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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萍:杏雨書屋藏敦煌契約文書匯錄

发布日期:2021-12-07 原文刊于:

杏雨書屋藏敦煌契約文書匯錄

 

陳麗萍

 

日本杏雨書屋藏敦煌文書,以20093月出版《敦煌秘笈目錄冊》為起點[1],至20133月,9冊《敦煌秘笈影片冊》(下行文中簡稱《秘笈》)出版完畢[2],將其所藏775[3]敦煌文書的圖版公佈於世。這批珍貴文書的面世,既引導了當前敦煌學研究的一股新潮流,也為今後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新課題,如《秘笈》中一些類型(經籍、蒙書、帳曆、契約、書儀、書信、變文、詩詞、佛經、道經等)文書的集中刊佈,使學界利用它們對同類敦煌文書進行更多、更深的比較研究成為可能。本文即對《秘笈》所刊編號羽2715362R636466R691688690717R號的10件契約文書進行匯錄,並就敦煌契約文書研究[4]中涉及的一些問題略作回顧與探討。

 

杏雨書屋藏品中編號羽1-432號的文書為李盛鐸舊藏,這已為學界所周知[5]。這批文書最早是因1935121521日《中央時事報》刊登的《德化李氏出售敦煌寫本目錄》及《續》而為世人所知[6],周報所刊目錄的底本即《李木齋氏鑒藏敦煌寫本目錄》(下簡稱《李目》)現存北京大學圖書館善本部,後《李目》又以《李氏鑒藏燉煌寫本目錄(據傳抄本)》為名收入王重民《敦煌遺書總目索引》之“散錄三”[7]。“散錄三”一直廣為學界所用,即使數年後《秘笈》出版,其中凡涉及李盛鐸舊藏的編目與定名也多以此為準。鑒於“散錄三”在學界的通行度與引用率,故先將其中有關契約文書的條目依次擇出如下:

 

0216  史堯酥賣馬契(癸未年一)

0217  趙鹽久賣田契(廣順二年)

0242  吳安君分家書(天復八年十月)

0251  宋德子借布契(囗酉年九月十五  純骨薩部落)

0252  神囗鄉百姓吳山子借麥契

0253  李山賣屋契

0255  兄弟分家契稿(太平興國九年  背大寶積經)

0258  雇人史章囗種地契[8]

 

“散錄三”抄自《李目》,對文書編排的次序也未做變動,以上見於散0216-0258號間的8條編目顯示,李盛鐸舊藏中的契約文書是相對集中的。從中還可看出,編目者(據高田時雄推測很可能就是李盛鐸之子李滂)不僅對它們作了簡單定名,還將相關時間、地點等信息附上,為我們瞭解這批文書最早的定性與定名提供了可貴的初始信息。但“散錄三”因轉抄之故而出現了不少筆誤,使其與《李目》間存在不少相異處。這一點學界鮮為瞭解。

上世紀九十年代,榮新江利用李目重新整理了一份新目錄(下簡稱《新李目》),《新李目》將“散錄三”乃至《李目》中的一些筆誤或缺漏有所勘正,本文也將《新李目》中的相關條目摘錄如下:

 

二七  史喜酥賣馬文契  癸未年

二八  趙鹽久賣田契  廣順二年

五三  吳安君分家書  天復八年十月

六二  宋德子借布契  酉年九月十五  純(紇)骨薩部落

六三  神囗(沙)鄉百姓吳山子借麥契

六四  李山賣屋契

六六  弟兄分家契稿  太平興國九年  背大寶積經

六九  雇人史章囗種地契[9]

 

《新李目》將“散錄三”中抄錯的“堯”字改為“喜”、“癸未年一”中衍字“一”去掉、“囗酉年”改為“酉年”、“賣馬契”改為“賣馬文契”、“兄弟”改為“弟兄”等;將《李目》中的“純”字改為“紇”、“神囗鄉”所缺字補為“沙”[10]等。總之,作者儘可能使相關目錄提供的信息更為確切,也是《秘笈》出版前有關李盛鐸舊藏最為可靠的一份编目整理資料。

值得一提的是,之後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1](下簡稱《輯校》),不僅將所收270餘件[12]敦煌契約文書按買賣、便貸、雇傭、租佃質典、憑約、分書放書遺書、性質不明等分七類輯校,且將8件李盛鐸舊藏與1件俄藏[13]契約文書以“存目”形式備錄。《辑校》所用李盛鐸舊藏目錄的底本仍來自“散錄三”,本文亦轉列“存目”相關內容如下:

 

  廣順二年趙鹽久賣田契  217 

  年代不詳李山賣屋契  253 

  癸未年一史堯酥買馬契  216 

  年代不詳神沙鄉百姓吳山子借麥契  252 

  □酉年九月十五日紇骨薩部落宋德子借布契  251 

  年代不詳雇人史章□種地契  258 

  八年十月吳安君分家書  242 

  太平興國九年兄弟分家契稿  255[14] 

 

《輯校》抽取了“散錄三”中有關契約文書的條目匯總,但將原流水號的次序打亂,以買賣、便貸、雇傭、分書等為序(即按《輯校》全書體例分類次序)重新排列各條目,并按契約文書大致通行的定名標準(時間地點→立契人之身份姓名事由)為文書重新定名。遺憾的是,作者雖也據敦煌史地常識將“囗沙鄉”改為“神沙鄉”、“純骨薩”改為“紇骨薩”,但對“散錄三”中的其他錯誤照錄而未做校訂。

當然,隨著學界對李盛鐸舊藏品的不斷追尋與陸續刊佈(本文所涉李盛鐸舊藏契約文書的刊發詳下隨文介紹),至《秘笈》目錄與圖版出版,不僅最終確定了這批文書的歸屬地,也使今人得見其原貌(圖版)。為方便敘述,本文將這8件文書在《秘笈》中的編號定名與《新李目》、“散錄三”的編目次序對錄如下,而下面行文中不特別說明者,所用契約文書皆以《秘笈》編號爲準:

 

271(二七/0216  癸未年史喜酥賣馬契

28(二八/0217   趙鹽久受田帳

53(五三/0242   吳安君分家契

62R(六二/0251  紇骨薩部落百姓宋德子便布契

63(六三/0252   神沙鄉百姓吳山予借麥契

64(六四/0253   李山賣屋契

66R(六六/0255  弟兄分家契稿

691(六九/0258   雇人史章囗種地契

 

《秘笈》的編目依然按照舊次序而未作變動,但對文書的定性或定名卻有較大變動,如羽28號的定名由“賣田契”變成了“受田帳”;羽63號中的人名“吳山子”變成了“吳山予”,等等,這些變動是否與文書原卷內容契合,也是本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下文即藉助前人研究與《秘笈》圖版,對杏雨書屋所藏敦煌契約文書按流水編號逐一過錄,並就筆者所能關注到的相關學術史以及文書的定名、內容、歸類等問題略作探討。

 

一、羽271號與羽28

 

榮新江在《海外敦煌吐魯番文獻知見錄》中最早披露了李盛鐸舊藏下落的消息,池田溫據此線索,在當時保存文書照片的羽田亨紀念館內抄錄了一些經濟文書並發表了系列文章,其中即包括了對羽27128號的研究[15],此後陳國燦也對這兩件文書有所研究[16]

27號,高29.7、長49.4釐米,正背面皆有文字。羽27號正面有兩部分內容,羽271號為契約,首尾俱全,存14行;羽272號為《佛說大獻樂陀羅尼真言》,從契約的第11行開始倒抄,殘存14行。羽27V號所抄為《三皈依讃》與《佛说大獻樂謹》[17]。從有關羽27號較早的兩個定名(即《李目》、《輯校》定名,下同)可知,所針對者即羽271號,而非該卷文書全部內容。

池田溫據羽田亨照片836837過錄了羽271號並定名《癸未年(983)十一月河西百姓史喜蘇買騍馬契》;《秘笈》定名《癸未年史喜酥賣馬契》;陳國燦過錄該卷並定名《癸未年(863)十一月史喜酥買馬契》。諸家定名皆不統一,甚至連性質相反的“買”、“賣”二字也難以確定。筆者先據前賢錄文與圖版,將羽271號重錄如下:

 

1  癸未年十一月廿九日立契。百姓史喜酥家內欠少

2  鞍馬,遂於押牙徐會兒面上買五歲騍馬壹

3  疋,斷作馬價生絹叄疋,內見還生絹壹疋長叄

4  仗(丈)柒尺,更殘絹兩疋各長叄仗(丈)捌尺。其絹兩疋,

5  限至米都頭般次來時,便須填還;若米

6  都頭般次來不得知時,壹疋倍還兩疋。若喜

7  蘇(酥)路上東西不平善者,一仰口承弟張丑子、姪

8  長盈二人面上,於尺數取本絹。恐人無信,故

9  立此契,用為後憑,押字為定。

10                            賣(買)馬人史喜酥(押)

11                            賣(買)馬人弟張丑子(押)

12                            知見人押牙肅州宋唱羅鉢(押)

13                            知見人杜弘進(押)

14                            口承人甘州當家(家當)寅拙(押)

 

池田溫對羽271號的研究主要有五個方面:首先,糾正了舊定名“史喜酥賣馬文契”中“賣”字為“買”字之誤,指出這是當時所見敦煌文書中唯一的買馬契,所買之“騍馬”即母馬。其次,將該卷與吐魯番 出土的買馬、駝契對比,分析了兩地立契格式等方面的不同;還將該卷與敦煌文書中的雇駝契相比,指出了二者內容的相近點。再次,因買馬人姓“史”而其弟姓“張”,猜測他們可能是義兄弟。第四,對“宋唱羅鉢”、“米都頭”以及史喜酥的族屬進行了推測,認為史喜酥可能是與各地經商外來者關係密切的史國人後裔。第五,據“張丑子”名亦出現在S.3978《丙子年(976)七月一日司空遷化納贈歷》中,將該卷中的“癸未年”確定在離此相近的公元983年。

陳國燦的研究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糾正了《秘笈》定名中的“賣”字當為“買”之誤。其次,據“甘州家”是沙州歸義軍政權建立初期對甘州龍家部落的專稱這一線索,判斷該卷中的“癸未年”當為龍家部落西遷肅州之前的咸通四年(863)。再次,斷定該卷中之“米都頭”為咸通七年赴京報捷的米懷玉。

藉助以上兩位先生的研究與分析文書內容可知,羽271號的性質確實為“買馬契”而非“賣馬契”,《秘笈》的定名顯然仍受原卷中“賣馬人史喜酥”畫押以及“散錄三”定名的影響,未及辨析文書內容與借鑒前人研究而誤作“賣馬契”,應予以改正。

