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3期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秦至西汉属国的职官制度,属国内部族群的生活模式,以及他们与汉帝国的互动。根据战国秦“蜀属邦”的例子,可见秦属邦官制呈示“流官—外族官”的双轨制。原政权虽然能保持一点独立性,但属邦的实权却掌于秦设置的流官属邦守。西汉属国的官制大致与秦属邦接近,惟独汉武帝参考部都尉制度,把属国长官由“守”改为“都尉”。此外,本文又以武帝“五属国”为例,指出属国的内部空间不足以支持内附的游牧族群持维原来的生活模式。在生活空间减少的情况下,虽然属国民仍保留原来仟、佰的部落组织,但部分人群似乎开始过着定居生活。而属国的归附族群在军事、社会等层面皆和汉帝国有着密切接触:军事上,他们需对汉帝国的军事行动提供协助。社会上,部分属国民曾被汉人非法强捕为奴;又因属国官吏希望属国民能如汉帝国正规编户民般缴纳徭赋,往往引发双方冲突。
关键词: 属邦 属国 秦汉史 匈奴 安置模式 民族关系
绪言
属国制度是秦汉统治者处理归附少数民族的重要一环。“属国”为汉代人的称呼,秦代的同类机构被冠以“属邦”之名。现存资料可确定的秦代属邦仅得蜀属邦,[1]设置年代约在战国中后期;汉代属国的出现时间争论较大,但比较肯定用以安置归附少数民族的属国,最早出现于元狩三年(前120),因匈奴昆邪王挟休屠王部四万人降汉,汉廷“乃分处降者于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因其故俗为属国。”[2]这就是著名的“五属国”。关于秦汉属国(邦)制度,中外学界累积了相当丰富的研究,从属国的性质、作用、演进等概括性问题,[3]到其设立时间、[4]地点[5]等专题,皆存在不少专文,讨论十分深入。虽然如此,前贤对属国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譬如说,大部分研究均集中于两汉,对秦代属邦制度的论述,往往只是作为建构秦代国际秩序的一部分,又或附丽于汉代属国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其次,对属国职官制度的整理往往欠缺系统,使用的史料基本不离《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的相关条文,没有充分使用新出土材料。此外,现行研究似乎甚少关注属国内部降附外族的安置模式,往往只强调属国民“因其故俗”的一面,没有进一步探究其生活模式的转变,以及他们与汉帝国的接触、互动。本文即欲结合传世、出土文献,尝试在前人的基础重论上述问题,期望能补足以上缺憾。
一 秦汉属国的设置与职官
(一)秦代属邦的设置与职官——以战国秦“蜀属邦”为中心
秦称属国为“属邦”,是与郡同级的地方行政机构,里耶秦简8-657记“【廿八年五月己】亥朔辛丑,琅邪叚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6],此为属邦与郡同等的直接证据。又绍兴博物馆藏“二年属邦守蓐戈”记:“二年,属邦守(蓐)造,工室健,工后。”[7]按秦代地方制作的兵器,一般由工室制作,工室所在县之郡守亲自监造。[8]“属邦守”既有监造工室所造武器之资格,足以说明“属邦”与郡同级。[9]
秦代属邦的始设年代约在战国中后期,工藤元男首先指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部分条文提及的“臣邦”应与“属邦”意思相近,跟作为秦附庸的“外臣邦”相对,并深入讨论这些条文所呈现秦统治者眼中的国际秩序。然而,工藤(以及其他研究者)往往将“属邦”视作从属于秦的异民族的泛称,没有充分认识属邦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一面,导致一些并非以属邦制度安置的归附民族(如巴夷、义渠戎)也被划为属邦。[10]那么,究竟秦属邦有什么特征呢?以下将以秦属邦中资料留存较丰富的“蜀属邦”为例,首先阐述秦代属邦制度的特点,之后再对巴、义渠等以往被误解成属邦的民族稍作辨识。
“蜀属邦”的由来、发展大致见于《华阳国志‧蜀志》[11]、《史记》,其中后者所载与《华阳国志》稍有分歧,但纪年大致相同。简而言之,秦惠文王后九年(前316),遣张仪、司马错、都尉墨救援苴侯,攻蜀,十月平蜀,司马错等乘机攻占巴、苴。十一年(前314),封公子通国为蜀侯,陈壮为蜀相(《史记‧秦本纪》记作“公子通封于蜀”[12]。),置巴郡。平蜀五年,蜀相陈壮杀蜀侯通国反,秦遣甘茂、张仪、司马错平之,诛陈壮。《秦本纪》把此事分两年记录,指秦惠文王后十四年(前311)“蜀相壮杀蜀侯来降”,次年((前310))“诛蜀相壮”[13],与《华阳国志》不同。[14]
这段关键时间里,秦对蜀地统治的具体内容,传世文献记载甚少,所幸1979年四川青川县郝家坪50号出土的第16号木牍,[15]为我们提供了当时情况的一些吉光片羽。正如学者指出,牍文“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即秦武王二年(前309),正值秦击败蜀相陈壮的第二年,选择于此时修订《田律》,是否与这次事件有关,暂不可考,但此木牍不但表明蜀地至迟自武王二年起已使用秦之田亩制度,更显示秦王朝能够透过法律、文书制度,直接统治蜀地。[16]而背面记载武王四年不除道者日数的记录,更表明此律颁布后得以实行,并非具文。
经此役后,秦似乎加强了对蜀地的控制,如司马错之后能率巴、蜀众十万伐楚,可见秦已完全控制巴蜀地区。然而秦巩固蜀属邦统治的措施并未就此完结,如秦昭王六年(前301),秦便以蜀侯恽意图毒害昭王为由,遣司马错令其自裁,蜀侯夫妇自杀,大臣郎中令等二十七人亦遭诛连,至昭王三十年(前277),秦又以蜀侯绾谋反的名义诛杀之,可能见时机成熟,秦即废蜀侯,改属邦为郡,以原蜀属邦守张若为蜀郡守。[17]总而言之,蜀属邦的前后演进大概经历“蜀邦—蜀属邦—蜀郡”三个阶段,秦政府透过属邦制度控制蜀地,逐步推行秦的法律、政治体制,最终达到把属邦变为正规郡县的目的。
上文提示了秦属邦制度的两个重要特点。首先,属邦的原统治者(或其继承者)必需经过正式册封,如《蜀志》和《秦本纪》皆明言秦惠文王分封公子通为蜀侯,可见这种册封并非赐予一般外族的蛮夷君长,而是正式的侯爵。其次,秦对降附的蜀邦采取实行“流官—外族官”的双轨制官僚系统,即保留原来的蜀王(现降格为侯)朝廷,又设流官“蜀国(邦)守”(任乃强视“国”为衍字,应非[18])。从《华阳国志》的记载显示,蜀候朝廷不但有相,还设有秦九卿之一的郎中令,制度与秦极为相似。这一方面可能因为蜀深受秦文化影响,沿袭了秦官制;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蜀国成为秦属邦后,被逼全面推行秦官制之故。惟不管原因为何,我们可以肯定于秦属邦职官制度中,蜀侯得以保留完整其朝廷。值得注意的是,蜀侯朝廷起初似尚存颇高的独立性,以致蜀相陈壮得以起兵反秦;甚至在陈壮战败、蜀侯势力日削后,蜀侯恽还有着祭祀山川的权力。
在秦设置的流官方面,综合上引《华阳国志》、里耶简8-657和“二年属邦守蓐戈”的记载,可知秦属邦长官的名称应为“属邦守”,[19]不同于汉代的属国都尉,此亦符合《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言属国都尉置于武帝的说法。值得注意的是,属邦守虽为属邦的长官,掌握实权,但他似乎没有直接指挥蜀侯的权限。囿于史料,我们目前对于属邦守的属官所知甚少,秦封泥有“属邦工室”、 “属邦工丞”,便为少数能够确定的属官。[20]此外,里耶秦简9-2287也为此问题提供了一些新材料: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酉阳齮敢告迁陵主:或诣男子它,辞曰:士五,居新武陵軴上。往岁八月,(赦)辠云何?或覆问毋有?遣识者。当腾,腾,为报,勿留。敢告主。[21]
9-2287为酉阳县长官寄予迁陵县长官的文书,其断句困难,内容大致讲述一个名叫“它”的士卒,与被派遣至迁陵县的属邦候、候丞同击反寇。惟因战事不利,属邦候丞被杀,“它”亦遭连坐,被迁陵县论处“耐为候”的刑罚,[22]其后迁陵县方面似乎对判决不满,遣令史畸追环它,将之收押在狱,等候重判,不料之后它逃亡,似乎9-2287正为酉阳县抓捕“它”后,发送予迁陵的报告。此简与本文题旨相关者,无疑乃属邦候、候丞的记载。按汉初《二年律令‧秩律》云:“中候、郡候、骑千人、
