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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博物馆所藏新疆出土孔目司帖及其所反映的唐代赋役制度

发布日期:2020-08-28 原文刊于:

旅顺博物馆所藏新疆出土孔目司帖及其所反映的唐代赋役制度

 

孟彦弘

 

旅顺博物馆所藏孔目司帖是一件价值颇高的文献,出土于新疆克孜尔。图版最早刊布于《西域考古图谱》[1],录文见于罗福苌《沙州文录·附录》[2],但似未引起足够重视。1988年北京举办“敦煌吐鲁番资料展览”,学界方知文书原件藏于旅顺博物馆,清晰照片也随之公布,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相继刊发了一系列研究成果。现最为清晰且易于得见的图版,见于《旅顺博物馆概览》,定名为“孔目司帖”,时代则定为“唐建中五年(784)”。今综合各家的识读,移录如下(括号标出异文。下文将要讨论的第1行和第7行的“匠”字和第9行的“抄”字加黑):

1   孔目司   帖莲花渠白俱满失(尖?)鸡(离?)

2   配织建中伍年春装布壹伯尺。行官段俊俊、

3   赵秦(泰?)璧 、薛(萨?)崇俊 、高崇辿等。

4   右仰织前件布,准例放掏拓、助屯及

5   小小差科,所由不须牵挽。七月十九日帖。

6           孔目官任  (善?)

……………………………………………………(纸缝)

7   配织建中伍年春装布,莲花渠白俱满地黎

8   壹伯尺了。行官段俊俊、薛崇俊、高崇辿、赵璧

9   等。七月廿日赵璧[3]

《旅顺博物馆概览》对此所作解题称:

纸本,包含两件文书。现装裱一处,呈卷轴装。墨笔行书,共118字。上段(16行),内容是丝绸之路上的地方政府设立的税收管理机构官员,即“孔目司”中的“孔目官”为征收春装布所下发的文书,上有三方朱色官印,印迹模糊不清,初步判读为“安西大都护府之印”;下段(79行),是“行官”赵璧等人征收完春布后向孔目司呈上的报条。该帖记述了龟兹地区莲花渠村一位名叫白俱满央离的织户以布代替夏天差役的事情,它是现存唐代西州地区实行两税法的唯一物证。

前贤于文书的释读、解说和相关事项的考证,均极丰富,似已题无剩义,我只想就帖文的后半部分(第7-9行)的性质以及该帖所反映的力役问题发表些浅见,希望有助于对这位文书的准确理解。

 

一、“帖”抑或“抄”?

 

《旅顺博物馆概览》的解题中说:“纸本,包含两件文书。现装裱一处,呈卷轴装。”[4] 从内容上,它分为两部分,但就文书原貌而言,应该是在当时就被粘连成了一件文书(详下)。粘连线以前的部分,是“帖”[5];之后的部分被认为是“抄”[6]。当然,帖的部分,又可细分为两个部分。1-3行可以说是事由,4-5行是判辞,第6行是孔目官任某的签字(判辞就是这位任某写的)。

帖文说“配织建中伍年春装布”,所以学界多认为这是建中五年的文书。一般的解说,孔目官任某于七月下帖,令白俱满失鸡织春装布百尺;相应地,放免其所应承担的拓掏、助屯及小小差科。四位行官于次日收到白俱满地黎交纳的布百尺后,给付其收领抄(凭据)。但该帖所署日期是“七月十九日”;粘连线后的被视为“抄”的部分,又署作“七月廿日”。七月,已是夏季,如何能配织当年的“春装布”呢?钱伯泉首先指出,帖是建中四年下的,是为筹措来年的春装布;但认为在下帖的次日,或因购买、或因家中存有,已将百尺布交上[7]。孟宪实认为这是建中四年“配织”建中五年即来年的春装布,但只是布置了“配织”的任务,并非马上要缴纳[8]。这一解说,甚是。

如果“配织”的是来年的春装布,那么,粘连缝以后的部分,即所谓“抄”的那3行,该如何理理解呢?——以前认为这是完成织布、上缴后所给的收据;如果是布置来年的工作,当然不可能当时就有纳布的所谓收据了。孟宪实的解说是:

其实,就是第一天去布置,第二天去检核。……所谓布置,是向基层工作人员“所由”布置,所由再与白俱满尖离联系落实,第二天给行官回话,‘配织’ 的工作布置完成,于是行官郑重写入文书,以备下阶段工作使用。这件汉文文书,不该是发给白俱满地黎的,只能是孔目司继续保管,“配织”只能是第一步工作,下面应该还存在核查、收纳等环节,而这件孔目司帖的功能还没有最终完成。[9]

据此,则此文书涉及了三层关系,即孔目司→行官→所由[10]。钱伯泉据文献所见的节度使府中有孔目官,推测此帖的孔目司乃安西大都护府的办事机构[11];陈国灿据其对文书印文的识读,亦持此见[12]。但是,孔目司的这份帖,不仅任务很清楚(织来年春装布百尺),而且任务到人,明确指出这一百尺布是由白俱满失鸡来承担(该帖是直接下给白俱满失鸡的)。

但据荒川正晴研究,安西都护府之下,有“羁縻都督府→蕃州→城邑→村坊”这样的管理体系[13]安西都护府的孔目司怎么会越过中间层级,将织百尺布这样的工作,直接布置给具体的某一位人呢?冻国栋指出不同等级的官府和多种类别的部门,都设置有孔目司,且其职掌极为繁杂[14]荒川正晴还依据出土文书,指出了当地(安西)各级官府中孔目司的存在[15]。另外,荒川正晴通过对镇军、羁縻州与孔目司的关系的考察,认为这反映的是安史乱后,当地驻军直接控制地方以解决其供给;该帖是驻军的孔目司发出[16]。我想,能不能如此坐实,还可以讨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本帖中的这个孔目司,不会是都护府这个级别的官府的孔目司,而应是一个级别很低、很基层的某一官府或部门的孔目司。

杜牧《与汴州某从事书》,曾言及州县差夫役事,或可供参考。汴州境内的牵船夫最弊最苦。襄邑县令李式,“都置一板簿,每年轮检自差。欲有使来,先行文帖,克期令至,不拣贫富,职掌一切均同。计一年之中,一县人户,不着两度夫役,……一县之内,稍似苏息。盖以承前但有使来,即出帖差夫,所由得帖,富豪者终年闲坐,贫下者终日牵船。今即自以板簿在手,轮转差遗,虽有黠吏,不能用情”。这是县这一级。谈到州刺史,说“某每任刺史,应是役夫及竹木瓦砖工巧之类,并自置板簿,若要使役,即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云云[17]。可知差役时,县令或州刺史可“自置板簿”,直接差派。但寻文意,李式所置板簿,是因为汴州境内的牵船夫役“最弊最苦”;刺史置板簿,涉及的是“役夫及竹木瓦砖工巧之类”;可以说,这都不是普通的常规役事。多数日常情形,是县令下帖,由里正具体承担,于是纔出现具体承办的“所由”上下其手的情况。事实上,出土文书确实反映了州、县直接给某人发帖的情况,但多是就具体事务、针对的就是某人(如追唤某人)[18]。换句话说,像配织这样的常规役事(详下),安西都护府这个级别的官府,不会下帖给某人直接征派。

安西四镇中的龟兹、于阗、疏勒,实行的恐怕是军政合一的体制,类似派役、征税的公文,既有可能是镇军发出,也有可能是羁縻州或城这样级别的官府发出[19]。即使是由镇守军发出,恐怕也不能证明这是安史乱后的新体制——安史乱前,大概已经是这样,只是,吐蕃切断唐王朝与西域的通道,原来有部分或大部分由中央王朝分配、运输给西域的的物资,现在则需要全靠当地就地解决了。就负担而言,是加重了,但就征收税钱、分派劳役的方式来说,应该是一仍其旧吧[20]

帖文在“配织建中伍年春装布壹伯尺”之下,即称“行官……等”,列出了四位行官的名字。从公文格式上看,他们并非联署,与公文的制成没有关系——从内容来看,这是让这四位行官去具体布置“配织”工作。如果还需要比行官更低级的“所由”来承担,行官只是承上启下,收到公文、再行布置,为什么要列四位呢?因此,我认为这四位行官就是部置“配织”这一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不会再交“所由”去完成——判辞即第5行所称“所由不须牵挽”中的“所由”,是泛指,是说白俱满完成织布任务后,任何办事的官员都不得再给他们派役了。无论白俱满失鸡与白俱满地黎是一人还是两人,似乎都不需要由四位行官一起去承担这一布置“配职”的工作。但事实上,不仅孔目司所下帖中,明列了这四位行官,当他们完成任务,即“配织……了”之后,在赵璧执笔的回复中,也同样列出了包括赵璧在内的这四位行官的名字。这让我们想到,敦吐文书所反映的,乡一级乃虚设,一乡的事务,实际是由五个里正来共同承担。我担测,这四位行官,承担的就是相当于里正的角色[21]——在非唐正州县的边地龟兹,对基层百姓的管理,也借鉴、模仿或复制了正州县的乡里管理方式,只是这件文书中称为行官,未称里正;是四位,不是五位[22]

