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令》與少府將作營繕諸司職掌
牛來穎
(《唐研究》第十二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101-122頁)
一、 關於《營繕令》的价值
天一閣藏明抄本《天聖令》的發現,對於研究和复原唐令是至關重要的。其中《天聖營繕令》共32條,其中宋令28條,唐令4條,特別是爲瞭解《營繕令》的內容和面貌,瞭解圍繞營繕的一系列職能部門的職掌和運作程式及相互關係,以及官府工匠的征派、營繕過程的物資調配調度等,都提供了具體的珍貴資料。在《天聖營繕令》前,仁井田陞先生曾經在《唐令拾遺》中復原《營繕令》8條。池田溫先生的《唐令拾遺補》又補充了8條。從復原研究的初步結果來看,28條宋令在唐令中也都應有相對應的內容,唐代關於《營繕令》的內容也應相當於《天聖營繕令》的規模,雖然還有若干條宋令沒有做出確切的文字復原,但是在內容上已經可以證明爲唐令所有。《天聖營繕令》不僅可以比勘和校正以往的復原成果,更大大豐富了《營繕令》的內容。使我們對於《營繕令》的瞭解不再僅限於孤立的且不確定的條文,而是可以作爲一部完整的文獻來研究和把握,從而考察歷史上第一部以《營繕令》爲篇名的有關國家公共工程建設的令文,這是對於傳統史籍中相對忽視建築事業的偏失所導致的相關內容缺失的有益補充,其意義尤爲重大。
據《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篇目俱全的《晉令》、《梁令》、《北齊令》、《隋開皇令》都還沒有《營繕令》。唐令包括《武德令》(624年),《貞觀令》(637年),《永徽令》(651年),《麟德令》(665),《乾封令》(666-668年),《儀鳳令》(677年),《垂拱令》(685),《神龍令》(705年),《太極令》(712年),《開元初令》(開元三年,715年),《開元前令》(開元七年,719年),《開元後令》(開元二十五年,737年)等。《營繕令》最早出現于唐代哪一次定令?池田溫先生推測在《永徽令》中[1]。傅熹年先生也提出,在唐代單體建築的規定已經見於高宗時頒佈的建築法規《營繕令》[2]。對於篇目的推斷,依據出自唐令的《養老令》的篇目,以及隋唐諸令的一脉相承关系,遗憾的是对《永徽令》的了解只能通过诸如敦煌所出永徽東宮諸府職員令殘卷[3]以窥一二,诸多篇第皆属推测和分析的结果。《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令》二十有七(分爲三十卷):一曰《官品》(分爲上、下),二曰《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三曰《寺監職員》,四曰《衛府職員》,五曰《東宮王府職員》,六曰《州縣鎮戍岳瀆關津職員》,七曰《內外命婦職員》,八曰《祠》,九曰《戸》,十曰《選舉》,十一曰《考課》,十二曰《宮衛》,十三曰《軍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儀制》,十六曰《鹵簿》,十七曰《公式》(分爲上、下),十八曰《田》,十九曰《賦役》,二十曰《倉庫》,二十一曰《廐牧》,二十二曰《闗市》,二十三曰《醫疾》,二十四曰《獄官》,二十五曰《營繕》,二十六曰《喪葬》,二十七曰《雜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條焉。
其中,《營繕令》爲第二十五篇。在《獄官令》之後,《喪葬令》、《雜令》之前。这是唐代《營繕令》最早、最确凿的材料。天一閣藏《天聖令》自《田令》至《雜令》共十卷,其位置次序與之相同。
其後,金《泰和律》有律令二十卷,篇目較唐令增加《學令》、《祿令》、《賞令》、《釋道》、《河防》,分《考課》爲《封爵》、《封贈》,改《喪葬》爲《服制》,《捕亡》、《假寧》單獨成篇,無《鹵簿令》。據《金史》卷四五《刑志》記載:
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條,《戶令》六十八條,《學令》十一條,《選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九條,《封贈令》十條,《宮衛令》十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五十八條,《祿令》十七條,《倉庫令》七條,《廐牧令》十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十三條,《闗市令》十三條,《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醫疾令》五條,《假寜令》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十九條,《釋道令》十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制令》十一條,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
《營繕令》位於《釋道令》之後,《河防令》、《服制令》之前,唐《營繕令》不具確切條數,《泰和營繕令》有十三條。
元代條格在篇目上承金《泰和律令》。《大元通制》條格和二十餘年後續編的《至正條格》在篇數、名稱上一樣,次序上的差異在於《田令》、《賦役令》的位置不同。永樂大典本《至正條格》中,《田令》、《賦役令》在《廄牧令》之後,《關市令》之前。在沈仲緯《刑統賦疏》[4]通例部分所記載的《大元通制》條格篇目中,《田令》、《賦役令》位於《醫藥》和《假寧》之間。從今本《通制條格》可以看到,《田令》、《賦役令》的位置與永樂大典本《至正條格》中的位置完全一致。安部健夫認爲,兩者的差異是由於沈氏的錯誤造成的[5]。在兩書中,《營繕令》所在的位置和唐、宋、金令相比較,可見:
唐宋 《獄官令》 《營繕令》 《喪葬令》 《雜令》
金代 《獄官令》 《雜令》 《釋道令》 《營繕令》 《河防令》 《服制令》
元代 《獄官令》 《雜令》 《僧道令》 《營繕令》 《河防令》 《服制令》 《站赤令》 《榷貨令》
