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令时代公共工程建设的劳役与征派——以《天圣令》为中心
牛来颖
提 要 律令制的法律体系到隋唐时期渐臻完善。《天圣令》中较集中的丁匠资料,为我们就公共工程建设中丁匠役作种类的考察进而揭示唐代徭役制度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帮助。与以往更多是在官府手工业与私营手工业区分中考察匠人地位的关注点不同,丁匠同役的令文将二者间建立联系且置于同等法律地位上,启发人们以新的角度关注匠人尤其是匠人群体的层级及其内部各色服役的区别。除了承担正役以外,丁匠也是杂徭、色役的征派对象。
关键词 丁匠 ;正役;杂徭;色役
作者简介 牛来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课题说明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视域中的唐代社会经济研究》(14AZS005)阶段成果之一
隋唐时期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重要变化阶段。建立在对土地继承的合法化与国家分配土地资源相结合的土地制度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课敛的赋税征收制度,劳役作为直接税的组成部分经历了从直接役使直至交纳代役金的阶段。唐前期土地、赋役制度确立的前提是对人丁控制的稳定。即使在制度性规定明确的租庸调时期,围绕着唐代课役,学界一直存在着意见分歧。聚讼的中心是以正丁为征收(发)对象的正课役之外,劳役的征发种类以及性质界定,具体到对色役与杂徭的理解。而在国家建设上,举凡大兴土木的建设和日常维护,从中央到地方,劳役的征派被纳入财政计划和税收体系,其计划性和征发手段则又是具体而切实的,所以,从一个侧面或可帮助我们理解对于赋役制度中始终存在着的概念理解上的分歧,也借助令典中的规定性内容与散布于史籍中的具体劳作记录之间的联系,还原唐代制度中的劳役与征派的实际运作。
一、《天圣令》中的役与种类
就国家公共工程的概念界定,首先是以政府为主导,调动人力、财力所从事的公共设施建设,政府的角色为经济发展和资源调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公共工程主要有宫殿、衙署、园林、寺庙、仓廪、城池、陵寝、桥道、水利等建设,其中延伸至围绕建设所需要的供造和采伐。供役之地为“役所”。其次,是制造工程,包括武器营造、手工制造等。供役之地为“作所”[①]。魏复古将公共工程按照方式所作的分类为:(一)水利性的工程,包括生产性设备(运河、沟渠、水库、水闸以及灌溉用的堤堰)、防护性的设备(排水渠道、防洪用的堤堰)、供给饮水的水道、航行用的运河;(二)非水利性的工程,包括防御与交通工程(城墙与其他防御工事、驿道)和满足水利型社会俗世与宗教首脑之公私需要的大建筑(皇宫与首都、陵墓、寺庙)。[②]
从严格意义上说,所谓的工程,可以涵盖所有的集中人力和公共支出的劳作项目,涉及景观设施、基础建设、生活需要等。地表及地下留存至今的那些古老的物质性遗迹都是这些公共工程留下的宝贵遗产。
唐代的劳役征派,役种类别、概念内涵有所不同。正役之外,在色役、杂徭等名目与分类以及各役种的特点上,长久以来存在着的不同观点,皆因材料理解上的困难,以及词义多样化的原因,乃至中日赋役制度的差别。敦煌吐鲁番文书提供了大量发生在地方上的供役名目、征役文书、差科簿、名籍,以及往来公文,从多角度对色役与杂色差科予以呈现。在传统史籍食货内容的获取解读之外,《赋役令》、《水部式》等从律令制度中也予以揭示。一般地,杂徭与色役的认识分歧,有认为色役即杂徭之看法 [1](P97-98),也有认为正役之外只有杂徭,而无色役的,或受日本令的影响。还有杂徭与色役相互包含和互相转换等观点。唐长孺先生《唐代色役管见》[2](P171-200)在讨论色役种类时即揭示了正役、色役、杂徭之间存在着转换,有从杂徭向色役的转换,也有从正役向色役的转换。唐先生的研究借助了《唐大诏令集》和《唐会要》的两条材料。
其一,《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开元二十二年(734)五月十三日敕记载:
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3](P1816)
其二,《唐大诏令集》卷二神龙元年(705)中宗即位赦:
其诸司官员,并杂色役掌(闲)、幕士、门役(仆)之徒,兼音声之人及丁匠等,非灼然要籍,并量事减省,所司速为条制。[4](P7)
发现两条材料中的杂匠或丁匠,皆与幕士等色同类。“色役”在唐令中以专门名词出现,而日本《养老令》则没有此概念。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中的《赋役令》,是集中研究赋役制度的核心材料,尽管掺杂了诸多宋代因时修改的内容,但是从结构与范围上不改唐令,依然可以作为缘此复原唐代课役征调的法律性文献。在立令原则和所涵盖的内容上,《令集解》卷一三《赋役令》卷首注云:
赋者,敛也,调庸及义仓、诸国贡献物等,为赋也;役者,使也,岁役杂徭等,为役也。[5](P381)
唐代“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 [6](卷四三《职官志二》,P1826)日本令中有“岁役杂徭等”为役,所谓“岁役杂徭”中的杂徭又当如何解释?与唐“赋役之制”相对应,日本令的岁役杂徭役名是直接承自唐制正役与杂徭的。《令集解》卷一四《赋役令》“凡令条之外杂徭”下注释:“调庸之外,国中诸事,不论大小,总为杂徭。” [5](P436)则在日本令中,杂徭的概念又较比唐代杂徭概念不同且更加宽泛,同时,唐代以番役为特色的色役的概念,在日本令中也均为杂徭,亦即广义的杂徭包括了色役在内。唐长孺先生认为色役包括在杂徭之内,这一点与日本令杂徭的概念相吻合。由此,在比较唐日令时,概念比较中内涵的不同应该注意到,在日本令中正役之外一律为杂徭,包括唐代的杂徭和色役全部。这是唐日制度中杂徭内涵上的不同。在正役、杂徭、色役三者之间,概念界定的困难和歧义之辩一直存在。
唐代公共工程是劳役征发的最大宗,其所涉及的力役征发原则、服役人群待遇以及相关的管理,都在最大多数和最大程度上显现了人丁劳力役使的样貌和内容。《营缮令》当中工程管理和征役的内容与《赋役令》密切相关,但是,正如《令集解》卷三0“有所营造条”令释所言:“其《赋役令》,为丁夫立文。《营缮令》,为材木役直并料物立文。” [5](P757)由此可见,《赋役令》是以丁夫为征役对象,所规定的内容是丁夫的征派与使用;《营缮令》则是以工程所需的材料为对象,两者各有侧重,成为两卷的最大区别所在。作为 “岁役杂徭”的担当者,即《赋役令》中保留完整内容的唐22条中“诸丁匠岁役功二十日” [7](p393)的丁匠,在日本令中包括“正役留役雇夫等”或“正役并雇役夫” [5](P431)。结合两《唐书》的记载,如《旧唐书·高季辅传》记载:
窃见圣躬,每存节俭,而凡诸营缮,工徒未息。正丁正匠,不供驱使;和雇和市,非无劳费。人主所欲,何事不成,犹愿爱其财而勿殚,惜其力而勿竭。今畿内数州,实惟邦本,地狭人稠,耕植不博,菽粟虽贱,储蓄未多,特宜优矜,令得休息。强本弱枝,自古常事。关、河之外,徭役全少;帝京、三辅,差科非一;江南、河北,弥复优闲。须为差等,均其劳逸。[6](卷七八,P2701)
同样,在《新唐书·魏征传》对征役的记载为:
贞观初,频年霜旱,畿内户口并就关外,携老扶幼,来往数年,卒无一户亡去。此由陛下矜育抚宁,故死不携贰也。比者疲于徭役,关中之人,劳弊尤甚。杂匠当下,顾而不遣。正兵番上,复别驱任。市物襁属于廛,递子背望于道。脱有一谷不收,百姓之心,恐不能如前日之怗泰。此不克终十渐也。[8](卷九七,P3878)
所谓 “顾而不遣”,即因供驱使者不敷使用,而以和雇之名义留役,对象“正丁正匠”和“杂匠”相互指代。而服兵役原则上免除其他劳役的正兵,同样因人手不够而被派遣他役。这些均与日本令的“正役留役雇夫等”“正役并雇役夫”含义相同。
结合前述唐先生所引两条材料中丁匠与杂匠之间的相互指称,这里两《唐书》的两条记载也是同样。丁匠在《赋役令》令文中出现,让我们看到丁与匠两者的地位同等,而不像隋代,匠役服役期长于丁役,是丁役的两倍,即《隋书·食货志》所载:“及受禅,又迁都,发山东丁,毁造宫室。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則六番。” [9](P680)说明匠人法律地位的上升。笔者曾经对丁匠概念作过解释,集中在由刘俊文对《唐律疏议》的整理和释读,以及张泽咸先生《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因为标点断句的原因而将文句点破的比对上。张先生在 “夫谓杂徭”后没有句读,径与“及杂色工匠”连读,即断句为“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从而得出的结论是,“唐代夫役是包括了杂徭和工匠的服役” [10](P342)。我认同刘俊文先生对《唐律》的断句,见《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中对“丁夫杂匠亡” 条《律疏》的内容。所谓“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 [11](卷二八《捕亡律》,P534),这里正役的丁、杂徭的夫,以及杂色工匠三者恰恰是针对“丁夫杂匠”所作的解释。以上比对和结论均见于笔者《<天圣令· 赋役令>丁匠条释读举例——兼与<营缮令>比较》[12](P103-115)的第一部分。
