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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之所在,害亦從生”:試論宋代乳香貿易的財政意義及影響

发布日期:2021-12-07 原文刊于:《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11辑
年慧龙

    宋元時期往往被認爲是中國古代海上自由貿易的時代,宋代市舶司的設立、海上貿易的繁榮也成爲學界長期關注和研究的課題。1914年,日本學者桑原騭藏搜集有關中國福建的研究資料時,發現十三世紀居住在泉州的蒲壽庚當爲阿拉伯人。經過他一番詳實考訂,十二至十三世紀中國繁榮的海外貿易漸爲學人所熟知。中國學者以1975年泉州灣出土宋代海船爲契機,合作撰寫了《宋元時期的海外貿易》,這成爲大陸學界該領域第一部全面、系统、翔實的學術著作。美國學者賈志揚(John W. Chaffee)認爲:“五代時期南方各政權以及宋代所進行的海外貿易跟唐代頗不同。政府開始採取鼓勵貿易的政策,貿易的規模也大得多,交易商品種類更豐富,參與者更多”。黃純艷則明確指出:“宋代完成了對外貿易重心由西北陸路向東南海路的轉移”,宋代朝貢貿易不同於漢唐時期重“禮”的一面,而是以貿易爲基礎。總之,對宋代海外貿易發展的高度評價已基本成爲學界共識。

雖然,經郭正忠細緻梳理與考證,南宋市舶收入占國家財政歲入比重從來不曾達到3%,僅在1~2%之間擺動。但是,從北宋神宗朝開始,宋廷已經意識到“東南利國之大,舶商亦居其一”,“籠海商得術”漸漸成爲當時宋廷“富國”戰略的一環。南宋紹興年間,宋高宗針對蕃商蒲亞里留居廣州不歸之事,對臣僚說: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動以萬計,豈不勝取之於民?朕所以留意於此,庶幾可以少寬民力耳。在宋廷看來,與直接增收“取之於民”的二稅相比,從海外貿易所得似乎可以在不增加民眾負擔的基礎上,助益國家財政。

乳香是宋代市舶貿易中的大宗商品。有學者指出,唐宋兩代朝貢貿易進口的主要香料有一個從沉香到乳香轉變的過程,宋代乳香市場的形成與當時乳香的市場價格、醫藥價值、阿拉伯醫藥文化輸入、宗教信仰活動、周邊朝貢國家貿易頻繁等因素有關。作爲一種主要產自阿拉伯半島南端阿曼的香料,乳香很可能在公元前5世紀已傳到中國,並對中國熏爐文化產生重要影響;在古代,乳香因產量有限、便於攜帶,在紅海貿易中還一度起到等價物的作用。曾管理福建泉州市舶司的葉庭珪和趙汝适(11701231),都詳細介紹過乳香的產地、性狀、等級類別等。趙汝适在《諸蕃志》中記載稱:

 

乳香一名薰陸香,出大食之麻囉拔、施曷、奴發三國深山窮谷中。其樹大概類榕,以斧斫株,脂溢於外,結而成香,聚而成塊。以象輦之至于大食,大食以舟載易他貨于三佛齊,故香常聚於三佛齊。番商貿易至,舶司視香之多少爲殿最。

 

《諸蕃志》所載乳香的三個產地,今屬阿曼境內;三佛齊即今印度尼西亞西部蘇門答臘島的占碑。我們從中可以看到一條乳香貿易流動的線路:即先由阿拉伯半島東南部的土著在深山僻谷中採集乳香(實際是一種“樹脂”,葉庭珪認爲“其樹類松”),然後由大象輦運至港口,再裝船運至三佛齊囤積,最後由蕃商從東南亞的蘇門答臘島輸送至當時宋廷設立市舶司的口岸。

有宋一代,乳香自始至終都被官方視爲重要的禁榷物,其財政方面的意義與影響有一個逐漸加強的過程,不少研究者已注意到這一歷史現象。林天蔚通過梳理香藥的價格變動、出售量以及香藥貿易收入佔歲入比重來揭示這一過程。吳泰則指出市舶貿易品(尤其是香藥)可以品搭茶鹽、布帛、銀錢等物作爲和糴之本、軍費支出等,進而彌補財用。黃純艷梳理了市舶貿易品在市糴、收兌會子方面的作用,總結稱:“宋代市舶收入雖然有限,但是宋政府從海外貿易中的得利途徑是多樣的,海外貿易在宋代財政上的影響仍不可忽略”。日本學者土肥祐子圍繞《中書備對》《慶元條法事類》等宋代文獻中有關乳香的記載,詳細考訂熙寧十年廣州市舶司乳香貿易量和各等級香藥的價格,並結合王安石變法的背景,說明乳香對市易務融資的積極作用;此外,她還指出主管市舶司官員的黜陟也與乳香密切相關,說明“舶司視香之多少爲殿最”爲不刊之論。

