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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彦弘:唐代的驿、传与转运

发布日期:2021-12-07 原文刊于:

唐代的驛、傳送與轉運

——以交通與運輸之關係為中心

 

孟 彥 弘

 

唐代的驛傳制與轉運制度,頗受學界重視[1]。但一些重要問題,仍未得確解。比如驛與傳是同時並存的兩套系統還是一套系統中的不同分支,抑或本是名異實同?如果是兩套系統,它們之間是什麼關係?驛與館的關係如何?為何吐魯番文書中所出現的多是館而少有驛?敦煌吐魯番文書出現了長行馬、車坊、館驛等材料,這無疑大大豐富了我們對當時交通、運輸制度的瞭解,但它們所反映的究竟是交通還是運輸?天一閣藏明代鈔本宋令及其所附唐令的發現,為我們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了一些新的證據和綫索。我們即以此為契機,對一些問題再作梳理,以期引起學界的進一步深入思考。

 

一、驛馬驢與傳送馬驢

 

《廄牧令》“唐21條”規定:

諸州有要路之處,應置驛及傳送馬、驢。皆取官馬、驢五歲以上、十歲以下、筋骨強壯者充。[2]

 

“唐27條”又規定:

諸當路州縣置傳馬處,皆量事分番,於州縣承直,以應急速。仍凖承直馬數,每馬一疋,於州縣側近給官地四畝,供種苜蓿。當直之馬,依例供飼。其州縣跨帶山澤,有草可求者,不在此例。其苜蓿,常令縣司檢校,仰耘鋤以時(手力均出養馬之家),勿使荒穢,及有費損;非給傳馬,不得浪用。若給用不盡,亦任收茭草,擬〔至?〕冬月,其比界傳送使至,必知少乏者,亦即量給。[3]

前一條諸州要路之處所置之傳送馬驢,就是後一當路州縣所置之傳馬,即傳送馬驢與傳馬驢名異而實同。傳送馬驢有專門的印記,這就是《廄牧令》“唐13條”所規定的“傳送馬、驢以州名印印右膞(膊),以‘傳’字(右)印印左(右)髀[4]。傳送馬可以授田,這就是《田令》“唐35條”所規定的“其傳送馬,每一疋給田二十畝”[5]。上引令文也規定了傳送馬的任務,即“量事分番,於州縣承直,以應急速”。從“其比界傳送使至,必知少乏者,亦即量給”,可知傳送馬的活動有一定的範圍,有所謂的“界”。參以吐魯番文書,可知此“界”最遠是至鄰州。傳送馬的任務,《廄牧令》“唐26條”也有規定:

諸官人乘傳送及官馬出使者,所至之處,皆用正倉,凖品供給。無正倉者,以官物充;又無官物者,以公廨充。其在路,即於道次驛供;無驛之處,亦於道次州縣供給。其於驛供給者,年終州司總勘,以正租草填之。[6]

可知傳送馬是提供給出使官人使用的。我們知道,為出使官人提供馬匹是驛的責任。上引《廄牧令》“唐26條”稱“諸州有要路之處,應置驛及傳送馬、驢”;所謂“應置驛及傳送馬驢”,是否指傳送馬驢置於驛呢?據《廄牧令》“唐13條”:“諸驛馬以‘驛’字印印左膞(膊),以州名印印項左;傳送馬、驢以州名印印右膞(膊),以‘傳’字(右)印印左(右)髀。[7] 傳送馬驢與驛馬是兩種馬。服務於驛者是驛馬。驛馬驢與傳送馬驢的待遇不同。據《田令》“唐35條”:“諸驛封田,皆隨近給,每馬一疋給地四十畝,驢一頭給地二十頃()。若驛側有牧田處,疋別各減五畝。其傳送馬,每一疋給田二十畝。”[8]

驛是三十里一置[9],每驛配有驛馬。《廄牧令》“唐33條”規定:

諸驛各置長一人,量閑要置馬。其都亭驛置馬七十五匹,自外弟一道(等)馬六十匹,弟二道(等)馬四十五匹,弟三道(等)馬三十匹,弟四道(等)馬十八匹,弟五道(等)馬十二匹,弟六道(等)馬八匹,官給。使稀之處,所司仍量置馬,不必須足(某〈其〉乘具各准所置馬數備半),定數下知。其有山坡峻險之處,不堪乘大馬者,聽兼置蜀馬(其江東、江西並江南有署〈暑〉濕不宜大馬及領〈嶺〉南無大馬處,亦准此)[10]

每驛設驛長,驛長又稱驛家,全面負責驛的工作[11],同時根據每驛所配有的馬的數量,每匹驛馬驢均可按規定授田,並配有一定數量的驛丁為驛提供力役。驛丁是輪番服役[12]。《廄牧令》“唐34條”

諸驛馬三疋、驢五頭,各給丁一人。若有餘賸,不合得全丁者,計日分數准折給。馬、驢雖少,每驛番別仍給一丁。其丁仰管驛州每年七月三十日以前,豫勘來年須丁數,申駕部勘〔同〕,關(同)度支,量遠近支配。仰出丁州,丁別凖式收資,仍據外配庸調處,依格收腳價納州庫,令驛家自往請受。若於當州便配丁者,亦仰州司凖丁一年所輸租調及配腳直,收付驛家,其丁課役免。驛家願役丁者,即於當州取。如不足,比州取配,仍分爲四番上下(下條准此)。其粟草,准繫飼馬、驢給。[13]

也就是說,驛馬是集中在驛,派驛丁至驛上番,為驛承擔包括飼養驛馬在內的力役。傳送馬驢的餵養方式不同於驛馬驢。《廄牧令》“唐21條”規定:

其傳馬、驢主,於白丁、雜匹(色)〔色(邑)士駕士等色〕丁內,取家富兼丁者,付之令養,以供遞送。若無付者而中男豐有者,亦得兼取,傍折一丁課役資之,以供養飼。[14]