金、元各代除了增加的篇目以外,《營繕令》相對於《獄官令》、《喪葬令》(或《服制令》)的位置不變,只是《雜令》的位置提前到獄官令之後。《營繕令》和《喪葬令》(或《服制令》)之間的《河防令》,原來應該屬於《營繕令》的,從《天聖營繕令》可以獲知,有關河堤管理類的條目,包括近河及陂塘大水的堤堰的修理檢查,修理水利設施的用料和人工申奏,傍水堤堰的管理等。類似這些內容,很可能在後代修令時單獨析出,形成國家統一管理水利河防的專門規定《河防令》。所以,唐代《營繕令》的産生,對於宋、金、元各代撰令者都産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作用,不僅表現在篇目的建立,而且表現在篇次的順序和位置。在中國法律制度史上都有開創之功。附表一中列隋代以降撰令篇目次第,以示其淵源脈絡。[6]
以往對於史籍相關資料的缺乏,人們對中國建築技術和思想的史料缺失及忽略有着相同的感受,这给研究带来很多的不便。
《元末明初時期南京的變遷》的作者牟復禮在將視角集中於元末明初時期南京城市的變遷時真切地感到,南京這座把來自漢唐整個傳統的要素與技術技術基本原則相結合而建造的偉大都城,在一個新的時期成爲帝國都城與文明中心,然而在中國“這個在各個文明古國中最看重記錄的國家,似乎卻並不感到有把這種規劃與建設活動的細節記錄下來的需要”。[7]
梁思成在縱觀中國建築歷史的時候,將自古以來人們對於建築技術和設計的傳統做法及觀念作爲突出的特點加以總結,認爲關於建築的記載和討論,在中國史籍中僅附載而已,常常是收錄在各朝的《五行志》和《禮樂志》當中,重點描述因禮制約束下的佈局設計,重視其名稱方位、佈置規制,對建築實施的細節包括立體形狀如高度和外觀,以及結構等卻有所忽略。而且,對建築技術的忽略導致文字記錄中缺乏有關建築與城市規劃的內容,留下的官修著作只有宋代的《營造法式》和清代的《工部工程作法則例》。[8]
對於這樣帶有普遍性的傳統營造觀念,即使在唐代也概莫能外。
在唐代主持營造的長官中,以巧藝著名者如閻立德、閻立本,他們的父親 “毗為隋殿內少監,夲以工藝進” ,兄弟二人“皆機巧有思”。立德于貞觀初年爲將作少匠,因護治獻陵有功,而任將作大匠。在任營建昭陵,建襄城宮,造浮海大船,爲征遼東修築道路。又營建翠微、玉華宮,進拜工部尚書。立本顯慶中以將作大匠代立徳為工部尚書。在太宗朝,身爲主爵郎中卻依舊被喚以“畫師”。在春苑池爲太宗召喚作畫。立本“俯伏池左,研吮丹粉”,與在場賦詩者的優雅從容形成鮮明對比,不禁羞悵流汗。歸而戒其子曰:“吾少讀書,文辭不減儕輩,今獨以畫見名,與廝役等,若曹慎毋習!”後於總章元年拜右相,與以戰功擢左相的薑恪同爲世人所輕,有“左相宣威沙漠,右相馳譽丹青”之嘲。[9]《研北雜志》卷上也記錄並認同呂夏卿的觀點:“陸羽、秦系避僭藩辟命,終窮不仕,宜列《隠逸》。閻立德、王璵由藝術躐取高位,宜附《方技》。其表善抑惡之意切矣。”另外,來濟、來恒之父來護兒,仕隋爲左翊衛大將軍,而來氏兄弟“俱以學行稱,相次知政事”。與此相對,虞世南之子昶,以將作少匠、工部侍郎主工作,被譏以“無才術”。許敬宗說:“護兒兒作相,世南兒作匠,文武豈有種邪?”[10]
從史臣的立場和所記載的時人觀念上來看,雖然將作大匠是從三品官,但是將作營繕之職被視同“匠人”之事,反映出當時重才術、輕技藝的普遍態度。造成史書文字記錄中缺乏對建築技術和活動的記載,其原因就是,技術始終是工匠的事,而不受文人的重視,建築之術靠的是師徒傳授而不是書籍的傳播,這門學問一向被稱爲“匠學”。史家圍繞建築營造的記錄也只限於與儒家思想和倫理概念相關聯的合乎禮儀規範的宇宙空間理論和佈局。
然而,恰恰是在這樣的歷史大背景下,唐代第一次在律令制度中建立起國家對公共工程建設的實施規範,將一向不爲重視的營繕機構及其運營方式納入法令體系。作爲中華法系之代表的唐代律令,所凝結着的中華漢民族法制發展與成熟的智慧菁華,以及所具有的超越時代的普遍性和所建立的法典框架與結構,對中國後世乃至東亞鄰近國家古代法律體系都産生了深遠的影響。
以往,我們對營繕諸司的職掌還主要是通過《職官志》、《百官志》的記載,而細節上有時還無從瞭解,《天聖營繕令》作爲政府直接管轄的大型公共建設的基本法規,從政府投資、原料調撥、動用人力,以及宮殿、城郭、橋梁、水利設施諸環節,爲我們提供了在各項修營事項當中,中央至地方各司的職權範圍和承遞聯繫,包括營繕程式範圍、等級規格、人力調撥等,有助於從中瞭解諸司運作程式和相互協調與承接關係。
在《天聖營繕令》中,分營造和修繕兩類,在這兩大類別中,又可具體到土木建築和器物儀仗兩項內容上。涉及土木修建的是圍繞都城和地方城市設施的建設,包括城郭、宮殿、第宅、橋道、車船、公廨、堤堰等修營和人工調度。而器物儀仗則細分爲軍器、禮器、錦羅等。具體條目見附表二。
二、《營繕令》中所涉諸司及運作
在將《天聖令》復原爲唐令的過程中,如何將宋天聖時期的制度還原爲唐開元時期的制度,首當其衝的是官制的變化,即所體現的是從宋元豐改制之前的官制回復至唐開元官制。通過對唐令與宋令的對比研究,可以察知這一歷史階段法令的演變,把握其间制度的變遷,補充和梳理相關制度的細節。爲了討論唐宋不同時期的制度及其變化,凡敍述唐代制度則附錄復原後的唐令爲依據,原《天聖宋令》用以討論宋代制度。具體復原過程,見《天一閣藏宋天聖令校正》。[11]
《天聖營繕令》有關營繕專案主要圍繞將作、少府、軍器監,此外還有掖庭局、都水監和地方州縣各級職掌。
將作監大匠“掌供邦國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12],負責內外修營。有左校、右校、甄官署分掌木、土、石工,供營構修建。中校掌舟車、兵仗,百工掌採伐林木。《營繕令》中關於城郭、宮廟、第宅、京城橋道等條都屬將作監管轄。
少府轄左、中、右尚、織染、掌冶等署,總管天子、後妃、百官服輿、器用、儀制所需。《營繕令》中關於造車皆同軌條、造錦羅紗條、用瓦器之處條等條目很多,其中“天子之服禦,百官之儀制”部分由少府掌供。此外,則由地方經營。如州縣所造禮器車輅條等。玄宗開元二年(714)曾罷除兩京及諸州官織錦坊以禁奢華風尚。[13]地方上類似織錦坊一類的還有車船、軍器、瓷器等官府作坊。
軍器監原來隸屬於少府監,隋少府監有甲鎧署、弓弩署,唐有武器監,“開元以前,軍器皆出右尚署”[14]。開元三年置軍器監,一度又隸屬少府[15]。開元十六年在北都置監。《營繕令》中的營造軍器、京城及州鎮等貯庫器仗和鍪甲具裝等條與軍器監有關。
圍繞營繕實施全過程牽涉了許多部門。
1. 營繕立項申請與物料人功申報
宋2諸新造州鎮城郭役功者,具科申奏,聽報營造。
3諸新造州鎮城郭役功者,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聽報,始合役功。[16]
