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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勋爵承袭与勋臣宗族活动

发布日期:2018-12-28 原文刊于:《安徽史学》

             

 

                                                                                                                  秦博

 

明代公、侯、伯爵位封袭制度长期为学界所忽视,尤其涉及承袭制度,问津者甚少。[1]作为世袭制度,爵位的“封”与“袭”是两个环节,明朝尤重勋爵承袭,实行严格的勋爵勘验措施,以保证勋爵传承有序,与国休戚。是故,爵位承袭过程中涉及大量细节问题。而朝廷的严密勘验,整肃了勋臣的家族秩序,实际上起到以国家强制力构建勋臣宗族组织的作用。在国家制度的约束引导下,勋臣家族内部的宗族活动与组织亦非常活跃和严密。与此同时,族众之间争夺爵位、破坏宗族的现象亦频频发生。鉴于明代勋爵承袭及相关问题尚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笔者尝试兼顾制度史的梳理与家族史的分析,考察明代勋爵承袭制度的演化及与之相关的勋臣家族内部活动状况。

 

            一、勋臣爵位承袭制度的形成过程

 

(一)洪武朝勋爵承袭制度初步确立

朱元璋初封功臣时,对勋爵承袭的制度设计尚粗简。他规定当时得封公、侯者皆可世世承袭,[2]且一般由嫡长子优先继承爵位,如洪武十年(1377)邓愈死,长子邓镇袭爵位。[3]勋臣如果无子,身死爵除,如洪武四年(1371),广德侯华高无子,“以铁券纳之墓中”[4]。爵位承袭以铁券、诰命为凭证,铁券分为左右两面,左颁于功臣之家,右则藏于内府,“有故则合之以取信”。[5] 可见洪武初年基本构建了嫡长继承的勋爵继承制度,遵循先嫡后长,无子国除的总原则。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诸司执掌》编成,其中详细规定了由吏部司封部具体负责执行的勋臣爵位继承制度:

 

受封官身死、须以嫡长男承袭。如嫡长男事故、则嫡孙承袭。如无嫡子嫡孙、以嫡次子孙承袭。如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長子孙承袭。不许攙越。仍用具奏、给授诰命。劄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尚宝司用宝完备。具奏颁降。[6]

 

至此,明代勋爵承袭正式依照“嫡长继承”原则执行,与一般武职、宗室、衍圣公及土司等世袭官爵的承袭原则一致,勘验以铁券、诰命为准。

但洪武时期勋爵承袭的执行依然缺少制度规范,朱元璋经常以个人好恶改变承袭原则。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十月,朱元璋以“罔思报国之意,亏忠违礼”罢黜常遇春子常茂郑国公爵位,又改封常遇春次子常昇为开国公。[7]诚意伯刘基告老居乡后受胡惟庸诬陷,引得朱元璋猜忌加深而致死,[8]后朱元璋又令刘基子刘荐承袭爵位,诰命中有“公父子俱没于奸邪,紊政之时,其节不移”[9]之句,体现出朱元璋对罢废刘基的反悔。另外,朱元璋颁布完善勋爵继承制度时已近洪武末年,当时开过功臣及其子弟多遭打击屠戮,有幸连续承袭爵位者寥寥无几,该制度几乎成为空文,大批勋家处于“封而未袭”的尴尬境地。可以说,朱元璋是为后代留下了一套勋爵继承制度的遗产,该制度的真正落实是在永乐朝以后。

(二)臣世袭身份稳定

永乐朝始,勋臣的地位逐步稳定,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勋臣爵位代际承袭方步入正轨。

成祖对勋贵还保有一丝严酷。一方面,他继续剪除洪武旧勋以除后患,故《名山藏》一书称“景隆以负国墐户,江阴以被劾入券,长兴以傲上夺田,越巂、安陆之流,载复载仆,终夷氓隶”[10]。另一方面,如果亲封勋臣有过失或涉嫌疑,成祖也会革爵以惩罚之。如永乐七年(1409),靖难首臣淇国公丘福领兵北征,轻举进攻,造成“所失亡数万”的结局,丘福虽身死,仍削封爵,追夺诰券,徙家海南”[11]。成祖对乃父的严酷政治传统有所继承,以致明中期内阁大学士李贤有“永乐初,靖难功臣不下数十人,然克享禄位于悠久者鲜矣”的说法。[12]然而,此说显然有所夸大,成祖所封勋臣中,平稳承袭爵位的世爵勋贵和子孙承袭指挥使等武官的流爵勋臣占到全部勋贵的百分之七十以上,[13]勋臣如无重大过失是能够克保禄位的。即使是惩处勋贵,明成祖也常留有余地,如魏国公徐辉祖因曾帮助过建文帝,甚至两度被成祖废除魏国公的爵位,但最终魏国一爵还是保留下来;[14]另如同丘福出征的安平侯李远、武城侯王聪,因为曾劝诫过丘福,故皇帝特准二人子李安、王琰承袭伯爵。[15]

洪、宣两朝后,政治氛围渐缓,皇帝对勋臣更加宽容。勋臣犯一般过失可能被谴罢闲住减俸,但仍保留爵位。如成化十二年(1476)六月,丰润伯曹振及修武伯沈煜、泰宁侯陈桓、靖远伯王珩等勋贵,“容留通奸”,并“混杂僧娼饮酒”。事发后,沈煜被判罚“住俸带头巾闲住”,曹振三人“罚俸一年”且不许领职事,但四人爵位无损。[16]很多勋贵即使受到革爵下狱的惩处,仍有机会继续担任高官,甚至可以重新立功复爵。这样,除爵变得和一般的过失降职类似,不再连带致命打击。如第二代荣昌伯陈智宣德年间在交趾战场上失律夺爵,被“降作事官,发宣府立功”,至正统四年(1439)“恩宥,降宣府左卫指挥使”[17],这里所谓的“事官”应是犯罪勋臣除爵后所领的一种权宜职事。另镇远侯顾兴祖在“土木之变”中私自逃回,本应处死,但景帝削其爵,命他参与北京保卫战以立功赎罪,后顾兴祖又积功为都督同知,到景泰三年时(1452)复伯爵。[18]有勋臣犯大罪革爵论死,但只要所犯未到谋逆叛国的程度,其子弟依然继承原爵,家族的勋臣地位不会丧失。嘉靖二十年(1541)九月,“强悖无人臣礼”且屡犯“奸利事”的武定侯郭勋被嘉靖帝投入锦衣卫监狱,瘐死。郭勋死后,皇帝夺去了他的诰命铁券,但没有株连其宗族,不久郭勋的儿子又嗣武定侯爵。[19]

部分勋臣确实因各种原因被革除爵位,但朝廷常常会以录其子孙为世袭军官的方式安抚之。英宗对景泰朝册封的中兴勋贵昌平侯杨洪、定襄伯郭登心怀不满,复辟后严厉打击两爵,不过成化、弘治二帝又对两家有所补录,并未赶尽杀绝。杨洪子杨俊在景泰七年(1456)因“强奸父亲”被罢爵,由子杨珍袭爵,英宗复登极后追究杨俊罪责,连带将杨珍除爵充军,杨氏家人在成化、弘治朝不断奏请,孝宗终录杨珍为龙虎卫带俸指挥。[20]定襄侯郭登在天顺初被纠劾降为都督佥事,天顺八年(1464)郭登复爵,登死后爵位由其侄郭嵩承袭一代,郭嵩子郭参后为锦衣卫带俸指挥使。[21]甚至某些冒滥得爵者被停袭后,仍享子孙世袭锦衣等卫的优待。如成化朝奏准,以天顺“夺门”功封爵者一概革除,但“夺门”功臣太平侯张瑾、兴济伯杨宗均有子孙被录为锦衣卫世袭武官。[22]世宗登极后全面打击武宗朝所封佞幸勋臣,太监张永兄弟泰安伯张富、安定伯张容先后自请辞爵,因世宗仍有意起用张永,故他准富、荣二人继续充任都督,并子孙世袭锦衣卫指挥使。[23]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皇帝还会酌情集中复录那些前朝失爵者的后代为高级世袭武官或直接复其爵位,使功臣家族香火绵延。明代有几次较大规模的复录,其一是天顺元年(1457)七月,当时权贵武清侯石亨以前朝勋臣“以罪削爵,子孙不得袭已久”为由,请故广平侯袁容、富阳侯李茂、安顺侯薛贵、成山侯王通、保定侯孟瑛的子侄复嗣爵位。英宗为安抚石亨,也为收罗勋臣以维护复辟后的朝政,同意石亨之请,[24]他下诏云:

 

广平侯、武定侯子孙还袭侯爵,富阳侯、安顺侯、成山侯、保定侯子孙都袭伯爵,镇远伯复侯爵,清远伯、会宁伯子孙都做都指挥使,安平伯、荣昌伯子孙都与都指挥同知。[25]

 

其二孝宗皇帝复开国功臣子孙为指挥使。弘治五年(1492),孝宗寻找到李文忠裔孙李浚、常遇春曾孙常复、邓愈玄孙邓炳、汤和玄孙汤绍宗四家开国公爵后裔,将他们“皆定以南锦衣卫使,各近坟茔守祀”;弘治十五年(1500),皇帝又录刘基后代为处州卫指挥使。[26]其三是嘉靖十一年(1532)四月,世宗在孝宗复录的基础上,以“兴亡继绝”、“酬德报功”[27]的名义,再封开国五家后代,其中常玄振为怀远侯、李性为临淮侯、邓继坤为定远侯、汤绍宗为灵璧侯,两个月后又复刘基后代刘瑜为诚意伯。[28]

    明代中期以后,勋臣被革爵而子孙永不复录者一般出于三种原因:第一,犯有重大军事过失。如成化四年(1458),宁夏总兵官广义伯吴琮在平定满四之乱时指挥失误,导致明军惨败,被革爵充军,广义伯爵至此停绝。[29]第二,具有威胁皇权统治的倾向,乃至谋反。如天顺朝忠国公石亨、昭武伯曹钦,嘉靖朝平虏伯江彬、咸宁侯仇鸾等。第三,立功勋臣确实无亲生子孙承袭。如“靖难”功臣云阳伯陈旭绝嗣,其义孙陈铭在景泰六年将云阳伯诰券上缴。[30]

(三)永乐以降勋爵继承的基本模式

永乐以后,勋贵爵位承袭依洪武所定“父死子继”、“先嫡后长”的基本原则执行,另外还有“兄终弟及”[31]、隔代世袭等特殊袭爵情况[32]。正式承袭时,需“徵券诰,论功过,覈適孽”,以“第其世、流、降、除之等”。[33]自“靖难”封爵始,爵位有流有世,世爵子孙承袭本爵,流爵子孙降等世袭,流伯子孙降为一般武官。若勋臣再立新功加爵入世袭者,子孙世袭新爵,如永乐三年(1405),新城侯张辅加封为英国公,“子孙世袭”[34];不入世袭者,子孙世袭原爵,如成化四年(1468),“襄城伯李瑾以征蛮功进封流侯”,李瑾死后子孙还袭襄城伯。[35]有的勋爵承袭几代后,又因特殊缘故降袭,如永乐朝薛彬“以督营造功”封永顺伯,“子孙世袭指挥使”,薛彬死后,仁宗特许其子薛寿重世袭伯爵,后又世袭两代,至正德朝,薛玺按流伯例降为指挥使。[36]

爵位承袭的具体勘验工作由吏部,由其是下属验封司和五军都督府负责。《吏部职掌》记载:“公、侯、伯事故,子孙奏袭,行礼工二部查祭葬毕,本部方与具题,行移该府,该府保勘应否袭爵,取具结状宗图连人送部辨验诰、券明白,请定夺。”[37]据此,前一代勋臣亡故,嗣爵者必须先将死者安葬,方能向朝廷请袭,此为袭爵流程的第一步骤。嘉靖二十年(1541),世宗题准“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请殡葬,方许袭爵,违者,参奏治罪”[38],严格遵从“先葬后袭”,“为人后者为人嗣”的礼法传统。是故,为了能迅速安排丧事以保证爵位承袭,明代有“每勋戚大臣病故,上遣谕祭,丧家辄厚币为谢,习以为常”[39]的风气。成年勋爵子弟请求承袭一般自行向朝廷奏请袭爵,亦有不少由他人代请,代请者多是其母亲或祖母,这些女性家族成员有时还会在袭爵事务中发挥很大作用。如武定侯郭氏家族因族内纷争曾一度失去爵位,长支后代郭良权且被授予指挥使之职。郭良在成化、弘治年间不断奏袭,引起皇帝反感,成化十五年(1479),宪宗判他“若再来搅扰将指挥使革去”,至弘治元年(1488),郭良再请,孝宗将其革职发落。[40]此后郭良继续请袭爵,其母亲许氏亦不顾风险在十余年间多次代为奏请,至弘治十五年(1502),孝宗皇帝最终准郭良复袭武定侯爵。[41]也有勋臣家族男性成员出面为晚辈请袭的事例。万历二十四年(1596),成国公朱希忠死,其弟左都督朱希孝“奏将朱希忠嫡长男朱时泰承袭”[42]。朱希忠在世宗朝即“加太保、赐肩舆”,“内掌羽林佽飞之士,外持节察举京兆诸不法者”,并扈从世宗出行,承上“密旨”,且朱希孝与其兄成国公朱希忠关系亲密,堪比西汉“万石君兄弟”[43]。凭借这样的身份地位,朱希孝代表家族请爵,更显封爵之庄重。

按袭爵程序,待袭爵者安葬前代勋臣并奏报请袭事宜后,由五军都督府出面初验请袭爵者身份,并负责开出该勋臣家族的世系宗图,以待吏部进一步勘验。关于五府勘合与勋臣宗图绘制,详载《皇明功臣封爵考》所录嘉靖三十四年(1555)六月吏部上奏:

 

我朝于凡勋爵袭替,虽以诰券为重,尤于保勘加严,所以明系属、慎封爵也。……但两京五府向无册籍可稽,遇有奏袭,不过临时取勘。……合无备行两京五军都督府各委堂上官一员,将各该公、侯、伯始封承袭来历并立功人下的派子孙与应袭之人俱备造宗图人册,一样三本,一本存留本府,一送本部(吏部),一送吏科各备照,向后五年一次造报,着为定规。[44]

 

洪武初封功臣时,朱元璋即命“大都督府、兵部录上诸将功绩”[45],可见勋臣以军功封爵,有关封爵的原始文案收存于主管军务的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大都督府分化为五府,至永乐以后五军都督府名义上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但只负责收掌“凡武官诰敕、俸粮、水陆步骑操练、官舍旗役并试、军情声息、军伍勾补、边腹地图、文册、屯种、器械、舟车、薪苇之事”等各类军事档案,遇事“并移所司而综理之”,[46]有关封爵的档案亦当收存于五军都督府中,五府是最有条件开展勋爵承袭勘验的机构。永乐以后,兵部全权执掌军政大权,五府常被认为是“不过守空名与虚数”[47]的闲职部门,但参与勋爵承袭勘验确是五军都督府的一大行政职能。

    至于哪一都督府具体负责哪一家勋臣的袭爵勘验、宗图开造,史无明载。依隆庆朝兼掌吏部的阁臣高拱《掌铨题稿》录《题行查建平伯孙高添爵疏》,建平伯高士文后代在嘉、隆两朝因袭爵不定反复产生争议,一直是由掌前军都督府的勋臣负责勘验,如有“前军都督府管府事靖远伯王瑾咨”[48],后又有“前军都督府管府事怀宁候孙秉元”及“前军都督府掌事太子太保英国公等官张溶”参与会审,[49]而高士文在永乐五年1407)以前军都督府佥事战死交趾,追封伯爵准世袭,[50]而后代建平伯高士霳亦带俸于前府。[51]据此推知,高士文自前府都督加封勋爵,其封爵前的履历档案即应保存在前军都督府,而平伯后代亦循祖宗例多带俸于前府,故由该府负责高氏承袭的勘验与造图。其他勋家也应该与之类似。嘉靖以后勋臣宗图每隔五年定期造册,分别收存于五府、吏部与吏科以备互对勘和,万历朝任吏部验封司郎中的郑汝璧辑录有《皇明功臣封爵考》,书中附有大量勋臣宗图的样本,其基本形制是简单的世系图,记载每一代袭爵子孙及支系子孙的姓名,有时或兼记勋家子孙的个人履历。