傳送馬驢並不要集中於一處,而是“量事分番,於州縣承直,以應急速”。在承直期間,“仍凖承直馬數,每馬一疋,於州縣側近給官地四畝,供種苜蓿。當直之馬,依例供飼”[15]

驛有驛馬,有驛舍;與此相關,它既要為來往使臣提供馬驢,又要提供食、宿。傳送馬驢只是交通工具,所至之處需要動用正倉、公廨、驛乃至道次州縣為其解決供給。這說明於要路之處所設之傳,不能像驛那樣可以為使臣提供食和宿。這可能正是驛馬的授田數要高出傳送馬一倍的原因。換言之,驛馬的授田中,一半是用於養馬,一半要用於供給過往使臣的食用。另外,驛有傳遞文書之職,而傳送馬驢似乎沒有這一任務。總之,傳送馬就是傳馬;作為交通工具,使臣使用傳送馬驢,即可稱為乘傳。

 

二、驛與傳

 

在唐代有關交通的記載中,往往驛、傳並舉。早先的研究者認為,驛指馬、傳指車,故驛馬快而傳車慢[16]。近來有學者利用敦煌吐魯番文書,對驛與傳的關係作了全面梳理,大要而言,認為驛馬主要用於傳遞緊急公文,故要求快;傳馬則供長途的、非緊急的公文傳遞,故速度不必像驛那麼快。這是從用途上來說的。從基層管理上說,驛馬由驛站管理,傳馬由馬坊管理,驛在沿途均設,而馬坊則設於州或縣的治所[17]。有學者更對傳制作了專門的考察。一種意見認為傳不像驛那樣一個組織實體[18],另一種意見認為傳制包括遞送車牛及傳送馬驢兩個部分。車坊屬傳制,設於有館的地方,與長行坊不同;館屬傳制,與驛不同[19]

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公文傳遞是驛的任務,我們還沒有發現傳送馬驢負有這樣的責任,故其速度快慢之說可置不論。我們集中討論作為使臣使用的交通工具,乘傳與乘驛是否有所不同。

官員上任可馳驛,如開元九年(721)任命天兵軍節度大使、并州長史張說出任宰相,制命其“馳驛赴京”[20];太和三年(829),劉垍“除硤州刺史,馳驛赴任”[21]。派使者出巡或檢查可馳驛,如開元十三年(725)正月,派人分道疏決囚徒,制稱“馳驛發遣”[22]。地方官員向中央上奏亦可馳驛,如薛盈珍爲鄭滑監軍使時,與節度使姚南仲不睦,貞元十六年(800),“盈珍遣小使程務盈馳驛奉表,誣奏南仲陰事”[23]。流貶人員可馳驛,如天寶六載(747)二月丁酉,下詔:“(彭果)即就大理寺門決六十,除名長流溱溪郡,仍即差使馳驛領送,至彼捉搦,勿許東西。”[24]

“馳傳”的範圍也大致如此。如唐高祖時,徐圓朗阻兵徐兗,李世民進師圍之,“會奉詔馳傳入朝”,因令元吉以師濟河。[25] 貞觀中,唐儉使於突厥,“遂令儉馳傳於虜庭,示之威信”[26]。高宗永徽四年(653)十月,睦州女子陳碩眞率衆反,揚州長史房仁裕平之,“詔刑部尚書唐臨馳傳案覆,被詿誤者悉免之”[27]。開元中,京兆權梁山構逆伏誅,“制河南尹王怡馳傳往長安窮其枝黨”[28]。興元中朱泚之亂,唐軍收復長安後,德宗令人搜訪宮人,陸贄不以為然,上奏說,當務之急“宜速遣大臣,馳傳先往迎復神主,修整郊壇,展禋享之儀,申告謝之意”[29]。此係出使。元和十二年(817),定州軍亂,“除(陳)楚易定節度,令馳傳赴任”[30]。此係赴任。太宗伐遼東,命韋挺先期至河北運糧,未能完成,於是“太宗大怒,令將作少監李道裕代之,仍令治書侍御史唐臨馳傳械挺赴洛陽”[31]。此係械送馳傳。至於速度,馳傳也未必比馳驛慢。比如,上舉韋挺將米運至盧思時,“船米竟不得進,更屬雪寒,遂下米於臺側,馳傳以聞”[32] 。韋挺受命先期運糧,至此出現意外,他向太宗報告情勢,不會用速度遲緩的傳而不用速度很快的驛。再如貞元中,李抱真卒,其子匿不發喪,“上已聞抱真卒,乃遣中使第五守進馳傳觀變,且令以軍事屬於大將王延貴”[33]。藩鎮發生這樣的事情,朝廷都要以最快的速度趕往,任命新的節帥,以挫敗軍將擅自繼任節帥的企圖,因此,朝廷不會讓中使不用速度更快的驛而用速度較慢的傳。另外,我們僅從《唐會要》卷六一“御史·館驛使”目下所載敕令、事例,可知乘驛者絕非僅僅是在需要快速傳遞緊急文書時才使用,大量非緊急之事亦乘驛,如大曆十四年九月門下省上奏中所引《公式令》,就規定了按職事官等級和不同爵位所應給驛馬的數量;在下引《廄牧令》中,有驛馬驢、有傳送馬驢,我們不能說乘驛驢比乘傳馬會更快。