自上世紀末《輯校》成書後,隨著各地所藏敦煌文書圖版的繼續刊佈,池田溫與山本達郎在其系列專著中又增補了14件敦煌契約文書[18];乜小紅彙集研究了俄藏敦煌契約文書[19];筆者增補了幾件中國國家圖書館新刊敦煌契約文書[20]有關敦煌契約文書的整理刊發,應該說已經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21]。目前所見敦煌文書中有關牲畜買賣、交換與雇用的契約,據筆者統計約有20件,其中有關馬匹買賣的,目前仍僅知為羽271號,可以說,池田溫對該卷獨特性的看重,至今仍不算過時。此外,筆者還有幾點略作補充或辨析的意見。

第一,買馬人之名。羽271號以“百姓史喜酥”起頭,間有“若喜蘇路上東西不平善者”句,後有署名“史喜酥”並畫押。如此,買馬人可能本名“喜酥”(唯一出現的“蘇”字乃抄手筆誤),也可能本名“喜蘇”(抄寫人去掉“卄”而將“蘇”略寫為“酥”),池田溫將買馬人名在沒有其他依據下徑改為“喜蘇”,似略為不妥。

第二,史喜酥與張丑子兄弟不同姓。其實這一現象有很多可能的理解,除了義兄弟外,他們還有可能為表兄弟而契約中沒有明書;或者是異母異父再組合家庭中的兄弟各隨父姓;又或者是同母異父兄弟而各隨父姓,如P.3443《壬戌年龍勒鄉百姓胡再成養男契》中,胡再成收養“同母弟王保住男清朵”[22],就說明敦煌地區存在同母不同姓的兄弟;還或者其中一人是保持了本姓的養子,如S.4489v《宋雍熙二年(985)六月慈惠乡百姓张再通牒(稿)》中,(張再通兄)張富通的養子名“賀通子”[23],則養子與養父族的其他張姓兄弟也不同姓。

第三,文書的年代。其他以“癸未”紀年的敦煌契約文書,如P.3573《後梁貞明九年(923)索留住卖奴僕契》開首為“貞明九年癸未閏四月”[24],故BD09520v2-611“癸未年”契約(稿)6[25]S.3711v《癸未年慈惠乡契(雜寫)》[26]等文書的整理者據此將以上“癸未年”推定為公元923年。還如P.4525v《宋太平興國八年983僧正崇會養女契(稿)》開首為“太平興國八年癸未歲”[27],則P.45143Av《癸未年二月十九日常住百姓張骨子便麦契》[28]P.4803《癸未年张幸德赊賣褐憑》[29]S.6452v《癸未年龙勒乡百姓樊再昇雇工契(習字)》[30]的整理者據此傾向以上“癸未年”為公元983年。此外,還有Дх.01365《癸未年淨土寺周僧正還王都料鎖價絹記》[31]中“癸未年”的具體年代,整理者並未確定。因此,對各類契約所見“癸未年”的具體年份推測可藉助多種參考,從該卷與其他相類契約的書寫格式比較,羽271號當書於十世紀,但鑒於敦煌文書中人名重出現象頗多,僅據卷中人名亦見於別處的孤例而確定羽271號“癸未年”的具體年代,說服力有所欠缺,而筆者目前也尚未找到確定該卷具體時期的其他旁證。

第四,文書的定名。敦煌文書中現存有關牲畜買賣或交換的契約,如S.5820+S.5826《未年尼明相卖牛契》中有“黑牸牛”[32]S.6233v《寅年報恩寺寺主博換驢牛契》中有“紫犍牛”與“青草驢”[33]S.1475v《寅年令狐寵寵買牛契》中有“紫犍牛”[34]S.2710《清泰四年洪閏鄉百姓氾富川賣牛契》中有“耕牛”[35]Дх.02143《乙未年(995)六月十六日押衙索勝全換馬契》[36]中有“大馬父馬”等確定牲畜顏色、公母、功用等的限定詞,但這些細節在文書的定名中一般不再體現。

此外,關於史喜酥的身份,原卷中僅有“百姓”這一限定詞,至於其是否定居河西,池田溫也提出了懷疑,故再以“河西”為史喜酥居處的限定詞,也並無憑據和必要。綜上,本文為羽271號重定名《癸未年十一月廿九日百姓史喜酥(蘇)買馬契》。

 

28號,高31.2、長23.2釐米,首尾俱全,存12[37]。該卷較早的兩個定名可參上文引列,池田溫據羽田亨照片834過錄該卷並改定名《廣順二年(952)正月沙州百姓趙鹽久請田地簿》;《秘笈》定名《趙鹽久受田帳》;陳國燦過錄該卷並定名《後周廣順二年正月一日百姓趙鹽久戶狀》。

儘管《李目》是建立在原卷基礎之上的編目,但這份基於出售目的以及非專業研究者而成的編目,對羽28號性質的誤判是可以理解的。此前因無法看到原卷,王重民、榮新江、沙知等皆隨《李目》將羽28號視作土地買賣契,而據池田溫的錄文與研究顯示,該卷當為請田地簿,與Дх.2954a《後周廣順二年正月一日百姓索慶奴戶狀》應為同一聯文書。陳國燦除指出該卷與Дх.2954a號的關聯外,還從其他田地簿上钤有“沙州观察处置使之印”等朱印,斷定沒有印鑒的該卷不是歸義軍使衙的定本。因該卷與本文主題無關,相關問題可參見二位先生的研究。不過,顯然《秘笈》關於羽28號的定名過於簡單,再結合該卷與Дх.2954a本為一卷的前提,本文以為陳國燦的定名更為確切。

 

二、羽53

 

53號,高27.3、長85.6釐米,首尾俱全,存46[38]53號較早的兩個定名可參上文引列;《秘笈》定名《吳安君分家書》。自該卷圖版刊佈以來,已有張小豔[39]與山口正晃[40]兩篇專文研究,乜小紅《秦漢至唐宋時期遺囑制度的演化》也提到並過錄了該卷部分內容[41]。因張文山口氏的錄文與筆者的錄文有所不同,故參考已有錄文與圖版,將羽53號重錄如下:

 

1  天復八年[42]戊辰歲十月十五日,叔吳安君、姪吳通子

2  同為一戶。自通子小失慈父,遂便安君收索通子母

3  為妻,同為一活,共成家葉(業),後亦有男一人、女二人。今

4  安君昨(乍)得重疾,日日漸重,五十年作活,小收養姪

5  男長大,安君自苦活,前公後母,恐耽不了,事名行

6  聞。吾星訴(醒蘇)在日,分訴姪通子、男善集部分,各

7  自識忍(認)分懷,故立違(遺)書,然後[43]

…………………………………………………………紙縫……………………………………………………

8  姪男通子:東房一口、廚舍一口,是先阿耶(爺)分懷,一任通子

9    收管為主。南邊廳一口、西邊大房一口、巷東壁上

10   撫(廡)舍一半。院落、門道,合。砂底(沙地)新開地,四亭均分;

11   新買地,各拾畝。拉榆榖(轂)車腳一隻、折舊破釧與小頭釧

12   []一隻、售三斗破鍋一口、售七升鐺子一口、小主鏊子一面、樻(櫃)一口、

13   大床一張、白綿紬衫一領、乾盛大甕兩口,又售五升鐺

14   子一口在文詮邊,任通子收管。售六斗古(故)破釡一口,通子

15   二分、善集一分。鑃一具、鏵大小兩孔,合。舊金一副,

16   合。應有鐮刀、攏(籠)具,兄弟存心轉具,若不勾當,

17   各自手失脫後,便任當[]割却。又古(故)鍬忍(刃)一、小鑃

18   頭子一,兄弟合。

…………………………………………………………紙縫……………………………………………………

19 男善集:檐下西房一口、南邊東房一口、廚舍一口、巷東

20   壁上撫(廡)舍一半。院落、門道,合。砂底(沙地)新開生(地),四亭均分;

21   新買地,各拾畝。拉榆榖(轂)車腳一隻、車盤一比,通子

22   朾車之日,兄弟合使,不許善集隔勒。若後朾車盤日,

23   仰善集貼通子車盤木三分,內一分即任善集

24   為主。售貳斗銅鍋一口,不忓通子之事。售六斗破釡一口,

25   善集一分、通子二分。鑃一具、售一斗五升破鐺一口,鏵

26   大小兩孔[44]合。舊金一副,合。應有鐮刀、攏(籠)具,兄

27   弟存心轉具,各自手失却後,便任當分割却。

28   又古(故)鍬忍(刃)一、小鑃頭子一、兄弟合。

…………………………………………………………紙縫……………………………………………………

29 叔安君北邊堂一口,准合通子四分。內有一分,緣通子小失慈父,

30   阿叔待養恩義,進与阿叔。又西邊小房一口,通子分內,

31   恩義進与阿叔。新買地拾畝、銀盞一隻,与阿師。

32  右件家諮(資)什物,緣叔[]君患疾纏眠(綿),日日漸重,

33  前世因果不審,前公後母。伏恐无常之後,男

34  女諍論,聞吾在日留念違(遺)嘱,一一分析為定。

35  今對阿舊(舅)索漢漢、大阿耶(爺),一一问患人付嘱口辞,

36  故立違(遺)嘱文書。後若兄弟分別於(依)此為定,

37  後若不於(依)此格亦諍論,罰白銀五[]、決仗十五下,並

38  不在論官之限。恐後無憑,故立文書為驗。

39           慈父吳安君(押)  指節年五十二

40           大阿耶(爺)吳章仵(押)

41           阿舅索漢漢(押)

42           見人兼書守(手)兵馬使陰安安(押)

43           姪男吳通子(押)

44           男善集(押)

45           姪清光

46           姪男善通

 

山口正晃首先就羽53號的內容作了簡單的白話翻譯;其次就該卷中諸如天復八年、畫指、人物及稱呼、“砂底新開地四亭”等內容進行了考證,也以其中的人名為線索,分析了該卷與其他寫卷的關係;再次對家族構成及其背景、兄弟均分原則、通子善集之外的分配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筆者對羽53號目前有以下五點認識或思考:

第一,羽53號中兩次出現了“故立違(遺)書”、“留念違(遺)囑”之句,其實就已說明了該卷的性質,但《秘笈》編者忽視了“遺書”、“遺囑”對該卷定性或定名的重要性,僅因卷中有分配家産的內容,遂將該卷定性為分家契。分析吳安君為子、侄分配家産的前提,就是他乘自己尚在清醒之時,在族人及姻親的見證下,將家産(當然還包括將一些吳通子父原有產業一併歸還給侄子)與子、侄等分配妥當,因此羽53號當為吳安君口述的、拆分家産的遺囑,而非分家書,該卷當據此改定名為《天復八年十月十五日吳安君析產遺書》。

