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州縣公廨及營修諸問題
牛來穎
(《唐研究》第十四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345-364頁)
按《吳郡志》卷六《官宇》,地方州縣的“官宇”,包括“今州宅、官廨、學舍、倉庾、亭館之類”。從今天流傳下來的地方志來看,大體也圍繞以上這些方面展開,記錄州縣地方建制和面貌。作爲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州縣廨舍,在有限的材料中相對多一些,另外,也是基於對整理研究的《天聖營繕令》相關令條的釋解及分析,所以將成爲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
一、州縣廨署規模及格局
明代《撫州府志》卷七《公署》一府治記載:“本府治在子城內,唐刺史危全諷中和五年乙巳歲(885)所徙,時廨宇草創。大順元年庚戌(890),三扃三廳、大寢小寢始備。天祐元年甲子(904),復開拓基址重新之。”[1]
關於危全諷其人,《新唐書》卷九《僖宗紀》和卷一九〇《鍾傳傳》有所記載,據《鍾傳傳》記載,鍾傳“中和二年,逐江西觀察使髙茂卿,遂有洪州。撫民危全諷間傳之去,竊州以叛,使弟仔昌據信州。”鍾傳進圍撫州,危全諷謝罪聽命,將女嫁與鍾傳之子匡時。天祐三年鍾傳卒,“匡時自立爲節度觀察留後。次子匡範爲江州刺史,怨兄立,挈州附淮南,因言兄結汴人圖揚州。楊渥使秦裴攻匡時,圍洪州” [2],匡時兵敗被執廣陵,危全諷一支後爲楊氏所並。《新五代史》卷四一《雜傳·鍾傳傳》繫於梁開平時,“開平三年(909),全諷等起兵江西,謀復鍾氏故地。全諷爲楊隆演將周本所敗,江西遂入於吳”[3]。
另一處是《新唐書》卷一八八《楊行密傳》關於昭宗朝危全諷與楊行密部將馬珣撫州交戰的記載,時“馬珣收散卒三百,自黃州間道趨分寧,絶山谷,襲撫州。鏐將危全諷列四壁,皆萬人。珣謂諸將曰:‘爲諸君擊中壁,食其榖以歸。’乃夜擊之,全諷走。明日,珣高會,廣旗幟,伐鼓循山而下,連營潰。”[4]
再有《九州志》亦爲其立傳。《撫州府志》刊錄了由危全諷所作的《設廳記》(《江西通志》名爲“重修撫州公署記”)和《州衙宅堂記》,非常寶貴,今分別移錄於下。
《設廳記》載:
當州昔爲臨汝郡,城在此城之北,古堞猶存。寶應中(762-763)太守王公圓以不便於民,卜遷於此,然所立郡宅,未葉地形,昃倚城西,低臨水際,頗更年代,莫議遷移。洎幹符初,寰海沸騰,兵寇焚爇,畧無遺堵,靡認餘基。中和乙巳歲,全諷奉詔拜官本郡,傷淩夷之累政,歎榛棘以經時,且召伯臨人,憩息只依於棠樹,而謝公爲郡,余閑尚築於經臺,得不革故從新,去彼取此,旣獲其形勝,又葉此夷隆。凡廨署之中,而公廳在首,此際雖建立,猶是權宜,每視事之時,或延賓之際,常因目擊,但蓄心期,未辦増修,二十年矣。今則聚力於三農之隙,求材於千仞之林,獲楠梓而皆良,招郢匠而畢集,是用拓開基址,髙建棟梁,恢張而雅稱參衙,壯觀而無餘法則,盤勝槩而咸歸,萬象鎭嚴城而更益三威,立事立言,必垂名於不朽,乃積乃業,冀貽美於將來。豈爲耳目之娯,而勤土木之事者哉。唐天祐元年歲次甲子,七月甲子朔,十三日丙子,光祿大夫檢校司徒守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國錢塘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危全諷記。[[5]]
《州衙宅堂記》稱:
當州刺史宅,自唐乾符中(874-879)因諸道亂離,有巨寇黃巢□柳彥璋等奔突焚燒,略無遺堵。爾後封疆敝擾,城邑荒涼。洎中和五年春三月,全諷蒞郡之始,制置之初,以其宅偏倚西隅而甚欹側,乃易其舊址,遷此新基。高而且平,雅當正位。於是芟去榛棘,草創公署。此際多以舊木權宜置之,於今十有四年,卒就摧朽。今則躬親指畫,再□基場,□□重堂,傍豎廚庫,西廊東院,周回一百餘間,才涉數旬,功扁俱畢,雖虹梁□□,不獲飭焉,而鈴閣郡齋,□□壯觀,建□□續,益稱□城。□敘其由,故記於壁。乾寧五年太歲戊午(898)七月己巳朔二十□日己丑,金紫光祿大夫檢校尚書左仆射撫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國危全諷字上諫記。[[6]]
以上文字大致記錄了在危全諷主持之下對撫州州廨的營建,包括設廳和宅堂[[7]]。《江西通志》將《設廳記》作《公署記》。唐代州府廨舍也稱“公署”,正廳設廳亦稱“衙廳”[[8]]。廨署之規制,從功能上說,可分作“廳”與“寢”,所謂“君子朝以聽政,夜以安身,此官寺之所由設也”[9]。以上兩篇恰好包括了這兩部分內容。
按《吳郡圖經續記》卷上《州宅》下:
蓋古之諸侯有三門,外曰臯門,中曰應門,內曰路門。因其門以爲三朝,朝之後有三寢……今之子城门,古之所謂臯門也。今之戟門,古之所謂應門也。今之便廳門,古之所謂路門也。今之大廳,古之外朝也。今之宅堂,古之路寢也。蘇爲東南大州,地望優重,府廷宜有以稱。自唐乾寧元年刺史成及建大廳,更五代,至於聖朝嘉祐間(1056-1063年),年祀寖遠,棟宇既敝,紫微王公君玉乃新作是廳,選材鳩工,閎敞甲諸郡。