随着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各种役名、征发对象、原则及特色的探讨也不断深入,在正役之外,杂徭、色役的内容和名目的丰富,帮助我们辨析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役的性质和特点。而在《赋役令》中令条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正役(即保留了唐令完整内容的唐22条“诸丁匠岁役功二十日”的正丁匠“岁役”)之外,其他役种缘何没有独立条目?日本学者大津透在爬梳整理日本学者对于杂徭研究的贡献后,经唐日杂徭的比较后,对在《赋役令》没有杂徭单独立条的呈现,以及日本令中杂徭六十日的条文在唐令中没有出现的原因作了推测,或许是因为杂徭没有固定的役期,杂徭可以算作正役丁匠、色役等的延伸。[③]
事实上,《天圣令》正役丁匠的令条以外,其他的役种在令典的不同条文中同样反映出来了。比如杂徭,有《赋役令》唐16条和《赋役令》唐18条:
诸文武职事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父子,若除名未叙人及庶人年五十以上,若宗姓,并免役输庸。(愿役身者听之。)其应输庸者,亦不在杂徭及点防之限。其皇宗七庙子孙,虽荫尽,亦免入军。[7](P392)
诸漏刻生、漏童、药童、奉觯、羊车小史、岳渎斋郎、兽医生,诸村正、执衣、墓户,并免杂徭。外监掌固、典事、屯典事,亦准此。[7](P393)
比如色役,有《赋役令》宋7条以及《赋役令》宋8条: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具状以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色役。有精诚冥感者,别加优赏。[7](P390)
皇宗籍属宗正者,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缌麻以上亲,皇太子妃本服大功以上亲,亲王妃及内命妇一品本服朞以上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并免色役。[7](P390)
在《赋役令》以外,其他篇第也有体现,包括《田令》的“屯丁”,是色役的一种;还有在《杂令》中,专门就“杂匠”服役有所规定。其他如夫役的内容也存在于唐令中[④],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即令典涵盖了所征发的不同名目和种类的劳役。在正役、色役、杂徭之外,连临时性差科也涵括在其中。如《赋役令》宋9条“差科、赋役,皆据此簿。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 [7](P390);宋22条“诸为公事须车牛人力传送,而令条不载者,皆临时听勅。差科之日,皆令所司量定须数行下,不得令在下有疑,使百姓劳扰” [7](P391)。《营缮令》宋1条“春夏不得伐木。必临时要须,不可废阙者,不用此令。” [7](P421)正如渡边信一郎在《唐代前期赋役制度の再探讨——雑徭を中心に》[13](P3-29)中将役的种类和层级划分为正役以及与之相表里的杂徭,军役,色役及临时差科,在令典中皆可以找到相应内容。而服役群体则涵盖丁男、中男、诸色职掌人,包括匠人等。
那么,如何理解没有杂徭单独立条?首先,不单独立条并非否定杂徭的存在,丁匠在正役之外要承担杂徭,谓之“充夫”,具体内容没有在《令》中而是在《式》中详加规范的。其原因首先或如大津透所推测,因为没有固定的役期。其次就杂徭来说,以地方性的役使为主要内容,作为正役之外的力役驱使,同样可以纳庸代役,而且以正役的折算为其体现,即其折免是以租调、正役体现出来的。《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二《征役门》收录的《户部式》为:“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免租,百日已上课役俱免。”与正丁正役折免的《赋役令》唐22条:“诸丁匠岁役功二十日,有闰之年加二日。须留役者,满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俱免。(役日少者,计见役日折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按照上述两条材料,可以将丁匠正役、杂徭服役及其折免以表1为示[⑤]:
表1 役的折免
正役 |
租 |
调 |
役(日) |
杂徭(日) |
√ |
√ |
20 |
√ |
|
√ |
× |
35 |
√ |
|
× |
× |
50 |
× |
|
充夫 |
√ |
√ |
× |
40 |
× |
√ |
× |
70 |
|
× |
× |
× |
100 |
由此,直接的劳役提供与代役实物征课—庸,作为租调之外的国家财政收入,杂徭与租调役并列且以正役折算来体现。
二、公共工程与丁匠服役
厘清概念的同时,围绕史籍和文书中留下的劳役征发役使的材料,从历史事实出发,在具体环境(语境)之下,考察役使运作及其性质辨析,才是有针对性的。