驛在當時的政治生活中曾一度被賦予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地在置、廢驛時,要上報中央,據敕命而定。如沙州的一些驛需要挪移,都是由刺史上奏,奉敕進行的。如清泉驛,本在瓜州常樂縣西南,“剌史李無虧以舊路石磧山險,迂曲近賊,奏請近北安置。奉天授二年五月十八日敕,移就北”。再如橫澗驛,“北去白亭驛廿里。刺史陳玄珪為中間迂曲,奏請,奉證聖元年十二月卅日敕置”。又如“奉今年二月廿七日敕:第五道中總置十驛,擬供客使等食,付王孝傑并瓜州、沙州審更檢問”。這類例子在沙州驛中是不少的[34]。貞觀二十年十一月己丑,太宗下詔令太子處置庶務,曰:“其祭祀及諸方表疏、蕃客、兵馬、宿衛應行魚契給驛,授五品以上官及五品以下官降解、斷死罪等事,依常式奏聞,自餘並取皇太子治處分。”[35] 重要之事,仍需自己處理,而其中就有“給驛”一項。因此,朝廷對驛的管理十分重視。根據《廄牧令》,給驛馬和傳送馬打烙印的“驛”字印和“傳”字印都保存於尚書省[36],大致與此令制定的同時,在朝廷組織編撰的《唐六典》中,對驛的管理作了詳細規定,其日常事務,中央由尚書兵部的駕部郎中員外郎負責(使職興起後,中央又於御史設館驛使負責),地方州縣也有專當官負責。驛的使用的核准權歸門下省,而且對使用驛的憑證——傳符——十分重視,規定:“若發驛遣使,則給其傳符,以通天下之信。”[37] 門下省符寶郎掌皇帝八寶和國之符節,“凡國有大事則出納符節,辨其左右之異,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焉”。符節共五種,傳符就是其中的第二種,所謂“二曰傳符,所以給郵驛、通制命。”注稱:“兩京留守及諸州若行軍所,並給傳符。諸應給魚符及傳符者,皆長官執。”傳符有一定之制:“太子監國曰雙龍之符,左右各十;京都留守曰麟符,左二十、其右一十有九;東方曰青龍之符,西方曰騶虞之符,南方曰朱雀之符,北方曰玄武之符,左四右三。”[38] 傳符之重要,不僅在於憑此可以用驛,而且地方官手中的一半與朝廷手中的一半相合,纔能證明驛使的身份,此即所謂“通制命”,這也正是唐太宗令太子處理庶務時未將“給驛”之權給予太子的原因。但是,傳送馬卻沒有如此詳盡、系統的管理規定。傳字印和驛字印均存於尚書省,反映的只是對馬的重視,而對它們所承擔的任務,朝廷卻顯然有輕重之別。

驛是一張覆蓋全國的交通網,既為出使者提供交通工具——馬驢,又為他們提供食宿。傳送馬驢只提供交通工具,在行進過程中,仍需依靠驛來為使者解決食宿、為馬驢解決供給。當使臣使用傳送馬驢時,行進速度未必比驛馬驢慢,但是為了保證驛的通暢,朝廷對驛的使用控制得要比傳送馬驢的使用更為嚴格,至少其立法本意是如此。於是,我們看到了對驛和對傳送馬使用的不同規定。

首先,對驛馬與傳送馬使用的許可權不同。《公式令》規定:“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驛及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驛。”[39] 諸州有急速大事,方可遣驛,這與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驛”是不同的。如果在京諸司與諸州在使用驛的權力上完全相同,就不必如此特別列出。參以用驛需經門下省審批(見下),我很懷疑地方官府非經中央批准,不得擅自動用驛馬;地方官府可以直接支配的是傳送馬驢。

其次,使用的憑證不同。給驛用“傳符”(後改為紙券),傳送用“遞牒”。《唐律疏議》“諸私度關者條”疏議曰:

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謂驛使驗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曆,自餘各請過所而度。[40]

同書“諸驛使稽程條”,疏議曰:

依令,給驛者,給銅龍傳符,無傳符處,為紙券。量事緩急,注驛數於符契上,據此驛數以為行程。[41]

傳符變為紙券,乘驛稽程,用紙券也比用傳符的處罰要輕[42]。說明驛在當時朝廷心目中的地位也正漸漸降低。詳細情形,前人已有解說,此不詳述。

第三,朝廷力圖保證驛用於重要的出使,不甚重要者則用傳送馬。《唐六典》在記載給事中的職掌時稱:“凡發驛遣使,則審其事宜,與黃門侍郎給之;其緩者給傳。即不應給,罷之。”[43] 給驛馬的數量要比給傳送馬的數量為少。《唐律疏議》引《公式令》:“給驛,職事三品以上若王,四疋;四品及國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疋;散官、前官各遞職事官一疋;餘官爵及無品人各一疋。”[44] 《疏議》在解釋“應給傳送”時,引用了《廄牧令》:“官爵一品,給馬八匹;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給馬六匹。”並概括了“三品以下各有等差”。[45] 為官員家口提供交通工具時,也規定要用傳送馬驢而不用驛。如大足元年(701)五月六日敕:“諸軍節度大使,聽將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萬人已上鎭軍大使四人,副使三人;五千人已上大使三人,副使二人,並給傳乘。”開元七年七月一日敕:“諸道按察使家口,往過宜給傳遞。”[46] 使用驛和傳送馬,在行進途中的待遇恐亦有區別。貞元二年(786)六月二十二敕:“諸道進奉卻迴及準敕發遣官健家口,不合給驛券人等,承前皆給。路次轉達,牒令州縣給熟食程糧草料。自今以後,宜委門下省檢勘,憑據分明,給傳牒發遣。切加勘責,勿容踰濫。”[47] 給驛券的待遇似乎要比給傳牒好。如使用驛券,則需供給“熟食程糧草料”,而給傳牒,似只提供交通工具,而不無償供給食宿;這也正與傳送馬驢無食宿可供相符合。

第四,驛馬驢的行進是以驛為單位來計算,而傳馬驢大致以州為界,最遠可至近州。

但是,以上使用驛和傳送馬的差異,只是在法令上的規定,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恐未必盡然。上引馳傳的事例就說明,傳送馬也用於急緊情況,未必皆用於其事緩者。況且,傳送馬於州縣承直時,就是要用於事有急速者。至於食宿供給、超過標準而額外索求,以及不應享受食宿而享受者,更是比比皆是。