其中“具科申奏,聽報營造”就是《唐律疏議》卷一六《擅興律》興造不言上待報條疏“……有所營造,依《營繕令》,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聴報,始合役功”。唐律“有所營造”即指修城郭、築堤防等。如果不經申省奏聞聽報,即屬擅興,依律處分。按唐律,“有所興造,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以及“非法興造及雜徭役”,皆坐贓論。
宋3 諸別奉敕令有營造,及和雇造作之類,未定用物數者,所司支料,皆先錄所須總數,奏聞。
4諸別敕有所營造,及和雇造作之類,所司皆先錄所須總數,申尚書省。
《養老令》此條集解引《令釋》注:“此條,臨時別勅營造之類耳。尋常營造,下條有文,見《唐令》。”則說明,即使臨時之舉,亦須奏聞,即申尚書省。
按《唐六典》卷二三《將作監丞》條:
凡內外繕造,百司供給,大事則聽制敕,小事則俟省符,以咨大匠,而下於署監,以供其職。
所有中外土木興造營繕项目,按其規模分爲大小事,或以皇帝制敕,或以省符即由工部下符。工部“掌經營興造之衆務,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繕葺,工匠之程式,咸經度之”。[17]即由工部掌程式制度,包括每年營繕所需財物預算交由度支司,而具體繕造事宜則交由營繕諸司,所謂“凡京都營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18]共,即供,指供其材木物料工匠等。其由度支預算營繕所須申請報送,可見以下令條:
宋12三京營造及貯備雜物,每年諸司總料來年一周所須,申三司,本司量校,豫定出所科備、營造期限,總奏聽報。若依法先有定料,不須增減者,得本司處分。其年常支料供用不足,及支料之外,更有別須,應科料者,亦申奏聽報。
12諸在京營造及貯備雜物,每年諸司總料來年所須,申尚書省付度支,預定出所科備。若依法先有定料,不須增減者,不用此令。其年常支料,供用不足,及支料之外,更有別須,應科料者,亦申尚書省。
此條 “每年諸司總料來年所須,申尚書省付度支”是根據《養老令》中“每年諸司總料來年所須,申太政官付主計”復原的,太政官對應唐尚書省,主計對應唐度支司。度支“每歲計其所出而支其所用”[19]負責每年財政預算制定,以歲入爲基礎,計劃來年所需,此條中的預算即包括《唐律疏議》卷十六《擅興律》“有所興造”條所說的“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養老令》此條集解也注明“此令爲備料及材木”,所以需“前年申送”。
少府和將作司所用原料出給包括進貢、諸司采造及和市。《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監丞》條:
凡五屬所修之物湏金石(木)、齒革、羽毛、竹木而成者,則上尚書省,尚書省下所由司以供給焉。凡五署之所入於庫物,各以名數並其州土所生以籍之,季終則上於所由,其副留於監;有出給者,則隨注所供而印署之。
府內各署所用,如中尚署所用“ 金木、齒革、羽毛之屬”,左尚署所用“金帛、膠漆、材竹之屬”,右尚署所用“綾絹、金鉄、毛革等”,均“所出方土,以時支送”。
又同書卷三《度支郎中員外郎》條:
凡物之精者與地之近者以供御(國)[20](謂支納司農、太府、將作、少府等物),物之固者與地之逺者以供軍(謂支納邉軍及諸都督、都護府),皆料其逺近、時月、衆寡、好惡,而統其務焉
卷二二《織染署》:
凡染大抵以草木而成,有以花、葉,有以莖、實,有以根、皮,出有方土,采以時月,皆率其屬而修其軄焉。
諸司采造爲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監所掌供,“凡修造所須材幹之具,皆取之有時,用之有節”[21]
此條所說的常支料指固定的賦稅和貢進采造, “及支料之外,更有別須,應科料者”,與前條臨時別敕營造,都是指超出常支料以外的。其中“科料”在《養老令》中作“科折”,與之相對應的有《天聖賦役令》唐1規定:“諸課(役),每年計帳至戶部,具錄色目,牒度支支配(來)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訖。若須折受餘物,亦預支料,同時處分。若是軍國所須,庫藏見無者,錄狀奏聞,不得即科下。”其中“折受餘物” 即是賦稅折造。這是獲取營造所需原料的又一種途徑。
由此,尚書度支、戶部、工部各司其職,完成財物預算、工匠派遣、材料采造等程式,由少府、將作實施營造工程,共同完成。諸司之間的指揮調度還可以從諸司實施細則的《式》的執行關係上來瞭解。《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為其篇目,凡三十三篇,為二十卷)。
在營繕司中,將作監和少府監不同,將作監沒有本司的式,而少府監則有《少府式》。在《唐會要》卷三一《雜錄》和《冊府元龜》卷六一《帝王部·立制度》中,有《少府式》,規定公主出降時的犢車等級。
將作監所遵循執行的式包括《工部式》、《水部式》和《戶部式》等。據《唐六典》卷七《工部》注文中記述長功、中功、短功的規定,在《唐六典》卷二三《將作監丞》條也有同樣記載,這一部分的敍述是《營繕令》的內容:
宋1諸計功程者,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爲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爲中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爲短功。春夏不得伐木。必臨時要須,不可廢闕者,不用此令。
1諸計功程者,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爲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爲中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爲短功。
2諸四時之禁,每嵗十月以後盡於二月,不得起治作。冬至以後盡九月,不得興土工。春夏不伐木。若臨事要行,理不可廢者,以從別式。
復原時依據《唐六典》復原爲兩條唐令,一爲計功程條,二爲四時之禁條。在第一條內容之後,《唐六典》有“其役功則依《戶部式》”,由此可知,將作監有關工匠的派發調遣要依據《戶部式》行事。而第二條中禁令範圍以外的臨時需求所遵從的“別式”,或許應該是《工部式》。