(图一)
综合上文探讨秦代属邦职官设置的一些基本情况,我们可归纳秦代属邦制度的三点特征如下:一、秦属邦乃与郡平级的地方行政单位。二、就蜀属邦的例子而言,秦政府会对降伏国的原君主进行册对,赐予高爵(如列侯)。三、属邦内部的官僚系统采用“流官—外族官”双轨制,降附国的君主可保留完整的朝廷,存在一定自治权,但属邦的实权掌握在中央派遣的流官属邦守之手。
明了秦属邦的特点后,不难发现文献中的巴夷、义渠戎皆缺乏“属邦”的特点。按战国秦、巴国关系的主要史料大致有以下两段:
周慎王五年,……秦惠文王遣张仪、司马错救苴、巴,遂伐蜀,灭之。仪贪巴、苴之富,因取巴,执王以归,置巴、蜀及汉中郡……[26]
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27]
据《南蛮西南夷列传》,秦执巴王归后,赐予巴氏“蛮夷君长”的封号,使其民得到相等于秦军功爵第四级不更的权限,可以爵免罪,并容许他们缴交“义赋”替代徭役。虽然上述措施表明秦将巴夷纳入国家体制的努力,但只要稍一比较秦惠文王灭巴、蜀后行为的差异,即可见巴并非属邦:首先,秦灭蜀邦后,即分封蜀公子通国为蜀侯,这明显较巴氏的“蛮夷君长”高级。其次,惠文王灭巴国后,即以其地设巴郡,也跟蜀邦被灭后,秦选择以“流官—外族官”双轨制治蜀,没有立刻设郡迥异。显然易见,秦政府对巴、蜀的差别待遇,正说明前者并没有被设置为属邦。
现在讨论义渠戎的个案。《史记》有关秦和义渠戎的记载重要者如下:
(惠文王前)十一年,县义渠。归魏焦、曲沃。义渠君为臣。[28]
(惠文王后)十年,……伐取义渠二十五城。[29]
武王元年,……伐义渠、丹、犁。[30]
其后义渠之戎筑城郭以自守,而秦稍蚕食,至于惠王,遂拔义渠二十五城。……秦昭王时,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宣太后诈而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31]
按学者往往以惠文王前十一年(前327) “县义渠。归魏焦、曲沃。义渠君为臣”的记录,作为义渠成为秦属邦的论据。然而由上可见,秦、义渠之间在“义渠君为臣”后仍征战不休,于惠王后十年(前315)、武王元年(前310)两度讨伐义渠,直至昭王三十六年时方用宣太后计灭之。[32]换言之,秦直至灭义渠后,才真正全面控制其地。由此看来,“义渠君为臣”只是意味着义渠成为秦的外臣邦,并不代表它被设为属邦。事实上,《史记正义》已把“县义渠”联系《汉书‧地理志》所载北地郡的“义渠道”,言其乃“秦县也”[33]。因此,所谓“县义渠”可能只是秦把攻占的部分义渠地,连带当地归附的义渠戎设为道。诚然,道和属邦皆用以安置归附外族的地方行政机构,性质类近,可能正因如此,秦之《属邦律》亦包含道的条文。[34]然而,道仅县级机构,等级较郡级机构属邦为低,两者绝不能一概而论。
本部分讨论了秦代属邦的设置和职官,透过归纳秦属邦的特征,厘清以往一些含混的概念,并尝试区分巴、义渠两个以往被误植的秦属邦。由本部所论,可见秦属邦制度已相当成熟,大部分的关键元素,如“流官—外族官”双轨制、属邦内部职官的大体架构等,均为汉属国制所承袭(详下文)。然而,属邦这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却似乎在秦始皇统一天下后被取消。此事史未明言,但《史记‧东越列传》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其先皆越王句践之后也,姓驺氏。秦已并天下,皆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35]
这段史料为我们透露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无诸、摇乃被“废为君长”。换言之,两者原本的封号必定高于君长,应即他们在汉时受封的闽越王、东海王。二、秦始皇废两人为君长后,直接“以其地为闽中郡”,没有设立属邦。事实上,秦统一六国的过程中,面对领土的短时间暴涨,似没有设立新的属邦,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王翦“降越君,置会稽郡”[36],便径以越君之地置会稽郡,跟闽越之地的处理方式完全相同。虽然我们不清楚固有的属邦有没有受到影响,但从《二年律令‧秩律》完全没有“属国”官职的记载看来,颇疑属邦在统一后被取消,改组为郡。此举的具体时间现已不可考,但从前引里耶秦简8-657所见,最低限度直至统一后两年,属邦仍然存在。
(二)西汉属国的设置与职官
上文提到秦始皇可能在统一后全面以郡取代属邦,汉承秦制,西汉初应不存在属国的建制。正如注4提到,西汉属国的创设时间主要有文帝前元六年前、武帝元狩二年,和元狩三年三种说法。然而,正如工藤元男指出,《汉书‧贾谊传》中“陛下何不试以臣为属国之官以主匈奴”之“属国”应指典属国。[37]事实上,从贾谊的希望武帝任命他为“属国”以“主匈奴”看来,此处之“属国”确实更像“掌蛮夷降者”的典属国,多于安置归降蛮夷的地方行政单位属国。况且,典属国掌蛮夷降者,则其职并非单纯管理属国,而是主理归降的外族,实不能假定有典属国一职,就必定同时存在属国。因此,本文还是同意王宗维的观点,认为西汉属国始创于武帝元狩三年。因为资料较多,汉属国职官的研究远较秦属邦来得深入。大致说来,汉代属国的官制类近秦代属邦,皆采用双轨制,既保留归附民族的原有职官,同时存在汉政府设置的流官。[38]然而,现有汉属国的职官制度研究虽卓有成就,但部分细节仍存在零碎、缺乏系统之憾,本节即欲稍加厘清当时属国的职官设置。
1.汉政府设置的流官
西汉属国制度最重要的文献资料为《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39]表明“属国都尉”出现于武帝元狩三年,乃安置昆邪王部众的五属国的长官。同书其他记录亦言“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40],记述相当一致。以都尉统领属国,应由部都尉制度发展而来,如广汉、犍为两属国原先便是两郡的北部、西部都尉。[41]以此观之,属国都尉应与部都尉同属秩二千石的高级武官;而西汉属国亦当与郡同级,无别于秦属邦。[42]我们猜测,这种称谓上的改变应与“守”在秦、汉不同时空下的语境差异有关。按“守”有军事占领之义,如“郡守”本身便有军事色彩,[43]因此秦惠文王任张若为“属邦守”,实有以武力震慑、监控降伏的蜀王朝廷之意。
然而时移世易,“守”一语的军事色彩似乎逐渐淡化,演变成民政机关长官的称谓。以郡守为例,游逸飞考察战国秦郡制发展时,指出“战国秦之郡守虽早在惠文王时期便可监铸兵器,但直到秦昭王四十二年(前265)以后方可任免属吏,其时尚无管辖属县司法及财政的权力,直至秦王政元年后方取得管辖属县的司法权”[44],可见郡已逐步民政化,其长官郡守自然亦不例外。而汉武帝之所以复设属国制度,不但是为了能因应游牧民族之故俗,方便管理,更重要的是倚仗归降匈奴的武力,协助对匈作战,具有浓厚的军事意味,但因“守”当时已变为民政长官的称谓,属国长官自然不再适合以“守”为名,乃以武官“都尉”取代。
从现存资料看来,属国都尉的属官和汉代其他都尉基本无别。据《百官公卿表》,西汉属国长吏除都尉,尚有属国都尉丞、属国候、属国骑千人诸官。按属国设有“属国候”一职,应沿袭秦制。由前举《二年律令‧秩律》条文可见,骑千人与郡候同属秩六百石的县级长吏,肩水金关简73EJT30:30B并有“属国左骑千人令史”[45],亦可证骑千人属长吏,自有少吏。由此看来,汉属国设置的流官,除长官由守变为都尉外,其余长吏相较秦代似没有太大变化。值得注意的是,王宗维认为千人、候等官“实际上是各部落首领”,“后来逐渐升为左骑千人官、司马官、候官等”[46]。然而“千人”乃二千石都尉常见的属官,除属国都尉外,中央的中尉,地方的部都尉,领西域都护的骑都尉皆设,[47]实难以想象乃沿袭匈奴官制而来。“候”的情况亦与千人相近,前文提及秦代的郡设“郡候”,而从汉简所见,地方的部都尉属下也有“候官”,其原非部落首领可见,因此王氏的观点实有问题。除《百官公卿表》记载的长吏,新莽印存“属国仓宰印”,东汉印亦有“属国仓丞”,可知属国亦设仓长、丞。[48]
