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的兵制与边防
孟彦弘
唐前期的兵制一直是个非常吸引人注意的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取得许多成果,特别是滨口重国[1]、唐长孺[2]、谷霁光[3]、菊池英夫[4]、张国刚[5]、孙继民[6]等先生的研究更多精辟之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唐前期兵制变化作一系统的勾勒,并对其变化的原因作些探究,以求教于通识。
一唐初的兵制
隋末李渊在太原起兵以后,建立大将军府,仿春秋诸侯三军之制,命李建成为左领大都督,领左三统军;李世民为右领大都督,领右三统军;李元吉统中军,留守太原[7]。进入关中后,东征西讨,军队不断扩充[8],军队的组织体制也随之变化[9]。在平定直接威胁关中的陇右薛氏,关中形势基本稳定后,武德二年(619)七月,李唐对军队进行了初步整顿。攻下长安时,即以太原的元从义军三万人设置了禁军[10],此时又将元从义军以外的关中军队分作两部分,一小部分归秦王府统领[11],绝大部分则分作十二军,驻屯于关中的十二道[12]。十二军的军事组织和编制采用了府兵制的组织形式,军下设骠骑、车骑府以统兵[13]。
这时的十二军是否即已兵民合一呢?《新书·兵志》记载军下有坊,坊主有检查户口、劝课农桑之责[14],《通典》、《会要》亦载各军将有督察耕战之事[15]。谷霁光先生认为这是“军事初定后又使一部分军队转入耕战兼顾,并逐渐地著,粗具府兵之雏形” [16]。但是,《置十二军诏》说得很清楚:“今虽关塞宁谧,荒裔肃清,伊洛犹芜,江湖尚梗。役军未息,戎马载驰,武备之方,尤宜精练。所以备因部校,序其统属。”[17]《会要》、《通典》也说,高祖以天下未定,举关中之众以定四方,乃置十二军。武德六年,天下初定,罢十二军。八年,因突厥寇掠,复置十二军。可见,武德二年的初置、八年的复置十二军,都是军事形势紧张的结果,是为了便于大规模的用兵,而不是由军事形势缓和所致。相反,武德六年取消十二军,乃是由于刘黑闼被平定,全国形势已基本稳定之故。这种情况足以说明作为关中主力部队的十二军不可能是兵民合一的预备兵制。十二军分屯十二道,也不是军队之地著,充其量不过是属屯防区性质,一旦战事需要,则予以调防。比如,按十二军驻屯规定,泾州道是天纪军,宜州道是天节军,但罗艺在任天节军将时,便率本军镇守泾州[18]。据《通鑑》所载,罗艺是武德六年二月入朝,八年五月复置十二军,六月丙子出屯华亭县。该县原属安定郡(泾州),义宁二年(618)虽分置陇州,但此地一定属天纪军屯辖区。贞观元年(627)正月辛丑罗艺据泾州反[19]。他率兵屯驻此地长达一年半,这也可以佐证武德八年恢复的十二军并非兵民合一的预备兵,因为这一兵制不利于长期屯防。况且,如果武德二年设置的十二军就是兵民合一之制,那还有什么必要在武德六年形势基本稳定后取消它呢?!而事实上,贞观以后所实行的兵制正是兵民合一之制。
如果此时的十二军是职业兵,为何还设有坊主以检查户口、劝课农桑呢?谷霁光先生认为驻屯部队中包括有军户[20],唐长孺先生也认为这一情况说明“此十二军者正西魏北周十二大将军之遗意也” [21]。但西魏北周的府兵前后也有变化,虽然北魏初年在其部落制影响下的军士具有的特殊地位到北魏后期已一落千丈,但经过魏末的镇兵起事,他们又成为拥有特殊社会地位的军人集团,并拥有依附民户。经过整顿,在大统十六年(550)以后,府兵体系得以确立,其兵民分籍则是沿自魏晋以来的士家制度[22],——这既可以养兵,又可保护其既得利益。但在与东魏、北齐的长年征战中,府兵伤亡惨重,不得不在北周武帝时大事扩充,一般百姓亦须入伍,且在部队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大[23],这些新入伍的士兵不再拥有依附民户,此后的兵民分籍的目的更明确地体现在通过世袭为兵而保证兵源。隋文帝在兵民合籍的诏书中所说的“魏末丧乱,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完堵,地罕包桑”[24],指的就是军队扩充、不再有依附民户之后的情况,说明已不能再检查户口、劝课农桑了,而军人自己在当时也根本不可能有馀暇兼顾耕作。[25] 所以,坊主劝课农桑之事仅存在于北周武帝未大规模扩充军队之前的几十年中。至于在隋末各地起事时,兵民合籍实施已近三十年,李渊父子的军队也大多是“诸起义以相属与降群盗” [26],他们既不可能有依附户,军士本人又都处在戎马倥偬之际而根本无暇耕种。所以关于十二军下坊主“劝课农桑”、“督察耕战”不过是后人照抄前代的官样文章或理想之制,正如《宋刑统》中有均田制的规定一样,不足为据[27]。
上述是关中的军制[28]。在其它地区,对那些降附者,则就地安置,割州县以宠禄之;[29]在边要之地则设总管府以统数州之兵,武德七年改名为都督府。[30]这是屯驻部队。在打仗时,则设立元帅、行台尚书省、行军总管以指挥军队。[31]
十二军下辖骠骑、车骑府,[32]这些军府及十二军与十二卫的关系怎样呢?有关的史籍中没有对武德年间的这一制度作详细的记载,只有在一些墓志所涉及的官衔上透露出一些情况。《乙速孤墓志》称“父晟,皇朝上开府右武侯右廿府左车骑将军,转骠骑将军” [33],《罗君副墓志》称他在唐初曾“授左勋卫四府中郎将,又转右卫右翊卫一府中郎将”,[34]《李楚才墓志》称他“义宁二年授车骑将军,累加开府。武德五年迁右卫二十四府右车骑将军,仍于邛州镇守……六年转仲山府左列”。[35]从这三方墓志可以看出,第一,军府以数字表示,与后来以地名表示者不同;第二,武德六年取消十二军后,才以地名表示军府,但李楚才的官衔虽是仲山府左列[36],镇守地却在邛州。仲山府在关内道,邛州则远在剑南,从墓志下文称“南州旧俗淫”以及武德七年用兵等事来看,其镇守地确在巴蜀。可见其镇守地与官衔所系完全是两回事。此前之某府某卫也同样仅是官衔而已,并不表示军府与中央诸卫存在着事实上的统属关系。十二军的军将也大多带有诸卫将军的官衔,同样也不是表示它统属于诸卫。换言之,军府统于十二军,十二军直属于中央。诸卫将军以及军府的骠骑、车骑将军或中郎将不过是其官衔。
进一步整顿兵制,以府隶卫、兵民合一则是在贞观初。武德年间,关中的部队与关中以外的部队在统属上并不一致,后者大多属权置,所谓“隋末丧乱,豪杰并起,拥众据地,自相雄长。唐兴,相帅来归,上皇(案:指高祖)为之割置州县以宠禄之”,便是指的这种情况[37];有鉴于此,贞观元年二月,下令并省州县,取消了许多这样的州县;对其所属之兵众虽未明言,但不久(当年四月)中央即“发诸道简点使”到各地拣点府兵。[38] 可知在并省州县的同时,也对其所统兵众进行了彻底改编,其具体办法就是将他们纳入府兵统领的系统中。在这次整顿中,还将兵制恢复成了隋代亦民亦兵之制。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将军府归于中央十二卫、军人由职业兵变为亦兵亦民之预备兵,是在贞观元年二月至四月的这次整顿中完成的。目前所见到的最早的以地名府而隶于诸卫的材料也是在贞观二年。《许洛仁碑》云:“贞观二年除右卫原城府统军。”[39]《李汪墓志》称:“贞观二年授右武卫九嵕府别将。”[40]这两个实例都是在兵制调整后的第二年,且是目前所见最早的以地名府而隶于诸卫的情况,可见绝非偶然。贞观十年,又将统军、别将改为折冲都尉、果毅都尉,军府统名为折冲府[41]。经过贞观初年的整顿,全国兵制统一成为亦兵亦民、隶于诸卫的预备兵制,其常备兵则是中央的宿卫军和镇戍防人。宿卫军是由部分折冲府轮番派来的府兵组成,约有七、八万人;[42] 防人则是驻守于边要之地的军事力量,并以驻屯人数的多少不等而有镇、戍之别,[43]共有七万多人,由府兵和百姓充,但可能优先拣点府兵。[44]此外,在战时要临时以府兵制的组织体制组建行军,战事结束即予解散。府兵是行军中的中坚力量,但在数量上却以召募的百姓(即兵募)为多,[45] 这从《文苑英华》所收《露布》中即可看出。[46] 折冲府由中央诸卫统辖,上番宿卫之府兵也由诸卫统领;战时行军则由中央临时命人以行军总管、大总管、元帅等名义统领;[47]镇戍即由都督府统领。都督府由总管府变化而来,武德元年,以“天下未定,凡边要之州皆置总管府以统数州之兵”,[48] 具有军区的性质。在贞观初,唐太宗整顿兵制时,虽然将各地武装力量归入了府兵系列,但边要之地客观上又需要防守,于是将由总管府改称的都督府也进行了调整。其所统之众由军队改为防人,按规定,防人是负担军事任务的“役”而不是“兵”,[49] 但它起的是常备兵的作用,所以我们认为防人是府兵系统之外的军事系统。镇戍并非每州都有,每一镇戍的防人又都有限,这就要求加以相对的集中,都督府就是在此情况下被保留了下来。所谓都督府统州,便是指统领所属州的镇戍,即《新书·百官志》所称“都督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禀,总判府事”。[50]当然也有个别镇戍属州统领,《唐律疏议》诸监临官司条疏议曰:“其有府及镇戍隶州者,亦为统属之限。”[51] 可知折冲府、镇戍隶属于州乃是特例,通例则是折冲府隶属于诸卫,镇戍隶属于都督府。但为什么《旧书·职官志》、《大唐六典》将都督府、州的职掌一并叙述,表示其间并无不同呢?我以为在撰成《大唐六典》的开元末年(738),防人的作用已逐渐为镇兵和团结兵所取代,都督府和州的区别已不明瞭,《旧书·职官志》取材于《大唐六典》,故亦如此。而《新书》多方综合,故可辨析其异。另外,唐初的两件史实也可证明都督府不同于州。第一,贞观元年二月合并州县,调整行政区划时,如二者无实质不同,则必会合二为一;其二,从都督府的分布来看,边疆地区一概置府,并大抵两层环绕,内地军事重地亦置之,[52]且与《新书·地理志》所载之镇戍分布大体吻合,说明它不同于州而具有军事意义。
总之,武德年间的府兵是职业兵,太宗贞观元年整顿兵制后才变为预备兵。在亦兵亦民的府兵制状态下,唐之常备兵共有十四、五万,其中一半宿卫京师,一半驻屯于边要之地。
