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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翔:汉代尺度的考古发现及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9-06-25 原文刊于:《东南文化》2014年第2期,85-94页

内容提要:汉代的尺度,经过历代学者的考证与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并随着考古新发现的不断增多而逐步得到深化。汉代尺度的考古发现及其分析表明,两汉时期日常用尺主要有铜尺、骨尺和木尺,其材质、装饰等既有时代性差异,又有一定的地域性差异,且多作为女性用品陪葬。其时一尺的实际长度,西汉和新莽时期一般为23厘米,东汉一般为23.4厘米,可以视作当时的标准量值。在考古学研究中,应当以此计算和理解汉代器具和建筑物等的尺寸,但又不宜完全拘泥于这个标准量值。因此,考古学研究中需要有科学的“尺度观”,即既要运用当时的尺度及其观念对历史时期考古学的各种遗迹和遗物进行观察和分析,但在实践中又不宜绝对化。

关键词:汉代考古;汉尺;尺度观;度量衡

作为古代社会对长度、容量和质量进行测量和计量的度量衡——尺度、容量和权衡,与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军事以及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就尺度来说,在我国自商代出现之后,经过两周时期的发展,从“布手知尺”到“累黍定尺”[1],从东周列国的各不相同到秦统一度量衡,到汉代承用秦制,尺度等度量衡已经相当成熟并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2],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汉书·律历志》(上)载:“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其法用铜,高一寸,广二寸,长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3

汉代尺度的研究,经过历代学者的文献考证和近代以来根据考古出土实物资料的综合考察,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但需要指出的是,汉代尺度资料随着考古发现的不断增多而逐步增加,而“新资料产生新学问”,以往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另一方面,单位量值及其演变是古代尺度研究的基本问题,但尺度的研究并非仅限于此,而是还包括尺度的制作和社会应用等诸方面。因此,本文在对汉代尺度研究进行简要回顾的基础上,主要就最近二十多年来考古发现的汉代尺度资料加以梳理,对汉代尺度及其应用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考古发现与汉代尺度研究

关于汉代的尺度,当时的文献中有所记载,但主要是一些数字和单位名称,据此难以考证出其准确的数值。考古出土的实物资料中,不乏与汉代尺度有关的资料,如满城汉墓出土的文物中,既有2号墓出土的错金铁尺实物,又有1号墓出土的铭刻“高八寸”的铜灯(锭)四件等[4],为根据实物资料研究西汉的尺度提供了可能。因此,汉代尺度的研究同整个古代史的一样,最初是根据文献记载进行的,近代以来逐步发展为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相结合的研究。

1937年,吴承洛的《中国度量衡史》已经注意到古代度量衡研究需史籍与实物相结合[5],但囿于当时实物资料的不足,该书关于汉代尺度以及其他古代度量衡的考证,主要是根据文献记载、以文献考文献的方法进行的,并得出如下结论:西汉一尺合27.5厘米,新莽一尺合23.04厘米,东汉一尺合23.04厘米或23.75厘米[6]。1955年,杨宽的《中国历代尺度考》出版[7]。1957 年,罗福颐在1941 年刊行的《传世古尺录》的基础上编纂出版《传世历代古尺图录》[8],进一步对古代尺度实物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当然,这些资料属于传世品和收藏品,与考古出土的实物资料还不可等而视之。1964 年,曾武秀根据文献记载并结合实物资料对包括汉代尺度在内的历代尺度进行概述,认为:西汉一尺为2323.1厘米,新莽一尺为23.1厘米,东汉一尺接近24厘米[9]。1975年,天石首开根据考古发现的实物资料研究汉代度量衡之先河,即“从出土的古度量衡器或有度量衡刻铭器物的实测中,去考察当时度量衡的实际大小”,并据此提出了汉代尺度的数值:西汉前期(文、景、武帝),一尺合今22.52323.5 厘米(当以23.5厘米为准);后期(昭、宣帝及以后),一尺合今23.523.75 厘米。新莽,一尺合今2323.1 厘米(当以23.1 厘米为准)。东汉,一尺合今2323.7523.8 厘米[10]。1975 年,国家计量总局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全国各地出土和收藏的古代度量衡实物资料进行了全面调查并进行了测量,编写出版了《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书中对每件器物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考证,标志着以实物资料为主并结合文献记载进行古代度量衡研究的初步形成[11]。以此为基础,1992 年丘光明出版了《中国历代度量衡考》一书(以下简称《历代度量衡》)[12]。该书一方面补充了有关的度量衡实物资料,另一方面着眼于度量衡之间的联系、时代特点及单位量值等,对历代度量衡进行了综合考察,标志着根据实物资料并结合文献记载的古代度量衡研究体系的初步形成。