從使用驛、傳的有關詔敕和實例來看,“驛”、“傳”往往混用,其原因大致有三。一是時人用古稱,傳即指驛。這一點有學者已經指出,此處不贅[48]。二是有些法令也常常將二者混同規定。如《唐律疏議》“諸應乘官馬牛駞騾驢,私馱物不得過十斤……其乘車者,不得過三十斤”,《疏議》曰:“應乘官馬牛駞騾驢者,謂因公得乘傳遞或是軍行,但因公事而得乘官畜者。”[49] “傳遞”往往被人視作是指傳,但是,所謂“因公得乘傳遞”,恐怕不是只針對乘傳者所作的限制,一定也包括乘驛者。再如,用驛也常稱“行傳”,如長慶元年(821)九月,柳公綽獻狀稱:“自幽鎭兵興,使命繁并,館驛貧虛,鞍馬多闕。又敕使行傳,都無限約。驛吏不得視券牒,隨口即供。驛馬既盡,遂奪鞍乘,衣冠士庶,驚擾怨嗟。”於是降敕:中使傳券,素有定數。如聞近日多越券牒,宜令諸司府,據元和十四年四月五日敕,分明曉示。”[50] 所謂“敕使行傳”,就是指敕使乘驛;“中使傳券”之傳券,正是用驛之符券。第三,法令對用驛馬和用傳送馬的區分,主要是眼於不同系統的馬驢的使用,而不同的系統,餵養的成本和成本的支出者是不同的(驛馬和驛丁是從中央財政中破除,而傳送馬恐是從地方財政中破除),但是對使用者來說,這種區分並不重要。就如同現在的財政支出,雖然支出的項目各異,但對使用者來說,拿到的都是錢。而史料中的驛、傳,大多是從使用者的角度來記載的,特別是從使用的角度來對使用者進行限制或整頓時,更不必加以區分。如欲將史料中的傳與驛一一坐實其究竟是傳還是驛,殊為困難,亦無必要。

另外,據前引《廄牧令》,傳送馬驢置於要路之處,可見非僅置於州縣治所。從敦煌吐魯番文書來看,管理傳送馬驢的馬坊也確非僅置於州縣治所。

總之,在給官員、使臣提供交通工具時,除了驛馬驢,還有傳送馬驢。從這一點上說,傳送馬驢是對驛馬驢的補充;驛馬驢和傳送馬驢分屬兩個不同的系統,可謂“身份”各異。

 

三、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傳送與轉運

 

從唐令中,我們只能知道傳送由州設置,負有為使者、官員提供馬驢之責。從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我們發現它還要承擔一定的運輸任務;這是驛所沒有的。

P.3714v總章二年(669)八月、九月的一組文書反映了傳馬驢的使用情況,將相關部分錄如下[51]

1傳驢卅六頭,去七月廿一日給送帛練使司馬杜雄充使往伊州

2 □三頭在伊州坊,程未滿。

3 十六伊州滿給送蒲桃酒來

12 前件驢被差送帛練往伊州,今還至縣,請定

13 膚第。謹牒。

14       總章二年八月廿一日前校尉楊迪

 

21馬坊

22 □傳馬叁疋去七月廿一日給使帛練使司馬杜雄□

25 牒上件馬去七月廿一日被差送帛練往伊州

26 呈滿□ □充乘給使人□ □ □州

27 □ □ □到縣,請定膚第。謹牒。

28            總章二年八月廿一日前校尉楊迪

 

35 馬坊

36 ,去七月廿二日給使人楊玄往伊州,停經十四日

37 覆使人參軍乘來。令君節馬赤次

38 吳智惠馬赤 次

39 牒上件馬給使人楊玄乘往伊州 呈滿,覆

40 此,請定膚第謹牒。

41         總章二年八月廿一日充行馬子吳惠。

 

49 傳馬坊

50 馬一十九匹,去七月廿四日送殷大夫往伊州

59牒上件馬,差送使往伊州,今還至,請定膚第。

60 謹牒

61             總章二年八月廿日行馬子郭延客。

 

89 右件人馬驢,去七月四日差送鐵器往伊州,八月

90 七日到縣,計違二日

 

130 傳馬驢八十頭疋,去七月廿五日送庭州帛練使杜(廿七匹馬、五十三頭驢)

 

這些擔負送使或運送帛練、蒲桃酒、鐵器的馬驢,有的稱傳馬、傳驢,有的稱傳馬驢,應該就是《廄牧令》中規定的在諸州要路所置的傳送馬驢。文書中的這些傳送馬驢,前面都有一個人名,即所謂一人一馬或一人一驢,但是,這些馬驢是私馬驢,還是交由這些人餵養的官馬驢,尚不能作最後定論[52],因為按照《廄牧令》“唐21條”的規定,傳馬驢由官府市買,再“於白丁、雜匹(色)、色(邑)士駕士等色丁內,取家富兼丁者,付之令養,以供遞送”,即平時由這些人餵養,需服役時再作簽派。同時,一人一馬或一人一驢,未必就是這些人每人都拉自己或自己餵養的馬驢去服役,有時可能只是馬坊簽派他們所餵養的馬驢去服役,而拉著這些馬驢從事送使或運輸任務的,是馬子或馬夫。如這件文書中3541行,可能就是馬子吳惠拉著令狐節、吳智慧的兩疋馬“給使人楊玄往伊州”,而未必是兩個人都同時去服役。簽發馬驢與徵發該馬驢的餵養者,未必同時進行,而應該是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的。

這件文書,給我們提供了傳送馬驢管理的更多的細節。第一,從《廄牧令》中,我們只知道傳送馬驢由什麼樣的人來餵養,其任務是到州縣承直以備急速。而這件文書告訴我們,傳送馬驢還有運輸的任務,它是由傳馬坊來統一管理、安排的。第二,每一次任務完成,都要由傳馬坊負責,請求有關部門給被差馬驢定膚第。這一方面是為了瞭解、確認馬驢的健康狀況,同時可能也成為下一次徵派哪些馬驢以及確定其所要承擔何種任務時的依據之一