雖然以上研究已分梳不少乳香貿易對宋廷財政影響的史事,但像土肥祐子將乳香貿易與宋廷財政改革結合的研究思路仍屬少見,乳香作爲禁榷物嵌入國家財政運作的過程仍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宋廷南渡後,中央財政更加倚賴專賣收入,這種財政結構的變化對乳香貿易又有怎樣的影響?此外,李心傳(11671244)在總結“市舶本息”時言:“然所謂乳香者,戶部常以分數下諸路鬻之。郴州,當湖、湘窮處,程限頗急,宜章吏黄谷、射士李金數以此事受笞,不堪命。乾道元年春,因嘯聚峒民作亂,遂陷桂陽軍。上命劉恭甫爲帥,調鄂州兵討平之。蓋利之所在,害亦從生,此可爲理財者之戒。”這說明乳香作爲禁榷物對宋廷財政補益愈發重要的同時,在社會層面也引發不小波動,而這也是前賢多未措意之處。筆者不揣淺陋,擬從財政調撥的角度出發,重新梳理宋代乳香作爲禁榷物嵌入國家財政運作的過程,並著意於“官—商—民”三者互動,以期揭示乳香對宋代經濟與社會更深層面的影響。

 

一、從禁榷到市場:北宋乳香交易與國家財政

 

有學者認爲“宋代平民消費力量的興起推動了乳香貿易的活躍”。如果單從乳香的藥用價值和民間宗教信仰使用來看,似乎切中肯綮。但此論斷無疑忽略了宋廷國家的禁榷政策和官方力量。

宋太祖平定南漢、南唐後,割據漳、泉二州的陳洪進和偏安吳越的錢俶都曾向汴京入貢乳香萬斤以上,二人所得無疑來自海外貿易。錢俶所進主要是“以助郊祭”,顯然與民間市場力量無關。有宋一代,宮廷祭祀、賞賜等活動會消耗大量乳香。太宗至道年間(995997),任荊湖路轉運使的高紳因見南嶽天王廟未有“晨薦之香”,遂申請“南嶽諸殿逐日共破乳香一兩”,其他四嶽亦有賜香;真宗咸平末,高氏知華州,點檢西嶽嶽廟所焚之香,“全然闕少,奏復添之”。仁宗天聖五年(1027),位於鞏、洛之間永安縣永定陵青龍山的淨惠羅漢院,“每季賜乳香四十四兩半,充逐日供燒具”。天聖初,章獻太后劉氏因個人信仰,特遣內臣楊懷吉到杭州拜謁天台宗高僧慈雲(9641032),並“賜之乳香”。北宋皇帝過世後的週年忌(小祥忌),會賜到相國寺行香官員每人二斤乳香。徽宗朝政和七年(1117)後,“神霄宮事起”,“群道士無賴,官吏無敢少忤其意。月給幣帛、硃砂、紙筆、沉香、乳香之類,不可數計,隨欲隨給”。南宋時期,皇帝聖節道場祭祀,會給皇子、中央官僚分賜乳香,“用助薰修”。

宮廷祭祀與賞賜等活動,無疑使乳香成爲一種消耗國家財政的奢侈品。正因爲這種奢侈品的形象,使得宋廷對於乳香有時表現出排斥的姿態。元豐初,西域于闐國在熙州向宋廷進貢時,除驢、馬外,“乳香以無用不許進奉”。建炎四年(1130),宋廷正處於兵革擾攘之際,大食入貢至熙州,高宗本欲下詔“津遣赴行在”,但時任右正言呂祉(10921137)認爲“所獻真珠、犀牙、乳香、龍涎、珊瑚、梔子、玻璃,非服食、器用之物,不當受”,高宗順勢一番表演,诫喻大臣言:“捐數十萬緡,易無用珠玉,曷若愛惜其財以養戰士”,但仍對入貢之人“加賜遣之”。事實上,從北宋前期起,乳香卻一步步地被納入國家財政體系,扮演起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下文稍梳理一下其中過程。

