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
萬曆十二年(1584)明神宗查抄原首輔大學士張居正家之事,為治明史者耳熟能詳之故實。樊樹志稱:「查抄張府,對當時與後世的影響而言,堪稱萬曆一朝四十多年中令人震驚的政治事件」,「是對張居正在政治上的徹底否定,……標誌著張居正從政治巔峰一下跌入萬丈深淵」。[1]從孟森《明清史講義》起,張府抄家一事被學者反復談及。然而,大部分研究成果都只能利用《明神宗實錄》、《萬曆邸鈔》、《張文忠公全集》及同時期人物如申時行、於慎行等人文集中的材料,對抄家的前因、後果及過程作大致的復原。[2]綜觀學者筆下的抄家過程,一般由以下情節構成:遼妃訴冤、守令錮門、抄家追贓、敬修自縊、合疏請緩、詔留田宅。以上大部分情節在萬曆十二年七月即已結束,學者也多以《神宗實錄》所載萬曆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丙辰遼府案結、神宗下詔為結局,然而,實際上張府抄家事乃是直到九月方告結束。七月初六日之後至八月間,究竟還發生了什麼樣的事情?之前的研究對此是沒有清晰描述的。另外,之前的研究對抄家的許多細節沒有落實到具體日期,從而使整個抄家的情節發展看似極其平淡。例如,朱東潤《張居正大傳》認為丘橓「出發以後,……接到在朝幾位大臣的書牘」,[3]並列舉申時行、許國、於慎行給丘橓的書信。然而,實際上于慎行的書信是在張敬修自縊前,而所引內閣大學士申時行、許國的書信都是在張敬修自縊後發出的,故其書信寫作的背景是迥然不同的。事實上,如果將抄家事中不同人物的反應儘可能按時間順序進行排列,可以看到:整個事件的發展不是直綫式的、單嚮的,而是有起伏的、交叉的。這一點是之前的研究所未註意的。這也是筆者為什麼有時不厭其煩地將有些前人已經闡述清楚的事實再加重述的原因。唯其儘可能地將事實排比清楚,新材料所揭露的細節才能彰顯其意義。
研究像張府抄家事這樣的具體歷史事件,史料不足常是大問題。唐新說:「至於如何搜金坐贓,非刑拷訊等強盜行為,是不會詳細記載的,幸而張敬修決然一死,留下一封血書,才使人知道所謂抄家,是何景象!」[4]然而,僅依據抄家前期張敬修的遺書,只能呈現抄家最初十餘天的情形。因此,若沒有新的材料,張府抄家事的研究很難進一步延展。如眾周知,萬曆皇帝派往江陵查抄張府的主要官員是司禮監太監張誠、錦衣衛都指揮曹應魁[5]及刑部侍郎丘橓(1516-1585)[6]。作為抄家的執行人,他們是否留下什麼記錄?李澄中稱丘橓有「《簡肅集》十五卷行於世」,[7]今似已不存。幸運的是,筆者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書館發現了丘橓的文集《望京樓遺稿》,四卷,清藍格鈔本,一函二冊,紅筆圈點,首附《明史·名臣傳》、劉應節《墓表》,其中卷一、卷二為奏疏,卷三為記、序、書信,卷四為詩。據咸豐《青州府志》卷四十四人物傳〈邱橓〉,丘橓「著有《四書摘訓》二十卷、《禮記摘訓》十卷,《奏疏》二卷,《詩文集》二卷」。[8]從內容看,《望京樓遺稿》與「《奏疏》二卷、《詩文集》二卷」的記載很相符。此外,國家圖書館復藏有丘橓的《望京樓遺文》,不分卷,清抄本,內容較《望京樓遺稿》更簡略。[9]
長期以來,學者幾乎從來沒有註意到過丘橓的《望京樓遺稿》。然檢閱此書,其中有兩道奏疏及數封書信涉及抄家之事,對我們瞭解抄家的全過程很有裨益。故筆者擬以《望京樓遺稿》為主要史料,結合其他材料及前人研究成果,嘗試做以下的工作:一、按照時間順序逐步復原張府抄家的過程;二、探討張府抄家事中地方官員的態度;三、分析張府抄家事在區域/社會層面及國家層面的影響。本文的寫作主要按時間順序進行敍述。五月十二日張敬修自縊和八月十七日丘橓重返荊州,是抄家事的兩個重要分界線。筆者以此將抄家分成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四月到五月初,為抄家起始階段,以張府抄家為重點;第二階段是五月中下旬至七月上旬,以張敬修自縊之故,朝野輿論譁然,抄家進入相對緩和以處理善後事宜為主的轉折階段;第三個階段從八月十七日丘橓重返荊州起到九月結束,為收尾階段,以追察「寄藏」贓物為重點。
一、抄家緣起與前奏
萬曆十二年(1584)四月初九日,以遼府次妃王氏奏張居正「謀陷親王,霸奪產業,勢侵金寶」,神宗下旨:「張居正侵盜王府金寶,伊父佔葬王墳,掘陷人墓,罪犯深重,如何通不究擬?令司禮監太監張誠、刑部侍郎丘橓、左給事中楊廷相、錦衣衛指揮曹應魁前去會同撫按官查照本內王府倉基、房屋並湖地、洲田及一應財產,都抄沒入官變賣解京,原佔墳地歸湘府軍較管守,積欠稅課追並完納,還將王氏奏內金銀、寶玩等物根查明白,一併追解,如有漏透容藏者重治。」[10]
這段記載背後應該有不少的故事。首先,侵佔遼府府第的說法源於何時,是否屬實?之前,萬曆四年(1576)劉台攻擊張居正,稱其「為擇好田宅計,指授該府道誣遼王以重罪」。[11]萬曆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剛剛在八月由知縣考選而來的雲南道試御史羊可立奏言:「已故大學士張居正隱佔廢遼府第、田土,乞嚴行查勘」,明神宗「命撫按查勘具奏」。[12]遼府次妃之疏何時所上?這一點不是很清楚,然而,從遼府次妃之疏到下旨查抄張府,中間應該還隔了一段時間。這從都察院左都御史趙錦的奏疏可以推斷。趙錦在四月初十日的奏疏中說:「遼莊王次妃王氏所奏及湖廣廵撫李江所勘報故大學士張居正並其家所犯事情,將會疏上請,退,復相顧追惟往事,不得不以上聞。」[13]可見,從遼妃之疏到查抄之旨,中間還有湖廣巡撫李江(?—1598)[14]的勘報。李江的勘報,大約是不利於張家的。至於侵佔王府,沈德符說:「遼故宮已先被上賜,加拓為故相第宅,太妃因得以有辭焉。……迨江陵籍沒後,此第又入官為衙署矣。」[15]沈德符這話是矛盾的,不足為信,因為如果真蒙「上賜」,則不足以為遼府次妃之「辭」!之外,清人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近人朱東潤《張居正大傳》也認為屬實。然而,陳禮榮從遼府與張府的位置考論,認為遼府在城北,張府在城東,張居正不可能據遼府為第。[16]其次,「伊父佔葬王墳」的問題,似與遼府無關,而與湘陵有關。湘陵即明太祖朱元璋第十一子湘獻王朱栢之墓。清初孔自來《江陵志餘》載:「公(張居正)父
四月初十日,左都御史趙錦上疏申救:「居正身死名毀,生平所蒙官爵諡號與其子弟官職悉從褫奪,亦足正其罪惡而垂戒將來。然實未嘗別有異志,……其功亦有不容盡泯者。」[21]在張居正執政期間,趙錦「以居正操切,頗訾議之」,而張居正則令給事中費尚伊彈劾趙錦「講學談禪,妄議朝政」,使趙錦乞休而去。此時當張居正破家之際,趙錦站出來為張居正訟冤,表現了難能可貴的美德。趙錦提醒神宗說:「世宗籍嚴嵩家,禍延江西諸府。居正私藏未必逮嚴氏,若加搜索,恐貽害三楚,十倍江西民。」[22]對此,後人評價趙錦說:「肯道此,尤當以海內長者歸之。」[23]同日,申時行致信丘橓,說張居正未必絕無受賄之行,然「其交密戚則有賂,路人則不敢;債帥钜卿一以當十者則有賂,小吏則不敢;得其門而入者則有賂,外望則不敢。此其所入亦有限矣。且彼以蓋世之豪自雄,固不甘為汙鄙」,請求丘橓事平後「乞以聚廬之居,恤以立錐之地」。然而,丘橓「得書,不納」。[24]于慎行也給前往江陵的丘橓寫信,希望丘橓手下留情,說:「
但是,曾與張居正交惡的丘橓,[27]是勇於任事的,且不會手下留情。丘橓本人的嚴酷態度以及個人對張府貪贓的估計,決定了他的追贓是會不折不扣。萬曆十二年丘橓還朝不久之後,便上了著名的奏疏《陳積弊八事》,其中談及追贓。疏中說:「懲貪之法在提問,乃豺狼見遺,狐狸是問,徒有其名。或陰縱之使去,或累逮而不行,或批駁以相延,或朦朧以倖免。即或終竟其事,亦必博長厚之名,而以盡法自嫌。苞苴或累萬金,而贓止坐之銖黍。草菅或數十命,而罰不傷其毫釐。此提問之積弊。」[28]在丘橓看來,懲貪追贓不應該朦朧混過,而負責的人更不必為博長厚之名而枉法。丘橓對張居正之貪贓有自己的估計。萬曆十二年(1584)三月十六日,時任刑部右侍郎的丘橓條陳三款,款款為張居正而發,其攻朱璉一條說:「朱璉則又認馮保為義父,結游七為義兄。今父充淨軍,兄擬斬罪,為子弟者乃止罷官?況拶剔湖廣一省之脂膏,半輦載於張、王二家,是尚為有綱紀乎?」[29]張指張居正,王指王篆。這道奏疏,距離萬曆皇帝下令查抄張府,僅二十餘天。因此,看似對張居正黨羽的全方位的攻擊,最後卻有意無意地落腳到「拶剔湖廣一省之脂膏,半輦載於張、王二家」這句話上,恰能撥動了愛財如命的萬曆皇帝的心弦。所以,萬曆皇帝將抄家事交付丘橓,可謂得人!