作为公文书的“帖”,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最新且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即荒川正晴和雷闻的研究。前者对出土文书中的帖式文书作了收集和梳理(这可说是作者《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工作的继续),后者则在充分利用文书、特别是注意收集敦煌文书的基础上,结合文献记载,对帖这一公文的使用作了全面勾勒,指出了作为下行文书,“帖”在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置方面所具有的广泛性和灵活性[23]。在讨论州帖时,雷闻曾引用了白居易《钱塘湖石记》:

若岁旱百姓请水,须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若待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24]

遇旱时,百姓直接给州刺史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就是刺史接到陈状,直接给负责管水的“所由”发帖,避免由州给县下符、县接到州符再给乡下帖、乡再通知管水的所由放水这样繁琐的公文流程。但,“押帖”何谓?是在来人陈状上批示下发,还是另发一帖呢?圆珍入唐巡礼的公验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圆珍在日本国内曾取得“大宰府公验”和“镇西府公验”。这两件公验未经粘连,是独立的两份。他到唐帝国福州后,上牒福州都督府,请求公验。福州都督府即在其牒文后批道:“任为公验。十四日,福府录事参军平仲。”因为纸已不够续写,于是又粘连一纸。其后又有福建都团练左押衙充左厢都虞候林师(广+翼)的批语:“日本国僧圆珍等柒人,往天台、五台山,兼往上都巡礼,仰所在子细勘过。玖月拾肆日。”圆珍携此经福建海口镇时,镇将检勘,批道:“福建海口镇勘日本国僧圆珍等出讫。大中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史魏□□,镇将朱浦。”随后他先后经温州横阳县、安固县、永嘉县(温州治所),台州黄岩县、临海县(台州治所),到达了开元寺。所至各县,当地官员都与福州都督府的处理方式相同,即径于圆珍所上的牒件原件之后,作批:“任为凭据”、“任为公验”、“任执此为凭”、“任执此为凭据”等,并依次粘连在一起——都是后一件粘连到前一件之后,粘连处有粘连者的印押[25]

这些被学界称之为“公验”的公文,实际就是在圆珍途经各州、县时所呈当地官府的牒,经当地官府批核后,成为通关凭证的。各地官府并没有另写一份,作为凭证。因此,我推测上文所引白居易所谓“经州呈状,刺史便自押帖”,跟这些地方官在圆珍牒上批核一样,是在百姓的呈状上批示,然后直接发给管水所由执行的。

雷闻还举了浙西观察使韩皋杖杀湖州安吉县令孙澥的例子。韩皋因孙澥“判状追村正沈朏,不出正帖、不用印”,即派其衙前虞候安士文前往决杖,致孙澥毙命。元稹为此上《论浙西观察使封杖决杀县令事》,说“孙澥官忝字人,一邑父母,白状追摄,过犯绝轻”,认为韩皋所为“典法无文”,应“严加禁断”[26]。所谓“不出正帖”,就是指孙澥在沈朏所上状上直接批示后即下发;连官印都未押,即所谓“白状追摄”。

与此相关,有没有一个针对上级的处置要求、下级在回复时也采用这一简便方式呢?我认为是有的。旅顺博物馆收藏的这件孔目司帖反映的就是这一情况。这件帖,是孔目司给白俱满失鸡的,但具体是由段俊俊、赵秦璧、薛崇俊、高崇辿这四位行官来执行的。也就是说,这四位行官是带着孔目司下发的这道帖,到白俱满失鸡处,部置了织来年春装布壹伯尺的工作。诚如上引孟宪实所言,这道帖的后半部分,即纸缝后的第7-9行,就是这四位行官在完成了孔目司交待的任务后,给下帖的孔目司的答复。