關於將作監行用的《工部式》,因唐代諸司式多佚,材料不足。《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三七一條神宗元豐六年(1083)的材料或可說明兩司之間的關係。其年七月,“樞宻院左知客、勾當西府周克誠二月辛亥申本府,以左右丞兩位修葺廳堂,乞批狀送工部下將作監”,然既不赴王珪、蔡確書押,又不經開拆房行下,下工部,工部案驗批稱“不候押,先印發”,廵兵下符將作監。御史楊畏爲此奏:“凖格,尚書省掌受付六曹諸司文書,舉省內綱紀程式,又內外文字申都省開拆房,受左右司分定,印日發付;而《工部式》,修造有委所屬保眀取旨,有令申請相度指揮,程式甚嚴,蓋不可亂,尚書省職在舉之而已。”
相應地,《營繕令》中部分條文可以與《水部式》的若干規定相比照。如渠堰破壞,差人修理,物料供造、防人雜匠役使等,在《營繕令》水利設施維護修理的基本法則之外,《水部式》在細節上作了規定。
2.相關職能與責任分配
相關諸司之間的責任連帶和分工負責,使得在諸司各自獨立行使職權的同時,其與他司的承遞關係也通過營繕程序的不同環節,依次得以立體地具象地展現出來,從而可以瞭解各專門機構職能體現的實際狀況。
17諸軍器供宿衛者,每年二時,衛尉卿巡檢。其甲番別與少府監相知,令匠共金吾就仗鋪同檢,指授縫連訖,仍令御史臺重覆。餘有不調及損破,隨即料理。若非理損壞,及所巡匠知壞不言者,並令主司推罪。其有不任者,各從本衛申所司,送在府監修理,於武庫給替。若諸處所送器仗等須修理者,亦准此。其金銀裝刀,若有非理損失者,追服用人;研耗者,官爲修理。
此條置於“右令不行”部分,爲《天聖令》後附唐令,即爲宋令所不用,廢而綴於後,並保存了唐令的本來面貌。此條集中反映了圍繞軍器的製造和修理,各司之間的協調和聯繫。涉及的營繕軍器諸司有少府監、金吾衛。“軍器供宿衛者”,指非作戰所用,而是用於軍隊儀仗的軍儀器械,這部分軍仗由軍器監營造,以與諸冶監所鑄造的“兵農之器”[22]相區別。令文中的“金銀裝刀”,是裝飾以金、銀的佩刀,用於儀仗所用,謂之儀刀。《唐六典》卷一六《武庫令丞》條注曰:“今儀刀蓋古班劔之類,晉、宋已來謂之御刀,後魏曰长刀,皆施龍鳳環;至隋,謂之儀刀,裝以金銀,羽儀所執。”又有金銅裝儀刀、(金•俞)石裝儀刀[23]。軍器監所製造的軍仗器械皆納於武庫。
此條應屬軍器監職掌,但是從本條來看,並無軍器監之司,而是由少府監負責。按軍器監于武徳元年(618)始置,貞觀六年(632)三月十日廢,併入少府監。開元初置軍器使,三年(715)以使爲監。十一年罷歸少府監,爲甲弩坊。直至天寶六載(747),又置軍器監,以監一人領甲坊、弩坊兩署。此條令文正好反映了在開元十一年軍器監廢後由少府兼掌軍器時期的狀況。不僅可以證明此條唐令是開元二十五年令文,而且也可以看到,在《唐六典》中存在的始置於開元十六年的北都軍器監,在地位上不能與原來意義上的軍器監相提並論,原因或許是其“亦嘗以太原尹兼領”[24]的緣故。
此條中,由掌管武庫的衛尉卿負責,“每年二時,衛尉卿巡檢”,《唐六典》卷一六衛尉卿之職“掌邦國器械、文物之政令,緫武庫、武器、守宮三署之官屬”,“凡天下兵器入京師者,皆籍其名數而藏之。凡大祭祀、大朝會,則供其羽儀、節鉞、金鼓、帷帟、茵席之屬。其應供宿衛者,每嵗二時閲之,其有損弊者,則移於少府監及金吾修之”。修理由少府監及金吾共同執掌,金吾掌宿衛宮中及京城晝夜廵警之法以執禦非違,並掌駕仗鹵簿,所以須“令匠共金吾”同檢於仗鋪。
在诸司联手共举之外,亦有明确分工,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宋18 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分作司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22. 諸兩京城內諸橋及當城門街者,並將作修營,自餘州縣料理。
在復原爲唐令時,主要的依據是《唐會要》卷八六《橋梁》開元十九年(731)六月勅,比較《唐會要》和宋18條后發現,除了官司名稱的差異外,《唐會要》少了“道”和“自”兩字。《養老令》“自餘役京內人夫”有“自”,可證是《唐會要》脫字。而“道”在復原時爲謹慎起見沒有徑補,另文加以探討[25],並由此認定,京城內橋道僅當城門街者由將作監負責,此外由所在州縣長官負責。一如《唐六典》卷七《水部郎中員外郎》條:
凡天下造舟之梁四(河三,洛一。河則蒲津;大陽;盟津,一名河陽。洛則孝義也),石柱之梁四(洛三,灞一。洛則天津、永濟、中橋,灞則灞橋也),木柱之梁三(皆渭川也。便橋、中渭橋、東渭橋,此舉京都之衝要也),巨梁十有一,皆國工修之。其餘皆所管州縣隨時營葺。[26]
《唐六典》此段內容中,注文“此舉京都之衝要也”在“木柱之梁三”下,似乎專指便橋、中渭橋、東渭橋而言。實際上,此處所列巨梁十一座,包括造舟之梁四、石柱之梁四、木柱之梁三,皆爲沖要大橋。《日知錄》卷十二《橋梁》引《唐六典》中,“此舉京都之衝要也”一句書於“皆國工修之”之後,即爲此意。由此,僅沖要大橋由國工修理,“國工,良工也”[27],即技藝精湛之人,百工、醫者、樂人中皆有國工。除重要橋梁由其修理以外,其餘皆由所屬州縣隨時修理。
具體到此條也是如此,京城內諸橋按照所在位置和重要性劃歸將作監和州縣修葺,各司其職,彼此之間形成連帶責任。
三、諸司參掌兼攝及隸屬關係變化
少府監除了製造各種精美手工産品,供應最高統治階層消費用品包括生活用具、祭祀品,還和將作監一同參掌城市公共建築工程。《營繕令》中沒有明確兩司職掌的區別,從嚴格意義上區分,“少府聚天下之伎”又掌御用珍玩、器用,則應在營造中掌細緻高超技藝,而非普通的土木瓦石。史籍中,少府監和將作監在某些時候尤其是土木營繕项目上的職能劃定往往很難區分。
《長安志》巻六《宮室》四唐上:
命左僕射髙熲總領其事,太子左庶子宇文愷創制規模,將作大匠劉龍、工部尚書鉅鹿郡公賀樓子幹、大府少卿尚龍義,並充使營建。
主持營建新都的人[28]當中,大府少卿尚龍義在《隋書》卷一《高祖紀》上、卷四五《房陵王勇傳》分別作“高龍叉”和“高龍義”,似應從《房陵王勇傳》作“高龍義”。其所任太府少卿諸書無異。隋初,繼承北齊之制度,太府兼掌營造器物,掌左右藏、尚方、司染、甄官等署,直到煬帝又分太府寺置少府監,轄尚方、織染等署。所以,在營建大興城時,少府之掌營造是體現於太府寺職能當中的。
《唐會要》卷五一《識量》上:
(貞觀)十五年,太子少師房玄齡、尚書右僕射髙士廉於路逢少府少監豆徳素,問北門近來更有何營造,徳素以聞。上乃謂玄齡等曰:“卿但知南衙事,我北門小小營造,何妨君事?”玄齡等拜謝。特進魏徵進曰:“臣不解陛下責,亦不解玄齡等拜謝。玄齡等旣任大臣,即陛下股肱耳目,有所營造,何容不知,責其訪問官司,臣所未解。且所為有利害,役功有多少,陛下所為若是,當助陛下所為,不是,雖營造,當奏罷之。此君使臣、臣事君之道。玄齡等不識所守,但知拜謝,臣亦不解。“上深然之。
