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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大理寺官員考略(之一):大理評事——以墓誌資料為中心

发布日期:2020-08-28 原文刊于:

唐代大理寺官員考略(之一):大理評事

——以墓誌資料為中心

黄正建

 

金石資料是歷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來源,歷來受到史學家重視。現在的金石資料比以往有了成倍增長,僅唐代墓誌一項,近30年新發現或新公佈的就遠遠超過20世紀五六十年代之前。充分利用這些墓誌資料,應該是歷史研究者的自覺行為。本文即打算以唐代墓誌資料為基礎,對大理寺官員之一的“大理評事”進行初步研究。

 

 

唐代與司法相關的機構,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前两者一般被稱為“法司”,後者一般稱為“憲司”。御史台基本是監察機構,後來有了部分司法功能;刑部主要是司法行政機構,並不直接審判案件;因此真正的最高司法機構,實際是大理寺。研究唐代司法制度,必須首先研究大理寺。

關於大理寺的研究很多,就大理寺的官員而言,其長官和次官即大理卿和大理少卿,已經有專書予以梳理了[1],而大理寺的其他官員,則專門梳理者少,研究者更少。這些官員主要是大理正、大理丞、大理司直和大理評事。

檢索《舊唐書》[2]中的大理正、大理丞、大理司直、大理評事,出現的頻率分別是:12次、17次、21次、47次。大體是官品越低,出現的頻率越高。其中最高的是大理評事。那麼,大理評事出現次數多,只是因為它是大理寺中品級最低的官員嗎?是否還有其他原因呢?它的職掌、地位、作用究竟如何?它在唐代前後期是否有所變化?這些問題就都值得研究了。

按理說,研究大理寺的某類官員,應該結合其他官員一併研究,在比較中看異同。不過這需要在一系列個案研究之後才能進行,因此本文只是選擇了在史籍中出現較多的一類大理寺官員即大理評事予以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值得注意的意見,為以後陸續研究其他如大理正、大理丞、大理司直等官員打下一個基礎。

為研究大理評事,筆者在唐代墓誌中進行了查找。由於時間關係,這一查找局限在《唐代墓誌彙編》[3]及《唐代墓誌彙編續集》[4]。兩本書中,一共找到120位曾任過大理評事的官員。此外在《舊唐書》等其他史籍中還找到59位,共179位。以下論述就建立在這179位大理評事資料的基礎上。當然。這一數字是極不完全的,有待將來繼續搜集補充。

 

 

大理評事的品級、職掌、員額,在史籍中有明確記載。

員額大致是設置12[5],但期間略有變化。據《唐會要·大理寺》,貞觀二十二年(648)置10員,後加2員,為12員。到元和十五年(820),“敕減大理評事兩員,以增六丞之俸”,又成了10[6]。《新唐書·百官三》則說是8[7],不知何據。

品級則各書記載相同,都是從八品下。在它之上的大理司直是從六品上。大理評事與大理司直之間差了8級(從8品上、正8品下、正8品上、從7品下、從7品上、正7品下、正7品上、從6品下),為何這麼設計,令人費解。它造成的一個重要後果,就是從大理評事無法直接晉升大理司直,往往需要先晉升其他相近的品官。由於大理寺內缺少這一檔次的官員,因此大理評事的晉升往往不能在本寺實現。在史籍中由大理評事直接晉升為大理司直的記載也就十分稀少了。這一設計還使得唐後期幕府官員的“帶職”升遷造成混亂,直到宋代,大理司直降為正八品[8],才解決了這一問題。

大理評事的職掌與大理司直類似,《新唐書·百官志》與《舊唐書·職官志》都是放在一起敘述。《舊唐書·職官志》說司直、評事“掌出使推核”[9];《新唐書·百官志》則說司直、評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訊長吏,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10]。《新唐書·百官志》的說法當來自《唐六典》,而《唐六典》卻是將司直、評事分開說的:“司直掌承制出使推覆,若寺有疑獄,則參議之。評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而出推長吏,據狀合停務及禁錮者,先請魚書以往,據所受之狀鞫而盡之。若詞有反復,不能首實者,則依法栲之。凡大理斷獄,皆連署焉”[11]。《唐六典》的這一段話原缺,是後來的校注者依據《秘笈新書》以及《太平御覽》所引六典補上的[12]。查《通典》,也明確說評事“掌同司直”[13]