这个答复,是由四位行官中的赵璧执笔的,称“配织……了”, 交待布置某人织布的工作已经完成。执笔者“赵璧”下面的那个被释作“抄”的字,应该释作“帖”——这不是白俱满地黎完成并上缴所织春装布后行官给他的收据,而是这四位行官完成了布置白俱满失鸡承担织布任务后、给孔目司的回复。这是在帖的后面,直接写了回复文字[27],故称“赵璧帖”。与原来的帖粘连在一起,成为一份完整的公文,存档于官府,作为将来向白俱满失鸡征收布的依据。

至此,整件公文的含义,大致是孔目司在建中四年七月十九日给白俱满失鸡下帖,要求他承担织来年春装布百尺的任务;相应地,他即不必再承担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次日,四位行官持帖给白俱满失鸡布置了这一工作,白俱满地黎同意承担这一工作,于是由赵璧执笔,给孔目司回复,称“配织建中伍年春装布……一百尺了”,即他们四位行官按照帖的要求,完成了安排某人织布的工作。赵璧写就答复,粘在原帖之后,上交孔目司,作为日后征收布的依据。

雷闻已经强调,帖是下行文书。这是很正确的。赵璧将受命处理的结果,直接写在孔目司所下帖的后面,这是被动的答复性文字,与孔目司下发的帖是一体的,并不能构成一份单独的文书。同时,如上所述,下帖的这个孔目司的地位,似乎也并不比行官要高多少,所以四位行官在孔目帖之后的答复,也不宜理解成为上行文书。

民间如社司转帖的使用方式,很可能就是模仿或学习官府的这种非“正帖”的方式。这跟民间书信格式和用语模仿或学习官府状文的情形是一样的[28]

 

二、匠役抑或杂徭?

 

这件文书的实质内容,是配织布。“配织”性质的确定,便涉及第1行和第7行的“匠”抑或“近”字的认定。

王珍仁、刘广堂从罗福苌的释文,作“近”,但认为是“当时当地中庸调制方面折合为纺织品的一种贯用形式”,是在租庸调制的背景下来认识的[29]小田義久释作“匠”,并引《赋役令》,将春装布百尺折为若干日的役;这也是将此置于租庸调的制度背景下,视“配织”为庸[30]

陈国灿研究秋花布时,涉及这件文书,此字从小田作“匠”,认为白俱满家为织造匠户;配织春装布,属地方性的差科[31]。冻国栋沿着陈国灿的思路,认为承担织布乃匠役,“属于织匠本行业的劳作”:

帖中的“配织”对于织匠而言乃是匠役,属于织匠本行业的劳作。他所放免的“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则属于当地民丁所承担的杂徭、差役和临时性的杂役。[32]

荒川正晴利用出土文书中的差科簿、诸匠名籍等资料,谈了杂役中的匠役[33]

王珍仁在1998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配织’则是另外一种征缴形式,即将实物租税折算为布帛罢了”[34]。陈国灿1999年的文章,主要是针对王珍仁此文,又加解说和辨析,认为“配织”幷非征收租庸调,当时租庸调已被两税法所取代,明确说,“‘配织’实际上是对民间织造匠人的一种专业性配役,带有临时差配的性质”;征配的春装布“不是正税,而是一种为了军需急用而对专业织造户作的临时性差配”[35]。——一方面说是匠人的专业性配役、是临时性差配,同时又说“不是正税”,这实际是将税与役混为一谈了。

就字形来讨论这个字究竟应该是“匠”还是“近”字,恐怕不会有进展,虽然第7行这个字的走之旁非常清晰。我们只能从内容上来分析。

如果释作“匠”,是指白失俱满失鸡的身分是匠。这有几个疑点不易解释。一,织布不是一个高难度有相当技术含量的工作;春装布,是军队的军需,也不是高级的布,不需要有专门技艺的工匠来承担(事实上,在租庸调时代,布是种植桑麻地区每户都需交纳之物)。二,如果匠是身份,那么这个“匠”字,就应该像孔目司所下帖中,放在人名前,作“匠白俱满失鸡”,而不应该像粘连在后的第7行,把“匠”字置于地名之前,作“匠莲花渠白俱满地黎”。三,如果是有匠籍的工匠,织这样的布又不需要有专门的技艺,那么这种“匠”从事何种专门行业呢?四,帖称:“准例放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所由不须牵挽。”白俱满失鸡承担了织布百尺的工作之后,就可以不再承担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等任务。如果他不同意织这一百匹布,那么,他就要承担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冻国栋已指出,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属于当地民丁所承担的杂徭、差役和临时性的杂役”。那么,与此对应的织布工作,也应该属于“民丁所承担的杂徭、差役和临时性的杂役”,而不是所谓匠户所承担的匠役——对此,冻氏的解释是,匠户在匠役之外,还要承担民丁所承担的杂徭、杂役;承担织布,即不再被牵挽承担掏拓、助屯等,是一种补偿(如不配织,则须与其他丁夫一样承担这些杂徭和杂役)[36]。匠户之役明显要比普通百姓为重。考虑到人身依附关系已明显松弛以及“纳资代役”的趋势,这样的匠户制,恐怕很难维持吧。