按《唐六典》卷二三《將作大匠》條,“凡西京之大內、大明•興慶宮,東都之大內、上陽宮,其內外郭、台、殿、樓、閣並仗舍等,苑內宮、亭,中書、門下、左•右羽林軍、左•右萬騎仗、十二閑廄屋宇等,謂之內作。凡山陵及京•都之太廟、郊社諸壇•廟,京、都諸城,尚書•殿中•秘書•內侍省、御史臺、九寺、三監、十六衛、諸街使、弩坊、溫湯、東宮諸司、王府官舍屋宇,諸街、橋、道等,並謂之外作”。內、外作皆將作監所轄,而此處則問於少府少監豆徳素,惜營造项目史文鮮涉。
又《舊唐書》一八五上《良吏》上《韋機傳》載,韋機於“上元中,遷司農卿,檢校園苑,造上陽宮,並移中橋從立德坊曲徙于長夏門街,時人稱其省功便事。”身爲司農卿的韋機所掌營造宮殿和橋梁,皆爲將作監職掌。上陽宮屬內作,韋機奉敕所造。而在此之前,韋機作司農少監時,即主持宿羽、高山等宮的營造。當時,高宗因隋代所建造的宮殿年久頹頓,欲加修葺,又顧慮財力,韋機以所貯庫四十萬貫,用於市材造瓦。高宗大悅,“乃詔機攝東都將作、少府兩司事,使漸營之”[29]。由此少府、將作監于內外作營繕中各有所職,互爲表裏,韋機竟一人身兼二職,足見兩司關係之切近。
《唐故營繕監左右校署令宣德郎張君(仁師)夫人關氏墓誌銘並序》[30]記載:“君營繕監左右校署令。禮門承道,詞扃毓德。縱橫才氣,上沖牛鬥之墟;磊落風規,遠振鵬霄之路。” 對於在墓誌中張仁師一人二職的現象,如若没有文字害义的问题,似乎也可与上述韋機之任相參照,以一人兼摄两司事,便于實際的操作。
司農寺本司官也參與土木營繕。除了韋機之外,又見《兩京新記》卷一《禁苑》:
禁苑在宮城之北。苑中有四面監,分掌宮中種植及修葺,又置苑總監都統,並屬司農寺。[31]
又同書卷一《大明宮》:
大明宮南接京城之北面,西接京城之東北隅。初,高宗嘗患風痹,以宮內湫濕,屋宇壅蔽,乃于此置宮。司農少卿梁孝仁充使製造。北據高岡,南望爽塏,視終南如指掌,坊市俯而可窺。
以上都是司農寺官執掌宮內營繕之事例。以他官參掌營繕之職從唐前期就已經有。《唐大詔令集》卷二《中宗即位赦》針對各職能部門之間超越本官職守現象加以規範,其中也包括營造之司:
比來委任,稍亦乖方,遂使鞫獄推囚,不専法寺。撰文修史,豈任秘書。營造無取於將作,句勘罕從於比部。多差別使,又着判官,在於本司,便是曠位。並須循名責實,不得越守侵官。[32]
中唐以後,隨着官制的變化,反映在營繕之職的執掌上他司別使參掌的現象更加普遍。唐玄宗天寶年間,以華清宮宮所百司廨舍交與給事中房琯,以其“雅有巧思,令充使繕理”[33]。至唐後期更爲多見。奉敕修造者如貞元年間班宏以戶部侍郎修延喜門、玄武樓。戶部尚書裴延齡修望仙樓,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副知度支蘇弁改造三殿前會慶亭。[34]《舊唐書》卷一六八《韋溫傳》:
大和五年,太廟第四、第六室缺漏,上怒,罰宗正卿李銳、將作王堪,乃詔中使鳩工補葺之。溫上疏曰:“臣聞吏舉其職,國家所以治;事歸於正,朝廷所以尊。夫設制度,立官司,事存典故,國有經費,而最重者,奉宗廟也。伏乙太廟當脩,詔下踰月,有司弛墮,曽不加誡。宜黜慢官,以懲不恪之罪,擇可任者,責以繕完之功。此則事歸於正,吏舉其職也。……伏乞更下詔書,得委所司營繕,則制度不紊,官業交修。”上乃止內使。
又《舊唐書》卷一七0《裴度傳》載:
憲宗以淮西賊平,因功臣李光顔等來朝,欲開內宴,詔六軍使修麟德殿之東廊。軍使張奉國以公費不足,出私財以助用,訴於執政。度從容啟曰:“陛下營造,有將作監等司局,豈可使功臣破産營繕?”上怒奉國泄漏,乃令致仕。
不僅營繕司的權限被他司參掌,統管少府、將作監營造制度的工部,隨着尚書省地位的變化與寺監關係的變化,和營繕諸司的關係也有所疏離。寺監與尚書各部的對應和隸屬關係,一如杜佑所言:
昔臯繇作士正五刑,今刑部尚書、大理卿是二臯繇也。垂作共工利器用,今工部尚書、将作監,是二垂也。契作司徒敷五教,今司徒、户部尚書,是二契也。伯夷秩宗典邦禮,今禮部尚書、禮儀使,是二伯夷也。伯益作虞掌山澤,今虞部郎中、都水使者,是二伯益也。伯冏太僕掌車馬,今太僕卿、駕部郎中,尚輦奉御、閑廐使者,是四伯冏也。[35]
杜佑的議論針對經歷代增益造成的官司重疊、舊名與新職重置的設官現象,闡述中包括了寺監與尚書各部的對應隸屬關係,如將作監與工部即爲其一。其表面上看似職權相互重復混亂的現象,實際體現在寺監秉承尚書六部制度約束的“下行上承”的關係,具體在營繕造作上,工部與少府、將作監的關係亦莫不如此。[36]
中唐以後,度支、鹽鐵三司“漸權百司之職”,尚書諸司失權,營繕諸司權限亦遭侵奪,故“佑始奏營繕歸之將作,木炭歸之司農,染練歸之少府”[37]。長慶元年(821),沈亞之在對策中指陳尚書六部之政時就“今工部之綱不舉”,以及營造中所存在的“務於捷濫”、“惑於邪巧” 的弊端,提出:
凡在百工之用,關於將作內作,技同者必使統於工部,以觀製作之度。使費勞之怨,不起於下人。則堯聖禹明、周規漢儉,爲陛下擇耳。何止士農之固業哉?[38]
至宋,營繕歸三司,三司作爲宋代最高財政權力機構,設鹽鐵、度支、戶部三部,掌邦國財用大計。《營繕令》中,前引宋12即有“三京營造及貯備雜物,每年諸司總料來年一周所須,申三司”,爲宋參唐開元令時依當時制度變化而作的改動。同卷宋13、宋15、宋23條也皆爲營造申三司事:
宋13諸在外有合營造之處,皆豫具錄造作色目、料請來年所須人功調度、丁匠集期,附遞申三司處分。
宋15 三京及州鎮等貯庫器仗,有生澀綻斷者,每年一修理。若經出給破壞者,並隨事料理,各委長官親自對料。在京者,所須調度人功,申三司處分。其須大作者,送司修理。在外者,役當處鎮遏兵防。調度出當州官物供。若無兵防及調度,申三司處分,聽用官物,及役工匠,當州無,出比州。
宋23諸官船行用,若有損壞,州無船場者,官司隨事修理。若不堪修理,須造替者,每年預料人功調度,申三司聽報。
在宋令中,所有原來唐申省之事,都改爲申三司,天聖元年(1023)正月發卒增築京城,三月甲申詔曰:“自今營造,三司度實給用。”[39]再從相繼於二年四月、六年四月所頒詔書“三司歳市紬絹非土産者罷之”、“命官減三司歳調上供物”都可以看到,前述營造諸項材料給用調度等都由三司負責。這在比對《養老令》復原唐令的過程中,非常清晰地反映出唐宋之間的制度變遷。