李唐在统一中原后,对周边进行了一系列的征服战争。在这个过程中,贞观十四年灭高昌后设置的安西都护府是唐廷设置的第一个都护府。据《旧书·职官志三》都护府条,“都护之职,掌抚慰诸蕃,辑宁外寇,觇候奸谲,征讨携贰”[53],可知它是为控制诸蕃而设立的。但是,在此之前的贞观四年,唐破北突厥后并未设置;而在此之后的贞观十八年、廿一年,两次用兵高丽后,也没有设置。这说明都护府并不仅仅是一个抚慰周边少数民族的机构,而且还另有其特别的意义。
灭高昌设立都护府的同时,还设兵千馀镇守其地,且归安西都护府统领。[54]它既是都护府设立的最早记载,又是唐在用兵后留兵镇守的最早的明确记载,二者相合,绝非偶然。这说明在某地设立都护府就意味着在该地设兵镇守。所以,在设都护府后的贞观后期,任都护期限最长的郭孝恪,曾先后两次率兵西征焉耆、龟兹,[55]可见其实力和作用。另外,从此后都护府设置的背景及其作用上,也可以证实这一看法。
唐对周边第一次大规模用兵,是贞观四年击溃北突厥,但唐并未在当地设都护府,而仅以其降附部落设羁縻都督府和州。这就使碛北薛延陀在失去突厥的威胁后,并没有受到取而
代之的唐廷的压力,从而得到了一个发展的机会。不久,便恃其强盛,屡扰唐境,并在贞观十九年乘太宗亲征高丽之机大肆南下,而唐却是“边境阙备”[56]。其实在太宗东征时,对薛延陀就不无顾虑,虽然他对以助战为名前来觇视的薛延陀使者说:“语尔可汗,今我父子东征高丽,汝能为寇,宜亟来。”[57]似乎是胸有成竹。事实上,太宗东征时,“使右领军大将军执失思力将突厥屯夏州之北以备薛延陀”[58],此外并无其它安排,可知其依仗的主要是突厥部族而非唐兵。而在此之前,面对薛延陀的屡屡侵扰,太宗谓侍臣曰:“薛延陀屈强,今御之有二策,苟非发兵殄灭之,则与之婚姻以抚之。”[59]可见破北突厥后并未在当地设兵镇守。幸好太宗其时已退兵高丽,途中急忙派人发近边各州兵镇守要地才起到威摄作用。[60]所以,在第二年就出兵彻底击溃了薛延陀,原为其所控制之回纥、拔野古、仆固等部遣使归命。[61]次年正月,唐以其降附诸部置都督府、州,四月,设燕然都护府以统之,并在回纥之南、突厥之北设置邮驿,开通了“参天可汗道”[62]。可以说,燕然都护府的设置是针对此前未设都护、控制不力的状况而借鉴安西都护府的方法所采取的举措,它意味着唐在北方也开始设兵镇守。“参天可汗道”的得以开通也因于此。分析一下唐廷对此次用兵后和贞观四年用兵后的处置所持态度的不同,也可说明此点。
《会要》卷九四“突厥沙陀”条云:
回纥等十一姓各遣使归命,乞置官司。
唐廷在为此事而下的诏书中也说:
其契苾车苾俟斤及铁勒诸姓、回纥胡禄俟利发等,总统百馀万户,散处北漠,远遣使人,委身内属,请同编列,并为郡县。[63]
房玄龄在言及此事时,亦称:“铁勒慕义,请置州县。”[64]诏书与房氏《谏表》中同时都述及突厥破亡之事,而突厥破亡后唐廷即以府、州处之,但诏书和《谏表》都没有强调对突厥的处置而强调了契苾、铁勒诸部此时的请求同编列、置州县之事。所谓的同编列、置州县实即设府、州。同一性质的两件事,在不同的文件中却同时对其中的同一件事给予了较高的重视,这一定有其根据和原因。铁勒、回纥诸部分置府州后数月即设立了燕然都护府,突厥降附后却未置。而都护府的设立就意味着设兵镇守,就意味着对该地的实际控制。这便是对此二事态度不同的原因。
从都护府设置后的客观作用来看,贞观初平北突厥后不置都护府,是由于唐取代它而成为东亚霸主,太宗也应诸蕃酋长之请而称“天可汗”,成为其共主,自以为已可完全控制北边之故。十年后,灭高昌便设都护府留兵镇守,是由于其时西突厥尚未降附,它是唐廷经营西域的巨大障碍,日后经营西域中,安西都护府起了很大作用。[65]贞观十八年、廿一年两次用兵高丽后未置都护府,一则是由于未彻底占其本土,二则是由于高丽并未对唐构成威胁,房玄龄《谏伐高丽表》可以为证。[66]事实上也没有高丽侵扰唐境的记载。这说明不设都护府便意味着未设兵镇守。[67]
也正是鉴于破突厥后未设兵镇守而使薛延陀坐大的教训,在此后——贞观廿二年——奚
、契丹要求内附时,除例行以其部落设羁縻府、州外,还在营州设置了东夷校尉官以统之。[68]次年,改为东夷都护以镇抚松漠、饶乐之地。[69]当时应负边防之责的是边地都督府所统领的防人系统,但平高昌后所设安西都护府统领镇兵已逾千人,日后平高丽设安东都护府,所统镇兵达二万人,[70]武则天时收复四镇,镇兵更达三万之多。[71]而镇戍中之上镇不过五百人,显然不能满足屯防边地所需之兵力,况且防人尚属劳役性质。在此情况下,唐廷就不能不改弦更张,都护府便逐渐取代边地都督府,而成为镇防边地的主要力量。当然,以边地都督府统领羁縻府州的情况仍然存在,[72]如灵州都督府即为一例。[73]但其数量及作用已极有限,有些都督府就明确地被都护府所取代了,如《会要》卷七三安北都护府条所载定襄、云中二都督府的演变情况及安南都护条所载其渊源即可说明。
高宗即位后,又进一步拓展并加强了对边地的控制。在北方,增置了瀚海都护府。龙朔三年(663)将燕然都护府北迁至回纥部所在地,易名为瀚海都护府;原瀚海都护府东迁至云中,易名为云中都护府(后又改称为单于都护府),瀚海统碛北,云中统碛南。[74]在西北,安西都护府在显庆三年(658)征服西突厥后迁至龟兹,并加强了兵力。[75]东向于显庆五年灭百济,总章元年(668)九月平高丽,置安东都护府于平壤,领兵二万镇守其地。[76]
都护府所统镇兵的编制未见明确记载,或许就是称作军、镇、守捉,如安西都护府下辖之安西四镇。所谓“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曰城,曰镇”[77],或即指此。
以在边地全面建立都护府为标志,唐廷完成了它对边防体制第一次的调整。然而不过十年,边防形势的陡然恶化,使这一体制又受到了威胁。其导火线便是崛起于青藏高原的吐蕃,在灭吐谷浑后,直接威胁到了唐朝陇右、剑南之地的安全。在调露元年(679),即唐军大败于吐蕃之后的第二年,突厥阿史德温傅、奉职二部反,立泥孰匐为可汗,“二十四州并叛应之”;永隆元年(680),突厥又迎颉利从兄子阿史那伏念于夏州,欲渡河北走,立之为可汗,“诸部落复响应之”。[78]虽然突厥的这两次旨在摆脱唐廷控制的行动被镇压下去了,然而两年后,即永淳二年(683),阿史那骨咄禄再次反叛,终于成功地摆脱了唐廷的控制,自立为可汗,并开始侵扰唐北方边地。[79]武则天万岁通天年间(696),契丹、奚又相继反唐,与突厥相表里,侵扰唐境。[80]此后唐廷设置于高句丽本土的安东都护也被迫撤回辽东。[81]这一系列事变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影响:突厥复兴是在吐蕃兴起并威胁唐廷的背景下取得成功的;奚、契丹的叛唐又是在突厥已复兴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标志着东亚形势的一次根本转变,李唐作为诸蕃共主的时代结束了!面对这一形势,李唐不得不再一次对边防之制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便起始于对付吐蕃。
吐蕃在尽并吐谷浑之地、攻陷安西四镇后,唐廷曾派行军攻讨,但却大败而归。仪凤二年(677)八月,又命刘仁轨以“洮河道行军镇守大使”[82]的身份经营吐蕃。“行军”是临时组建的征伐部队,“镇守”则是表明与行军相反的屯防性质。从仁轨所带官衔中可以看出,他所统领的部队是临时组建的行军,[83]却担负着屯防的任务。所以张文瓘在上奏中说“比为吐蕃犯边,兵屯于境”[84],径以屯防目之。次年,在与吐蕃相争败绩后,唐廷专门讨论了对付吐蕃的“绥御之策”[85],鉴于吐蕃势力颇盛,加之自然条件的限制,唐处于“近讨则徒损兵威,深入则未穷巢穴”的两难处境[86]。为此,唐廷决定采取屯兵防守的防御战略。这标志着唐廷对外战略由攻到守的根本转变。于是,命黑齿常之以“河源军使”[87]的身份率兵镇御。其官衔中已不再有“行军”字样。
《邺侯家传》对刘仁轨率兵屯防于吐蕃之境给予了很高的重视,称“时出征,多不逾时,远不经岁而能克捷,高宗始以刘仁轨为洮河镇守使,以图吐蕃,于是始屯军于境而师老厌战矣”[88]。事实上,刘仁轨在洮河并非为屯防,而是为了准备攻打吐蕃,所以唐廷曾两次大规模募兵,[89] 并在次年双方发生了一场大的决战。再者,都护府所统之兵已是“屯兵于境”的性质,如设安西都护府,留兵千馀镇守,设安东都护留兵二万镇守。特别是后者,所留镇兵主要就是从征行军中留下来的[90]。所以,无论是屯军一事的性质,还是屯军中士兵的来源,“屯军于境”绝不始于刘仁轨。但《邺侯家传》的这一看法虽不无偏颇之处,却自有其根据在。上已述及,都护府已几乎取代边地都督府而成为统领屯防部队的重要机构,然而此时面对吐蕃的侵扰,无论是刘仁轨率行军镇守以图吐蕃,还是中央已决定采取防御战略并命黑齿常之镇守,都没有按惯例设都护府以统镇兵,而是以“军使”的名义统率镇守,并直属于中央。这就意味着在原来的都护府的边防体系之外又另设专门的军队以负防边之责,这也就是《邺侯家传》对刘仁轨“屯军于境”一事格外重视,并以之为兵制改变的一个标志的原因。[91] 正由于此,《旧书》才会在《吐蕃传》中叙至天宝末年时,插入了一段看似与上下文并无因果关系的关于边防体系变化的综述:
于是岁调山东丁男为戍卒,缯帛为军资,有屯田以资糗粮,牧使以娩羊马。大军万人,小军千人,烽戍逻卒,万里相继,以却于强敌。陇右鄯州为节度,河西凉州为节度,安西、北庭亦置节度;关内则于灵州置朔方节度;又有受降城、单于都护府为藩卫。[92]
它表明作者认为日后新的边防体系——节度使体系,直接渊源于迫于吐蕃威胁而在边地以“军”为独立的单位直属于中央的体制。[93] 由于边地形势的变化,原有的边防兵力不足以担负边防的任务,所以都督府所统领的、具有劳役性质的防人被都护府所统领的镇兵所取代,而且其兵力越来越大。都护府是个军政合一的实体,它所统领的镇兵主要不是用于征讨,而是唐廷对边地部族实行羁縻控制的武力基础。吐蕃兴起以后,边防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都护府所统镇兵又不足以应付边事了,于是又设立单纯的军事机构,专司军事,专职防守,更有效地发挥军队的职能。并随着军事形势的要求,不断增置,进而逐渐形成了彼此配合的军区,即节度使防区。其编制除“军”之外,还有城、镇、守捉,都护府也逐渐纳入了这一统领系统中。这一边防体系在天宝初年最后得以确立。[94]