一定规模下的公共工程,人夫征调、工程组织、财政调度,虽然史不绝书,但是以往却较少引人瞩目。随着《天圣令》的发现整理,其中《营缮令》的结构和内容,展现了国家公共工程管理实施的一系列法规,本节叙述仅涉及前面界定的公共工程的第一层含义,即公共建设部分。
与《赋役令》中丁匠役使相联系,公共工程建设(营缮)中包括兴造与修缮,其中丁匠的使用在身份、待遇、服役方式趋同,这些以体力付出为主的役使,技术要求远不及劳力付出,而丁匠同役,或与丁夫承担的力役无异。与技术性要求高又具备人所不能的技艺的“巧匠”相比,在公共工程中,大多数的匠人从事的是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参与的一般工程劳作项目,可见表2所示:
表2 公共工程征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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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项目 |
内容 |
史料来源 |
1 |
宫殿 |
隋文帝营仁寿宫,善为领丁匠五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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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卷一四一 《 方伎·崔善为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508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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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役功,因加程课,丁匠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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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卷六九《袁充传》, 中华书局,1973年,第16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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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太子以农时造曲室,累月不止,又好音乐过度。志宁谏,以为“今东宫乃隋所营,当时号为侈丽,岂容复事磨砻彩饰于其间?丁匠官奴皆犯法亡命,钳凿槌杵,往来出入,监门、宿卫、直长、千牛不得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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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一0四《于志宁传》,中华书局,1975年, 第400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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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三年)八月,青州大风,齐、淄等七州大水,诏停此中尚黎园等作坊减少府监杂匠,放还本邑,两京及九成宫土木工作亦罢之。 |
《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二》,中华书局,1960年,第17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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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即位,征为将作大匠,累封天水郡公。时左仆射窦怀贞兴造金仙、玉真两观,调发夫匠,思贞常节减之。 |
《旧唐书》卷一〇〇《尹思贞传》,第311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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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钟绍京领总监丁匠刀锯百人至,因斩关而入,后及安乐公主等皆为乱兵所杀。 |