宋代將作監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 [40],土木工匠之事歸三司。其京師土木營建修葺,陶器、磚瓦、八作司及公廨、橋梁修治所需皆由三司戶部修造案負責。神宗熙寧四年(1071),在京修造歸將作。元豐改制後,才將土木工匠造作包括城郭、宮室、橋道、舟車之事並歸於將作。前述《天聖營繕令》宋18 條“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者,並分作司修營,自餘州縣料理。”在文字上,將唐令“並將作修營”改爲“並分作司修營”,“分”或應作“八”,校勘時未改是因爲作“分”並不害義。八作司,宋初置,分置東、西八作使,太平興國二年(977)分東、西八作司,中經歸併,至《天聖令》編修之時,又分爲東、西八作司,以正陽門、景龍門爲界,負責京城內外修繕。
又宋鹽鐵有掌軍器製造、作坊、弓弩院的胄案,而軍器監不備員。由於“三司事叢,判案者又數易,僅能謹簿帳而已”,從而使“天下歲課弓弩甲胄之類,入充武庫之積以千萬數,而無堅完輕利真可爲武備者”。至熙寧六年以軍器監代三司胄案,“總內外軍器之政,其所統攝,並依將作” [41]。又三司有領諸道水政之河渠司,掌浚治河渠堤堰修築工料,仁宗嘉祐三年(1058)“罷三司河渠司,置都水監”[42]。《老學庵筆記》卷九的一條材料論及以上各司與三司的關係:
元祐初,蘇子由為戶部侍郎,建言:“都水監本三司之河渠案,將作監本三司之修造案,軍器監本三司之甲胄案。三司,今戶部也,而三監乃屬工部。請三監皆兼隸戶部。凡有所為,戶部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費之多寡,而工部任其工之良楛,程其作之遲速。”朝廷從其言,為立法。及紹聖中,以為害元豐官制,罷之。建中靖國中,或欲復從元祐,已施行矣,時豐相之為工部尚書,獨持不可,曰:“設如都水監塞河,軍器監造軍器,而戶部以為不可則已矣,若以為可,則併任其事可也。今若戶部吝其費裁損之,乃令工部任河之決塞,器之利鈍,為工部者不亦難乎?”議遂寢。[43]
在《天聖營繕令》中,雖然沒有都水監司,但是其所有相關職掌體現在歸屬于三司河渠案的管轄當中,諸如渠堰維護修理、供料及派發人工等。
除了諸司隸屬關係的變化,在制度改易的過程中,某些原來唐代職司或有省廢,或有名無實。從《天聖營繕令》中后附四條唐令也可以察知唐代某些制度到了宋代是如何捨棄不用的。
后附四條唐令中涉及諸寺監之職的若干內容當直接反映了唐宋官制的變化。如前引17條諸軍器供宿衛條中,涉及少府、衛尉、御史臺諸司,又如18條“諸營造雜作,應須女功者,皆令諸司戶婢等造。其應供奉之物,即送掖庭局供。若作多,及軍國所用,量請不濟者,奏聽處分。其太常祭服、羽葆、伎衣及雜女功作,並令音聲家營作,綵帛調度,令太常受領,付作家”中的掖庭局、太常寺等。这些寺局在宋朝的職掌及地位皆有不同。九寺五監雖然名稱相同,但是或多爲閒職,或後置,或職權被侵奪,衛尉寺“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宮歸儀鸞司,本寺無所掌”。直到元豐官制后,“始歸本寺,分案四”[44]。而掖庭局于宋初廢罷,不置局司。所以,宋令編撰者把這些已經不再行用的令條做了相應的刪除,歸入“右令不行”部分。
從《天聖營繕令》所反映的營繕諸司職掌的變化,不僅體現了自唐代開元時期至宋代天聖時期的官制變化,其間的演變嬗進更可中唐以後到宋元豐改制之前大致的變化軌迹相吻合。故可考證鑒定現存史籍的記載,展現其龐大官僚機構中不同的具體的側面,
附表一
|
隋開皇令 |
唐開元令 |
宋天聖令 |
金泰和律律令 |
大元通制條格 |
至正條格 |
年代 |
583 |
719 |
1029 |
1201 |
1323 |
1345 |
篇數 |
|
27 |
|
29 |
27 |
27 |
卷數 |
30 |
30 |
30 |
20 |
|
23 |
條數 |
|
1546 |
|
|
1151 |
1700 |
篇名 |
1官品上2官品下 |
1官品(上下) |
|
1官品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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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諸省台職員 |
2三師三公台省職員 |
|
2職員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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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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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諸寺職員7行台諸監職員 |
3寺監職員 |
|
|
|
|
|
5諸衛職員 |
4衛府職員 |
|
|
|
|
|
6東宮職員 |
5東宮王府職員 |
|
|
|
|
|
8諸州郡縣鎮戍職員 |
6州縣鎮戍嶽瀆關津 |
|
|
|
|
|
9命婦職員 |
7內外命婦職員 |
|
|
|
|
|
10祠 |
8祠 |
|
3祠令 |
1祭祀 |
1祭祀 |
|
11戶 |
9戶 |
|
4戶令 |
2戶令 |
2戶令 |
|
13選舉 |
10選舉 |
|
6選舉令 |
4選舉 |
4 4選舉 |
|
14封爵俸廪 15考課 |
11考課 |
|
7封爵令 8封贈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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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宮衛軍防 |
12宮衛 |
|
9宮衛令 |
5宮衛 |
5宮衛 |
|
|
13軍防 |
|
10軍防令 |
6軍防 |
6軍防 |
|
17衣服 |
14衣服 |
|
12衣服令 |
8衣服 |
8衣服 |
|
20儀制 |
15儀制 |
|
11儀制令 |
7儀制 |
7儀制 |
|
18鹵簿上19鹵簿下 |
16鹵簿 |
|
|
|
|
|
21公式上22公式下 |
17公式(上下) |
|
13公式令 |
9公式 |