这里有两点加以说明。第一,唐前期的边防体系经历了三个阶段、两次调整,即都督→都护→节度使。这一变化一方面是着眼于其在边防上所起的实际作用而言的,另一方面,其变化又需要一个过程,后一体系起主要边防作用时,也不排除前一机构仍然存在,并发挥一定的作用,虽然它所起到的只是补充作用而已。例如,都护府普遍设立后,灵州都督府仍起作用;设立“军”以防边后,安西、北庭二都护仍发挥着作用。但最终纳入到了新的节度使体系中。第二,行军为镇军取代有一个过程。在都督府、都护府以及设立镇军的初期,其作用偏重于“守”,若有重大军事任务,仍需中央下令组建行军来完成。
在以都督府为主要镇防机构的时代,防人由府兵和百姓充任。平高昌设立第一个都护府时,所遣千馀镇兵,据魏徵所言“遣办衣资,离别亲戚”,和褚遂良所称“去者资装,自须营办,既费刍粟,倾其机杼”,可知派去镇守者多为府兵。[95] 显庆五年,“苏定方既平百济,留郎将刘仁轨于百济府城镇守”。[96] 次年,百济起兵反唐。龙朔三年(663)九月再平之,“孙仁师与刘仁愿振旅而还,诏留仁轨勒兵镇守。”[97] 麟德元年(664)十月,刘仁愿代替仁轨镇守时说:“吾前还海西,大遭谗谤,云吾多留兵众,谋据海东,几不免祸。”[98]可知显庆五年第一次平百济后所留镇兵不会太少。况且唐平百济是为了进一步经略高丽,仁轨在镇守百济期间上表朝廷时说:“陛下再兴兵马,平定百济,留兵镇守,经略高丽。”[99]而总章元年(668)十月平高丽,置安东都护府时,“命薛仁贵检校安东都护,总兵二万以镇抚之” [100]。因此,镇守百济、经营高丽之兵也不会比这少。
这些镇兵中,主要是“行军”征讨结束后留下来的一部分征行兵。我们前已述及,在作为预备兵的府兵制状态下,征行时既要调集府兵,又要召募百姓;而在数量上,后者更多。具体而言,平百济的第二年,即龙朔元年正月,“募河南北、淮南六十七州兵,得四万四
千馀人,诣平壤、镂方行营”[101]。可知派去经营高丽的军队正是以兵募为主的。刘仁轨在率兵镇守百济期间曾上表朝廷,为其所统士兵争取破百济后的官勋,[102]表中通篇谈到的仅仅是募兵,这更可证明此时镇兵中已主要是募兵了。刘仁轨在其所上表中,以与兵募问答的方式谈到了兵募情况在显庆五年前后的巨大变化。为什么这种变化会如此具体、确切地定在显庆五年呢?第一,当时出现了镇兵年限延长的情况,这一点在下文详述;第二,虽然都护府统领镇兵的边防体系已普遍建立,但所统镇兵都没有灭百济后所留镇的兵力多,朝廷见留镇的兵力如此之多,便不再兑现战前的承诺。刘仁轨上表即以此为背景,魏元忠的上疏也是以此为分界。[103] 所以朝臣对统领镇兵的大将刘仁愿颇多猜疑,认为他留镇如此多的兵力是要“谋据海东”,而这种对统兵镇将的猜忌在唐初尚是首次。因此,显庆五年平百济、留兵镇守一事具有转折点的性质:就其兵力而言,它是留镇兵力最多的一次;就留镇士兵身份而言,不再是以府兵为主,而是以募兵为主,可以说,它是以募兵作为镇防兵主力的开始。此后,麟德元年,于昆明之弄栋州置姚州都督府,遣去镇守者乃兵募;[104]仪凤二、三年屯军对付吐蕃时,也是以募兵为主。[105]
镇兵的屯防时限未见明确记载,但防人上防的期限,照规定是一年,[106] 镇兵的期限很可能就参照了这一规定,所以在第一次留兵镇守于高昌时,便是“岁遣千馀人,远事屯戍”[107]。麟德元年置姚州都督,也是“每年差兵募五百人镇守”[108]。开元二年十月的《罢亲征吐蕃诏》中还是说,“比来缘边镇军,每年更代”[109]。《旧书·职官志二》中说,“凡诸军镇使、副使已上,皆四年一替,总管已下,二年一替,押官随兵交替”[110],都可证明在制度上至迟在开元初都是以一年为期的。但事实上却有延长镇兵年限的作法,刘仁轨在率兵镇守百济期间所上表中已有“问见在兵募:‘旧留镇三年,[111]尚得支济’”[112]云云,说明到这时已出现将镇兵留至三年的情况,但兵募按规定仍作镇守一年的准备,可见其时正处在一年期限被破坏的时期。虽然延期几成惯例,但毕竟是违反制度的,直至开元五年中央明确对镇守期限进行了调整。是年正月,颁布《量减镇兵年限诏》云:“碛西诸镇,……其镇兵宜以四年为限。……其诸军镇兵,近日递加年限者,各依旧以三年、二年为限,仍并不得延留。其情愿留镇者,即稍加赐物。”[113]将镇兵延期之惯例制度化、合法化,规定碛西诸镇镇兵四年一易,其它地方的镇兵则以二年或三年为限。
但镇兵中虽以兵募为主,毕竟留镇时也会有府兵,随着镇兵屯防年限的延长,便出现了镇兵中府兵与募兵待遇不同的问题。府兵具有身份性,可不负担国家的租庸调杂徭等义务,但却要自备资装,[114]这就要保证府兵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农作,倘若要延长其从役时间,则要以免其数次宿卫或上番作为补偿。[115]募兵则是由国家临时召募,政府除供应资装武器外,还要“去给行赐,还给程粮”[116]。根据对百姓劳役过期的免复规定,[117]可以推知征行镇守之募兵也可免其本人从军期间的租庸调杂徭。短时间的征行镇守,府兵与募兵的上述差别尚无大妨,但若长期镇守则不同,因为府兵从役时间过长虽可免番,但至多只可免三番,倘若其镇守时间为一年,则正好可免其下年的上番。[118]这正是规定防人上防为一年,镇兵镇守时间也据此而为一年的原因。[119]换言之,只有屯防一年,府兵与募兵的差别才无大妨。但据上引史
料可知,事实上其镇守一年的规定并未被严格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募兵自然可按其征行镇守之时间从官府领取募值,[120]而府兵超出一年后即无番可免,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对超出一年以上的府兵,政府也要像对募兵那样出资酬之。如是,则镇兵中府兵的募兵化就成为必然。这一过程是伴随着镇兵主力由府兵转变为募兵的完成而完成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仍有按期放还的镇兵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派去充当镇兵的府兵便不必募兵化。至于宿卫府兵的募兵化或为募兵取代,则要迟至开元中期,即开元十一年才完成。
镇兵的身份和待遇问题虽然解决了,然而,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镇兵的镇守时间由一年一易逐渐延至二、三年一易,乃至四年一易,但毕竟仍需放还,而后再募取百姓前去镇守,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往来更替,路途遥远;第二,士兵训练不精。随着屯防之地的增多,问题也就越来越严重。这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军队战斗力问题!我们所看到的、出现反映这个问题的材料是中宗及玄宗初年,政府为此在神龙元年(705)和开元二年所采取的措施,是先取侧近人充当镇兵,[121] 并强调对军士进行训练。[122]但是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在开元二年十月所下的诏书中,除继续强调要就近募兵外,还同时采取了一项更为根本的措施,那便是规定了“战兵别简为队伍,专令教练,不得辄有使役”[123]。即在镇兵中挑选一部分人作为战兵,专门训练。[124]开元五年,在名为《量减镇兵年限诏》中,又将镇兵延期的惯例予以制度化和合法化。[125]这实际上是要通过延长镇守年限来进一步解决军队因按期放还而导致的战斗力低下的问题。至此,设立战兵和延长镇守年限成为政府解决军队战斗力问题的两项主要措施。
如果开元二年十月的《罢亲征吐蕃诏》中关于设立战兵的规定还可能具有地域性,即针对的是西北军镇,那么开元八年八月的诏书便可说明此举具有普遍性,而且还突破了在镇兵中挑选战兵的限制,开始从百姓中专门募人充任战兵。此诏称:
不教人战,是谓弃之。宜差使于两京及诸州,且拣取十万人,务求灼然骁勇,不须限以蕃汉,皆放蕃(番?)役差科,唯令围(团?)伍教练……应须集期及有蠲免,所司明为条例,制作优异法奏闻。[126]
我们所以判定此诏是关于从百姓中募取战兵的规定,是因为《册府》在引述此诏后,立刻接着叙述,“仍敕幽州刺史邵宠于幽、易两州,选二万灼然骁勇者,充幽州经略军健儿,不得杂使,租庸资课并放免”。此敕与上引诏书有内在的联系,它实际上是上引诏书的具体实施。这两万“灼然骁勇者”经过训练后,[127]要被派往幽州经略军服役;联系到上举开元二年诏书,可知他们绝不会充当普通镇兵,而是要任镇兵中的战兵。这条史料也是战兵被明确称作“健儿”的最早记载。此外,我们从诏书中所称“应须集期及有蠲免,所司明为条例,别作优异法奏闻”,可知这些专门召募的战兵将会有其特别的待遇。
战兵的镇守期限,直到开元十六年才有了明确规定:“使健儿长镇,何以克堪!可分为五番,年放一番洗沐。”[128] 至此,被称作“健儿”的镇兵中的战兵已长镇不归,成为终身的职业兵,只享受休假式的轮休了。它标志着镇兵中的部分军人(战兵)的职业化的完成。《大唐六典》卷五“天下诸军有健儿”条注称:“旧[129]健儿在军,皆有年限。更来往,颇为劳弊。”就是指此前的健儿在镇守时仍有年限的情况。换言之,在开元十六年以前,战兵虽别简队伍,单独编制,但与非战兵一样,也有一定的镇守时间,尽管在事实上已远远超出。此时战兵以外的其他镇兵仍称兵募,还是年满放还。
这里需对《玉海》卷一三八所引《邺侯家传》的一条材料予以解释。它称:“其戍边者,旧制三年而代。后以劳于途路,乃募能更住三年者,赐物二十段,谓之召募。遂命诸军皆募,谓之健儿。”[130]只要出资募人入伍便是召募,它是区别于征发的一种集兵方式,并不是因更住三年才可名召募。况且,镇兵的延留从未明确规定以三年为一单元,实际情况也并非如此。“健儿”也并非指应募更住三年者。我认为此条材料所反映的是战兵的情况,即在开元十六年以前,战兵镇守时间已超出非战兵的一倍,长达五六年之久。十六年所规定的战兵休假以五年为一周期,即据此而定。镇兵中作为战兵的健儿终身化以后,政府便不断地增募健儿,代替征行人或兵募,这就是所谓的“遂命诸军皆募,谓之健儿”。如开元二十三年正月《藉田赦》中就令募取健儿以代替父母已七十岁以上的征行人。[131]