五府初验完成,将造册文案转交吏部,请袭爵者侯吏部的进一步验证。吏部勘验主要由验封司负责,该司“赞冢宰诏王册勋伐,遇封拜则核故实,议可否”,“盖职司无重于此矣”[52]。吏部勘验勋臣袭爵所凭借的实物依据除铁券、诰命、五府开验宗图外,还有关键的《功臣袭封底簿》一种。《功臣袭封底簿》由吏部验封司编订,记录各勋家的封爵缘由,历代承袭状况,现存的《明功臣袭封底簿》是经正德、嘉靖两朝三次誊抄补修成型的版本。据现存《底簿》前言载,嘉靖九年1530)吏部验封司查得“前项底册只有该部一本现存,其余查无下落,”请求以“坚厚纸张置簿三扇”,用“楷书誊录”出三份加盖吏部印章,分藏吏部本堂、吏部验封清吏司和吏科。[53]可见明代早有修撰《功臣封袭底簿》一式三份贮藏以备勘验的定制,只是《功臣袭封底簿》最初修纂时间不详。又嘉靖十六年(1537),吏部验封司上奏:“本司文卷年久多缺,除魏国公徐鹏举等三十三员遗失宗图另行查补外,其成国公朱希忠等二十四员宗图现在,俱合查照原图附入底簿后,通用堂印钤盖,照旧收掌,以后遇有奏袭到部,揭簿按图查明。”[54]至此,吏部所掌勋臣宗图与底簿合二为一,形成经纬纵横的严密模式。吏部在勘验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参议权,会提出严苛的验爵意见。如嘉靖五年(1526),曹栋请袭丰润伯爵,吏部因“尹祖曹义虽曾立有镇守边功,原非开国靖难功臣之比”对该爵承袭题出异议,但世宗依旧准曹栋袭爵。至嘉靖六年(1527),曹栋死,子曹松请袭,吏部又认为“曹义以都督进封伯爵,承袭三世足以酬其功劳,今曾孙似应减袭”,未被皇帝采纳,曹栋继续嗣伯爵。[55]可见吏部官员完成勘验上奏,但最终定夺袭爵事宜的还是皇帝。

遇特殊情况时,勋爵承袭还需要吏部、五府以外多个衙门联合勘验,如镇守云南黔国公爵位的承袭过程就例有滇地抚按方面官参与,弘治九年(1496),第四代黔国公沐琮死,沐崑将嗣,廷议以沐崑为沐琮从孙,“止宜嗣昭靖初封侯爵”而不应袭公爵。皇帝令“事下云南守臣覆议”。[56] 如果袭爵案情复杂,甚至上升到刑法层面,尚需礼部、三法司、六科甚至锦衣卫介入勘察。

若请袭爵者年幼,明代还有所谓“借袭”一说。如广宁伯爵刘荣有三子,长刘湍、次刘淮,再次刘安。刘湍“袭爵早卒无嗣”,刘淮“亦卒,其子瓘方幼”,刘安“乃借袭,正统己巳守大同以功进封广宁侯。[57]”成化十二年(1476),刘安死,刘安子刘璇与本应袭爵的刘瓘“争袭屡上疏各自陈”。但这种袭爵方式极易引起勋臣家族成员争袭爵位,是故明代通常以勋臣优给制度处理请爵者年幼的问题。[58]《吏部执掌》载其法曰,凡公、侯、伯死后子孙未出幼者,“奏请优给,本部具题,行移该府保勘明白,连人开送,覆题应给禄米,请自上裁。”[59]年幼的袭爵者由其家属代向朝廷奏报,待袭爵者经吏部、五府保勘,一般不立刻袭爵,而由皇帝决定其优养待遇,成年后再袭爵。为幼年勋臣子弟代请爵位的一般是前代勋臣的配偶且是将嗣爵者的嫡母、生母或祖母。在前代勋臣身死,待袭者尚幼的情况下,这些女性当然是向朝廷奏报袭爵事宜的最佳人选。有时拥有特殊身份的男性勋臣家族成员也会出面为年幼亲属代请。如成化二十二年(1486),本应以长子袭宁阳侯爵但犯罪坐废的陈晟向朝廷奏报:“臣罪废,臣男宜优给”,意在将其幼子陈辅优给。[60]关于一般武职出幼年限,明代嘉靖朝抄本档案《兵部武选司条例》载,“洪武元年起至止三十一年以前,三十五年以后至弘治、正德获功升者,子孙优给至十五岁出幼”,而“洪武三十一年起至三十五年止奉天过江获功升职者,子孙优给至十六岁出幼”。[61]在明代,以“奉天靖难”功授职的武官在明代为“新官”,在优给袭职问题上受到特别优待,洪武朝得职者为“旧官”,他们与永乐元年(1403)以后得官者在优给袭职待遇上均略逊于“新官”。[62]而据《明功臣袭封底簿》,永乐以降勋臣出幼年龄亦有十五岁和十六岁两种,应沿袭自一般武官的规定。如景泰六年(1455),“靖难”元勋英国公张辅子张懋满十六岁,“准出幼”[63];而洪武功臣武定侯郭英后代郭良天顺五年(1461)“年方八岁”由母请爵,朝廷命“出幼时来说”,至成化四年(1468),郭良应出幼,是年十五岁整;[64]又成化五年(1469),永乐九年(1411)受封恭顺伯吴允诚后代吴鑑十五岁出幼。[65]关于勋爵优给禄米,一般有两种给赋模式。其一是每年给原额禄米一半,此法与一般武职优给无异,[66]其二是正统十三年(1448),英宗命八岁的徐永宁暂不袭定国公爵,“每月与米十石优养”[67],该种方式此后被更多地援引做成例使用。由于优给制度权由皇帝定夺,初期常带有随意性,勋臣“出幼”年纪和优给禄米数额亦不定,甚至有待袭爵者长期领优给,但被频频被推迟出幼年纪而不能正式袭爵的事故。如宣德七年(1432),六岁的陈埙年请遂安伯爵,宣宗以其“年纪小”,准“每岁与他禄米一半优养”,又命“到十岁时引来见了,着他袭爵遂安伯爵”。至宣德八年(1433),宣宗又命陈埙十五岁时再议袭爵事宜。正统六年(1441),陈埙年满十五而上报袭爵,英宗又命令其“待二十岁来说”。拖延至正统十一年(1446),陈埙方袭爵。[68]明中期以后,优给成例渐多,勋臣优给制度渐趋稳定。

也有一些幼年请爵者以稚童直接袭爵,但出幼之前也需专门看护优养,不能视事领职。如第二代英国公张懋十一岁袭爵,景帝命他“在家读书,免朝参”,至景泰六年(1455)张懋满十六岁,准出幼。[69]另嘉靖十五年(1536),黔国公沐绍勋死,云南抚按官以“本镇难以缺官”,请沐绍勋子沐朝辅“不侯出幼,止年十岁袭黔国公,充总兵官,挂印镇守”,得到皇帝批准,但沐朝辅年幼期间云南相应事务“暂令巡抚都御史处分” [70]

对于新袭公、侯、伯并驸马“年二十五岁以下者”,明代规定,由吏部验封司“用手本送礼部转送国子监读书习礼”[71],以加强对年轻勋臣的约束。

综上,明代勋爵承袭制度源起于洪武、永乐朝,经过不断发展,至嘉靖朝,包括请爵、五府宗图绘制、吏部底簿编纂在内的一整套袭爵制度皆趋于完善。明代实行武职世袭制度,而勋臣多源自武将,是故勋爵承袭与武职承袭在嫡长制、出幼年限等一些基本原则上相同,但勋爵世袭更具有家国一体的特性。故明廷制定更为严格、更高规格的勘验制度,杜绝勋爵承袭争端,保证爵位有序传承以凸显国家统治的合理性,即所谓“河山带砺国与咸,父死子嗣限制严”[72]

 

    勋臣宗族组织与宗族意识的兴起

 

中国古代封爵世袭本缘起于商、周宗法封建制度。明朝廷保障勋臣世袭地位且制定严格的爵位承袭勘验制度,实际上起到了以国家强制力整肃勋臣家族内部秩序的效果,其中宗图、底簿制度更是以国家档案的形式明细了勋臣家族的历史起源、宗派世系,其效仿上古宗法制的“旷然复古”[73]意味浓厚。勋臣族内严格的世系传承甚至成为了明代士人理想化宗法制的范本,《大学衍义补》即云:

 

欲行宗子之法,必自世胄始。今世文臣无世袭法,惟勋戚及武臣世世相承,以有爵禄。此法断然可行。若夫见任文臣及仕宦人家子孙与夫乡里称为大族臣姓,自谓士大夫者,朝廷宜立定制,俾其家各为谱系。……若夫军官袭替故事,明具宗支图,亦俾其明白开具,如五宗之法。[74]

 

《菽园杂记》作者陆容亦认为,“古人宗法之立,所议立民极定民志也”,然而“古者公卿大夫,世禄世官,其法可行”,而“今人不能行者,势不可行也”,但明代“武职尤有世禄世官遗意,然惟公侯伯家能行之”[75]