百石或以下少吏方面,汉简记录显示,西汉属国都尉的少吏设置大致与部都尉相同。肩水金关简73EJT30:30A 有“属国都尉属陈严,中功二劳七月七日”,可知属国都尉设有“属”。《续汉书‧百官志》太尉条曰:“掾史属二十四人。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刘昭注引《汉书音义》曰:“正曰掾,副曰属。”[49]可知“属”乃“掾”之副官,两者共同管理曹。换句话说,有属必有掾,有掾、属必有曹,《续汉书‧百官志》言属国都尉、边郡都尉、右扶风都尉、京兆虎牙都尉等“皆置诸曹掾史”,诚非虚言。[50]上文中的“属”因系中央太尉的少吏,故秩次达比二百石,但地方二千石官署的“属”应没有如此高级,秩级大约在百石上下。
2.归附族群的封爵领袖
跟秦属邦类近,汉属国在中央政府设置的流官之外,尚有另一套专门用来安置归附民族首领的爵位系统。这些外族首领往往会被赐予归义侯、率众侯、仟长、佰长等爵位,及相关印章。《汉书‧霍去病传》载“故归义侯因淳王复陆支、楼剸王伊即靬皆从票骑将军有功,封复陆支为杜侯,伊即靬为众利侯。”[51]按复陆支孙屠耆堂后参与拥立宣帝事,苏林言其“姓复陆,其祖父复陆支本匈奴胡也,归义为属国王。从骠骑有功,乃更封也。”[52]所谓“属国王”应指其“归义侯因孰王”的身份,其原来身份应为匈奴裨王,降汉后被赐以归义侯爵位。又《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载昆侯渠复絫“以属国大首渠击匈奴侯”[53]。按“大首渠”应即“大且渠”,于匈奴史事屡见,如《汉书‧匈奴传》记“颛渠阏氏与其弟左大且渠都隆奇谋,立右贤王屠耆堂为握衍朐鞮单于”[54]。又《后汉书‧南匈奴列传》引南匈奴单于屯屠何章和二年(88)上书云:“愿发国中及诸部故胡新降精兵,遣左谷蠡王师子、左呼衍日逐王须訾将万骑出朔方,左贤王安国、右大且渠王交勒苏将万骑出居延”[55]。足示大且渠乃匈奴高级官职,由此观之,渠复絫降汉时亦应曾被赐爵,只是史书失载而已。当时除归义侯,还有率众王、侯,如《汉书‧赵充国传》载:
其秋,羌若零、离留、且种、儿库共斩先零大豪犹非、杨玉首,及诸豪弟泽、阳雕、良儿、靡忘皆帅煎巩、黄羝之属四千余人降汉。封若零、弟泽二人为帅众王,离留、且种二人为侯,儿库为君,阳雕为言兵侯,良儿为君,靡忘为献牛君。初置金城属国以处降羌。[56]
上段资料记述了汉室在赵充国平定作乱的先零羌后,对降服的诸羌豪酋赐予帅(率)众王、侯、君等封号,并置金城属国安置他们,明确表明安置于属国的归附外族会得到汉政府的赐爵。熊谷滋三指出,这套爵位系统乃模仿汉军功爵制而来,赐爵一方面意味着汉政府承认外族固有的身分秩序和支配系统,但另一方面也有向遵守外族固有秩序的属国社会,逐步羼入汉帝国秩序的目的,[57]说甚是。按孙言诚认为“属国的官僚机构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汉人充任的上层官吏——都尉、丞、司马,一部分是少数民族原有的下层官吏——千长、百长、且渠等。[58]”孙氏意图将汉、归附民族区分为属国官僚系统的上、下层是有问题的。从上文可见,属国内部除千长、百长、且渠等下层外族官吏,也存在中上层的官职,尤其汉政府赐予外族的归义、率众王、侯爵,规格甚高,印皆金印,相等于汉军功爵的关内侯,级别尚高于秩二千石、用银印的属国都尉,因此实不宜说属国都尉为上层,归附外族为下层,只能说属国都尉对他们有监管之职。
总本节所论,汉代属国一如秦属邦,内部实行“流官—外族官”双轨制度,汉政府设置流官属国都尉的同时,还会对归附的属国外族赐爵,其具体意义有二:一、它表明属国内部不但居住着少数民族的下层官吏,而是存在由高至低、各个阶层的族群。二、它表示汉政府会对归附外族如赐予归义、率众侯、君等称号,建立统治秩序。如果把这种双轨制绘图,大致将如下图。
(图二)
总本节所论,汉代一如秦属邦,内部实行“流官—外族官”双轨制度,汉政府设有流官属国都尉,其下官吏除沿用秦代的属国丞、候外,尚见属国骑千人、仓长诸官。流官之外,属国还存在一些归附的外族君长。从史籍、存世汉印的记录,皆可证汉政府会对归附的属国外族赐爵,其具体意义有二:一、它表明属国内部不但居住着少数民族的下层官吏,而是存在由高至低、各个阶层的族群。二、它表示汉政府会对归附外族如赐予归义、率众王、侯、君等称号,建立统治秩序。
需强调的是,该图仅起示意之用,因归附外族的来源和归附时间未必一致,王、侯、君之类封号可能仅代表归附族群的大小,它们之间未必存在隶属关系。最后,汉属国和秦属邦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汉属国对归附外族的管理较松散。不同于秦代缺乏实际权力的蜀侯,汉属国都尉需依赖安置于属国的外族首领如王、侯、仟长、佰长等作为媒介,管理他们麾下的外族。这种差异应由外族族群的居住形态、安置方式的不同造成。
二 西汉属国归附外族的安置模式
上文论述了秦汉属国的设置与官僚制度。完成这部分的讨论后,另外两个关键问题又应运而生:汉政府如何以属国安置归附的外族?居住在属国、以故俗生活的外族,又如何与汉帝国产生接触?本节将接续前文,尝试讨论此二问题。
(一)西汉属国民的生活形态
传世文献并没有对属国内部降附外族的安置方式着墨太多,只是笼统地说“因其故俗”,但他们以什么方式因其故俗,却全然没有提及;而学界虽对五属国累积了相当丰富的研究,但对此似没有太多关注。我们认为,要理解这个问题,必先了解这些外族在属国里的居住方式。《汉书‧武帝纪》载元狩二年秋,“匈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合四万余人来降,置五属国以处之。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59]。熊谷滋三指出,此处的“五属国”应分置自五名被封列侯的投降匈奴首领——昆邪王,及其裨王呼毒尼、鹰庇、禽梨,大当户铜离的部众。[60]虽然学界对于五属国的确切地点尚有不少争议,但史籍还是为五属国的环境留下不少线索。按《汉书‧霍去病传》记载这四万余匈奴降者被安置于“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61]。所谓“故塞”,乃指秦始皇令蒙恬取得河南地前的旧长城,后因秦亡,匈奴得以“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62]因此汉高祖得天下后,秦“故塞”又一变为汉、匈的“今塞”。至汉武帝元朔二年(前127),使卫青击匈奴,收复河南地,又令苏建筑朔方城,[63]“今塞”才再一次变为故塞。当时河南地应相当空旷,故武帝在元狩二年乃“徙关东贫民处所夺匈奴河南地新秦中以实之”[64]。由此看来,被迁移至边五郡故塞外河南地的匈奴人,生活环境应较内郡编户民宽裕。
然而,这并不代表這些匈奴降民的生活环境没有任何转变。相反,属国作为地方行政机关,本身有固定的治所。《汉书‧地理志》记载五个设有属国的县——天水郡的勇士县、安定郡的三水县、上郡的龟兹县、西河郡的美稷县、五原郡的蒱泽县,就是说明属国都尉的治所位于该县。[65]事实上,从汉政府屡次抽调属国民协助军事行动看来,属国都尉对辖区的归附民众应维持不弱的控制。换句话说,归附的昆邪王部众的移动范围不可能离属国都尉的治所太远,否则便无法管理。这代表即使属国民实际的活动范围不局限于属国都尉治所的县,他们也不可能无限制地移动。正如王明珂指出,游牧的土地产值远较农耕低,如在中国农业精华地区,供应一个五口之家所需可能只要不到一亩地,但在游牧地区,供应一个五人牧民家庭的生活,最少需要6000-8000亩地。[66]如果以此对照昆邪、休屠王部众的情况,可见此说法并无夸张:《汉书‧武帝纪》载元狩二年秋,“匈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合四万余人来降,置五属国以处之。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67]至元鼎六年秋,又“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68],换言之,河西四郡的广大地区,原先皆属昆邪、休屠王所统领四万余人的牧区。按王氏又曾归纳匈奴人理想牧区的三种生态环境如下:1. 广大的草原,足以提供牧畜所需的水资源。2. 有森林的山区,能供应猎场和制作弓矢等用具的木材。3. 邻近定居村镇、半游牧聚落或重要贸易路线的地理位置,以取得自己无法生产制造的日用品或谷类。[69]很明显,即便属国民能够自由活动于属国都尉治所周边,五属国也绝无法为四万牧民提供足够的游牧空间。那么,这些匈奴人被安置于属国后,面对生活空间的赫然收缩,是否还能维持以往的游牧生活?下文将尝试阐述此一饶有趣味但无人触及的问题。