從撫州州廨的規模來看,“三扃三廳”說明是一般規格的,即面闊三間,這是指它的主體建築而言,非謂其他輔助建築,這也是當時非常普遍的格局。根據《五臺山圖》判斷的唐鎮州衙署的主體建築即“城中央繪單簷歇山頂、面闊進深各三間”[[10]]。而一般認爲,“壁畫中所畫建築物,比例大多忠實”[[11]]。宋代亦如此。傅熹年曾經利用王希孟《千里江山圖》中的建築畫來研究北宋建築時也多有此類[[12]]。另外,上文中廳堂以外,有廚庫、西廊東院,總計周回一百餘間。
唐代州府廨舍的規模和格局留下的文字資料十分有限。穆宗長慶中(821-824)樊宗師爲絳州刺史時作《絳守居園池記》,可惜文辭僻澀不可盡解。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七月孫沖奉詔爲絳州通判,又作《絳守居園池記序》,述樊之所記僅有亭有塘有堤有原,其意在園池景致,而無官廳廨署。關於唐代州縣官廨可資借助的有唐諸司廳壁記,但是多數於建築細節、格局無涉。《唐語林》卷八《補遺》記載:“朝廷百司諸廳皆有壁記,敘官秩創置及遷授始末。原其作意,蓋欲著前政履歴,而發將來健羡焉。故為記之體,貴其說事詳雅,不為茍飾,而近時作記,多措浮詞,褒美人才,抑揚功閥,殊失記事之本意。韋氏《兩京記》云:‘郎官盛寫壁記,以紀當廳前後遷除出入,浸以成俗。’然則壁記之起,當自國朝已來,始自臺省,遂流郡邑耳。”[[13]]而保存至今的衙署如河北保定直隸總督署、山西霍州州署、山西絳州州署、河南南陽府署以及河南內鄉縣衙等與唐代也相去甚遠,幾無蹤迹可循。相比之下,宋代以降諸地方志中的沿革記錄,遂成爲可資參考的重要資料。
具體而形象的首先是方志中最爲直觀的地圖,如《平城碑》留下的蘇州城衙署平面圖。一如梁思成《中國建築史》所述:“(一)衙署平面:平江府圖中部之平江府治,爲關於我國古代官署建築不可多得之史料(第105 圖)。府治之外,周以城垣,稱曰子城,唐時已有,非創於宋。其南門偏東,西門偏北,而無東門北門,非我國之傳統對稱式樣。城內建築雖因府門偏東,故不能採取對稱方式,然其主要廳堂仍以府門爲中軸,其全部可分爲六區:(甲)府門中軸線上各層設廳及小堂,並兩翼廊屋,爲府治主體。(乙)其北宅堂,爲郡守住宅。(丙)更北後園,有池亭之勝。(丁)設廳及小堂之東爲掌戶籍、賦稅、倉庫及州院庶務諸戶廳府院。(戊)西側南部爲處理民刑政務之各廳司。(己)西側北段則爲軍旅駐屯訓練及製造軍器之所。其全體範圍之廣,包容之衆,非明清官署所能睹也。”從整體上描繪出蘇州衙署的佈局和功能。據成一農針對35種方志的統計,在地方建制城市之中,衙署作爲城市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出現率很高,在宋代地圖中高達100%,在明代地圖中占98%[[14]]。這些都彌補了正史記載的缺失和不足。
(宋)史能之纂修《咸淳毗陵志》(《宋元方志叢刊》3)卷五《官寺》一州治記載:
州治在內子城,唐末郡屬淮南,楊氏權刺史唐彥隨經始於景福元年(892)建譙樓、儀門、正廳、西廳、廊廡、堂宇、甲仗軍資等庫餘六百楹。至南唐郡歸我朝因舊增葺。
常州州治建築六百楹,合一百五十間,與撫州治規模大體相當[[15]]。具體來說,各個建築的相關位置是:譙樓在內子城南,上書“常州”二字。其後爲儀門,列戟十二,左右有便門,門外有東西屋各十餘楹。正廳即設廳,東西兩廡各十餘楹。客位在西廡,入轅門而南爲吏舍。西廳即便廳,位於正廳之西。甲仗庫在設廳東廡,軍資庫總十七楹,在譙門內東偏[[16]]。這些都是在唐代所建的基礎上的,相對位置應該大體保存著唐代原有的格局。由此可以大致瞭解唐代州治建制的規模。除此之外,宋代在其中又增置了許多,除了堂、亭以外,諸庫更不在少數,圍繞著軍資庫就設置了大軍庫、常平庫、江防庫、糴本庫、牙兌庫、都倉錢庫、折帛庫、夏稅庫、贓物庫(附設在軍資庫)、架閣庫、雜物庫、公使庫、酒庫、錢庫、帳設庫、銀器庫等。遺憾的是,《咸淳毗陵志》中《常州府治官吏公廨圖》僅表現了知府、通判諸公廨的相對位置,其他均省略不記。
(宋)陳公亮修、劉文富纂《淳熙嚴州圖經》(《宋元方志叢刊》5)《子城圖》中,記錄了自北至南位於中軸線上的州府衙格局,其州衙位居“子城內正北”,其南依次爲建德府和遂安軍。州衙內有甲仗庫、公使庫、架閣庫。另據《景定嚴州續志》有設廳外,還有坐嘯、黃堂、秀歧(正堂)、思範堂,與瀟灑樓並居中軸位置,旁有燕堂、高風堂、千峰榭、讀書堂等,均與《子城圖》相合。
又(宋)沈作賓修、施宿等纂《嘉泰會稽志》(《宋元方志叢刊》7)卷一《府廨》,儀門正對着設廳,設廳之後是蓬萊閣,設廳之東爲便廳,便廳後爲使宅,諸堂如清白堂、賢牧堂,諸庫如架閣庫、甲仗庫、公使錢庫、公使酒庫、軍資庫等。儀門兩廊爲吏舍,另有府僉廳等。
另據(宋)趙不悔修、羅願纂《新安志》(《宋元方志叢刊》8)卷一《官府》,州衙在子城西北,正南爲設廳,設廳右爲小廳,防守庫、甲仗庫分別在東、西廂之樓,其南爲儀門,軍資庫、公使庫、酒庫分列左右。
從宋代州治廨署格局來看,基本功能和基本設施相差無幾[[17]]。現由此回溯唐代亦能比照參佐,知其仿佛。
1. 戟門(儀門)
《資治通鑑》卷二三〇德宗興元元年(784)胡注:“節鎭外門列戟故謂之戟門。”按照《唐會要》卷三二《輿服》下,自廟社、宮殿門至府州各得於正門列戟,其數有差。與譙樓並具牌額。《容齋隨筆》續筆卷一四《州縣牌額》:“州縣牌額率係於吉凶,以故不敢輕爲改易。”