 

《宋會要輯稿·食貨》五五之二二載:

太平興國中,以克平嶺南,及交趾、海南諸國連歲入貢,通關市,商人歲乘舶販易外國物,自三佛齊、勃泥、占城,犀象、香藥、珍異之物充盈府庫,始議於京師置香藥榷易院,增香藥之直,聽商人市之。命張遜爲香藥庫使以主之,歲得錢五十萬貫。

 

宋太祖開寶四年(971)平嶺南,至太宗即位,有五年左右。此時據有漳、泉二州的陳洪進和兩浙之地的錢俶尚未獻土納降,但由廣州一地入貢的外國物,已使府庫充盈。宋廷也未有嚴密的禁榷政策。太平興國二年(977)三月,在香藥庫使張遜的建議下,“大出官庫香藥、寶貨,稍增其價,許商人入金帛買之,歲可得錢五十萬貫,以濟國用,使外國物有所泄”。與此同時,宋廷爲壟斷香藥、犀牙的利益,下詔“禁買廣南、占城、三佛齊、大食國、交州、泉州、兩浙及諸蕃國所出香藥、犀牙”,並制定相應的處罰條例。香藥榷易院歲入所得金帛,當入內藏庫,以待非常之用。

太平興國七年閏十二月,由於“在京及諸州府人民或少藥物食用”,除“珠貝、瑇瑁、牙犀、賓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等八物於“廣南,漳、泉等州舶船上”禁榷外,龍腦、沉香、檀香等三十七種藥物,在官方買賣之餘,放行通商。乳香作爲禁榷物的法令在社會層面得到有效落實。哲宗元祐初,陳侗(10241088)知陝州,時“潼關關出入商旅……商人以神事藏乳香一兩者,吏論以爲犯禁,沒其資財且百萬”,雖然最後此吏因緣爲奸,受到陳侗處罰,但其以乳香“犯禁”,在當時是有法條依據的。應該說,在宋廷嚴密的禁榷政策下,乳香的市場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影響。

太宗晚年,有詔“榷貨務博賣香藥收錢帛,每月收十次送納”。真宗即位後,香藥庫所儲犀牙、香藥漸有在京榷貨務博賣的趨勢。大中祥符二年(1009)二月,“詔香藥榷易院自今併入榷貨務,一處勾當”。真宗朝香藥的博賣,開始與備邊產生聯繫。

 

《宋會要輯稿·食貨》三六之五載:

〔景德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三司言:“請令河北轉運司,有輸藁入官者,准便糴粟麥例,給八分緡錢,二分象牙、香藥。其廣信、安肅、北平粟麥,悉以香藥博糴。”時邊城頗乏兵食,有司請下轉運司經度之。帝曰:“戎人出境,民初復業,若責成外計,不免役兵飛輓,何以堪之?”因命祠部郎中樂和乘驛與轉運使同爲規畫。還,奏請以香藥博買,遂從其議,出內帑者香藥二十萬貫往彼供給。

 

澶淵之盟剛剛訂立不久,宋廷在邊備方面仍處謹慎狀態。時大名府出現饑荒,“邊城頗乏兵食”。三司命河北轉運司以“八分緡錢,二分象牙、香藥”爲本錢,向商人購買草料,而在沿邊廣信軍、安肅軍和定州的北平縣,則專以香藥作爲糴買粟麥之本。象牙、香藥皆爲內帑之財,符合真宗不“責成外計”的要求。那麼如何避免“役兵飛輓”?所謂“役兵飛輓”,即指差派士兵遠程運輸,在當地博糴糧草可解決此問題,但象牙、香藥又該如何運往邊地?實際上,“出內帑者香藥二十萬貫”說明當時並沒有把香藥運往邊地。一般而言,宋廷都是以“斤”作爲象牙、香藥的計量單位,此處“二十萬貫”當指作爲請買香藥的憑證“交引”的總價值。景德三年五月,香藥榷易院即有上奏:“所賣第一等香,每斤元估錢四貫文,如入交引,即五千,今又令每斤增價百錢”,即當時第一等香料每斤估價4貫,相應的交引則值5貫;真宗針對香料增價不易售賣一事,對王欽若說:“〔比〕來禁榷,不許私販,有司累曾定價,所貴通商。况享神之外,別無所用。可令依舊,勿復增價”。香藥榷易院併入在京榷貨務,榷貨務開始承擔香藥專賣和交引兌換功能。大中祥符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有詔:“應入中交引請乳香者,元保鋪戶引客於監務處,當面支給”。入中商人持交引兌換乳香時,需原來出售給這些商人交引的鋪戶作爲擔保人,帶他們到榷貨務換易乳香。客商在河北州軍入納糧草,到汴京兌換茶貨、香藥、象牙之事,貫穿於真宗朝中後期;仁宗即位後,爲解決榷貨務官賣虧空問題,調整客商入納見錢筭請香藥、象牙的比例,並要求“榷貨務分明出給公據交付,及一面關牒商稅院,候客人將出外處破貨,即據數收納稅錢,出給公引放行”。