现存有关属国内部居民组织的资料甚少,新出肩水金关汉简73EJT14:2、73EJT37:710或许能提供一点线索:
属国胡骑充国佰县泉里呼淦,年廿五,长七尺五寸 黑色。
张掖属国破胡佰三里杨忠,年五十一,长七尺三寸 十二月甲午入。
从简文格式看来,简73EJT14:2应属西北汉简常见的骑士名籍,73EJT37:710则似出入关记录的残段。据简文,胡骑呼淦居于“充国佰县泉里”,杨忠则是“破胡佰三里”人。不难发现,一般名籍简提示县名的位置,两简分别以“充国佰”、“破胡佰”取代,似乎说明“佰”为地名,且等同正规地方行政制度的县。我们怀疑,两简的“佰”可能即归附外族印章常见的佰长之“佰”。匈奴官制有仟长、佰长,但正如前文所述,汉政府也会对归附的外族赐予同样的称号,佰长正为当中最低级的封号,因此与其说此两枚简的“佰”反映了匈奴官制,不如说它们表明汉政府将归义的外族族群以“佰”为单位登记。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简文载呼淦、杨忠所住的“佰”下竟有“里”,虽然因资料所限,暂时未能确定佰下存不存在乡级单位,但由此似可证明部分生活在张掖属国的族群已有固定的居所,不完全过着游牧生活。[70]明白“佰”为属国内部的聚居单位后,我们便能更了解《汉书‧匈奴传上》的一段史料:“属国千长义渠王骑士射杀犁汙王,赐黄金二百斤,马二百匹,因封为犁汙王。”[71]此段记载的“属国千长”应即“仟”的首领;而此“仟”似为“义渠王”所统率。“仟”应与73EJT14:2之充国佰同类,俱为属国内部的居民组织。从出土地点推断,73EJT14:2的属国应为张掖属国,主要安置归附的游牧民族,[72]如此类推,汉武帝因应投降匈奴而设的五属国,居住形态很可能也和张掖属国相近。[73]
综合上文,我们或可对西汉属国民的生活模式作以下推断:降附的游牧外族被纳入属国体系统治后,虽然还保留原来的部族、文化,但因为居住地的改变,生活空间大大缩少,迫使部分族群不得不逐渐放弃原来游牧的生活方式,开始定居。正如前贤指出,西汉之所以设立属国,一方面是为了利用归附民族的武力,防卫匈奴的入侵;另一方面更是为了让生活习俗、社会组织皆和汉人迥异的少数民族,逐步适应、融入汉人社会。[74]
事实上,汉政府这项措施颇为成功,至东汉以后,归附外族如南匈奴汉化日深,几与汉族无异。此由匈奴墓葬便能反映,如陕西神木大保当的汉代城址,时代大约在西汉末至东汉中期,考古学家怀疑即位于上郡龟兹县的属国都尉的遗址;[75]城址的西南到东南分布六个汉墓群,1996-98年间共发掘墓葬26座,全部为东汉时期常见的砖室墓, 其中14座更绘有画像石。可提示墓葬主人匈奴族源的证据,只有为M1、M6、M10等几座墓葬发现以狗、羊、鹿等动物杀殉的现象,以及一种匈奴文化特有,小口、细颈、瘦腹的B型罐,[76]可见生活在上郡属国的匈奴人,汉化程度甚高,几与汉人无异。大保当汉墓并非孤立现象,而是东汉中期以后“南匈奴”墓葬的共同趋势,[77]这种文化趋同的现象,无疑是汉政府所乐见,甚至刻意营造的结果。
(二)属国外族与汉帝国的接触
然而,上述民族融合过程中,属国民如何与汉帝国产生接触,双方存在什么互动,也值得我们关注。现存史料对属国外族和汉帝国的互动记载不多。从前文征引的《汉书‧赵充国传》的内容推断,汉政府会授予归附族群首领归义、率众王侯、君长等官方称号,依赖他们作为媒介,协助管理外族族群。这些人在当时被称作“归义降胡”,如《汉书》记汉元帝时“上郡属国归义降胡万余人反去。初,昭帝末,西河属国胡伊酋若王亦将众数千人畔”[78]。可见属国安置着大量归义外族。这些归义的外族不必如一般编户民般缴纳田赋,如武威王杖诏书册有云:“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79],而新公布的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亦言“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80],皆可证属国内的归义外族拥有免缴田租的特权。然而,这不代表他们就无需对汉帝国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属国外族往往需在汉政府出兵时,派遣骑士协同作战,可谓是一种变相的徭役。江娜估计西汉的属国兵总数在三万三千以上,可谓不少。[81]正因如此,不论正史还是出土材料均留下不少与胡骑相关的记录,如《汉书‧张骞传》载武帝派从骠侯赵破奴“将属国骑及郡兵数万以击胡”[82];又《李广利传》云“太初元年,以广利为贰师将军,发属国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人以往,期至贰师城取善马”[83]。此皆汉政府抽调属国骑兵为助的显例。A35大湾曾出土下枚简:
元凤五年尽本始元年九月以来秦 居延汉简512.35A[84]
骑、属国胡骑兵马名籍 居延汉简512.35B
此简乃秦骑、属国胡骑名籍的楬。属国胡骑名籍应即前文列举简73EJT14:2一类记录。按大湾曾为肩水都尉府所在,我们怀疑此楬可能是张掖属国都尉移交予肩水都尉府的秦、胡骑名籍,似代表属国曾调配胡骑协同肩水都尉作战。这些属国胡骑一旦在作战中立功,便能像汉人士卒般封侯立业,如《汉书‧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载骐侯驹几“以属国骑击匈奴,捕单于兄侯。”[85]而率领这些属国骑的,可能就是他们的部落首领,如前文提及的因淳王复陆支、楼剸王伊即靬等。[86]我们估计史书记载的“属国骑”有可能就是部落为单位抽调士卒,接受汉政府归义、率众等封号的部落领袖,就是其中重要的媒介。居延汉简148.1+148.42便颇能显示这些属国部落首领与汉帝国之间的互动:
出穈卌三石二斗 征和三年八月戊戌朔己未,第二亭长舒付属国百长子长[87]
此简出土于A10通泽第二亭。由于该地点出土大部分的汉简皆与戍、田卒廪食有关,一般相信第二亭其中一个主要职能,在于把接受自甲渠候官的谷物,分发予戍卒或获授权的人。[88]因此,简148.1+148.42应即第二亭出廪予遭到汉帝国征召的属国佰长的记录,“子长”即佰长之名。据A10其他廪食简,当时每个吏、卒每日的口粮为大石六升,每次发放一个月的份量。[89]以此折算,43.2石即24人30日的粮食,应供佰长子长及其属下骑士食用。此皆为属国民众与汉帝国互动的良例。[90]
除却军事层面,属国民和汉帝国还有频繁的社会接触。按大部分属国应为多民族社區,内里居住了不同的族群,包括汉人官吏。不难想象,作为少数族裔的属国民,日常生活中还是会遭到汉族官吏的压迫,肩水金关汉简以下两则简文便可能与此相关:
伊強指出“上部整理者所认为的十个不可辨识字,参照73EJT30:6,可能是‘死罪屋阑游徼当禄里□□□’”。伊强并疑73EJT30:6、73EJT30:170+144属囚录一类档案。[92]比照缀合后的简文,73EJT30:170+144上部头六字确为“死罪屋阑游徼”,之后三字却不类“当禄里”。事实上,简文明言此人坐犯“与游徼彭祖捕缚卢水男子”,“彭祖”应即73EJT30:6的游徼“张彭祖”,可知73EJT30:170+144的犯人不可能是张彭祖。按“因籍田都”语意难明,疑即被捕缚卢水男子的姓名。该简之后提到“当,故属国千人辛君大奴”,似乎在叙述犯人的名字、身分;而从简的出土地推断,此处的属国应为张掖属国。如是,则该犯人应名叫“当”,以前是属国千人辛某的大奴,犯案前任屋阑游徼。[93]案情似乎讲述昭帝元康二年(前64)时,屋兰县游徼张彭祖与“当”因捕缚一名名叫因籍田都的张掖属国卢水胡男子,坐犯法律,经卢水男子翁□当告发,最终被判处死刑。这两枚简显示当时存在非法捕缚属国胡人的现象。即使到东汉初年,这种劳役属国胡人的现象仍没改变,居延新简便载:
上两简的“属国”应即张掖属国。按当时河西虽奉光武年号,实际仍处于窦融控制之下,[95]此书应出自其属下张掖太守之手。所谓“属国秦胡、卢水士民从兵起”,应指窦融据张掖属国精兵万骑起事,建立政权一事。可能正因如此,窦融乃令官吏不能使任属国内居住的秦胡、卢水胡的族人畜牧、田作,故EPF22:42引述的太守府书,亦强调此举不合法。惟由此亦可见,即使窦融以张掖属国都尉身分,赖属国民武力起事,其辖区仍存在非法作使胡人的现象,至其他地区更可想而知。
虽然汉政府对属国胡人往往宽免租税、徭役,但其终极目标,仍是令属国民变为正式的编户民,承担租税、徭役的义务。下面两则东汉初年发生的事件便颇能反映这种思维:
初,安定属国胡与(卢)芳为寇,及芳败,胡人还乡里,积苦县官徭役,其中有驳马少伯者,素刚壮;二十一年,遂率种人反叛,与匈奴连和,屯聚青山。乃遣将兵长史陈欣,率三千骑击之,少伯乃降。徙于冀县。[96]
按卢芳之败逃匈奴在建武十六年(40),而跟随卢芳起事的安定属国胡人,在他战败后回到乡里,苦于官府征收徭役,在短短五年后连结匈奴,再度叛乱。毋庸有偶,《后汉书‧卫飒列传》也记载了一则性质相近的事件:
先是含洭、浈阳、曲江三县,越之故地,武帝平之,内属桂阳。民居深山,滨溪谷,习其风土,不出田租。去郡远者,或且千里。吏事往来,辄发民乘船,名曰“传役”。每一吏出,傜及数家,百姓苦之。飒乃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于是役省劳息,奸吏杜绝。流民稍还,渐成聚邑,使输租赋,同之平民。[97]
《卫飒列传》虽没有明言桂阳含洭、浈阳、曲江三县苦于徭役的居民是少数民族,但考虑到当地的背景(越之故地)、居民的特点(不出田租),他们应属越人。有趣的是,虽然两段引文记载的族群、地域一南一北,叙述的情况却出奇一致。虽然《卫飒列传》称呼那些征发越人担当传役的官吏为“奸吏”,但在官吏眼中,这些越人所居虽偏远,但归附既久,交纳徭役自属正常。事实上,在这些越人社區形成聚邑后,卫飒亦最终“使输租赋,同之平民。”由是观之,或许在东汉统治者眼中,那些所谓“奸吏”的行为本质上并无问题,只不过时机、方法不对而已。以上现象或许也适用于上文提到的安定属国胡:从这批胡人能“还乡里”推断,他们可能已有较固定的居所,因此当地官吏方尝试要他们承担徭役,却引发胡人的集体反叛。
本节尝试讨论汉属国内部的居民组织,以及属国外族与汉帝国的接触,结果发现汉属国内部虽跟从原来部落仟、佰长的聚居模式,但也开始出现“里”的定居点,不再纯粹游牧。而属国外族与汉帝国在军事、社会等层面皆有频密的接触,过程中出现汉人非法劳役属国民的现象。生活环境的重大转变,加上汉人的不时欺压,必定令不少属国民相当不习惯,亟欲回归熟悉的游牧环境,上文提到汉元帝时上郡属国发生的万余“归义降胡”逃亡匈奴,便可能是这种水土不服的反映,即使汉政府把归附的族群安置于属国、设都尉监管,也无济于事。
结语
本文主要探讨秦至西汉属国制度的职官、属国内部族群的生活模式,以及他们与汉帝国的互动。我们发现根据战国秦“蜀属邦”的例子,秦属邦官制呈显“流官—外族官”的双轨制,即册封原来的王为侯,保留其朝廷,同时另设流官“属邦守”。虽然外族侯能保持一点独立性,属邦的实权却掌于属邦守之手。因局势的差异,西汉政府参考当时的部都尉制度,把属国长官由“守”改至“都尉”,形成文献中的属国都尉。但除此之外,汉属国的其他职官和秦属邦没有太大的区别。
此外,我们又以汉武帝所设“五属国”为例,认为属国的空间不足以支持内附游牧族群维持原来的生活模式。从肩水金关汉简所示,在生活环境的重大转变下,虽然属国民仍保留仟、佰等部落,但部分人群已过着定居的生活。而属国的归附族群在军事、社会等层面皆和汉帝国密切接触:军事上,属国归义者虽享有特权,不用向政府交纳田租,但仍需向汉帝国的军事行动提供协助。社会上,简牍资料反映,他们有机会被汉人非法强捕为奴,而且因为官吏希望属国民缴纳徭赋,成为汉帝国的正规编户民,双方往往就徭役问题引发大量社会冲突。
值得强调的是,本文所论仅限于属国内部的归附族群,如果把目光申延至属国以外的归附族群,也能发现当时存在一些不被安置于属国,仅就近安置于郡县界,维持松散控制的外族。他们大致沿袭以往游牧的生活方式,平日甚至不在汉境,仅需要向汉政府登记名籍,在汉境内遵守汉法。[98]因此,身居属国的族群,应属控制程度较高的外族,并不反映当时归附外族的全豹。对于汉室管理这类控制程度较低的归附外族的详情,囿于篇幅,我们期待将来能有机会再作申论。
本文修改承匿名审稿人惠示大量宝贵意见,使文章免于不少错误,谨致谢忱!本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研究资助局优配研究金(General Research Fund)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之一 (计划编号:CUHK444813)。2015年3月3日初稿;3月8日一次修订; 2016年2月15日再订; 2016年5月9日三订; 2017年12月7日四订;2018年6月12日五订。
注释
[1]按“蜀邦”传世文献皆作“蜀国”,但为免与三国蜀汉混淆,本文将以“蜀邦”称呼被秦征服前的蜀国(考虑到秦称“国”为“邦”,称之为“蜀邦”可能更符合当时现实),以“蜀属邦”称呼属邦设立后的蜀国。
[2]《汉书》卷五五《霍去病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2483页。
[3]学界对秦汉属国制度性质和作用研究甚多。手冢隆义指出汉代属国制度的出现,乃因元狩二年昆邪王投降,汉政府接收了大量匈奴降民,为他们供应衣食、赏赐,对国家财政造成重大负担,使武帝意识到不可能继续这种怀柔政策,因此设置五属国,把这些匈奴人安置于河南,因其故俗,令其自给,一方面可让他们防卫匈奴入侵,另一方面也可节约费用,可谓以夷制夷、一石二鸟(《前漢の投降胡騎に就いて》,《蒙古》5月號,1939年,第64页。)手冢对汉代属国作用的分析影响甚大,学者如镰田重雄、工藤元男均赞同其说(镰田重雄:《属国都尉》,《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東京:日本学術振興会,1962年,第329頁;〔日〕工藤元男,广濑熏雄、曹峰译:《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0页。)王宗维则着眼于属国的民政角色,认为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透过优待归降匈奴人,让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藉此争取匈奴民心,安定边疆秩序(《汉代的属国》,《文史》第20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8-60页),又认为属国制度为设立郡县的过渡阶段(《汉代的属国制度与民族关系》,《西北历史资料》1983年第2期,总9期,第17页)。此后学者的論述大致不离以上框架。
[4]汉代属国的始设时间,《汉书‧武帝纪》记为元狩二年(前121),《百官公卿表》则记为元狩三年,引发学者不少争论,如陈梦家便认为汉属国置于元狩二年,三年只是《百官公卿表》的误植(《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第132页);贾敬颜意见亦同(见《汉属国与属国都尉考》,《史学集刊》1982年第4期,第6页)。严耕望则认为是元狩三年(见《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第157-158页)。王宗维尝试沟通歧异,认为《武帝纪》所记的元狩二年,乃指昆邪王降汉来到长安的时间,元狩三年才是属国真正创设的年份(《汉代的属国》,第43页)。对此问题,丁福林又提出新见。他指出《汉书‧贾谊传》贾谊向文帝的上书中有“陛下何不试以臣为属国之官以主匈奴”之语,因此认为当时已存在属国(《关于汉代属国的几个问题》,《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26-128页。)