鉴于战兵的职业化及其在数量和质量上已逐渐成为边地镇军中的主力和中坚,政府便在开元二十五年五月对各地镇兵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令各道节帅确定本道兵力,“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任边军者”[132]充当镇兵。即将镇兵中的非战兵也按战兵的方式予以召募。同时,为避免往来劳弊,又采取了给田地屋宅、家口听至军州等措施。[133]这使他们在职业化的同时又地著化了。第二年正月的《亲祀东郊德音》中,有就此事所发表的声明:
别遣召募,以实边军,锡其厚赏,便令长住。今诸军所召,人数尚足,在于中夏,自可罢兵。……自今已后,诸军兵健,并宜停遣,其见镇兵,并一切放还。[134]
说明从制度上,镇兵已完全都变成了终身的职业兵,即镇兵全部职业化了!另据本年七月的
《册太子赦》:“至如碛西行人,途路遥远,往复劳弊,颇异诸军。其中愿长往(住?)者,已别有处分。讫年镇向满,应令放还,未到之间,稍宜优假,其家内诸色差科并宜放免。”[135]可知那些愿意长驻边军、已成为终身镇兵者,自可依开元二十五年五月诏令执行,这便是所谓“已别有处分讫”。而那些不愿长住、理应予以放还者,由于路途遥远,在其它各地召募来的职业兵尚未抵达以代替他们之前,不得不再继续镇守,为此,政府答应免其“家内诸色差科”。可见此项改革虽在开元二十六年正月已正式宣布结束,但事实上因各地情况各异而有延至七月尚未完成者。
这里需要对“健儿”略加考辨。唐长孺、张国刚等先生对唐前期的“健儿”都作过论述。[136] 虽有关材料很少,大体不出唐先生所引述的范围,但对这些材料似可别作解释,此处就略作补充。“健儿”这一名词有个从泛指到专称的变化过程,它是伴随着上述战兵的出现、终身职业兵制的确立而逐渐成为具有特定内容——终身职业兵并有其特别待遇——的专称的。“健儿”在历史上首先是作为泛称出现,形容兵士骁勇。[137]在唐代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出现“健儿”,目前所见到的最早的材料是景龙四年(710)五月的《命吕休璟等北伐制》[138],制文作“骁勇健儿”、“兵募健儿”。此后,开元二年八月《命李延昌等屯兵秦州制》云:“宜取朔方后军兵及前年朝堂应募健儿等总十万人,群牧马四万匹,于秦州成兰渭等州界,逐便屯集教练。”[139]开元三年四月《命薛讷等讨吐蕃敕》称:“其同华等兵及精骑健儿并鞍马等,依三月十五日制,仍令远探,量事续遣。”[140]上述三条诏敕中出现的“健儿”,第一、三条与骑兵有关,第二条与“屯集教练”有关,据此可知,是鉴于“健儿”一词的词义而用它来表示一部分战斗力较强的部队,绝非专指日后的那种终身职业兵。可能正是由于这一点,在开元八年普遍设立战兵时,便将战兵明确地称作了“健儿”[141]。战兵在镇兵中有单独的编制,这使“健儿”一词也因此而具有了相对固定的指示对象——战兵,所以在此后开元十六年八月[142]、开元二十至二十五年间的某一年[143]的两道有关兵制的诏书中,都将兵募与健儿并举,即分别指组成镇兵的非战兵和战兵两部分人,《唐六典》卷五所谓“天下诸军有健儿”[144],指的也是镇兵中的战兵。但由于此后政府逐渐增募战兵,使它成为镇兵的中坚和主力,所以有时也用已相对固定地称呼战兵的名称“健儿”来称呼所有镇兵,如开元廿年十一月二日的《后土赦书》中有“诸军健儿、别敕行人各赐勋一转”[145],将健儿与行人对称,它表示的就是全部镇兵。至开元二十五年,各地镇军都变成终身职业兵后,“健儿”才名副其实地成为镇兵的名称,但毕竟还属惯称。直到大历十二年(777)中书门下的状奏中称:“兵士量险隘召募,谓之健儿,给春冬衣并家口粮。”[146]这才将惯称法律化,正式成为军队的专称,但在制度上却不再具有作为惯称时的“终身性”的内涵了。
另外,仪凤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于关内、河东召募“有膂力雄果者”为猛士。[147]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又在河南北召募猛士。[148]此“猛士”并非日后之“健儿”。参以《通鑑》、《旧书·吐蕃传》上,可知这两次募兵是为了出击吐蕃。三年九月,唐蕃战于青海之上,可知此次募兵是为征行。[149] 另据《旧书·高宗纪下》仪凤二年十二月乙卯条,“敕关内、河东诸州召募勇敢,以讨吐蕃”[150],直以“勇敢”目之。《旧书·吐蕃传上》载三年正月还发剑南、山南兵募,[151]更可证所谓“猛士”是指兵募。开元二年八月,玄宗“以河陇之故,命有司大募壮勇士从军”[152],十月三日为亲征吐蕃,又“召募勇夫、壮士、拔萃、逸群者”[153],这两次募兵也为征讨吐蕃,但不久即因薛讷败吐蕃而停止亲征。从八月二十六日宴劳勇士诏中可知,八月召募的一批人要送往陇右训练;十月三日的诏书中说“行回之日简入羽林,自馀之人,取为长从”,可知打算将十月召募的人在征行结束后充任禁军。可见玄宗召募的这些壮勇士、勇夫、壮士、拔萃、逸群不过是兵募的一种称号而已。上述中宗、玄宗的几次以各种名称召募的士兵,其实与从前在征讨时临时募集的行人或兵募并无不同,与日后作为专称的“健儿”无渊源关系。
总之,显庆五年以后,镇兵已基本上都成为募兵,但镇守有一定时限,年满放还,虽然
延留镇兵已成惯例。到开元初年,政府在镇兵中另设战兵,其镇守期限比一般镇兵更长,终
于在开元中期变为长期镇守,只是每隔数年轮休一次,这部分军人被称作“健儿”,是终身的职业兵。此后,政府不断增募这种职业兵,以取代有一定时限的镇兵。到开元末年,完成了这一替代的过程。由于他们是终身的职业兵,其待遇就与有一定时限的镇兵不同,但在开元二十五年以前,除轮休的规定外,未见其它明确规定。开元二十五年彻底改革兵制时,规定:“每年加常例给赐,兼给永年优复。其家口情愿同去者,听至军州,各给田地屋宅,务加优恤。”[154] 但仍不知其具体的优恤内容。到大历十二年才明确规定“给春冬衣并家口粮”[155],即国家需负担其家属的口粮了。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镇兵逐渐成了长驻的终身兵,但因战争不断,征行也一直未断。此外,还常常在新的地方设兵镇守,所以“行人”、“征行人”以及“兵募”也还是经常出现,如天宝三载(744)十二月《亲祭九宫坛大赦天下敕》称:“诸军行人,远为边捍,修短之分,虽有定期,从役而终,良深轸念”,“自今已后,应差行人,家无兼丁,不在取限。”[156]八载《册尊号敕》称:“征镇之役,其来自久,……其百姓有频经征镇者,已后差点之次,不在取限。”[157] 防丁、屯丁之役也未因此而结束,如天宝十载《南郊赦文》称:“京兆府及三辅郡,百役殷繁,自今已后,应差防丁、屯丁,宜令所由支出别郡。”[158]所谓“在于中夏,自可罢兵,既无金革之声,足保农桑之业”,不过是官方的愿望,并非实际情况,但这与兵制本身便无关了。
府兵具有身份性,一经拣点,终身为兵,除自备资装外,终身不必再负担国家的租庸调杂徭等义务,其任务主要有三项:宿卫京师、征行、镇守边要之地。但随着镇兵主力由府兵而变为募兵、镇兵中府兵的募兵化以及前此已经完成的都督府作用的降低,其镇守的任务已不重要,乃至于无形中消失。随着边地镇兵的增加,边地的军事任务主要由镇兵来完成,特别是在开元八至十六年间,镇兵中战兵的出现及其终身化,解决了“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缘路疲人,以卒与敌”的问题和士兵训练不精的问题,军队战斗力得到很大提高,这就意味着征行已成为镇守的补充,退居于次要地位。这样,府兵的任务便仅馀宿卫一项了。但并非所有府兵都要番上宿卫,它仅限于关内、河东、河南等地的府兵,[159]这就出现一种矛盾:府兵要超期服役,则会募兵化;若按规定服役,则其作用及任务已大为降低和减少,且颇具地域性。而府兵又是种身份,即使不服役,也不必负担国家的其它义务,这就等于国家白白地复除了一部分人理应承担的租赋杂徭。鉴于此,政府在对边兵进行调整已具雏形时,对府兵制本身也开始了调整。
先天二年(713)正月下诏称:
往者计户充军,使二十一入募,六十出军,多惮劬劳,咸欲避匿,不有厘革,将何致理。应令天下卫士取年二十五以上者充,十五年即放出,频经征镇者十年放出。自今〔已〕后,羽林飞骑并于卫士中简补。[160]
一方面,将府兵的年限减到十至十五年,换言之,其它时间就与普通百姓一样,如不服役,则需要承担租赋徭役;另一方面,又令北衙禁军要先在府兵中简补,这就是要尽量扩大府兵的服役人数。开元六年又将折冲府的府兵由三年一拣点延至六年一拣点,进一步减少在籍府兵。[161]开元八年二月壬子敕称:“以役莫重于军府,一为卫士,六十乃免,宜促其岁限,使百姓更迭为之。”[162]再次强调要缩短府兵的身份年限。到开元十一年,在张说的建议下,将宿卫京师的府兵也募兵化,即所谓“募士宿卫”[163],这标志着政府对府兵制的彻底放弃。