2.設廳、便廳
除了前述危全諷所作的《設廳記》,也有《沈下賢集校注》卷五《華州新葺設廳記》所謂:“明日,解冗宇一構於正寢西南隅,壍其外數步,土基之,飾故材以輳用。垢者磨其淄,弱者承其輕,決流於其所,以便塗者。補棟續楹,不涉旬而功就。沼沚之媚,隨而比矣。”[[18]]敦煌文書所反映的歸義軍府衙以大廳爲正廳,文書有“大廳設使客付設司檉刺拾束”的記載[[19]]。便廳位於設廳旁,據皇祐六年蔣堂所述,唐蘇州刺史營建大廳之後,一百六十餘年中,繼任者接迹不絕,“凡受署訖,即臨便閣”,“其於廳事,或旬日不一至。以至年祀寖遠,棟將橈焉”[[20]]。呂溫在《道州刺史廳(壁)後記》中記錄了所修構者除了“堂室、廊廡、倉廩、廄庫”,“仍建小廳於後,便其視事”[[21]]。便廳亦爲視事之所。在不同的州治所,設廳、大廳、小廳、便廳設置有差。
3.吏舍
據《太平廣記》卷三〇八《崔龜從》記載,崔龜從在長慶三年(823)以大理評事從事河中府,一天在睡夢中走入一所官署,其中見到的就有吏舍,稱“及其庭,望見室內有人當陽,儀衛甚盛,又一人側坐,容飾略同,皆隆准盱目,搦管視狀。若決事者,因疾趨及階,拜唯而退。行及西廟,視廡下牖間,文簿堆積於大格,若今之吏舍,有吏抱案而出”[[22]]。或如皇甫湜元和八年(813)四月三日記《睦州録事參軍廳壁記》“入州門東六曹之聮事所在”,即儀門與正廳之間爲諸官吏廨舍。
4. 甲仗庫
《舊唐書》卷三七《五行志》記載,元和四年,鎮州甲仗庫一十三間災。又同書卷一四〇《張建封傳附愔傳》:“初,建封卒,判官鄭通誠權知留後事,通誠懼軍士謀亂,適遇浙西兵遷鎮,通誠欲引入州城爲援。事泄,三軍怒,五六千人斫甲仗庫取戈甲,執帶環繞衙城,請愔爲留後,乃殺通誠、楊德宗、大將段伯熊、吉遂、曲澄、張秀等。”[[23]]《南部新書》癸:“李綰,咸通中作越察。於甲仗庫創樓,名曰‘武威’。刻石立文曰序樓文名云:‘名樓以武威,兼義也。余之望又出武威。’”[[24]]
又《資治通鑑》卷二八六後漢天福十二年(947)王晏與壯士數人,“夜踰牙城入府,出庫兵以給衆”[[25]]。從這一條來看,庫兵應該就是甲仗庫中的兵器,而這些人是進入到了牙城的府內,於此甲仗庫的位置就十分明確了。
5.軍資庫
據《南部新書》己:“蜀中傳張儀築成都城,依龜行路築之。李德裕鎮西川,聞龜殼猶在軍資庫,判官于文遇言:‘比常在庫中,元和初,節度使髙崇文命工人截爲腰帶胯具。’”[[26]]另據《玉泉子》,李抱真在潞州,借僧人之力聚財濟軍,“籍所得貨財,輦入軍資庫”。
據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下)軍資錢物的研究,最早出現軍資錢是在永泰元年。加之有馮培紅《唐五代歸義軍軍資庫司初探》[[27]],不再贅述。至宋“一州稅賦民財出納之所獨曰軍資庫者,蓋稅賦本以贍軍,著其實於一州官吏與帑庫者,使知一州以兵為本,咸知所先也”[[28]]。
至於廨圃亭軒、池台樓閣,唐宋皆然。白居易作江州司馬時《江州司馬廳記》和《官舍內新鑿小池》。如園圃,有南唐時詹敦仁爲“余遷泉山城留侯招遊郡圃作此”[[29]]。前述絳州刺史樊宗師所作《絳守居園池記》最是佳例。以至以園圃種植營利,收益頗豐,故亦屢屢有禁。至於公使庫等,皆宋時始置,《揮麈錄》後録卷一:“太祖既廢藩鎮,命士人典州,天下忻便,於是置公使庫使遇過客必館置供饋,欲使人無旅寓之歎。”
唐宋官廨的區別,《日知錄》卷十二《館舍》認爲:“予見天下州之爲唐舊治者,其城郭必皆寛廣,街道必皆正直。廨舍之爲唐舊剏者,其基址必皆宏敞,宋以下所置,時彌近者制彌陋。此又樵記中所謂州縣皆驛而人情之茍且十百於前代矣。”
縣治所衙署亦如此。譙門鼓樓之後,廳事、堂舍之間,有主簿、丞、尉廳。以(宋)趙與泌修、黃岩孫纂《仙溪志》(《宋元方志叢刊》4)卷一《官廨》載:自聖曆置縣以來,中間撤舊更新,縣治“規模面勢雄壯偉麗,比他邑爲冠”。縣治正門南向,上有鼓樓,前設手詔亭,內爲簿尉二廳相望。簿廳後有省倉、常平倉。中門內,正中廳事,兩側有廊廡,東爲庫帑、吏舍,西爲賓次、獄犴。廳事後爲平政堂,北爲平易堂。平易堂東西爲寢室。廳事西有望秀、道愛堂,爲視事便廳。其後爲宅堂。另有廳台、園圃,公餘遊息之所。以上構成縣治的大致規模。
《仙溪志》中,縣丞廳在縣鼓門外南街東,主簿、縣尉廳事相對,主簿廳在東南,尉廳在西南。也有縣丞廳和主簿廳相對者,如《景定建康志》(《宋元方志叢刊》2)中《上元縣圖》和《江寧縣之圖》。《句容縣之圖》則縣丞廳、主簿廳在東,縣尉司在西;而《溧水縣圖》爲縣丞廳在西,縣尉司、主簿廳在東。又《咸淳毗陵志》中,晉陵縣縣丞廳、主簿廳在縣治西,尉廳在東南;無錫縣則縣丞廳、縣尉廳在東,主簿廳在西。
(唐)沈亞之《櫟陽縣丞小廳記》:“其構在公堂之左,正寢西南隅,其形類廂二間,覆廈於南陲。其就在長慶元年(821)八月甲子也。”[30]則知該縣丞之廳事在正廳之東。德宗貞元十五年(799)歐陽詹《同州韓城縣西尉廳記》記載,韓城作爲上縣,縣六曹有尉二人。“一判功戶倉,其署曰東廳;一判兵法士,其署曰西廳。”所作之記文是西廳,“茲廳兵法士之廳也”[[31]]。