稍後的武后時期,從吐魯番文書中,我們知道寧戎驛有驛馬四十疋、狼犬驛有驛馬五十疋、達匪驛有驛馬五十三疋。驛家還要求驛丁按時上番至驛服役[53]。雖然沙州與西州有相當距離,但從制度層面上來看,在一個大致相同的時期,它們所遵守的制度應該是一樣的。武后時期編纂的《沙州都督府圖經》卷第三也詳細列舉了其境內的驛,而於唐後期乃至五代時期編纂的其他幾種沙州地志,對驛幾乎均付諸闕如[54]。聯繫到驛制的興廢,這或許可以作為當時在傳送馬之外,還有驛馬存在的一個證據。如此,則高宗、武周時期,驛馬驢和傳送馬驢是同時並存。

在吐魯番,又出土了神龍、景龍年間一組有關長行馬的文書,其中有“檢校長行使”給西州都督府的牒文[55]。此後,又有開元十年西州長行坊的文書[56];在《開元十九年正月西州岸頭府到來府帖目》,出現了“為倉糧長行坊供客等、上州印紙,每月具申事”、“車坊、倉糧長行車坊供客等新附一物以上、起正月一日上印紙、每月卅日具申事”[57];開元二十一年,有《推勘天山縣車坊翟敏才死牛及孳生牛無印案卷》,涉及車坊[58];在《唐天寶十三載—十四載交河郡長行坊支貯馬料文卷》中,詳列了西州一些館供給過往郡坊帖馬(或帖馬及郡坊細馬)、長行驢、新市長行馬、征馬等的情況[59]。在敦煌文書中,天寶年間的《敦煌會計帳》中,記錄了郡草坊、階亭坊、廣明等五戍、宴設廚、病坊、長行坊的帳目,其中階亭坊中有車、牛、驢,廣明五戍有函馬,長行坊有長行帖馬、函馬、長行驢等[60]

長行坊、長行馬驢與傳馬坊(馬坊)、傳送馬驢之間是什麼關係?它們與館驛的關係又是怎樣的?車坊與長行坊、傳馬坊關係如何?長行坊文書中出現的“檢校長行使”,與節度使名號中出現的“長行轉運使”性質是否相同?這些問題,不僅關係到我們對這些文書本身的認識,更關係到我們對文書所反映的西北邊地實況與朝廷制度之間關係的理解和認識。

首先,我認為長行坊、長行馬驢屬於《廄牧令》所規定的各州設置的傳送馬驢,與敦煌文書中的傳馬坊、傳馬驢性質相同。

在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吐魯番文書中,《唐神龍元年西州都督府兵曹處分長行死馬案卷》內有一件牒文稱:

21馬坊

22 長行馬一疋■草(同牒)  一疋赤敦(同[  同牒)

23   右件馬伊州使患■,醫療不損,今既致死(已上同敬)

24   既致死,請處分。

25 牒件 狀 如 前 謹 牒

26          神龍元年三月  日典 魏及牒[61]

《唐開元十年西州長行坊檢勘應在見在死畜等事牒》內,又出現了長行坊:

6 長行坊

7 合閏五廿五日長行死駝馬驢■(騾)羊皮駿尾筋、腦羊

8 □ 緊膜,應在及見在■(總)貳阡伍佰壹拾伍斤張半。[62]

 

兩件文雖相隔十多年,但兩相比較,仍可知“馬坊”就是“長行坊”。“馬坊”還見於上舉P.3714v總章二年的牒文中。總章二年的牒文與此處神龍元年的牒文,處理的事情雖然不同,但都針對的是出使或運送物品的馬驢。這兩個“馬坊”的性質是相同的。

長行馬用於迎送使者,長行驢用於運輸物品和供人騎乘[63]。這與上舉P.3714v總章二年的牒文中馬坊或傳馬坊中的傳馬、傳驢的任務正相同。長行馬驢與傳送馬驢承擔的任務基本相同,說明了二者性質的一致性。

其實,長行馬驢之“長行”的含義,與“長行旨符”之“長行”含義相同。這些馬驢被冠以“長行”,旨在確認這些馬驢的身份(長期承擔送使或運輸的任務),而不是指它們長途行進、不必中途更換。馬夫在交待長行馬死時,常說“既是長行,請乞檢驗者”,或“既是長行,不敢緘默”等語;長行馬的腿上還打有“長行”字印[64]。另據學者分析,在《唐天寶十三載石館具七至閏十一月帖馬食曆上郡長行坊狀》中,給使者乘用的馬疋就有走一館換一批馬的情況[65],這至少說明長行馬在送使時並不都是從起點直到終點而不必中途換乘。唐令雖然規定了“傳送馬驢”的設置、授田、管理等種種事項,但“傳送”實指其任務,而非專名,所以在史料上指傳送者,往往有遞送、轉送等多種說法;這也正是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有的稱傳馬驢,有的稱長行馬驢的原因。所謂“坊”,是管理機構的代稱,正如宋代之多稱“所”。至於其前的限定詞,則如表示傳送之有多種稱呼,也有不同的說法,如稱長行馬驢,則管理之坊便稱“長行坊”,如稱傳馬驢,則管理之坊便稱“傳馬坊”,乃至更泛稱作“馬坊”。