第二,羽53號不僅包括了吳安君對本人財產的逐一分配,還暗示了吳安君兄弟當年也分別從祖輩那裡繼承過家産,說明這個家族的每一輩都遵循和延續家産分割。更為特殊的是,吳安君還與寡嫂重新組成了家庭;通子既為吳安君之侄、又為其繼子;通子父名下“北邊堂一口”中的一份與“西邊小房一口”,還曾被通子進與叔父吳安君。那麼,通子父名下的家産是否都歸入了這個新家庭中呢?因為該卷所提通子父名下“東房一口、廚舍一口”曾經的使用權並沒有明書。以及通子是否還從生父那裡繼承了其他產業,乃至通子是否還有其他兄弟獲得乃父遺產,這些都在該卷中沒有體現。儘管山口正晃已通過表格對比了通子與善集所分家産,也似乎從面上顯示通子所得要較善集略多。該卷起首吳安君就明確了他與通子的關係,行文中又多次強調了他們叔侄之間的各種“產業相對獨立”狀態,以及兩次出現的“前公後母”[45],表明了吳安君絕無侵佔(兄長產業)、偏袒(子、侄不同)的立囑原則,家産的分配也因此分為歸還通子父產以及以父親(繼父與生父)的立場,為養子與己子均分家産。那麼在這個原則下,通子所多分的一些物品(多為破舊的炊具)中,似乎還有乃父產業的可能,它們當年曾一起併入吳安君的新家庭,不同於房產的是,這些物品在使用過程中會有所損耗,最後因破舊無法使用或無法原樣歸還給通子,祗能折賣為現錢歸還,祗是卷中並未明書這些物品的曾經所屬。

第三,羽53號中涉及分配的家産有房屋(房、廚舍、廳、廡舍、堂)、院落、門道、農具(、小鑃頭子、鐸、鍬刃、小頭釧、釧、榆轂車腳、車盤、鐮刀、籠具)、衣物(綿紬衫)、傢具(櫃、床)、炊具器皿(鍋、鏜、鏊、甕、釜、盞)、土地等,大多是不難理解的常見名詞,唯有“金”與“砂底”二詞,令人稍感陌生。

金”,童丕認為這是一種金屬工具(農具?),但不確定究竟是播種用的挖孔小手鏟?或者是金壺或金杯[46]P.3410《年代不詳(840前後)僧崇恩析產遺囑》中有“車壹乘、樓(耬)壹具、壹副、粟樓(耬)壹具”等[47],車、耬等皆為農具,中間之“”當爲農具無疑,與“金”應為同一類器具。此外,S.11332+P.2685《戊申年(828)善護遂恩兄弟分書》中,遂恩分得的農具有“金壹付、鐮壹張”[48]P.3666v《年代不詳百姓王弁子等便粟契(共八件)》中,王太嬌以“種金壹”為質“便粟叁碩”[49]。杜朝暉考證,“金”與“種金”“眾金”同,是與耬配合使用的農具,既可翻土,又可播種[50]陳曉強認為“”當為“種”的異體字,但也祗推斷這是一種用於種植的金屬器具,具體形制不詳[51]。從以上遺書、分家書乃至借貸契約中皆出現了“金”,可知“金”在敦煌民間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本身具有較高的價值是可以肯定的。又,從與“金”多與“一副”或“副”相匹,可知這種工具不是單件,而應是由若干部件組合而成的。

至於“砂底”新開地,如果稍懂敦煌沙漠綠洲古代農業的概況,就能明白此“砂底”當爲“沙地”別字,即吳安君在“沙地”中開闢了新耕地,這種耕地作為私有財產能以遺產的方式由子侄繼承,應該是已經有穩定收成的成熟土地了。

關於羽53號中所有房舍、土地、炊具、農具、器皿等,很難一一確定其具體價值或價格,唯據BD09293B(北周14)《丙辰年(956?)神沙鄉百姓兵馬使氾流□賣鐺契》中,所售“囗斗五升鐺壹口”值“麥粟三十碩”[52]S.1350《唐大中八年(851)僧光鏡負儭布買釧契》中,所買“小頭

釧壹枚值布“壹佰尺”[53]P.4638v《丁酉年(937?)莫高鄉百姓陰賢子買車具契》所買“車腳壹具并釧值“八歲黑耕牛壹頭”[54]S.3877v《天復九年(909)洪潤鄉百姓安力子賣地契》所賣口分地七畝值“生絹一匹”[55]P.2609v癸亥年(903?)龍勒鄉百姓力信為典物寄麥糾紛事辞(草稿)》中“銀盞一隻”寄得“麥本一石五斗、粟五斗”[56]等其他契約中出現的相關炊具、農具、土地和器皿的價格,可供羽53號中所見同類物品和土地價格的大概參考。

第四,不論譚蟬雪還是筆者,都曾對敦煌地區是否存在過收繼婚而有所推測[57]。羽53號的出現,為“收繼婚”在敦煌的存在提供了確切實例。但關於收繼婚內的具體情況,該卷仍無法提供全面信息,如該卷顯示,即使吳安君與寡嫂組成新家庭且已生下子女,在分家析產時仍需說明子、侄之別與他們婚姻的來歷,進一步設想,在平日生活乃至官方戶籍登記時,吳安君與通子以及寡嫂的身份描述是否仍會保持這種不同。

第五,據筆者粗略統計,目前所見敦煌文書中的遺書僅有4件,另還有7件為樣稿。前3件遺書的時代皆在9世紀後期,而書寫於10世紀的羽53號不僅首尾俱全,其中還包括了豐富的、超越遺書之外的其他社會生活信息,如吳安君兄弟曾(因繼承遺產或分家)各得一份祖業家産;吳安君收繼寡嫂組成新家庭,新家庭在面臨再次家産分配時顧及的均分禁忌與原則;吳安君在沙地中開墾新耕地,等等,以及這份遺囑中關於反悔或質疑人的處罰,都間接折射了當事人所處時代的經濟大環境。相對早期敦煌契約中所定的處罰性條款,罰物一般為糧食、家畜和紡織品等實物[58];而10-11世紀的契約文書中除了罰取實物外,還零星出現了以金銀作為罰物的記載,如P.3331《後周顯德三年(956)兵馬使張骨子買舍契》中有“罰黃金三兩”[59]S.2174《天復九年(909)神沙鄉百姓董加盈兄弟分書》中有“罰黃金一兩”[60]Дх.01355+Дх.03130《年代不詳洛晟晟賣薗舍契》中有“金叁兩”[61]以及羽53號中的罰“白銀五[?]”,這些條款或許可從側面反映古代社會從糧食布匹等價物逐漸偏重金銀的經濟發展趨勢。

 

三、羽62R與羽62V2

 

62號,高27.3、長44.4釐米,正背面皆有文字[62]。羽62R號為契約,首全尾缺,殘存8行。羽62V號由兩部分組成,羽62V1號為《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第三百二十八》,殘存24行;羽62V2號緊接於佛經末行後倒書“故立契兩供平章書記為憑”1行,筆跡與佛經不同,應為雜寫。有關該卷較早的兩個定名即針對羽62R號,具體可參上文引列;《秘笈》定名《紇骨薩部落百姓宋德子便布契》。因目前尚未見到錄文刊發,本文先據圖版過錄該卷正反面相關內容如下:

 

1 酉年紇骨薩部落百姓     ,為官債負(負官債)不辨,遂於   

2 便布壹疋,其布內有典。其布限三月盡日本利延納足,如衣(依)時不

3 納欠少者,其典物沒、其布請倍;如倍後不納者,一任於文書,

4 不用令六(律),掣奪家資雜物,用充布直(值)。如身不在免限,一

5 仰保人等代還。恐人无信,故立此契,兩共平章,立契

6 為憑。                   便布人宋

 

7 酉年九月十五日,紇骨薩部落百姓宋德子,違(為)

8 負官

以上羽62R

 

1 故立契,兩供(共)平章,書記為憑。

以上羽62V2

 

62號應是以某件便布契為底本的契約樣稿,依據有三點。首先,羽62R號第1-6行當為某便布契的主體部分,但其中便布人“宋”和“遂與”後皆為留白,即便布人與布主皆暫無其人。其次,在第6行“便布人宋”之後也並未續抄借貸類契約中應出現的布主、保人、見人等人名乃至相關人等的畫押;再次,第6行後又空白一行,開始重抄大致第1行的內容,唯加入了日期“九月十五日”和人名“宋德子”,但也僅抄了1行零兩個字後停筆。結合羽62R號所書僅占全頁面的1/2弱,可知該卷並非缺少紙張未抄完,而僅是一件便布契的底稿。此外,62V2號倒書“故立契兩供平章書記為憑”一句,雖為常見契約用語,但與羽62R號的內容并無直接的邏輯關係,故本文分別為它們定名《酉年九月十五日紇骨薩部落百姓宋德子便布契(稿)》與《契約雜寫一行》。

62R號中出現了“酉年”與“紇骨薩部落”,一為書寫時間,一為所在地點,這兩個信息對判斷該卷的具體時期提供了可能。

吐蕃統治時期將敦煌的鄉里制改為部落制,約在唐元和十五年新置悉董薩、紇骨薩部落,後又置寧宗部落,是為“沙州三部落”,皆由漢人任部落使。敦煌漢文文書中的“紇骨薩”有時也作“阿骨薩”或“曷骨薩”[63]。契約文書如S.1475v《卯年(823?)阿骨薩部落百姓馬其鄰便麥契》、《年代不詳阿骨薩部落百姓趙卿卿便麥契》[64]P.3422v《卯年(835?)曷骨薩部落百姓武光兒便麥契》、P.2686《巳年(837?)紇骨薩部落百姓王清清便麥契》、P.3703v《未年(839)紇骨薩部落百姓吳瓊岳便粟契  附龍華子便穀憑》中皆出現了“紇骨薩”部落百姓。此外,敦煌文書中的“酉年”契約文書,還有S.1475v《酉年(829?)下部落百姓曹茂晟便豆契》、《酉年(829?)行人部落百姓張七奴便麥契》[65]P.2858v《酉年(829?)索海朝租地帖(稿)》[66]等。綜合以上實例推測,羽62R號當書於吐蕃時期,其中的“酉年”或為公元829年。

又,羽62R號第4行中出現了“不用令六”之語,查對其他相關契約文書,如S.1475v《卯年阿骨薩部落百姓馬其鄰便麥契》、《年代不詳沙州寺戶嚴君便麥契》中出現了“仍任將契為領六”、“仍任將此契為令六”句[67],沙知將“領六”、“令六”皆校改為“令律”,當是。也可知羽62R號中的“令六”亦當為“令律”。