[5]关于汉武帝分匈奴昆邪王部众而设的五属国的位置,自唐代以来便聚讼不休。手冢隆义批判前说,认为武帝元狩二年时符合《汉书》所记故塞外、河南地两个条件的边郡,只有当时新设不久的朔方、五原,以及云中、上郡。(《前漢の投降胡騎に就いて》,第64-65页)。鎌田重雄大致承袭手冢的见解,但觉得应加上张掖属国(鎌田重雄:《属国都尉》,第330-332页)。陈梦家则认为“五属国”实指天水、安定、上郡、五原四个属国都尉(《汉简缀述》,第132页)。严耕望也注意到五属国的问题,他在胪列历代说法后,提出“先置属国,后始立郡”来解释《汉书‧地理志》所记五个属国与元狩年间的政区差异,但随后即言“究不能定其孰是”(见《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63-164页)。王宗维则就此问题提出新见。他认为“五属国”只是班固沿用《盐铁论》错误说法后,对《史记》“分徙降者边五郡故塞外,而皆在河南”记载的扭曲,武帝元狩三年没有同时设置五个属国,而是把归附的昆邪王部众安置在陇西、北地、上郡、西河、朔方(包含五原)五个边郡《汉代的属国》,第43-44页。熊谷滋三大致同意王宗维的看法,但反對王氏全盤否定《漢書》元狩三年設五屬國的說法,认为《汉书‧地理志》记载五个设有属国的天水、安定郡、上郡、西河、五原郡,反映了五属国治所在武帝元鼎三年以后的归属,此前的五属国应分别隶属于陇西、北地、上郡、西河、五原郡(《前漢における属国制の形成——“五属国”の問題を中心として》,《史観》,第134冊,1996年3月,第31页)。
[6]见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著:《里耶秦简牍校释》(壹),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第193页。按“廿八年五月己”五字原牍残泐,赵粲然、李若飞、平晓婧、蔡万进据干支推论出其纪年属始皇廿八年,可从。参《里耶秦简缀合与释文补正八则》,《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2卷第2期(2015年3月),第80页。
[7]按此戈著录于郭永秉、广濑熏雄《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一文,铭文之“二年”,郭、广濑二氏据器形断为秦庄襄王(前248)或秦王政二年(前245),可从。参郭永秉、广濑熏雄《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15-121页。
[8]如苏辉便指出:“秦对于郡一级行政机构的重视远远超过了三晋,地方制造的兵器必须标明督造的郡守人名,以及在郡下属县的武库工师。”参苏辉《秦三晋纪年兵器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94页。
[9]又按秦代文献提及“属邦”时,往往不加任何前缀,径自以“属邦”称之,可知秦代曾设置的属邦数目应不多,以致刘瑞竟认为秦代的属邦只有一个,设在中央,“是中央管理民族事务的最高机构”(参氏:《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第95页。)矢泽悦子的观点与之近似。她根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毋忧案”,推测归属后,被编入郡县制下的异民族会从属邦分离,由道官负责其实际管理,而属邦则为投降异民族的“总括管理机关”(矢泽悦子:《戦国秦の异民族支配と“属邦”》,《明大アジア史论集》創刊号,1996年,第40页)惟上述说法明显跟前引里耶简8-657“琅邪叚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不合,因此简明确将属邦和京畿内史、地方郡同列,属邦明显不是中央机构,可见二氏说未安。
[10]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第85-86页;栗劲:《秦律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97页;〔日〕工藤元男,广濑熏雄、曹峰译:《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第94-96页。
[11][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修订版)》卷三,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7年标点本,页98-102。
[12]《史记》卷五《秦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207页。
[13]《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7-209页。
[14]有关战国秦对蜀的统治政策,亦可参段渝《论秦汉王朝对巴蜀的改造》,《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第24-26页。
[15]木牍释文、注释可参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编《秦简牍合集》(贰),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190—201 页。
[16]关于此点,亦并参段渝《论秦汉王朝对巴蜀的改造》,第25页;藤田胜久《中国古代国家と社会システム——长江流域出土资料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9年,第48-56页。
[17]按蜀郡之设,任乃强据《巴志》认为乃惠文王后九年,并改《蜀志》“置巴郡”为“置巴、蜀郡”(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7年标点本,第128页);马非百亦据《汉书‧司马迁传》“在秦者错,与张仪争论,于是惠王使错将兵伐蜀,遂拔,因而守之”之语,断为其时(见《秦集史》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610页。)然而,秦代被冠以“守”的官甚多,属邦长官也可称“守”,故不能单凭“守之”便断定当时已设蜀郡。况且此段乃太史公追述自身氏族之语,如司马错果曾任蜀郡守,则难以想象《史记》竟没有提及此事。是可知蜀郡之设,应不在惠文王后九年。关于此点,杨宽、矢泽悦子均有考辨,可并参。(杨宽:《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80页;矢泽悦子:《秦の统一过程における“臣邦”——郡県制を补完するものとして》,第4-7页。)
[18]任乃强校注:《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三,第128页。
[19]此点陈力也曾指出,见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第86页。
[20]又可参孙言诚《秦汉的属邦和属国》,第14页;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第87页。
[21]此牍首先披露自张春龙《里耶秦简第九层选读》,宣读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主办“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12·秦简牍研究”,2012 年11 月17—19 日,武汉。释文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 年,第85 页。2015 年9 月7—8 日,承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张春龙研究员慷慨相助,我们得以目验此牍,并据考察成果修订了部分标点,在此衷心感谢张先生的帮忙。
[22]此处的“候”应解作候望。“耐为候”乃秦代刑罚,指罪人在执行耐刑后,需再发配任候望工作。《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便载“‧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 “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0頁。
