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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颐、胡安国《春秋》异解析证

发布日期:2021-12-07 原文刊于:《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11辑
葛焕礼

胡安国在《叙传授》篇中,评论程颐《春秋传》并叙说其《春秋传》的作法云:

七家所造,固自有浅深,独程氏尝为之传,然其说甚略,于意则引而不发,欲使后学慎思明辨、自得于耳目见闻之外者也。故今所传,事按《左氏》,义采《公羊》《谷梁》之精者,大纲本《孟子》,而微词多以程氏之说为证云。

既有此“微词多以程氏之说为证”之举,再加上有些经文解说中,胡安国明确标示引用了程颐之说,后人多认为胡氏《春秋传》继承自程颐的《春秋》学;对于二人解说之差异,仅视为胡氏在继承基础上的发展。然而,长期以来为学者所忽略的是,二人的一些经文解说,其实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非“继承发展”所能概括。兹分作“继承引申者”和“几近完全不同者”两部分,列举二人存有明显差异的经解,并加按语予以说明。以此铺陈成文,可有助于更为全面地认识程、胡二人间的学术传承关系。

 

                           一、继承引申者

1.隐公“元年。”

程解:元年,隐公之始年。

胡解:即位之一年必称元年者,明人君之用也。大哉干元,万物资始,天之用也;至哉坤元,万物资生,地之用也。成位乎其中,则与天地参,故体元者,人主之职,而调元者,宰相之事。元,即仁也;仁,人心也。《春秋》深明其用,当自贵者始,故治国先正其心,以正朝廷与百官,而远近莫不壹于正矣。 

按,程颐只是将“元年”释为“隐公之始年”;胡安国在继承之将其释为“即位之一年”的基础上,引申出明人君“体元”之用说,形成“治国先正其心,以正朝廷与百官”之义。

2.隐公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 

程解:武氏,王之卿士,称“武氏”,见其世官。天王崩,诸侯不供其丧,故武氏遣其子征求于四国。书之以见天子失道,诸侯不臣之甚也。

胡解:武氏,天子之大夫,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非王命也。嗣子定位于初丧,其曰“未君”,何也?古者君薨谅阴,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夫百官总己以听,则是摄行军国之事也,以非王命而不称使,《春秋》之旨微矣,于以谨天下之通丧,而严君臣之名分也。

按,程颐释为天王崩,遣“世官”武氏之子征求于四国,形成讥贬“天子失道,诸侯不臣”之义;胡安国则着重解释“何以不称使”,引申出非王命之说,一方面强调冢宰的地位和职权,另一方面揭出《春秋》“严君臣名分”之微旨。

3. 隐公三年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

程解:诸侯告丧,鲁往会葬,则书。春秋之时,皆不请谥,称私谥,所以罪其臣子。

胡解:外诸侯葬,其事则因鲁会而书,其义则圣人或存或削。……外诸侯葬,或存或削,而交邻国、待诸侯之义见矣。葬或日或不日者何?备则书日,略则书时,其大致然也。卒而或葬或不葬者何?有怠于礼而不葬者,有弱其君而不葬者,有讨其贼而不葬者,有讳其辱而不葬者,有治其罪而不葬者,有避其号而不葬者。……怠于礼而不往,弱其君而不会,无其事,阙其文,鲁史之旧也。讨其贼而不葬,讳其辱而不葬,治其罪而不葬,避其号而不葬,圣人所削,《春秋》之法也。

按,对于《春秋》何以书外诸侯葬,胡安国继承了程颐的“诸侯告丧,鲁往会葬,则书”说,但程颐从“称私谥”上立一“罪其臣子”义,胡安国却从“外诸侯葬,或存或削”上,形成“交邻国、待诸侯之义”。

4.隐公四年“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程解:诸侯相见而不行朝会之礼,如道路之相遇,故书曰“遇”,非《周礼》“冬见曰遇”之遇也。

胡解:遇者,草次之期。古有遇礼,不期而会,以明造次,亦有恭肃之心。《春秋》书“遇”,私为之约,自比于不期而遇者,直欲简其礼耳。简略慢易,无国君之礼,则莫适主矣……故凡书“遇”者,皆恶其无人君相见之礼也。

按,程颐仅解释何谓“遇”,胡安国继承其解说,又形成“恶其无人君相见之礼”之义。

5.隐公五年秋,“邾人、郑人伐宋。”

程解:宋人取邾田,邾人告于郑曰:“请君释憾于宋,敝邑为道。”邾人、郑人伐宋,先邾人,为主也。

胡解:主兵者,邾也,故虽附庸小国而序乎郑之上。凡班序上下,以国之小大,从礼之常也;而盟会征伐,以主者先,因事之变也。然则卫州吁告于宋以伐郑,事与此同,而圣人以宋为主者何?此《春秋》拨乱之大法也,凡诛乱臣、讨贼子,必深绝其党。