已知敦煌契約文書中存有大量的借貸文書,契約中出現的借貸物主要有糧食和紡織品兩大類。紡織品又可細分為絹、褐、綾、布、繒、氈等,其中各種尺幅質地的絹,是敦煌民間借貸品中最常見的借貸物,再結合其他如買賣、雇傭、租佃、質典、憑約類契約中的支付物或罰取物也多為絹,充分印證了“絹”作為古代稅收和等價物的重要性。但較為特別的是,羽62R號中的借貸物卻是“布”,這在便貸契約中較少見到的,目前所見的借布契還有S.5244《亥年(831?)貸布契(習字)》[68]BD09520v4《癸未年平康鄉百姓沈延慶貸布契(稿)》[69]以及Дх.11092v《借綾還土布契》[70]3

62R號的特殊性還在於,據羅彤華統計以及筆者所見其他敦煌紡織品借貸文書,一般情況下,糧食借貸契多名為“便”,而紡織品借貸契多名為“貸”[71]。即使如其他借貸布匹的契約中也皆書為“貸布”,唯62R號書為“便布”,不知出於何種語境。

 

四、羽63

 

63號,高30.6、長43.8釐米,首殘尾全,殘存9[72]63號較早的兩個定名可參上文引列,《秘笈》定名《神沙鄉百姓吳山予借麥契》,因目前尚未見錄文刊發,本文據圖版過錄原卷如下:

 

1 *一日立契。神沙鄉百姓吳山子,家貧

2 *用,祗(質)典女嘉員,便麥伍碩,至秋拾

3 *便粟一石,至秋兩石。其物至秋填還,不

4 *質典女嘉員一任梁都頭為主,恐後無

5 憑,立此文書,用為後驗。

6               便物人兄吳山子(押)右手 中指印 卅八

7               便物人母張氏(押)

8               質典女嘉員(押)

9               見人曹漢子(押)

 

關於羽63號的立契人,早在《李目》等編目中皆作“吳山子”,現據該卷圖版也可識讀確認,《秘笈》編者作“吳山予”有誤。此外,該卷上有吳山子和其母張氏等人的畫押,可知為一件借貸契約。

借貸契約在敦煌契約文書所占份額最大,按借貸物的不同可大致分為糧食和紡織物借貸兩大類。據童丕比較研究,糧食借貸者多因生活貧困,而紡織物借貸者多有生利經濟活動相伴[73]。羽63號為吳山子和其母張氏聯名便貸糧食的契約,代價是以其家人(張氏之女、吳山子之妹)嘉員為人質,吳山子一家生活困苦無奈可見一斑,也再次印證了前人的結論。因為該卷既為糧食借貸契,又涉及了人口質典,故可從兩個方面看待這件契約的性質。

敦煌文書中現存的糧食借貸契中,多數並無抵押物,祗是規定按期不還者或以家資充債,或由保人(有些為“口承人”)代還,或生利加倍償還等[74]。不過,在少數幾件糧食借貸契中也出現了抵押物,如P.2482P5《年代不詳便麥契》中以“鍋一口”為質[75]BD09520v11《癸未年(923?)平康鄉百姓彭順子便麥粟契(稿)》中以“紫羅裙一腰”為質[76]S.5811《乙丑年(905?)索豬苟貸麥契》中以“大頭釧”為質[77]P.3666v《年代不詳百姓王弁子等便粟契》中以“種金壹”為質[78]P.2161P1《庚辰年(920?)客將張幸端貸絹契》中以“渠地三畦囗囗”為質[79]等,這些質典物可分為物品(動產)和土地(不動產)兩類[80]。最為特殊的還是P.45143Av《癸未年(983?)二月十九日常住百姓張骨子便麥契》中,張骨子以其女仙子為質,從靈圖寺便麥三石,至秋還六石,若無法償還,則“其女便充買替,不在論說知(之)限”,即以人口為質便貸糧食。該契約末還有張骨子之男友子和妻作為口承人畫押為據[81]63號是除P.45143AV號之外,目前所見第二件以人口為質的糧食借貸契,但兩件契約的內容和格式並不完全一致,其不同之處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吳山子借貸糧食的數量和種類皆稍多,為麥五碩、粟一石,因此63號應定名為《某月一日神沙鄉百姓吳山子便麥粟契》。第二,吳山子的便貸對象不是寺院而是個人即梁都頭。第三,吳山子和其母張氏同為便物人畫押,而被出質的嘉員也要畫押為憑,P.45143Av號中的仙子卻沒有出現在畫押人的行列。因目前所見以人口為質典的糧食借貸契僅此兩件,暫祗能在文字表面上粗略比較二者的內容和格式。

63號同時涉及了人口質典,敦煌文書中的幾件典身契與賣身契[82]也可資參考比較。

敦煌文書中的典身契目前所見有6件,其中如BD02381v(北81v)《辛巳年(921?)洪池鄉百姓何通子典男契(習字)》,何通子將腹生男善宗質典於某押牙[83]P.3964《乙未年(935?)塑匠趙僧子典男契》,趙僧子將腹生男苟子質典於親家翁賢者李千定,代價是“麥二十碩、粟二十碩”[84]P.3150《癸卯年(943?)慈惠鄉百姓吳慶順典身契》,吳慶順自願質典於龍興寺索僧政,代價是“麥十二碩、黃麻六碩二斗、粟九碩”[85]S.1398《壬午年(982)慈惠鄉百姓郭定成典身契(習字)》,郭定成將己身質典於押牙王永繼,代價為某紡織品若干與土布壹尺[86]Дх.00529《唐天祐六年(909)洪池鄉百姓典男契》,囗端出典其子福朵[87]Дх.01409《貞明六年(920)十二月二十四日辛胡兒典身契》,辛奴子將腹生男胡兒質典於押牙康富子,代價是生絹若干[88]

敦煌文書中的賣身契目前所見有3件,其中S.3877v《丙子年(916)赤心鄉百姓阿吳賣兒契》,寡婦阿吳將腹生兒慶德賣於洪閏鄉百姓令狐進通,所得“乾濕共三十石”[89]P.3573P1《後梁貞明九年(923)索留住賣人契》,索留住將三奴賣於慈惠鄉百姓段某,所得“生絹一匹半、二齒羊一口、麥粟若干折為絹半匹”[90]S.1946《宋淳化二年(991)押衙韓願定賣妮子契》,韓願定將妮子壏勝賣於常住百姓朱願松家,所得“熟絹五匹”[91]等。

比較以上三種契約的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典身契中的出質者皆為男性,他們大多數是由父親出面完成出質的,祗有吳慶順與郭定成是本人自願出質的;賣身契中的出賣者則僅是父、母,所賣者男女皆有;人質借貸契中的被質典者則皆為女性,出質者的父、母、兄弟皆有。當然,無論是借貸者還是質典者,如果無法到期償還財物,出質者就會歸債主所有。這無疑說明,人身質典借貸和典身契皆形同賣身契,所不同的是,賣身契是人、物現場交易,人身質典借貸或典身契的人、物交易有一定的時效性而已。筆者還發現,那些出資的典主多為有一定官職或身份的人物乃至寺院,如羽63號中出現的梁都頭,以及其他相關文書中出現的押牙、僧政和靈圖寺等。

 

五、羽64

 

64號,高27.2、長21.2釐米,首尾上部缺,殘存14[92]64號較早的兩個定名可參上文引列,《秘笈》定名《李山賣屋契》,王祥偉過錄該卷並改定名《李山山賣舍契》[93],參照王文與圖版,將羽64號重錄如下:

 

(前缺)

1 諮保[]鄰近覓舍充替壹定已後两不許休悔若先

2 悔者,罰青麦貳拾馱,充入不悔之人。恐人无信,故勒

3 私契,兩拱(共)對面平章,書紙為記,用要後驗。

4                 舍主李山山(藏文签名[94]

5                 保人易閏盈 年廿二(閏盈指節)(指節形畫押)

6                 徒眾 易陰(押)

7                 徒眾 慶恩(押)

8                 徒眾

9                 徒眾 福智(押)

10         囗囗   徒眾 寺主上惠(押)

11                徒眾 上座福(押)

12     僧政临寶   徒眾

13                徒眾

14                徒眾 超淨(押)

(後缺)

 

64號所存14行文字整篇抄於一紙之上,但前端及上部皆有殘損,故文書內容有所缺失。具體來看,該卷第1行的前端似被略微傾斜地裁剪過,因此“覓”字之後的字大多祗有一半字形。參照其他敦煌屋舍買賣或交換契約的內容格式,如P.2161P3《丁卯年(907?)張氏換舍契》[95]S.3877v《天復九年己巳(909)洪閏鄉百姓安力子賣地契(習字)》[96]S.1285《後唐清泰三年(936)百姓楊忽律哺賣舍契》[97]BD??(北乃76)《甲辰年(944)洪閏鄉百姓安員進賣舍契》[98]等,一般皆先為屋舍大小、所在區域及院牆四至的說明,之後接立契時間、舍主名、賣(買、換)舍主的緣由、買主姓名、舍價等內容,這些部分羽64號顯然是缺失的。書寫完以上內容,一般契約皆會規定交易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以及對反悔者的懲處性規定,最後為當事人的簽署,那麼羽64號所存內容具體當為哪一部分呢?

