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所处位置:首页>>学术研究>>秦汉史
选择文字大小[大] [中] [小]

卜宪群:中国古代怎样进行“反腐倡廉”

发布日期:2019-08-27 原文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报

深入挖掘廉政内涵

  至迟在春秋时期,古人就对“廉”字赋予清白、公平、俭约、方正、高洁、明察等含义,并与政治兴衰相联系。齐国思想家晏子说,“廉者,政之本也”,《晏子春秋》还提出如何“廉政而长久”的命题。管子将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大约战国时期出现的《周礼》在总结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六廉”观,既要求官吏为官清廉,又要求他们在“以廉为本”基础上具备各方面的行政能力,而非仅仅个人道德上的清廉。“六廉”思想全面反映了我国古代对官吏廉政素质的整体要求。

  秦汉以后,人们在“廉”字前面加了一个“公”字,强调做官要“公廉”,这是对廉政认识的新发展。《史记·酷吏列传》记载西汉官吏郅都“公廉,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请寄无所听”,《后汉书·杨震列传》说其“性公廉,不受私谒”,都是主张为官应当具备“居官无私”、“国耳忘家,公耳忘私”的廉政素质。由此可知,古人对“廉”内涵的理解颇为丰富。

廉政思想文化积累深厚

  我国历史上以儒家为主的各种思想学派中,有很多有关廉政的内容。

  首先是“民本”思想。古人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春秋时期思想家已经将神与民、天与民的关系转化为君与民、政与民的关系,明确指出决定统治好坏的不是天和神,而是是否顺应民心。“国以民为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成为历代有为政治家治国理政的基本出发点。剥削制度下的统治阶级当然不可能真正做到民本,但民本思想中的重民意识,对统治阶级减轻剥削压迫、倡导节俭行为、重视发展生产和推动社会文化建设,都有积极意义。

  其次是“尚贤”。这是廉政的用人基础,与任人唯亲相对立。春秋战国以降,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贤者在位,能者在职”的用人思想,并赋予其丰富内涵。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历史上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能够辩证地看待“尚贤”,从德、才两方面来考察“贤”,并总结出“德为才帅”的尚贤用人理论。他们还指出,应当从勤俭、恤民、谦让、忠信、孝悌等方面分析一个人是否有德,使德变得具体而非抽象。

  再次是正身律己。我国历史上的廉政思想特别强调为政者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典范。孔子多次论述“政”与“正”的关系:“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政者应当经常“自省”、“见贤思齐”。墨子也说过“政者,口言之,身必行之”。

  最后是家国同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通过家庭和个人伦理教育培养官吏的廉政行为,是我国历史上思想家提出的培养廉吏的一条途径。《尚书》说:“克勤于邦,克俭于家”;《孟子》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礼记》说:“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吕氏春秋》说:“人臣孝,则事君忠,处官廉”。节俭与孝属于家庭伦理、个人伦理范畴,忠和廉属于政治伦理范畴,我国古代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对于促进和保障官吏的廉政行为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历代统治阶级通过公文教育、学校教育、考试、奖励表彰、官箴、家庭教育、文学艺术等形式,将廉政思想文化灌输给官吏,并进行普及,特别是以儒家经典为本的考试方式确立后,儒家廉政思想的贯彻有了制度保障。

廉政制度建设周密细致

  要遏止腐败思想,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二者不可或缺。在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中,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第一,注重设置相对独立的多层次监察机构。自秦汉开始,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其主要职责是监察。从汉武帝开始,监察与行政相分离,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原则,设十三州刺史,监察地方,开创我国巡视监察制度之先河。自曹魏开始,监察向组织机构化方向发展,其标志是中央御史台的设立。此后历代名称虽有不同,但延续不变,体现出监察在封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监察法规完善。为防止监察过度干预行政,同时对监察官自身进行制约,自汉代开始,历代都有严格的监察法规。例如,西汉《六条问事》、曹魏《六条察吏》、西晋《察长吏八条》、隋代《司律六条》、唐代《风俗廉察四十八条》和《六察法》等。历代监察法规既监察吏治,也督察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既纠举不法,也举荐人才,但非条例范围不察。

  第三,法律制定细密。“法者,治之端也”。自战国秦汉开始,关于惩治贪污受贿、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立法规定逐步具体化,“主守盗”、“受赇”、“不直”、“废令”、“畏偄”、“故纵”、“不以实”、“阿党”等腐败不法行为及惩处办法,均载入法律。魏晋律中有《违制》、《请赇》、《告劾》、《偿赃》等专门针对官吏贪赃枉法行为的律篇。自晋律始,则有公罪私罪之分,贪污受贿皆入私罪。唐律在总结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经验基础之上,将反腐倡廉法制建设推向高峰。

  第四,行政监督与考核较为完备。自战国秦汉后,国家在官吏的选拔任用、日常公务、生活方式、考绩考核上都力图做到有规可依。秦汉有“乡论”,个人的乡里声誉对其入仕影响至重。在汉唐制度中,关于钱财物的管理、行政权限与程序的划分、官吏出行待遇等,都有比较严谨又可操作的规定。历代以道德、能力为中心的考核制度,在推动多层面的廉政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今天的中国是从历史的中国发展而来,当代中国的反腐倡廉与各种剥削制度下的反腐倡廉有着本质区别,但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丰富完善,仍是一条重要经验。

原标题:重视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经验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卜宪群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