[23]释文参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63页。
[24]转引自杨广泰:《秦官印封泥著录史略》,《东方艺术》2013年第4期,第72页,编号274。
[25]释文参《里耶秦简》( 贰) ,第29 页; 并参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上海,中西书局,2016 年,第183 页。
[26]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修订版)》卷三,第10页。
[27]《后汉书》卷八六《南蛮西南夷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 年,第2841页。
[28]《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6页。
[29]《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7页。
[30]《史记》卷五,第209页。
[31]《史记》卷一一〇《匈奴列传》,第2885页。
[32] 按《秦本纪》没有明确记载灭义渠的年份,但《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记秦昭王接见范睢时曰:“寡人宜以身受命久矣,会义渠之事急,寡人旦暮自请太后;今义渠之事已,寡人乃得受命”云云(《史记》卷七九,第2406页。)是时正当昭王三十六年,故以此年为秦灭义渠年。
[33]《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06页。
[34]《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属邦律》仅一条:“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乃叙述道官互相输送隶臣妾、收人的相关规定。按睡虎地秦律应为墓主人喜自行抄写,用作个人参考之用。同墓出土《编年记》曰“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按鄢县即后来的宜城,属南郡,可能喜鉴于南郡有夷道(俱见《汉书》卷八上,第1566页),故抄写此条《属邦律》以备不时之需。
[35]《史记》卷一一四《东越列传》,第2979页。
[3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4页。按郭永秉、广濑熏雄据“二年属邦守蓐戈”认为秦在绍兴及其附近地曾设置属邦,最后定名为会稽郡。(《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第123页。)虽然郭、广濑二人的见解与上文所言“蜀属邦”转化为蜀郡的过程不谋而合,足为本文研究的有力佐证,但从史实而言,恐怕不论是秦庄襄王二年,还是秦王政二年,秦国的势力范围仍远未触及今日的绍兴地区,故二氏的观点颇有商榷余地。事实上,战国秦对外战争频繁,兵器的置用地往往随战场的转移而改变,经常出现兵器的发现地点与制作地点不合的情况,如现存秦兵有一枚“廿五年上郡守周戈”,出土于东周古阳城附近,陈林指出“根据字迹迭层顺序判断,此戈应是原先在高奴制造,置用于平周。但后来随着战争的演进,这件兵器随着部队迁徙,后来又置用于栎阳,并在秦韩交战、秦取得阳城之后又置用于阳城。”(陈林:《秦兵器铭文编年集释》,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2012年,第202页。)因此“二年属邦守蓐戈”之出土于绍兴,可能只因属邦军队参与了廿五年对越君的攻略,不代表秦此前曾于绍兴地区建立属邦。
[37]〔日〕工藤元男,广濑熏雄、曹峰译:《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第79页。
[38]孙言诚:《秦汉的属邦和属国》,第16页。
[39]《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5页。
[40]《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41]〔日〕工藤元男,广濑熏雄、曹峰译:《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第81-84页。
[42]按王宗维认为西汉属国低于郡太守,“没有与郡平行的比郡属国”,至东汉方设立与郡平行、领有县的“比郡属国”,(王宗维:《汉代的属国》,第42页。)王氏的观点单纯根据《汉书‧西域传》“乃至郡属国都尉”语,但此句实撷取自汉武帝轮台诏书:“乃者以缚马书徧视丞相御史二千石诸大夫郎为文学者,乃至郡属国都尉成忠、赵破奴等,皆以‘虏自缚其马,不祥甚哉!’”,《汉书》卷九六下《西域传下》,第3913页。细读此段文字,“郡属国都尉成忠、赵破奴等”似应断作“郡、属国都尉成忠、赵破奴等”,分指郡都尉成忠、属国都尉赵破奴,故王氏的观点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事实上,从前文引述的里耶秦简8-657,足示属邦、郡乃平行机关,属国虽因治所厕身于郡而可能在日常行政,如文书传递方面多依赖郡太守传送,但这不代表属国受郡节制,更不能说明属国的等级低于郡。
[43]此点承匿名承稿人提示,谨致谢忱。
[44]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博士学位论文,国立台湾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2014年,第29页。
[45] 本文征引之肩水金关汉简,如无特指,俱参甘肃简牍保護研究中心等編:《肩水金关汉简(贰)》,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叁)》、《肩水金关汉简(肆)》,上海:中西书局,上海:中西书局,2013、2015年。
[46]王宗维:《汉代的属国制度与民族关系》,第9页
[47]中尉、西域都护编制中有“千人”可参《汉书》卷十九上,第732、738页。部都尉的例子见居延旧简28.21A“建始二年十一月癸巳,居延千人令史□则校系甲渠第廿三名籍一编。敢言之。”居延新简EPT20:4A亦载“建武八年三月己丑朔,张掖居延都尉谌行丞事城骑千人躬”,皆可证部都尉设千人。
[48]郭俊然:《出土资料所见的汉代属国及地方政府中的民族职官》,《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6卷第6期,2013年12月,第58页。
[49]《续汉书·百官志》,第3558-3559页。
[50]《续汉书·百官志》,第3621页。
[51]《汉书》卷五五《霍去病传》,第2487页。
[52]《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0页。
[53]《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第654页。
[54]《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上》,第3789页。
[55]《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列传》,第2952页。
[56]《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第2993页。
[57]熊谷滋三:《前漢における属国制の形成——“五属国”の問題を中心として》,第34页。
[58] 孙言诚:《秦汉的属邦和属国》,第16页。
[59]《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76-177页。
[60]熊谷滋三:《前漢における属国制の形成——“五属国”の問題を中心として》,第31页
[61]《汉书》卷五五《霍去病传》,第2483页。