總之,大理評事的職掌主要是出使推按。大理司直的職掌雖然也是出使,但似乎主要是推覆(核),即復查,與大理評事其實略有不同。大理評事出使推按的實際例子,例如有“開元中張九齡為五嶺按察使,有錄事參軍告齡非法,朝廷止令大理評事往按”[14]。《大唐新語》也有記載說:“延和(712)中,沂州人有反者,詿誤坐者四百餘人,將隸于司農,未即路,系州獄。大理評事敬昭道援赦文刊而免之。時宰相切責大理:奈何免反者家口。大理卿及正等失色,引昭道以見執政,執政怒而責之。昭道曰:赦云‘見禁囚徒’。沂州反者家口並系在州獄,此即見禁也。反復詰對,至於五六,執政無以奪之。詿誤者悉免。昭道遷監察御史”[15]。墓誌資料中有敬昭道墓誌,將此事記為:“尋轉洛州王屋主簿,遷大理評事……擢拜監察御史,時鄴郡妖賊□聚千餘,俘馘黎人,郡縣不之禁,朝廷特使公杖斧而督其罪焉。公以過誤所犯雖大□宥赦其支黨,但誅其元惡,餘一切奏免。恩詔許之”[16]。兩個記載的最大不同,是一個將此事記在他任大理評事時,一個則記為任監察御史時。從《大唐新語》的記載看,“時宰相切責大理”、“大理卿及正等失色”,應該是敬昭道擔任大理評事出使推按時的事情。兩項記載也有一個是一致的,即敬昭道是從大理評事升遷為監察御史的。這就是上面所說,大理評事往上升遷,本寺內沒有相應品級,只好升任類似職掌的御史台官員。由此也可見,從大理評事升任監察御史,從唐前期的睿宗玄宗時就是如此了。後期延續了這一做法,詳見後文。

大理評事掌出使推按,不僅唐前期如此,後期亦然。不過前期出使頻繁,並有“出使印”,後來此印作廢,以至出使時只能用州縣印,等於提前洩露了出使的目的任務等,因此到武宗時又重新刻制了三面出使印。對此,《唐會要》有詳細記錄:

會昌元年(841)六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應准勅差出使,請廢印三面。比縁無出使印,每經州縣及到推院,要發文牒追獲等,皆是自將白牒,取州縣印用,因茲事狀,多使先知,為弊頗深,久未厘革。臣今將請前件廢印,收鏁在寺庫。如有出使官,便令齎去,庻免刑獄漏泄,州縣煩勞。”勅旨:“依奏,仍付所司。”其年十一月,又奏:“請創置當寺出使印四面。臣於六月二十八日,伏縁當寺未有出使印,每准勅差官推事,皆用州縣印,恐刑獄漏泄,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伏以廢印經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既為久制,猶未得宜。伏請准御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廢印卻送禮部。”勅旨:“宜量置出使印三面。”[17]

至於出使的具體例子,例如去世于大和元年(827)的韋冰,大約在元和時“拜大理評事。兩銜制命,連按大獄,酌三尺而出沒蕭章,覽片言而涵泳由也。”[18]去世于乾符二年(875)的楊思立,大約在武宗時“授鄠縣尉。秩滿,調授大理評事。時有辰州封肅者,輕犯朝典,詔君評決枉直,若執熱蒙濯,披雲見景。屬宰臣持權,橫庇封肅,閱君推牘,深不樂之,遺御史皇甫燠迭往覆之,意欲以翻變奸狀而寬肅之束也。君以貞正自守,剛健不拔,理直道勝,竟不能屈”[19]

不過,後來卻出現了大理評事逃避出使現象,成了唐末大理寺的一個問題。史載:“大中三年(849)三月,大理寺奏:‘當寺司直、評事從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回避出使。致令官職失守,勞逸不均。伏請從今以後,待次充使後,即往分司。如未出使,不在分司限。’勅旨:‘依奏’”[20]。大理評事為何要逃避出使呢?只是因為怕太勞累嗎?值得以後再認真探討。無論如何,到了大理評事都逃避出使推按的地步,唐代司法運作已經是效用、效率都大大下降了。

出使之外,大理評事因為熟悉法典,也經常參加法典的編纂工作。史籍中記載的有兩次,即參加太極元年(712)刪定格式律令的大理評事張名播,以及參加開元三年(715)刪定格式令的大理評事高智靜[21]

大理評事有時也以大理寺官員身份充任“三司使”斷獄。例如德宗時“盧南史坐事貶信州員外司馬,至郡,准例得廳吏一人,每月請紙筆錢,前後五年,計錢一千貫。南史以官閑冗,放吏歸,納其紙筆錢六十餘千。刺史姚驥劾奏南史,以為贓,又劾南史買鉛燒黃丹。徳宗遣監察御史鄭楚相、刑部員外郎裴澥、大理評事陳正儀充三司使,同往按鞫”[22]