中央的許多部門都設置有車牛,用於負責本部門的運輸《唐六典》駕部郎中員外郎條“凡諸司有備運之車”注稱:“諸司皆置車牛,以備遞運之事。”以下詳列了司農寺、將作監、殿中省尚乘局、少府監、太常寺、國子監、太仆寺、光祿寺、衛尉寺、太府寺以及諸衛所擁有的車乘數量[66]。但是,地方官府並沒有像中央官府那樣,按部門各自設置車牛;負責承擔地方官府運輸任務的是傳送,這就是我們在唐代史料中沒有見到規定地方官府設置車牛數量的原因。換言之,地方的車坊與傳送馬驢一樣,屬於傳送[67]。這些車牛的集中停靠或存放之處,便稱爲車坊;同時,車坊也成爲日常掌管、調配這些車牛的機構名稱。中央官府所設置的車坊,只用於該部門的運輸,不承擔親王入朝、內外百官家口的運送;承擔這一任務的,是地方的傳送。從這個意義上說,車坊與傳送馬驢一樣,都負有給使臣或家口提供交通工具的職責,是對驛的補充。

敦煌吐魯番文書中也出現了車坊的材料[68]。如同馬坊又稱長行馬坊一樣,這一地區的車坊也可稱作長行車坊、長運坊等。並非設傳送馬驢之處,均需設車,故我們今天看到反映傳送馬驢的史料遠較車坊的史料為多。這正如元代的站赤,也並非所有站赤均設有車[69]。車應該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來設置的,它體現了官府對運輸工具的合理配置。大要而言,馬坊與車坊大多設置於有館驛之處;馬坊與車坊,有時會同設於一地,它們之間可能會有配合,如上述西州馬坊與館之間的關係,但是,這並不表明同設於一地的馬坊、車坊、館之間存在彼此統屬關係。車坊、馬坊、館的名稱相同,只能說明它們設置於同一地,不能說明它們之間有統屬關係。另外,車坊可以提供食宿,馬坊則不能。

從設置的分佈來看,館驛是綫型的設置,由線而織成了一個網;屬於傳送的馬坊、車坊,是點式的設置,在運行中,其補給需要館驛或地方官府予以承擔,因此它們多選擇有館驛或鎮戍之處來設置。

根據朝廷的制度,諸州有要路之處應置傳送馬驢。但對傳送馬驢的管理卻各有不同,特別是地處邊塞的軍事要地西州、沙州,具有獨特之處就是可以理解的了。這最突出地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由於它們地處中原控制西域的咽喉要道,其交通、運輸較其他地區更為繁重,再加上當地自然條件的限制,故其任務更為艱鉅。第二,該地是唐廷控制西域的軍事重地,駐有重兵,這使得交通、運輸,特別是運輸,無疑要首先保障對軍事事宜的服務;也正因為此,當地駐軍對傳送、館驛的介入乃至干預也較其他地區為多,這使得當地的交通、運輸管理具有了濃厚的軍事色彩。

相關的研究成果已經指出,西州在武周時期還多見驛,到了開元末、天寶初,這些驛卻都改成了館。但是,根據唐廷的制度,館是比驛低一級別的交通機構,當某條交通綫路變得更為繁忙時,要申請將該路上的館提為驛。西州交河郡無疑是交通繁忙之地,何以會將驛降為館呢?[70] ——我認為,這一改動,反映的正是當地對館驛、傳送的整合。

《唐天寶十三—十四載交河郡長行坊支貯馬料文卷》反映了這些館所承擔的是為來往馬疋提供食料[71]。如果它們像此前按制度所規定那樣,仍擁有驛馬,應該有相關文書反映這些驛馬的餵養支出等帳目;但是,卻沒有這樣的賬目。可見這些由驛改成的館,已經不再擁有驛馬;原來的驛馬,由州統一管理,變成了文書中所謂的長行馬。而館與驛的區別,正是館只提供食宿而無交通工具如馬驢,驛則既要提供食宿,又要提供像馬驢駝等交通工具。換言之,原來分散於各驛的驛馬,收歸州郡,連同原來的傳送馬驢,由郡統一調配,這就是文書中所謂“郡帖馬”的含義。這些馬驢在實際運用中,不可能全部集中到郡,它需要按照地理位置及實際需求,將馬驢分配到各縣,乃至各軍鎮,以備各館或有關方面的需求。正因為這種相對集中的管理,有可能採取牧群的方式,使這些長行馬得到休整[72]。在交通要道的某些地方(不是交通要道的所有地點)設置車坊,也正是出於同樣的考慮。

根據《唐天寶十三—十四載交河郡長行坊支貯馬料文卷》,有學者發現,行政建制上本不屬交河郡統領的輪縣所設置的長行坊,有關長行馬驢事務卻受交河郡長行坊的管理[73]。這一點正可說明,協調乃至主持本地區館驛、傳送工作的,是郡之上的伊西北庭節度使[74]。有關該地長行坊的文書也表明,長行坊的許多工作都是由軍人來承擔的,甚至設於鎮戍的館驛完全直接由鎮戍軍人負責,使之變成了館驛與鎮戍合一的機構。至於具體負責本地區館驛、傳馬協調工作的,就是文書中出現的檢校長行使或押長行使[75]。——伊西北庭節度使的使銜中,並沒有“長行轉運使”,而吐魯番文書中出現“押長行使”、“檢校長行使”,分別是在神龍元年(705)和景龍三年(709),其時伊西北庭尚未設節度使,所以這是北庭都護府設置的一種使職,以專門負責本地區的館驛和傳送之事;之所以另立專使,是新的工作已大大突破了原先官職僅僅負責館驛之事的範圍。張九齡所作《敕磧西支度等使章仇兼瓊書》中,稱其為“磧西支度營田等使兼知長行事” [76];將長行事單列,而沒有併入支度營田使中,可知其使銜中並沒有 “長行轉運使”。“知長行事”,正說明當地有長行這樣的工作。因此,我們不能將此理解成像河西節度使所擁有的“長行轉運使”[77]