[62]《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上》,第3748-3749页。
[63]《汉书》卷五五《霍去病传》,第2473页。
[64]《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上》,第3769页。
[65] 《汉书‧地理志》在勇士、三水、龟兹、美稷、蒱泽五县后,俱有“属国都尉治”的注记,可知它们为属国都尉的治所。分見《汉书》卷二八下,第1612、1615、1617-1619页。
[66]王明珂:《游牧者的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部族》,台北: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17页。
[67]《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76-177页。
[68]《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89页。
[69] 王明珂:《游牧者的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部族》,第124页。
[70]诚然,现时暂无法确定简文的“里”是真实的居住点,还是单纯的行政里。惟正如前文提到,归附属国民往往需要接受汉帝国的征调,协同作战,不太可能保持以往纯游牧的生活,如此部分属国民因而选择就地定居,也不无可能。
[71]《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上》,第3783页。
[72]关于西汉张掖属国内部的民族构成,各家仍众说纷纭。传统认为张掖属国主要用来安置归附的匈奴民,但亦有学者指出秦胡、卢水胡,甚至小月氏才是该地民族的主要构成部分。(参李并成《汉张掖属国考》,《西北民族研究》1995年第2期,总第17期,第64、77页;高荣《汉代张掖属国新考》,《敦煌研究》2014年第4期,总第146期,第95-100页。)上述意见各有依据,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张掖属国内部应聚居不止一族,而其生活形态应皆为游牧民族。
[73]必需承认,以上论述主要以草原游牧民族匈奴为例,安置非游牧族群的属国(如西南的广汉、犍为属国等)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惟考虑到属国的设置必然伴随着汉人的殖民,不可避免减少原生族群的生活空间。而属国官僚系统的设置,更大大侵蚀了族群统治者的权威。可以说,汉政府、归附外族的冲突实难以回避。
[74]王宗维:《汉代的属国》,第60页。
[75]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榆林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著:《神木大保当:汉代城址与墓葬考古报告》,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11页。
[76]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榆林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著:《神木大保当:汉代城址与墓葬考古报告》,第114页。
[77]如蒋璐研究汉代北方的“南匈奴”墓葬后,发现“东汉中期之后,匈奴的文化特色越来越少,‘匈奴’的汉化程度越来越高,到了青海上孙家寨墓地时期,除有‘汉匈奴归义亲汉长’的铜印外,墓葬形制和随葬品几乎与此时的汉晋墓葬另无二致。……随着与汉民族融合的加深,一些具有匈奴民族特色的文化因素逐渐减少,文化特色渐趋模糊”。(《北方地区“南匈奴”墓葬再探讨》,《边疆考古研究(第10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48页。)
[78]《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第3295页。
[79]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6页,简146。
[80]转引自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文化部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213页。
[81]江娜:《汉代属国兵数量问题浅析》,《史学月刊》2012年第6期,第125页。
[82]《汉书》卷六一《张骞传》,第2695页。
[83]《汉书》卷六一《张骞传》,第2699页。
[84]此简释文参简牍整理小组编著《居延汉简》(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7年,第178页。
[85]《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第654页。
[86]手冢隆义亦指出此点,见《前漢の投降胡騎に就いて》,第65页。
[87]释文据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5年,第119页。
[88]〔英〕迈克尔・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下册,于振波,车今花译,桂林市: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18页。
[89]如简88.26记“出穈大石一石七斗四升 始元二年七月庚子朔,以食吏一人尽戊辰廿九日积廿九人,人六升”;275.12又记“出穈大石三石六斗 始元二年六月庚午朔,以食蜀校士二人尽己亥卅日积六十人,人六升。”可见吏、卒廪食的标准一致。
[90]关于汉代“胡骑”在军中作战的详细情况,可参见王子今《两汉军队中的“胡骑”》,《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第23-33页。
[91] 73EJT30:170+144的缀合和释读参照了伊强的研究,參《肩水金关汉简中的“囚录”及相关问题》,《出土文献》第7辑,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243-249页。
[92]伊强:《肩水金关汉简中的“囚录”及相关问题》,,第246。
[93]此处断句十分困难,也有可能被捕缚的卢水胡男子名叫“因籍田都当”,故属国千人辛某大奴是在叙述他的身分。惟不论怎样断句,案件必定与属国卢水胡男子被非法捕缚有关。
[94]两简缀合可参张德芳主编《居延新简集释》(七) ,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435 页。
[95]李均明:《居延汉简编年———居延编》,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217页。关于东汉初年河西的局势,详参张忠炜《〈居延新简〉所见“购偿科别”册书复原及相关问题之研究》,载氏著《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96]《后汉书》卷十二《卢芳传》,第508页。
[97]《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卫飒传》,第2459页。
[98]如悬泉汉简IIT0114②:194云:“‧归义敦隗种留良等辞曰:以诏书冬十月入徼就草,常居广至〼”。“徼”即边境,据留良的供辞,他们冬天十月后才根据诏书,进入汉的边境就草,这说明这伙羌人一年大部分时间都在汉帝国境外游牧,至十月方进入徼内避冬就草。这不啻说明汉帝国对这类游牧羌人族群的控制相当有限。又西汉羌人的生活形态,详可参马智全《汉简所见汉代河西羌人的生活状态》,《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