《历代度量衡》收录1990 年以前各地出土和各级博物馆收藏的汉代尺度实物98 件,其中,西汉尺10件,新莽丈、尺计3件,东汉尺85件;考古发掘品62件,传世收藏品36件。根据上述资料并结合文献记载,研究者得出如下认识:西汉尺度厘定为一尺长23.1 厘米,新莽尺长23.1 厘米,东汉尺长多在2324厘米之间。进而指出:“纵观两汉400余年,尺度应该说是基本保持统一的。西汉和新莽每尺平均长为23.2 23.09 厘米,二者相差甚微,考虑到数据的一贯性,故厘定为23.1 厘米。而东汉尺的实际长度略有增长,平均每尺长23.5厘米。为了尊重实测数据,故东汉尺的单位量值暂定为23.5 厘米。”[13]上述结论作为汉代尺度研究的重要成果,已经为学术界广泛采用。

二、汉代尺度资料的新发现

汉代尺度考古学研究的实物资料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尺度资料,即各种尺子的实物资料,据此可以直接地对汉代尺度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另一类是有关尺度的铭刻资料,即各种器物尤其是铜器(包括带有铭刻的铜量器)上有关器物尺寸的铭刻,据此可以间接地换算出当时尺度的单位量值[14]。本文主要就1990 年以来新发现(包括新公布)的汉代尺度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大致以其年代为序简述如下。

盱眙大云山铜尺:2011年出土于江苏盱眙大云山江都王陵1 号墓(M1K1⑥:560)。扁长条形,正面一端刻有“九十”字样,侧面刻有一排刻度。右端起一尺范围内刻有寸的刻度,并且在其五寸处刻有X形标记;右起第一寸内,刻有分的刻度,并且在其五分处刻有X形标记。左端无刻度,或为尺子的柄部。通长34.6、宽1.2、厚0.3厘米。根据该尺的刻度计算,其一尺约折合为23.3 厘米。这种带柄的西汉铜尺系首次发现,整尺约合一尺五寸。该尺虽然出土于1号墓前室的盗洞内,但该盗洞为“早期盗洞”,并且盗洞内还出土有作为该墓随葬品的铜钺、于、钫、勺、带钩、镇以及玉圭、玉璧和玉衣残片等,可证该铜尺也应是1 号墓的随葬品。1号墓的墓主人系西汉江都国王刘非,其下葬年代约当公元前128年或稍后[15]。

海州双龙村木尺:2002年出土于江苏连云港海州区双龙村1 号墓(M150)。木质,彩绘。尺的两面均用白底黑彩描绘出图案,一面中部绘有车马出行图及云气纹,一端绘一凭几而坐的女性人物,另一端不清;另一面中部绘有轺车、大象拉戏车、骑马人物及云气纹,一端绘有凭几而坐的男性人物,另一端不清。尺的一端有一穿孔。长22.5、宽1.8厘米(图一:1)。该墓为四人合葬墓,木尺出土于3号棺的方形漆奁中,棺内葬一女性,漆奁内装有针筒、绕线板和“凌氏惠平”龟钮铜印等;3号棺还出土一件木牍衣物疏,木牍背面墨写隶书“尺刀各一”等。墓葬的年代为西汉中后期[16]。

日照海曲木尺:1987年出土于山东日照西郊海曲故城附近的大古城“苗姑墩”1号汉墓。“长条

形,在尺的一端留有一透孔,尺的一面有十进度的寸刻度,长21.7、宽1.8、厚0.6 厘米”。其年代或为西汉晚期[17]。

阳原三汾沟木尺:1985年出土于河北阳原三汾沟9 号墓(M9173)。木尺已朽毁,但由于和铁器放在一起,木尺上的刻度还清晰地印在铁器上,寸的刻度准确,而分的刻度不甚准确。长23.8、宽1.5、厚0.4厘米。其年代为西汉晚期[18]。

纳林套海3号墓骨尺:1992年出土于内蒙古磴口纳林套海3 号墓(M326)。骨尺的一端有一穿孔,两面用黑彩绘出刻度、云气纹、锯齿纹和十字菱形纹等并施以红彩和绿彩,尺的表面和侧面均有刻度。长22.9、宽约2.2厘米(图一:2)。墓葬为两人合葬墓,年代为西汉晚期的汉哀帝、平帝前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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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新发现的汉尺(比例不等)

1.海州双龙村木尺(M1:50 2.纳林套海3号墓骨尺(M3:26 3.纳林套海20号墓骨尺(M20:144.沙金套海骨尺(M1321 5.西安尤家庄骨尺(M67:155 6.潜山马道村铜尺

定陶灵圣湖玉尺:1999年出土于山东定陶灵圣湖石室墓(灵圣湖M1),今收藏于定陶县文管所。白色,尺面较窄,尺体较厚,一端残,尺面有寸的刻度,据称每寸长2.23 厘米,折合一尺长22.3厘米。其年代或为西汉晚期[20]。

纳林套海20号墓骨尺:1992年出土于内蒙古磴口纳林套海20 号墓(M2014)。骨尺的一端有一穿孔,两面用黑彩绘出云气纹、锯齿纹等并施以红彩,但已经模糊不清,侧面标出刻度,一端略有损蚀。长22.9、宽约1.7厘米(图一:3)。墓葬为两人合葬墓,年代为新莽时期前后[21]。