我认为此字应释作“近”,指地理方位,即莲花渠附近、左近。当地不存在专门负责织布的所谓“匠户”;承担织布者,就是普通百姓。织布,跟掏拓、助屯的性质是一样的;承担了织布,即可免于掏拓、助屯,反之亦然。我想,这样的理解,似乎更为合理一些。

掏拓、助屯,并非临时性的差科,而是固定的役目。如果不服役或不需服役,则可折税交纳[37]。织布,与纯粹的力役如掏拓、助屯相比,具有特别之处,它既是役(织),同时又要交纳实物布[38]。这也是以往的研究者,既把它视作赋税、又当成力役,混二为一;同时,又将承担织布者视作匠户,织布又成为专业性的匠役。这些因素纠缠在一起,治丝愈棼。

我们应该把织布、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这类役制,放到什么背景下来考虑呢?它是租庸调制度下的杂徭,还是两税法制度下的役呢?或者,龟兹作为唐王朝非正州的边地,实行的是另外的具有边地特色的役制?这些役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征派呢?我同意刘安志的判断。他认为这个地区所出文书中,没有见到实行租庸调和两税法的内容,并引《旧唐书·食货志》上:“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丁税钱五文,下户免之。”执行的是边地“丁税钱”的规定[39]。就此规定而言,首先是划户等,划为上次下三等;不同户等的丁,交纳的税钱是不同的。所以,它是“户等+丁”的制度——征收的单位,是丁;征收的标准,是户等。

我想,役的征派,也大致如此。户等,决定役的时长、数量和强度;具体承担者,是丁。明乎此,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件帖文中所出现的“白俱满失鸡”和“白俱满地黎”的问题了。如果是同一人的异译[40],那就是说,承担织布的是这家的一个丁;如果是两人,无论是兄弟还是父子[41],承担织布的是这一家的两个丁。织布的数量,是依据这家的户等来决定的;承担织布工作,要落实到人(丁)。因此,不管是视作一个人,还是两个人,都不会影响我们对帖文的认识,不会影响我们对帖文所反映的役制的认识。

 

三、结

 

就这件文书的释读而言,“帖”字的释读最为重要,这让我们了解了这件公文的性质。就文书的考订而言,文书的运作以及文书涉及的行官、配职、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最为关键。

就研究史而言,1988年举办的“敦煌吐鲁番资料展览”,使旅顺博物馆所藏的这件文书原件与世人见面,纔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王珍仁、刘广堂《新疆出土的“孔目司”公牍析》是国内较早发表的研究这件文书的文章(因较早接触了文书实物),指出该文书出土地应为克孜尔。

小田義久1993发表的文章主要是梳理、公布大谷探险队在库车发现的文书,但对这件文书的考订占了全文的一半篇幅[42]。他将此前识作“惟”的字,识作“帖”,并将文书定名为“建中五年孔目司帖”。这对了解该文书,是一个实质性的进步。“孔目帖”的定名,也为后来学界的主流意见所认可。对“匠”字的识读,为陈国灿、冻国栋、荒川正晴等所接受。当然,小田和王珍仁、刘广堂都是将此置于租庸调制度之下来解读配织及其与役的关系,即将配织布视作租庸调制度下的庸;而陈国灿、冻国栋则视之为专业性的匠户及其所承担的杂役。大致同时,钱伯泉指出这是建中四年的帖[43]

冻国栋1996年发表《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见》,广泛征引文书和文献,对帖文、兵防健儿冬春衣、配役、掏拓、助屯、小小差科等一系列关问题作了考证和疏解,特别是对孔目官、孔目司、行官的考证,于理解文书的内容极有助益