按,程颐仅解释经文为何“先邾人”,胡安国则由此总结《春秋》所载类似事例的书法义例及变例。

6.隐公六年“冬,宋人取长葛。” 

程解:宋之围长葛,岁且周矣,其虐民无道之甚,而天子弗治,方伯弗征,郑视其民之危困,而不能保有赴诉,卒丧其邑,皆罪也。宋之强取,不可胜诛矣。

胡解:宋人恃强围邑,久役大众,取非所有,其罪着矣。在王朝不能施九伐之威,在列国不能修连帅之职。郑人土地,天子所命,先祖所受,不能保有而失之也。是上无天王,下无方伯,而郑亦无君也。宋人强取,以王法言,不可胜诛;以天理言,不善之积着矣。初,穆公属国于与夷,使其子冯出居于郑,殇公既立,忌冯而伐郑,不亦逆天理乎!……凡此类皆直书于策,按其行事而善恶之应可考,而知天理之不诬者也。

按,程颐深罪宋虐民无道、天子弗治、方伯弗征以及郑不能保民;胡安国继承此解说,于“王法”之外,又以“天理”正宋“忌冯而伐郑”之举。

7.隐公八年“秋,七月庚午,宋公、齐侯、卫侯盟于瓦屋。”  

程解:宋为主也。盟,与郑绝也。

胡解:程氏曰:“宋为主。盟,与郑绝也。”大道隐而家天下,然后有诰誓;忠信薄而人心疑,然后有诅盟;盟诅烦而约剂乱,然后有交质子,至是倾危之俗成,民不立矣。《春秋》革薄从忠,于参盟书日,谨其始也。……《春秋》谨参盟,善胥命,美萧鱼之会,以信待人而不疑也,盖有志于天下为公之世。凡此类,亦变周制矣。

按,程颐仅以背后的事实解释经文的书写;胡安国继承其解说,又形成《春秋》“革薄从忠”、“有志于天下为公之世”之义。

8.桓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程解:桓公弑君而立,不天无王之极也;而书“春王正月,公即位”,以天道王法正其罪也。

胡解:古者诸侯不再娶,于礼无二适。惠公元妃既卒,继室以声子,则是摄行内主之事矣,仲子安得为夫人?母非夫人,则桓乃隐之庶弟……惠无适嗣,隐公继室之子,于次居长,礼当嗣世,其欲授桓,所谓推己所有以与人者也,岂曰“摄之”云乎?以其实让而桓乃弑之,《春秋》所以恶桓,深绝之也。然则《公羊》所谓“桓幼而贵,隐长而卑,子以母贵”者,其说非欤?曰:此徇惠公失礼而为之词,非《春秋》法也。仲子有宠,惠公欲以为夫人。母爱者子抱,惠公欲以桓为适嗣,礼之所不得为也。礼不得为而惠公纵其邪心而为之,隐公又探其邪志而成之,《公羊》又肆其邪说而传之,汉朝又引为邪议而用之,夫妇之大伦乱矣。《春秋》明着桓罪,深加贬绝,备书终始讨贼之义,以示王法,正人伦,存天理,训后世,不可以邪汩之也。

按,对于桓公弑君而立一事,程颐仅从人伦和政治秩序上罪其“不天无王之极”;胡安国则反驳“桓为适子”、“隐公摄政”等说,认为桓公与隐公一样,也是庶子,但隐公年长,故当立,进而批评惠公“以桓为适子”、隐公“探其邪志而成之”等做法之不当,归结为家庭尊卑长幼之失序。

9.桓公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 

程解:四国既成宋乱,而宋以鼎赂鲁。齐、陈、郑皆有赂,鲁以为功而受之,故书“取”。以成乱之赂器,置于周公之庙,周公其飨之乎?故书“纳”,纳者,弗受而强致也。

胡解:取者,得非其有之称;纳者,不受而强致之谓。弑逆之贼,不能致讨,而受其赂器,置于大庙,以明示百官,是教之习为夷狄禽兽之行也。公子牙、庆父、仲遂、意如之恶,又何诛焉?圣人为此惧而作《春秋》,故直载其事,谨书其日,垂训后世,使知宠赂之行,保邪废正,能败人之国家也,亦或知戒矣。