再據S.3877v《唐天復二年(902)赤心鄉百姓曹大行廻換舍契》中有關反悔者及其保人的懲罰或制約,有“若有別人作主,一仰大行另覓上好舍充替,……兩共對面平章,不許休悔。如有先悔者,罰麥貳馱,入不悔人”句[99]P.3331《後周顯德三年(956)兵馬使張骨子買舍契》中有“一仰舍主宋欺忠及妻男鄰近隱便買舍充替,更不許異語東西”句[100]BD??(北生25v)《宋開寶九年(976)莫高鄉百姓鄭醜撻賣宅舍契(習字)》中有“如有親姻論治此舍來者,一仰丑撻並鄰覓上好舍充替一院”[101]句,可知羽64號的第1行所抄與上所引文書的內容相近,應為相關反悔者或保人連帶責任的內容,鑒於此,似乎在“諮保”與“鄰近”間補一“人”字,則文意更為明晰通暢。

此外,羽64號第8-14行上部也有殘損,故該卷第1012行上部所抄的其他僧人簽署也不得全部,由此推斷第14行後或許還有其他僧人徒眾的簽署。不過,儘管該卷前後上部皆有殘缺,但卷中不僅有李山山的漢文和藏文簽名,還有保人閏盈的簽名和指節形畫押,以及其他僧人徒眾的簽署,可斷定該卷為一件屋舍買賣契約,關於其定名,本文從王祥偉所定之《李山山賣舍契》。

王祥偉對羽64號有較為詳細的研究。首先,據卷中李山山有藏文簽名及糧食計量單位為“馱”,判斷很可能為吐蕃時期的文書,最晚也應在歸義軍初期。其次,指出該卷的出現豐富了寺院買賣屋舍的資料,還通過敦煌酒破曆中的一些支出是爲了“買舍造文書”,指出所造文書即屋舍買賣契約,也說明寺院買賣屋舍時要給抄寫契約之人支付一定數量的酒作為報酬,而寺院屋舍買賣契約與其他民間屋舍買賣契約在格式上並無不同。再次,該卷有利於進一步認識敦煌寺院財產的管理。敦煌寺院程財產管理中一般參與簽署的是上座、寺主、維那“三綱”,該卷卻是唯一一件僧官和徒眾集體簽署的文件,說明寺院購買屋舍是一種集體行為,體現了寺院財產管理的公開性。

敦煌契約文書中的屋舍買賣或交換契約有17件,還有2件還舍價契和贖舍契、3件與屋舍有關的契約,但這些文書中所能見到的相關對象皆為個人或家庭,如據王祥偉的研究,羽64號的特殊性在於寺院作為一個整體對私人屋舍進行購買,該卷確實為敦煌屋舍買賣契約增添了新內容,祗是目前難以確定契約中出現的寺院所在。今後如將該卷置於吐蕃時期的寺院經濟管理範疇內進行研究,其特殊的價值應該還能有所發掘。

 

六、羽66R

 

66號,高25.1、長23.5釐米,正背面皆有文字。羽66R號為契約,首全尾殘,殘存10行;羽66V號為《大寶積經菩薩藏會第十二之十二》,首全尾殘,殘存12[102]。該卷較早的兩個定名即針對羽66R號,具體可參上文引列;《秘笈》定名《弟兄分家契稿》。因尚未見到相關錄文,本文據圖版將該卷過錄如下:

 

1  太平興國九年十月七日兄厶等,為緣父

2  祖扁業,空代相已,[]經累載,無不二心之意。

3  昨者此建之月,为有闲言瀎語逆

4  耳,失損別顏之情,便充分離

5  之次。所有營田舍屋、家資產業

6  什物等,今對六親面等分擗註定。

7 

8  厶厶右件物自各司腳下分配为

9  定,並無偏併。自分已後,識認为主,

10 後若存一人道說偏併之語,請上

(後殘)

 

敦煌契約文書中的分家契約有15件,其中實用文書有8件,其餘皆為抄稿。羽66R號中立契人並無姓名而以“厶”代替,行文中也多處出現了“厶”,可斷定該卷也是一件抄稿,因第1行開首為“太平興國九年十月七日”,為該卷的抄寫提供了時間上限,故本文為羽66R號重定名《太平興國九年十月七日兄弟分家契(稿)》。

目前所見的8件敦煌分家契中,祗有3件存有具體書寫時間,分別為S.11332+P.2685號“戊辰年四月六日”[103]S.2174號“天復九年閏八月十二日”[104]BD09300(北周21某年某月“六日”[105]分家契,其他分書樣文或抄稿一般皆不書寫時間,唯羽66R號雖也是抄稿,卻以“太平興國九年十月七日”起頭,這也是該卷的特別之處,或許能說明該卷正是抄寫者從一件分家契中直接轉抄而來的。

 

七、羽691

 

69號,高30.4、長41.6釐米。該卷由兩部分組成,羽691號為契約,首殘尾全,殘存17行;羽692號似粘貼在第一部分之後,為《金光明最勝王經卷第一》斷片,殘存3[106]691號較早的兩個定名可參上文引列,《秘笈》定名《雇人史章囗種地契》,因目前尚未見到相關錄文,本文據圖版將該卷過錄如下:

 

(前缺)

1  *闕少人力,

2  *李買子男富子。自從正月一日入作,

3  囗囗月盡末,断作雇價每三个月麥粟壹碩一斗,餘

4  者五个月取車牛種佃,折價見還一个月。算價

5  春依(衣)壹對、衫苫兩事、皮鞋一兩。自從富子造作

6  礻互時,所有竉(籠)具車[],便任富子礻互當,兢兢收什(拾)。若

7  富子非理打煞牛畜、拋失鐮刀,便任富子礻互當,

8  不許主人礻互事。若富子入作後,竉(籠)具鐮刀乣付主人

9  手下失卻,便任主人礻互當,不關富子礻互事。若富子

10 上樹拋煞鐮割斧折,隨岸至死者,亦任富子礻互當。

11 若富子拋一日,分剋物一斗。立契後,兩共到面平[],更不

12 訴休悔,如若先悔者,罰青麥三馱,充入不悔人。恐人無

13  信,故勒私契,用為後憑。

14                雇人史章(押)

15                應雇人[]李買子(押)

16                應雇人男富子(押)

17                見人劉章仵(押)

 

691號前2行有殘損,故不知其具體書寫時間,但其他部分保存完整,尤其第14-17行中有史章等人的畫押,說明該卷為一件雇工契。關於該卷的原定名,筆者並不認同,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羽691號第1行殘存,故不知出資者為何人,但該卷第14行署名畫押者中有“雇人史章”,說明史章即為出資雇人者,這點首先可以確定。

其次,羽691號第2行中出現了“李買子男富子”,之後第5-11行中所敘各種事端皆與“富子”有關,可知史章所雇之人為富子。這種對應雇人身份限定性的表述方式,多見於其他敦煌雇工契中,如S.3011v《辛酉年(961?)神沙鄉百姓李繼昌雇工契(習字)》中所雇人為“慈惠鄉百姓吳再通男住兒”[107]S.0766v《壬午年(982)平康鄉百姓雇工契(習字)》中所雇人為“赤心鄉百姓羅不奴男長盈”[108]P.5008《戊子年(988?)粱戶史氾三雇工契》中所雇人為“平康百姓杜願弘弟願長”[109]等。因此,該卷第2行中出現的“李買子男富子”,“李買子”祗是作為介紹“富子”來歷的一個限定詞,而該卷第15行“應雇人”後當補“父”字,則整個契約的文意即可貫通。

再次,敦煌文書中的雇工契有近40[110],出資者一般皆因“家中欠少人力”,於是雇人修建佛堂、刈麥、造作、營種、牧羊等,其中雇人造作或營種的占了大多數。羽691號第1行殘存“闕少人力”句,可知史章雇人的緣由與多數雇工契相仿,至於雇富子的具體目的,該卷第2行存“自從正月一日入作”,第5-6行中有“富子造作後時”、第8行中有“富子入作後”句,結合該卷其他部分所敘,如富子應小心收拾農具、善待牲畜、不許偷懶等,可知史章雇富子“造作”主要與農活相關,但不僅為種地一項工作。該卷的書寫格式及內容與S.3877v《洪閏鄉百姓令狐安定雇工契》[111]P.2415P1+P.2869P5《乙酉年(925?)乾元寺僧寶香雇工契》[112]、津博4408v《後晋天福四年(939)姚文清雇工契(習字)》[113]等極為相似,參考該卷的內容及以上雇工契的定名,本文為羽691號重定名《史章雇李富子造作契》。

至於羽691號的具體書寫時間,據該卷第12行中出現的“罰青麥三馱”句,這種同樣以“馱”為糧食計量單位的雇工契,還有BD??(北鹹59v)《寅年(822)僧慈燈雇博士氾英振造佛堂契》[114]P.2887《乙卯年(955)莫高鄉百姓孟再定雇工契》[115]等,即“馱”不僅是吐蕃時期的糧食計量單位,也通用於10世紀的敦煌,因此,暫時難以判斷該卷的具體時期。

分析目前所見敦煌雇工契約中體現的雇主與雇工的關係,不同於前人研究所提出的“主僕關係”與“自由平等”兩種極端,筆者以為雇工契中至少體現了雇主與雇工之間的一種相對平等制約的關係。

第一,契約得說明雇工的工作時間及雇價,這應該可以預防延時勞動和拖延工價;第二,說明雇主得為雇工提供一套應時衣物,包括衣、衫、褲、鞋等,這應該保證了雇工的基本生活水準。以上兩點應主要針對雇工的利益。而關於雇主的利益,第一,明確雇工需管理好農具,不得丟失;應善待牲畜,不得虐待,否則都要賠償損失。甚至雇工在樹上掉下來的農具打傷打死他人,也須自己賠償。當然,如果是雇主弄丟了農具等,應由雇主理付。第二,雇工造作期間若偷懶,就要扣除若干工價。相較上文提及的人身質典借貸契與典身、賣身契,雇工雖然要在雇主家辛苦勞作數日至一年,但他們的人身是自由的,這一點尤為重要。能夠出資雇人造作,可知是相對富裕的人家;相對而言,雇工為掙得一些糧食而捨身於他人家勞作,其家庭肯定並不富裕,窮富之間的雇傭關係,應該沒有完全平等之說,尤其雇傭契中對雇工的一些行為規定,其實也頗為苛刻,如雇工虐待牲畜或偷懶,這些行為的判定權顯然掌握在雇主手中,而且還是相對主觀的判定。

筆者雖沒有從事敦煌契約文書的專門研究,但以為這批敦煌文書中雇工契的學術價值還在於,它們對於研究中古時期的勞動力價格以及支付方式,應該具有相當大的參考性。

 

八、羽688

 

據落合俊典披露,在一次性收購了李盛鐸舊藏432件敦煌文書後,羽田亨又陸續為出資者購入了一些敦煌文書並延續編號為433-736[116],即我們目前所見之羽433-736號者。這些文書收購的時間持續較長,來源也較為複雜,簡言之,並非一時或一人所藏,但其中也不乏頗具研究價值的社會經濟文書,筆者於其中還發現了3件契約文書,分別為羽688690717R號。

 

688號,高30.1、長13.4釐米,首全尾缺,殘存3行,《秘笈》定名《甲戌年十月十五日法律保進及高指撝間絹褐交換文書》[117]。因尚未見到相關錄文,本文據圖版過錄該卷如下:

 

1 甲戌年十月十五日,法律保進於高指撝(揮)取絹澤恩(恩澤絹)伍疋,断作

2 絹價斜褐伍拾段,內見還得褐肆拾陸段,更欠肆段。其褐

3 肆段,指撝(揮)今放者

(未完)

 

目前所見的敦煌紡織品借貸契中,一般多以家中欠少布帛或出門遠行為由借貸,並明確所貸紡織品的尺幅長短、償還期限和方式以及逾期不還的懲罰條款等,其中唯有兩件“欠絹契”較為特殊。