仁宗朝中期,再次出現榷貨務年額虧空。爲此,三司“乞從京支乳香赴京東等路,委轉運司均分於部下州軍出賣”。一方面,這說明客商入中糧草筭請乳香數量有限;另一方面,宋廷府庫積壓不少乳香。從實際出賣效果來看,不免對社會造成一定擾動。慶曆元年(1041),方偕(9921055)任體量安撫使,到江南東路視察,時任江南東路轉運使王隲“第民産高下,給以乳香,令其輸絹”,但“民輸之絹,而吏奪其香,率空手去”。元豐末,呂公著(10181089)知揚州時,不顧“符檄督迫”,避免“乳香萬斤配賣郡中”。總之,宋人當時已經意識到類似於茶、鹽、香藥這樣的產品,在國家禁榷政策下可以帶來豐厚的利潤,但“民所資有限”,“民間既積壓不售,價日益損,而公私兩失之”。

神宗、哲宗兩朝仍然承繼自太宗以來的乳香禁榷政策。熙寧五年(1072)七月,在京榷貨務爲市易西務下界,同年三月所設在京市易務爲市易東務上界。作爲“收天下之貨自作經營”的市易務,在地方亦有設立。熙寧七年,時任京東路轉運判官的王子淵,因“海舶多私販乳香”,遂於密州置市易務,借官錢賤價購買。雖然王子淵因此事而貶,但之後在范鍔兩次請求下,宋廷最終於密州板橋鎮設市舶司。元豐五年新官制推行,諸寺監之一的太府寺“始正職掌”,“掌財貨給納、貿易之事。凡貨賄輸京都者,至則別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邊費,則歸於內藏;供國之用及待經費,則歸於左藏”。分八案,所隸二十四司,其中有:掌“蕃貢、市舶香藥、寶石”的香藥庫;平准百貨的市易上界;入中糧草等事的市易下界(原在京榷貨務)。作爲執行在京具體事務性工作的機構,其政令則由尚書省六部統合。元豐六年六月,戶部上言:“乳香民間所用,乞依舊條給長引,許商販”,得到批准。乳香長引之法已不可細考,但參考宋廷有“長引茶許往路分”的規定,或可推測取得乳香長引的商人,可將乳香運往各路自由販賣,不受禁榷政策的限制,從此也可看出宋廷在有意識地擴大乳香銷售市場。元祐二年,戶部取得奏辟香藥庫官員的權力。

綜括言之,在太宗朝,香藥榷易院設立之初本是補益內藏收入以備不時之須。真宗景德年間,香藥交易開始與河北沿邊軍糧入中政策相勾連。這種趨勢在仁宗中期宋廷應對西夏戰爭時更爲顯見。到神宗時,宋廷雖也有拓邊西北的軍事行動,但更重要的是通過中央官制整合,尚書省總領下的太府寺成爲“香藥最高的管理機構”。主管國家財政事務的戶部,自然可以在相應制度下,調用太府寺下轄諸司庫務資源。哲宗元祐五年,經戶部建議,宋廷通過“加饒”(官方給商人的一種額外補貼)的形式,招誘商人到河北、陝西、河東三路入納見錢並給予相應鈔引,汴京所藏乳香等物成爲抵換之物。此時乳香除了供給前揭宮廷祭祀與賞賜等活動外,已然成爲一種重要的禁榷物嵌入國家財政運作中。

