使團資料進行比較、分析,進而發現三者各自語境之中的渤海“首領”的記述立場不一,所指對象分屬不同的社會範疇。其背後更涉及到古代東亞社會封貢秩序話語表述的自中心立場、表述者之間的關係等深層次問題。在三種語境進行逐個分析的基礎上,本文大體得到以下幾方面認識。 

盛唐時代東亞社會的封貢秩序不僅是體現在以唐朝爲中心的等級關係,其背後的文化中心觀,以及相應的政治概念亦催生出域內共同的政治話語。東亞區域內的政權在闡釋自身與周邊社會關係時,多以“華夏”、“中國”自居,視周邊爲“四夷”、“蕃國”,並通過相應的漢語語彙申張自中心地位。這種封貢秩序的政治話語蘊含自我與他者的文化對立立場,廣泛見於唐朝傳世文獻、日本古代史乘附傳中的“首領”、“百姓”等習語即是用於表述“夷狄”政治結構的語彙,其功能不是寫實,而是將被記述者從自身的政治語境中剝離,賦予他們以共同的“夷狄”身份,與記述者的“華夏”、“中國”之名物形成鮮明的區別。在古代東亞世界的互動網路之中,存在立場各異的政治語境,其中“首領”等標識“四夷”的慣用語,並不是對某個特定群體或階層的專稱,在各種語境之中,都具有相對性與指向性。以“首領”這類帶有鮮明價值立場的語彙爲線索,可以考察各方塑造“夷狄”話語背後所展現的不同政治語境,揭示唐朝一元中心秩序之下,各個政權對封貢秩序的政治話語能動的運用過程。 

唐、日本傳世文獻中保存了唐朝、日本、渤海三方記述的資訊,使我們能夠從不同的三方記述立場看到渤海“首領”話語的具體指涉,是能夠集中展現上述問題的最佳案例。東亞封貢秩序內的華夷分野觀念因主體立場不一,演化出兩種政治語境,共同作用於渤海內外政治環境之中。一方面,唐與渤海存在實際的封貢關係,在這一語境中,唐朝使用“首領”來認定渤海各級官僚、部族酋長蕃附的身份,並隨冊封官號成爲界定他們在東亞封貢秩序中政治地位的重要標誌。另一方面,渤海在心態上並不接受唐朝、日本等國賦予的“夷狄”身份,在國內政治方面,通過憲像唐制,創立了整套行政體制,上自渤海國王,下至各級官吏,皆沒有採納唐朝封授的羈縻府州職官系統作爲運作基礎,進而演化出與唐朝—渤海封貢語境有別的國內政治環境。在此基礎上,渤海力圖運用相似的華夷分野觀念,在外交文書中將受其統治的北邊靺鞨部族酋長稱作“首領”,構建自中心的政治話語,以彰顯“海東盛國”的形象。渤海國內外產生的兩種政治語境並無直接對應關係,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亦互不交叉。諸如“首領”等特殊的習語,在渤海內外兩種語境中分別指涉被渤海統治的北邊靺鞨酋長與中央統治階層,兩者社會範疇完全不同。從這一點看,是根本無法推得渤海國存在實體性的“首領”群體的結論。 

古代東亞社會存在大量內亞部族政治組織,其政治文化往往被東亞封貢秩序的主流政治話語歸入“四夷”,因此,他們的政治話語及其語境在漢語記述的文獻中被遮蔽,乃至扭曲。渤海立國地域以靺鞨人居多數,在社會各個階層皆保留了靺鞨貴族政治傳統,與唐式的官僚體制共同構成渤海政治統治的基礎,往往統治集團成員同時具有唐制特徵的官僚稱號與靺鞨貴族身份。作爲外在觀察者,日本的記錄站在文化優越立場之上,僅採用“首領”這類習語進行概括、對譯,自然無法精確的展現渤海多種政治特徵相交融的複雜政治體制。另一方面,在渤海自身的漢語記述語境之中,需要凸顯“華夏”中心意識,在其厘定府州之制,鞏固北部疆域之後,方開始運用“首領”等習語指稱北部靺鞨酋長,而不會採用靺鞨部族自身的政治話語進行表述。因此,渤海語境中的“首領”與地方靺鞨部族組織名號並不存在實然的對應關係,更多的意義則是在封貢秩序語境內,對外彰顯自身政治影響的一種政治話語,反而更多遮蔽了其中的真實狀況。 

綜上所述,盛唐時代古代東亞社會在以唐朝爲中心的封貢秩序語境之中,域內歷史主體並不是被動地接受唐朝話語中“夷狄”的定位,而是同樣採用華夷分野的政治文化觀來申張自身的“華夏”特徵。因此,營造“華夏”立場的對立面,界定誰是夷狄又成爲歷史記述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與之呼應的文本話語並不是以實錄爲宗旨,皆帶有鮮明的政治主觀性和指向性。傳世文獻中的渤海“首領”實際上正是記述者標記文化對立面“夷狄”的語彙,所有相關記載分別屬於三個不同歷史主體的記述立場,涉及到對多種政治語境的突出或遮蔽,使得渤海的真實狀況變得晦暗不明。然而,當這些記述文字圍繞渤海這個特定焦點重疊在一起時,其漢語文本在表面上就呈現出文字高度一致的情況,反而進一步掩蓋了互動主體相互認知的能動性和差異性,易給讀者造成渤海地方社會存在一個“首領”階層的錯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