雖然都承擔物質運輸任務,傳送馬驢與轉運使所統領的轉運並不相同。

唐代官方主持的運輸,大要而言,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由中央組的較大規模的轉運,二是由地方官府組織的規模較小的傳送。前者是中央政府以腳直為基本經費,和雇(或徵發)車船或人力將需要運輸的物質轉運至所需之地(這在吐魯番文書中也有反映[78])。轉運中,以漕運最為重要,其次是帶長行轉運使銜的河西節度使、帶水運使銜的朔方節度使、帶河北海運使銜的范陽節度使等所負責的轉運工作。與轉運相配合的,就是設在交通要道的轉運倉。在中央,設轉運使全面負責這一工作。後者是地方性的運輸,規模較小、運輸路途最遠也大多只是到達相鄰之州,承擔其任務的是以州為單位設置的傳送馬驢,它是對轉運的補充或調整;吐魯番文書中的長行馬驢所承擔的運輸正是這一工作[79]

 

四、結 語

 

在對中國古代官府所主持的交通運輸進行研究時,應將交通與運輸適當加以區分。交通大致包括交通綫路、交通工具、官府在交通沿綫所設立的驛傳等機構[80],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等。運輸則主要是指物資運輸。

就唐代而言,作為官營的交通服務機構,驛承擔的任務主要有兩項,一是為官員及使者的出行提供食宿車馬等服務;二是負責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公文傳遞,如《長行旨符》就是用驛而傳至各地。它既不為平民的出行提供服務,也不負責官府的物資運輸等任務。驛為官員及使者提供食宿有一定限。貞元二年三月,河南尹、充河南水陸運使薛珏奏稱:“當府館驛,準永泰元年三月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第五琦奏,使人緣路,無故不得於館驛淹留。縱然有事,經三日已上,即於主人安置,館存其供限。如有家口相隨,及自須於村店安置,不得令館驛將什物、飯食、草料就等彼供給擬者。……伏乞重降殊恩,申明前敕,絕其僥濫,俾懼章程,庶郵驛獲全,職司是守。”[81]

傳送馬驢設於州,其任務有三項。一是給來往使臣或官員提供交通工具(這是對驛的補充),二是承擔州的運輸任務。就後一項任務而言,它所承擔的運輸一般規模較小、距離較短,是對轉運的補充或調整。據《唐律》規定:“諸監臨主守之官,皆不得於所部僦運租稅、課物,違者,計所利坐贓論。”《疏議》曰:“凡是課稅之物,監臨主守皆不得於所部內僦勾客運。”[82] 《廄牧令》規定地方官府設置傳送馬驢,也是為解決其運輸問題。第三,它可能還負責地方政府或地方官員的文書傳遞,其範圍也限於州內或鄰州之間。如李建給柳宗元的書信就是通過“州傳遽”送來的[83]

就驛和傳送的關係而言,它們所承擔的任務有重合之處,即都要為使臣、官員提供交通工具;也有不同之處,即驛有傳遞文書的責任(傳沒有),傳送有負擔州的運輸任務(驛沒有),驛除提供馬驢等交通工具外,還能提供食宿,傳則只能提供馬驢等交通工具,不能提供食宿。就法令規定來說,使臣和官員在使用驛馬驢和傳送馬驢時,驛要保證負有緊急任務的使者的使用,而在事情不太緊急時,就要使用傳送馬,官員家口在享受官府提供的交通工具時,也要使用傳送馬驢。從這個意義上看,傳送馬驢是對驛馬驢的補充。就馬驢的性質而言,驛馬和傳送馬各自屬於不同的系統,驛馬驢由驛管理,傳送馬驢由州傳馬坊或傳送馬坊管理。

見於敦鲁番文書的長行馬驢,就是令文中所規定的各州所設的傳馬驢。從吐魯番出土的文書中,我們得知當地曾對傳送馬驢與驛馬驢作過調整、整合,並進行統一管理。這樣,驛改為館,不再像原來那樣擁有驛馬驢,所需馬驢由長行坊或傳馬坊派給,館則只負責食宿。車坊亦屬傳送之制,它既爲使者或官員家口提供車輛,也要承擔州內的運輸任務,同時它還能提供食宿。馬坊或車坊一般設置在交通、軍事要地,所以會與驛道上的館驛或鎮戍同處一地,以便於相互配合,但並非每一個館驛都會有馬坊或車坊,它們之間亦無統屬關係。館驛與傳送所包含的馬坊、車坊,一起構成了在伊西北庭範圍內的一個有機的交通運輸網,而且軍隊介入到了這個網絡的編織和管理中。換言之,邊地傳送、館驛網具有了相當的軍事色彩。這在內地恐怕是不會如此的。

館驛只是為官員使者提供服務,於是就出現了私營的為一般的商旅行人提供服務的“驛驢”。開元二十九年,京兆府奏:“兩京之間多有百姓僦驢,俗謂之驛驢,往來甚速,有同驛騎。犯罪之人,因茲奔竄,臣請禁絕。”從之。尋又不行[84]。館驛側近也有私客館。大中三年十一月山南西道節度使鄭渥、鳳翔節度使李玭等奏:“當道先准敕,新開文川谷路,從靈泉驛至白雲驛,共一十所。並每驛側近,置私客館一所。”[85] 次年六月,中書門下奏稱,雖宣旨修斜谷舊路及館驛,但“或緣館驛未畢,使命未可經通,其商旅及私行者,任取穩便往來,不得更有約勒”[86]。也是將使命與商旅私行者作了區分;在館驛未修好前,使命不得通行,而商旅私行則聽其穩便往來。私營車坊也是為一般商旅提供服務。所以,唐代的交通、運輸,又應分别從官營、私營兩類來加以研究。

 

附記:

關於傳送,我認爲傳送在爲使臣服務方面,只提供交通工具而不提供食宿,引用了《廄牧令》唐26條“所至之處,皆用正倉”云云。黃正建先生對這條史料提出了質疑,認爲它並非指食宿:

第一,這是廄牧令,只涉及牲畜的飼養,官員在驛中的供給與否,似不當在本令中規定(比如在《雜令》中有入驛的待遇的規定),否則爲何只規定傳的情況而不規定驛的情況?第二,令文最後說“以正租草填之”,明講的是飼料。我懷疑這裏講的是沿路和到目的地時,對傳送馬、官馬的飼料供應問題。第三,如果是供食宿,乘驛也有到目的地的問題,乘驛的使者到目的地後由誰供應呢?是否也由正倉、公廨等供應?