由此看來,大理評事官品雖低,但因掌推按、斷獄權力,比起同等品級的官員來說,更受朝廷重視,在用人選人等方面相對來說也會更嚴格一些。

例如武則天聖曆“三年(700)正月三十日勅:‘監察御史,左右拾遺,赤縣簿、尉,大理評事,兩畿縣丞、主簿、尉,三任已上,及內外官經三任十考以上,不改舊品者,選敘日,各聽量隔品處分。余官必須依次授任,不得超越’”[23]。這裡特別提出“大理評事”等可以隔品提拔,而其他官員“必須依次授任”,應是對大理評事的重視。又,唐玄宗天寶“九載(750)三月十三日勅:‘吏部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自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又限循資,尤難奬擢。自今以後,簡縣令,但才堪政理,方圓取人,不得限以書判,及循資格注擬。諸畿、望、緊、上、中,毎等為一甲,委中書門下察問,選擇堪者,然後奏授。大理評事,緣朝要子弟中,有未歷望、畿縣,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經事。自今以後,有此色及朝要至親,並不得注擬’”[24]。此條敕文,是說取人不必一定書判、一定文人,最後特別說朝廷勢要至親,沒有經歷(望、畿)縣級職務,不能擔任大理評事。由此反推,可見以往擔任大理評事者,常有朝廷勢要的親戚。大理評事為人重視,於此可見一斑。再如,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正月勅:‘大理司直、評事,授訖三日內,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25]。讓人自代,並非所有官職,這裡單提出大理司直、評事,亦可見朝廷對這兩官的重視。

總之,大理評事雖然只是從八品下的低級官吏,但由於掌握出使推按刑獄的權力,一直為朝廷所重視,也成為朝廷勢要親戚願意擔任的職務。特別是唐後期成了外官的“帶職”,使其更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職官了。

 

 

大理評事到唐後期,成了外官(主要是幕府職官)的“帶職”。關於這一問題,研究成果甚多,陸續有張國剛、石雲濤、杜文玉、賴瑞和等人多角度多層次的研究。最近的研究則有馮培紅的《論唐五代藩鎮幕職的帶職現象——以檢校、兼、試官為中心》[26]

根據這些研究可知:藩鎮幕職所帶的檢校、兼、試官官銜已經完全階官化了[27];基層幕職如掌書記、推官、巡官所帶的職官(朝官憲官)並無固定搭配,比較多的有校書郎、協律郎、大理評事、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等[28];試、檢校官呈現從低到高的順遷趨勢,形成一條直線,它們與兼官在官品上重疊交錯;試、檢校官與兼官是各自獨立的兩條系統,屬於兩條直線[29]

這些結論基本都是可以成立的,但也有可補充處。此外,上述成果都是綜合性研究,沒有專門探討某一種帶職,例如就沒有單獨探討大理評事的。不過,前面提到的研究者們大都發現了在這些帶職中,大理評事佔有重要地位,例如杜文玉說藩鎮時代的外官帶職“佐官多試大理評事、校書郎之類”[30];《馮文》在列出試官的表格後也說:“從試官的實際用例來看,秘書省的校書郎、太常寺的協律郎、大理寺的司直與評事、十六衛的左武衛兵曹參軍被試的現象尤為集中,頻率極高”[31]

大理評事既然在帶職中佔有重要位置,從大理評事的角度研究帶職,也許能對以上前賢的研究有所補充。

由此,本文擬探討以下兩個問題:(1)、為何大理評事會被列入帶職,並用例極多。(2)、從大理評事看它是否必定與兼官屬於兩條各自獨立的直線。

唐代幕府官員的帶職,大致局限在幾個官職中,一定有他的道理,值得逐個仔細研究,否則各個品級所含官員甚多,為何大致固定在這樣一些官職上呢?

若僅就大理評事而言,我覺得可能有兩方面原因。一個原因大概在於大理評事本身的職掌。如上所述,大理評事的職掌是出使推按。他們必定熟悉法典章程。幕府中有這樣一個人,可以提供法律幫助。這不僅大理評事如此,大理司直也是這樣。例如大約天寶時的李朏,當時“主上慮宗子有才,精加搜擇,宗正卿嗣魯王以公有曹冏之文史,兼劉歆之經術,抗表聞薦,特授大理評事。公持法不撓,掌刑有倫,無冤著聲,全活斯眾……服闋,除大理司直。時諫議大夫李麟充河西隴右道黜陟使,以公閑練章程,詳明聽斷,乃奏公為判官,佐彼澄清,審於殿最,皇華之選,時論攸歸”[32]。這個李朏,就是因為懂法律,明章程,才被黜陟使用為判官的。他當判官,利用自己的優勢,“佐彼澄清,審於殿最”。