與丘橓一樣勇於任事的,是時任湖廣巡按的任養心,即後來張敬修《絕命書》中所罵的「任撫按」。任養心(1557-1617),字子誠,號正宇,山西芮城人,萬曆甲戌(1574)進士,歷任濬縣知縣、御史,後官至江西巡撫。孫丕揚為任養心所撰墓表中說:「甲申,諸言官爭論江陵相不法,當籍其家。眾首鼠不欲往。公獨奮曰:『人臣之義,事不避難。難而避之,誰為朝廷任此者?』於是復按湖廣。時天方震怒,輒治行。窮日夜乘轉而南,以為國家惟此三尺在,不可骫,亦不可熾。骫則愳失有罪,熾則懼逮無辜。乃一切繩其撓於法者,而稍寬其不詭於法者,而事亦旋定。」[30]雍正《山西通志》說任養心「奉詔籍江陵家,排浮議,存國體」。[31]然而,觀其先期命地方官錄張府人口以及張敬修在《絕命書》中對任養心的謾駡,所謂「存國體」大概也只是《山西通志》的回護之辭。丘橓從北京出發,任養心折還。兩人是抄家趨向嚴酷的關鍵人物。
二、家難:從錮門到張敬修之死
抄家之旨何時傳到江陵?具體時間難以斷定。然而,抄家的消息應該可能同時從兩條途徑傳到江陵:一是正式的官方公文,二是北京的張府僕人傳遞的消息。據丘橓說,江陵張府最早得到訊息的時間是在四月十七日。丘橓說:「念三省檄奉旨封門,而前期十七日,已先得兩僕之報。」[32]此處的「前期十七日」,應該不可能是「檄奉旨封門」之前十七天之意,因為封門的時間據張敬修的回憶是在四月二十二日。但是,張敬修在《絕命書》中回憶說:「憶自四月二十一日聞報,二十二日即移居舊宅,男女驚駭之狀,慘不忍言。」[33]可以斷定,江陵張府的封門,是在四月二十二日。「聞報」與「移居舊宅」之間的時間越短,寄贓的可能性則越小。這也是為什麼丘橓和張敬修筆下的聞報時間相差四天的緣由。如果真的像張敬修所說的那樣,江陵張府只是在移居舊宅之前的一天得到抄家的消息,就不可能有寄贓的時間和機會了。如果像丘橓所說的那樣,江陵張府就有充分的轉移財產的時間了。到底誰說了謊?從後來的一些記載看,聞訊之後的張府一度陷入混亂之中,諸僕偷盜府中財物四處逃慝。後來丘橓還逮系了十九名潛逃後回來的「竊貲諸僕」,並從那些人手中追回了一些財物。在這種混亂的情形之下,無論聞訊早晚,張府諸公子都不大可能安排家人往各處寄贓。
查封張府,由荊州知府和江陵知縣執行,奉的是「御史」之命。至於「驚駭之狀」,王世貞《明嘉靖以來首輔傳》描述說:「張程等行,則居正諸子頗侵夜焚毀其奇貨禁物,而荊州守令以御史意,先期錄其人口出,而子女遁避他所者不及發,已錮其門,則餓死者十余曹,皆為犬所殘食。」[34]「張程」殆「張誠」之誤。類似的說法,在沈德符《萬曆野獲編》中也有記載:「其婦女自
五月初三,丘橓抵達荊州府。入城之初,丘橓並未立即前往張府。他在後來給內閣的信中說:「入城之日,即以米肉遺太夫人,而手書以示諸公子。已而,諸公子報書見謝。」初到江陵的丘橓,似乎心情不錯。此前丘橓聽到謠傳說張居正諸子中有削髮遠遁者,然而,丘橓「一入境即聞知
皇上此舉,不忍罪舊臣之嬰孺,而但姑示薄罰,以罄竭汝家之貲產。諸公子想皆震攝於聖怒之嚴重,或尚未知感激於聖恩之浩蕩也。塞翁失馬,安知非福?楚國亡猿,須妨流禍!故曲逆裸體以得生,季倫戀財以取滅,在在古有明鏡焉。倘使汝輩無立錐之地,且並一錐而亦無之,則財與禍而俱去,身與家而舉安矣!幸無私一錢,以惹人言,豈怕餓死而反干天誅哉?一米一肉,為汝祖母一餐,憫其老也,可善事之。[44]
丘橓果然嚴酷,一來便是正經的威脅,要求張家諸子傾家蕩產以避禍。
五月初五,丘橓來到張家府邸,拘押張氏諸子。張敬修《絕命書》中記載:「五月初五日,邱侍郎到府。初七日,提敬修面審。其當事噂遝之形與吏卒咆哮之景,皆平生所未經受者,而況體關三木、首戴幪巾乎!在敬修固不足惜!獨是屈坐先公以二百萬銀數。……且又要誣扳曾確庵寄銀十五萬,王少方寄銀十萬,傅大川寄銀五萬,云:『從則已,不從則奉天命行事!』恐嚇之言,令人膽落。」[45]張敬修的《絕命書》寫成於五月初十日,其中描述了五月初五日到初十日之間的大概情形。這期間大概又可以分成兩個階段:五月初五、初六日起贓;五月初七日以後提審追贓。丘橓自己對這段時間追贓的記載是:
乃招敬修者來,而委曲曉譬之,渠亦慨然欲各罄其所有,以為自全之計。問其所有,則抵家未久,即節次寄藏,又念三省檄奉旨封門,而前期十七日,已先得兩僕之報。是以檢查數日,存者無幾,而出首者紛如也。且有中使來密偵焉。乃會同拘審,而張居易及家人輩堅執稱無,亦間以刑加之。敬修自首獨多,且言動循循。舉坐屬目,咸溫言以慰諭之,而其應對益加淒婉,入夜則敬修就縊以死矣。此蓋見財之不多,因鞫問以奪氣,慮家之難保,致憂懼以捐生。[46]
這段記載是丘橓在張敬修自縊之後寫給內閣大學士們的信中追述的。從中可以看到,丘橓始終認為張府因為之前已得兩僕之報,將財產「節次寄藏」,因此抄家所得金銀數量有限。當時查抄所得,僅「黃金萬兩、白金十餘萬兩」。[47]這數量,較之張居正家在京的財產更少,不能不引起丘橓的懷疑與不滿。丘橓之前既彈劾說朱璉「拶剔湖廣一省之脂膏,半輦載於張(居正)、王(篆)二家」,如今黃金萬兩、白銀十餘萬兩的贓款,如何交差?明人周聖楷《楚寶》分析得很精闢:「丘橓等籍其家,懼不中程,乃拘其諸子備極榜笞。」[48]既吊起了皇帝的胃口,就不能敷衍了事,所以刑訊也就在所不惜了。
神宗皇帝派出宦官前來「密偵」,增大了丘橓的壓力;江陵趁機訐告張氏者「紛如」,似乎也讓丘橓對張府寄藏贓物的猜測獲得了信心。於是,丘橓決定採取拷掠的方式追贓。張居正長子張敬修,自是拷掠的重點。所謂「間以刑加之」,看似平淡,中間幾多慘痛,誰能知曉?況張敬修一文弱書生,哪堪刑訊?康熙《荊州府志》對丘橓刑訊一節,亦有記載:「刑部侍郎丘橓等至荊,方酷暑,暴諸子烈日中,掠治慘烈,因諷以誣所不快,且旁摭荊大姓。敬修獄中報橓書有『先人在國數十年,齎賞之外無私入,賜第之外無別椽,剛介之節,海內共知』等語。橓得書愈怒,考掠愈急。敬修乃咋血為書,報諸鄉人,決計一死,以快怨者之心。」[49]初十日,據張敬修自述,欽差以為「母子叔侄恐團聚一處,有串通之弊」,「又出牌追令隔別,不許相聚接語」。[50]這也似乎恰恰為張敬修的自縊創造了條件。同日,張敬修絕命書成,以「夢兆稍吉,因緩」。然而,「十二日會審,逼勒扳誣,懾以非刑,頤指氣使,聽其死生」。[51]丘橓所述「其應對益加淒婉」一語,可見張敬修求死之意已萌,入夜自縊,當在預料之中。從張敬修的自敍及丘橓的回憶來看,張敬修大概是在五月十二日夜晚,選擇以自縊的方式結束了自己的生命。欲圖以死明志的張府公子不僅張敬修一人,還包括其弟張懋修,這一點朱東潤《張居正大傳》也談到。光緒《續修江陵縣誌》卷十七人物張懋修條載:「張懋修,字鬥樞,居正第四子,萬曆庚辰(1580)進士,授翰林修撰,積書好古,清約如寒素。宵小遘難,怨憤投井,不死,不食者累日,又不死,遂脫屣一切,日抱其父奏對尺牘諸手跡,每有感觸,則嗚咽哭不成聲!」[52]
張敬修以身殉其家難,以及張府之破,令人同情和惋惜。即便是曾經對張居正廢書院耿耿於懷的張元忭,對張居正家被抄一事也表示了同情和不平。在寫給鄒元標的信中,張元忭說:「江陵公平日自是自私,倚信群小,結怨縉紳,致有今日之禍,固其自取。然至於籍其家,辱其母,殺其子弟,則太甚也!」[53]在寫給耿定向的信中則說:「江陵師十年輔幼主,安可謂無社稷之功,只緣自是而又自私,卒有今日,然亦大慘矣!」[54]
三、國體:朝野同情之聲及善後事宜
張敬修之死震動朝野。消息管道有兩條,一是正式的消息管道,即由宦官張誠向明神宗呈交的奏疏;另一條是鄉人傳言,以及由「撫按承差」傳到北京的消息。五月二十八日,神宗接到張誠的報告,命令逮捕荊州府知府郝如松,以其疏虞之故。[55]「郝如松」在大部分別的材料中作「郝汝松」。郝汝松(?—1593),字茂甫,綏德州人,隆慶二年(1568)進士,官至山東按察副使。[56]不過,郝汝松後來似乎並沒有受到重譴,他在萬曆十三年(1585)二月戊申由「湖廣荊州知府」升任山東副使。[57]可見,神宗逮繫郝如松只是做個樣子,為意外事件暫時找一個替罪羊。張誠的奏疏說,「居正家屬縊死者」「二人」。[58]據此,張敬修之外還另外有一人自縊。張敬修《絕命書》稱:「吾妻素亦賢淑,次室尚是穉子,俱有烈婦風。聞予之死,料不能自保,尤可痛者!」[59]據載,敬修自縊後,婦高氏「聞變,拊心大哭,投繯求死不得。一日,忽就婢手奪茶匕刺其目,血流被面,左目遂枯。」[60]高氏在萬歷朝後期被旌為節婦,則當時自縊以殉者或即張敬修所稱「尚是穉子」的次室。然而,追贓導致張府家屬二人死亡,已是抄家中最低限度的慘狀了。另一途徑的傳聞,則誇大了張府的慘狀,以至於萬曆十二年七月初五日神宗令文書官傳旨質問為何說饑死十餘人,最後以工科給事中楊毓陽回話說「為風聞所誤」為結和奪俸一年作結。[61]然而,抄家即便僅致兩人自縊,自士大夫看來也是有損於國體的。
對此事最早做出反應的,是五月二十八日刑部尚書潘季馴、吏部尚書楊巍等人之疏。潘季馴疏云:「陛下聞張敬修自縊而赫然罪其守臣,曾不齒及財物之多寡,仰見保全舊臣後裔之初心。顧誠慮嚴既下,該府防閑倍密,逾八之母、柔脆之子若媳,恐俱莫必旦暮,乞特降恩綸,將居正家屬暫行保放。」[62]從後來七月李植彈劾潘季馴的奏疏看,潘季馴在此疏中還批評皇帝「好貨貪財」,並說丘橓等人「銅桚鐵夾,斷肢解體,拷斃數命,饑死十人」,強調查抄張府「損德傷體」。[63]所謂「傷體」,自然是有傷國家體面之意。同時,吏部等衙門尚書楊巍等人也上疏請求寬大處理,「有詔令湖廣撫按申飭保全」。由於皇帝的優免之詔不甚具體,公卿科道諸臣對內閣大學士申時行等施加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申時行等人進言:「臣等仰惟皇上擴大舜好生之心,體文王不孥之意。其於敕罰之義、恤窮之仁,真並行而不悖矣。昨部科道諸臣皆以居正老母為言,明旨尚未之及。諸臣咸責臣等以不能贊成德意,則臣等亦有不容已於言者。竊見故臣居正雖以苛刻擅專自干憲典,然天威有赫,籍沒其家,則國典已正,眾憤已泄矣。若其八旬老母衣食供給不周,子孫死亡相繼,仰窺聖心,必有惻然不忍者。伏望特勅諸臣,務將居正老母保全周恤,與之衣食,寬其子孫,勿令顛連失所,而攀連受寄之家,如果的確,自合嚴追,若威刑妄招,輾轉拶索,則地方不無騷擾。」[64]申時行希望萬曆皇帝能就張居正母親及諸子的命運作更具體的安排,且提醒皇帝對「攀連受寄之家」的追贓可能對地方社會帶來驚擾。後來,申時行解釋自己施以援手的動機時說:「往籍沒時,僕嘗憐其老母,乞恩贍之,亦盡同僚之情,存閣臣之體耳,非有私暱也。」[65]此時,萬曆皇帝大概受輿情的影響,而且為張府「饑死十餘人」的慘狀不能不有所惻怛,似乎有意結束這場抄家之舉。他下旨說:「居正大負恩眷,遺禍及親,既伊母垂斃失所,誠為可憫。其以空房一所、田地十頃,資贍養。」[66]