 

二、南宋乳香打套給賣與李金之亂

 

前引元豐年間呂公著事例,可見當時已有令州軍“配賣”乳香的現象,到南宋,隨著國家財政的更趨困窘,強行抑配竟逐漸成爲宋廷推動乳香市場的主要手段,並因此引發了不小的社會動蕩。

約成書於理宗景定五年(1264)的《百官箴》中有這樣一段文字:

 

炳炳祖訓,舶利最博。庶寬民力,免於椎剥。……版曹興利,如桑弘羊。令吏坐市,販物取贏。抑配天下,散粥乳香。黄谷、李金,遂陷桂陽。命帥出師,乃克討平。利之所在,害亦隨之。言善理財,尚鑒兹幾。

 

此爲許月卿(12161285)爲規誡提舉市舶官員所作。前揭紹興七年,高宗即有“市舶之利最厚”、“少寬民力”之說,此可視之“祖訓”。所謂“版曹”乃指戶部,漢代桑弘羊(前152—前80)因在漢武帝時推行鹽鐵官營等法,在後世被視爲興利之臣的典型代表。許氏認爲當時戶部多有興利之舉,除了以榷貨務、雜賣場爲主的“販物取贏”,還有乳香的抑配。其後果則是李金、黃谷之亂。那麼許氏凝練的四字箴言背後,有著怎樣廣闊的社會歷史背景?南宋時期乳香何以成爲“抑配天下”之物?

紹興八年(1138)五月二十六日,宋廷向廣南、福建、兩浙三路市舶司及諸州軍下達一道詔書:

 

三路市舶司香藥物貨,并諸州軍起到無用贓物等,係左藏東、西庫收納。先經編估局編揀,定等第、色額,估價;申金部下所屬復估審驗了當;本部連降估帳,行下打套局施行。

 

高宗建炎至紹興初,宋廷爲應對北方金人的軍事行動,財政壓力陡增,誠所謂“今日之急,莫先財賦,若按籍可考,則無容失陷”。爲使戶部可以調度更多財政資源,總制司、經制司相繼設立,其中戶部長貳或專切措置或兼領行事。建炎三年,本是專供內廷用度的內香藥庫被裁撤,“以其物歸左藏”。“多創科目以廣生財之路”,宋廷對一絲一毫能變轉補益財用之物,採用編估打套之法。據上引詔書,市舶司的“香藥物貨”和諸州軍的“贓物”等,首先要經過編估局“編揀”,編揀的目的在於“定等第、色額”和估定價值;編估局編揀好後,向金部司申報,金部司派遣相關人員勘驗審核;審驗無問題後,金部司將估價的帳簿下發打套局,打套局根據帳簿信息將“香藥物貨”、“贓物”等分揀裝套;最後入藏左藏東、西庫以備變賣折抵。

高宗時期施行的編估打套之法,實非宋廷渡江首創。神宗熙寧年間,市易務上、下界中已有專門編估“兩界諸處閑雜物色”的官員。到徽宗朝,此法被發揚光大。

 

《皇朝編年綱目備要》卷二六載:

蔡京初拜相,有鉅商六七輩,負官鈔至庭下,投牒索債,且曰:“此章相公開邊時,此曾相公罷邊時所用。”合三百七十萬緡不能償者。至會罷邊棄地之費,乃過於開邊也。京奏之,上蹙頞曰:“辱國且奈何!”京進曰:“臣請償之。”上喜曰:“卿果能爲朕償之耶?”時國用常匱,視三百七十餘萬緡爲未易償。故京因創行打套折鈔之法,命官剗刷諸司庫務故弊之物,若幕帟、漆器、牙札、錦段之屬,及麄、細色香藥,皆入套爲錢,其直若干等,立字號而支焉。套始出,客猶不願請,有出而試者,其間惟乳香一物,足償其本,而他物利又自倍。於是欣然,不半年盡償所費。然打套有三,或謂之折鈔套者,此也;或謂之乳香套者,皆乳香也;或謂之香藥套者,麄細色香藥也。

 