我們注意到,這是發生在天寶年間的事。這就與我們要說的第二個原因有關係了,即大理評事之所以在唐後期被用作帶職,有其歷史傳統。因為早在開元天寶年間,他們就被充作各種使節的判官之類幕職了。最早的例子是“開元九年(721)正月二十八日,監察御史宇文融請急察色役偽濫並逃戶及籍田,因令充使,於是奏勸農判官數人,華州錄事參軍慕容琦、長安縣尉王冰、太原司錄張均、太原兵曹宋希玉、大理評事宋珣、長安主簿韋利渉、汾州錄事參軍韋洽、汜水縣尉薛侃、三原縣尉喬夢松、大理寺丞王誘、右拾遺徐楚璧、告成縣尉徐鍔、長安縣尉裴寬、萬年縣尉崔希逸、同州司法邊沖寂、大理評事班景倩、榆次縣尉郭庭倩、河南府法曹元將茂、洛陽縣尉劉日貞[33]。至十二年(724),又加長安縣尉王壽、河南縣尉于儒卿、左拾遺王惠翼、奉天縣尉何千里、伊闕縣尉梁勳、富平縣尉盧怡、咸陽縣尉庫狄履溫、渭南縣尉賈晉、長安縣尉李證、前大理評事盛廙等[34],皆當時名士,判官得人,於此為獨盛”[35]。這次設置的“勸農使”判官,主要是縣尉,其次是大理寺官員,含大理評事3人,大理丞1人。考慮到大理評事總共只有12人,一次抽調2-3人,可見所占比例不小。除此之外,還有州府的法曹司法參軍2人、司錄錄事參軍2人。這些人看來都是熟悉法律、含有法官或糾察性質的官員。要注意這是開元九年的事,可以說是比較早的品官充任幕府官員。由法官充任幕府官員的傳統,可能就由此被後來的使節繼承下來了[36]。比如一個叫李□字霞光的,原以縣尉“充本道勸農判官”,後來“轉大理評事。佐士師無頗類之嫌,倅皇華有澄清之志。劉日正廉問江介,復奏為判官。”以大理評事充判官,是因為他“持法標吏師之首”,即以其執法能力而被選為判官[37]。甚至宋慶禮還以大理評事的職官“充嶺南採訪使”。事情也發生在開元年間[38]

總之,以大理評事充任幕府官員,既因其本身職掌,又有歷史傳統。順帶說一句,在討論帶職起源時,先前的研究很少使用勸農使及其判官的這條史料。我以為,開元九年宇文融出任勸農使時挑選帶職判官的做法,應該是各種使節幕府中官員帶職出現的源頭之一。

第二個問題是,雖然我們可以按照檢校、兼、試官的系列研究幕府官員的帶職問題,但其實這三個系列到唐末五代甚至宋初才比較清楚。宋人以此來推論唐代情況,多有不確之處。其實正如《馮文》已經指出的那樣,實際在唐代,這些帶職正處於形成過程,是逐漸變成三個系列(或兩個系列)的。

正因為如此,《馮文》認為唐代的帶職具有試官+檢校,以及兼官兩個獨立的系列、獨立的直線能否成立,就值得商榷了。從大理評事(所謂試官)與監察御史(所謂兼官)關係的角度,我們先來看看實際的例子。

1.   大約高宗時,魏靖“弱冠應制舉,授成武尉,轉鄭縣尉、大理評事、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出為縣令[39]。這是唐前期直接從大理評事升任監察御史的例子。

2.   睿宗延和年間,敬昭道“秩滿調選,轉懷州獲嘉縣尉,尋轉洛州王屋主簿,遷大理評事。時西戎叛喚,虔劉邊邑,是時天子大□斯怒,親齊六軍,乃命涼州都督薛訥為前鋒。公料其賊形,無庸必斃,乃抗表克日,請罷巡邊。聖旨回環,優問臧否,信宿軍書至,其日賊果敗亡。天子嘉之,擢拜監察御史。時鄴郡妖賊□聚千餘……(公)但誅其元惡,餘一切奏免……俄遷殿中侍御史。”[40]這條前面已引,也是直接從大理評事擢為監察御史的。當然,此時的大理評事與使職尚無關係。

3.   開元中杜暹“由是擢拜大理評事,開元四年(716),遷監察御史”[41]。這裡明確表明了從大理評事到監察御史的升遷關係。

4.   天寶中鄧景山“自大理評事至監察御史”[42]。這也是從大理評事遷監察御史。

5.   天寶中韋倫“楊國忠署為鑄錢內作使判官……改大理評事。會安祿山反,車駕幸蜀,拜倫監察御史、劍南節度行軍司馬,兼充置頓使判官”[43]。這裡大理評事與監察御史都是判官的帶職,但有遞遷關係。