《旧唐书》卷一0六《王毛仲传》,第3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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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池 |
(大业初)卫尉卿刘权、秘书丞韦万顷监筑宫城,兵夫七十万人。城周帀两重,延袤三十余里,高三十七尺,六十日成。其内诸殿及墙院,又役十余万人。直东都土木监,当役八十余万人。其木工、瓦工、金工、石工,又十余万人。 |
《河南志》隋城阙古迹,中华书局,1994年,第10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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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五年三月)以工部尚书阎立徳领丁夫四万筑长安罗郭。 |
《旧唐书》卷四《高宗上》,第7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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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六载十二月,发冯翊、华阴等郡丁夫,筑会昌罗城于温汤,置百司。 |
《唐会要》卷三0《华清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 6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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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三载十月十七日,和雇华阴、扶风、冯翊三郡丁匠,及京城人夫一万三千五百人,筑兴庆宫城,并起楼,四十九日毕。 |
《唐会要》卷八六《城郭》,第1877页 |
3 |
桥道 |
刘仁轨为乐阳县丞。贞观十四年,太宗欲幸同州较猎,仁轨上疏曰:“四时搜狩,前王常典,事有沿革,未必因循。今年甘雨应时,秋稼甚盛,尽力收获,月半犹未毕功,贫家无力,禾下始宜种麦,直据寻常,科唤田家,已有所妨,今既祗供顿事,兼之修理桥道,纵大简略,动费一二万工,百姓收敛,实为狼狈……” |
《册府元龟》卷542《谏诤部·直谏九》, 第6509页 |
4 |
采伐 |
时御史王弘义托付来俊臣,构陷无罪,朝廷疾之。尝受诏于虢州采木,役使不节,丁夫多死,珦按奏其事,弘义竟以坐黜。 |
《旧唐书》卷一〇〇《苏珦传》,第3115-311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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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二年司农少卿韦机)奏曰:“臣曹司旧式,差丁采木,皆有雇直……” |
《唐会要》卷三0《洛阳宫》,第643页 |
5 |
渠堰 |
东发潼关,西引渭水,因藉人力,开通漕渠,量事计功,易可成就。已令工匠,巡历渠道,观地理之宜,审终久之义,一得开凿,万代无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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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第683-6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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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南租庸等使韦坚引浐水抵苑东望春楼下为潭,(苑,禁苑也。潭在长安城东九里……)以聚江、淮运船,役夫匠通漕渠,发人丘垄,自江、淮至京城,民间萧然愁怨。二年而成。 ……广运潭成,玄宗下诏:“应役人夫等,虽各酬佣直,终使役日多,并放今年地税。” |