与此同时,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重点考证了“帖”这一公文形式,并利用出土文书,紧扣这件孔目司帖,考察了龟兹羁縻州府—城—坊(乡村)的统领体系,特别是通过文书,具体勾勒了安西地区的孔目司、安西羁縻州府·镇军的孔目司,这使我们对孔目帖所涉及的孔目司的理解,不再处于泛泛状态,而变得深入和具体,从而大大深化了我们对这件帖文书运作的理解。

冻国栋、荒川正晴二氏的文章乃各自完成,彼此未及参考,但研究各有侧重,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抑或所使用的材料,都可谓后来居上。其成果,已远远超出孔目司帖的释读与疏解,而是将此用作材料,来研究相关史事了;特别是荒川的研究,对我们认识安西地区的行政统属等极有帮助。将来的推进,无疑当以二氏的研究为基础。

王珍仁《对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五年孔目司公牍〉的再研究》对前此各家的释读文字作了梳理和比对,贡献是指出了文书后半部分即第7-9行是行官向孔目司作的报告,但其他意见多不可取。陈国灿《关于〈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护府孔目司帖〉释读的几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此文所作的申论和辨析。

孟宪实《安史之乱后四镇管理体制问题——从〈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谈起》是他2017年参加于旅顺博物馆召开的“‘丝绸之路与新疆出土文献’国际学术研讨会”时提交的会议论文,即由这件文书而讨论安史乱后的四镇管理体制。关于四镇管理体制,此处不论;文章认为这件文书的后半部分即第7-9行,是行官向孔目司报告,他们已完成了布置“配织”的工作,这使我们得以正确理解了文书后半部分的实质。

学术史的梳理,与我们对问题的认识是密不可分的。认识不同,对学术史的梳理和判断就会不同。比如,我们认为配职是役,所以我们对与租庸调联系起来的解说,就认为是不对的;我们认为没有织布的匠户,承担织春装布的白俱满是普通百姓,织布与掏拓、助屯等是同一类役,所以我们认为“近”释作“匠”就不可取;文书后半部分,是行官向给孔目官的回复,所以我们认为将此视作“抄”(收据)就是错误的,原来释作“抄”的字应释作“帖”;这个回复,只是说布置了“配职”的工作,因此我们认为提前征收布的理解就不可取。

就中国古代史的研究而言,学术史的梳理和审查,主要侧重于四个方面,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核心的观点和认识,三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四是论证的逻辑。其中,相关材料的收集越广泛、越丰富,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就会越具体、越真切。比如,诸家疏解帖文所涉及的掏拓,所用主要资料都是《西域考古图谱》中的掏拓所文书、检校掏拓使文书和大历九年胡子牒。关于孔目司,冻国栋《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见》侧重文献和金石资料的收集和使用,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所使用的出土文书则异常丰富,使我们得以具体地认识到这件文书出土地的官府孔目司的情形。

就我们的工作而言,只是在前贤考释的基础上,“就文书说文书”,认为文书后半部分的末一句应释作“帖” ,像通行公文书末尾作“牒”“谨牒”一样,是表示文书性质的收尾词——第7-9行是行官给孔目司的回复“帖”,而不是作为收据的“抄”。其次,是认为“匠”字仍应释作“近”,是表示方位的附近、左近之义;与此相关,就是指出“配织”是由普通百姓承担的,跟掏拓、助屯是同一类役,没有所谓的专门负责织布的匠户、也不是匠役。帖文所涉及的织布、掏拓、助屯这类役,不是临时性的杂役,而是日常固定的役目,反映的是边地的税、役制度,不能套用租庸调或两税法来作解说。本文开头所引的解题:“该帖记述了龟兹地区莲花渠村一位名叫白俱满央离的织户以布代替夏天差役的事情,它是现存唐代西州地区实行两税法的唯一物证。”是不准确的。

如果为这件文书拟一“事目”,或许可作:

建中四年(783)孔目司帖白俱满失鸡为配织来年春装布百尺事

 

 

 

2019-2-27草成

 

附记:本文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9(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09121页。后收入孟宪实、王振芬主编《旅顺博物馆藏新疆出土汉文文书研究》(中华书局,2020年,475-486页)时,注释补充了最新面世的两篇相关文章(用“编校按”作了标识)。