6.   天寶末權皋“淮南採訪使高適表(權)皋試大理評事,充判官。屬永王璘亂,多劫士大夫以自從,皋懼見迫,又變名易服以免。宗在蜀,聞而嘉之,除監察御史”[44]。這也是從大理評事遷為監察御史的。

7.   肅宗上元時,陳皆“二京初複,寓居漢南,為節度使來所器。洎襄陽兵亂,梁崇義用公之謀,方隅底寧,授大理評事、觀察支使,遷監察御史節度判官,轉殿中侍御史,拜均州刺史。”[45]這裡的大理評事已經是帶職了,是觀察支使的帶職,但並未兼監察御史,而是後來“遷”監察御史。這裡的監察御史是節度判官的帶職。大理評事與監察御史不是兩個獨立體系,而是一種前後銜接的升遷關係。

8.   肅宗時張翔“歷虢州閿鄉、陝州□(夏?)縣二縣尉,改左金吾衛兵曹參軍、太常寺協律郎攝監察御史,又改大理評事,特授監察御史。自夏縣尉以後,皆在名公方鎮之幕,每一人延請,升拜一官。”[46]這裡也是從縣尉到協律郎、大理評事、監察御史,是遞遷的,並非兩個系統,所以墓誌說“每一人延請,升拜一官”,不斷升遷。當然,這裡的監察御史也是帶職,所以張翔後來“真拜監察御史,轉殿中侍御史”了。

9.   代宗時李匯“解褐授恒王府參軍、太常寺協律郎、大理評事,佐陝運使幕,以轉輸勤勞,遷監察御史賜緋魚袋,使停冬薦,授河中府田曹參軍”[47]。這裡的大理評事是“陝運使幕”的帶職,後“遷”監察御史。

10. 代宗初張翃“時干戈未弭,太夫人寢疾,固求薄祿,就養於家,表授德清令,改大理評事。丁家艱,外除詣闕,吏部侍郎王公特為拜監察御史,轉殿中侍御史,遷屯田員外郎,轉本司郎中”[48]。這是唐後期的非帶職,仍然是從大理評事拜監察御史的。

11. 大曆初盧沇“弱冠孝廉登科,調補杭州富陽縣尉,遷左驍衛兵曹參軍,歷蕭山、海甯二縣令,大理評事,監察御史,豪、郢二州刺史。”[49]這裡的大理評事和監察御史似非帶職,但有遞遷關係。

12. 大曆中呂渭,“杜相國鴻漸代領其鎮,表授公左金吾衛兵曹參軍,充節度掌書記。……兵部尚書薛義訓平山越□浙東,又辟公為節度巡官,假婺州永康令。……杭州刺史相里造業文求友,清榻邀路,以團練判官為公淹留之名。居歲余,御史大夫李公涵領浙江西道,表授公大理評事、充觀察支使。田承嗣以魏州叛,李公奉詔宣撫兩□,□英洛府,獨以公從慰。公反側感激,義勇籌策,簡劄悉出於公。使還,李大夫即真,公授監察御史,轉殿中侍御史。今上嗣統,權臣長備,以李公為太子少傅,官名抵李氏家諱。公據禮法,抗表極言,出諭其勢能,不宜退斥。上特嘉納,擢拜尚書司門員外郎,賜緋魚袋。”[50]這裡呂渭以大理評事充任觀察支使,是帶職;李涵“即真”御史大夫後,他升任監察御史,這裡的監察御史應該不是帶職。從大理評事的從八品下,到監察御史的正八品上、殿中侍御史的從七品上,最後是司門員外郎的從六品上,是遞遷的關係。

13. 大曆末建中初韋皋“行,月餘日到岐,岐帥以西川之貴壻,延置幕中,奏大理評事。尋以鞫獄平允,加監察。以隴州刺史卒,出知州事”[51]。這條顯示大理評事雖是帶職,也履行斷獄的職掌。他也是從大理評事“加”監察御史的。

14. 德宗時盧士瓊“知泗州院事,得協律郎。鄭少師之留守東都,奏為推官,得大理評事,韓尚書代為留守,請君如初。尚書節將陳許,奏充觀察判官,得監察御史。府罷,歲余,除河南府戶曹”[52]。這裡的協律郎、大理評事、監察御史都是帶職,實職分別是知泗州院事、東都留守推官、觀察判官。無論帶職還是實職,各自都是一個直線的遞遷關係,此外並非還有個兼官的升遷系統。