時在荊州的刑部右侍郎丘橓、右副都御史巡撫湖廣李江,主動向朝中大臣寫信申辯。丘橓《望京樓遺稿》中收錄了其《與政府書》。信中,邱橓假惺惺地懺悔說:
謬居敕首,乃不善處人危疑之際,使待罪之遺孤,竟不難於一死,變生意外,保護欠周,大有負於簡任,且大有負於諄諄之面命矣。昔人有言,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於此良有餘恨焉。即使從此處置,事事得宜,而死者不可復生,將何以贖伯仁由我之罪哉?[67]
丘橓的「從此處置,事事得宜」,可以視作他此時對抄家事的一種態度轉變。在整個輿論環境偏向張府的時候,他似乎也有就此收手的意思。申時行給丘橓的回信很客氣,說:「伏審銜命宵征,王事勞苦,甚以為念。江陵財產搜籍入官,天威已彰,國法已盡矣。至於奄奄待斃之老母,煢煢無倚之諸孤,行道之人皆為憐憫。受詔籍產,不聞拏戮,此仁人所動心也。死者不可復起,而生者尚可曲全。聖德好生,既已籍人之財,亦不欲戕人之命,而門下海內人望,以慎獄敬刑為職,亦豈肯使覆盆有不照之冤,比屋有不幸之歎哉!僕非為江陵惜,為國體惜耳。來教具悉,尤冀始終留神,以仰成上德,俯慰人心,至懇。」[68]顯然,申時行等人對丘橓向張敬修等人用刑表示不滿,畢竟,張敬修是故相張居正之子,中進士,官禮部主事,是衣冠人物。而且,既然只是抄家,就不應該致人無辜死亡。此時,張敬修的遺書也傳聞於朝野之間。為此,在給李江的信中,申時行略帶責備地說:「江陵籍沒之事,出自聖怒,勢不能挽,而吾輩將命行事,審法求情,要當於無可奈何之中而求有可少寬之路,且如抄沒財產明旨也,一毫一縷豈得不嚴為搜求?至於鞫審之際,或刑至童僕可矣。諸子嘗忝衣冠,非有叛逆緣坐之罪及考掠之旨,而概被刑具,窘辱備至,此敬修所以死也,亦可憫矣。昨見傳來遺帖,行道之人,皆為隕涕。此上關國體,下系人心,豈眇小哉。」[69]五月三十日,大學士許國也致信丘橓:「願推罪人不拏之義,以成聖主好生之仁,且無令後世議今日輕人而重貨也,上累聖德,中虧國體,下失人心,奉旨行事者亦何所辭其責!」[70]李江接到申時行信後,也向朝廷奏報,「以保全舊臣請」。[71]兩位內閣大學士的信中都反復提到「國體」。其實,早在四月初十日趙錦的奏疏之中,即已曾請求皇帝「特賜哀憐,亦足以光聖德,曲全國體」。[72]確實,對已故大臣採取抄家這樣強烈的懲罰舉動,開創了極為不好的有傷國家體面的先例。張元忭在寫給鄒元標的信中說:「十年翊贊之勞,豈容盡泯?即如籌邊一事,十餘年西北晏然,誰則主之?此其罪與功亦應少准,而一旦斬艾之,若此於國家元氣得無少損乎!」[73]清人談遷《國榷》說:「吳縣因江陵起家,晚加溢罰,所謂樹荊棘者蒙其刺耶?」[74]這雖然是批評吳縣申時行,從中卻可以見到人們對於一種惡劣的政治文化可能延續的警惕或感慨。
在朝野輿論一邊倒的情況下,丘橓預感張府抄家事或可就此了結。六月十二日,丘橓前往張府,安慰張氏諸子。他手書示諸公子曰:
諸公子寒灰其復然乎?汝知有天恩,不日旨下矣。吾銜命而來,不能使敬修之不死。伯仁由我,能無兩恨耶?噫,敬修一死,無論庶僚,即三相九卿,無不隕涕,乃今連疏申救,皇心亦為之惻然。汝兄不難於一決,以一身之不幸,而成汝一家之幸。追念愴懷,何能已已!邇日盛暑錮門,有同犴狴,待哺有司,得無缺乏。尚有臨行一節,俟招汝來面議,以定汝百口將來之計。汝祖汝母宜善事之。吾言不再。[75]
丘橓「盛暑錮門,有同犴狴」一語,也可以見當時張府諸人之困境!
六月十三日,宦官張誠向萬曆皇帝彙報抄沒張家的情況奏疏到京,萬曆皇帝下旨,將「原給誥命及特降諭劄都追繳」,「石獸等物並應拆牌坊變價解京」,而張居謙等家免抄沒。[76]七月初六日,宦官張誠的另一道題本到京,這次是彙報落實五月二十八日撥付「空宅一所、田十頃」之旨的情況。同時,萬曆帝大概還收到了李江的「保全舊臣」之疏。張誠說:「張居正宜抄沒者已行抄沒;其衰母宜賙恤者亦行賙恤;空宅一所,田十頃,撥付伊子嗣修。惟曾省吾等三家受寄銀兩,應否追解?」得旨:「家產既抄,眷屬准保放。曾省吾等受寄銀兩,其查審追解以聞。」[77]至此,張府抄家事似乎即將告一段落。七月九日,丘橓留書與張府諸公子作別。信中說:
汝兄樂地,生者苦海,是何言之酸愴若此。汝家之事,朝廷惟祇抄沒,而且免抄者五人,復給田宅以贍養汝祖母。皇恩不可謂不厚矣。祇宜飲水知源,知止足而安義命,何羨死者之為樂,而悲生者之為苦耶?汝兄既為樂地,汝嫂之晝哭,汝家之持服,又何為者耶?道府已慨然許存問汝家,此後凡有可讬,吾不惜叮嚀,不但就此讬道府而止也。吾行矣!寬心度日,俛首聽天,焉用愁哭等為?[78]
照丘橓的邏輯,張敬修死了,張家人連持服、哭泣的權利也沒有!「汝嫂之晝哭」一語,更無人性。高氏這樣一位烈性的女子,遭逢喪夫之痛,「晝哭」又怎麼了?在留下這份半算安慰半帶恫嚇的信之後,丘橓便與張誠等人離開了荊州府。
四、荊湖騷然:「受寄贓物」之追察
張誠、丘橓離開荊州府,但抄家卻還留下了一個懸而未決的「受寄贓物」的問題。在丘橓五月份寫給申時行等人的信中,提到:「諸公子所首有六大家。殷(正茂)、梁(夢龍)、朱(璉)系外省,未敢輕信。本省則曾(省吾)十五萬,王(篆)十萬,傅(作舟)五萬,其虛實亦未可知,已行各司道查處矣。」[79]這也確是張敬修在《絕命書》中所稱被逼「誣扳」的數字。[80]後來查處的情況沒有交待。五月二十八日諸臣上疏,申時行進言,認為「攀連受寄之家,如果的確,自合嚴追」,但須謹慎行事,否則「地方不無騷擾」。[81]六月十三日和七月六日,萬曆皇帝對張誠題本又有「隱慝收寄者勘實追並」、「曾省吾等受寄銀兩其查審追解以聞」的批復。
然而,張誠等人對萬曆帝追贓的要求似乎沒有認真理會,遂於七月上旬離開了荊州府。丘橓在後來《為恭報事完復命疏》中追述了他與張誠在七月、八月間的行程:
臣等於七月初旬具題前事,奉聖旨:『彼處事情,近又有旨,尚未完結,還通行審究明白,事完方許回京,該衙門知道,欽此。』又題為大姦巨惡等事,奉聖旨:『這受寄財物,著遵前旨覆究嚴追,法司知道,欽此。』兩旨見諭,臣等行至中途,接到刑部咨揭捧讀者也,遂於中途具《題為恭報事完復命事》,奉聖旨:『知道了,著上緊完結奏報,法司知道,欽此。』除欽遵外,案查先接到刑部咨揭,該江西道監察御史李植一本《為大臣朋奸党逆、誣上欺君,矢瀝孤忠懇乞聖明獨斷以昭臣鑒以振朝綱事》,節奉聖旨:『張居正罪惡深重,官職都著追奪,候抄沒事完之日定罪,其藏慝遼府金寶,還須與彼處各官嚴行追問明白,曾省吾等受寄財物,盡法嚴追,不許疏縱,各該衙門知道,欽此。』臣等當即倍道南旋,於八月十七日復抵荊州。[82]
這段資料提到張誠等人在七月初旬上過兩道題本,等「尚未完結,還通行審究明白」、「覆究嚴追」的批復下達時,張誠和丘橓已在回京途中。他們在途中又上了一道《為恭報事完復命事》的題本,得到的旨意卻是「著上緊完結奏報」。兩人疑惑之中,恰見到刑部咨揭,內有御史李植彈劾潘季馴的奏疏及萬曆帝的批復,明白要求「其藏慝遼府金寶,還須與彼處各官嚴行追問明白,曾省吾等受寄財物,盡法嚴追,不許疏縱」,才醒然大悟,遂折返荊州,進行第二輪的追贓。七月十五日李植所上的那道奏疏,使刑部尚書潘季馴被黜為民,[83]而且似乎使萬曆帝結束張府抄家事的念頭又發生改變。之前七月初六日萬曆帝發現張府「饑死十餘人」的說法不可信。此時李植彈劾潘季馴誇大其辭包庇張府,「不惟誑皇上於前,而且欺皇上於今日矣」。被欺騙的感覺,或許促使萬曆帝決心變本加利。李植之疏甚至攻擊張居正「即斬棺斮屍,尚有餘罪」,以致「外論洶洶,謂廢遼必復,居正且戮屍」。[84]可以說,李植之疏掀起了新一波倒張高潮。[85]
張誠、丘橓折返荊州進行追贓,是新的政治形勢下的產物。儘管早在八月十三日,萬曆皇帝已對張居正作出了政治上的結論——「張居正誣衊親藩,侵奪王墳府第,箝制言官,蔽塞朕聰,專權亂政,謀國不忠,本當斮棺戮屍,念效勞有年,姑免盡法,伊屬居易、嗣修、順書都永戍煙瘴,都察院其榜居正罪狀於直省」,[86]但以追查寄藏贓為重點的新一輪追贓卻在八月十七日又開始了。
從八月十七日到九月二十七日得旨「差去內外官准回京」[87]之間的四十天,《明神宗實錄》不再有關於張府抄家事的記載。幸有丘橓《為恭報事完復命疏》和《為舉刺委用方面文武官員以章懲勸事疏》兩道奏疏以及《九月初三日答張宅諸公子書》一封書信,足以使我們簡單復原此一階段的抄家事。回到荊州的目的,是對張家財產以及曾省吾幾家的財產進行新一輪的搜括,且要拷問遼府寶藏的下落。到荊州府後,丘橓即會同巡撫李江、巡按任養心提問張居正次子張嗣修及張府家僕張舒,以及曾省吾、王篆父子,「加刑盡法,覆究嚴追」。對於所謂「侵佔遼府寶藏」一節,張嗣修招稱「彼時年幼讀書,委實不知下落」,而「遼妃王氏亦稱止憑人言,原無明證」,於是便不了了之。張府既經抄家,餘貲無多。此時原先逃遁的張府諸僕司學等十九人在丘橓等人七月離荊州時陸續返回,「新返諸僕皆被擒監追,或出其所藏,或首其所寄」。這些財物被算在張嗣修最新一輪退回的「贓款」,「粗能完銀三萬兩,並追出金壺等物」。[88]當然,新一輪追贓也少不了用刑,至少是要以刑訊恫嚇張府諸人的。丘橓的《九月初三日答張宅諸公子書》中寫道:
人有畏寒而向火者,坐則擁爐於懷中,臥則置爐於被底。家人咸危之,迭諫,弗聽也,後竟焚其身以死。夫財猶火也,夜行而負之者重,則暗為覷者所殞,晝行而持之者重,則明為劫者所戕。空手而行者,萬裏不持寸兵,盜賊過之弗問也。諸公子愚哉!吾言之屢屢,而卒不見信,良恨之矣。汝謂已經抄沒,再報非宜,此迂僻之蛙見也。諸僕奇器,紛錯而出,主人乃懸罄而不得留一錢耶?萍梗之兩僧,公然寄匿;親黨肺腑,家宅深於寺院,根蒂牢於髡徒,而顧漠然不一望門投止耶?今也隱形而聞聲,藏頭而露尾,官府知之,城市知之,四方道路之人知之,汝輩獨裝飾以自愚,掩目捕雀,其將誰欺也耶?以吾觀汝諸公子,雖死不悟,亦寧死不改,吾亦不欲對聾夫而饒舌矣!當為汝乞憐於某公,姑免汝明白之刑耳。雖然,汝輩欠債者,而猶不聽吾言,某公追債者也,而敢必其肯聽吾言乎?與其求我,又轉求某公,孰若汝反而自求,又轉求汝一家之骨肉,人人同心,視財為禍,財不盡則禍不去,財不藏則禍不留,釋重累而返清貧,定不為溝中之瘠也。癡人前說夢,識者未必不笑吾之愚,而又何暇笑汝輩之愚![89]
其中「當為汝乞憐於某公姑免汝明白之刑耳」一語,在丘橓《望京樓遺文》中作「免汝明日之刑」。[90]由此推測,新一輪的追贓中仍是用刑頻頻!這在對曾省吾等人的追贓中更是清晰可見。
據丘橓言,最初曾省吾等家「皆銜苦呼天」,而且辯稱:「銀數太多,難搬易露,縱私相轉授,何至知見無人?」辦案的丘橓「博詢密訪,再四刑追,復發各守、各道刑追之,加府推官等刑追之」,然而「研審多方,總無的據」。但是,重刑之下,自然不能毫無所獲。熬刑不住之下,「曾省吾認銀三萬兩,王篆原認銀五萬兩,傅作舟原認銀一萬二千兩」。這顯然比當初的十五萬、十萬、五萬的數位少了不少,還不到原先設定數目的一半。可見,當初丘橓的所作所為,無非是在替萬曆皇帝進行訛詐!即便是如此之小的數目,曾省吾等人卻「一向自悔妄認,未肯速完」,終又禁不住逼贓的嚴酷,「螯手斷腕,舉其所有而盡輸之」,最終在九月使「原認之數俱已陸續完結」。窮途末路時,曾省吾向時任湖廣按察副使的駱問禮寫信,請求施以援手。駱問禮回信委婉拒絕了曾省吾。他說:「生半生落魄,客歲驟遭人言,幾不能免,皆以江陵公銜之。此門下所知,何敢自暴。……彼其近小人,亦未嘗不親君子,……而今且一切反其行事,窮極其罪,波及善類,此世情耳,未必出聖天子意也。……知門下艱苦百狀,然此古人所有者。所教二公即致尊命,知無足為門下重輕,要不敢負平生仰慕之私爾。」[91]駱問禮的信有兩層意思:我半生落魄都是因為張居正的關係,你是知道的(但當時似乎並未施以援手啊!);我即便按您的意思向「二公」求情,估計也沒有太大影響,「無足為門下重輕」。曾省吾、王篆諸人,最終只能破家以應。《天一閣藏萬斯同明史稿》稱:「既而沒居正產,其子敬修不勝刑,謂前以白金三十萬寄省吾、(王)篆家,有詔並征。於是兩家亦破。久之,征卒不如額,而省吾亦卒矣。」[92]丘橓談到:「曾省吾、王篆如喪魂魄,惟垂首以聽誅譴;傅作舟臥病經時,奄奄待斃。王之鼐又畏刑不食」。[93]
這些景象,給親歷此事的人們極強的震撼。駱問禮在給友人的信中感歎說:「張江陵一敗塗地,良足寒心,但恐波及不啻一二家。害家凶國,而又累及鄉裏,真可為作威福者之一戒。」[94]曾省吾、王篆、傅作舟三家的「贓款」與張嗣修的三萬兩,合計「十二萬二千」兩白銀。不過,這不是這一階段追贓的唯一成果,因為之外還有「王極、唐應運等十三萬五千之數」。[95]王極生平不詳。唐應運是江陵縣的一名舉人。以曾省吾等三個重點追贓人物僅得「贓銀」九萬二千兩推論,另外「十三萬五千」兩「贓銀」,必定要從數量更多的被株連的人那裏獲得。以此而論,張府抄家事除曾、王、傅、高(志進)數家外,株連的範圍不小。乾隆《江陵縣誌·傅作雨傳》稱:「江陵沒,鄉人株累無遺」。[96]此類相關記載頗多。康熙《荊州府志》說丘橓「旁摭荊諸大姓」,周聖楷《楚寶》說「荊楚之間騷然株及」,[97]談遷《國榷》稱抄家事「流毒三楚,蔓延數年」,[98]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稱「株連頗多,荊川騷動」,應該是事實。
曾省吾、王篆諸人當居正柄政時,「為之心腹」,被株連可算是咎由自取。然而,張府抄家事影響的面尚不僅於此。以承天府鐘祥縣而論,對曾省吾的追贓便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動盪。丘橓把責任全部推到幾個地方官的身上。他彈劾分巡荊西道右參議許一德、分巡荊西道僉事張應詔、鐘祥知縣王希堯等人舉措不當,並且說他們有包庇曾省吾的嫌疑。按照丘橓的說法,分守荊西道右參議許一德和分巡荊西道僉事張應詔,「所委者惟追銀之事,所追者止受寄之銀,則以曾省吾為本道之鄉官,又通為兩官之舉主,乃地主而庇鄉官以結好,逼諸人補助堪憐」。[99]許一德(1540-1613),字子恒,號吉庵,貴州衛官籍,嘉靖四十三年(1564)貴州鄉試第一,隆慶五年(1571)進士,萬曆十年十一月升任湖廣右參議,分守湖西道(承天、德安二府)。[100]對曾省吾追贓時,許一德有雲南按察副使之命,「方束裝戒行,會籍沒江陵諸使有追曾司空受寄之命。司空故督撫四川討九絲,知公者也。而刑侍丘某者,故與司空有隙,因籍江陵之道,而嗾江陵子敬修坐司空受寄金十五萬。輿論冤之。事下公,公與巡道張公應詔審實其誣,曰:『奈何惜一官而甘心此也。』為文直白之,大誣丘意,遂構陷論劾」[101]。許一德任官四川時,恰逢曾省吾巡撫四川,征九絲,彼此相知,且曾省吾可能曾舉薦過許一德,即丘橓所謂的「舉主」。張應詔曾於萬曆十一年(1583)正月彈劾殷正茂、陳瑞以金銀珠私饋張居正、馮保及張府家奴游七。因此,相較而論,許一德的立場可能更站在曾省吾一邊。為此,丘橓在彈劾之疏中說:「在一德則亟圖脫手,聞升報而驟辭,且意主全恩,法因心枉;在應詔則尚肯留心,就僑居而久駐。」[102]然而,從張應詔攻擊張居正的態度看,他對曾省吾相對寬鬆的態度,恰恰說明丘橓在抄家中的「株連」之舉並沒有得到地方官員們的支援。民國《鐘祥縣誌》說「(曾)省吾為之破家,時論冤之」,反映了當時輿情。這可能跟曾省吾的品行與官聲有關。沈德符在《萬曆野穫編》中就說:「曾(省吾)所至有聲績,撫蜀尅平九絲,冬曹亦著勞勩,即在相門,未始傾陷一人。王(篆)則狡險貪橫,真名教所棄,曾不幸與同科受禍,世多惜之。」[103]
按丘橓的說法,「該日鞭笞之苦狀,曾幾喚入親男?如借貸鄉鄰,此省吾借口於人而實以掩己耳,其事求兩道之施行,即禁止勿為可也,而輕出憲票,使人分持之以為左驗……如變賣田產,此省吾矯情捐己而偽以欺人耳。其來讬二臣之料理,即諷使自為可也,而妄用官刑,使人分押之以強其承交」。曾省吾說要借貸於鄉鄰,兩道便出「憲票」,而鐘祥知縣王希堯遂派出官馬十五六匹、生員王祉等人承辦,結果「不逞窮酸之輩公肆貪求」,「乘機弛逐,擾鄉民至數十家」。曾省吾說要變賣田產,許一德和張應詔也幫其變賣。此外,因追贓引起的問題還有:一、鐘祥知縣王希堯還「濫稅遠年之地契」,「昔以賤價買者,今虛增其值,昔以雜貨強塞者,今盡索其銀」,「不免群情之忿忿」。二、曾省吾為繳「贓銀」,以「低假之黃金」和「陳因之白穀」抵繳,封送兩道,而兩道也只能將折銀的工作「嚴派於府州縣有差,每一兩照換數而多索二、三兩」。州、縣官只能用這些「陳因之白穀」抵扣軍士和儒學生員們的月糧,所謂「分攤於軍士、諸生不等,每一石比時價而加添四五分」。據說僅軍士月糧一項即「遍行抵扣至二千銀兩之多」。[104]這樣的弊端,頗似嘉靖時期籍嚴嵩家,當初于慎行曾提醒過丘橓。可見這是大肆追贓的通弊。讀朱元璋的《御製大誥》,可以發現追贓演變為科派的事情在明初就很常見。[105]沈德符說:「今上癸未甲申間,籍故相張江陵,其貽害楚中亦如之」,[106]殆非虛語。當然,丘橓的彈劾起了作用。該年,許一德罷歸,寫信給張應詔說:「有能阻其為官,無損其為人,有何歉焉!」。[107]次年,王希堯也沒有再出現在鐘祥知縣任上了。[108]
從曾省吾等人處追得白銀十二萬二千兩,加上王極、唐應運等人的十三萬五千兩,兩項合計二十五萬七千兩。之前查抄江陵張府的財產,解運了三次,每次一百一十槓金銀,或收入皇帝的私人腰包內庫,或命戶部收入。[109]與張府的財產相比,八月到九月最後一階段所追得的二十餘萬兩銀子雖然很少,但終歸可以滿足皇帝的貪心。九月,丘橓上疏請求完結此事。為了回護當初自己「湖廣一省之脂膏,半輦載於張、王二家」的空議,丘橓強調說之前張府曾燒毀了大量的違禁異物:「蓋緣嗣修等先年一聞馮保之被抄、莊守禮之被逮,即將違禁異物、外國奇寶悉付之烈焰中。煙浮街巷數晝夜不息,合郡皆知。」[110]九月二十七日,萬曆帝下旨:「各犯財物既覆究嚴追明白,在官者著便起解,未完及變價者撫按陸續起解,不許延緩。差去內外官准回京。」[111]至此,萬曆查抄張家事件方告終結。
《明史·張居正傳》載:「終萬曆世,無敢白居正者。熹宗時,廷臣稍稍追述之,而鄒元標為都御史,亦稱居正,詔復故官,予祭葬。崇禎三年(1631),……復二蔭及誥命,……復敬修官。」[112]復張居正故官和予祭葬,是天啟二年(1622)的事情。也就是說,張居正案到萬曆帝的孫子朱由校、朱由檢統治時期,才得以平反。不過,萬曆後期,萬曆皇帝對張居正案,應該說有準備修正的表現,如張敬修妻高氏被旌表一事。康熙《荊州府志》載,張敬修妻高氏求死未成,自刺其目,「左目遂枯。孤甫五歲,高撫之成立,凡二十七季而終。萬曆辛亥(1611),直指以其事聞,詔建坊旌表」。[113]
五、餘論:對丘橓的評價
在抄本《望京樓遺稿》的卷首和卷末,分別附錄了兩篇丘橓的傳記:一篇為劉應節的《墓表》,另一篇為據稱是采自《明史·名臣傳》的丘橓傳文。劉應節《明南京吏部尚書贈太子少保諡簡肅月林丘公墓表》稱讚丘橓在張府抄家事中的表現,說:「不數月,轉刑部右侍郎。會法司奏讞江陵事,當籍沒其家,群臣鮮當任使。上遣公偕司理一人往,至則江陵百口皇皇不知死所,括產不給,則誣指他姓代之。公曰:『故相受國厚恩,不思圖報,輒怙寵專權,又為其子登壟斷,有足憾者。賴主上聖明,悉削奪之。今又籍沒之矣,詎可株連無辜,俾為楚國猿乎?』一切誣指,皆不聽,仍議量給田奉寡母,餘落職竄戍而已。」按劉應節的說法,張氏諸公子主動「誣指他姓」,而丘橓「一切誣指皆不聽」,沒有株連無辜。濰縣人劉應節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他與丘橓的同鄉、同年情誼,[114]或許還因為他與張居正之間的過節。[115]當然,這也充分體現了墓表諛美墓主人的特點。