南宋淳祐七年(1247)進士呂中將此總結爲:“行《打套折鈔法》,打套有三:折鈔套、乳香套、香藥套,以償各商官鈔錢”。哲宗紹符時期,章惇(10351105)、曾布(10361107)二人都力主對西夏用兵;徽宗即位初,太后向氏權同處分軍國事,參用新舊兩黨之人,曾布爲鞏固自身地位,始有罷邊之議。爲償還開邊、罷邊時虧欠入中商人三百七十萬貫鈔引,崇寧元年七月拜相的蔡京(10471126)想到了打套折鈔法。通過“剗刷諸司庫務故弊之物”折抵商人所買鈔引,這對於蔡京來說實非新鮮之事。哲宗紹聖三年四月十七日,時任戶部尚書的蔡京向朝廷建言:“香藥庫等處應出賣之物甚多,久賣不售,請給公據,募商人沿邊入中糧草,赴戶部等請”。“諸司庫務故弊之物”中,乳香因“足償其本”的價值而受到商人青睞。宣和二年(1120)八月十八日,宋廷不專差官吏負責打套新法香藥,將之歸併於榷貨務,“編估局、剗刷折鈔官物併爲一局”;九月十八日,“剗刷折鈔官物并編估局官吏並罷,并歸榷貨務管勾。差文武官各一員管勾打套新法香藥并編估折鈔”。前揭已指出在京榷貨務主要由太府寺負責管理。高宗在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罷太府寺,撥隸金部”,但很快又在紹興元年五月復置。南宋太府寺所設八案中,第三、第四案掌支買三省、樞密院、六部等處所須錢物,雜買務、雜賣場、編估局、打套局交引庫祗候庫隸焉。這裡的編估局、打套局,無疑與徽宗朝打套新法香藥、刬刷折鈔官物并編估局淵源頗深。

紹興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宋廷下發兩道有關編估、打套出賣物品的詔書:

 

1、編估、打套局今後行衆逐旋供刺增減名件價數,委自雜賣場官審實,限當日實封,申太府寺;本寺畫時實封,備申戶部尚書廳,隨宜增減。

2、客人   (?)請香藥等套欲出外路販賣者,照引與免出門并沿路商稅。如敢夾帶不係套內官物者,依匿稅法加二等。

 

從第一道詔書中,我們可以看到行人在編估、打套局中增減物品種類和價格的作用。經過雜賣場官員的審核後,當日即實封申太府寺,太府寺則立即詳備地向戶部尚書廳申報,官方非常重視編估、打套物品市場價格的時效性。第二道詔書是給筭請香藥套到其他路分出售的商人,提供免稅的優惠政策。除了由商人到行在筭請乳香外,宋廷還會將乳香作爲糴買之本分發諸路。例如,紹興二十六年六月,官復舊秩的孫覿(10811169)上書宰相沈該控訴地方偷盜馬料本錢之事,有提到兩浙西路轉運司或用乳香作爲錢本。紹興二十八年,荊湖地區歲稔,戶部請出見錢關子、乳香套作爲和糴之本。戶部向地方分發乳香套作爲糴買本錢,主要原因在於“見錢”不夠,只能以物抵充。地方在接收到這樣的償價物,還要想盡辦法出售變現。隆興二年(1164)左右,在吉州“治郡有聲”的王佐(11261191)調入中央,他向孝宗奏對時說:“戶部以江東歲歉,有江西和糴之令。臣在江西,實見一路決不能獨出百五十萬石,而關子、茶藥、乳香之屬,既不能售,必至抑配,其爲民病,且甚于江東之饑”。乳香銷售壓力從中央轉移到地方,地方採取強賣的形式而使民爲之所困,當遇到天災,生民不濟,自會揭竿而起。

 

朱熹(11301200)爲劉珙(11241178)所作行狀載:

會湖南旱饑,官吏不之恤,而郴州宜章縣方抑民市乳香,期會峻迫。有李金者乘衆怒奮起爲亂,衆餘萬人,南逾嶺徼,分道犯英、韶、連、廣、德慶、肇慶、封、梧、賀州之境,旁入道州、桂陽軍,殺掠萬計。州縣不知所爲,至歛民間金帛賂之以免,由是賊勢日盛。而帥守、監司更共蔽匿,不以實聞。賊遂犯宜章,陷桂陽,聲震遠近,朝廷憂之。以公爲敷文閣待制、知潭州、荆湖南路安撫使。是歲乾道元年也。

 