沙金套海骨尺:1993年出土于内蒙古磴口沙金套海13 号墓(M1321)。乳白色,一端有一穿孔。两面用黑彩绘出边框和纹饰并用红彩点缀,一面中间为独角飞龙和云气、水波等图案,两端为十字菱形纹;另一面中间为奔驰的马车和云气、水波纹等,两端亦为十字菱形纹。正、背面的两边及侧面均用墨线标出寸的刻度,并在刻度间的空白处用红彩上下对错描绘,另在尺的侧面靠右端标出分的刻度,在尺的中央用“米”字符号标出半尺的等分线。长23.1、宽1.7、厚0.3 厘米(图一:4)。该墓的年代为新莽时期[22]。

洛阳石桥11号墓骨尺:1989年发现于河南洛阳汉魏洛阳城东郊11 号墓,素面无纹饰。尺的一面四周有凹线边框,用竖线表示寸的刻度,在五寸竖线的中央刻有一个小圆圈以表示半尺,尺的一端有一个小穿孔以便系绳。长23.2、宽1.6、厚0.5厘米。其年代为东汉[24]。

偃师华润5号墓骨尺:2004年发现于河南偃师新庄村西的华润电厂5号砖室墓(M51)。淡黄色,正面用圆点两个一组作为寸的刻度,五寸处用一组4 个圆点作为标记,一端的五分处中央有一圆形穿孔。长23.8、宽1.45、厚0.35厘米。其年代为东汉晚期[25]。

偃师华润115 号墓骨尺:2004 年发现于河南偃师新庄村西的华润电厂115 号土洞墓(M1151)。淡黄色,略弯曲。正面用两个一组的圆点作为寸的刻度,五寸处用一组9个圆点作为标记,一端的五分处中央有一圆形穿孔。长23.2、宽1.45、厚0.15厘米。由于该尺在出土时略有弯曲变形,其实测长度要略短于实际长度,可将该尺的一尺折合为23.4厘米左右。其年代为东汉晚期[26]。

西安尤家庄骨尺:1997年出土于西安北郊尤家庄村北的通信大楼67号墓(尤家庄M67155),两端稍残。两面均有刻度,尺面两侧的22.5 毫米处阴刻两条平行线,平行线间九条竖线把尺均分为十等分,每等分长2.32.35 厘米,中央刻度之中心有一圆点,点外有一小圆圈,以示中间刻度。尺的一端中部有一穿孔。残长22.5、宽1.511.60、厚0.5 厘米(图一:5)。墓葬的年代为东汉晚期[27]。如果按照寸的平均值计算,该尺的完整长度约为23.3厘米。

房县松嘴铜尺:1986年出土于湖北房县松嘴8号东汉墓(M82),通体鎏金,一端残。一面饰奔兽纹,另一面用纤细的竖线条表示寸的刻度。残长21.2、宽1.8、厚0.2 厘米。按该尺保存完整的五寸计算,折合一尺长23.4 厘米。其年代为东汉晚期[28]。

洛阳石桥15号墓铜尺:1989年发现于洛阳汉魏洛阳城东郊15 号墓,素面无纹饰。尺的一面中央用竖线分为二等分,其中的一等分内再分为五等分并用竖线表示寸的刻度,尺的另一端有一小穿孔以便系绳。长22.9、宽2.4、厚0.4厘米。其年代为东汉[29]。

潜山马道村铜尺:1993年发现于安徽潜山马道村的一座砖室墓中,今收藏于潜山县文物管理所。一端有一穿孔,另一端稍残。正面镂刻出十组网格状菱形花纹,其间用竖线间隔,间隔线之距为该尺的半寸,半寸之间又有短竖线分隔;背面用单线阴刻出寸的刻度,与正面的刻度完全对应,每寸长2.33 厘米。全长23.3、宽1.8、厚0.2 厘米[30](图一:6)。基于其出自砖室墓并结合共存物判断,其年代应为东汉。

除上述尺度资料之外,2012年江苏徐州和平大道一座西汉木椁墓的1号木棺内出土漆木尺1件,长约23厘米,但尚未正式报道[31]。宁夏盐池张家场古城址在调查中采集到彩绘骨尺1 件,尺身遗留有红色彩绘残迹,两侧有刻度,两端均残。残长11.5、宽1.8厘米。由于是调查采集所得,根据其特征可以大致判定其年代为两汉时期[32]。

另据报道,陕西咸阳博物馆还收藏有一件带尺铜熨斗(以下简称“咸博尺柄铜熨斗”),敞口,宽平折沿,浅弧腹,大平底,口沿一侧伸出一断面呈长方形的长直柄。柄的正面等分为九寸,以圆点连线为标识,其中,柄首第一寸内又被五等分,第五寸内装饰交叉的圈点连线;第九寸边缘位于口沿上,有圈点组成的十字形图案。自柄首端至十字形图案的长度为22.3厘米。根据熨斗底部的货泉钱币图案分析,该器的年代可定在新莽时期[33]。熨斗的直柄,应当是作为一尺使用的,可以作为新莽时期尺度的参考。