另一篇為據稱是采自《明史·名臣傳》的丘橓傳文則肆意歪曲事實:「尋轉刑部右侍郎。初,橓與張居正不協。居正卒,帝命橓與錦衣衛都指揮曹應龍、太監張誠往籍其家,朝臣皆惶懼。於慎行首貽書橓,欲其存寬大以全國體。橓至楚,居正子敬修已自縊死。所坐惟曾省吾、王篆、傅作舟、高志進等數人,餘鮮有株連者。既歸,晉南京吏部尚書,未幾卒。」明明是丘橓在抄家過程中刑訊,致張敬修自縊身亡,這篇傳記中卻說丘橓到荊州府之前「居正子敬修已自縊死」。讀《明史》修纂過程留下的幾種版本,無一有如此歪曲事實的說法。萬斯同《明史》載:「未幾,偕中官張誠往籍張居正家。橓初為居正所挫,人謂持之必急。比抵荊州,張氏筐篚所寄,惟坐王篆、曾省吾、傅作舟、高志進數家,餘無連蔓者。」[116]徐乾學《徐本明史列傳》卷七十九、王鴻緒《明史稿列傳》卷一百零五之《丘橓傳》,涉及張府抄家事的記載亦皆沿用這段文字。[117]張廷玉《明史》則更為簡略:「未幾,偕中官張誠往籍張居正家。還,轉左侍郎,增俸一秩。尋拜南京吏部尚書,卒官。」 [118]顯然,這篇文字另有出處。
清人李澄中《白雲村文集》卷二有《先外曾祖南京吏部尚書簡肅丘公傳》一文。文中就抄家事的記載如下:「轉刑部右侍郎。帝以罪削故江陵相官,命公與錦衣衛都指揮曹應龍、太監張誠往籍其家。時張敬修已自經,百口皇皇,不知所出,公屢書諭以不死。一切誣罔悉不行,仍量給田產奉其母,餘謫戍有差。事竣,遷南京吏部尚書,乞骸骨不允,未幾卒。」文末有李澄中的一段話,說:「先曾外祖歿,蓋無子云,所生深州公(雲章)蚤卒,嗣以廬州公(雲肇),予之外祖也。及歿,復無子。積善之後,竟同若敖之鬼,每過其墓,不禁心痛焉。澄中謬膺命分纂《明史》,求公之志狀蕩然已久,僅據《墓表》、《文集》掇拾成傳,而公之行事半湮沒於九原矣。」[119]這說明,《先外曾祖南京吏部尚書簡肅丘公傳》一文正是李澄中分纂《明史》時為其曾外祖父擬寫的傳稿的原型,也是《望京樓遺稿》所附《明史·名臣傳》之丘橓傳文之源頭。後者除刪去丘橓中進士以前求學的事跡,以及歿後由海瑞資助安葬、生卒年、著作等不宜入正史的記載之外,其餘的文字幾乎完全相同,甚至連與丘橓一齊前往抄家的錦衣衛都指揮的名字也同樣寫作「曹應龍」。李澄中於康熙十七年(1678年)應博學鴻詞之徵,次年三月授翰林院檢討,分纂《明史》。[120]據咸豐《青州府誌》,李澄中有《明史稿》四卷。[121]《望京樓遺稿》所附《明史·名臣傳》之丘橓傳文,來源於李澄中分纂之《明史稿》無疑。出於為尊者諱的動機,李澄中除了將劉應節《墓表》中「一切誣指皆不聽」的諛美之詞拿來,製造丘橓在張府抄家事中「鮮有株連」的形象外,還費心討論了一下張敬修的自縊,歪曲事實說張敬修自縊是在丘橓到達荊州府之前。這說明,李澄中清楚地知道,張敬修自縊是丘橓在張府抄家事中表現的汙點,要褒獎丘橓,除了要誇讚他「餘無連蔓」的作法外,還必須刷清丘橓與張敬修自縊之間的關係。只是,這樣的「刷清」做得實在有點愚蠢,連丘橓本人都承認「變生意外,保護欠周」,要完全摘清丘橓與張敬修自縊的關係,可能嗎?《明史》的分纂稿雖如此,總纂卻是不會上當的,以「歷年來纂修諸稿,多待總裁覆核」。[122]無論是萬斯同稿、徐乾學稿或王鴻緒稿,在涉及抄家這一部分的記載上,都沒有採信分纂官李澄中的一面之辭。實際上,除了《望京樓遺稿》的編者外,大概沒有人會相信這段記載的。
我們試將丘橓的諸种傳記對丘橓在抄家事中的評價作一排列:首先,劉應節的《明南京吏部尚書贈太子少保諡簡肅月林丘公墓表》認為丘橓在查抄張府時不主張株連無辜,「一切誣指,皆不聽」。其次,李澄中自稱依據《墓表》和《文集》「拾掇成傳」,撰就《先外曾祖南京吏部尚書簡肅丘公傳》,除了繼續夸讚丘橓不株連無辜外,還編造了張敬修在丘橓抵達江陵之前自縊的偽說。再次,以《先外曾祖南京吏部尚書簡肅丘公傳》為底本的《明史稿·丘橓傳》,後由《望京樓遺稿》的編者附錄到文集的卷首,在張敬修自縊的時間的問題上繼續說謊,但在抄家株連的問題上卻不再堅持沒有任何株連,而是有「所坐惟曾省吾、王篆、傅作舟、高志進等數人,餘鮮有株連者」的鬆動了。四、萬斯同、徐乾學、王鴻緒諸人的《明史稿》中,「所坐惟曾省吾、王篆、傅作舟、高志進等數人,餘鮮有株連者」的措辭得以保留,但刪去了明顯歪曲史實的關於張敬修自縊時間問題的謊言。因為具有較高的可信度,而且仍然對丘橓在抄家事中的表現仍然是肯定的,從而較多地進入到青州府或諸城縣的地方誌記載之中。例如,乾隆《諸城縣誌》沿用了此類記載,說:「比抵荊州,張氏筐篚所寄,惟坐王篆、曾省吾、傅作舟、高志進數家,餘無連蔓者。」[123]咸豐《青州府誌》在為鄉賢立傳時,也僅是抄錄王鴻緒《明史稿·丘橓傳》的內容。[124]五、到了張廷玉的《明史》,相關記載變得十分簡潔——「偕中官張誠往籍張居正家。還,轉左侍郎。」相比之前諸稿的積極評價,《明史》官修定本最後選擇了保守、審慎的、不加評判的態度。
從以上序列看來,清修《明史》過程中,李澄中的《明史稿·丘橓傳》自不待言,即前引從萬斯同《明史稿》到徐乾學《徐本明史列傳》和王鴻緒《明史稿列傳》,其記載對丘橓在查抄張府事中的表現也基本上是肯定的。這种基本肯定的評價,始自劉應節《墓表》,而在李澄中的「所坐惟曾省吾、王篆、傅作舟、高志進等數人,餘鮮有株連者」的措辭中得到了相對的固化。《明史》的總纂官們雖然刪除了明顯不合史實的張敬修自縊時間的謊言,但在「株連」的問題上卻還是保留了分纂官李澄中的措辭。史官「举之则使上天,按之当使入地」的地位,於此可謂凸显。当然,史家不能影响所有的议论。對於同一件事情,在张居正的家乡荊州府,地方記載對丘橓的評價就完全不同,如批评丘橓「胸次淺隘,好為名高,不近人情」。[125]张敬修临终前绝笔云:「丘侍郎,任抚按,活阎王!你也有父母妻子之念,奉天命而来,如得其情,则哀矜勿喜可也,何忍陷人如此酷烈?」[126]如此淒烈的聲討,在今天讀來也還是很震憾的。面對這些彼此不一的評價,必須對評價者的傾向有清晰認識。相對來說,利益不相關者的評論更值得我們重視。清初學者談遷即認為丘橓「乘敗覆張氏甚慘」。[127]「乘」之一字,表明談遷認為丘橓有落井下石的心態。當代學者對丘橓的評價更低。唐新說:「邱橓素以險躁著稱,是一只有名的瘋狗,在嘉靖年間噬人甚多。」[128]樊樹志《晚明史》說:「看到張敬修的絕命書對丘侍郎的控訴,便可知丘橓實在是一個慘無人道的冷血動物。」 [129]的確,丘橓是一位與足以與清官海瑞相提並論的「清介」之臣,但他在明代嘉靖、万历年间還以“强直好搏击”著称。在查抄張府事件中,丘橓扮演著一個非常殘酷無情的欽差大臣角色。儘管諸家記載對丘橓在抄家事中的行徑多有回護、溢美之詞。然而,從他寫給張家諸公子的幾封書信看,對張府諸公子的刑訊是事實,恫嚇的態度在寫給張府諸公子的信中也體現無遺。這多少揭示出他冷酷、霸道、無情的一面。而且,追贓範圍決非「惟坐王篆、曾省吾、傅作舟、高志進數家,餘無連蔓者」,因為有名有姓的人就還有王極、唐應運等人,而且從那些小人物處追來的「贓銀」更超過曾省吾幾家,可見追贓的範圍決對不小,荊楚騷然也是事實。他的殘酷無情,一半是出於他的性情,另一方面卻是緣於他之前對張居正貪贓的錯誤估計。儘管丘橓與李植等人不一樣,身為高官的他似乎並不需以張居正為奇貨來博得皇帝欣賞,然而丘橓肆言「湖廣一省之脂膏半輦載於張、王二家」,加重了明神宗對已然一敗塗地的張居正家財富的貪慾,而這种貪慾最後變成了壓在丘橓身上的壓力——「懼不中程」。在壓力的驅使下,丘橓的拷贓、追贓都帶來了破壞性的結果——張府的家難、荊湖地區的騷動以及國体的損傷。可以說,丘橓有偏執之性,但無大臣之度,更缺乏政治智慧。在查抄張府的過程中,丘橓應該還有過多道奏疏及其他材料,然而其文集《簡肅集》卻沒有保存下來。儘管如此,僅借助《望京樓遺稿》,我們也可以對萬曆十二年查抄張府這一樁公案有更深的認識,對丘橓的酷吏面目有更深的認識。
附錄:萬曆十二年張府抄家事簡表
一、查抄張府的階段 | |
四月初九日 | 神宗下旨,「令司禮監太監張誠、刑部侍郎丘橓、左給事中楊廷相、錦衣衛指揮曹應魁前去會同撫按官」查抄張府;刑部查抄張府在京財產,得金二千四百餘兩,銀十萬七千七百餘兩,及金器、銀器、珍珠、瑪瑙、寶石等物。 |
四月初十日 | 左都御史趙錦上疏申救;同日,申時行致信丘橓,請丘橓於事平後給「以聚廬之居,恤以立錐之地」。 |
? | 翰林院侍講於慎行致信丘橓,請丘橓於事寧罪定之日「允以聚廬之居,或為之私諭有司恤以立錐之地」。 |
? | 湖廣巡按任養心「復按湖廣。……窮日夜乘轉而南」。 |
四月十七日 | 張府於是日「已先得兩僕之報」。 |
四月二十一日 | 「三省奉旨封門」,張府「聞報」。 |
四月二十二日 | 荊州府知府、江陵縣知縣以任養心之意封錮張府,張府諸人「移居舊宅,男女驚駭之狀,慘不忍言」;「竊貲諸僕」四處逃慝;謠傳張府諸公子有「祝發遠遁者」。 |
五月初三日 | 丘橓抵達荊州府。「入城之日,即以米肉遺太夫人,而手書以示諸公子。已而諸公子報書見謝」。「」 |
五月初五日 | 丘橓到張府,拘押張氏諸子;查抄張府財產,得「黃金萬兩、白金十餘萬兩」。 |
五月初七日 | 以「檢查數日,存者無幾」,丘橓提審張居易、張敬修等人,拷掠甚急;張敬修自述「其當事噂遝之形與吏卒咆哮之景,皆平生所未經受者」。 |
五月初十日 | 欽差以為「母子叔侄恐團聚一處,有串通之弊」,「出牌追令隔別,不許相聚接語」。張敬修咋血為《絕命書》,以「夢兆稍吉,因緩」。 |
五月十二日 | 丘橓等人「會審,逼勒扳誣,懾以非刑」;張敬修「應對益加淒婉」,入夜自縊。 |
? | 張懋修「怨憤投井,不死,不食者累日,又不死」。 |