又(宋)樓鑰《攻媿集》卷五八《昌國縣主簿廳壁記》:“而簿廳始因草創,久覺弊陋,居者懼將壓焉,累政欲爲而力不逮。慶元二年(1196),平陽楊君既至,慨然欲一新之。既數月,公勤敏明,孚於上下,嘗試爲之圖。郡造浮梁,邑有餘材,君請得之,捐資調度,邑人相與分材効力,不勸而集,鳩工於三年初夏,落成於十月之乙未,爲廳三間,高廣加於前數尺,階與軒稱是。徒(徙?)廳右之神祠,於左廊廡吏舍一切更造,木工一千五百有奇,役夫二千,優與之直,費錢才千緡,父老爭持酒幣以犒工役。”
從唐宋地方官廨的格局來看,因宋代官制變化所形成的廳司機構變化之外,就基本功能和格局來看有許多共同點,宋在唐創立營築的基礎之上,“往往易庳陋爲高廣,更壞復葺”[[32]],不做徹底顛覆,所以有着明顯的繼承性。同時與後代衙署所形成的佈局模式來看,唐宋時期的官署建設還處在逐漸規整劃一的過程中,例如其中關於縣尉、縣丞和主簿廳事的設置位置還不統一,未形成明清建築中縣丞居東、主簿居西的以左爲尊的程式化設計。甚至廟宇,後來都要選擇在東南位置,而在當時都還沒有形成定式。
二、《天聖令》中地方官廨營修令條解讀
關於官宇的營修規定,從《天聖令》現存令文來看,學舍的營修見於《雜令》,倉庾之營修則見於《倉庫令》。至於如學舍一項是否還可見於相關令如《學令》則無法確定。見於《營繕令》者僅地方州縣公廨,則應以州宅、廨署爲主。然而,上述內容見於幸存於《天聖令》的三條令文,在整理和復原令文時,又都沒有能復原爲相對應的唐令,由此說明對於唐代官宇的營修,在材料上還有相當的缺失。茲移錄三條令文如下。
《營繕令》宋25條:諸州縣公廨舍破壞者,皆以雜役兵人修理。無兵人處,量於門內戶均融物力,縣皆申州候報。如自新創造、功役大者,皆具奏聽旨。
《倉庫令》宋14條:諸州縣修理倉屋、窖及覆倉分付所須人物,先役本倉兵人,調度還用舊物。即本倉無人者,聽用雜役兵人。
《雜令》宋28條:諸州縣學館牆宇頹壞、牀席几案須修理者,用當處州縣公廨物充。[33]
從三條令文的內容來看,都是針對地方州縣而言,前兩條都涉及了物料與人力,第三條僅提及物料。所以,關涉地方上官宇營修的人工與物料的問題,是解釋和理解上述三條內容的關鍵,只有借助於文獻的爬梳比對,對令文所提供的信息加以正確分析理解,揭示地方州縣設施建設中相關制度的實施和變化,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展開令文的復原。
根據《天聖令》以上三條,從內容上看都是指一般的修葺維護,即對“破壞”之處加以“修理”,《營繕令》將工程分爲“營建”、“修繕”兩項,此爲其後者。《營繕令》中“如自新創造、功役大者,皆具奏聽旨”則指新創或改作者,與修舊是兩種不同的處理辦法,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有大不同。唐中宗時,李懐逺以本官知東郡留守,史傳稱讚他“雖久居榮位,而彌尚簡率,園林宅室,無所改作”[34]。韓滉“弟洄常於里宅増修廊宇,滉自江南至,即命撤去之,曰:‘先公容焉,吾輩奉之,常恐失墜,所有摧圯,葺之則已,豈敢改作,以傷儉徳”[35]。宋代皇帝也經常強調兩者的區分。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七一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六月丙申詔:“自今凡有營造,並先定地圖,然後興功,不得隨時改革。若事有不便須改作者,並奏裁。”[36]同書巻八一真宗大中祥符六年七月對王欽若說,“訪聞河北州軍城池廨宇,頗多摧圮,皆云赦文條約,不敢興葺。今雖承平無事,然武備不可廢也,宜諭令及時繕修,但無改作爾。”[37]同月下詔書:
如聞州府公宇亦多損壞,以赦文所禁,不敢興葺。自今有摧,但無改作,聽依舊制修完。[[38]]
所以,正常的維修即所謂“隨事修葺”,而“不得創行修蓋”[[39]]。而針對“天下州郡自太平以來,廨宇亭榭,無有不足。毎遇新官臨政,必有改作,土木之功,處處皆是,不惟枉費財用,必湏多役兵卒”[[40]],甚至規定修繕必須“權住二年”以後[[41]],從而杜絕了新官上任後大興土木。
所以,令文中對修繕和新建採取兩種呈請辦法,前者僅由縣司呈報州府批准,而後者則須上報中央聽旨。即《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所說的,“凡(内)外營繕,大事則聼制勅,小事則湏省符。”其精神與《營繕令》宋2條“諸新造州鎮城郭役功者,具科申奏,聽報營造”一樣,宋25條“具奏”即宋2條“具科申奏”的省文。在天聖令時期,營修之事歸三司修造案負責,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帳,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梁、竹木、簰筏”[[42]],直至熙寧四年(1071)後歸於將作監。
由宋2條與宋25條的位置來看,雖然都是針對地方營修工程的內容,但是因前者爲新造,後者爲修理,所以在《營繕令》中按“營”與“繕”的內在邏輯區分開來,分置兩處。
按照令文,修繕經費取自“門內戶均融物力”。所謂的“門內戶”,應是“形勢門內戶”的省稱。《文獻通考》卷四:“建隆四年詔,令逐縣每年造形勢門內戸夏秋稅數文帳內頑滑逋欠者,須於限內前半月了足(係見任文武職官及州縣勢要人戸。雍熙四年又詔,形勢戸納租於三限前半月足)。”形勢門內戶包括見任文武職官及州縣勢要人戸。又《慶元條法事類》卷四七《違欠稅租》《賦役令》曰:
諸縣稅租,夏秋造簿,其形勢戶(謂見充州縣及按察官司吏人、書手、保正、耆、戶長之類,並品官之家非貧弱者。餘條稱“形勢戶”准此。)每名朱書“形勢”字以別之。
說明形勢戶包括了官戶和吏戶,皆“非貧弱者”[[43]]。“均融物力”,指通融均濟,其中傳遞了對利益和負擔的均衡與平等之意,這也與貫穿中國經濟史中平均分配的經濟思想和維護利益均等的觀念相一致。《兩京道里記》記載唐開元二十五年勅文當中,就有針對兩京行宮維修而令將作大匠與州縣“均融修葺”的強調[[44]]。神宗熙寧六年(1073)九月,針對於兩浙廂軍額少,自雇人送綱事王安石指出,“臣耳目所接,尚見圓融門內戶夫修造及送綱,多令鄉戸衙前自雇夫腳。諸夫力縻費,出於民力而不出於兵力者甚衆。自韓琦、富弼執政以來,即稍禁止此事,非但近歲差役法以來禁止也。恐如此之類,亦是占使兵士多,供役不足,然此事實可愛惜得民力。若是公私為一體,即稍費廂軍,不為害也。”[45]此處,標點本在“圓融門”下有下劃線,似不可解。而“圓融門內戶夫”應該正是《營繕令》宋25條“量於門內戶均融物力”的意思。《唐會要》卷六《雜錄》記載:“永貞元年正月,度支奏:‘故永昌公主薨,凖貞元中義陽、義章公主葬料,一切磚瓦等充給。’上令度支都支三千萬於數內圓融造作。”[46]又《舊五代史》卷三六“天下節度、防禦使,除正、至、端午、降誕四節量事進奉,達情而巳,自於州府圓融,不得科斂百姓。”[47]其中“圓融”與“均融”同義。《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五一神宗熙寧七年(1074)三月記載“凡公家之費有敷於民間者謂之圓融”可知。
令文中“雜役兵人”在修理公廨和倉庫中承擔着主要勞動力,《唐律疏議》卷一六《擅興律》“遣番代違限”疏議引《軍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脩理軍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於當處側近給空閒地,逐水陸所宜,斟酌營種,並雜蔬菜,以充糧貯及充防人等食。”[48]則唐“防人”與宋令文中“雜役兵人”相對應,或許宋《軍防令》也應有相應一條。
雖然沒有提及民匠,實際上是兵民並役,即“役軍民之力,興土木之功”[[49]]。據後周縣令詹敦仁《新建清溪縣記》[[50]],在選擇營修時間上,考慮“當三農收斂餘暇,適二營番戍休閒,便近之戶役止三日,而民不告勞,築作之工,計不逾年,而兵不憚用”,完成門、樓、廊、宇諸項。又張詠《益州重修公署記》:“其計役也,得繫岸水運二千人,更為三番,分受其事…… 其計匠也,先舉民籍得千餘人,軍籍三百人,分為四番,約旬有代,指期自至,不復追呼。”[[51]]那些留於本州,“雖無戍更,然罕敎閱,類多給役而已”[[52]]的廂軍是提供簡單無須技術性勞作的主力。
關鍵是,在計量功役時,宋已經全部用軍工來計算了,這或許就是宋令中只言及雜役兵人的原因。按照《營造法式》卷二《總釋》下:“諸式內功限以軍工計定,若和雇人造作者,即減軍工三分之一。”即徵派人力時軍工以外人工僅用軍人的三分之二的預算。以軍工計功役人力,足見軍人在土木建築工程上的主力作用。
關於“調度”所用“舊物”,在《倉庫令》宋14條中有明確記載。實際上官廨等建築用材也都是如此。《唐會要》卷三〇《三陽宮》:“長安四年(704)正月二十二日,毀三陽宮,取其材木,造興泰宮於夀安縣之萬安山。”又“大曆二年(767),朝恩獻通化門外賜莊爲寺,以資章敬太后冥福,仍請以章敬爲名,復加興造,窮極壯麗。以城中材木不足充費,乃奏壞曲江亭館、華清宮觀樓及百司行廨、將相沒官宅給其用,土木之役,僅逾萬億。”[53]《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有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爨。”因考慮到使用舊材影響工程進度,《營造法式》卷二四特別規定“加本功一分功”。
三、公廨營修費用物料支給
在令文以外,關於公廨營修的問題,雖然早已納入地方財政和賦役制度的研究中,但涉及具體的研究視角和問題時,仍有論證分析的必要。具體到地方州縣官廨的營修,是依靠地方自行籌措運轉的,地方官要同時能夠“上勤時貢,下濟朝班,每於均節之中,湏用方圓之術”[[54]]。除土地收入以外,在以各種商業行爲營利所得充作公用中,“以當府利錢充修造”曾經成爲唐大曆年間京兆府街橋修造的經費來源[[55]]。唐後期以至宋初,或以公用(使)錢節用羨餘以負擔修理費用。據《唐會要》卷六八《刺史》上:
(太和四年)其年九月,比部奏:“准大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天下州府迴殘羨餘,准前後赦文,許充諸色公用。刺史每被舉按,即以公坐論贓。其應合用羨餘錢物,並令明立條件,散下州府者。謹具起請條件如後,應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車、什物等,合建立脩理,須創置添換者;……並任用當州所有諸色正額數內迴殘羨餘錢物等。如不依此色,即同贓犯。其所費用者,並須立文案,以憑勘驗。”勅旨:“宜依,仍委御史臺准此勾當。”