[1] 《西域考古图谱》,国华社,1915年。

[2] 《六经堪丛书》本,东方学会排印,1924年。

[3] 王振芬主编《旅顺博物馆概览》,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6页。

[4] 王珍仁《对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五年孔目司公牍〉的再研究》(《敦煌学辑刊》1998年第1辑),认为前后两部分原本是两件,出土后,近人才装裱为一件的(第36页)。陈国灿《关于〈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护府孔目司帖〉释读的几个问题》(初刊1999年)则认为出土时即已粘连在一起,是一件文书(《陈国灿吐鲁番敦煌出土文献史事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589-591页)。我们认同陈国灿的说法,认为该文书原本就是粘连在一起的,是一件文书。关于出土地点及帖中人名的对音等,可参庆昭蓉《第一次大谷探险队在库车地区的活动:从探险队员日记与出土胡汉文书谈起》,王振芬、荣新江主编《丝绸之路与新疆出土文献:旅顺博物馆百年纪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19年,第369435页,特别是第388400页。编校按:最近马俊杰《旅顺博物馆藏西域古文书考察》(朱玉麒主编《西域文史》第13辑,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167177页)又对旅博文书的来源及其与大谷文书的关系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可参看。

[5] 小田義久《大谷探検队将来の庫車出土文書について》(原刊1993年)识作“帖”,《大谷文書の研究》第三章第七节“庫車出土文書”,法藏馆,1996年,第71页。

[6] 陈国灿《唐建中七年西州蒲昌县配造秋布花问题》(《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释作“抄”,认为白俱满家为织造匠户,配织壹百尺了,在他交纳后,由行官赵璧发给他一纸“抄”文(第133页)。

[7] 钱伯泉《〈唐建中伍年孔目司文书〉研究》,《新疆大学学报》213期,1993年,第46页。

[8] 孟宪实《安史之乱后四镇管理体制问题——从〈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谈起》,《丝绸之路与新疆出土文献:旅顺博物馆百年纪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554页。

[9] 《安史之乱后四镇管理体制问题——从〈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谈起》,第556页。

[10] 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古代文化》493月号,1997年),认为“所由”是白俱满失离所在村的“村长”(第151页)。

[11] 《〈唐建中伍年孔目司文书〉研究》,第47-48页。

[12] 陈国灿《唐建中七年西州蒲昌县配造秋布花问题》,第133页;《关于〈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护府孔目司帖〉释读的几个问题》,第589页。

[13] 《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第154156页。

[14] 冻国栋《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见》(初刊1996年),《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95-304页。

[15] 《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第151155页。

[16] 《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第157160页。

[17] 《樊川集》卷一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98页。

[18] 参雷闻《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讨论州帖、县帖时所举文书事目及文书,第98-108页。编校按:郭桂坤《唐代帖式文书的基本性质——以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朱玉麒主编《西域文史》第13辑)特别强调了帖是直接发给个人的通知书(第153166页)。

[19] 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依据文书,认为当地无“县”这一级行政机构,第155页。

[20] 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认为8世纪以前少有类似差派的情况,所以他推测这是安史乱后,内地与西域交通断绝,当地镇守军加强自我供给的情形(第159页)。按,8世纪之前少有类似情况,也许与材料存留的情况有关。

[21] 行官设置非常广泛,地位也并不高,吐鲁番文书曾有长行坊差行官点检草的例子,低级胥吏亦称“官”,详参孙继民《唐西州张无价及其相关文书》(初刊1988年),《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82-286页;冻国栋《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见》,第304-309页。

[22] 出土文书反映出,当地有村、坊,参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及刘安志《库车出土唐安西官府事目考释》(初刊1997年,《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22-323页),但似未见坊正、里正之称,或许其职责正是由行官来承担的。另,作为四镇之一的于阗,也有乡里村坊,荣新江《关于唐宋时期中原文化对于阗影响的几个问题》(《国学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01-422页)全面勾勒了中原文化对于阗的影响,这些影响也一定会在安西安都护府治所所在地的龟兹反映出来;乡里村坊制,见第406-407页。

[23] 荒川正晴《唐代中央アジアにおける帖式文書の性格をめぐって》,土肥義和编《敦煌·吐鲁番出土漢文文書の新研究》,东洋文库,2009年,第271-292页;雷闻《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第89-115页。

[24] 《白居易集校笺》卷六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668页。按,文末署长庆四年(824)三月十日。

[25] 圆珍公验图版、录文及解说,见砺波护《唐代的公验和过所》(原刊1993年),《隋唐佛教文化》(韩升、刘建英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71-189页。

[26] 《元稹集校注》卷三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988页。校注:元和四年(809)作于洛阳。