15. 德宗時皇甫鏞“試左武衛兵曹,充宣歙觀察推官,轉大理評事,詔徵授監察御史,改秘書郎殿中侍御史內供奉,始賜朱紱銀印”[53]。這個是從帶職的大理評事直接召入朝廷,升為監察御史的。

16. 德宗時崔元亮“解褐補秘書省校書郎,從事宣、越二府,奏授協律郎、大理評事。朝廷知其才,徵授監察,轉殿中,歷侍御史、膳部駕部員外郎、洛陽令、密州刺史。”[54]這個也是從帶職的大理評事直接升遷為朝廷的監察御史。

17. 元和中于敖“釋褐秘書省校書郎。湖南觀察使楊憑辟為從事,府罷,鳳翔節度使李鄘、鄂岳觀察使呂元膺相繼辟召。自協律郎、大理評事試監察御史。元和六年,真拜監察御史。轉殿中。”[55]這時已形成了校書郎、協律郎、大理評事的序列,但他之所以能“真拜”監察御史,顯然與此前在藩鎮已得的大理評事試監察御史有關。

18. 文宗初楊假,“故相鄭覃刺華州,署為從事。從覃鎮京口,得大理評事。入為監察,轉侍御史”[56]。這個也是因為有大理評事的帶職,入朝後才能得監察御史,可見由大理評事到監察御史之間的升遷關係。

19. 文宗時的盧伯卿“既冠,擢明經第,始調補絳州萬泉尉,秩滿再補陝州安邑尉……三補河中府猗氏縣主簿。縣當郇瑕氏之故地,沃饒近,美聲浹於人謠,時泉貨之司願移公猗氏之理以成榷筦之用,授大理評事,充東渭橋給納使巡官,尋以本官知京畿雲陽院,遷監察御史,充兩池使判官。俄以統職有歸,不得專任,改知閬中院,轉殿中侍御史,領鹽城監。既而遇疾於淮上,北歸別業,命諸子謹飭家政,親服農圃。士君子謂公得出處之道焉。公嘗尉三縣,蒞五職,靜專一心,閑劇齊政。”[57]墓誌說他“尉三縣”,指萬泉尉、安邑尉和猗氏縣主簿;“蒞五職”則指東渭橋給納使巡官、知京畿雲陽院、兩池使判官、知閬中院、鹽城監;並不提大理評事等,知後者只是帶職。但從大理評事到監察御史、殿中侍御史,則為升遷關係。

20. 文宗時崔慎由“歷秘書省正字、試太常寺協律郎、劍南東川節度推官、浙江東道觀察判官、試大理評事、山南東道觀察推官、入台為監察御史、試秘書省秘書郎、兼殿中侍御史、義成軍節度判官,複入台為監察御史,轉殿中侍御史、兼集賢殿直學士、尚書戶部員外郎”[58]。這裡的正字、協律郎、大理評事、秘書郎等試官已成序列,但監察御史則非兼官,其入台升遷的基礎在於已是大理評事。可見二者有某種遞遷的關係。

總之,從上述20個實際的例子看,由大理評事升任監察御史,是早就存在的升遷路線,這一路線延續到後期的帶職時期。在幕府職官的帶職中,除非明確寫有“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屬於試官+兼官,即屬於兩個不同系列外,很多場合都是由大理評事升任監察御史,即二者構成一條直線。其原因就是上面已經談到的,在大理評事與大理司直之間相差8個等級,無法直接升任,需要有品級相近職掌相近的官員填充,監察御史就是這樣一類官員[59]。大致來說,德宗以後逐漸形成兼官制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或成慣例,但之所以存在這種兼任關係,與歷史上大理評事多遷任監察御史是有關係的,因此即使德宗以後,仍然存在著由大理評事升遷監察御史的直線。因此之故,說試官與檢校官是一條直線,兼官是另一條直線的看法,似乎有商榷的必要。

最後附帶說一下光寺錢問題。

《馮文》最後提到,藩鎮幕職若想獲得帶職,必須向朝廷交納一筆台省禮錢,叫光台錢、光省錢。這些錢在五代記載比較詳細,據研究應該來自唐代。在唐代除此之外,還有光署錢和光院錢。文章在列舉了五代時帶職交納的台省禮錢後,說這些禮錢只收取檢校、兼官,級別較低的試官不徵收[60]

現在可以補充的是,帶職中的試官似也要交錢,例如大理評事就要交“光寺錢”。《國史補》記載說“韓令為宣武軍節度使,張正元[61]為邕管經略使,王宗為壽州刺史,皆自試大理評事除拜,本寺移牒醵光寺錢,相次而至,寺監為榮”[62]