三、汉代的尺度及相关问题

汉代尺度实物的新发现,尤其是新莽时期骨尺的发现,进一步丰富了汉代的尺度资料,同时也有助于深化汉代尺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下文将结合以往的发现及其研究成果,就汉代尺度及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关于汉代尺度的研究,首先是汉尺长度及其变迁的问题。前已述及,丘光明关于汉尺量值的研究结论是:西汉尺和新莽尺为23.1 厘米,东汉尺为23.5 厘米。就新发现的尺度实物资料来看(限于保存完整或量值明确者,计16件。下同),西汉尺6件,平均值(长度之和÷数量)为22.75厘米(136.5÷6=22.75);新莽尺2 件,平均值为23 厘米(46 ÷ 2=23);东汉尺8 件,平均值为23.4 厘米(187.1÷8=23.39)。就西汉尺而言,以往考古出土10件西汉尺,虽然平均长度为23.16厘米,但其中5件长度为23厘米,其余5件长23.123.6厘米;而1990 年后新发现的6 件长度为21.723.8 厘米。新莽时期的尺以往未见实物,新发现的2件长度分别为22.9 厘米和23.1 厘米。东汉新发现的8件长度为22.923.8厘米。据此可以认为,汉代日常生活中一尺的实际长度,西汉和新莽时期一般是23 厘米;东汉尺比西汉尺有所加长,但其标准长度似乎尚未达到23.5厘米,将其标准值暂定为23.4厘米或许更为合适。至于东汉尺度比西汉略有加长的原因尚不清楚,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关于汉尺长度的认识,是根据尺度实物的平均长度计算得出的汉代尺度的一般性单位量值,即标准量值或近乎标准量值,但考古出土汉尺的长度实际上是有差异的。如迄今发现的16 件西汉尺中,其长度为21.723.8厘米不等。这就引发出两个问题。

21.723.8厘米不等。这就引发出两个问题。

问题之一,在汉代法定标准尺度的实物尚未被发现或尚未被辨析出来之前,根据考古出土的汉代尺度实物的平均长度计算出其平均值作为汉代尺度的标准量值是唯一可行的科学方法。但是,这个平均值又是相对的,随着出土实物资料的增加可能会略有增减,因此不能将其绝对化。

问题之二,汉代虽有法定的尺度量值,但日常所用尺子的长度实际上是有差异的,有的甚至长短差别较大。如迄今发现的东汉尺度(有制作缺陷者除外,如甘肃酒泉果园铜尺长仅20.49厘米[34]),最短者为22.8厘米(平朔汉墓骨尺)[35],最长者为24.1厘米(浙江绍兴漓渚东汉墓铜尺)[36],两者相差半寸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按照同一规制或尺寸标准进行设计,但由于所用尺子的长度不同,制作出的器具的实际尺寸就自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迄今所见汉代的简牍实物,“还难以从中找出关于简牍长度的规律或制度来,即使在同一时代、同一类别的简牍中,其长短宽窄也有一定的差异”[37]。其原因之一,可能与简牍制作者所用尺子的长度不同有关。由此得到一种启示:用汉代尺度计算和理解汉代器具的尺寸,一般可依据其标准量值,但又不宜完全拘泥于标准量值。

如长沙马王堆1 号汉墓出土的T 形帛画长205 厘米[38],如果按每尺23.1 厘米计算折合成汉尺为8.87尺,按每尺22.8厘米计算则折合为汉尺的九尺;马王堆3号汉墓出土的T形帛画长235厘米[39],如果按每尺23.1 厘米折合成汉尺为10.17尺,按每尺23.5厘米计算则正好为十尺。又如,西汉临淄生产的四乳草叶纹镜,最大者直径27厘米[40],属于一尺二寸镜,其制作者所用尺子的长度应为22.5 厘米(如果按一尺长23 厘米计算,其直径尺寸为1.174 尺则令人费解)。再如,曹操高陵出土的石圭长28.8 厘米、石璧的直径为28.8 厘米[41],如果按照东汉一尺长23.5厘米计算,它们折合为1.2255 尺;但如果按一尺长24 厘米计算,它们恰好为一尺二寸。同样地,按一尺长24厘米计算,该墓出土的圭形石牌长10.5厘米,折合为东汉尺的四寸半;六边形石牌长8.5厘米,折合为东汉尺的三寸半,可见当时制作石璧、石圭和石牌的工匠使用的尺子长度应为24厘米。实际上,长24厘米左右的东汉尺也是有的,如1955年洛阳岳家村东汉墓出土的骨尺长23.8厘米[42],1956年绍兴漓渚东汉墓出土的铜尺长24.1厘米[43]。更值得注意的是,故宫博物院收藏有一件东汉建武年间制作的鎏金铜酒樽,在其承旋口沿下边刻有一行铭文,为“建武二十一年,蜀郡西工造乘舆一斛承旋,雕蹲熊足,青碧闵瑰饰,铜承旋径二尺二寸……”,但实际测得承旋的口径为57.5厘米[44]。如果按照二尺二寸折算,当时的一尺为26.14厘米,说明当时工匠制作该器所用的尺子可能一尺长26 厘米余。