除规范袭爵承袭本身,明代还实现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勋臣的宗族活动与组织,将其上升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如早在洪武二十九年(1396)八月,礼部就曾向朱元璋奏:“公、侯及品官之家宜造屋三间于居宅之东奉祀祖先,如未能造屋及祠堂窄狭,须请神主出中堂享祭。若高祖年远子孙不能记其排行名讳者,则开其位只祭三代。”[76] 至永乐三年(1405),成祖正式将魏国公徐达家族祭祀纳入国家祭祀系统内,他谕礼部:“中山王勋德,国朝第一,当百世不忘。自今正旦、清明、中元、十月朔、冬至,皆遣祭于家庙。凡祭日,魏国公与遣祭官一揖而进。陪酒与送迎之礼,皆本府指挥一员行之。”[77]而“靖难“首臣成国公家族的祭祀也有上升为国家祭祀的意味。成国公家族墓地在明十三陵附近的北泽山,拱卫皇陵,且与皇陵共同受祭,其姻亲李东阳曾作诗盛誉:“二王(指追封东平王初代成国公朱能及其子追封平阴王成国公朱勇)祔葬六陵东,丘垄成行列上公。……河山带砺君恩远,俎豆春秋祀事同。”[78]成化十五年(1479)二月,南京礼部又请修勋臣坟墓,宪宗“敕工部修治,无子孙者复其墓邻一人守护之”[79]。勋臣家族中除承袭本爵者外,还有大批无爵子弟,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也存在悬殊,其中大多人担任各类武官,世享国恩,[80]也有的勋臣后代未沾流泽,齿与氓隶,如武定侯后代郭良曾长期不能继承爵位,故虽“世勋戚,赀中落”[81]。为了团结勋臣家族成员,正统十二年(1447)英宗规定勋臣禄米“有自愿分与族亲者听”,如果勋贵不欲分发禄米,“亲族不许争讼分夺”[82]

基于优厚境遇,永乐以降勋臣家族不断繁衍壮大。徐达后代“一门两公”,“往往对握二都兵政”[83],南京的魏国公家族世代坐镇南都,直至明亡;北京的定国公例充任五府职务,享受恩宠。[84]明中叶名臣李贤以“太宗文皇帝靖难功臣尤盛,而元勋上公子孙能继者亦惟平阴王一门”[85]形容成国公朱勇家族的兴盛;李贤还褒誉英国公张氏家族云:

 

今世勋臣之盛无如张氏一门,盖永乐初靖难之臣虽众,而功之著者河间、定兴两王也,天顺初翊戴之臣虽多,而功之著者文安、太平两公也。呜呼!张氏父子兄弟四人咸建非常之功,此所以享福禄荣名于当世与国咸休也。[86]

 

面对着国家优待的和家族世代兴盛的之况,明代中前以后一些勋臣家族成员,尤其是文化水平较高者自发地产生了宗族荣耀感,他们践行礼祀,抚恤族众并热心于收集家族文物,宗族意识和行动不亚于文人士大夫。正统朝镇守云南黔国公家族的沐昂是沐英之子、沐晟之弟,他本人官至左都督,以善诗文著称,[87]曾以“吾兄承父烈,带砺并山河……竹锦垂名后,元勋在不磨”[88]之诗句赞扬家族的丰功伟业。成化、弘治间嗣平江伯陈锐更是力行维护宗族,他“礼重丧祭,抚庶弟铎、镃及诸妹,皆为婚嫁,分所得禄给族党”[89];隆平伯高霳在正德朝奉命往兰州册封藩王的途中,“道经咸阳,自谓原籍本县白良里人”,特意“访求伊祖士文丘坟,设牲拜祭”,其盛况“乡里之人,众所共见”[90]。晚明居南京的卫国公邓愈后人秀才邓武津收藏有邓愈穿着的战裙,邓武津对来客展示此裙以耀之;[91]而诚意伯刘基后代家中收藏有朱元璋钦赐刘基子刘璟的铁简,刘基后人亦常将铁简文物“每出以示客”[92],万历朝名士焦竑曾亲见此简。[93]勋臣族中的女性也在凝聚宗族力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武定侯郭良长期不能正常袭爵,其妻柏氏以“祖爵未嗣,忧方大耳”激励他去维护家族的权益,而柏氏对郭氏“诸族党虽幼且贱,亦施礼遇,未尝以贵盛加人”[94],表现出缉和宗族的意识。据《万历野获编》记载,明代勋臣家族还以嫡长爵位继承为核心,自发形成了一套组织宗族的“爵主”制度:

 

凡公、侯、伯家最尊嫡长,其承袭世封者,举宗呼为“爵主”。一切凶吉大事以及争阋构斗皆听爵主分剖曲直。其罪稍轻不必送法司者,得自行笞禁,不避尊行,亦尤天家亲藩及郡王体例,最合古人宗法。然惟开国、靖难诸故家为其然,其他暴贵者,不能尽听约束矣。[95]

 

勋臣家族严格的宗族组织模式可见一斑。但这条材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即严密的宗法制度并不能良好贯彻,勋家子弟不听约束的现象亦广泛存在,其中勋臣族众间争袭爵位造成家族矛盾的状况尤为突出。

 

  爵位争袭与勋臣宗族的破坏

 

明朝制定严格的袭爵勘验制度以“辨嫡庶,明伦序,以杜爭端”[96]。但争袭并不能真正杜绝,勋臣子孙“争袭纷然” [97]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宗族内部和谐。经笔者不完全统计,择出有明一代典型争袭事件十二例,现按事件发生时间先后顺序编号胪列,以资分析:

1.遂安伯家族事例

永乐八年(1410)遂安伯陈志死,其罪废嫡长子陈良之子陈瑄及立有军功任指挥使的嫡次子陈春之子陈瑛二人“争袭爵,分辨不下”。成祖认为陈瑄父亲“不曾出气力”,但他是嫡长孙,陈瑛父亲“随征曾出气力,做指挥”,陈瑛现已袭指挥之职务,但若袭爵“于嫡孙的理上有碍”。于是命吏部曰:“写两个纸阄着他拈,拈着的袭遂安伯。” 最终陈瑛得袭。[98]

正统十一年(1446),遂安伯陈瑛死,庶长男陈埙袭爵。正统十四年(1449)陈埙北征死无子,母朱氏请其弟陈韶袭爵,陈瑄继续争袭爵。景帝以“如今朝廷用人之际”,命总兵官石亨、杨洪及兵部选陈韶、陈瑄二人中“老成堪任事”的先袭爵。结果陈瑄“年老筋力衰微罢”,陈韶因“身量长成”得袭。[99]

2.泰宁侯家族事例

永乐十七年(1419),泰宁侯陈珪死,长子陈玺“自立军功为武城左卫指挥使,先故”,次子陈愉袭爵。永乐二十年(1422)陈愉北征失机发锦衣卫死,陈玺子陈锺与陈愉子陈镛皆告袭。永乐二十二年(1424),成祖命:“陈玺的儿子陈锺既是陈珪庶长孙,依太祖高皇帝定的例,着陈锺袭爵泰宁侯”。[100]

3.武定侯家族事例

第一代武定侯郭英正妻马氏无子,后代“俱郭英庶出子孙”。其中妾何氏生郭振,为永嘉公主驸马,与公主生男郭珍,郭珍生郭昌、郭昭,郭昌生郭良。郭英又有妾严氏生郭铭,郭铭生郭琮、郭玹,郭玹生男郭聪。郭玹因有妹郭氏为仁宗贵妃,故永乐二十二年(1424),仁宗钦准“都督郭玹着他袭封武定侯”。宣德十年(1435),永嘉公主奏“要将男郭珍袭爵”。英宗为安抚,命郭珍“特授锦衣卫指挥佥事,支俸不管事”。至正统十二年(1447)七月,郭玹病故,郭珍及郭玹男郭聪各奏争袭。正统十二年(1447)十二月,英宗因郭珍、郭聪争袭不下,命:“既他每争袭,都不准袭侯爵,只与郭聪做指挥佥事,锦衣卫带俸。”[101]

天顺元年(1457)七月十二日,英宗钦诏“武定侯子孙还袭侯爵”,并命“左府并都察院勘问,得郭英嫡长曾孙郭昌应该袭爵”。同时郭聪亦奏要争袭爵位,而郭昌弟郭昭亦行贿崇信伯费钊,唆使费钊“诬嫡孙昌不孝,欲夺其爵”。天顺三年(1459)五月,英宗命郭昌袭爵。天顺五年(1461)二月郭昌病故,“妻曳氏奏要将庶长男良袭爵,年方八岁”,朝廷命“出幼时来说”。至天顺八年(1464)三月,曳氏奏郭良优给,朝廷每月与郭良食米二石。[102]