孝宗乾道元年(1165),荊湖南路因旱災發生饑荒,加之路分抑配民戶購買乳香,宜章縣出現以李金爲首的動亂。當時荊湖南路安撫使、監司等官員的消極應對,使動亂波及廣南東、西兩路部分州軍,宋廷遂調時任兩浙東路知衢州劉珙赴荊湖南路平亂。李金之亂發生在是年春,五月劉珙入境湖南,在潭州攸縣縣令趙像之(11281202)的建議下,請知鄂州兼沿江制置使沈介派軍南下。時居潭州的張栻(11331180)在給朱熹的一封書信中稱:“湖南緣向來有位者惠姦長惡,養成郴賊,共父(劉珙)到,頗能明信賞罰,上下悦之。今鄂兵集者五千人,若措置得宜,當數月而定”。八月七日,“賊徒曹彦、黄拱遂執李金與其腹心黄谷以降”。十二月三日,“命廣東提刑司招安李金餘黨”。次年四月一日,“以措置李金賊徒了畢”推賞劉珙等人,孝宗對劉珙說:“近時儒者多高談無實用,卿則不然,能爲朝廷了事,誠可賞也”。

李金之亂對地方社會影響很大,從文獻留存的關於民間信仰記載中可見一斑。洪邁(11231202)在《夷堅志》中記載稱:“乾道元年六月,郴盜李金、黄谷犯道州,破寧遠縣,焚官民居室皆盡”,道、郴、桂四州都巡檢使王政戰死,在時任湖南提舉常平茶鹽公事鄭丙(11211194)的建言下,宋廷於戰地立“褒忠廟”以祀。乾道九年,范成大(11261193)到廣西桂林靜江府赴任,途經袁州,遊仰山見張王廟,迎接范成大的吏人說桂林亦有此廟,范氏問及信仰來源,吏人解釋道:“前帥中書舍人張安國赴鎮,適湖南賊李金方作亂,廣西岌岌,張過袁,禱於二王,如西廣不被兵,當於桂林爲神立行廟云。”張安國即張孝祥(11321170),曾任廣西經略安撫使,其所作《仰山廟記》即詳記此事。此外,李金之亂引發不少士人憂思。楊萬里(11271206)賦詩感歎:“餓夫相語死不愁,今年官免和糴不?”淳熙六年(1179),辛棄疾(11401207)任湖南轉運副使,因“盜連起湖湘”,上札言:“比年李金、賴文政、陳子明、陳峒相繼竊發,皆能一呼嘯聚千百,殺掠吏民,死且不顧,至煩大兵翦滅。良由州以趣辦財賦爲急,吏有殘民害物之政,而州不敢問;縣以並緣科斂爲急,吏有殘民害物之狀,而縣不敢問。田野之民,郡以聚斂害之,縣以科率害之,吏以乞取害之,豪民以兼并害之,盜賊以剽奪害之,民不爲盜,去將安之?”“趣辦財賦爲急”,官、吏、民負擔皆重,辛氏所言可謂鞭辟入裏。

前揭李心傳在《朝野雜記》中已指出李金、黃谷分別是宜章縣的射手和吏人。戶部向諸路分發乳香,諸路將此攤派到所屬州軍,各州軍又撥隸屬縣。縣司則由像李金、黃谷這樣的“公人”接手處理。乳香售賣的對象,主要有兩種群體:普通民戶和師巫等宗教人士。向普通民戶售賣時要經過鄉都保正,例如《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載“鄭河以保正而私買乳香,又且低價收買”。鄭河最後被判犯有“私罪”,自是其以“保正”身份低價收買乳香之故,實際上他本職應是向民戶分發售賣,不當有藉助職務便利而低價收買的行爲。關於師巫等宗教群體,乾道四年左右,長沙知縣王師愈(11221190)向孝宗上呈的《乞禁止師巫疏》中載:

 

臣竊聞荆楚之俗,自古信師巫,然而近世爲尤甚。其最爲害者,有所謂把門師是也。……在律法,事邪神、言禍福,自有常刑,奈何州縣欲賣乳香,或貪其微利,返給公據,縱而不問,甚可駭也。

 