关于汉尺的宽度,以往未予注意,目前考古所见汉尺的宽度为1.22.4 厘米不等。但经过统计分析,一般宽度都不足一寸,最常见的有三种(按各尺的长宽之比计算,即:宽度÷该尺一寸之长度):一种为“六分尺”,即尺宽为0.6寸,如偃师华润5号墓骨尺(1.45÷2.38=0.61寸,下同)和偃师华润115号墓骨尺(1.45÷2.34=0.62寸)等;一种为“七分尺”,即尺宽为0.7寸,如纳林套海20号墓骨尺(1.7÷2.290.7寸)、西安尤家庄骨尺(1.6÷2.230.7寸)、平朔汉墓骨尺(1.6÷2.28=0.7寸)、洛阳石桥11号墓骨尺(1.6÷2.320.7寸)等;一种为“八分尺”,即尺宽为0.8 寸,如海州双龙村木尺(1.8÷2.25=0.8寸)、日照海曲木尺(1.8÷2.170.8寸)、房县松嘴铜尺(1.8÷2.340.8 寸)、潜山马道村铜尺(1.8÷2.330.8寸)等。由此可见,汉代尺子的宽度似乎也有一定之规。

迄今考古发现的汉尺计78件(传世和收藏者以及残缺不明者除外),就其材质结构而言,有骨尺、木尺、竹尺、铜尺、错金铁尺、玉尺、牙尺等多种。西汉时期的16件尺子中,铜尺2件,铁尺和玉尺各1件,均发现于诸侯王一级的墓葬中;其余均为骨尺、木尺和竹尺,可见西汉时期日常用尺为骨尺、木尺和竹尺。新莽时期的2 件尺子均为骨尺。东汉时期的60 件尺子中,尽管也有个别的竹尺、玉尺和牙尺,但铜尺35件、骨尺18件,可见东汉时期的日常用尺为铜尺和骨尺。尽管考古发现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半个多世纪以来全国各地汉代尺度的发现表明:两汉时期日常用尺主要是铜尺、骨尺和木尺。尽管计量器具最适宜的材质是铜,即“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45],但铜尺的真正普遍应用是从东汉时期开始的。

无论何种材质的汉尺,除少数尺子素面无装饰而仅有刻度外,大多装饰有各种各样的图案和纹样,并且在其一端有一小穿孔,以便穿系。铜尺的纹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鸟兽纹,如长沙小林子冲鸟兽纹铜尺[46]、房县松嘴铜尺;一种是几何纹样,如长沙雷家嘴几何纹铜尺[47]、潜山马道村铜尺等。铜尺的施纹方法也有两种:一种是铸造出纹饰,如长沙刘家冲鸟兽纹铜尺等[48];另一种是雕刻出纹饰,如广西梧州旺步夔龙纹铜尺等[49]。木尺中素面的为多,有装饰者分为两类:一类是表面髹黑漆,刻度线内填红漆,如广西贵县罗泊湾黑漆木尺[50];另一类是用白底黑彩描绘出故事性图案,如海州双龙村彩绘木尺,不仅具有装饰性而且还有某种寓意[51]。骨尺大多选用动物的肢骨磨制而成,常见纹饰有鸟兽纹、车马出行图以及云气纹、波涛纹、锯齿纹等,并且经常是搭配使用。其施纹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针刻,如江苏扬州胡场鸟兽纹骨尺等[52];另一种是以黑彩为主并配以红、绿彩的彩绘,如纳林套海3号墓骨尺、河南卢氏西北街彩绘骨尺[53]、盐池张家场骨尺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刻鸟兽纹骨尺,已发现的2件均出土于扬州一带的西汉墓中。彩绘骨尺中,纳林套海3号墓骨尺和20号墓骨尺、沙金套海骨尺、宁夏固原大坑堰骨尺[54]、平朔汉墓骨尺、晋博朔州骨尺、卢氏西北街骨尺等7 件彩绘骨尺(图二:1~6),尽管其长度22.823.2 厘米不等,图案花纹也各有差异,但其彩绘的技法、纹样的布局结构等却相同,如以黑彩为主并辅以红彩和绿彩,尺面四周绘有边框,边框内绘主体花纹,一端或两端绘十字菱形纹等;并且其年代也相同或相近,为西汉末至东汉初年;又主要发现于北方长城地带。而铜尺则“多出土于湖南、安徽等地。均以图形分割寸格,无分刻,其鸟兽、人物纹饰古朴,粗犷豪放,不拘泥于写实”[55]。进而言之,长沙东圹3号东汉墓[56]和刘家冲2号东汉墓[57]出土的铜尺,其长度虽然分别为23.3 厘米和23.6 厘米,但其形制、结构、宽度和厚度等基本相同,并且都是一面雕刻分隔分、寸的几何纹,另一面雕饰龙纹[58]。上述种种迹象表明,汉代的尺子既有时代性差异,又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差异。当然,各地汉代尺子的差异所蕴藏的社会历史动因,还有待于更多实物的发现和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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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汉代彩绘骨尺比较(比例不等)

1.纳林套海3号墓骨尺(M3:26 2.纳林套海20号墓骨尺(M20:14 3.沙金套海骨尺(M13214.固原大坑堰骨尺5.平朔汉墓骨尺(GM224:20 6.卢氏西北街骨尺