旧史将府兵的废弃,大多归因于府兵逃散、宿卫不给,而这又由府兵负担过重所致,如《通典》云:“初置,以成丁而入,六十出役,其家不免征徭,遂渐逃散,年月渐久,逃死者不补。”[164]《会要》称:“河北之地,人逐渐逃散,年月渐久,逃死者不补,三辅渐寡弱,宿卫之数不给。”[165]近人也有据此而立论者。但府兵负担最重是在边地大规模屯兵之前,而在这一阶段并未见到政府针对制度本身作出过反应,相反,据谷霁光先生研究,开元初年的折冲府多达633个,人数至68万之众,[166]虽然作者称此数为崩溃时之数目,但633府、68万之众毕竟是事实,这说明府兵在高宗、武后时因役重而逃亡略尽的看法靠不住。情况果真如此严重,也不会拖延至开元初年才有各种针对府兵的举措,而这些举措又都与维护府兵制相左。况且,负担过重可以采取措施减轻其负担,而不是废弃此制度。事实上,政府也采取过这样的措施,如规定父子兄弟为卫士者不并遣之;若祖父母、父母老疫无兼丁,免其征行及番上。[167]如《册府》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所载开元十二年九月、十三年正月、十六年三月各条,[168]《诏令集》卷六八开元十一年的《南郊赦文》[169]、卷七九的《北都巡狩制》[170],《文苑英华》卷四二四开元十三年的《东封赦》[171]、卷四六二开元二十三年的《藉田赦》[172]等,都涉及到对征行人的优恤。如果通过种种措施仍不能使此制度得以维持,那么就是这种制度本身存在着问题。另外,对府兵制的改革,在当时并未遭到强烈反对,反对之声是后人将府兵制度理想化之后发出的。《新书·兵志》可能意识到了这一说法难以说通,于是就说:“自高宗、武后时,天下久不用兵,府兵之法寖坏。番役更代多不以时,卫士稍稍亡匿,至是益耗散,宿卫不能给。”[173]将宿卫不给归于高宗、武后久不用兵,显然不对,因为当时正是边地形势恶化之际。
其实,根据上引史料,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府兵制的崩坏,是在由政府供养的镇兵担负起主要的军事任务之后,作为预备兵的府兵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但它又具有身份性,可终身免除其它义务。于是,政府便开始有意识地减少府兵,其具体方法便是以府兵负担过重为藉口,缩短府兵身份的时间,同时又延长府兵拣点的周期,逃死者亦不予补充。至开元十一年张说建策:“请一切罢之,别召募强壮,令其宿卫。”[174]府兵制就这样消失了!换言之,身份性的府兵是被政府在调整兵制的过程中逐渐主动放弃的。传统观点认为均田制是府兵制实行的基础,均田制一旦破坏,必然会导致府兵制的崩溃。但是,在政府放弃府兵制的开元十一年前后,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可以看出,作为狭乡的西州仍然较好地实施着均田制。换言之,在作为府兵制的基础——均田制还没有破坏到不能维持府兵制时,府兵制便被放弃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唐朝府兵制的破坏,与均田制无关。
虽然都督府所统领的防人为镇兵所取代,边地镇兵也在显庆五年以后基本上已全部成为募兵,但在开元十一年正式废弃府兵制之前,折冲府在军事行动中仍然起着作用,当然其作用与从前已不可同日而语,至多不过是补充,或者仅属地方治安性质而已。西州蒲昌府在开元二年的情况可为例证。[175]
我们从边地形势的变化入手,来考察唐前期兵制变化的过程及其原因,是由军队的主要职能是它的对外职能这一本质决定的。身份性的亦民亦兵的府兵是种预备兵制,只有在战事能够速战速决的背景下才能维持,所以有人用两线作战说、战争胶着说来解释府兵制的破坏。然而这不过是表现的形式,最根本的是这种兵制使军队的主要职能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因为周边民族对中原王朝的臣服是暂时的,更多的是双方的对峙、乃至征战,这就决定了兵民合一的府兵制也必然是暂时的。
唐前期的军人分为三种:(1)预备兵、(2)常备兵(宿卫和屯防)、(3)战时兵(行军)。[176]区区十四、五万常备兵根本不足以应付边事,这使兵制不得不进行变革。唐前期的兵制变化,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第一,在边防体制上,是都督府——都护府——节度使;第二,在集兵方式上,是从征兵到募兵。府兵及防人是征,其它兵员则为募。当然,由于作为国家机器的军队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无论是征还是募,都具有强制性;第三,在士兵身份或职业化方面,是兵民合一的预备兵(府兵)变为不完全的职业兵(兵募),再变为完全的职业兵(健儿)。如果仅从其中的某一个方面出发来概括唐前期的兵制演变,无疑都是偏颇的。但上述变化都是围绕着“军队职业化”这一中心展开的;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军队的职业化又是通过士兵的终身化来实现的。
前人曾对唐前期的兵制变化作过概括。[177]在实行兵民合一以后,所谓“府兵制”的内涵大致有四端:(一)是征兵制,(二)是兵民合一的预备兵制,(三)是表示一种军队的组织和编制方式,(四)遇有战事,它无力独自完成军事任务,需要以别种方式组建军队与之配合。经过上述一系列的变化而建立起来的新的兵制,也具有相应的四项内容,(一)是募兵制,(二)是职业兵,(三)表示一种新的军队组织和编制形式,(四)当时的军队(健儿)已是承担军事任务的主力,并存的如团结兵等则是民兵性质。具有此四项内容的新兵制,我们称之为“节度使兵制”。在界定明确后,将唐前期的兵制变化概括为“由府兵制变为节度使兵制”才可能更为清晰。
唐代处在古代中国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时期,兵制的变化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转变。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兵制,从总体上看,具有力役和私兵的性质,为此,兵制的职业化和国家化便是兵制变化的趋向。唐前期的兵制变化,实际上就是对秦汉以来兵制演变的最后完成,这一过程所以持续如此之久,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密不可分,它使兵制的演变颇多反覆,从统兵将领的官称——都督、总管、节度使——的变迁上可以窥见一斑。它们在开始使用时都是动词,表示对军队临时性的指挥、统辖,然而当逐渐持续并固定化、乃至军队也开始职业化时,它们又会逐渐职官化,并进而文官化。在这种情况下,便用新的名称来表示对军队的统领。于是,都督文官化后出现了总管;总管渐至固定化后,便以行军总管表示对军队的统领;以屯军取代征行,又用节度来表示对军队的统领,到宋代,节度使又渐趋文官化了。军队演变的反覆也很明显。汉初的材官是力役,武帝后募兵,使军队职业化了,但到东汉末、三国时期,军队的私兵色彩甚浓;曹魏、西晋又使军队国家化,但东晋则又有私兵化的倾向。北魏由游牧民族建立,由平时为民、战时为兵,逐渐变为国家的职业兵,然而经过魏末大乱后,建立的由“六(柱国)家共备”的府兵制以及其后士兵改从军将之姓的规定,都昭示出军队的私兵色彩;北周武帝时,逐渐国家化,然而隋朝一统后,却实行兵民合一之制,又使之成为非职业兵。这些在当时的具体、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逆转毕竟不是主流,而从另一方面看,这些逆转也正说明兵制正在不断地向相反的方向演变。——兵制就是在这种反覆中演变的。
军队在唐前期完成其职业化、国家化以后,又出现了与此前迥然不同的新问题。第一,政府面临着怎样控制职业军队的问题。安史之乱、藩镇跋扈乃至割据,宋初有关军队的一系列措施等都是这一问题的反映;中央与地方的行政体制由此前的横向型变成此后的纵向型,也与此密切相关。第二,虽然是正规职业军,但却不能使军队避免武备废弛。宋代禁军为屯驻大兵取代,明朝“军”之废弛而“兵”的作用日巨,清朝经制兵(八旗、绿营)为勇营军所取代,皆非偶然,必有更深层的原因。这或许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军队的职业化方式——士兵的终身化——有某种必然的联系。但不管怎样,此前与此后的军队所出现的问题是截然不同了。
总之,唐代用终身化、地著化的方式最后完成了汉魏以来军队的职业化和国家化的过程,但地著化的弊端很快便显露了出来,那就是为军队的地方化、乃至与中央对抗提供了条件,到宋代这一问题才得以解决。然而,却又因此而出现了新的问题!——军队问题的彻底解决则有待于政治体制的根本变革了。
缩略语表:
《兵募》=菊池英夫《唐代兵募の性格と名稱とについて》,《史淵》第67、68卷合辑,1956年。
《册府》=《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8年影印本。
《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初探二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
《防丁》=唐长孺《敦煌所出郿县判集中所见的唐代防丁》,载其《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
《汇编》=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会要》=《会要》,中华书局,1990年。
《笺正》=《唐书兵志笺正》,科学出版社,1957年。
《旧书》=《旧书》,中华书局,1986年。
《考释》=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
《论集》=张国刚《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
《三论》=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通鉴》=《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86年。
《西州府兵》=唐长孺《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西州府兵》,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