[27] 类似的文书“简易处理”方式,在其他文书中也有反映,比如唐开元年间西州都督府的诸曹向录事司领纸时,就是直接在本曹之前的牒文下注明了领取的数额,而没有再单独另行写一份收据,详参雷闻《吐鲁番出土〈唐开元十六年西州都督府请纸案卷〉与唐代公文用纸》,樊锦诗、荣新江、林世田主编《敦煌文献·考古·艺术综合研究:纪念向达先生诞辰11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11年,第436页及该页图4和图5

[28] 关于这一点,可参包晓悦《论唐五代“私状”的成立与书信格式之演变》,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21-242页。

[29] 王珍仁、刘广堂《新疆出土的“孔目司”公牍析》,《西域研究》1992年第4期,第86-89页。

[30] 《大谷文書の研究》,第71页、第75-76

[31] 陈国灿《唐建中七年西州蒲昌县配造秋布花问题》,第133页。

[32] 《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见》,第293页。

[33] 《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考》,第158-159页。

[34] 王珍仁《对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五年孔目司公牍〉的再研究》,44页。此句殊难索解。如果配织布为租税,那布帛已经是实物租税了,何以再折算?大概仍是用租庸调制来解释吧。又,作者称“此件文书的内容是对征缴赋役(春装布)这一事从开始到结束的完整记述”(第45页),“征缴赋役”也颇难解。文章对这件公文书所涉及的役、税解说,视白俱满尖(地)黎(离)为一种布的坚持,多令人难解,故不作评述。

[35] 陈国灿《关于〈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护府孔目司帖〉释读的几个问题》,第587页、第593-594页。

[36] 《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见》,第293294页。

[37] 见冻国栋《旅顺博物馆藏〈唐建中伍年孔目司帖〉管见》,第288-289页;参刘安志《唐代安西都护府对龟兹的治理》(题作《从库车出土文书看唐安西都护府府治地的政治、经济生活》初刊于2005年,修订后发表于《历史研究》2006年第1期),《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第303-309页,特别是第308-309页。和田出土的《唐大历三年三月典成铣牒》涉及的“杂差科”“差科”“小小差科”,都是交纳的赋税(有 “今年有小小差科,放至秋熟,依限输纳”语),反映了作为四镇之一的于阗也有同类情形,可作参照,详见张广达、荣新江《〈唐大历三年三月典成铣牒〉跋》(初刊1988年),《于阗史丛考》(增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6-117页,特别是第111-112页。

[38] 孟宪实《安史之乱后四镇管理体制问题——从〈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谈起》:“因为织布需要原料,而不管使用棉还是麻,都应该是大量的,应该有一定的时令性,且当是政府统一供应。”(第555页)按,从庸调布的交纳来看,直接交纳的就是布。此帖如反映的不是匠户(我们认为不是匠户,而是普通百姓),那就不太可能由官府提供原料,而是应该像庸调布一样,要自备原料,织成布交纳。刘安志《唐代安西都护府对龟兹的治理》称,掏拓、助屯,都可以折税交纳,因此认为“白俱满失鸡以配织春装布而免除‘掏拓、助屯及小小差科’,实际就是一种折纳”(第308页)。按,织布、掏拓、助屯是同一类役,要么织布,要么掏拓或助屯,或者是承担所谓其他小小差科,是在几种役中选某一种来承担;这种选项,不是折纳。

[39] 《唐代安西都护府对龟兹的治理》,307页。按,和田出土的汉文文书所反映的安西四镇之一的于阗的情形,或有助于我们对龟兹赋税情况的认识,见张广达、荣新江《圣彼得堡藏和田出土汉文文书考释》(初刊2002年),《于阗史丛考》(修订本),第267-288页。

[40] 参钱伯泉《〈唐建中伍年孔目司文书〉研究》,第44页;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書〉攷》,第151页及注20

[41] 陈国灿《唐建中七年西州蒲昌县配造秋布花问题》认为是同一家的两个人(第133页),《关于〈唐建中五年安西大都护府孔目司帖〉释读的几个问题》更明确其为兄弟关系(第588-589页)。孟宪实《安史之乱后四镇管理体制问题——从〈建中四年孔目司帖〉谈起》依据庆昭蓉对这两个名字的音义复原,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这一纺织任务,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第556页)。

[42] 《大谷文書の研究》,第7082页。

[43] 《〈唐建中伍年孔目司文书〉研究》,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