就考古发现的出土状况来看,汉尺实物绝大多数出土于墓葬。迄今所见的78件汉尺中,除67件出土于居住址或虽出自墓葬但陪葬对象的性别不明外,其余11件出自墓葬且陪葬对象的性别清楚。其中,除1件竹尺出土于江苏邗江姚庄101号西汉墓的男性棺木,1 件带柄铜尺出土于盱眙大云山西汉江都王刘非墓之外,其余9 件均出土于女性墓葬或合葬墓的女性棺木中。如满城汉墓的1 件错金铁尺出土于刘胜之妻窦绾墓中[59];邗江姚庄101 号西汉墓的1 件骨尺出自女棺[60];海州双龙村木尺出土于四人合葬墓3号棺的方形漆奁中,棺内葬一女性,漆奁内装有针筒、绕线板等;阳原三汾沟木尺出土于9 号墓女性木棺的漆奁中;出土沙金套海骨尺的13 号墓为男女合葬墓,而骨尺放置于女性尸骨头的一侧。很显然,汉墓中的尺子一般是作为女性用品而随葬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汉代女性的社会活动状况,是当时妇女“左手持刀尺,右手执绫罗”(语出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的考古学写照。由此可知,汉墓出土的尺子属于死者生前实用器,是研究汉代日常生活中实用尺度的可靠依据;汉墓中的尺子大多是日常生活用尺而不是社会生产和商品交换用尺,或许是考古所见汉尺实物的长度多有差异的原因之一。尽管我国古代曾存在法定尺、木工尺和衣工尺等三个系统[61],但两汉时期这三个系统尚未形成。

四、余论:关于考古学研究中的科学的“尺度观”

以上,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最近二十多年的考古新发现就汉代尺度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汉代尺度的考古发现和研究表明:一方面汉代尺度实物资料的考古发现为汉代尺度量值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实物依据,并且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汉代尺度的形态及其社会应用;但另一方面,根据考古出土汉代尺度实物资料并结合文献记载测算得出的汉代尺度单位量值,是一个相对的一般性量值,在实际应用中不宜将其绝对化。

通过汉代尺度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个重要启示,即:考古学研究中需要有科学的“尺度观”。对此,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和认识。

一方面,对于考古学上的各种遗迹和遗物,都需要运用当时的尺度及其观念进行观察和分析,尤其是历史时期考古学更是如此。换言之,就是考古学上的各种遗迹和遗物之尺寸大小的公制实测数据,需要换算成当时的尺度量值进行理解和认识。因为,同现代社会一样,古人无论是建造一种建筑物还是制作一种器具,都是根据其实际需要并且基于当时的建造或制作技术水平,按照当时的尺度进行设计和制作的,都是当时尺度及尺度观念的一种运用和表现。就两汉时期来说,当时的度量单位和量值主要有分、寸、尺、丈、引等,并且根据不同的需要使用不同的长度单位进行设计。如《汉书·食货志》(下)载:王莽居摄,“更造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十’”,“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长二寸,文曰‘契刀五百’”;天凤元年,“改作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圆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货泉径一寸,重五铢”[62]。可见,王莽时期的货币,是按分和寸为单位设计的。按王莽时期的一尺长23 厘米计算,新莽时期的钱币是以一分2.3毫米的倍数或一寸23毫米的倍数设计的。又如,满城1号墓出土的4件铜灯(锭)上有“高八寸”的刻铭[63],可见其尺寸大小是以寸为单位、即23 毫米的倍数设计制作的。另据有关统计分析,西汉时期临淄产“草叶纹镜的直径是以寸为单位设计和铸造的”[64]。至于大型土木建筑物,则是以丈、尺为单位设计建造。如据《三辅黄图》载:“按惠帝元年正月,初城长安城。三年春,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三十日罢。城高三丈五尺,下阔一丈五尺”,长乐宫“前殿东西四十九丈七尺,两序中三十五丈,深十二丈”[65]。也就是说,长安城的城墙、长乐宫等都是以尺为单位,即按一尺长约23厘米的倍数设计建造的。很显然,只有将考古遗迹和遗物的实测数据还原成当时的尺度,才容易理解其尺寸大小。再如,考古勘探和发掘表明,汉长安城西安门和霸城门的三个门道各宽8 米[66],按照西汉一尺长23 厘米折算,8 米约当西汉的三丈五尺(800÷23=34.78尺),说明西安门和霸城门的门道宽度,是按当时的三丈五尺设计建造的。