《资治通鉴》卷二一五天宝二年,中华书局,1956年,第 6857页 《旧唐书》卷一〇五《韦坚传》,第322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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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河、汴之间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漕运不通。杰奏调发汴、郑丁夫以浚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为利,刋石水濵,以纪其绩。 |
《旧唐书》卷一〇〇《李杰传》,第3111页 |
6 |
供造 |
河阳桥船于□[⑥]、洪二州役丁匠造送。大阳、蒲津桥船,于岚、石、隰、胜、慈等州折丁采木,浮送桥所,役匠造供。若桥所见匠不充,亦申所司量配……河阳桥每年所须竹索,令宣、常、洪三州□丁匠预造。 |
P.2507《水部式》124-126行。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第334页 |
7 |
陵寝 |
孝敬皇帝恭陵,在河南府缑氏县界,上元二年八月十九日葬。初,修陵,蒲州刺史李仲寂充使。将成,而以元宫狭小,不容送终之具,遽欲改拆之,留役滑、泽等州丁夫数千人,过期不遣。丁夫恚苦,夜中投砖瓦,以击当作官,烧营而逃,遂遣司农卿韦机续成其功。 |
《唐会要》卷二一《诸陵杂录》,第485页 |
正史政书以外,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也不乏丁匠服杂徭或差科的例证,如吐鲁番文书《开元二十三年(734)西州高昌县为差人夫修堤堰事》的“修堤夫”[14](P317-318),高宗《开耀二年(682)西州蒲昌县上西州都督府户曹牒为某驿修造驿墙用单功事》泥匠所估的修驿墙从事垒墙和造砖的人员[⑦]。令典中得免杂徭者,有侍丁,有孝假,“其侍丁孝假,免差科。”[⑧]他们的身份在差科簿上明确注明,如大谷2849《唐代役制(兵役)关系文书》第4行“一人孝假” [15](P114)、大谷3390《唐代兵役关系文书》第2行“七人孝假” [15](P89)。吐鲁番哈拉和卓39号墓出土唐永徽二年(651) 西州某乡户口帐中课丁不输的“口廿一 侍丁” [16](P10)。在《赋役令》唐10条也有“诸户口中男以上及给侍老疾人死者……应附除课役者,即依常式” [7](P392)规定。但是正如玄宗天宝赦文中所强调的:“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比者王政优容,俾申情理,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今已后,不得更然。” [17](P1017)说明在实际执行时,这些人往往并不能幸免脱役。
丁匠劳作的“役所”,也就是 “兴役之所” [6](P3722)。如《赋役令》宋15条:“诸丁匠在役遭父母丧者,皆本县牒役所放还,残功不追(贯不属县者,皆所由司申牒)。” [7](P391)《赋役令》宋19条:“诸丁匠往来,有重患不堪胜致者,路次州县留附随便村坊安置,供给医药。若患稍轻堪前进者,所领官司令徒伴提携将行。如到役所病患,到处安置,并给医药诊疗,待差则役。若无粮食,即于随近仓给。” [7](P391)有的也称“作所”。如《赋役令》唐23条:“诸丁匠赴役者,皆具造簿,于未到前三日内,豫送簿尚书省分配。其外配者,送配处,任当州与作所相知追役。皆以近及远,依名分配。” [7](P393)作所就是配役处。在公共工程役使地,除了丁匠以外,往往还有刑徒。如大谷文书3474号《西州天山县到来文书》第10行:“法曹符,为返(反)逆缘坐移配匠处,不在放限事。” [18](P106)大谷3475号《西州岸头府到来文书》第3、4行有:“户曹帖,为追辛头[(潘)为配流人等,并诸县流移人等,帖到当日申事。” [18](P106)大谷3477号《西州岸头府到来文书》第2、3行也有“法曹符,为移(配流人)[ ” [18](P108)。这些文书记录的皆是法曹为移配流人的事,这些流人、移人以及反逆缘坐罪者都要在流放地服刑居作,其中反逆缘坐明确交代是“配匠处”,与匠人一同劳作。按贞观十五年(641)敕文,“犯反逆免死配流者,六岁之后,仍不听仕。” [19](卷一六八《刑考七•徒流》,P5036)所以文书记载这些人“不在放限”。这样,从刑徒罪人的配所可以反观与之交叉的匠人役所,他们虽然身份不同,但是往往所从事的是相同的体力劳动,其中杂匠的工役技术性要求多与丁夫役功相差无几。在这些人之外即是兵士。《军防令》规定,“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疏议释解“此非正役,不责全功,自须苦乐均平,量力驱使。” [11](卷十六《擅兴律》,P312)唐代后期,从都城及周边的营建来看,多是由神策军承担的,见拙文《帝陵营造与京畿奉陵——以<陈魴墓志>为中心》[20](P327-338)。地方上亦然。经宋代修订后的令文在内容上也多见军人服役承担地方工程,如:
《营缮令》宋25条: 诸州县公廨舍破坏者,皆以杂役兵人修理。无兵人处,量于门内户均融物力,县皆申州候报。如自新创造、功役大者,皆具奏听旨。[7](P422)