師巫信仰在宋代南方地區較爲普遍。乾道五年,李大正上言:“紹興府諸縣自舊以來,將小民百工技藝、師巫、漁獵、短趁雜作瑣細估紐家業,以應科敷官物,差募充役”。紹興府諸縣能對師巫等小民瑣細估紐家業錢,一方面說明官方可控制師巫這一群體,另一方面也說明師巫信仰在此地存在的合法性。淳熙七年有臣僚上言“廣南諸郡創鬻沙彌、師巫二帖以滋財用”,當地政府通過發放身份合法證明的文帖彌補財用,可知師巫群體數量可觀。荊楚地區“俗尚師巫”之風,到寧宗朝初期也較流行,師巫“歲有輸於公,曰師巫錢,自謂有籍於官”。紹興三十二年十二月,孝宗即位不久,兼任編類聖政所檢討官的陸游(11251210)應詔上言七事,其中有痛陳各路“習左道”之風:

 

惟是妖幻邪人,……則其爲害,未易可測。伏思此色人處處皆有,淮南謂之二禬子,兩浙謂之牟尼教,江東謂之四果,江西謂之金剛禪,福建謂之明教、揭諦齋之類,名號不一。明教尤甚,至有秀才、吏人、軍兵亦相傳習,其神號曰明使。……燒乳香,則乳香爲之貴;食菌蕈,則菌蕈爲之貴。

 

陸游在紹興二十八年至三十年曾任福建寧德縣主簿和福州司法參軍,其所言閩中明教之盛,當是親見親聞。其中明教信眾享神用乳香,導致乳香翔貴。其他信仰雖未見文獻明確記載使用乳香,但從前揭王師愈所言官府給付師巫受買乳香的公據,以及元祐初陳侗知陝州時“商人以神事藏乳香”來看,民間宗教信仰當對禁榷物乳香有較大的需求量。

或許正是上述潛在的乳香市場,宋廷並沒有因李金之亂而停止乳香貿易和售賣。乾道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有命福建市舶司從泉、漳、福州和興化軍截撥上供銀內窠名二十五萬貫,“專充抽買乳香等本錢”。乾道七年,江西南康軍大旱,爲“湊糴軍糧”,南康軍“借兑過乳香、度牒錢一萬餘貫”。乾道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時任戶部郎官薛元鼎拘催諸路賣到乳香錢,赴左藏南庫樁管。甚至在淳熙年間,李椿(11111183)在湖南任官時,戶部仍“配鬻乳香”。朱熹淳熙七年(1180)左右知南康軍時直言:“乳香變賣不行,不敢科抑”。因乳香打套給賣易引發民變,爲使統治穩定,淳熙十五年,孝宗以諸路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南宋後期市賈日用百科之書《百寶總珍集》載:“官員帶到滴乳香,承攬發付惹災殃。只許場務官自賣,私香法重不可當”,並進一步解釋說:“乳香不可私下發付,不可承攬。有人要買,於官場請買”。這或許就是淳熙之後乳香於榷貨務招商請筭的生動寫照。

 

三、結語

 

元人修《宋史·食貨志》有言:“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爲利博,故以官爲市焉”。“香”從廣義內涵來看,應包括各種香藥。但經元人修史刪潤之後,多是留存南宋乳香打套給賣之事。一方面雖可批評元人修史之失疏,另一方面亦可見修史之人能萃取其要。通過遠洋貿易來到中國的乳香,在宋代嚴密的禁榷政策下,逐漸嵌入國家財政運轉中。這背後無疑有當時市場需求的推動(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但更爲重要的是國家財政調撥的影響。

從北宋真宗朝開始,宋廷爲解決沿邊入中糧草本錢支撥問題,便開始藉助乳香品搭支付。隨著後來開邊、罷邊政策的擺動,這種趨勢更爲明顯。到徽宗朝,以蔡京打套折鈔法爲淵藪,專門負責編估、打套官員的出現,意味著宋廷利用乳香等物助益財政的方式臻致精熟。南宋無疑繼承此法,在太府寺專設編估、打套二局。宋廷政府打套給賣乳香的行爲,正是中國傳統王朝國家通過市場交換流通,實現社會財富聚斂的典型案例。

在宋廷國家強力的禁榷政策和財政調撥需求下,海外乳香源源不斷地來到中國。以荊湖南北二路爲主的南方各地,民間信仰(尤以師巫、明教等信仰爲代表)成爲乳香市場形成的主要推動力,中央政府在這些地區或傾銷售賣,或轉移支給。在罔顧民間市場的承載力時,基層社會的不穩定自然會反噬國家的秩序與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