P.3004《乙巳年(945)兵馬使徐留通欠絹契》中記載:“……龍興寺上座深善先於官中有恩澤絹七匹,當便兵馬使徐留通招將覓職,見便填還,得諸雜絹兩匹半,更殘四匹半絹。諸雜斷當更限五年填還者,其絹一匹斷價貳拾貳碩已來”[118]P.3472《戊申年(948)兵馬使徐留通兄弟欠絹契》中記載“兵馬使徐留通往於西州充使,……其留通覓官職之時,招鄧上座恩澤絹還納。更欠他鄧上座絹價三匹半”[119]。這兩件文書所載之事有所關聯,實為徐留通從龍興寺鄧上座(深善)處貸“恩澤”絹七匹“覓官職”,承諾五年內分期償還,文書即連續記載如何償還這筆債務的過程。深善為龍興寺的上座,為寺院事務主持人之一,其名下的“恩澤絹”當爲從寺院分得或從官府而得的標準型號絹匹,或許因此就不需要說明其尺幅長短等物質形態。

688號僅存3行,內容并未抄寫完整,故不知為契約還是抄稿。據所存內容判斷,該卷所述為法律保進從高指揮處取“恩澤絹”五匹,絹價為斜褐五十段,但當時祗還了四十六段,估計接下來就要細述所欠四段數如何分期償還了,故該卷的性質與上P.3004P.3472號一樣,本為某人的貸絹契,卻因無法一時償還而立契說明如何分期償還,值得注意的是,保進從高指揮處所貸的絹亦為“恩澤絹”,應該也是高指揮名下所有的官絹,故也不細載其絹的尺幅長短。綜上分析,本文為羽688號定名《甲戌年十月十五日法律保進欠絹價契》。

688號中出現的兩個主要人物,一為法律保進,一為高指揮。“法律”為吐蕃和歸義軍時期寺院高級僧官之職,有“都法律”和“法律”之別。“指揮”為歸義軍時期的重要武職軍將名,有“都指揮使”和“指揮使”之別,有時皆簡稱“指揮”。據馮培紅研究,指揮使出現在曹氏歸義軍時期[120],故羽688號當為曹氏歸義軍時期的契約文書。結合羽688號中之“甲戌年”,能與曹氏歸義軍時期相對應者為公元974年,即北宋開寶八年。

還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值得注意。目前所見敦煌契約中的紡織品借貸契中,俗人(百姓與百姓間、百姓與官員間、官員與官員間)之間的借貸占了大多數,其次就是俗人(百姓及一些有官階身份之人)向僧人的借貸,如P.2161P1號為客將張幸端向氾僧政貸絹[121]S.4445號為陳佛德、何願德分別向僧人長千貸絹[122]P.3124號為鄧善子向鄧上座貸絹[123]P.3453號為賈彥昌向龍興寺上座心善貸生絹[124]S.5632號為陳寶山向僧報堅貸絹[125]P.3565號為氾懷通兄弟向李法律貸白生絹[126],以及上文所引之兵馬使徐留通向龍興寺上座深善貸絹等。不過,還有零星幾件卻是僧人向俗人的借貸契,如S.4504v號為靈圖寺僧善友向押牙全子貸絹[127],以及羽688號為法律向高指揮貸絹。這些現象的背後,或許是當時敦煌地區的僧人經濟水準普遍較高的間接反映吧。

 

九、羽690

 

690號,高29.3、長27釐米,首殘尾全,殘存6行,《秘笈》定名《兄弟分家書》[128]。因尚未見到相關錄文,本文據圖版過錄該卷如下:

 

(前殘)

1 更何得久,吾免殤(傷)殞(隕)

2 之後,恭弟順兄。其行孝道,勠(戮)効懃

3 王,莫染佞濁。更為念乳哺劬勞,設齋

4 薦福,不令汎溺男女孝名。所有產業,

5 男女為主,餘有殘衣故裳,覓親情輕

6 重支分,憶念各主,腳下為定。 

 

690號卷末有“德化李/氏凡將/閣珍藏”朱印一方,說明該卷亦或為李盛鐸舊藏品,但具體流通經過目前難得其詳。

目前所見的敦煌文書中的分家契約有14件,其中多為兄弟分家書,且一半以上為樣文。此外,還有8件格式內容與分書相近的父母遺書樣文可資參考。

分家書樣文中多先強調兄弟乃至叔侄關係和順,然後細述如何分配家産、如何保證當場分定再無後悔等格式用語。《秘笈》為羽690號定名《兄弟分家書》,因該卷第2行中有“恭弟順兄”之句,表面看似定名與該卷內容可以契合,但細究該卷其他用詞,如其中“更為念乳哺劬勞,設齋薦福”之語,分明是要求孝敬亡父母之意,以及接下來的話語,皆是以父母口吻書寫的,故該卷應為一件父母遺書樣文,而非兄弟分家書。

敦煌文書中所見強調父母養育之恩以及要求為父母薦福的類似套語還如Дх2333B2《父母遺書樣文》中有“豈忘乳餔之恩,……汝等若有孝道之心,多修福力,以薦亡人”句[129]S.5647《遺書樣文》中有“豈忘乳哺之恩,……汝等若有孝道之心,多修福力,以薦亡人”句[130],皆與羽690號中相關用語可以對照。故本文為羽690號重定名《父母遺書樣文》。

作為父母遺書樣文,羽690號的格式用語與其他同類文書非常近似,但該卷相較其他文書多出了“餘有殘衣故裳,覓親情輕重支分”一句,在保證男女分配所有產業之餘,將無法平均分配或多出來的衣物再次平均分配給其他親友,這種遺產分配方式在敦煌文書中較為少見。

 

十、羽717R

 

717號,高27.3、長46.8釐米,正反面皆有文字。羽717R號,首尾俱全,存8行,《秘笈》定名《辛卯年二月一日索亭良傭人立契文書》;羽717V號,首尾俱殘,殘存28行,《秘笈》定名《大乘無量壽經》[131]。因尚未見到相關錄文,本文據圖版過錄該卷如下:

 

1  辛卯年二月一日立契。索亭良

2  因家中欠少人口,遂於吉南鄉百姓王

3  元成面上[]男願清造作壹周年。由

4  正月至十月末,断作故(雇)賈(價),每月麦

5  分鐘停壹馱。春於(與)衫汗(汗衫)、慢(衤曼)儅(襠)

6  壹對、皮鞋一兩。自故(雇)貳(而)後,便

7  駈駈造作,如先悔者,罰清(青)麦叁馱,故

8  立此契,為後憑。

 

717R號末有“木質審定”朱印一方,說明該卷亦或為李盛鐸舊藏品,但具體流通經過目前難得其詳

除了上文論及的羽691號,羽717R號為杏雨書屋藏品中新見的又一件雇工契,該卷雖內容書寫完整,但并沒有索亭良、王元成、王願清以及相關見人的簽署,故該卷應為雇工契的抄稿。分析文意,索亭良雇王願清的目的也是爲了“造作”。

717R號的內容與書寫格式,與羽691號及P.2887《乙卯年(955)莫高鄉百姓孟再定雇工契》[132]P.3649v《丁巳年(957)莫高鄉百姓賀保定雇工契(習字)》[133]S.0766v《壬午年(982)平康鄉百姓雇工契(習字)》[134]S.6452v《癸未年(983?)龍勒鄉百姓樊再昇雇工契(習字)》[135]P.3826v《丁亥年(987)敦煌鄉百姓鄧憨多雇工契(習字)》[136]等敦煌出土的10世紀左右的雇工契極為相似,故該卷應為10世紀的產物無疑。進一步看,該卷中的“辛卯年”在10世紀者,有公元931991年。

不過,頗為疑惑的是,羽717R號中出現的“吉南鄉”,并不見於目前所知敦煌下轄的鄉名,這說明或許有尚未我們所不知的敦煌下轄鄉設置,又或者是抄寫者的筆誤也未可知,但這個鄉名的出處目前確實無法解釋,祗能暫時存疑了。

綜合以上分析,本文為羽717R號重新定名《辛卯年二月一日索亭良雇王願清造作契(稿)》。

 

在完成了對杏雨書屋所藏10件敦煌契約文書的錄文及相關問題的簡單論述後,本文先將這批文書的新定名列舉如下:

 

271《癸未年十一月廿九日百姓史喜酥(蘇)買馬契》

53《天復八年十月十五日吳安君析產遺書》

62R《酉年九月十五日紇骨薩部落百姓宋德子便布契(稿)》、62V2《契約雜寫一行》

63《某月一日神沙鄉百姓吳山子便麥粟契》

64《李山山賣舍契》

66R太平興國九年十月七日兄弟分家契(稿)

691《史章雇李富子造作契》

688《甲戌年十月十五日法律保進欠絹價契》

690《父母遺書樣文》

717R《辛卯年二月一日索亭良雇王願清造作契(稿)》

 

 

杏雨書屋所藏敦煌契約文書,內容涉及馬匹買賣、房舍買賣、析產遺書(2件)、紡織品借貸(2件)、糧食借貸、兄弟分家、雇工(2件)等多方面,涵蓋了目前已知敦煌契約文書的多數類型,其中6件是有當事人畫押簽署的實用文書,這無疑決定了這批文書在敦煌契約文書中所應佔有的重要地位。本文雖僅從錄文彙集的角度關注了這批文書,但就文書的定性與定名問題也進行了較多的探討和分析,並就所能留意到相關學術史及前人研究成果也盡力有所回顧。筆者以為,本文目前所做的工作大概有三個方面的意義:

第一,厘清了這批契約文書中尤其李盛鐸舊藏品的編目與刊佈過程,將相關各家編目的優劣進行了比對。

第二,將有關契約文書的一些研究成果進行了彙集,方便了學人的對比查找。

第三,針對《秘笈》編者或前人對這批文書定名或定性的不確定,本文分別分析排查,為它們重新作了定名錄文。

儘管前賢以及筆者已認識到了這批文書中如羽271號作為唯一所見的買馬契、羽53號包括了諸多超越契約文書之外的社會生活信息、羽62R號是唯一以“便布”為名的紡織品借貸契、羽63號為罕見的出質人口借貸契、羽64號為唯一所見寺院購買私人屋舍契、羽66R號為唯一所見抄有具體時間的兄弟分家契稿等唯一性或特殊性,並對一些專有詞彙盡力做了解釋,但因契約文書涉及經濟史、法制史及語言文字學等各方面的知識,故筆者所做研究也祗是初步的。筆者竊以為,祗有將這批文書置於整個敦煌敦煌契约文書的群體之中,乃至置於古代契約研究的大視野之中,其特殊的價值才能得到最大的體現,而這些深入研究祗能留待今後了。