成化四年(1468),郭良出幼应袭爵,而“郭聪又奏郭良系奸生之子”,继续争爵,吏部上报。宪宗以郭氏“既争袭不明”,着“郭良只着做指挥锦衣卫指挥佥事”。后郭良不断上报请求袭爵,宪宗命吏部“会同礼部并锦衣、科道查勘明白”,最终以“既再先停袭有故,若再来搅扰,将指挥革去,该科记着”答复郭良。弘治元年(1488),十一年郭良又奏要袭爵,终被“革去指挥职事闲住”。但郭良与其母许氏依然执请爵,最终在弘治十五年(1502),经多官会议,郭良复武定侯爵。[103]

4.崇信伯家族事例

天顺四年(1460),十一月崇信伯费钊死,嫡子费淮当袭,庶长子费溥争袭。天顺八(1464)年六月,宪宗以“淮母朱氏封夫人,淮即嫡子”,成化元年(1465),准费淮优给代袭爵。[104]

5.宁阳侯家族事例

天顺七年(1463)七月,宁阳侯陈懋死,庶长子陈晟初任勋卫,后“坐罪谪戍”,庶次子陈润嗣。成化二年(1466)六月陈润“卒无子”,陈懋庶三子陈瑛成化七年(1471)嗣,陈晟“争瑛不宜嗣”。成化十二年(1476)六月,广宁伯争袭事下吏部等“所司议”,判定“瓘为荣嫡次子之子,当为祖后,而安之功亦在所论”,故宪宗命“以爵归瓘,而授璇为锦衣卫正千户”[105]

6.广宁伯家族事例

广宁伯爵刘荣有三子,长刘湍、次刘淮,再次刘安。刘湍“袭爵早卒无嗣”,刘淮“亦卒,其子瓘方幼”,刘安“乃借袭,正统己巳守大同以功进封广宁侯。”成化十二年(1476),刘安死,刘安子刘璇与本应袭爵的刘瓘“争袭屡上疏各自陈”。成化十二年(1476)六月,广宁伯争袭事下吏部等“所司议”,判定“瓘为荣嫡次子之子,当为祖后,而安之功亦在所论”,故宪宗命“以爵归瓘”,授刘璇为锦衣卫正千户。[106]

7.隆平侯家族事例

弘治十七(1504)年三月,隆平侯张佑死无子,其堂弟张禄、再从弟张胥与族人张沂、张涘“争袭侯爵,分异家资,相讦。奏事行南京法司久勘不决,”张禄“复奏解京问理,武宗”命三法司锦衣卫会审。朝廷委派刑部等多衙门拘集张氏“各舍亲族”,稽查张家“宗图脉流”会审,判令张禄支脉最近,应承袭祖爵,而张胥等“第因分异启争,遂谋夺嫡,法不可容,并助恶之人,锦衣卫俱杖之三十,发戍海南、甘肃、肃州等卫”[107]

8. 黔国公家族事例

嘉靖二十六(1547)年六月,黔国公沐朝辅病故,妻黔国夫人陈氏“奏将长男沐融优给”。世宗准沐融以年幼袭黔国公爵,与半俸优给,其叔“沐朝弼与做都督佥事,暂令挂印充总兵官镇守云南等处地方”。嘉靖二十八年(1549)五月沐融病故,沐朝弼与陈氏“奏将沐融亲弟沐巩优给”。世宗准沐巩袭公爵,“与半禄优给,着沐朝弼并抚按三司官好生看护”。嘉靖二十九(1530)年八月,沐巩病故,都督佥事沐朝弼奏袭祖爵,陈氏具奏其夫沐朝辅“遗有庶男亦要争袭”。世宗命等吏部会同法司查勘明白。嘉靖三十三年(1530)十一月勘验完成,朝廷下圣旨:“这事情既勘议明白,沐朝弼领镇已久,免其赴京,着袭黔国公,照旧镇守地方。陈氏免究,何纶等、沐朝功等都发隔别省边卫充军,其余依拟,钦此。”[108]

9.阳武侯家族事例

阳武侯薛勋“未袭卒”,有子三人,长薛诚夭卒;次薛诜;次薛讚。自宣德七年(1432)始,由薛诜一支子孙嗣爵,至嘉靖二十三年(1544)薛诜曾孙薛翰死,无子。是故薛讚曾孙薛幹“以次当嗣”,并已按袭爵程序“为翰治丧,疏请恤典矣”。但其族人薛瑾“以保袭索贿于翰不得,则阴构蘖子之后伟,讦幹为奸生不得嗣。下督府勘问”。阳武侯薛氏“旁裔玳、仁等各乘时妄奏当袭,累十年不能决”。后薛幹及薛瑾、薛伟相继死后,薛瑾子侁、薛伟子韩“各仍与幹子鋹争袭,而玳等观望其间”。隆庆六年(1572),“督府会法司鞠究尽得诸情实”,上报皇帝:“世爵以序而及,故侯诜之后既绝,则应继者在其弟讚之后明甚。今诸孽裔纷纷争袭垂三十年,薛氏一门生者未袭,死者未葬,实薛瑾一人为之胎祸。臣等悉心廉问,幹子鋹宜嗣阳武侯爵,其诸妄奏各当以罪”。皇帝报可。[109]

10.魏国公家族事例

魏国公徐鹏举夫人张氏早卒无子,庶长子本徐邦瑞本应袭爵,但徐鹏举爱嬖妾郑氏所生幼子徐邦宁。故徐鹏举在嘉靖朝曾打算行贿严世蕃将郑氏立为正室夫人,再贿赂兵部尚书刘采,将徐邦宁送入国子监读书,以备夺长,但遭到刘采斥责未果。隆庆初年,徐邦宁亲自“函其金宝首饰以好邀诚意伯刘世延”帮助谋划夺爵。刘世延谋划贿赂国子监祭酒姜宝帮助徐邦宁打通关节,但姜宝“疑不绝”,恰有助教郑如瑾“亦阴入邦宁贿,证世延语于宝所”,使得姜宝动摇,告诫国子监吏“毋纳邦瑞”,将其“驳还礼部行五府勘结”,但“礼部怒不为报”。而徐“鹏举亦因留邦瑞不遣”入国子监,配合徐邦宁等争袭行为。隆庆四年(1570),副使冯谦对姜宝论及郑如瑾与徐邦宁的阴谋,且提醒“外议颇诬及宝”。姜宝大惊,“具劾如瑾章”,事下南京法司鞫问。经吏科揭发,吏部核实,刘世延“意图(徐)邦宁家积之富,期结姻亲,密为画议。而首恶刘世延竟然“反移牒至刑部,言已与徐氏世仇,未尝与鹏举废立议,辞甚倨悍”,导致“吏不敢诘”。最后朝廷惟判令郑如瑾坐革职为民,“鹏举夺禄米一月”,郑氏“追夺诰命”,而徐邦宁及其党徒各受罚治有差。[110]

11.南和伯家族事例

南和伯方炳在嘉靖朝因子方应奇年幼,故分禄米与叔方禾之子方烨,以备不测时方烨可袭爵。隆庆元年(1567)九月,方炳病故,当时方炳继母徐氏与方炳子方应奇在方炳从堂弟方煇家居住。隆庆三年(1569),方应奇“出痘身故,遂致嫡支绝袭”。按伦序本该方炳堂弟方烨袭爵,但方煇与方氏家人方福图谋“寻些事故,阻住方烨”以夺爵位,便诬奏方烨父方禾是“还俗尼僧”所生,而方烨兄弟三人“俱不修饰行止”,南和伯爵应由方煇承袭。穆宗命吏部转行南京右军都督府查勘,南京右府查访“南和伯亲族邻佑”,将审查文案并南和伯家族宗图行移吏部验封司,吏部核定认为方烨“应继明矣”,方煇“所告尼僧一节,年远无凭”,属“明悉掺越,法纪难容”。隆庆六年(1572),穆宗准方烨袭爵。[111]