? | 張敬修「婦高氏聞變,拊心大哭,投繯求死不得。一日,忽就婢手奪茶匕刺其目,血流被面,左目遂枯」;據後來張誠報告稱,自縊而死者兩人,則除張敬修外,另一人可能是張敬修所稱「尚是穉子」的次室。 |
二、張敬修之死的影響及善後階段 | |
? | 張誠奏疏,奏及居正親屬自縊二人;丘橓寫信給申時行等人,即《與政府書》,稱:「變生意外,保護欠周,大有負於簡任,且大有負於諄諄之面命矣。……即使從此處置,事事得宜,而死者不可復生,將何以贖伯仁由我之罪哉?」湖廣巡撫李江寫信給申時行。 |
五月二十八日 | 神宗接到張誠報告,命逮繫荊州府知府郝如松,以其疏虞之故;潘季臺上《保全舊臣遺孽疏》,批評神宗「好貨貪財」,以及查抄張府「損德傷體」;吏部等衙門尚書楊巍等人也上疏請求寬大處理,「有詔令湖廣撫按申飭保全」;申時行等人進言「務將居正老母保全周恤,與之衣食,寬其子孫,勿令顛連失所」;神宗下旨:「居正大負恩眷,遺禍及親,既伊母垂斃失所,誠為可憫。其以空房一所、田地十頃,資贍養。」 |
? | 申時行作《答丘月林侍郎》,說:「僕非為江陵惜,為國體惜耳。來教具悉,尤冀始終留神,以仰成上德,俯慰人心。」 |
? | 申時行見張敬修之《絕命書》,作《答李岷山巡撫》,說:「江陵籍沒之事出自聖怒,勢不能挽,而吾輩將奉命行事,審法求情,要當於無可奈何之中而求有可少寬之路。……昨見傳來遺帖,行道之人,皆為隕涕。此上關國體,下系人心,豈眇小哉。」 |
五月三十日 | 大學士許國致信丘橓:「願推罪人不拏之義,以成聖主好生之仁,且無令後世議今日輕人而重貨也,上累聖德,中虧國體,下失人心,奉旨行事者亦何所辭其責!」 |
? | 湖廣巡撫李江得申時行回信,上疏「以保全舊臣請」。 |
六月十二日 | 丘橓往張府安慰張氏諸子。手書示諸公子曰:「汝兄不難於一決,以一身之不幸,而成汝一家之幸。」 |
六月十三日 | 宦官張誠向萬曆皇帝彙報抄沒張家情況的奏疏到京,萬曆皇帝下旨,將「原給誥命及特降諭劄都追繳」,「石獸等物並應折牌坊變價解京」。 |
七月初六日 | 宦官張誠的另一道題本到京,彙報落實五月二十八日撥付「空宅一所、田十頃」之旨的情況。同時,李江「保全舊臣」之疏到京。張誠並請示說:「曾省吾等三家受寄銀兩,應否追解?」得旨:「家產既抄,眷屬准保放。曾省吾等受寄銀兩,其查審追解以聞。」同日,神宗查問「饑死十餘人」的說法,工科給事中楊毓陽承認「為風聞所誤」。 |
七月初旬(?) | 張誠、丘橓上《具題前事》、《題為大姦惡等事》二疏。 |
七月初九日 | 丘橓留書作別張府諸公子,說:「吾行矣!寬心度日,俛首聽天,焉用愁哭等為?」 |
? | 丘橓離京後,張府「竊貲諸僕」陸續返回荊州。 |
七月十五日 | 李植上《為大臣朋奸党逆、誣上欺君,矢瀝孤忠懇乞聖明獨斷以昭臣鑒以振朝綱事》,彈劾潘季馴,稱「饑死十餘人」之說,「詢之楚人,以為並無此事」,攻擊張居正「即斬棺斮屍,尚有餘罪」;潘季馴被罷黜;神宗對下一步追贓予以批示:「曾省吾等受寄財物,盡法嚴追,不許疏縱,各該衙門知道,欽此。」 |
? | 張誠、丘橓行至中途,見神宗對《具題前事》、《題為大姦惡等事》二疏的批示,要求「彼處事情,近又有旨,尚未完結,還通行審究明白,事完方許回京」、「這受寄財物,著遵前旨覆究嚴追」;二人再上《題為恭報事完復命事》; |
? | 張誠、丘橓在中途,見到神宗對《題為恭報事完復命事》所作的「著上緊完結奏報」的批示,從刑部諮揭中見到神宗對李植疏的批示,遂決定折返荊州進行「寄藏贓物」的追查。 |
三、「受寄贓物」之追察階段 | |
八月十七日 | 張誠、丘橓抵達荊州。 |
? | 提審張居正次子張嗣修,追問「遼府寶藏」的下落,張嗣修招稱「彼時年幼讀書,委實不知下落」。 |
? | 張府僕人司學等「新返諸僕皆被擒監追,或出其所藏,或首其所寄」。 |
九月初三日 | 丘橓作《九月初三日答張宅諸公子書》,稱:「諸僕奇器,紛錯而出,主人乃懸罄而不得留一錢耶?萍梗之兩僧,公然寄匿;親黨肺腑,家宅深於寺院,根蒂牢於髡徒,而顧漠然不一望門投止耶?」 |
? | 張嗣修等「粗能完銀三萬兩,並追出金壺等物」。 |
? | 曾省吾、王篆、傅作舟三家最初「皆銜苦呼天」,且辯稱:「銀數太多,難搬易露,縱私相轉授,何至知見無人?」最後,「曾省吾認銀三萬兩,王篆原認銀五萬兩,傅作舟原認銀一萬二千兩」;與張嗣修的三萬兩銀合計,共得「十二萬二千」兩白銀。 |
? | 王極、唐應運等人追得白銀十三萬五千兩 |
九月 | 丘橓上《為恭報事完復命疏》、《為舉刺委用方面文武官員以章懲勸事疏》。 |
九月二十七日 | 萬曆帝下旨:「各犯財物既覆究嚴追明白,在官者著便起解,未完及變價者撫按陸續起解,不許延緩。差去內外官准回京。」 |
[2] 關於張居正抄家事,參見孟森:《明清史講義》(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頁256;朱東潤:《張居正大傳》(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版),頁394~395;樊樹志:《萬曆傳》(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頁191~208;韋慶遠:《張居正和明代中后期政局》(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頁856-859。
[3] 朱東潤:《張居正大傳》,頁394。
[4] 唐新:《張江陵新傳》(臺北:中華書局,1968年),頁225。
[5] 按,《明神宗實錄》(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卷一百四十八「萬曆十二年四月乙卯」條作「曹應魁」;李澄中《白雲村文集》(清康熙刻本)卷二〈先外曾祖南京吏部尚書簡肅丘公傳〉及丘橓《望京樓遺稿》(清抄本)卷首所附〈明史·名臣傳〉皆作「曹應龍」。
[6] 丘橓,字懋實,號月林,山東諸城人,嘉靖二十九年(1550)進士,歷行人、給事中、通政使司右通政、左副都御史、刑部侍郎,官至南京吏部尚書,諡簡肅。據《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七十一,丘橓卒於萬曆十三年十二月;丘橓《望京樓遺文》附錄《諸城縣誌列傳》云:「卒於官,年七十。」《嘉靖二十九年進士登科錄》(《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影印本,寧波出版社,2007年)載:「丘橓,貫山東青州府諸城縣民籍,國子生,治《禮記》,字懋實,行四,年三十五,九月三十日生。」李澄中《白雲村文集》卷二〈先外曾祖南京吏部尚書簡肅丘公傳〉詳載丘橓生卒年:「公生於正德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卒於萬曆十三年月初八日,享年七十。」
[7] 李澄中:〈先外曾祖南京吏部尚書簡肅丘公傳〉,《白雲村文集》,卷二,頁3。
[8] 咸豐《青州府誌》,《新修方誌叢刊》影清咸豐九年刊本(臺北:學生書局,1968年),卷四十四,頁32。
[9] 《望京樓遺文》不分卷,清抄本,紅色圈點,有朱筆及墨筆評點,一函一冊,國家圖書館藏。《望京樓遺文》內,「丘橓」之名皆作「邱橓」,故當在康熙朝後。又,此書數篇文字之末,皆有張蒼書讀語,字跡與所抄正文筆跡相同,故此抄本出張蒼書手無疑。張蒼書疑為諸城人。抄本還有署名「珖」的點評。
[10]《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八,萬曆十二年四月乙卯條,頁2756。《萬曆邸鈔》(南京: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也抄錄了萬曆皇帝的這道聖旨,口語色彩略重一些,最後幾句略異,如下:「原占墳地歸湘府軍校看守,積欠稅課追並完納,還將王氏奏內金銀寶玩等物,務要根查明白,一併追解。如有透漏、容藏、庇護的,拿來重治。差去官員還寫敕與他,並將遼府廢革情由從公勘明,上緊奏報定奪。」
[11] 劉台:〈乞節收輔臣權勢疏〉,載萬曆《吉安府誌》,《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誌叢刊》影明萬曆十三年刻本,卷三十三奏疏下,頁13。
[12]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一,萬曆十一年九月壬午條,頁2622。
[13]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八,萬曆十二年四月丙辰,頁2757
[14] 李江,山東武定州人,嘉靖己未(1559)進士,萬曆十一年(1583)正月任湖廣巡撫,後官至南京刑部右侍郎。參見崇禎《武定州志》,《明代孤本方誌選》影明崇禎十二年刻本,卷十六選舉,頁282;《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三十二,萬曆十一年正月丁丑條,頁2462。
[15]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卷八,頁212-213。
[16] 陳禮榮:〈張宅並非遼府考〉,《長江大學學報》,28:1,2005年,頁16-19。
[17] 孔自來:《江陵志餘》,《中國地方誌集成》據清順治七年刻本之鈔本影印,卷七,志墟墓,頁461。
[18] 柯愈春:《清人詩文集總目提要》(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上冊,《句曲山人集》條,頁35。