9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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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田 |
18田 |
田令 |
17田令 |
17田令 |
13田令 |
|
24賦役 |
19賦役 |
賦役令 |
18賦役令 |
18賦役 |
14賦役 |
|
25倉庫廄牧 |
20倉庫 |
倉庫令 |
15倉庫令 |
11倉庫 |
11倉庫 |
|
21廄牧 |
廄牧令 |
16廄牧令 |
12廄牧 |
12廄牧 |
|
|
26關市 |
22關市 |
關市令(附捕亡令) |
19關市令 20捕亡令 |
13關市 14捕亡 |
15關市 16捕亡 |
|
27假寧 |
23醫疾 |
醫疾令(附假寧令) |
22醫疾令 23假寧令 |
16醫藥 19假寧 |
18醫藥 19假寧 |
|
28獄官 |
24獄官 |
獄官令 |
24獄官令 |
20獄官 |
20獄官 |
|
|
25營繕 |
營繕令 |
27營繕令 |
23營繕 |
23營繕 |
|
29喪葬 |
26喪葬 |
喪葬令 |
29服制令 |
25服制 |
25服制 |
|
30雜 |
27雜令 |
雜令 |
25雜令 |
21雜令 |
21雜令 |
|
12學 |
|
|
5學令 |
3學令 |
3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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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祿令 |
10祿令 |
10祿令 |
|
|
|
|
21賞令 |
15賞令 |
1517賞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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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釋道令 |
22僧道 |
22僧道 |
|
|
|
|
28河防令 |
24河防 |
24河防 |
|
|
|
|
|
26站赤 |
26站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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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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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榷貨 |
27榷貨 |
出處 |
《唐六典》卷六 |
《唐六典》卷六 |
天一閣明抄本 |
《金史》卷四五《刑志》 |
沈仲緯《刑統賦疏》; 《元史》卷二八《英宗紀》,卷一0二《刑法志》 |
歐陽元《圭齋文集》卷七《至正條格序》;《四庫全書總目》卷八四《史部•政書類存目》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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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 |
修繕 |
土木公共工程 |
宋1計功程條 |
宋18京城內諸橋及道當城門街條 |
宋2新造州鎮城郭役功條 |
宋19津橋道路條 |
|
宋3別奉敕令有營造及和雇造作條 |
宋20堰穴漏造絙及供堰雜用條 |
|
宋4太廟及宮殿皆四阿條 |
宋21官船貯在州鎮條 |
|
宋5王公以下舍屋條 |
宋22官船每年具言色目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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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6公私第宅皆不得起樓閣條 |
宋23官船行用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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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7宮城內有大營造及修理條 |
宋24私家不得有戰艦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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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25州縣公廨舍破壞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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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26近河及陂塘大水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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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27別敕有所修造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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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28傍水堤內不得造小堰及人居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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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物軍仗 |