 



[1] 公益財團法人武田科學振興財團 杏雨書屋 吉川忠夫編《敦煌秘笈目錄冊》,大阪,2009年。

[2] 公益財團法人武田科學振興財團 杏雨書屋 吉川忠夫編《敦煌秘笈影片冊》第1-9冊,大阪,2009-2013年。

[3] 杏雨書屋所藏敦煌文書的編號雖從羽1號延至775號,一般介紹其藏品總數也為775件,但就文書的卷數與性質,有三處細節仍需要明確或注意:首先,杏雨書屋藏品確切說是775個編號而非775件,因存在不少一號多件文書的狀況,其件數與編號並沒有完全對應。其次,因羽486-500714724號空闕(具體參見《敦煌秘笈目錄冊》,171258262頁),故實際刊發的文書僅為758號。再次,杏雨書屋藏品以敦煌文書為主,但也包括了少量非敦煌出土文書。

[4] 本文匯錄及引用的敦煌契約文書皆特指漢文文書。有關敦煌契約文書研究的學術史可參見:鄭阿財、朱鳳玉主編《敦煌學研究論著目錄(1908-1997)》,臺北漢學研究中心,2000年,158-163頁;鄭阿財、朱鳳玉主編《敦煌學研究論著目錄(1998-2005)》,臺北樂學書局有限公司,2006年,99-101頁;樊錦詩等編《中國敦煌學論著總目》,甘肅人民出版社,2010年,110-114頁;余欣《胡天漢月——海外中國古代契約研究史略》,《國際漢學》第7輯,大象出版社,2002年,361-385頁;孫娜《改革開放以來(1979-2011)敦煌契約文書研究文獻綜述》,《成都紡織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2年第3期,80-84頁;侯文昌《近六十年來敦煌契約文書的刊佈與研究》,《中國史研究動態》2012年第6期,42-48頁;            

[5] 有關李盛鐸舊藏敦煌文書的追尋可參見:榮新江《海外敦煌吐魯番文獻知見錄》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218頁;《李盛鐸藏卷的真與偽》,《敦煌學輯刊》1997年第2期,1-18頁,收入《鸣沙集》(改題為《李盛鐸藏敦煌寫卷的真與偽》),新文豐出版公司,1999103-146頁;《追尋最後的寶藏——李盛鐸舊藏敦煌文獻調查記》,劉進寶主編《轉型期的敦煌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5-32方廣錩《呼喚〈羽田亨目錄〉中的敦煌遺書早日面世》,“紀念藏經洞發現一百周年敦煌學國際研討會”論文,2000725-26日,香港大學中文系;《敦煌遺書早日面世》,《中華讀書報》2002816落合俊典《羽田亨稿“敦煌秘笈目錄”簡介》,郝春文主編《敦煌文獻論集》,遼寧人民出版社,2001年,91-101《敦煌秘笈——幻のシルド寫本を探して》,《華頂短期大學學報》第6號,2002年,15-19高田時雄《明治四十三年1910)京都文科大學清國派遣員北京訪書始末》,《敦煌吐魯番研究》第7卷,中華書局,2004年,13-27頁;《李滂と白堅——李盛鐸舊藏敦煌寫本日本流入の背景》,《敦煌寫本研究年報》創刊號,京都,2007年,1-26頁;《李滂と白堅·補遺》,《敦煌寫本研究年報》第2號,京都,2008年,185-190頁。鄭阿財《杏雨書屋〈敦煌秘笈〉來源、價值與研究狀況》,《敦煌研究》2013年第3期,116-127頁;陳麗萍、趙晶《日本杏雨書屋藏敦煌吐魯番文書研究綜述(附論著目錄索引)》,《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成立三十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一組)》,首都師範大學,北京,2013年,217-232頁。

下行文中凡涉及李盛鐸舊藏的流散、追尋、刊佈以及早期研究的諸多細節皆出自以上論作,無特別需要說明者,不再一一出注。

[6]《中央時事周報·學瓠》第4卷第48期,49-52頁;第4卷第49期,43-46頁。

[7] 王重民《敦煌遺書總目索引》商務印書館,1962年,318-323頁。

按:羽田亨曾據《李目》抄有一份《敦煌秘笈目錄》而略有訂正,並隨手加了一些注記。此外,還存在《日本羽田亨收藏李木齋(盛鐸)舊藏敦煌遺書目錄》、《李氏鑒敦煌寫本目錄(據傳抄本)》(黃永武主編《敦煌遺書最新目錄》,新文豐出版公司,1986年,884-894頁)兩種目錄,內容與“散錄三”完全一樣。可知,有關這批李盛鐸舊藏敦煌文書的編目或抄目有數種之多。陳濤(日本杏雨書屋藏<敦煌秘笈>目錄與<李(木齋)氏鑒藏敦煌寫本目錄>之比較》,《史學史研究》2010年第2期,92-115)曾將其中六種目錄的異同列表進行對比,筆者僅選取與本文論述相關的幾種目錄進行比較。

[8]《敦煌遺書總目索引》318-319頁。

[9]《李盛鐸藏卷的真與偽》,7-8頁。

[10] 以上兩處改動當據敦煌文書中所見敦煌縣下屬各鄉中有“神沙鄉”(如P.2417P.2719P.4072號中有見),以及吐蕃時期敦煌改設的部落中有“紇骨薩部落”(如S.1475P.2686P.3422號中有見)。

[11] 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

[12]《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所收300餘件敦煌文書中的部分,如公驗、憑約、帳曆等並非契約文書,對此筆者當撰別文辨析排除,本文暫按該書所收文書的實際件數介紹。

[13] 為當時俄藏敦煌文書圖版尚未全部刊佈所限,《敦煌契約文書輯校》中所收俄藏文書較少,除存目中所列Дх.023331號外,該書所收其他16件俄藏契約文書中,還有Дх.01414Дх.02143Дх.014093,也僅據傳抄本節錄了少許內容,且有些關於文書性質的判斷也有偏誤。

[1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目錄》,37-38頁。

[15] 池田溫《李盛鐸舊藏敦煌歸義軍後期社會經濟文書簡介》,《慶祝吳其昱先生八秩華誕敦煌學特刊》,臺北文津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29-56頁。後在Yamamoto, T.el al.,Tun-huang and Turfan Doccuments concer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Tokyo:Toyo Bunko,2001,(A),p.49(120)p.38(131)中收入了羽271與羽28號文書的錄文;在Yamamoto,T.el al.,Tun-huang and Turfan Doccuments concer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 Tokyo:Toyo Bunko,2001,(B),p.44中收入了羽271號的圖版。榮新江在《追尋最後的寶藏》(32頁)中也刊佈了羽271號的圖版。

[16] 陳國燦《讀〈杏雨書屋藏敦煌秘笈〉劄記》,《史學史研究》2013年第1期,113-122頁。

[17]《敦煌秘笈影片冊》第1冊,大阪,2009年,200-204頁。

[18] 14件文書為S.9980S.8691S.9450S.9458S.10607S9934S.11559S.11443S.10393OIOCprint6P.3636p2P.45143AV;(S.10619Дх.00084Дх.01409Дх.01414Дх.02143Дх.02157aДх.03863v)、Дх.03864號,李盛鐸舊藏;錄文參見Tun-huang and Turfan Doccuments concer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Supplement(A),pp.106-121. 圖版43-62

[19] 乜小紅《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按:該書雖以“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為名,但所刊104件文書中,有60餘件並非敦煌所出契約或非契約文書;所餘近40件文書中,又有四分之三以上前人已有錄文或研究,以上兩點皆值得注意。其中所收Дх.00011CДх.00529Дх.01313Дх.02333B1Дх.02333B2Дх.05982Дх.06000+06003Дх.06051Дх.110382Дх.110383Дх.110384Дх.11092vДх.1119813/9件敦煌契約文書為該書首次刊發。

[20]《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107-146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9-2012年),所收為中國國家圖書館之前從未正式刊佈過的敦煌文書,其中也有幾件契約文書,筆者據此撰有《新刊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契約文書匯錄》,待刊。

[21] 當然,有關敦煌契約文書的整理刊發,仍有很多補漏工作亟待進行:首先,是對一些散藏機構中敦煌契約文書的關注與刊發,如據王素、任昉、孟嗣徽《故宫博物院院刊藏敦煌吐鲁番文献提要(写经、文书类)》介紹,故宮博物院藏敦煌文書新152372號中抄有一份契約,暫定名《丙戌年五月十日敦煌百姓李福延借貸契》(《故宫学刊》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2007年,573-574頁),惜至今未見錄文或圖版。其次,英、法、俄等國大宗敦煌文書收藏機構中的一些契約文書,也有一些未被集中收錄入相關著作中,如據童丕《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余欣、陳建偉譯,中華書局,2003年)譯者序,該書當年(1995年)徵引並翻譯成法文的一些敦煌契約文書,在池田溫與沙知的相關專著中皆有漏收(其中有幾件後被增入),但如P.4093f1vP.2207P2P.2564vP.3100R34件,目前仍僅見於童丕書中介紹。

[22]《敦煌契約文書輯校》,357頁。

[23] 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2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307頁。

[2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77-78頁。

按:沙知已指出,後梁“貞明”年號僅行七年。貞明七年五月後梁末帝詔改元龍德;龍德三年歲在癸未,四月己巳,後唐莊宗改唐天祐二十年為同光元年,同年,後唐滅梁。故該件文書中的“貞明九年閏四月”當已在同光元年,因敦煌人不知中原改朔,依然沿用“貞明”年號至九年。參見《舊五代史》卷一〇《末帝紀》下;卷二九《莊宗紀》三,中華書局,1997年,147-148150403頁。

[25] 該卷共抄寫了6份契約稿,其編號分別在《敦煌契約文書輯校》中作北殷41v或北殷41號(164181-183260-261309-311頁)。據《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的圖版與解題(第106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38-531-11頁),該卷正反面皆有文字,原編號殷41號,現正反面分別編號BD09520BD09520v號。BD09520號為《木捺佛像》;BD09520v號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即BD09520v1,抄有七言詩兩首(兩遍);第二部分為BD09520v2《癸未年王勺勺敦贷绢契(稿)》、BD09520v3《癸未年龍勒鄉囗文德雇工契(稿)》、BD09520v4《癸未年平康乡百姓沈延庆贷布契(稿)》、BD09520v5《癸未年張修造雇駝契(習字)》、BD09520v6《癸未年張修造雇駝契(習字)》、BD09520v11《癸未年平康乡百姓彭顺子便麦粟契(稿)》等6件“癸未年”契約;第三部分即BD09520v7-10,為各種社司轉帖稿。

[26]《敦煌契約文書輯校》,539頁。

[27]《敦煌契約文書輯校》,360-361頁。

[28]《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130-131171頁;Tun-huang and Turfan Doccuments concer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A), p.116.