這其中的“王宗”我們查不到,而韓令指韓弘。《舊唐書·韓弘傳》云:“少孤,依母族,劉佐即其舅也,事佐為州掾,累奏試大理評事,佐卒,子士寧被逐,出汴州,為宋州南城將,劉全諒時為都知兵馬使,貞元十五年(799),全諒卒,汴軍懐佐之恵,又以長厚,共請為留後,環監軍使請表其事,朝廷亦以佐故,許之,自試大理評事檢校工部尚書,汴州刺史,兼御史大夫,宣武軍節度副大使,知節度事,宋亳汴潁觀察等使。”[63]確實是從“試大理評事除拜宣武軍節度使”。張正元,《舊唐書·德宗本紀》有記載說貞元十八年(802)八月“甲辰,以嶺南節度掌書記、試大理評事張正元為邕州刺史、御史中丞、邕管經略使,給事中許孟容以非次遷授,封還詔書”[64]。確實是從試大理評事升任邕管經略使,而且從《國史補》看,雖有封還詔書的舉措,任命還是實行了的。

由此可見,大理評事雖然在唐後期常為幕府官員的帶職,但與本寺即大理寺仍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大約理論上仍屬大理寺管轄,佔有大理寺的名額。當然,交納光寺錢的大理評事是只局限于刺史或節度使經略使之類高官的帶職呢,還是作為一般巡官、推官、判官的帶職也要交納,我們就不十分清楚了。

總之,作為帶職的大理評事要交納“光寺錢”,是對先前研究成果所言“光台錢”、“光省錢”的一個重要補充。

 

簡短結論

 

通過以上簡單分析,我們知道了作為大理寺最低一級官員,大理評事卻因為是幕府官員的帶職而頻繁出現在史籍中,出現頻率遠高於其上一級的大理司直。換句話說,擔任過大理評事的官員非常之多(特別是唐後期),像元載、盧杞、杜牧、李德裕、白敏中、王徽等都曾任此職。

大理評事擁有出使推按刑獄的權力,地位重要,其人選受到朝廷關注,武則天、唐玄宗、唐德宗都曾下詔書對此有所規範或規定,特別是玄宗時的詔書要求不要將大理評事輕易授給朝廷勢要的子弟或至親。這些詔書中的要求可以反襯大理評事職務的重要。因此它才能以區區從八品下的低級官吏,出任三司使,參與外出推覆案件。

也正因為其權力重要,加之擔當者多熟悉法典,閑練章程,因此最遲在開元時就陸續帶職成為各種使節(勸農使、採訪使、含嘉倉出納使、鑄錢內作使、河北海運使)的判官,到唐後期逐漸成為幕府帶職中最常見的官員,往往成為校書郎(正字、奉禮郎)、協律郎的上級帶職官員。

這一官員後來多帶“試”字,成為試官,也常“兼”監察御史,形成“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的固定官銜。但除此之外、或曰在形成固定官銜過程中,大理評事往往可以直接升遷為監察御史,即大理評事可以和監察御史構成一個升遷直線,而不是絕對分屬兩個相互獨立的系統。之所以會這樣,一是因為大理評事之上缺少一個官品等差較小的官員供升遷,而監察御史恰可以填補這一空缺,且二者職掌權力接近;另一個原因是從唐前期開始,大理評事遷升監察御史已經形成了歷史傳統。

幕府官員帶大理寺官或御史台官,雖然只是為了使幕府官員擁有相應的品秩,但在奏授或表授這些官員時,也會考慮其本人是否熟悉法典章程,以及是否擁有推按的能力,因此帶職官員的選擇,應該與本官原有的職掌有一定關係。

有實職的大理評事在唐後期依然出使斷獄,武宗時還重新鑄造了三面出使印,說明其權力依然存在。但在唐後期,大理評事出使一定成了苦差事,才會出現任命後逃避出使,只想當閑官(分司東都)的現象。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如何看待大理評事出現的這種變化,是留給我們今後的一個研究課題了。

   

    本文原载《纪念岑仲勉先生诞辰13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编委会编《纪念岑仲勉先生诞辰13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192

 



[1] 胡可先:《唐九卿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2] 檢索的《舊唐書》為《四庫全書》本。

[3] 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以下簡稱為《彙編》。

[4] 周紹良、趙超主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以下簡稱為《彙編續集》。

[5] 《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503頁;《舊唐書》卷四四《職官三》,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884頁。

[6] 《唐會要》卷六六《大理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61358頁。

[7]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三》,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257頁。