12. 诚意伯家族事例

万历五年(1577),王守仁孙王承勋袭诚意伯,其长子王先进无无子,“将以弟先达子业弘继”。王先达妻对王先进曰:伯无子,爵自传吾夫。由父及子,爵安往?王先进被此言激怒,“因育族子业洵为后”。“及王承勋卒,先进未袭死”,王先进养子王业洵“自以非嫡嗣,终当归爵先达,且虞其争,乃谤先达为乞养,而别推承勋弟子先通当嗣,屡争于朝,数十年不决”。崇祯时,王先达子王业弘复与王先通疏辨争袭。而“业洵兄业浩时为总督,所司惧忤业浩,竟以先通嗣”。王业弘“愤,持疏入禁门诉。自刎不殊,执下狱,寻释”。王先通袭伯第四年,李自成农民军攻破北京,王先通被杀。[112]

明代勋爵承袭遵从嫡长制,若以此,可将上述事件分为若干类:

第一,嫡、庶支间争袭,属于此类的有事件4。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嫡、庶分别有如天壤,正常情况下以庶争嫡,严重违背伦序,是故此类事件数量很少。而事例4中崇信伯庶长子费溥凭借长子身份即与嫡子费淮袭爵,明显无理取闹,致以宪宗斥责他“这厮再来妄争打扰,不饶”[113]

第二,嫡支长、幼间争袭,属于此类的有事件168。嫡内长、幼之辨清晰,应不易出现袭爵争议。事件168的共同点在于,嫡长支存在罪犯、年幼和后代来源不明等特殊的劣势,而幼子一支又均立有军功,各自凭借“亲”和“功”的优势相争,朝廷的决策摇摆不定。编号1遂安伯事例中,永乐帝不按长幼次序,采用了抓阄天决的滑稽的做法,致使次支陈瑛继爵,争议持续到下一代;至正统、景泰间逢“土木之变”,景帝又以“如今朝廷用人之际”,选“老成堪任事”者袭遂安伯,造成遂安伯幼支袭爵地位固定。在事例6中,广宁伯嫡派三子刘湍、刘淮、刘安,长支绝嗣,次支有幼丁刘瓘,本应优给待袭爵,但朝廷却让其叔刘安先“借爵”,也应是出于特殊时期军事人才选用的考虑,但却为争袭埋下隐患。此后不得不又按伦序“以爵归瓘”,而采取安抚手段“授璇为锦衣卫正千户”。可以说皇帝决策的个人色彩过浓和特殊的时局影响会冲击嫡长继承的圭臬。

第三,庶支长、幼间争袭,属于此类的有事件23510。这类争袭事件的发生的原因与“嫡支长、幼间争袭”有类似,一般是长支有不宜袭爵的特殊情况而幼支存在某些优势因素。如事件35是因为长支一方出现罪废和另立军功得世官的状况,使得幼支“借袭”,引起长支后代不满,进而相争。事件2是因为武定侯幼支子孙郭玹凭借“有妹郭氏为仁宗贵妃”的身份争先袭爵,而长支子孙也具有祖母为永嘉公主的外戚身份,故相斗不下。而且朝廷没有在制度框架内详细制定出解决武定侯家族争爵的可行方案,即草率下了“既他每争袭,都不准袭侯爵,只与郭聪做指挥佥事,锦衣卫带俸”的决策,使得本身可简单处理的案件拖延几十年之久。而事例10中,魏国公徐鹏举以个人情感好恶废长立幼,破坏国家法定袭爵制度。此后徐邦宁的勾结行贿、刘世延的搬弄是非等等,充分暴露了勋爵争袭过程中的各种阴暗。

第四,庶支远、近间争袭。

事件678912均属于大宗绝嗣无亲近子弟后,旁支子孙因与嫡脉血缘远近难辩而产生争袭的案例。勋臣多代繁衍后,族众庞大,所谓“使其父子相承,嫡庶犹为易辨,万一门祚衰绝,苗裔或恐失真”[114]。由于长期拖延不绝,事例2武定侯家族争袭亦有多支争抢的趋势。旁支间纷纷争往往涉及多支、多人,勘验过程旷日持久,严重影响勋臣家族的稳定,如阳武侯家族纷争三十余年,爵位“久之不得请”,家族“田宅并入官”[115]。这类争袭又无不充斥着私自收养、贿赂、诬告、伪证种种犯罪行为,使得吏部、五府的勘验不足应付,常需法司参与审查。对争袭恶劣行径,朝廷亦严惩不贷。如事件7隆平伯家族张胥等“谋夺嫡,法不可容,并助恶之人锦衣卫俱杖之三十,发戍海南、甘肃、肃州等卫”。事件9阳武侯家族旁支群起冒争,最终朝廷判“其诸妄奏各当以罪”。

从《明代勋爵争袭事件年表》中不难看出,明代中前期的争袭事件主要缘起于勋爵承袭勘验制度的不成熟及“土木之变”等特殊时局的影响,争袭者也多有合乎情理的袭爵理由。到明代中后期,勘验制度愈成熟,但多支、多人纷争的事故反而愈发频繁,且犯罪化趋势明显。除去随着时间推移,勋臣家族支脉分化、人口繁衍会加大争袭事件发生的概率外,究其根源还在于明代封爵制度的畸变与朝廷在爵位袭封勘验问题上的纰漏。

在明代,获封勋爵意味着取得了至高的尊贵身份和经济待遇,所谓“武胄之贵,惟勋与戚”[116]。自洪熙、宣德承平始,大规模多人次的勋爵册封即减少了,《弇山堂别集》指出,成祖册封“靖难”及平定安南功臣后,“自是终诸帝世,仅一大封(英宗封“夺门”功臣),而其他破军杀将戡乱僝工之特封者不与焉”[117]。自嘉靖朝后,除平定江西宁王之变的王守仁及镇守辽东的李成梁宁远伯外,明代不再册封功臣,大臣杀敌立功再多者也仅仅加官职而已。明末名士陈子龙认为“夫爵,权物也,滥则重之,以示有尊也;旷则轻之,以示能臻也。今则其旷之时也”[118]。明末清初史家査继佐于此感慨道:“功小者得世袭指挥以下无睪,而公侯之世早夭,是功大之报反啬于其小者?”[119]明代中后期封爵成为了极为珍重的“旷世之典”,是少数人才能享受的高级综合性荣誉,这必然促使勋臣家族成员袭爵的欲望倍增,一有可乘之机,群起争之。

皇帝实施一些不合理的优抚勋臣措施激化了争袭事件。嘉靖十年(1531),以旁支袭爵的晋宁伯刘文请求给本生父母诰命,吏部奏议勋爵“积有年老,方许封赠”,世宗同意了吏部议案。但至嘉靖十四年(1535),旁支嗣爵的丰城侯李熙要求“将诰命移封所生父母、祖父母”,竟得到皇帝批准。至嘉靖十九年(1540),以旁支继爵的东宁伯焦栋要求“比李熙事例”,下吏部议,吏部强调武职勋爵“嫡脉相传”,并无“移封之例”且“不俟移封以伸孝”,但世宗未采纳吏部意见,准焦栋移封。[120]对本身以小宗入继正统而坚持为本生父母正名的嘉靖帝来说,支持勋爵旁支请封也就突出了“大礼议”活动的合理性,但这种变乱成法的行为,无疑会刺激勋臣旁系族众觊觎爵位的野心。

嘉靖以后,朝廷虽然以重典惩治恶意争袭者,但仅做个案化处理,对犯罪化争袭行为的惩处未上升到固定的法令条例的层面。而且本着优恤勋臣的根本原则,皇帝还会酌情宽待某些恶意争爵者。如前《明代勋爵争袭事件年表》开列事例8中前黔国公沐朝辅夫人陈氏明显是争袭事件中的主导,但皇帝将其“免究”,只判罚“何纶等、沐朝功等”从犯“都发隔别省边卫充军”。事件10中,帮助徐邦宁图谋不轨的诚意伯刘世延竟逃过惩处,挑起事端的徐鹏举也仅“夺禄米一月”。这种姑息纵容也使得勋臣族众敢于冒险一争。

在晚明政风日趋腐败的大势下,勋爵勘验制度执行不力也会在客观上促使争袭行为发生。上表所列编号12新建伯争袭案例中,因支持王先通争爵的王业洵之兄王业浩“时为总督”,勘验机关“惧忤业浩”而“竟以先通嗣”,导致伦序更近的王业弘“持疏入禁门诉,自刎不殊,执下狱”。这一事件充分体现了在“潜规则”左右下,勘验制度公正性的丧失。