《新书》=《新书》,中华书局,1986年。
《演变》=唐长孺《唐代军事制度之演变》,转载于《中国通史参考资料》第二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
《运用》(上)(下)=菊池英夫《西域出土文書を通じてみたる唐玄宗時代における府兵制の運用》(上)(下),载《東洋學報》第52卷,1969及1970年。
《展开》=菊池英夫《節度使制確立前における“軍”制度の展開》,《東洋學報》第44卷,1961年。
《展开》(续编)=菊池英夫《節度使確立以前における“軍”制度の展開》(續編) ,《東洋學報》第45卷,1962年。
《诏敕目录》=《唐代诏敕目录》,东洋文库,1981年(1987刊佈)。
《诏令集》=《唐大诏令集》,商务印书馆,1959年。
《资料》=《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武汉大学出版社。
(原刊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245-276页)
[1]《府兵制度より新兵制へ》,载其《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上卷,東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3-83页。
[2] 参其《笺正》、《演变》、《三论》第三编第三章、《防丁》、《西州府兵》。
[3] 参其《考释》。
[4] 参其《兵募》、《展開》及《續編》、《運用》(上)(下)等。
[5] 参其《论集》所收兵制数文。
[6] 参其《唐代行军制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年。
[7] 《大唐创业起居注》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13页。参《旧书》卷一《高祖纪》,3页;《新书》卷一《高祖纪》,4页;《新书》卷五十《兵志》,1324页;《旧书》卷六四《隐太子建成传》,2414页。《旧书》卷五七《刘文静传附赵文恪传》 “义师之举,授右三统军”(2296页),同上《李思行传》“高祖将举义兵,令赴京城观动静,及还,具论机变,深称旨,授左三统军”(2297页),同上《李高迁传》“及擒高君雅、王威等,高迁有功焉,授右三统军”(2297页),同上《许世绪传》“义兵起,授右一府司马”(2298页)。《旧书》卷五八《长孙顺德传》 “义兵起,拜统军”(2308页),同上《殷峤传》,峤在围攻长安时,“与统军刘弘基率兵六万屯长安故城”(2311页)。这些记载都是实行此制之实例。统军是实际的领兵官。另外,还有马军,如罗君副即任“长枪马军副总管”(《汇编》贞观058号,46页),而未言属何军。
[8] 李渊起兵时,有兵三万,另有突厥援兵五百馀人(《旧书》卷一,3页。《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一,14页;卷二,30页)。围攻长安时,众至二十万(《旧书》卷一,4页。《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二,36页。《新书·兵志》,1324页)。
[9] 《旧书》卷五八《刘弘基传》 “师至河东,弘基以兵千人先济河,进下冯翊,为渭北道大使,得便宜从事,以殷开山为副”(2309-2310页),同上《殷峤传》“太宗为渭北道元帅,引为长史”(2311页)。同书卷一《高祖纪》“义宁二年正月,世子建成为抚宁将军、东讨元帅,太宗为副,总兵七万,徇地东都”(5页)。武德元年八月,世民又以元帅名义西征薛仁杲(7页)。《新书·百官志四下》外官条注“及定京师,置左右元帅、太原道行军元帅、西讨元帅,皆亲王领之”(1308页)即是对上述具体事例的概括。也可见李氏父子刚刚率兵进入关中,其领兵体制已发生了变化。
[10]关于元从禁军,《新书·兵志》系于“已定天下”(1330页)之后,《玉海》卷一三八引《邺侯家传》云“义宁元年,初下京师,为右骁卫将军主之”(江苏古籍、上海书店影印清光绪九年浙江书局本,1990年,5册2571页上),所系时间以《家传》为是。
[11]参《考释》131页。《旧书》卷六八《尉迟敬德传》,武德三年敬德降唐,太宗引为“右一府统军”(2495页),《汇编》贞观058号罗君副“转秦王府左一统军、左四府右车骑将军”(46页),是其实例。
[12]见《诏敕目录》武德二年七月壬申《修武备诏》所列史料, 6页。参《笺正》5-6页。
[13] 《新书·兵志》:“武德初,始置军府,以骠骑、车骑两将军府领之”(5册1324页)。参《笺正》6-7页。
[14] 《新书》卷五十,1325页。
[15] 《通典》卷二八“将军总叙”,中华书局影印十通本,1984年,163页下。《会要》卷七二“京城诸军”条,中华书局,1990年,1291页。
[16] 《考释》129及130页。
[17] 《诏令集》一〇七,552页。参《全唐文》卷一《修武备诏》,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25页;《册府》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武德二年七月壬申条,2册1489页上。所谓“关塞宁谧,荒裔肃清”并非实录,而是讳言唐尚称臣于突厥一事。参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992页;陈寅恪《寒柳堂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97-108页。
[18] 《旧书》卷五六《罗艺传》,2279页。
[19] 《通鑑》一九〇武德六年二月,5965页;卷一九一武德八年六月,5995页;卷一九二贞观元年正月,6032页。
[20] 《考释》130页。
[21] 《笺正》8-9页。
[22] 参唐长孺《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78年,30-36页;《魏周府兵制度辨疑》,同上书,258-266页“府兵组织系统之建立”一节。
[23] 参《考释》66-68页。
[24] 《通鑑》卷一七七开皇十年五月,5529页。参《北史》卷一一《隋本纪上》,中华书局,1983年,416页;《隋书》卷二《高祖纪下》,中华书局,1982年,34-35页。
[25] 参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六《兵制》,香港中华书局,1976年,124-134页。
[26] 《新书》卷五十《兵志》,1324页。
[27] 《宋刑统》卷一二“卖口分及永业田”条及一三“占盗侵夺公私田”条,中华书局,1984年,200-203页。另参同书所附刘承幹《宋重详定刑统校勘记》一文,513-550页。
[28] 除元从禁军、十二军以外,秦王、齐王二府也统领有军队。《旧书》卷四二《职官志》一(1810页)、《通鑑》卷一八九武德四年十月庚戌条(5937页)均有记载。《考释》也有叙述(131页)。《汇编》贞观058号《罗君副墓志》便是一实例(46页)。但均属王府卫士性质,数量有限。
[29] 《通鑑》卷一九二贞观元年正月, 6033页。《旧书》卷三八《地理志一》,1384页。
[30] 《通鑑》卷一八五武德元年六月, 5795页;《新书》卷四九下,1315页;《通典》卷二二“行台省”条,134页下、卷三二“都督”条,185页下;《会要》卷六八“都督府”条,1192页、卷六九“都督刺史已下杂录”条,1212页。《旧书》卷一《高祖纪》武德元年六月“诸州总管加号使持节”,7页。另《通鑑》胡注将总管改为都督府系于武德四年十月,5937页;卷一九〇武德七年二月戊午有“改大总管为大都督”(5977页),似乎总管与大总管的改称不在同时。
[31]《通鑑》卷一八九,武德四年七月“是时,诸道有事则置行台尚书省,无事则罢之”,5926页。《通典》卷三二“都督”条“复有行军大总管者,盖有征伐则置于所征之道,以督军事”,185-186页。关于元帅见注〔9〕。
[32] 参《笺正》6页。
[33] 《金石萃编》卷六一,中国书店影印扫叶山房本,1985年,4叶。志文在叙述其父历官后,又叙述他自己“以义宁之始,乃奉见于泾阳”云云,可知其父历官亦在唐初。
[34] 《汇编》贞观058号,46页。据《旧书》卷四二《职官志一》,武德七年曾将亲卫、勋卫骠骑、车骑将军改为中郎将(1784页),故知此历官在武德时。
[35] 《文苑英华》卷九二九《原州百泉县令李君神道碑》,中华书局,1982年,4889页上。
[36] 劳经原以为“列疑当作别,又下脱将字”,见氏著《唐折冲府考》二,载《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1991年,7607页上。
[37] 《通鑑》卷一九二贞观元年正月,6033页。
[38] 同上。
[39] 《金石萃编》五四,1叶。
[40] 《汇编》龙朔027号,355页。
[41] 《新书》卷五十《兵志》,1325页;《通典》二九“折冲府”,169页下;《会要》七二“府兵”条,1298页。
[42] 岑仲勉《隋唐史·唐史》第二十二节,中华书局,1982年,226页。张国刚认为有一部分折冲府属地方州辖,不必到中央上番,见其《唐代府兵渊源与番役》,载《论集》,12-24页。
[43] “防人”是当时的法定名称,专指到镇、戍服役者,见《唐律疏议》第235、237、239、458各条,中华书局,1983年。《新书》卷四九下《百官志四下》载有镇、戍等级、数目及防人数量(1320页)。《通典》一七二《州郡典二·序目》载镇、戍数目(912页上),与《新书》所载不合,或前后数目有所变化。
[44] 参《西州府兵》第三节,64-96页。充当防人的百姓称作防丁,参《防丁》一文,399-410页。唐长孺认为防人中有兵募(407页)。张国刚在其《唐代防丁制度考述》(载《论集》,78和84页)也认为防丁不限于镇戍,军镇中也有。但均未作深论,故此处认为“防丁”也是专称。