[19]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八,萬曆十二年四月乙卯條,頁2757。
[20] 于慎行:〈與司寇丘公論江陵事書〉,《穀城山館文集》,《四庫存目叢書》影萬曆於緯刻本,卷三十四,頁13。
[21]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八,萬曆十二年四月丙辰條,頁2759。
[22] 張廷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74年),卷二百一十,〈趙錦傳〉,頁5562。
[23] 黃景昉:《國史唯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卷九,頁256。
[24] 談遷:《國榷》(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卷七十二,萬曆十二年四月丙寅,頁4476。
[25] 于慎行:〈與司寇丘公論江陵事書〉,《穀城山館文集》,《四庫存目叢書》影明萬曆於緯刻本,卷三十四。
[26] 孫丕揚:《明故中憲大夫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江西任公墓表》,載民國《芮城縣誌》,《中國方志叢書》影民國十二年鉛印本,卷十六,藝文志,頁1058-1059。
[27]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十二月,湖廣巡撫方廉私饋丘橓五兩白銀,「橓白奏之」,結果方廉革職,「冠帶閑住」。張居正認為丘橓這種行為是「怪行」,「非經德也」。神宗即位後,「言官交薦(丘橓),張居正惡之,不召」。參見談遷《國榷》,卷七十二,萬曆十二年四月壬寅條,頁4476;張廷玉:《明史》,卷二百二十六〈丘橓傳〉,頁5934。
[28] 張廷玉:《明史》,卷二百二十六,《丘橓傳》,頁5935。按,丘橓《望京樓遺稿》卷二《條積弊以肅風紀疏》(任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題)反而更為簡潔,不知何故?其文曰:「填溪壑者或數萬金,而贓惟撮其一二;刈草菅者或數百命,而罰不傷其毫毛。曾有一追贓滿萬金者乎?曾有一為無辜之冤民抵命者乎?此提問之積弊也。」
[29]《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七,萬曆十二年三月癸巳條,頁2740。按,此條題「左副都御史丘橓條陳三款」。《明史》卷二百二十六〈丘橓傳〉言,丘橓 「時已遷刑部右侍郎」。考《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七萬曆十二年三月辛卯條,已有「升左副都御史丘橓為刑部右侍郎」的記載,則丘橓在萬曆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任刑部右侍郎。《明史》此處記載是正確的,《實錄》此處記載前後有不一致的地方。
[30] 孫丕揚:〈明故中憲大夫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江西任公墓表〉,民國《芮城縣誌》卷十六藝文志,頁1058-1059。
[31] 覺羅石麟修、儲大文編纂:《山西通志》,《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一百三十一。
[32] 丘橓:〈與政府書〉,《望京樓遺稿》,卷三,頁51。
[33] 張敬修:〈禮部儀制司主事敬修血書〉,《張文忠公全集》(光緒二十七年紅藤碧樹山館重刻本)附錄二, 頁56。
[34] 王世貞:《嘉靖以來首輔傳》,《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八。
[35]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卷八,頁212。
[36] 張元忭:〈答鄒南皋〉,《張陽和先生不二齋文選》,《四庫存目叢書》影明萬曆間張汝霖張汝懋刻本,卷三,頁20;
[37] 南炳文《輯校萬曆起居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載:「逭,明抄本作『逃』,通行本作『逭』。」頁482。
[38] 《萬曆起居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影明末清初抄民國補抄本,1988年),第二冊,頁528-529。
[39] 《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一,萬曆十二年七月己卯條,頁2796。
[40] 談遷:《國榷》,卷七十二,萬曆十二年四月丙寅條,頁4476。
[41] 有些記載與錮門饑死的細節描述有差異。周聖楷《楚寶》(《四庫存目叢書》影崇禎間刻本)卷三〈張居正傳〉說:「長子敬修自縊死,家人死者壘壘。」孔自來《江陵志餘》稱:「長子敬修死之,家人從死者十余人。」這些記載,從語序上似乎可以理解為這些家人之死是在張敬修死後。但是,如不是事故性的錮門饑死,張府家人「從死者十余人」怎麼可能發生呢?因此,這種敍述時序的顛倒或者只是作者的忽略。
[42]《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一,萬曆十二年七月己丑,頁2802。
[43] 丘橓:〈與政府書〉,《望京樓遺稿》,卷三,頁51。
[44] 丘橓:〈五月初三日入城手示張宅席槁諸公子〉,《望京樓遺稿》,卷三,頁53。
[45] 張敬修:〈禮部儀制司主事敬修血書〉,載《張文忠公全集》附錄二,頁56。
[46] 丘橓:〈與政府書〉,《望京樓遺稿》卷三,頁51-52。
[47] 光緒《荊州府志》,卷四十七,名臣,張居正條,頁19。
[48] 周聖楷:《楚寶》,卷三,頁43。
[49] 康熙《荊州府志》,《中國地方誌集成》影康熙二十四年刊本,卷二十五人物,張敬修,頁29。
[50] 張敬修:〈禮部儀制司主事敬修血書〉,《張文忠公全集》附錄二,頁56。
[51] 朱東潤:《張居正大傳》,頁394。
[52] 光緒《續修江陵縣誌》,《中國地方誌集成》影光緒三年賓興館刻本,卷十七,人物,頁45。
[53] 張元忭:〈答鄒南皋〉,《張陽和先生不二齋文選》,卷三,頁20。
[54] 張元忭:〈寄耿叔台〉,《張陽和先生不二齋文選》,卷三,頁22。
[55]《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九,萬曆十二年五月癸卯,頁2778。
[56] 乾隆《綏德直隸州志》(清乾隆五十年刻本)卷六,鄉哲,頁17。
[57]《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八,萬曆十三年二月戊申條,頁2910。
[58]《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一,萬曆十二年七月己卯條,頁2796。
[59] 張敬修:〈禮部儀制司主事敬修血書〉,張居正《張文忠公全集》附錄二,頁56-58。
[60] 康熙《荊州府志》,《中國地方誌集成》影康熙二十四年刻本,卷二十二,列女,頁5。
[61]《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一,萬曆十二年七月己卯,頁2796。
[62]《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九,萬曆十二年五月癸卯,頁2778。
[63]《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一,萬曆十二年七月乙丑,頁2804。
[64]《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九,萬曆十二年五月癸卯,頁2778。
[65] 申時行:〈答晉仕齋巡撫〉,《賜閒堂集》,卷三十五,頁37。
[66]《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九,萬曆十二年五月癸卯,頁2778。潘季馴之疏,《明神宗實錄》有摘抄,亦保存於潘季馴之《刑部奏疏》之中。潘季馴《刑部奏疏》二卷,2冊,日本東洋文庫藏用國立北平圖書館舊藏明萬曆間刊本影照本。賈征稱國家圖書館善本庫藏潘季馴《刑部奏疏》,內有《保全舊臣遺孽疏》,見氏著《潘季馴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頁38,然筆者未見此書。
[67] 丘橓:〈與政府書〉,《望京樓遺稿》卷三,頁51。
[68] 申時行:〈答丘月林侍郎〉,《賜閒堂集》,《四庫存目叢書》影明萬曆刻本,卷三十五,頁33。
[69] 申時行:〈答李岷山巡撫〉,《賜閒堂集》,卷三十五,頁33-34。
[70] 高以儉:〈太師張文忠公集跋〉,載見《張文忠公全集》附錄一,頁48。
[71]《明神宗實錄》,卷十百五十一,萬曆十二年七月庚辰條,頁2798。
[72]《明神宗實錄》(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卷一百四十八,萬曆十二年四月丙辰條,頁2759。
[73] 張元忭:〈答鄒南皋〉,《張陽和先生不二齋文選》,卷三,頁20。
[74] 談遷:《國榷》,卷七十二,萬曆十二年五月癸卯條,頁4479。
[75] 丘橓:〈六月十二日聞報走慰張宅諸公子書〉,《望京樓遺稿》,卷三,頁五二上。