按,程颐以事实原委,解释经文何以书“取”和“纳”;胡安国继承其解说,又引申出纵容“弑逆之贼”、宠赂败国的政治垂戒之义。

10.桓公二年秋,蔡侯、郑伯会于邓。 

程解:始惧楚也。

胡解:按《左氏》曰:“始惧楚也。”其地以国,邓亦与焉。楚自西周已为中国之患,宣王盖尝命将南征矣。及周东迁,僭号称王,凭陵江汉。此三国者,地与之邻,是以惧也。其后卒灭邓,虏蔡侯,而郑以王室懿亲为之服役,终春秋之世,圣人盖伤之也。夫天下莫大于理,莫强于信义,循天理,惇信义,以自守其国家,荆楚虽大,何惧焉?不知本此,事丑德齐,莫能相尚,则以地之大小、力之强弱分胜负矣。观诸侯会盟离合之迹,而夷夏盛衰之由可考也;观《春秋》进退、与夺、抑扬之旨,则知安中夏、待四夷之道矣。

按,二人都继承《左传》之说,将此三国之会解释为“始惧楚也”,但胡安国又引申出“安中夏、待四夷之道”。

 

                        二、几近完全不同者

1.隐公元年“冬,十有二月,祭伯来。”

程解:祭伯,畿内诸侯,为王卿士,来朝鲁。不言朝,不与朝也。当时诸侯,不修朝觐之礼,失人臣之义,王所当治也。祭伯为王臣,不能辅王正典刑,而反与之交,又来朝之,故不与其朝,以明其罪。先儒有王臣无外交之说,甚非也。若天下有道,诸侯顺轨,岂有内外之限?其相交好,乃常礼也。然委官守而远相朝,无是道也。《周礼》所谓世相朝,谓邻国尔。

胡解:按《左氏》曰:“非王命也。”祭伯,畿内诸侯,为王卿士,来朝于鲁,而直书曰“来”,不与其朝也。人臣义无私交,大夫非君命不越境。所以然者,杜朋党之原,为后世事君而有贰心者之明戒也。……经于内臣朝聘告赴,皆贬而不与,正其本也。岂有诬上行私、自植其党之患哉?

按,程颐和胡安国都认为《春秋》不与祭伯朝鲁,但二人所给出的原因不同:程颐否定“王臣无外交”说,认为作为王臣,祭伯不能辅王刑正诸侯“不修朝觐之礼”,“反与之交,又来朝之”,故“不与其朝”;胡安国则取《谷梁传》“寰内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会诸侯”说,严持“人臣义无私交,大夫非君命不越境”之义,故“不与其朝”。

2. 隐公元年十二月“公子益师卒。”  

程解:或日,或不日,因旧史也。古之史,记事简略,日、月或不备。《春秋》因旧史,有可损而不能益也。

胡解:其不日,《公羊》以为远,然公子驱远矣,而书日,则非远也。《谷梁》以为恶,然公子牙、季孙意如恶矣,而书日,则非恶也。《左氏》以为公不与小敛,然公孙敖卒于外而公在内,叔孙舍卒于内而公在外,不与小敛明矣,而书日,《左氏》之说亦非也。其见恩数之有厚薄欤?

按,程颐认为此处经文之所以不书日,乃因旧史缺载,“《春秋》因旧史”,故亦缺载;胡安国却认为经文于公子、公孙卒书不书日,或有表示国君待其恩数厚薄之用意。

3. 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 

程解:周室既衰,蛮夷猾夏,有散居中国者,方伯大国,明大义而攘斥之,义也;其余列国,慎固封守可也。若与之和好,以免侵暴,非所谓“戎狄是膺”,所以容其乱华也,故《春秋》华夷之辨尤谨。居其地,而亲中国、与盟会者,则与之。

胡解:戎狄举号,外之也。天无所不覆,地无所不载,天子与天、地参者也。《春秋》,天子之事,何独外戎狄乎?曰:中国之有戎狄,犹君子之有小人。内君子、外小人为泰,内小人、外君子为否。《春秋》,圣人倾否之书,内中国而外四夷,使之各安其所也。无不覆载者,王德之体;内中国、外四夷者,王道之用。是故以诸夏而亲戎狄,致金缯之奉,首顾居下,其策不可施也;以戎狄而朝诸夏,位侯王之上,乱常失序,其礼不可行也;以羌胡而居塞内,无出入之防,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萌猾夏之阶,其祸不可长也。

按,程颐虽视“《春秋》华夷之辨尤谨”,但又认为“居其地,而亲中国、与盟会”之夷狄,《春秋》“与之”;胡安国则持绝然对立的《春秋》华夷观,不认可“诸夏而亲夷狄”,认为《春秋》“内中国,外四夷,使之各安其所”。

4. 隐公二年“夏,五月,莒人入向。”