表面上看,嘉靖帝连下多道命令,将勋爵承袭勘验流程进一步严格规范,但促成这种完善的现实根源就在于当时勋爵争袭纷纷,“黔国公叔嫂之奏讦,泰宁侯兄弟之告争可鉴”[121]。我们可以把这种规范理解为补救性的僵硬化制度叠加。严格的勘验制度加之对冒争者杖责、充军的惩罚,必然会起到抑制争袭的作用,但世袭制度本身的腐朽性及连带的巨大利益诱惑,仍诱导不少勋臣子弟顶风冒奏,妄图越袭。

勋臣的宗族组织看似严密规范,但本质上是依附于皇权政治存在的复古“礼仪样板”,自主功能性较弱,一但国家勋爵封袭制度本身出现失调,勋家所谓的宗族组织实际上无力阻止争袭行为的发生,反而受冲击。如编号9 阳武侯家族事例中,前代阳武侯薛幹死时,其母鸡氏“持诰券对诸族人”说:“我老且死,诸子争袭未定也,恐失此,乃立券与之族长瑾,令藏以俟袭者。”薛瑾得诰券后,“谋为奸利”,鸡氏死后,他便遂疏奏:“阳武侯诰券实在臣瑾手,臣当袭”。薛瑾非嫡长近支,其族长之职务应该是勋爵未立情况下为族众所推以维系宗族,但他却凭借这一身份参与争爵,“导致事下府、部、按,问不决者久之”[122]。鸡氏本想发挥宗族力量遏制争端,但薛瑾反而窃用宗族组织帮助自己争爵,完全破坏了宗族组织的本应具有的调节机制,进一步激化阳武侯家族内部矛盾。

 

                          结语

 

明代国家为保证勋臣爵位承袭有序,设计出一整套袭爵勘验制度,这些制度至嘉靖朝基本定型。严格的勋爵承袭客观上起到整合勋臣宗族秩序的作用,亦有部分勋臣子弟在国家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自发构建宗族组织,维护家族权益。然而,宋明以降,士大夫及庶民自发性宗族活动,多出于集合人口与控制共同财产的强烈生产、生活需要。[123]相较之,明代勋臣宗族仅仅在形式上保持了严密宗法构架,但缺乏积极的社会经济功能。明代国家严勘勋爵承袭,并将勋臣宗法上升为国家制度,主要是为了借用封建礼法,宣扬朱明皇权统治的合法性。是故,勋臣宗族只是上古宗法的僵化“遗存物”。明中后期勋臣家族人丁不断繁衍,潜在的争袭因素增加,而朝廷这一时期几乎停止册封新勋贵,固有爵位愈发珍重,且皇帝不合理地执行某些优恤勋臣的政策,促使复杂化、长期化、犯罪化的多支、多人爵位纷争不断。在此情况下,勋臣僵化、落后的宗族组织不能真正起到协调内部关系的作用,反而屡受冲击,破坏,这又直接影响到朝廷的统治秩序。明代朝廷也只能权宜性地修补、叠加袭爵勘验制度,但基于制度构建本身的特性,勋爵争袭现象不能真正杜绝。

 

 

 

 

 

 

 

 

 

 

 

 

 

 

 

 

 

 

 

 

 

 

 

 

 

 

 

 

 

 

 

 

 

 

 

 

 

 

 

 

 

 

 

 

 

 

 

 



[1] 近期论述明代功臣封爵制度的文章有曹循:《明代臣僚封爵制度略论》,《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该文简要介绍了明代封爵制度形成演变的线索,但尚未展现勋臣承袭这一重大典制的特殊性有学者在探讨一般武官承袭问题时,稍稍涉及勋爵承嗣,并非专门论述,如李荣庆:《明代武职袭替制度述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1

[2]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丙申,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校勘影印版,第1134页。

[3] 《明史》卷一二六《邓愈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校本,第3751页。

[4] 《明太祖实录》卷六四,洪武四年四月乙未,第1217页。

[5] []徐学聚:《国朝汇典》卷三一《勋臣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098页。

[6] 《诸司执掌》卷一《吏部·司封部·袭封》,《玄览堂丛书初辑》第12册,台北,正中书局,1981年,第84-85页。

[7]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四,洪武二十一年十月丙寅,第2913页。

[8] []黄伯生:《故诚意伯刘公行状》,[]刘基:《刘伯温集》《翊运录》卷一《行状碑铭》,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1年,15页。

[9] []朱国桢辑:《皇明开国功臣传》卷三《诚意伯刘公》,周骏富辑:《明代传记丛刊》第25册,台北,明文书局,1991年,209页。

[10] []何乔远:《名山藏》卷四一《勋封记上》,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01页。此处“景隆”指曹国公李景隆、“江阴”指江阴侯吴良、“长兴”指长兴侯耿秉文、“越巂”指越巂俞通渊、“安陆”指安陆侯吴复后代吴璟。这几家洪武勋臣皆曾为建文帝抵抗燕军,后受到成祖打击而革爵或不得嗣爵。

[11] []何乔远:《名山藏》卷六〇《臣林记五·永乐臣·丘福》,第1610页。

[12] [明]李贤:《古穰集》卷一〇《奉天靖难推诚宣力武臣特进荣禄大夫柱国太保宁阳侯追封濬国公谥武靖陈公神道碑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81页

[13]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三八《永乐以后功臣公侯伯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71-685页;[]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九七《封建考·皇明异姓封建》,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第11699-11704页。

[14] 《明史》详细记述了成祖对魏国公家族的疑恨,文曰:“成祖入京师,辉祖独守父祠弗迎。于是下吏命供罪状,惟书其父开国勋及券中免死语。成祖大怒,削爵幽之私第。永乐五年卒……辉祖死逾月,成祖诏群臣;‘辉祖与齐、黄辈谋危社稷。朕念中山王有大功,曲赦之。今辉祖死,中山王不可无后。’遂命辉祖长子钦嗣。九年,钦与成国公勇、定国公景昌、永康侯忠等,俱以纵恣为言官所劾。帝宥勇等,而令钦归就学。十九年来朝,遽辞归。帝怒,罢为民。仁宗即位,复故爵。”见《明史》卷一三《徐达传》,第3731页。

[15]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三八《永乐以后功臣公侯伯年表》,第675页、676页;《明史》卷一五四《王忠传》,第4091页。

[16]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丰润伯》,周骏富辑:《明代传记丛刊》第55册,台北,明文书局1991年,第59页。

[17]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二《荣昌伯》,第276页。

[18]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三八《永乐以后功臣公侯伯年表》,第675页。

[19]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五《勋戚·大臣恣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1页;《明史》卷一三〇《郭英传》,第3823-3824页。

[20]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昌平侯》,第140-141页。

[21]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二《定襄伯》,第254-255页。

[22]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太平侯》、卷二《兴济伯》,第144页、第250页。

[23]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二《泰安伯》、《安定伯》,第235-236页、第239-240页。

[24] 《明英宗实录》卷二八〇,英宗天顺元年七月壬午,第6014页。

[25]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武定侯》,第87-88页。这些勋爵中,除武定侯、广平侯外,余皆前代除爵而本次复官爵者。武定侯郭英家族未除爵,只因各房争袭爵位,导致此前爵位空缺。见《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武定侯》,第86-87页。广平侯乃永乐时永安公主驸马袁容后代,属于勋臣兼外戚者。但袁容与公主无子,承袭爵位者是袁容旁系子孙,故此前朝中对袁容爵位是否应被承袭下去存在争议。因为有外戚冒滥之嫌,广平侯爵至弘治年间再次停袭。见《明史卷一二一《公主·永安公主传》,第3669页。

[26] []朱国桢辑:《皇明开国功臣传》卷一《四功臣子孙复爵始末》,第68页;《明孝宗实录》卷一八九,弘治十五年七月己卯,第3486

[27]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七,嘉靖十年六月乙丑,第3023页。

[28] 《明世宗实录》卷一三七,嘉靖十一年四月辛卯,第3226-3227页;《明世宗实录》卷一三九,

  嘉靖十一年六月甲申,第3254页。

[29]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二《广义伯》,第298页。

[30]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二《云阳伯》,第290页。

[31] 如成化八年(1472),第二代东宁伯焦寿死无子,其弟焦俊嗣。见《明宪宗实录》一一〇,成化八年十一月己酉,第2149页。

[32] 如定西侯蒋贵子蒋义有“足疾”,故朝廷命蒋贵孙蒋琬跨过其父,直接袭爵。见《明英宗实录》一八四,废帝郕王附录第二,正统十四年十月壬子,第3617-3618页。

[33] (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功臣封爵》,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0页;[]郑晓:《今言》卷一,第35页。

[34]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英国公》,第389页。 

[35]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三八《永乐以后功臣公侯伯表》,第681页。

[36]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三八《永乐以后功臣公侯伯表》,第686-687页。