另一方面,运用古代的尺度及其观念去观察和分析考古学上的各种遗迹和遗物,在实践中不宜绝对化。换言之,将各种考古遗迹和遗物之尺寸大小的公制实测数据换算成当时的尺度进行分析时,对于当时的尺度量值不宜绝对化。其主要原因在于(即使考古遗迹和遗物的实测数据是精确的):根据考古发现并结合文献记载测算得出的古代尺度单位量值是一个相对的一般性量值,而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实际使用的尺子的长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使尺度使用者尽量避免尺度的使用误差)。就两汉时期的尺度而言,正如本文所论,其标准量值西汉尺为23 厘米、新莽尺为23厘米、东汉尺为23.4厘米,但是,就迄今考古发现的尺度实物资料来看,16件西汉尺的实际长度为21.723.8 厘米不等,60 件东汉尺的实际长度为22.824.1 厘米不等,相差半寸以上。很显然,即使按照统一的尺寸设计标准,但由于各自使用的尺子的实际长度有所不同,那么,无论大型建筑物还是小型的日用器具,其实际尺寸大小会有所差异就是很自然的了。对此,上文曾以长沙马王堆1 号汉墓出土的T 形帛画、西汉临淄生产的四乳草叶纹镜以及曹操高陵出土的石璧、石圭和石牌等为例加以说明。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即使政府对其尺寸有严格规定的钱币也同样存在类似的现象。据前引《汉书·食货志》(下)载,新莽时期的钱币,契刀,“长二寸”,即4.6厘米[67];大钱五十,“径寸二分”,即2.76厘米;货泉,“径一寸”,即2.3厘米。但是,考古发现的新莽钱币的大小却多有差异。比如,汉宣帝杜陵寝园遗址出土的契刀(杜陵寝园⑤:Y34),通长7.7 厘米、刀身长4.8 厘米[68];邗江姚庄102 号墓出土的契刀(M10236-3),通长7.4厘米[69]。又如,汉宣帝杜陵寝园出土的大泉五十,钱径分别为2.8厘米(杜陵寝园①:T12)和2.5厘米(杜陵寝园⑤:T73);同出的货泉,钱径分别为2.65 厘米(杜陵寝园⑤:T238)、2.55 厘米(杜陵寝园⑤:T237)和2.3 厘米(杜陵寝园⑤:T141)等[70]。如果严格按照新莽时期的尺度标准量值一尺为23厘米折算,杜陵出土契刀的刀身长为2.09 寸,大泉五十的钱径为1.22寸和1.09寸,货泉的钱径为1.001.15寸。当然,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设计铸造和加工过程中的误差、使用过程中的磨损等,但设计铸造者使用的尺度有所差异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很显然,如果过分拘泥于当时尺度的标准量值进行折算,那么,对于它们的尺寸大小反而更难以理解了。

总之,尺度研究是考古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不仅包括历代尺度量值的研究,还包括尺度应用的研究、尺度文化的研究等。同时,在考古学研究中充分运用当时的尺度及其观念,树立科学的尺度观是必要的。

注释:

1]丘光明:《中国古代度量衡标准》,《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3期。

2]国家标准计量局度量衡史料组:《我国度量衡的产生和发展》,《考古》1977年第1期。

3][45]《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第一》(上),中华书局1962年,第966972页。

4][59][6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满城汉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7427774页。

5]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版。该书论及中国度量衡史研究途径时称:“考古之学,最要有二端:一须有史籍之记载,然后始能根据,求有所得;二须有实物之佐证,然后考据之功,始有把握。究研中国度量衡史,于此二端,均有困难”,“若求十足之考证,必有待于古物之发掘”。

6][61]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第6561页。

7]杨宽:《中国历代尺度考》,商务印书馆1955年。

8]罗福颐:《传世历代古尺图录》,文物出版社1957年。

9]曾武秀:《中国历代尺度概述》,《历史研究》1964年第3期。

10]天石:《西汉度量衡略说》,《文物》1975年第12期。

11]国家计量总局等主编:《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该书初版于1981年)。

12]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

13][34][36][42][43][54][55]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55404242384854页。

14]新莽时期的王莽改制,曾铸造大泉五十、货泉、货布等多种钱币与五铢钱并行,其中除契刀和错刀外,其余各种莽钱的尺寸和重量均见诸《汉书·食货志》或《汉书·王莽列传》,如“货泉径一寸,重五铢”等(《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因此,除尺度和铭刻资料之外,考古发现的各种莽钱也是研究新莽时期尺度的实物资料。

15]南京博物院等:《江苏盱眙县大云山西汉江都王陵一号墓》,《考古》2013年第10期。

16]连云港市博物馆:《江苏连云港海州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12年第3期。

17]杨深富:《山东日照汉代海曲史考略》,《东南文化》2005年第6期。按:该墓的发掘资料尚未正式发表,木尺的具体年代尚不清楚,但根据有关叙述并参照2002年海曲汉代墓地的发掘资料分析(参见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山东日照海曲汉代墓地》,《2002中国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75页),该木尺的年代可能为西汉晚期。

18]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等:《河北阳原三汾沟汉墓群发掘报告》,《文物》1990年第1期。按:该墓地出土木尺计2件,但另一件未报告,暂不计入。

19]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内蒙古中南部汉代墓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4页。

20]该墓为当地文物部门清理,资料尚未整理发表。该墓出土有大型连弧纹铭带镜、五铢钱、鎏金车马器等,参考相关的考古发现推测,可能是西汉晚期的王室墓葬。

21]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内蒙古中南部汉代墓葬》,第44页。按:发掘者将该墓划分为纳林套海墓地的第二期,该期的年代“当在王莽及其稍后阶段……其中M20从墓葬形制到随葬品都具有过渡性质,是这一期中偏早的墓葬”。