[29]《敦煌契約文書輯校》,397頁。

[30]《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83頁。

[31]《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109頁。

[32]《敦煌契約文書輯校》,55頁。

[33]《敦煌契約文書輯校》,57頁。

[3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59頁。

[3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66頁。

[36] Tun-huang and Turfan Doccuments concer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A), p.120.

[37]《敦煌秘笈影片冊》第1冊,205-206頁。

[38]《敦煌秘笈影片冊》第1冊,348-351頁。

[39]《杏雨書屋藏〈天復八年(909)吳安君分家遺書〉校釋》《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理事會暨學術討論會論文集》,蘭州,西北民族大學,2011。該文為會議論文摘要,無羽53號的錄文,在同作者專著《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詞語論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167-169頁)中有該卷的錄文及一些內容分析與定名。

[40]《羽53「吳安君分家契」について——家産相續をめぐる一つの事例》,《敦煌寫本研究年報》第6號,京都,2012年,99-116頁;顧奇莎譯《羽53〈吳安君分家契〉——圍繞家産繼承的一個事例》,徐世虹主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六輯,社科文獻出版社,2012年,251-268頁。

[41]《歷史研究》2012年第5期,19-35

[42] 按:山口正晃已指出,唐天復年號僅行四年。天復四年閏四月乙巳改元天祐元年,故敦煌文書中的天復八年當為天祐五年。參見《舊唐書》卷二〇上《昭宗紀》,中華書局,1995年,779-780頁。

[43] “然後”兩字之後為留白,下另起一行記分配給通子的屋舍、物品及農具等內容。筆者懷疑“然後”或為衍字;或其後有漏字。

[44] 本卷第8-15行(前部分)記分配給通子之物,其中第12-15行所列一些器具售後皆歸通子所有,又載出售六斗故破釜歸通子、善集共有;第15行(後部分)-18行起“鑃一具、鏵大小兩孔”句中之物亦為通子、善集共有。第19-25行(前部分)記分配給善集之物,第25行(後部分)-28行所記之物為通子、善集共有。除涉及財物有所不同外,兩份分配的書寫格式幾乎一致,唯第25-26行“鑃一具、鏵大小兩孔”句中多出“售一斗五升破鐺一口”句,似應跟在第24行“售貳斗銅鍋一口”句之後更為合理。

[45]“前公後母”猶同俗語“前爹後娘”,表示子女與親爹、後母或親娘、繼父間複雜的家庭關係。具體參見《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詞語論考》,482頁。

[46]《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153頁。

[47]《敦煌契約文書輯校》,508頁。

[48]《敦煌契約文書輯校》,433頁。

[49]《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65167頁。

[50] 杜朝暉《敦煌文獻名物研究》,中華書局,2011年,337-338頁。

[51] 陳曉強《敦煌契約文書詞語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184頁。

[52]《敦煌契約文書輯校》,68-69頁;《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105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227頁。

[53]《敦煌契約文書輯校》,62-63頁。

[5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64-65頁。

[5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8-19頁。

[56]《敦煌契約文書輯校》,418-419頁。

[57] 譚蟬雪在《敦煌婚姻文化》(甘肅人民出版社,1993年,117-122頁)和《敦煌婚俗的特點》(段文傑等編《敦煌學國際研討會文集·史地語文編》,遼寧美術出版社,1995年,607-608頁)中,對敦煌民間社會是否存在收繼婚作了有益探討,但她將敦煌籍帳中一些同在一戶而無配偶的成年親屬男女皆認定為收繼婚,筆者皆已舉例否定,參見陳麗萍《敦煌籍帳中夫妻年齡相差過大現象初探》,《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06年第2期,6-13頁。

[58] 對敦煌契約文書中的債權保障措施研究可參見鄭顯文《唐代債權保障制度研究》,《西北師大學報》2003年第1期,12-18頁。

[59]《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6頁。

[60]《敦煌契約文書輯校》,443頁。

[61]《敦煌契約文書輯校》,42頁。

[62]《敦煌秘笈影片冊》第1冊,385-386頁。

[63] 參見山口瑞鳳《沙州漢人による吐蕃二軍團の成立とmkhar tsan軍團の位置》,《東京大學文學部文化交流研究施設研究紀要》第4號,1980年,13-47頁;楊銘《吐蕃時期敦煌部落設置考——兼及部落的內部組織》,《西北史地》1987年第2期,34-40頁;楊銘《吐蕃統治敦煌研究》,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7年,21-35頁。

[6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03-104頁。

按:據《英藏敦煌文獻(漢文非佛經以外部份)》圖版(第3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73-78頁)與沙知介紹,S.1475v號共抄寫了14件契約,其中涉及“寅、卯、未、酉、申”等紀年;同卷還抄有申年牒狀及社司轉帖。

[6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11-114頁。

[66]《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74頁。

[67]《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03126頁。

[68]《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74頁。

[69]《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106冊,52頁。

[70]《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173頁。

[71] 羅彤華《唐代民間借貸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32頁。

[72]《敦煌秘笈影片冊》第1冊,389-390頁。

[73]《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76-7995-100頁。

[74] 關於敦煌契約文書中違約條款的研究可參見:童丕《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141-153頁;余欣《敦煌出土契約中的違約條款初探》,《史學月刊》1997年第4期,25-31頁;程宗璋《敦煌出土契約中的違約條款初探》,《廣西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37-42頁;楊際平《也談敦煌出土契約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兼與余欣同志商榷》,《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9年第4期,17-27頁;霍存福、李聲煒、羅海山《唐五代敦煌、吐魯番買賣契約的法律與經濟分析》,《法制與社會發展》1999年第6期,51-54頁。

[7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56頁。

[76]《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106冊,53頁。

[77]《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61頁。

[78]《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65167頁。

[79]《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77頁。

[80]《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152-164頁;《唐代民間借貸之研究》,34-53頁。

[81] 該卷後又有1行,為張骨子追加借貸“麥一石五斗,至秋還三石”,但未寫是否與上述借貸三石麥同用仙子質典。參見《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131頁;Tun-huang and Turfan Doccuments concer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A), p.116.

[82] 有關敦煌文書中賣身契與典身契的研究可參見:《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163-169頁;李天石《敦煌所出賣身、典身契約年代考》,《敦煌學輯刊》1998年第1期,25-30頁;《唐代民間借貸之研究》,53-57頁。

[83]《敦煌契约文書輯校》,348頁;《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33冊,中國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6年,344頁。

[84]《敦煌契约文書輯校》,349頁。

[85]《敦煌契约文書輯校》,351頁。

[86]《敦煌契约文書輯校》,353頁。

[87]《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100頁。

[88]Tun-huang and Turfan Doccuments concer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Supplement(A), p.113.

[89]《敦煌契约文書輯校》,75-76頁。

[90]《敦煌契约文書輯校》,77頁。

按:因該卷第1行有殘損,故不知所賣者與索留住的具體關係;又據第2行內容,被賣者年十歲,字三奴,此外,并沒有體現三奴為索留住奴僕的文字證據,故沙知先生的定名不甚確切,筆者將定名中的“奴僕”暫改為“人”。

[91]《敦煌契约文書輯校》,79-80頁。

[92]《敦煌秘笈影片冊》第1冊,391-392頁。

[93] 王祥偉《日本杏雨書屋藏四件敦煌寺院經濟活動文書研讀劄記》,《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1年第3期,18-24頁。

[94] 筆者就此藏文簽名的漢文對譯,專門請教了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的黃維忠研究員,得其賜教為“李山山”,故可知《秘笈》原定名中的“李山”實際少了一個“山”字。

[9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6-17頁。

[96]《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8-19頁。

[97]《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1-22頁。

[98]《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4-25頁。

[99]《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2頁。

[100]《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6-27頁。

[101]《敦煌契約文書輯校》,32-33頁。

[102]《敦煌秘笈影片冊》第1冊,397-398頁。

[103]《敦煌契約文書輯校》,431頁。

[10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441頁。

[10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451頁;《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105冊,235-236頁。

按:該卷為1993年北京圖書館整理館藏敦煌文書中新發現的契約文書,但沙知誤作“北周14”號,據新刊國家圖書館藏敦煌文書的編號與題解,該卷舊編號當為北周21號。

[106]《敦煌秘笈影片冊》第1冊,409-410頁。

[107]《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78頁。

[108]《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82頁。

[109]《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85頁。

[110] 有關敦煌文書中雇傭契的研究可參見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奴隸農奴法)》第五章《中國の農奴·雇傭人の法身份の形成と演變——主僕の分について》,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62年;黃清連《唐代的雇傭勞動》,《中研院歷史語言所集刊》第49本第3分,1978年,433-436頁;楊際平《敦煌吐魯番出土雇工契研究》,《敦煌吐魯番研究》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215-230頁;乜小紅《從敦煌吐魯番雇人放羊契看中國7-10世紀的雇傭關係》,《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1期,23-28頁、《對敦煌農業雇工契中雇傭關係的研究》,《敦煌研究》2009年第5期,116-122頁、《再論敦煌農業雇工契中的雇傭關係》,《中國經濟史研究》2011年第4期,69-75頁;乜小紅《中國中古契券關係研究》第九章《敦煌農業雇工契中的特殊雇傭關係》,中華書局,2013年,235-251頁。

[111]《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48頁。

[112]《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63-264頁。

[113]《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65頁。

[11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42-243頁。

[11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74-275頁。

[116] 落合俊典《敦煌秘笈目錄(第433號至670號)略考》,《敦煌吐魯番研究》第7卷,174-178

[117]《敦煌秘笈影片冊》第9冊,68-69頁。

[118]《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11-212頁。

[119]《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13頁。

[120] 馮培紅《晚唐五代宋初歸義軍武職軍將研究》,鄭炳林主編《敦煌歸義軍史專題研究》,蘭州大學出版社,1997年,94-178頁。

[121]《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77頁。

[122]《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86188頁。

[123]《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94頁。

[12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05頁。

[12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21-222頁。

[126]《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24頁。

[127]《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96頁。

[128]《敦煌秘笈影片冊》第9冊,72-73頁。

[129]《俄藏敦煌契約文書研究》,211頁。

[130]《敦煌契約文書輯校》,531-533頁。

[131]《敦煌秘笈影片冊》第9冊,144-147頁。

[132]《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74頁。

[133]《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76頁。

[13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82頁。

[13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83頁。

[136]《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