[37] []李默:《吏部执掌》《验封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第211页。

[38] (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验封清吏司·功臣袭封》,第31页。

[39] []焦竑:《玉堂丛语》卷五《廉介》,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69页。

[40]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武定侯》,第89页。

[41]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武定侯》,第90-92页。 

[42]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朱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367页。

[43] []孙承泽:《畿辅人物考》卷一七《朱金吾希孝》,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96-197页。

[44]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典例·功臣世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322页。

[45]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壬辰,第1126页。

[46] 《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五军都督府》,第1856-1857页。

[47]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〇《五军都督府》,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55页。

[48] []高拱:《高拱全集》《掌铨题稿》卷三四《题行查建平伯孙高添爵疏》,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74页,第478-479页。

[49] []高拱:《高拱全集》《掌铨题稿》卷三四《题行查建平伯孙高添爵疏》,第475-476页。

[50] 《明太宗实录》卷七〇,永乐五年八月庚戌,第985页;《明太宗实录》卷八一,永乐六年七月癸丑,第1081页。

[51] 高拱《题行查建平伯孙高添爵疏》中称高士霳为“前军都督府已故建平伯高士隆”。明代文献中凡出现“某

  府”、“某爵”联写的情况,一般是指该勋爵带俸于该府。

[52]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凡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301页。

[53] 《明功臣袭封底簿》《前言》,第3-4页。

[54] 《明功臣袭封底簿》《前言》,第9-10页。

[55]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丰润伯》,第59-60页。

[56] []蒋冕:《黔国公谥庄穆沐公崑墓志铭》, []焦竑辑:《国朝献徵录》卷五《公一·世封公》,周骏富辑:《明代传记丛刊》第109册,台北,明文书局,1991年,第159页。

[57] 《明宪宗实录》卷一五四,成化十二年六月庚寅,第2810页。

[58] “借袭”与“优给”也广泛存在于明代一般军官的世袭中,可与勋爵承袭相较。见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第3章《武官的世袭与武选》第1节《武官集团的形成与世袭法》,台北,学生书局,1987年,第144-145页;李荣庆:《明代武职袭替制度述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1期及梁志胜:《明代卫所武官的借职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59] []李默:《吏部执掌》《验封一》,《四库全书存目》史部第258册,第211页。

[60]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三一《勋臣考》,《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善本丛书·明清史料汇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176页。 

[61] 《兵部武选司条例》《袭替》,虞浩旭主编:《天一阁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4册,北京,线装书局,2010年,第363页。

[62] 关于明代武职袭替的系统论述,见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第3章《武官的世袭与武选》第1节《武官集团的形成与世袭法》,第144页。

[63]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英国公》,第391页。

[64]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武定侯》,第88页。

[65]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恭顺侯》,第427页、第429页。

[66] 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第3章《武官的世袭与武选》第1节《武官集团的形成与世袭法》,第144页。

[67]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定国公》,第370页。

[68]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遂安伯》,第514页。 

[69]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英国公》,第391页。

[70]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沐英》,《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450-451页。 

[71] []李默:《吏部执掌》《验封一》,《四库全书存目》史部第258册,第212页。

[72] []李东阳:《李东阳集·文后稿》卷二六《定国公墓志铭》,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1283页。

[73] 《明史》卷一〇五《功臣世表一》,第2999页。

[74]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五二《治国平天下之要·明礼乐·家乡之礼中》,北京,京华出版社,1999

  年,第 458页。

[75] []陆容:《菽园杂记》卷一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60页。

[76] []张卤辑:《皇明制书》卷二〇《节行事例·祀先凡例》,《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66页。

[77] []周晖:《续金陵琐事》上卷《家庙五祭》,《南京稀见文献丛刊》,南京,南京出版社,2007年,第199页。

[78] []李东阳:《李东阳集·诗后稿》卷九《成国公墓北泽山奉赠一首》,第903页。

[79]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三一《勋臣考》,第2176-2177页。  

[80] 早在洪武朝,朱元璋即考虑到无爵的勋臣次子、庶子可能日后无所依靠,故敕命:“中书都府,皆爵以流官,倘后有能捍大患而御奸辱,则功入世袭。”[]朱元璋:《明太祖御制文集卷四诰命·功臣庶子诰》,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65150朱元璋还专择“公侯伯都督指挥之嫡次子,置勋卫、散骑舍人”。[]査继佐:《罪惟录》卷二〇《兵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028页。这些优待政策皆为后世皇帝所继承,《罪惟录》还载,宣德朝以后“诸公侯伯子弟当授官者,皆寄禄锦衣,以才请选,或递进治事”。见[]査继佐:《罪惟录》卷二三《锦衣志》,第916页。

[81] 《武定侯郭良》,[]焦竑辑:《国朝献徵录》卷七《侯一·世封》,第227页。

[82] (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十五·廪禄一·公侯驸马伯禄米》,第275页。

[83] []周晖:《续金陵琐事》上卷《一门两公》,第203页。

[84] 《明史》卷一三《徐达传》,第3731-3732页。

[85] []李贤:《古穰集》卷一〇《特进荣禄大夫太保成国公追封平阴王谥武愍神道碑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80-581页。

[86] []李贤:《古穰集》卷一七《奉天翊卫推诚宣力武臣特进光禄大夫柱国文安伯追封文案侯谥忠僖张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44册,第660页。

[87] []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乙集《沐定边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84页。

[88] []沐昂:《素轩集》卷三《五言诗·喜捷》,《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32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5-146页。

[89]  []李东阳:《李东阳集·文后稿》卷二六《志铭明故太傅兼太子太傅平江伯陈公墓志铭》,第1277页。 

[90] []高拱:《高拱全集》《掌铨题稿》卷三四《题行查建平伯孙高添爵疏》,第477页。

[91] []周晖:《续金陵琐事》上卷《战裙》,第192页。

[92] []周晖:《续金陵琐事》上卷《铁简》,第199页。

[93]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五《勋戚·刘璟铁简》,第137页。

[94] []李东阳:《李东阳集·文后稿》卷三〇《武定侯夫人郭母柏氏墓志铭》,第1334页。

[95]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五《勋戚·爵主兵主》,第147页。

[96] (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验封清吏司·功臣袭封》,第31页。

[97] 《明世宗实录》卷四二三,嘉靖三十四年六月丙子,第7335页。

[98]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遂安伯》,第512-513页。

[99]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遂安伯》,第514-515页。

[100]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泰宁侯》,第412页。

[101]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武定侯》,第85-87页。

[102]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武定侯》,第87-88页。

[103]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武定侯》,第88-92页。

[104]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崇信伯》,第546页。

[105]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宁阳侯》,第455-456页;《国朝典汇》卷三一《勋臣考》,第2176-2177

页。

[106] 《明宪宗实录》卷一五四,成化十二年六月庚寅,第2810页。

[107] 《明武宗实录》卷四二,正德三年九月戊申,第974-975页;《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一《隆平侯》,188

  页。按,《明实录》记张禄为张佑弟,《明功臣袭封底簿》记为堂弟。若依《明实录》,兄终弟及,即不应

  存在袭爵争议,故从《底簿》。

[108]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黔国公沐英》,《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450页。

[109]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阳武侯薛禄》,《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466页。

[110] 《明穆宗实录》卷四一,隆庆四年正月己卯,第1021-1022页;[]许重熙:《嘉靖以来注略》卷六《隆庆注略》,《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5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19页。

[111] []高拱:《高拱全集》《掌铨题稿》卷三四《题南和伯方烨袭爵疏》,第469-471页。

[112] 《明史》卷一九五《王守仁传》,第5169页。

[113] 《明功臣袭封底簿》卷三《崇信伯》,第546页。

[114]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典例·功臣世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322页。

[115] 《明史》卷一五五《薛禄传》,第4249页。

[116] []李东阳:《李东阳集·文后稿》卷三〇《志铭武定侯夫人郭母柏氏墓志铭》,第1334

[117]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三八《永乐以后功臣公侯伯表》,第671页。

[118] []陈子龙:《陈子龙全集》《陈忠裕公全集》卷二二《五等诸侯论》,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年,第707页。

[119] []査继佐:《罪惟录》卷一五《班爵志》,第772页。

[120]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典例·袭爵请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321页。

[121]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典例·功臣世系》,《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322页。

[122] []郑汝璧:《皇明功臣封爵考》《阳武侯薛禄》,《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466页。

[123](英)莫里斯·弗里德曼著;刘晓春译:《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8《政治权力和经济控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