程解: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莒而归,莒人入向,以姜氏还。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春秋之时,诸侯擅相侵伐,举兵以侵伐人,其罪着矣。《春秋》直书其事,而责常在被侵伐者。盖彼加兵于己,则当引咎,或自辩,喻之以礼义,不得免焉,则固其封疆,告于天子方伯,若忿而与战,则以与战者为主,处己绝乱之道也。

胡解:非王命而入人国邑,逞其私意,见诸侯之不臣也。擅兴而征讨不加焉,见天王之不君也。据事直书,义自见矣。

按,胡安国继承了程颐的“直书其事”说,但在罪莒人“举兵以侵伐人”之外,程颐还立一“责常在被侵伐者”之义;胡安国则从中央集权的角度,揭示贬责诸侯擅相侵伐之“不臣”和天王不加征讨之“不君”之义。

5.隐公二年“九月,纪履緰来逆女。冬,十月,伯姬归于纪。” 

程解:先儒皆谓诸侯当亲迎。亲迎者,迎于所馆,故有亲御授绥之礼,岂有委宗庙社稷,远适他国以逆妇者乎?非惟诸侯,卿大夫而下皆然。《诗》称文王亲迎于渭,未尝出疆也。

胡解: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人伦之本也。逆女必亲,使大夫非正也。入春秋之始,名“宰晅归赗”,以讥乱法;书“履緰逆女”,以志变常,众妾之分定矣,大昏之礼严矣。

按,程颐认为诸侯不当亲自“远适他国以逆妇”,所谓的“亲迎”,只是“迎于所馆”而已;胡安国则继承了《谷梁传》《公羊传》之说,认为诸侯“逆女必亲,使大夫非正也”。

6.隐公四年二月“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

程解:州吁弑桓公而立。自古篡弑多公族,盖谓先君子孙,可以为君,国人亦以为然而奉之。《春秋》于此,明大义以示万世,故春秋之初,弑君者皆不称公子公孙,盖身为大恶,自绝于先君矣,岂复得为先君子孙也?古者公族刑死则无服,况杀君乎?

胡解:此卫公子州吁也,而削其属籍、特以国氏者,罪庄公不待之以公子之道,使预闻政事、主兵权而当国也。以公子之道待州吁,教以义方,弗纳于邪,不以贱妨贵、少陵长,则桓公之位定矣,乱何由作?……《春秋》之旨在于端本清源,以卫诗《绿衣》诸篇考之,所谓“前有谗而不见,后有贼而不知”者,庄公是也。其不称“公子”而以国氏,着后世为人君父者之戒耳。

按,州吁为卫庄公“嬖人”所生子,得庄公宠爱而好兵,桓公即位后弑之而自立。对于经文何以不称公子而以国为氏,程颐认为是因为《春秋》于其初对“弑君者皆不称公子公孙”,以明其“身为大恶,自绝于先君”之大义;胡安国则认为《春期》以此责庄公不以公子之道待州吁,“着后世为人君父者之戒”。

7.隐公五年“秋,卫师入郕。”

程解:晋乘乱得立,不思安国保民之道,以尊王为先,居丧为重,乃兴戎修怨,入人之国,书其失道也。

胡解:卫宣继州吁暴乱之后,不施德政、固本恤民,而毒众临戎,入人之国,失君道矣。书“卫师入郕”,着其暴也。

按,虽然二人都贬责卫宣公(名晋)率师入郕之举,但对他即位后应施之政的认识有所不同:程颐强调“尊王为先”、居丧守礼,胡安国则强调对内“施德政、固本恤民”。

8.隐公“六年春,郑人来输平。” 

程解:鲁与郑旧修好,既而迫于宋、卫,遂与之同伐郑,故郑来绝交。输平,变其平也。匹夫且不肯失信于人,为国君而负约,可羞之甚也。

胡解:输者,纳也。平者,成也。郑人曷为纳成于鲁?以利相结,解怨释仇,离宋、鲁之党也。……平者,解怨释仇,固所善也;输平者,以利相结,则贬矣。……上下交征利,不至于篡弑夺攘则不厌矣,故特称“输平”,以明有国者必正其义不谋其利,杜亡国败家之本也。

按,对于“输平”,程颐依从《公羊传》《谷梁传》之说,释为“变其平”、绝交;胡安国则依从《左传》之说,释为“纳成”、“解怨释仇”。

9.隐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

程解:伯姬为纪夫人,叔姬其娣也,待年于家,今始归。娣归不书,闵其无终也。

胡解:叔姬,伯姬之娣,非夫人也,则何以书?古者诸侯一娶九女,必格之同时者,所以定名分、窒乱源也。今叔姬待年于宗国,不与嫡俱行,则非礼之常,所以书也。眉山苏辙以谓:“书叔姬,贤之也。若贤不得书,必贵而后书,则是以位而蔑德也。小国无大夫,至于接我则书,是位不可以废事也。位不可以废事,而独可以废贤乎?”如叔姬不归宗国而归于酅,以全妇道,贤可知矣。贤而得书,亦《春秋》之法也。