22]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内蒙古中南部汉代墓葬》,第107页。按:该墓被划分为沙金套海墓地的第三期,该期的年代为西汉末至王莽时期,而该墓出土有大泉五十钱币。

23]该尺系山西博物院展品。19821986年间,在山西朔县发掘秦汉墓葬1285座,其年代为秦至汉初至东汉中晚期,发掘简报分为六期。1987年发表了简报(平朔考古队:《山西朔县秦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87年第6期),但发掘资料迄今尚未整理公布。简报中发表了224号墓出土的1件骨尺(GM22420),其年代为新莽至东汉初年。该尺收录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称为东汉尺。此外,山西博物院“民族熔炉”展厅展出2件汉代尺子,展品说明称:(A)“象牙尺,东汉(公元25220年),山西省朔州市出土,约合今0.684市尺”;(B)“象牙尺,东汉(公元25220年),山西省朔州市出土,约合今0.714市尺”(折合长23.8厘米)。值得注意的是,2件象牙尺均出自朔州汉墓。据实物观察并结合朔州224号墓的报道分析,它们应均为骨质。山西博物院展出的(A)尺,可能就是朔州GM22420骨尺(以下简称“平朔汉墓骨尺”);展出的(B)尺未见正式报告,暂称之为“晋博朔州骨尺”。据实物观察,晋博朔州骨尺的形制、花纹等与朔州GM22420骨尺大致相同,只是长度略长,故其年代暂定为新莽至东汉初年。

24][29]〔日〕大阪市立美術館、新聞大阪本社:《よみがえる漢王朝》,日本新聞大阪本社1999年,第166页(NO.4644)。按:该资料的考古报告尚未发表,这里依据赴日特别展览会图录。

25][26]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偃师华润电厂》,中州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738页。

27]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东汉墓》,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60页。

28]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19861987年湖北房县松嘴战国两汉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92年第2期。

30]余本爱:《潜山县发现东汉铜尺》,《文物》1996年第4期。

31]林玉尘:《汉代木棺椁开棺发掘首现“一椁三棺四骨骸”》,《中国徐州网》2012 7 3 日报道。[EB/OL[20120703]http://www.cnxz.com.cn/newscenter/2012/2012070368241.shtml.

32]耿志强:《盐池张家场古城址调查》,《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3年第4期。

33]王英:《咸阳博物馆收藏的汉代带尺铜熨斗》,《文物》2010年第8期。

35]平朔考古队:《山西朔县秦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87年第6期。按:该简报发表了224号墓出土的1件骨尺(平朔GM22420),其年代为新莽至东汉初年,后被收录《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48页);为区别于山西博物院收藏的另一件朔州出土的骨尺,本文将其称之为“平朔汉墓骨尺”。

37]骈宇骞、段书安:《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0页。

38]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第39页。

39]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1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104页。

40]白云翔:《汉代临淄铜镜制造业的考古学研究》,《探古求原》,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26页。

41]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河南安阳市西高穴曹操高陵》,《考古》2010年第8期。

44]方国锦:《鎏金铜斛(故宫博物院藏)》,《文物参考资料》1958年第9期。图片见《中国青铜器全集》编辑委员会编《中国青铜器全集·第12卷·秦汉》图四四,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46页。按:“铜承旋径二尺二寸”即使按“铜承旋径二尺三寸”释读并折算,一尺之长也长达25厘米。

46]湖南省文物工作委员会:《湖南长沙小林子冲工地战国、东汉、唐墓清理简报》,《考古通讯》1958年第12期。

47]张鑫如:《长沙东郊雷家嘴东汉墓的清理》,《考古通讯》1958年第2期。

48]罗张:《长沙北郊东汉墓中出土的铜尺》,《考古》1959年第12期。

49]梧州市博物馆:《广西梧州市近年出土的一批汉代文物》,《文物》1977年第2期。

50]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57页。

51]陈松长:《连云港海州双龙汉墓出土汉代漆尺彩绘图像解读》,中国汉画学会等编《中国汉画学会第十二届年会论文集》,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2010年。

52]扬州博物馆:《扬州邗江县胡场汉墓》,《文物》1980年第3期。

53]牛树森、牛爱国:《河南省卢氏县出土一件东汉彩绘骨尺》,《文物》1992年第7期。

56][57][58]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图39423942,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28页。

60]印志华、李则斌:《江苏邗江姚庄101号西汉墓》,《文物》1988年第2期。

62]《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中华书局1962年,第11771184页。

64]〔日〕菅谷文则著、苏哲译:《山东地区汉镜的制作和流通——兼论对海东的影响》,《鉴耀齐鲁》,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29页。

65]何清谷:《三辅黄图校注》,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75128页。

66]刘庆柱、李毓芳:《汉长安城》,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27页。

67]据考古发现的契刀实物并结合文献的语境看,《汉书·食货志》所言之“长二寸”并非指契刀的通长,而是指其刀身的长度。

68][7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杜陵陵园遗址》,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60页。

69]扬州博物馆:《江苏邗江县姚庄102号汉墓》,《考古》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