《仓库令》宋14条: 诸州县修理仓屋、窖及覆仓分付所须人物,先役本仓兵人,调度还用旧物。即本仓无人者,听用杂役兵人。[7](P395)
而在吐鲁番文书中所反映的也是如此,如大谷文书定名为“兵役关系文书”的内容。总之,从事一般公共建设的群体,除了大多数以丁夫匠人承担以外,兵士、刑徒也是劳役的承担者。除却刑徒以外,在法定力役征派和杂色服役中,政府为了保证人口役使、赋税征收的效益最大化,而秉持着“务取富户丁多”[⑨]“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 [7](P390)的原则。
三、生产领域中的色役
与丁匠正役、杂徭的服役对象相比较,色役的复杂首先体现在征役对象的复杂上。因为色役承担者身份上的多样性,以及相当部分与职役相关,所以需要加以界定的是,这里讨论的只是生产领域中与丁匠相关的色役。如前所述,丁匠不仅要承担正役、杂徭,也同样要承担色役。与参与一般土木公共工程的丁匠不同的是,服役者在以番役为主要特征的杂色役中,所带有的专门、固定的役名,表明其技术性供役的特色。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例,差科簿,户口账皆说明问题,而色役的最大特点即王永兴先生所论及的番上供役与不役者纳资。最早揭示诸司匠人的唐长孺先生分别从长上匠、短番匠、明资匠作解析,明确了他们所从事的色役的性质。其中以番期有无、长短以及雇役入手,影响深远。那些高级别的技艺专精的巧匠,往往不可以纳资代役,原因是其技术的不可替代。即如《唐六典》卷七工部郎中员外郎条注文所记载:
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㪚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府、将作监。其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有阙则先补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⑩]
除此之外,又见天宝九载(750)《李献忠墓志》末尾刻匠人是“东京内作长上冯翊郡人冯彦将” [21](P200)。承担色役的专业匠人,与农工合一身份的普通匠人,在专业技能和服役种类上的区分,使得他们在包括土木建设、水利工程,衙署维护,以及作场造作的劳作中的待遇与管理均有不同。《唐六典》卷七当中, “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 [22](P216)的工部郎中员外郎,“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其役功则依《户部式》)” [22](P222),也提到部门《式》,所以,更多匠人的色役内容应该见于《户部式》《水部式》一类与令典同样地位的实施细则,可藉以一窥各色役种并存的镜像,以及彼此之间的替代和折变。P.2507《水部式》118- 122行记载:
其供桥杂匠,料须多少,预申所司量配,先取近桥人充,若无巧手,听以次差配,依番追上。若须并使,亦任津司与管匠州相知,量事折番,随须追役。如当年无役,准式征课。[23](P334)
无役纳资课,则供桥杂匠服的就是色役。服色役者,可免杂徭。又杜牧笔下京畿的“禁司东西军,禽坊龙厩,彩工梓匠,善声巧手之徒,第番上下” [24](卷十《同州澄城县户工仓尉厅壁记》,P802-803),就有这些服役者的身影。笔记小说中也有对他们的描述。如中牟县三异乡木工蔡荣因为平日“信神祇,每食必分置于地,潜祝土地”,当他生病时,恰好征他服役,土地报恩,事先来报信。此役为“王后殿倾,须此巧匠”。蔡荣技艺高超,一般人无法顶替,“期限向尽,何人堪替”。最终找到梁城乡叶干,因为他“巧于蔡荣,计其年限,正当追役” [25](卷四《木工蔡荣》,P191-192),蔡荣得以藏匿避役。
在匠人中有贯属州县者和不属州县者之区分,后者技术性更加独特,而隶属官司,所以,《赋役令》宋15“诸丁匠在役遭父母丧者,皆本县牒役所放还,残功不追。(贯不属县者,皆所由司申牒。)”在复原为唐令时,注文被认定为原唐令文字而保留。而这类特殊匠人,贯属役使官司,世代为业,以保证技术的传承,他们的待遇与普通服役匠人不同,即史书中记载的所谓国工[11]、巧工[26](P449)、巧匠。