按,程颐认为因“闵其无终”,故书“叔姬归于纪”;胡安国则认为因叔姬“不与嫡俱行”之“非礼之常”,和后来“不归宗国而归于酅,以全妇道”之贤而得以书。

10.隐公九年“三月癸酉,大雨,震电。庚辰,大雨雪。”  

程解:阴阳运动,有常而无忒,凡失其度,皆人为感之也,故《春秋》灾异必书。汉儒傅其说而不达其理,故所言多妄。三月大雨震电,不时,灾也。大雨雪,非常为大,亦灾也。

胡解:震电者,阳精之发;雨雪者,阴气之凝。周三月,夏之正月也,雷未可以出,电未可以见,而大震电,此阳失节也;雷已出,电已见,则雪不当复降,而大雨雪,此阴气纵也。夫阴阳运动,有常而无忒,凡失其度,人为感之也。今阳失节而阴气纵,公子翚之谗兆矣,钟巫之难萌矣。《春秋》灾异必书,虽不言其事应而事应具存,惟明于天人相感之际、相应之理,则见圣人所书之意矣。

按,二人都认为此灾异乃“人为感之也”,但程颐批评汉儒“傅其说而不达其理”,不看重灾异应于人事之说,而胡安国却认为《春秋》“虽不言其事应而事应具存”,信持天人互相感应说,认为灾异应于人事。

11.桓公二年春,“滕子来朝。”  

程解:滕本侯爵,后服属于楚,故降称子,夷狄之也。首朝桓公,其罪自见矣。

胡解:隐公末年,滕称“侯”爵,距此三岁尔,乃降而称“子”者,先儒谓为时王所黜也。使时王能黜诸侯,《春秋》岂复作乎?又有言其在丧者,终春秋之世不复称侯,无说矣。然则云何?《春秋》为诛乱臣、讨贼子而作,其法尤严于乱贼之党,使人人知乱臣贼子之为大恶而莫之与,则无以立于世;无以立于世,则莫敢劝于为恶,而篡弑之祸止矣。今桓公弟弑兄,臣弑君,天下之大恶,凡民罔弗憝也。已不能讨,又先邻国而朝之,是反天理、肆人欲,与夷狄无异,而《春秋》之所深恶也,故降而称“子”,以正其罪。四夷虽大,皆曰“子”,其降而称“子”,狄之也。

按,二人虽都认为《春秋》“夷狄”滕侯而降称“子”,但原由不同:程颐认为因滕后来服属于夷狄之邦楚,胡安国则认为因滕侯“先邻国”而朝觐弑君即位的鲁桓公,反天理、灭人欲,故等同夷狄。

12. 桓公二年九月“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 

程解:君出而书至者有三:告庙也,过时也,危之也。桓公弑立,尝与郑、齐、陈会矣,皆同为不义;及远与戎盟,故危之而书“至”。戎若不如三国之党恶,则讨之矣,居夷浮海之意也。中国既不知义,夷狄或能知也。

胡解: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事亡如事存,故君行必告庙,反必奠而后入,礼也。出必告行,反而告至,常事尔,何以书?或志其去国逾时之久也,或录其会盟侵伐之危也,或着其党恶附奸之罪也。桓公弑君而立,尝列于中国诸侯之会,而不书“至”,同恶也;今远与戎盟而书“至”者,危之也。程氏所谓“居夷浮海之意”是矣。《语》不云乎:“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

按,二人解说不同之处有二,其一,君出而书至的三种因由中,有一种不同,即程颐云“告庙也”,胡安国则将告庙视为不书之常事,加一“着其党恶附奸之罪也”。其二,程颐认为夷狄或较中国而知义,从而讨桓公之不义,故危之;胡安国虽然认可程颐所云“居夷浮海之意”,却将程颐藉以表达夷狄或知义的这一典故,误解为桓公有交接夷狄之意,而夷狄不知礼义,故《春秋》危之,显示出二人有着不尽相同的夷狄观。

13.桓公三年秋“公子翚如齐逆女。”  

程解:翚于隐世,不称公子,隐之贼也;于桓世,称公子,桓之党也。卿逆夫人,于礼为称。翚虽尊属,当官而行,亦无嫌也。

胡解:娶妻必亲迎,礼之正也。若夫邦君,以爵则有尊卑,以国则有小大,以道途则有远迩,或迎之于其国,或迎之于境上,或迎之于所馆,礼之节也。纪侯于鲁,以小大言则亲之者也,而使履緰来;鲁侯于齐,以远迩言则亲之者也,而使公子翚往。是不重大昏之礼,失其节矣,故书。