每年,天下州府兩稅,占留支用定額以外留州錢物羨餘帳目經由州府奏申比部和御史臺共同執掌,地方得以用於公廨建設維護,否則即爲擅自動用羨餘,比部有權干預。
而實際上,僅以此項費用遠不能滿足支付。《包拯集》卷七《論瀛州公用》記載:
勘會本州公使錢每年二千貫,凡百用度,盡出其數,看詳舊例,紛委無算。今若據犒設軍員並依舊外,其諸般用度頓行減罷,則衆論未以為允;或且仍舊,則支費至廣,未知所濟。臣遂將前任自皇祐元年(1049)八月至皇祐四年八月終三周年計算,約費用過錢三萬三千貫文省,是每年約用錢一萬一千貫文。竊縁本路州軍公使錢,除雄州毎年五千五百貫文外,自餘瀛州、莫州、恩州例皆毎年二千貫文。況瀛州自分四路之後,屯集軍馬,事體用度與恩、莫州不同,無慮數倍。欲百端圖畫,亦所不逮。若不害公,則必傷民。臣設於用度中量減其半,則毎年尚使錢近六千貫,除省錢外,亦少四千貫文。[[56]]
就包拯的一筆帳目來看,每年用度較之省錢來說,所差甚遠,而土木工程實施,用錢更不在少數。據《江寧府重修府署記》,工程“自閏正月至於八月,合役二十二萬有竒,合材用無慮二百二十萬”,“考室七伯楹,臺門崔嵬,前達通逵,以表命令,彰儀範;公堂隆深,中敞廣庭,以頒詔條……”,[[57]]重建工程可謂浩繁。
《吳郡志》卷六《官宇》記載,“後嘉祐中,王琪以知制誥守郡,始大修設廳,規模宏壯。假省庫錢數千緡,廳既成,漕司不肯除破。時方貴《杜集》,人間苦無全書。琪家蔵本,讎校素精。即俾公使庫鏤版印萬本,每部為直千錢。士人爭買之,富室或買十許部。既償省庫,羨餘以給公廚。”可見,僅設廳修繕一項,也需要近萬緡的費用。
又“故事,京兆尹在私第,但竒日入府,偶日入逓院。崔郢爲京兆尹,囚徒逸獄而走,上始命造京尹廨宅,京兆尹不得離府”。後來韋澳授京兆尹,“賜度支錢二萬貫,令造府宅。澳公正方嚴,吏不敢欺,委長安縣尉李信主其事,造成廨字(宇),極一時壯麗。尚有羨緡卻進”[[58]]。度支二萬貫錢大致也說明了建造府宅的開支。爲此,在所用建築材料上,各種挪取借用等應對辦法,也不一而足,其中主要木材一項,有的“取廢徹之材以移用”[[59]],有“費取於備河之餘材,又以錢千萬市木於真定”[[60]]。
“入鞭撲之贖”也是可支用的一項[[61]]。前述常州軍資庫中附設贓物库用以收貯贓贖錢以爲公用,“節冗費之用,鳩贖辟之金,僦力扵農休,徴功以厚賞”即以贖錢用於營修的例證[[62]]。吐魯番出土文書有《唐永徽五年至六年(654-655)安西督護府案卷爲安門等事》,其中主要包括兩件關文,第4-18行是安西督護府戶曹有關房門的一件關文。第19-28行是錄事司給倉曹的關文,要求其自檢去年申後以來各項財物收入破除以備報錄事司勾勘。内容如下:
(前省)
4 戶曹
5 判官房門壹具—————
6 □曹:得彼關稱:得戶曹關稱,得參
7 □□戶曹事麴善積等牒稱:請造
8 □件門安置者,檢庫無木可造,流
9 例復多,宜關[
10 鄣風塵,天氣□□,□□□□□
11 □皆有扇,士司亦應具知,唯獨戶
12 □□門扇,若論流例,應合安門。□
13 □□彼量判。謹關。
14 錄事麴仕達勘同。永徽五年十月廿四日
15 府
16 ]□曹事善積
17 史□□[
┉┉┉┉┉┉┉┉┉┉┉┉┉┉┉┉┉(悅)
18 依判,諮。仕悅示。
(中缺)
19 □□[
20 牒舉者今以狀關,關至,所有贓贖應入官財
21 物從去年申後已來,仰具報,待至,勘會。
22 □□□破用之處,具顯用處,並本典齎□
23 □應赴錄事司勾勘者,檢□□□□□
24 必須子細勘當,不得遺漏。限今月末
25 □□,謹關。
26 永徽六年正月十二日
27 史高(折/心)
28 ]參軍事隆悅
以下为仓曹就相关事项的自检及结果:
38 □依勘當司從去年申
39 後已來,令(今)無贓贖之物及
40 無應入官之物。
41 交何(河)縣送倉[
42 伍寸,闊參尺伍寸,准直錢肆拾□
43 同前檢上件門到,其
44 價直,縣已牒別頭給訖。
45 牒件錄檢如前,謹牒。
46 [ ]
47 交何(河)縣送倉曹門
48 兩具,既到,付倉督張
┉┉┉┉┉┉┉┉┉┉┉┉┉┉┉┉┉(俊)
(後缺)[63]
雷聞經過解讀和研究,對其中有關缺字,特別是對所涉官司官職的缺字予以推補,通過考察關文在各曹司之間的傳遞使用,以揭示地方政府內部的政務運作[64]。第一份關文圍繞著戶曹需要門扇一事,戶曹先發關文給倉曹,倉曹回關告庫中無木,無以造門,遂致文士曹,對安門一事的處理程式,爲我們提供了有關地方公共設施營修的一份寶貴的資料。其中經辦的曹司中,倉曹和士曹都與地方官廨營修有直接關聯。而第二份關文中贓贖之物作爲額度以外收入之一部分用於官司營修,文書提供了傳世史籍記載以外的實際案例,有助於對文獻的理解,更展示了地方各主管曹司政务運行諸細節。
除此之外,還有地方官以節用或薪俸供營修、或有獻材木捐助者[[65]],等等。更多是科配和強制[[66]],因早已納入地方財政和賦役制度的研究中,故不作詳述。
最後是一條政和年間關於地方公共營繕的令文,據《宋史》卷二○四《藝文志》三記載,有何執中《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五百四十八冊,這條令文應屬《政和營繕令》。和 《天聖令》相比,對公廨營修项目中相關的內容更加豐富具體,而且作爲宋令,《政和令》比現在可供參考的《慶元條法事類》年代更早。令文如下:
諸營繕廨宇、館驛、馬遞鋪、橋道及什物之類,一就檢計。(謂如館驛有損,即一驛之凡有損壞處皆是。)三十貫以下,轉運、提舉常平司分認,從所屬支,修訖申逐司。
諸營造材料所支錢及百貫,或創造三十間,(每間不及四椽者,以四椽准一間。)申轉運司。(創造及三十間者,仍申尚書工部。)縣創造三間或繕修十間,並應支轉運司錢者,申所屬相度施行。(應申者檢計,仍委官覆檢。)其創造及百間,具奏聽旨。
諸營〔造〕材料並官給,缺,官差軍工采官山林;又無,以轉運司錢買。若不足,聽於中等以上戶稅租內,隨等第以實直科折。[[67]]
從行文上看,以“諸”字起首者有三處,似應分爲三條。經過元豐改制,營造機構已經回歸將作監乃至工部。這條作爲地方營造工料支付和供給檢計的信息,非常具體,与“應支轉運司錢”和“以轉運司錢買”以用於地方公共修建,還可見“(神宗元豐六年九月)甲寅,河東經略司言:‘本路有當修城壁,計功料浩大,轉運司錢穀有限,必難應副。乞賜度僧牒五百,分與縁邉州軍,和雇軍民修完。其次邉及近裏州軍,乞令轉運司就農隙度工料,發民夫。’從之”。[68]
又(宋)毛滂《東堂集》巻九《湖州武康縣學記》:
元符三年(1100),新天子即位,大赦天下,且曰:“應祠廟損者,以係省錢修之。”武康縣令毛某吿監司曰:“縣有學几廢,獨先聖文宣王殿廬在,亦不庇風雨,而縣之浮圖道士居,二十有六,咸華壯異常。而文宣王之居如此,甚不稱天子尊徳樂道,嚮意儒學之意,與士大夫所以造次顛沛,不忘先王者,請亟奉詔。”他日,提点刑獄使者檄縣曰,“當出轉運司錢。如詔意。”他日,又奉轉運判官檄曰,“給八萬錢,縣令當董其事。”學於是成矣。
由此突出了轉運司支付地方公共營修費用的財務主管的身份。而轉運司從宋初作爲中央加強對地方財務控制管理的部門逐漸“地方化”的轉變,在政和令文中亦表現得更爲清晰[[69]]。
[1] 《撫州府志》卷七《公署》一,《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47,上海书店,1990年,421頁。
[2] 《新唐書》卷一九〇《鍾傳傳》,中華書局,1975年,5486-5487頁。
[3] 《新五代史》卷四一《雜傳·鍾傳傳》,中華書局,1974年,446-447頁,。
[4] 《新唐書》卷一八八《楊行密傳》,5456-5457頁。
[5]《撫州府志》卷七《公署》一,421-422頁。按,《撫州府志》中漫漶不清之處以《江西通志》補之。自“而勤土木之事者哉”以下《江西通志》全無。
[6]《州衙宅堂記》在《江西通志》不載,缺字錄作□,442-443頁。
[7] 按危全諷主持對撫州城的重建,還包括羅城和子城建設,見張保和《新移子州城記》、《新建撫州羅城記》(並載於《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47《撫州府志》)。
[8] 《舊唐書》卷一三三《李晟傳附聽傳》“(聽)起爲邠寧節度使。邠州衙廳,相傳不利葺修,以至隳壞,聽曰:‘帥臣鑿凶門而出,豈有拘於巫祝而隳公署耶!’遂命葺之,卒無變異。”中華書局,1975年,3684頁。
[9] (宋)史能之纂修《咸淳毗陵志》卷五《官寺》一,《宋元方志叢刊》3,中華書局,1990年,2995頁。
[10] 宿白《敦煌莫高窟中的“五臺山圖”》,《文物參考資料》1951年第5期。
[11] 梁思成《敦煌壁畫中所見的中國古代建築》,見《梁思成文集》(一),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82年,141頁。
[12] 傅熹年《傅熹年書畫鑒定集》,河南美術出版社,1999年。
[13] 《唐語林校證》卷八,中華書局,1987年,686頁。
[14] 成一農《唐末至明中葉中國地方建制城市形態研究》,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8頁。
[15] 按《說文》:“楹,柱也。”《釋名》:“柱,住也。楹,亭也;亭亭然孤立,旁無所依也。齊魯讀曰輕;輕,勝也。孤立獨處,能勝任上中也。”
[16]《咸淳毗陵志》卷五、卷六,2995-3005頁。
[17] 關於宋代州郡治所規制,臺灣學者江天健曾經有對杭州、蘇州、睦州、台州、江寧府的建築結構作個案分析,藉此以瞭解其結構輪廓。見江天健《宋代地方官廨的修建》,載新竹師範學院社會科教育學系《社會科教育學報》第3期,2000年,37-61頁。另外,對於南北方地方官廨因地理環境條件差異而可能出現建制的不同,因留存的宋地方誌以南方州縣志居多,故僅能就有限材料作以分析。
[18]《沈下賢集校注》卷五,南開大學出版社,2003年,101頁。
[19] S.3728《乙卯年(955)二至三月押衙知柴場司安祐成狀並判憑五件》之五,唐耕耦等《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錄》三,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620頁。