宋8營造軍器條 |
宋15三京及州鎮等貯庫器仗條 |
宋9造車皆同軌條 |
宋16鍪甲具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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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10造錦羅紗條 |
唐1軍器供宿衛條 |
|
宋11立春前條 |
唐2營造雜作應須女功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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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12三京營造及貯備雜物條 |
宋17用瓦器之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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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13在外有合營造條 |
唐3州鎮戍有旗幡須染條 |
|
宋14雜匠如有別項和雇條 |
唐4州縣所造禮器車輅條 |
[1] 池田溫《唐令與日本令——〈唐令拾遺補〉編纂集議》附表,載《比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2] 《中國古代城市規劃、建築群佈局及建築設計方法研究》上冊,93頁,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1年。
[3] P.4634、 4634C2 、4634C1 ,S.1880 、3375、 11446。残卷有卷次“令卷第六”和篇名“東宮諸府職員”。見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180-197頁,中華書局,1989年。
[4] 枕碧樓叢書江陰繆氏抄本。
[5] 《〈大元通制〉解說——兼介紹新刊本〈通制條格〉》,譯自《元代史の研究》,創文社,1972年,收入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三卷,161-202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
[6] 附表一僅圍繞《營繕令》而作,《唐六典》卷六《刑部》自晉令以後各令篇目參見池田溫先生所作附表,出處見本文注1。
[7] 施堅雅主編《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127頁,中華書局,2002年,
[8] 《中國建築史》緒論,19頁,百花文藝出版社,1998年。
[9]《 新唐書》卷一百《閻立德傳》及後附《立本傳》。
[10] 《新唐書》卷一0五《來濟傳》。
[11] 中華書局,2006年。
[12] 《唐六典》卷二三《將作大匠》條。
[13] 《唐大詔令集》卷一0 八《禁奢侈服用敕》。
[14]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
[15] 《通典》、《新唐書》作開元十一年,《唐六典》作十二年。
[16] 引自《天一阁藏宋天圣令校正》。标有“宋”字者为《天圣令》原文,仅标以数字者为复原唐令序号。
[17] 《唐六典》卷七《工部郎中員外郎》條。
[18] 《新唐書》四六《百官志》。
[19] 《唐六典》卷三“度支郎中員外郎”條。
[20] 《太平御覽》卷二一七《度支郎中》條引《六典》作“國”。
[21] 《唐六典》卷二三《将作监》百工等监。
[22]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
[23] 《新唐書》卷二三下《儀衛志》。
[24] 《通典》卷二七《職官》九《軍器監》。
[25] 見拙文《〈營繕令〉橋道營修令文與諸司職掌》(待刊)。
[26] 《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略同,無“此舉京都之衝要也”等。
[27] 《 白孔六帖》卷五八《戈殳矛戟》“六建既備謂之國工”注文。
[28] 辛德勇曾勾稽隋代創建兩京主事者作《隋東西兩京修建工程諸主事人》,見《隋唐兩京叢考》,1-5頁,三秦出版社,1993年。
[29] 《唐會要》卷三0《洛陽宮》。
[30] 《全唐文補遺》第二輯,348頁,三秦出版社,1995年。
[31] 辛德勇 《兩京新記輯校》,5頁,三秦出版社,2006年。
[32] 商務印書館,1959年。《文苑英華》卷四六三同。
[33] 《舊唐書》卷一一一《房琯傳》。
[34] 《唐會要》卷三0《雜記》。
[35] 《通典》卷四0《职官》二二《秩品》五。
[36] 嚴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一述制,1-7頁,中華書局,1986年。
[37]《唐會要》卷五九《尚書省諸司》下《度支使》。
[38] 沈亞之《對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策》,肖占鵬、李勃洋《沈下賢集校注》卷十,219頁,南開大學出版社,2003年。
[39] 《宋史》卷九《仁宗纪》。
[40]《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
[41]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四五熙寧六年六月己亥條。
[42] 《宋史》卷十二《仁宗纪》。
[43] 中華書局,1997年。
[44] 《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