[45] 兵募是其通称,也称作征人、募兵、募人等。参《兵募》、唐耕耦《唐代前期的兵募》(刊《历史研究》1981年4期)、张国刚《关于唐代兵募制度的几个问题》(载《论集》29-53页)。虽然兵募有较强的强制性,但毕竟是政府出资,其强制性是作为国家机器的核心力量——军队的本质决定的,特别是在战时。就集兵的方式而言,它与健儿并无区别。作为募兵制十分典型的宋代,也存在着强制募集的情况,参王曾瑜《宋代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207-210页。
[46] 参《展開》(續編)。
[47] 参孙继民《唐代的行军统帅》,刊《资料》第11期,1991年,206-215页。
[48] 《通鑑》卷一八五武德元年六月,5795页。
[49] 参注〔44〕。
[50] 《新书》卷四九下“外官·都督府”条, 1315页。
[51] 《唐律疏议》二二第318条,403-404页。
[52] 严耕望《括地志序略都督府管州考》,载《严耕望史学论文选》,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178页。
[53] 《旧书》卷四四, 1922页。
[54] 参《贞观政要》卷九“安边”第三十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278页(此条承吴玉贵先生告知)。《会要》卷九五“高昌”,1702-1704页。
[55] 《旧书》卷八三《郭孝恪传》,2274页。参吴玉贵《唐代安西都护府史略》及附录二《安西都护年表》,刊《中亚学刊》第2辑,中华书局,1987年,76-135页。
[56] 《会要》卷九六“薛延陀”,1727页。
[57] 《通鑑》卷一九八贞观十九年八月, 6227页。《会要》卷九六“薛延陀”,1727页。
[58] 《通鑑》卷一九八贞观十九年二月, 6232页。
[59] 《会要》卷九四“沙陀突厥”,1696页。《通鑑》卷一九六贞观十六年十月,6179-6180页。
[60] 参《通鑑》卷一九八贞观十九年十二月, 6232-6233页。
[61] 《通鑑》卷一九八,贞观二十年六月、七月、八月条,6236-6239页。《会要》卷九四“沙陀突厥”条系于贞观二十一年,1696-1697页。此从《通鑑》。
[62] 《会要》卷七三“安北都护府”条,1314页。参《通鑑》卷一九八贞观二十一年正月、四月,6244页、6246页。
[63] 《诏令集》卷七九《破契苾幸灵州诏》,450页。参《全唐文》卷八, 96页下;《册府》卷十二《帝王部·告功》,134页下;《会要》卷九四“沙陀突厥”条,1697页;《通鑑》卷一九八贞观二十年八月, 6239页。
[64] 《会要》卷九五“高句丽”,1706页;《旧书》卷六六《房玄龄传》,2464页;《全唐文》卷一三七《谏伐高丽表》,1383页下。
[65]参注〔55〕。
[66]参注〔64〕。
[67] 至于菊池英夫所举在此之前所设军、镇的问题,参下注〔93〕。
[68] 《册府》卷九七七《外臣部·降附》,11480页下,《通鑑》卷一九九贞观二十二年十一月条,6263页。《会要》七三“营州都督府”条有错简。
[69] 《会要》卷七三“营州都督府”条,1320页。
[70] 《旧书》卷八三《薛仁贵传》,2782页。
[71] 《旧书》卷一九八《西戎·龟兹国传》,5304页。
[72] 《会要》将边防之都督府、都护府列在七三,而将其它的府尹、都督、刺史列在六八、六九,亦是此意。
[73] 《会要》卷七三“灵州都督府”条,1316页。
[74] 参谭其骧《唐北陲二都护府建置沿革与治所迁徙》,载其《长水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263-277页。
[75]参注〔55〕所引吴玉贵文。
[76] 《会要》卷七三“安东都护府”条,1318页;卷九五“百济·高句丽”条,1709-1710页。《旧书》卷一九九上《东夷·高丽百济传》,5327页、5331页。《通鑑》卷二〇〇显庆五年八月条,6321页;龙朔元年三月条,6323页;卷二〇一总章元年十月、十二月条,6356-6357页。
[77] 《新书》卷五十《兵志》,1328页。《笺正》卷二云“按军及守捉,设置稍后,其将领称使”(33页),后于何时,未予明言。《新书·兵志》则在此下详列防区,末云“此自武德至天宝以前边防之制”(1329页),不知天宝前边防之制有个变化过程,此乃第一次调整,即取代镇戍的都护府阶段。此阶段尚无所谓“道”(军防区)。《唐律疏议》卷二八第458条“诸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小注云“镇人亦同”,可知防人与镇人在法律上即为两种人。前者由镇戍统领,属于“役”的性质;后者则由都护府统领,明确为军队性质。
[78] 《旧书》卷一九四上,5166页。参《通鑑》卷二〇二调露元年十月,6392页。后一事《通鑑》系于开耀元年(681)正月(6400页)裴行俭军还后。但行俭军还在永隆元年(680)三月(6394页),或《通鑑》以为其不可能当年即还,故系于次年正月?或别有所据。《会要》卷九四“北突厥”亦系于开耀元年(原文作“七”,乃“元”之误),1691页。《旧书》所载突厥迎阿史那伏念一事为《通鑑》、《会要》所未载,或迎伏念在永隆元年,到次年才称可汗,《通鑑》、《会要》仅载其称可汗之时,故有此出入?
[79] 《旧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上》,5167页;《会要》卷九四“北突厥”条,1691页。
[80] 《旧书》卷一九九下《北狄·契丹传》和《奚传》,5350页、5354页。《新书》卷二一九《北狄·契丹传》和《奚传》,6168页、6174页;《会要》卷九六“契丹”、“奚”,1717、1719页。以上以《新书》所载为最详尽。
[81] 《会要》卷七三“安东都护府”条,1318页。
[82] 《旧书》卷八四《刘仁轨传》,2795页。
[83] 《通鑑》卷二〇二仪凤二年(677)八月命刘仁轨镇洮河军(6384页),《诏敕目录》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求猛士诏》(84页)。《通鑑》仪凤三年正月癸未派人分往河南、北募勇士,而此之前的丙子日,命李敬玄代仁轨,同年九月唐军败绩于青海之上( 6384-6385页),可见唐廷这两次募兵都是为了攻打吐蕃。《旧书》卷一九六上关于此事之记载恐有错简(5223页末3行)。
[84] 《旧书》卷八五《张文瓘传》,2815-2816页。
[85] 《旧书》卷一九六上《吐蕃传》,5224页。《册府》卷九九一《外臣部·备御》四仪凤三年条(11643页)所记尤详。王小甫《唐吐蕃大食政治关係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45页。
[86] 同注〔85〕所引郭正一言。
[87] 《旧书》卷一九六上《吐蕃传》,5224页。《旧书》卷一〇九《黑齿常之传》,3295页。
[88] 《玉海》卷一三八兵制所引,2570页上。
[89] 见注〔83〕。
[90]详见下节。
[91] 参《演变》,97页。唐先生指出此条材料“亦即军区制度始创之日也,诚可谓知言”,但未予详论。
[92] 《旧书》卷一九六,5236页。
[93] 《展開》一文曾举出墨离军、玉门军、赤水军皆置于武德年间。这些军与此处所言之“军”并无直接的渊源关系。第一,其所置时间在贞观全面整顿兵制之前,应属临时性质,故除墨离军外,玉门、赤水二军均无在贞观前期(628-640)仍为“军”的记载。至于都护府设置之后又出现,则是受统于都护府。第二,墨离军的记载或在此时期,但从所列的三条史料看,此军(大)使皆为沙陀部族首领担任,其性质与设兵镇守之“军”的性质不同。
[94] 参《通鑑》卷二一五天宝元年正月, 6847-6851页;《旧书》卷三入《地理志》一, 1385-1389页;《会要》卷七八“节度使”,1424-1434页。
[95] 《会要》卷九五“高昌”,1702页。参《贞观政要》卷九“安边第三十六”,278页;《全唐文》卷一四九褚遂良《谏戍高昌疏》,1509页。有人以为魏徵、褚遂良所言并不能证明所派去者必为府兵,但我们只要与专讲募兵的刘仁轨所上《陈破百济军事表》(参注〔99〕所引)相对照,便可佐证此处所讲乃府兵。仁轨问兵募为何如此单露时,募兵答道,“发家来日,唯遣作一年资装”,似乎与上引魏、褚二人所言遣办衣资并无不同,但当仁轨勘责兵募衣裳单露、不堪过冬时,便“给大军还日所留衣裳,且得一冬充事”。这些“所留衣裳”绝非自办;倘若系自办,其还军之时,绝不会将衣裳留下。可见兵募所谓“发家来日,唯遣作一年装束”并非指自办,而是“行赐”(参注〔116〕所引)。至于“行赐”为何即可留下,姑可不论,但与上述魏、褚所言自办资装不同。自办资装者必府兵无疑。
[96] 《旧书》卷八四《刘仁轨传》,2790页。《通鑑》卷二〇〇龙朔元年三月,6323页。
[97] 《旧书》卷八四《刘仁轨传》,2792页。《册府》卷四〇五《将帅部·识略四》,4818页上,《通鑑》卷二〇一龙朔三年九月,6338页。
[98] 《通鑑》卷二〇一麟德元年十月,6342页。
[99] 《旧书》卷八四《刘仁轨传》,2793-2794页。参《全唐文》卷一五八刘仁轨《陈破百济军事表》,1622-1623页。再平百济时,仁轨亦曾云:“主上灭高丽,故先诛百济,留兵守之,制其心腹。”(《通鑑》卷二〇〇龙朔二年七月,6329页;《旧书》卷八四《刘仁轨传》,2791页)
[100] 《通鑑》卷二〇一总章元年十月,6357页;《旧书》卷八三《薛仁贵传》,2782页。
[101] 《通鑑》卷二〇〇龙朔元年正月乙卯条,6323页。
[102] 参注〔99〕。
[103] 《册府》卷九九一《外臣部·备御四》,11644页。
[104] 《会要》卷七三“姚州都督府”条,1330页。《旧书》卷九一《张柬之传》,2939页。