总之,围绕唐代各种劳役役名及彼此间的区分,学界研究成果较多,也多分歧。就丁匠服役而言,一方面是因为《天圣令》中新见材料的出现对相关研究的深入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与以往更多是在官府手工业与私营手工业区分中考察匠人地位的关注点不同,“丁匠”同役的令文,将二者间建立联系且置于同等法律地位上,启发人们以新的角度关注匠人尤其是匠人群体的层级及其内部各色服役的区别,包括列入匠籍的匠人。从令典出发,结合传统史籍中丁匠服役的内容,多元而非简单化地看待匠人群体。本文从三个方面出发。第一,对于《天圣令》中尤其是《赋役令》及相关令篇中出现的丁匠服役的性质,除了明确的二十日正役外,也存在色役、杂徭、杂差科等不同役种,既可以揭示律令体系中唐代赋役结构和内容,也得见丁匠作为各项劳役的承担者。进而回应在《赋役令》当中究竟如何解读没有杂徭的问题,此问题通过令文具体内容的呈现已经清晰获解。除了正役,其他诸种役目在《赋役令》及其他令篇,乃至在《令》以外的《式》中存在,均可说明。第二,就丁匠而言,在大多数一定规模的公共工程中,丁匠作为普通劳动力而服役,服役匠人与丁夫共同承担正役、杂徭。第三,丁匠除了作为正役、杂徭的承担者,还有人承担固定的役种——色役。这其中就包括专门役种的承担者、精良技艺或籍贯隶属官司的特殊技艺者。所以,仅就匠人作区分,他们在技术上可分为普通工匠和技艺精湛的国工;就籍贯而言,他们又分为贯属州县和不隶州县而隶专属官司者。因其内部技术与身份的不同,丁匠所承担的力役种类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除了承担正役以外,丁匠也是杂徭、色役的征派对象。事实上,只有极其专业的匠人所承担的固定役种更加体现技术的专有特点,而专门编入另册管理的匠人,群体话语权、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均有所限制,身份世袭、世守家业、职业终身是其真实的处境。此外,其他大多数情况下,丁匠在役的征发上同等对待,是出自农民、小手工业者身份的合一,其技艺为家庭收入的来源。他们承担国家赋税与力役,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现役征派外的代役纳庸、纳资课于不同役种间的交替使用,体现了纳税与应役的多样性,也透示了赋役制度从丁身至财产的侧重与演变发展的趋势。所以,针对丁匠在公共工程建设中役作的考察,可以从一个侧面为唐代徭役制度的解读提供实例,而相对较多的丁匠资料在《天圣令》中出现(其中不少内容为首次出现),为征役运作及其管理实施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资料。
[②]杨联陞《从经济角度看帝制中国的公共工程》所引魏复古 <Oriental Despotism,A Study of Total Power>(东方专制论——极权政治之研究),《国史探微》,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145页。
[③] 《日唐律令制の財政構造》第五章,岩波书店,2006年版,第219-240页。周东平本章译文收入《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8-296页。
[④] 如《田令》唐46条:“诸屯之处,每收刈时,若有警急者,所管官司与州、镇及军府相知,量差管内军人及夫。”《营缮令》宋19条:“其要路陷坏、停水,交废行旅者,不拘时月,量差人夫修理。”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89页、第422页。
[⑤] 宫崎市定《唐代赋役制度新考》(《宮崎市定アジア史論考》,朝日新闻社,1976年版),以正役换算课役,即租15天,调15天,役20天,合计50天。可直接理解本表的对应关系。
[⑥] 据113-114行供造河阳桥竹索的三州:宣州、洪州、常州,推测此处缺字或是“宣”。
[⑦]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269页。参刘再聪《说河西的墼——以敦煌吐鲁番出土材料为中心》,《华夏考古》2009年第2期。
[⑧] 《旧唐书》卷四八《 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91页。《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作“侍丁孝者免傜役”,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46页。
[⑨] 《唐大诏令集》卷一0七《镇兵以四年为限诏(开元五年)》:“其镇兵宜以四年为限,散支州县,务取富户丁多,差遣后,量免户内杂科税。”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53页。
[⑩] 《唐六典》卷七工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22页。《新唐书》卷四六《 百官志一》(第1201页)则记载:“内中尙巧匠,无作则纳资。” 反映了不同时期色役的变化。
[11] 《旧唐书》卷四三 《职官志二》:“巨梁十有一,皆国工修之”,第18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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