[8] 《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八》,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016頁。

[9] 《舊唐書》卷四四《職官三》,第1884頁。

[10]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三》,第1257頁。

[11] 《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第504頁。

[12] 參《唐六典》卷一八的校勘記3031,第512頁。

[13] 《通典》卷二五《職官七》,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713頁。

[14] 《舊唐書》卷一三七《盧南史傳》,第3761頁。

[15] 《大唐新語》卷四《執法第七》,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62頁。

[16] 《彙編》開元222《敬府君墓誌銘》,第1310頁。

[17] 《唐會要》卷六六《大理寺》,第1359頁。

[18] 《彙編續集》大和002《韋府君墓誌銘》,第880頁。

[19] 《彙編》乾符011《楊府君墓誌銘》,第2479頁。

[20] 《唐會要》卷六六《大理寺》,第1360頁。

[21] 《舊唐書》卷五十《刑法志》,第2149-2150頁。

[22] 《舊唐書》卷一三七《盧南史傳》,第3761頁。

[23] 《唐會要》卷七五《雜處置》,第1610頁。

[24] 《唐會要》卷七五《雜處置》,第1612頁。

[25] 《唐會要》卷六六《大理寺》,第1357頁。

[26]載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唐代宗教文化與制度》,2007年,第133-210頁。以下簡稱為《馮文》。有關前人研究成果的梳理,請參看《馮文》。

[27]《馮文》第138頁轉引張國剛觀點。

[28] 《馮文》第186-187頁歸納賴瑞和觀點,並提出自己看法。

[29] 《馮文》第177-178頁。

[30]杜文玉:《論唐代員外官與試官》,《陝西師範大學學報》1993年第3期,第90-97頁,轉引自馮文第140頁。

[31] 《馮文》第175頁。

[32] 《彙編》天寶271《李府君墓誌銘》,第1721頁。

[33]四庫本作“劉日正”。

[34]四庫本作“蕭廙業”。

[35] 《唐會要》卷八五《逃戶》,第1851-1852頁。

[36] 這其中,由於縣尉不是朝官,自然被排除在幕府官員帶職的範圍內。

[37] 《彙編》天寶099《李府君墓誌銘》,第1600頁。其中的劉日正,可能就是開元九年曾為宇文融判官的劉日貞。若是,則四庫本《唐會要》所記“劉日正”是,而上古本的“劉日貞”則非。

[38] 《舊唐書》卷一八五下《宋慶禮傳》,第4814頁。

[39] 《彙編》開元241《魏公墓誌銘》,第1323頁。

[40] 《彙編》開元222《敬府君墓誌銘》,第1310頁。

[41] 《舊唐書》卷九八《杜暹傳》,第3076頁。

[42] 《舊唐書》卷一一○《鄧景山傳》,第3313頁。

[43] 《舊唐書》卷一三八《韋倫傳》,第3780頁。

[44] 《舊唐書》卷一四八《權皋傳》,第4001頁。

[45] 《彙編》貞元130《陳公墓誌銘》,第1933頁。

[46] 《彙編》建中002《張府君墓誌銘》,第1821頁。

[47] 《彙編》元和025《李府君墓誌銘》,第1966頁。

[48] 《彙編》建中001《張府君墓誌銘》,第1820頁。

[49] 彙編》永貞002《盧府君夫人李氏墓誌銘》,第1941頁。

[50] 《彙編續集》貞元060《呂府君墓誌銘》,第777頁。

[51] 李復言:《續玄怪錄》卷二《韋令公皋》,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56頁。

[52] 《彙編》大和006《盧君墓誌銘》,第2098頁。

[53]朱金城箋校:《白居易集箋校》卷七十《皇甫公墓誌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772頁。

[54] 《白居易集箋校》卷七十《崔公墓誌銘》,第3748頁。

[55] 《舊唐書》卷一四九《于敖傳》,第4009頁。

[56] 《舊唐書》卷一七七《楊假傳》,第4597頁。

[57] 《彙編》開成049《盧府君墓銘》,第2204頁。

[58] 《彙編續集》咸通053《崔府君墓誌》,第1074頁。

[59] 當然,也有從大理評事轉為其他官員的。但起碼可知,從大理評事升遷監察御史是其中的一條主要路徑,而不必為各走各的升遷路線。

[60] 《馮文》第206-208頁。

[61] 《唐會要》卷五四《給事中》記為“張貞元”,第938頁。

[62] 《唐國史補》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31頁。

[63] 《舊唐書》卷一五六《韓弘傳》,第4134頁。

[64] 《舊唐書》卷一三《德宗本紀》,第396-3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