[76]《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萬曆十二年六月戊午,頁2785-86。
[77]《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一,萬曆十二年七月庚辰,頁2797-98。
[78] 丘橓:〈
[79] 丘橓:〈與政府書〉,《望京樓遺稿》,卷三,頁 51。殷正茂(1513-1592),字養實,號石汀,南直隸歙縣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進士,官至兵部尚書;梁夢龍(1527-1602),字乾吉,號鳴泉,真定人,嘉靖三十二年進士,官至兵部尚書;朱璉,江西新淦人,御史;曾省吾(1532-1582),字三甫,號確庵,湖廣承天府鐘祥縣人,萬曆三十五年進士,官至工部尚書,與王篆同為張居正之「心腹」;王篆,湖廣荊州府夷陵人,進士,官至吏部左侍郎;傅作舟,江陵人,張居正的姻親。
[80] 按,富路特(Carrington Goodrich)《明代名人傳》(Dictionary of Ming Biography:1368-1644,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6)認為張敬修曾承認寄銀三十萬兩(頁60)。丘橓《與政府書》中也談到張敬修「自首獨多」。然而,張敬修《絕命書》中以死抗爭的決心,以免曾、王、傅諸家「以敬修為何如人品矣」,則讓人對張敬修是否「承認」過這些寄銀表示懷疑。談遷《國榷》載:「長子懋修自誣寄曾省吾、王篆、傅作舟、高志進諸家凡三十餘萬,各追並有差。」張懋修實為張居正第三子。師樊樹志《國史十六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也稱承認寄銀的人是張懋修,說:「張居正的三子張懋修經不住嚴刑逼供,屈打成招。長子張敬修受不了折磨,自縊身亡。」(頁205)
[81]《明神宗實錄》,卷一百四十九,萬曆十二年五月癸卯條,頁2778。
[82]丘橓:〈為恭報事完復命疏〉,《望京樓遺稿》,卷二,頁二二上-下。
[83]從《實錄》的記載來看,潘季馴的罷黜是因為李植之疏,而內容則是彈劾潘季馴庇護張居正。然而,申時行《宮保大司空潘公傳》(《稀見明代史籍輯存》影清道光二十年抄本,北京:線裝書局,2003年)卻似乎在回避這件事情:「癸未(1583),召(潘季馴)為刑部尚書。公謂法例參錯,吏得以意輕重,乃折衷畫一,瑣科條以請,遂著令頒行之。時言官有所排擊,欲引繩批根,以銓部格其議,曹起而閧,諸大臣乃皆抗論是非,公疏尤且直中其忌諱,則相與仄目。公竟以蜚語激上怒,鐫公秩歸田裏。」(頁220)這反映申時行似乎不想提起萬曆張府抄家事。聯想到前引談遷對申時行「以江陵起家,晚加溢罰」的暗諷,似乎申時行在萬曆張府抄家事中的態度也值得討論。
[84]《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一,萬曆十二年七月己醜條,頁2802-2803;卷一百五十二,萬曆十二年八月壬子條,頁2816。
[85] 按,萬曆十年後攻張居正最力者有三人,為李植、江東之、羊可立,所謂「以追論居正受帝知」。王錫爵向曾面折張居正,而恥為其三人所引重,譏其「以中人之資,乘一言之會,超越朝右,日尋戈矛」,可見三人之人品。又,李植、江東之、羊可立,以及攻張居正科舉事之丁此呂、攻曾省吾之王繼光,皆萬曆五年進士,與張居正子張嗣修同榜。《明史》載李植被貶後,「植同年生給事中盧逵亦承風請正三人罪,士論哂之」,可見斯時士論於同年情誼之重視。四人既為張嗣修同科進士,而攻訐張府不遺餘力,落井下石,宜其不齒於士論!或其見張嗣修為一甲第二人,因妒生恨,遂乘勢渲其怨氣,不復顧同年之誼,亦未可知。參見張廷玉《明史》卷二百三十六《李植傳》及《萬曆五年進士登科錄》(《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影印本),寧波出版社,2007年。
[86]
[87]《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三,萬曆十二年九月庚子條,頁2840。
[88] 丘橓:〈為恭報事完復命疏〉,《望京樓遺稿》,卷二,頁22-24。
[89] 丘橓:〈九月初三日答張宅諸公子書〉,《望京樓遺稿》,卷三,頁54-55。
[90] 丘橓:〈九月初三日答張宅諸公子書〉,《望京樓遺文》(清抄本)。
[91] 駱問禮:〈復曾確庵〉,《萬一樓集》(四庫禁毀書叢刊影清嘉慶刊本),卷二十七,頁12。
[92] 萬斯同:《天一閣藏萬斯同明史稿》(寧波天一閣藏稿本),第四冊,〈曾省吾傳〉。
[93] 丘橓,〈為恭報事完復命疏〉,《望京樓遺稿》,卷二,頁22-24。
[94] 駱問禮:〈簡舒錫厓〉,《萬一樓集》,卷二十七,頁9。
[95] 丘橓:〈為恭報事完復命疏〉,《望京樓遺稿》,卷二,頁22-24。
[96] 乾隆《江陵縣誌》,《新修方誌叢書》影印(臺北:學生書局,1970年),卷二十七,頁49。
[97] 周聖楷:《楚寶》卷三〈張居正〉,頁43。
[98] 談遷:《國榷》,卷七十二,萬曆十二年五月癸卯條,頁4479。
[99] 丘橓:〈為舉刺委用方面文武官員以章懲勸事疏〉,《望京樓遺稿》,卷二,頁18-21。
[100] 郭子章:〈明進士中憲大夫雲南按察司副使前陝西道監察御史吉庵許公墓誌銘〉,載見張小帆〈試論許氏家族——讀許一德墓誌銘〉,《貴州文史叢刊》,2007年第4期,頁51;《隆慶五年進士登科錄》(《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影印本,寧波出版社,2007年,頁45;《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三十,萬曆十年十一月乙亥條,頁2426。
[101] 郭子章:〈明進士中憲大夫雲南按察司副使前陝西道監察御史吉庵許公墓誌銘〉。
[102] 丘橓:〈為舉刺委用方面文武官員以章懲勸事疏〉,《望京樓遺稿》,卷二,頁18。
[103]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九,頁228-229。
[104] 丘橓:〈為舉刺委用方面文武官員以章懲勸事疏〉,《望京樓遺稿》,卷二,頁18-21。
[105] 朱元璋:《御製大誥·開州追贓第二十五》,《明朝開國文獻》(臺北:學生書局,1966年),頁29。
[106]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八,籍沒二相之害,頁212。
[107] 郭子章:〈明進士中憲大夫雲南按察司副使前陝西道監察御史吉庵許公墓誌銘〉。
[108] 民國《鐘祥縣誌》(《新修方志叢書》,臺北:學生書局,1969年影印),卷十六,頁22。
[109]《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一,萬曆十二年七月己醜、乙未,頁2802、2805。
[110] 丘橓:〈為恭報事完復命疏〉,《望京樓遺稿》,卷二,頁23。
[111]《明神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三,萬曆十二年九月甲戌朔,頁2840。
[112] 張廷玉:《明史》,卷二百十三〈張居正傳〉,頁5652。
[113] 康熙《荊州府志》,卷二十八,列女,頁5。
[114] 邱志廣《柴村全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影清雍正刻本)卷十一〈廬州太守傳〉:「有簡肅(指丘橓)之同年友為濰之劉白川兵部。」(頁14)按,邱志廣為丘橓之族孫;後來,李澄中以邱志廣之孫邱性善承嗣丘橓。
[115]〈羅汝芳履歷〉(載方祖猷整理《羅汝芳集》,南京:鳳凰出版社,2007年):「周給事論劾刑部尚書劉應節,因時宰忌嫉講學,架言劉與羅參政(即羅汝芳)留宿城外講談禪學。」(頁828-829)
[116] 萬斯同:《明史稿》,《續修四庫全書》影國家圖書館藏清抄四十六卷本,卷三百零八,〈丘橓傳〉。
[117] 徐乾學:《徐本明史列傳》,《明人傳記叢刊》本,卷七十九,頁680;王鴻緒:《明史稿列傳》,《明人傳記叢刊》本,列傳第一百零五,頁471。
[118] 張廷玉:《明史》,卷二百二十六,〈丘橓傳〉,頁5936。
[119] 李澄中:《白雲村文集》,卷二,頁3。
[120] 李澄中:〈自為墓誌銘〉,《白雲村文集》,卷三,頁29。
[121] 咸豐《青州府誌》,卷三十三藝文考,頁20。
[122] 侯仁之:〈王鴻緒明史列傳殘稿〉,《燕京學報》第二十五期(1939年),頁217。
[123] 乾隆《諸城縣誌》(《中國方志叢書》影乾隆二十九年刊本),卷三十一,〈丘橓傳〉。
[124] 咸豐《青州府誌》卷四十四人物傳有〈邱橓傳〉,称采自《明史》,實際上是抄錄王鴻緒《明史稿·丘橓傳》而成,僅刪去了丘橓《陈吏治积弊八事》一疏的内容、劾朱琏一疏的自劾之语,以及《明史稿·丘橓傳》末对丘橓的論語,增加了丘橓著作的介紹。
[125] 光緒《重修荊州府志》(《中國方志叢書》影清光緒六年刊本),卷七十八,雜記志·紀事。
[126] 張敬修,《禮部儀制司主事敬修血書》,《張文忠公全集》附錄二, 頁56。
[127] 談遷:《國榷》,卷七十二,萬曆十二年四月丙寅條,頁4476。
[128] 唐新:《張江陵新傳》,頁227。
[129] 樊樹志,《晚明史》(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頁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