按,程颐认为“卿逆夫人,于礼为称”,认可公子翚到齐国为鲁桓公迎娶之举;胡安国则取《谷梁传》之说,认为“娶妻必亲迎”,虽然因“尊卑”、“大小”、“远迩”等迎娶之礼或有变通,但鲁齐相邻不远,桓公当如齐亲迎。

14.桓公三年“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

程解:见于庙也。

胡解:不言“以至”者,既得见乎公也。不能防闲,于是乎在《敝笱》之刺兆矣。礼者,所以别嫌明微,制治于未乱,不可不谨也。

按,程颐以“见于庙”解释经文何以书“至”,胡安国则以“既得见乎公”解释何以不书“公子翚以夫人姜氏至自齐”,形成男女防闲之义。

15.桓公“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

程解:公出动众皆当书。于郎,远也。

胡解:何以书?讥远也。戎、祀,国之大事。狩,所以讲大事也。……然不时则伤农,不地则害物。田狩之地,如郑有原圃,秦有具圃,皆常所也。违其常所,犯害民物,而百姓苦之,则将闻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疾首蹙额而相告,可不谨乎?徒非其地而必书,是《春秋》谨于微之意也。每谨于微,然后王德全矣。

按,胡安国继承了程颐的“讥远”说,又进一步确定桓公此狩“违其常所”、“非其地”,引申出“《春秋》谨于微之意”。

16.桓公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

程解:桓公弑君而立,天王不能治,天下莫能讨,而王使其宰聘之,示加尊宠,天理灭矣,人道无矣。书天王,言当奉天也,而其为如此。名纠,尊卑贵贱之义亡也。人理既灭,天运乖矣,阴阳失序,岁功不能成矣,故不具四时。

胡解:在周制,大司马九伐之法,诸侯而有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桓公之行,当此二者,舍曰不讨,而又聘焉,失天职矣。操刑赏之柄以御下者,王也;论刑赏之法以诏王者,宰也。……大宰所掌而独谓之建,以此典大宰之所定也,乃为乱首承命以聘弑君之贼乎?故特贬而书名,以见宰之非宰也。……任之重,则责益深矣。

按,二人都贬责“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之举,但程颐重在责天王,胡安国重在责冢宰,统一于其《春秋传》全书对冢宰职位的强调这一论题。

17.桓公七年“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

程解:臣而弑君,天理灭矣,宜天下所不容也,而反天子聘之,诸侯相继而朝之,逆乱天道,岁功不能成矣,故不书秋冬,与四年同。

胡解:四时具然后成岁,故虽无事必书首时,今此独于秋冬阙焉,何也?立天之道曰阴阳,阳居春夏,以养育为事,所以生物也,王者继天而为之子则有赏。阴居秋冬,以肃杀为事,所以成物也,王者继天而为之子则有刑。赏以劝善,非私与也,故五服五章谓之天命;刑以惩恶,非私怒也,故五刑五用谓之天讨。古者赏以春夏,刑以秋冬,象天道也。桓弟弑兄,臣弑君,而天讨不加焉,是阳而无阴,岁功不能成矣,故特去秋冬二时,以志当世之失刑也。

按,程颐认为“天子聘”、“诸侯相继朝”弑君即位的鲁桓公,“逆乱天道”,导致自然界阴阳失序,故岁功不成;胡安国则据“古者赏以春夏,刑以秋冬,象天道”之原理,认为当世失刑,是阳而无阴,故象征岁功不能成,而非自然之岁功不成。

18.桓公八年春,“天王使家父来聘。”

程解:鲁桓公弑立,未尝朝觐,而王屡聘之,失道之甚也。

胡解:下聘弑逆之人而不加贬,何也?既名冢宰于前,其余无责焉,乃同则书重之义,以此见《春秋》任宰相之专而责之备也。《虞史》以人主大臣为一体,《春秋》以天王宰相为一心。……以为一心,故归赗仲子,会葬成风,则宰咺书名于前,而王不称天于后。来聘桓公,锡桓公命,则宰纠书名以正其始,王不称天以正其终,而荣叔、家父之徒不与也,故人主之职在论相而止矣。

按,对于“天王使家父来聘”弑君即位的鲁桓公一事,程颐重在贬责天王之“失道”,胡安国则由经文不加贬责、同则书重之书法,形成“任宰相之专而责之备”、“天王宰相为一心”之义,统一于其《春秋传》全书对宰相职责的推重。