[105] 见注〔83〕。另,仪凤三年正月丙子还“命益州大都督府长史李孝逸、巂州都督拓王奉等发剑南、山南兵募以防御之”。则更明确地说屯防者乃兵募(《旧书》卷一九六《吐蕃传上》,5223页。系年据《通鑑》卷二〇二, 6384页。二书所载为同一事,《旧书》有错简,《通鑑》则以“兵”易“兵募”)。仪凤三年九月朝廷讨论对付吐蕃之政策时,郭正一云:“臣望少发兵募,且遣备边,明立烽候,勿令侵掠。”(《册府·外臣部·备御四》,11643页上)
[106] 《唐律疏议》卷十六第239条引“遣番代违限”条引“军防令”云:“防人番代,皆十月一日交代。”312页。
[107] 见注〔54〕、〔64〕所引褚遂良语。同引魏徵语作“数年一易,往来更替,”或是谏者为加强语气而渲染此事,或实际情况已有突破规定者。参《三论》417页。
[108] 见注〔104〕。
[109] 《册府》卷一二四《帝王部·征讨》,1490页上;同书卷一四二《帝王部·弭兵》,1724页上;《全唐文》卷二六《练兵诏》(302页下)、卷三四《罢亲征吐蕃敕》(375页)。此数诏内容略同,疑为同一诏书的不同节文。
[110] 《旧书》卷四三,1835页。《唐六典》(广池学园事业部发行,1973年,122页上)卷五作“总管已上,六年一替”有误,《旧书》所载是。据《通鑑》卷二〇一麟德元年十月载刘仁愿将兵渡海以代仁轨所带旧镇之兵时,仁轨言:“今收获未毕,而军吏与士卒一时代去,军将又归。夷人新服,众心未安,必将生变。不如且留镇兵,渐令收获,办具资粮,节级遣还。军将且留镇抚,未可还也。”(6341-6342页)。可证《旧书》、《六典》所载军将与士兵镇守时限确不相同,军将较士兵为长。所谓“随兵交替”之时限,从上下文意可知为一年。
[111] 原文作“五”,误,乃“三”。因为直至开元五年,才明令碛西镇兵以路远为由延至四年,其它有关镇兵年限的记载中亦多是二三年(见下文)。参以表中上下文意,“发家之日,唯遣办一年装束。自从离家,已经二年”,如镇守五年为是,则作一年之装束与五年之规定相差亦过悬殊。只可理解为当时已有留镇三年之事实,但法令规定仍为一年,故士兵作一年装束,但在镇守地已历二年,衣资已尽,故无力按当时几成之惯例支济至三年。
[112] 见注〔99〕。另《旧书》句读有误,原文作:臣又问:“见在兵募,旧留镇五年”,应改作:臣又问见在兵募:“旧留镇五年,……”。
[113] 《诏令集》卷一〇七《镇兵以四年为限诏》,533页;《册府》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系于是年五月,1628页上;《全唐文》卷二七《量减镇兵年限诏》,310页。
[114]参《考释》,192-197页;孙继民《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唐代府兵装备》,《初探二编》,104-142页。后文尤可补文献之不足。另外,府兵之免复仅止一身而不及其家,《会要》卷七二“府兵”条“初置以成丁而入,六十出役,其家不免征徭”,1298页;《玉海》卷一三八引《邺侯家传》“免其身租庸调”,2569页下;《通典》卷二九“折冲府”略同,169页下;《通鑑》卷二一二开元十年九月条,6753页。
[115] 参《考释》,169页。
[116] 《册府》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引开元十四年六月诏,1629页上。参《兵募》第二节Ⅳ;《论集》39-44页。
[117] 《会要》八三“租税上”:“凡丁岁役二旬……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下册1813页)
[118] 参《考释》,169页。
[119] 唐初防人和镇兵均以府兵为主,显庆五年以后镇兵才以兵募为主,故此前所规定的镇守时间要以府兵的情况为标准。
[120] 参注〔113〕所引。
[121] 《诏令集》卷二《中宗即位赦》,7页;参《文苑英华》卷四六三《兴复神龙开创制》,2364页下。
[122] 《册府》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2册1489页下,参《全唐文》卷二六《宴劳勇士诏》,301-302页。此二事参《三论》,420-421页。
[123] 《册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1490页上,参《全唐文》卷二六《练兵诏》,302-303 页。
[124] 《通典》卷一四八引《李靖兵法》,行军中已别有战兵,776页中。参孙继民《跋〈唐垂拱四年(公元688年)队佐张玄泰牒为通当队队陪事〉》,载《初探二编》,463-479页。
[125] 见注〔113〕。
[126] 《册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1490页。参《会要》卷二六讲武,503-504页;《全唐文》卷二八《命两京及诸州简兵诏》,318页。
[127] 如颁布此敕时,他们已正式从军服役,则不必再说“租庸资课并放免”,因为一经应募为兵,则此待遇即应当享受。所以重复强调,说明这批人被募集后,尚在训练中,并不属正式从军。
[128] 《册府》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1629页下。参《全唐文》卷三十《放诸军兵募更番洗沐诏》,336页下。
[129] 指相对于开元二十五年。但并非指开元二十五年以前,而是开元十六年以前。
[130] 《玉海》卷一三八,2570页下。
[131] 《文苑英华》卷四六二,2355-2356页;《全唐文》卷二八七,2918页。
[132] 《册府》卷一二四《帝王部·修武备》,1491页上;《全唐文》卷三一,345页下。《大唐六典》卷五有“其家口情愿同去者,听至军州”一句,119页。
[133] 同上。
[134] 《诏令集》卷七三,408页;《册府》卷一三五《帝王部·愍征役》,1630页上。文中“兵健”和“见镇兵”是泛指镇兵中的非战兵。
[135] 《诏令集》卷二九,104页。
[136] 参《三论》,420-425页;《论集》,55页。
[137] 参《论集》所引《能改斋漫录》、《三国志》、《旧书》等材料,56页。
[138] 《文苑英华》卷四五九,2335页;《诏令集》卷一三〇,705页。
[139] 《全唐文》卷二一,244页上。参《册府》卷九九二,11650页上,“健儿”作“捷儿”。
[140] 《全唐文》卷二六,304页;《册府》卷一一九,1428页下。
[141] 参注〔126〕所引史料。
[142] 同上。
[143] 《册府》卷一三五,1629页。原作“二年”,《册府》乃编年逐次排列,前条为十六年,后条为二十六年正月。《诏敕目录》系于二十年(189页),唐长孺先生系于二十二年(《三论》423页),均未知何据。
[144] 《大唐六典》卷五,119页。
[145] 《文苑英华》卷四二四,2151页下;《曲江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512页。
[146] 《会要》卷七八“诸使杂录上”,1439页。
[147] 《册府》卷九九一,11643页上;《诏令集》卷一〇二《求猛士诏》,520页。
[148] 《册府》卷一二四,1489页下;《会要》卷七八“诸使杂录上”,1437页。
[149] 参注〔83〕。
[150] 《旧书》卷五,103页。
[151] 参注〔105〕。
[152] 参注〔122〕。
[153] 《册府》卷一一八,1407页下。参《全唐文》卷三四《召募兵勇敕》,374页下。
[154] 《大唐六典》卷五,119页。参注〔132〕。
[155] 见注〔146〕。
[156] 《诏令集》卷七四,417页;《文苑英华》卷四二五,2152页。
[157] 《诏令集》卷九,54页。
[158] 《诏令集》卷六八,381页。
[159] 《论集》,12-24页。
[160] 《会要》卷七二“京城诸军”,1292页;卷七八“诸使杂录上”,1438页。参《册府》卷一二四,1489页;《全唐文》卷一九《简补羽林飞骑诰》,226页上。
[161] 《新书》卷五十《兵志》,1326页。《会要》卷七二“府兵”条作“每年一拣点”,从前后变化的轨迹来看,恐误,1298页。
[162] 《通鑑》卷二一二,6740页。
[163] 《新书》卷五十《兵志》,1326页;《旧书》卷九七《张说传》,3053页。《册府》卷一二四,1490页下;《会要》卷七二“府兵”条,1298页;《通鑑》卷二一二开元十一年十一月,6757页,都记载了在京兆、蒲、同、华州简兵的诏书,虽未明言是募人宿卫,但实即一事。
[164] 《通典》卷二九“折冲府”条杜佑自注,169页下。
[165] 《会要》卷七二“府兵”条,1298页。
[166] 《考释》,142—152页。
[167] 《大唐六典》卷五,119页;《旧书》卷四三,1834页。
[168] 《册府》卷一三五,1628—1629页。
[169] 《诏令集》卷六八,380页。
[170] 《诏令集》卷七九,453页。
[171] 《文苑英华》卷四二四,2149页。
[172] 《文苑英华》卷四六二,2355—2356页。
[173] 《新书》卷五十,1326页。
[174] 《旧书》卷九七《张说传》,3053页。参注〔163〕。
[175] 参《運用》(上)(下)。日比野丈夫《唐代蒲昌府文書の研究》,刊《東方學報》第33册,《新獲の唐代蒲昌府文書について》,刊《東方學報》第45册。《西州府兵》,86-92页。
[176] 參《展開》(續編)第二节“唐前期の諸兵種”, 张国刚《唐代兵制研究》(南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1988年)“前言”中有唐代兵员构成表。上述分类与此处略异。
[177]参注〔1及赵吕甫《唐代初期的屯防军制》,刊《文史哲》195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