[20] 《吳郡志》卷六《官宇》《重修大廳記》,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
[21] 《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64《弘治永州府志》卷八《道州紀述》,今《呂衡州集》卷一○(四庫叢書本)所收《道州刺史廳後記》不載。
[22]人民文學出版社,1959年,2442頁。
[23] 中華書局,1975年,3832頁。
[24] 中華書局,2002年,165頁。
[25] 中華書局,1956年,9340頁。
[26]《南部新書》己,80頁。
[27] 《敦煌學輯刊》1998年第1期。
[28] 《揮麈錄》餘話卷一,《四庫全書》第1038冊,580頁。
[29] 《全唐詩》卷七六一,中華書局,1960年,8642頁。
[30] 《沈下賢集校注》卷六,108頁。
[31] 《歐陽行周文集》卷五,《四庫全書》第1078冊,229-230頁。
[32] 〔宋〕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宋元方志叢刊》8)卷七《公廨》。
[33]見《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清本,中華書局,2006年,422頁、395頁、431頁。
[34] 《舊唐書》卷九○《李懷遠傳》,2920頁。
[35]《舊唐書》卷一二九《韓滉傳》,3603頁。
[36] 中華書局,2004年,1611頁。
[37] 中華書局,2004年,1837頁。
[38] 《宋會要輯稿·方域》四之十二《公廨》。
[39] 《宋會要輯稿·方域》四之十四《公廨》紹聖元年五月詔。
[40] 《宋名臣奏議》卷一二一《兵門》兵議下蔡襄《上仁宗論兵九事》。
[41] 《宋會要輯稿·方域》四之十四《公廨》元符三年工部狀。
[42]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志》,中華書局,1977年,3809頁。
[43] 參王曾瑜《宋代階級結構》,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
[44] 引自《長安志》卷一七。
[45]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四七,6007頁。
[46]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83頁。
[47] 《舊五代史》卷三六《明宗紀》,496頁。
[48] 中華書局,1983年,312頁。
[49]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一五《恤災》。
[50]《嘉靖安溪縣志》卷七《文章類·記》,《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初編》33,7-8頁。
[51] 《張乖崖集》卷八,中華書局,2000年,79頁。
[52] 《宋史》卷一八九《兵志》。
[53] 《舊唐書》卷一八四《宦官傳·魚朝恩傳》,4764頁。
[54] 《司空表聖文集》卷六《華帥許國公徳政碑》,《四庫全書》1083冊,521頁。
[55] 《唐會要》卷八六《橋梁》,1869頁。
[56]《包拯集》卷七,中華書局,1963年,100頁。
[57] 《樂全集》卷三三,《四庫全書》第1104冊,359頁。
[58] 《東觀奏記》卷中,中華書局,1997年,107頁。
[59] 《毘陵集》卷一七《撫州南城縣客館新亭記》(四部叢刊本)。《文苑英華》卷八二四作“利”。
[60] 《曾鞏集》卷一八《瀛州興造記》,中華書局,1984年,302頁。
[61] 《毘陵集》卷一七《撫州南城縣客館新亭記》。
[62] 楊夔《烏程縣脩建廨宇記》,《文苑英華》卷八〇八,中華書局,1966年,4271頁。
[63]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書》,中華書局,2008年,304-307頁。
[64] 雷聞《關文與唐代地方政府內部的行政運作——以新獲吐魯番文書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期,123-154頁。
[65] 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八七仁宗嘉祐三年(1058)五月,李壽朋“令郡人獻材木,修廨宇亭榭,重爲勞擾”。4509頁。
[66] 《宋會要輯稿·兵》一〇之十二《討叛四陳進》。
[67] 《宋會要輯稿·方域》一〇之三三《驛傳總錄·急遞鋪》。
[68]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三九,8166頁。
[69] 參見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2-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