19.桓公八年冬,“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

程解:祭公受命逆后,而至鲁先行私礼,故书来,而以逆后为遂事,责其不虔王命,而轻天下之母也。

胡解:刘敞曰:“祭公,王之三公也。曷为不称使?不与王之使祭公也。师傅之官,坐而论道,其任重矣。今其来鲁,乃命鲁侯以婚姻之事者也,若是则大夫可矣,何必三公?任之重,使之轻,故祭公缘此义,得专命不报,遂行如纪,而王以轻使为失,祭公以遂行为罪矣。”此说是也。为之节者,宜使卿往逆,公监之,则于礼得矣。

按,程颐认为祭公受命逆王后,来鲁乃行私礼;胡安国则认为祭公来鲁,“命鲁侯以婚姻之事”,其如纪逆王后,乃“遂行”之事。

20.桓公“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

程解:书王后之归,天下当有其礼,诸侯莫至,是不能母天下也,故书纪女归而已。

胡解:往逆则称王后,旣归何以书季姜?自逆者而言,则当尊崇其匹,内主六宫之政,使妃妾不得以上僭,故从天王所命而称王后,示天下之母仪也。自归者而言,则当樛屈逮下,使夫人嫔妇皆得进御于君而无嫉妬之心,故从父母所子而称季姜,化天下以妇道也。其词之抑掦、上下、进退、先后,各有所当而不相悖,皆正始之道,王化之基,《春秋》之所谨也。

按,对于“往逆则称王后,旣归何以书季姜”这一问题,程颐认为是因为于此王后之归,“诸侯莫至,是不能母天下也”;胡安国则认为从“归者”的角度而言,王后“当樛屈逮下”,故《春秋》“从父母所子而称季姜”。

21.庄公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

程解:昏议尚疑,故公以观社为名,再往请议。后二年方逆,盖齐难之。

胡解:庄公将如齐观社,曹刿谏曰:“齐弃太公之法,观民于社,君为是举而往观之,非故业也。天子祀上帝,诸侯会之受命焉;诸侯祀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不闻诸侯之相会祀也。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

按,程颐认为庄公如齐观社,目的是议婚;胡安国则用《左传》曹刿谏止庄公如齐观社之说,认为庄公如齐只是“观社”而已。

22.文公“九年春,毛伯来求金。”

程解:家父致命,以征车也,故书使“来求”。毛伯风鲁以欲金,故不云“王使”。

胡解:毛伯,天子大夫,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踰年即位矣,何以言未君?古者谅阴三年,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夫百官总己以听,则是冢宰独专国政之时,托于王命以号令天下,夫岂不可而称使?《春秋》之旨微矣,非特谨天下之通丧,所以示后世大臣,当国秉政,不可擅权之法戒也。

按,对于经文何以不称“王使”,程颐解为毛伯并未表示承命而来,只是“风鲁以欲金”,故不称“王使”;胡安国则解为当时周新王虽即位,但三年谅阴期未出,“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春秋》戒冢宰不可擅权,故不称“使”。

23.文公九年冬,“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

程解:过时始至,故云“来归”。虽子母,先君后夫人,体当然也。

胡解:秦人归襚而曰“僖公成风”者,非兼襚也,亦犹平王来赗仲子而谓之“惠公仲子”尔。

按,程颐取《左传》《公羊传》之说,认为秦人之来兼襚僖公和成风;胡安国则取刘敞之说,认为只襚成风,如同“惠公仲子”一样,“僖公”是一定语。

24.文公十五年“冬,十有一月,诸侯盟于扈。”

程解:鲁以备齐,不在会,故不序。

胡解:盟于扈者,晋侯、宋公、卫、蔡、陈、郑、曹、许八国之君也。何以不序?略之也。《春秋》于夷狄,君臣同词而不分爵号,说者以为略之也。八国曷为略之?等于夷狄乎?齐人弑君,不能致讨,受贿而退,奚以贤于狄矣。

按,程颐认为因为鲁君不在会,所以不序诸侯;胡安国则认为因诸侯不能致讨弑君之齐人,反而受贿而退,行同夷狄,故《春秋》待以夷狄而略之。

25.宣公元年春,“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

程解:脱氏字。

胡解:有不待贬绝而罪恶见者,不贬绝以见恶。夫人与有罪焉,则待贬而后见,故不称氏。

按,程颐认为经文中“姜”字后脱一“氏”字,胡安国却据《公羊传》之说,认为鲁宣公居丧期内“请昏纳妇”,非礼之甚,“夫人与有罪焉”,故《春秋》去其“氏”,以示贬责。

26.宣公十年春,“齐人归我济西田。”

程解:鲁修好,故归鲁田。田,鲁有也,齐非义取之,故云归我,不足为善也。

胡解:宣公于齐,顺其所欲,既以女妻其臣,又以兵会伐莱之举,又每岁往朝于齐廷。虽诸侯事天子,无是礼也,故惠公悦其能顺事己,而以所取济西田归之也。归讙及阐,直书曰“归”,此独书“我”者,乃相亲爱惠遗之意。或谓“济西,鲁之本封,故书‘我’”,则误矣。

按,程颐认为济西田本鲁所有,故云“归我”;胡安国非之,认为书“我”乃示鲁宣公踰礼悦齐、齐惠公悦其媚己从而两相“亲爱惠遗之意”。

27.宣公十二年冬,“晋人、宋人、卫人、曹人同盟于清丘。”

程解:晋为楚败,诸侯惧而同盟,既而皆渝,故书人以贬之。

胡解:清丘载书,恤病讨贰,口血未干,败其盟好,所谓不待贬而恶见者也,又奚必人诸国之卿,然后知反覆之可罪乎?楚既入陈围郑,大败晋师,伐萧灭之,凭陵中国甚矣。为诸侯计者,宜信任仁贤,修明政事,自强于为善,则可以保其国耳。曾不是图,而刑牲歃血,要质鬼神,蕲以御楚,谋之不臧,孰大于是?故国卿贬而称“人”,讥失职也。

按,程颐认为因诸侯随即渝盟而贬称之“人”,胡安国非之,认为乃讥诸国卿失职而贬称之“人”。

28.成公九年春,“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

程解:诸国患楚之强,同盟以相保。郑既盟复叛,深罪其反复。

胡解:按《左氏》:“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夫盟非固结之本也……夫信在言前者,不言而自喻;诚在令外者,不令而自行。晋初下令于齐,反鲁、卫之侵地,而齐不敢违者,以其顺也。齐既从之,鲁君亲往拜其赐矣,复有二命,俾归诸齐。一与一夺,信不可知,无或乎诸侯之解体也。晋人不知反求诸己、惇信明义以补前行之愆,而又欲刑牲献血、要质鬼神以御之,是从事于末而不知本矣。特书“同盟”,以罪晋也。

按,程颐认为此盟是诸国患楚之强,同欲结盟以相保;胡安国则据《左传》之说,认为是晋侯惧诸侯贰之,故会盟以固结之,书“同盟”,以罪晋侯“从事于末而不知本”。

29.襄公二十五年“秋,八月己巳,诸侯同盟于重丘。”

程解:诸侯同病楚也。

胡解:崔杼既弑其君矣,晋侯受其赂而许之成,故盟于重丘,特书曰“同”。

按,程颐认为此盟是诸侯同病楚而结盟自保,胡安国则据《左传》之说,认为是晋侯受齐崔杼之赂而主盟诸侯,以承认其弑君一事。

30.哀公八年“夏,齐人取讙及阐。”

程解:己与之,彼以非义而受,则书取,此济西田是也。鲁入邾,而以其君来,致齐怒,吴伐,故赂齐以说之。

胡解:按《左氏》:“邾子益,齐出也。”鲁以益来,则齐人取讙及阐。又如吴请师,而怒犹未怠也。以此见国君之造恶不悛,则四邻谋取其国家,莫能保矣。

按,程颐据《公羊传》之说,认为“讙及阐”,乃鲁人此前侵入邾、挟其君而归,为息齐怒而赂与之的;胡安国却认为齐人怒鲁人侵邾挟君之举,谋取鲁国而强占其“讙及阐”。

 

                            结语

由上列可见,程颐和胡安国对一些经文的解说,不仅存在着因胡安国引申发挥而形成的差异,而且有诸多几近完全不同者。导致形成这些差异的原因,除了二人的学术认识或有不同外,还有以下两方面的客观因素:

1.程颐所作的《春秋传》,仅解说至桓公九年,现存该《传》此年之后的内容,乃由后人纂集其“旧有解说”而附之。传解既不完备,其每条经文解说又“甚略,于意则引而不发”,这就为胡安国在继承程颐解说的基础上再作引申发挥,提供了不少空间。而他的引申发挥,不见得就合于程颐之“意”。

2.胡安国作《春秋传》时,正值北宋覆灭、南宋政权草创的政治剧烈变革、动荡时期,与程颐所处的时代相比,有着全新的时代问题和风气,这对胡安国的《春秋》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个显明的体现,是他“感激时事,往往借《春秋》以寓意”,传解中充满时代关怀。如上列他对经文隐公二年“夏五月,莒人入向”的解说,强调诸侯擅自侵伐乃为不臣之举,这显然是针对南宋初年节制臣子以树立皇权权威的现实形势而立论。这种时代关怀,是导致胡安国的《春秋》解说或与程颐不同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