我想,如果“所至之處,皆用正倉”是指馬而非人,那麽似乎就不會有隨後的“凖品供給”的規定;所謂“凖品供給”是指人而非指馬。

關於驛與傳的關係,宋家鈺先生認爲應從“基本制度上探討”,並要對相互矛盾的記載給予合理的解釋:

(1)傳:《一切經音義》和顔師古《漢書》注,均解釋爲唐代之“驛”,這就是說,在唐代驛、傳二字是同義的。因此,唐代史籍中的“馳驛”“馳傳”,也就都應理解爲同義,“馳傳”也即“馳驛”。唐人習用漢詞,如漢之上計吏,隋以後分爲朝集使和上計使,但唐人仍常稱朝集使爲計使、上計使。一個重要的證據,就是在日本令中有驛馬、傳馬之別,有“馳驛”的規定和專門解釋,卻無“馳傳”的規定和解釋。

(2) 唐代驛、傳之別,唐制規定有:

A 乘驛日六驛,乘傳日四驛。

B 凡發驛遣使……其緩者給傳(《唐六典》八)。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驛(《唐令·公式令》)。日《公式令》給驛、傳馬條穴記注:“事急者乘驛,事緩者乘傳馬”。

C 驛馬毎匹給田40畝,傳馬毎匹給田20畝。在州縣承直的傳馬,毎匹給田4畝種苜蓿。

D  驛馬徵驛丁在驛內飼養,粟草官給;傳馬取民戶令養,免一丁課役。

E  驛馬合理死亡,官馬補替;傳馬合理死亡,州府市買補替。

 F  各級品官出使乘驛、乘傳,乘傳給的馬數多於乘驛馬數。

G  官員乘驛,“皆數外別給驛子”;乘傳則不給傳子。這大約就是吐魯番文書中的“領送”和“自領”。

 H  驛皆設於“驛道”。令文:“諸道須置驛者”,“道”即指驛道,非十道之道(我在點校置驛條時,將“第一道……第六道”的“道”,據《六典》“諸道之第一等”,校改爲“等”,可能是錯的,吐魯番文書中有“第五道”。道均以地爲名,如子午道、金牛道等)。“驛道”分爲六等,驛屬州管轄。傳馬設置,是“當路州縣”。這裏存在的問題是,有驛處應有傳馬,否則不能按驛換馬。但令文又稱傳馬“於州縣承直”,似又不與驛在一起。道也可稱爲路,但“當路州縣”的路似非指驛道。唐朝法律用詞嚴謹,如是指驛道,就會用道;同時,如在驛道上,傳馬也就應在驛中承直,而不需在州縣承直,也不需另給4畝地種苜。唯一可以解釋的是,有的州縣不在驛道上或無驛道,它們是通過路與驛道聯接,這樣它們就要在州縣設置傳馬,“於州縣承直,以應急速。”《養老·廄牧令》置驛馬條集解引《跡記》注:“傳馬,無使之道置耳。”這是日令作的修改,還是沿於唐制,有待研究,但我們至少可以肯定,不通驛道的地方是有傳馬作補充的。州縣承值傳馬的地方,可能就是西州文書上的“馬坊”、“傳馬坊”。

驛、傳之互用,黃正建先生文已經指出;而唐代驛、傳之別項下所列史料正反映出傳與驛之有區別。驛傳之互用,與驛傳之區分,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的,而非相互矛盾的兩個方面。至於(2)之H,則是宋先生對驛傳之別提出了不同於拙文的解釋,即傳送馬驢設置於不在驛道或無驛道的州縣。照這一理解,則敦鲁番文書中的傳馬就不應當是唐令中的傳送馬,因爲西州交河郡、沙州敦煌郡都地處驛道;那麽拙文所論從整體上就完全不能成立。當然我不同意宋先生這樣的理解,但孰是孰非,還需學界再作進一步探討。另外,宋先生所說的“我在點校置驛條時,將‘第一道……第六道’的‘道’,據《六典》‘諸道之第一等’,校改爲‘等’”,是他對自己所撰《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廄牧令》唐33條校注〔一〕的修正。宋先生對傳馬本身也提出了自己的認識:

唐代的傳馬,基本上不用於拉車。唐制規定“車日三十里”,而傳馬是按日行70里計程,與驛馬同。令文對驛、傳馬的使用都用“乘”,其原因也在此。《唐律》用過“給傳送”,如用“乘”,“傳送”下一般就不能省“馬”字。但從西州文書和日本圓仁的記載看,馬驢可用於馱運物品。按常理推測,唐代應有馬車,但不論親王入朝或是百官家口遞送,皆給“車牛、馱馬”或“人力、車牛”(《唐六典》三),並無馬車。這都是有待研究的。

“如用‘乘’,‘傳送’下一般就不能省字”,是針對拙文注〔6〕而發。該條令文是否闕文,亦可再作探討。

關於“長行馬”,幾位先生都不同意拙作的解釋,認爲仍以釋長途運行爲是。如李方先生認爲:

長行馬的“長行”是長期而非長距離的理解恐怕不對。長行馬從高昌時期的遠行馬稱而來,王素已有論說。這裏如無短期馬的反證,可能不能成立。我覺得仍從地方管理方面來理解較好,30里爲一驛,相對於“驛”來說,在州界內或在鄰州行,長於“驛”,即爲“長行”。

宋家鈺先生認爲:

長行馬,不少研究者認爲這是西州的特殊制度。但《令集解》公式令集解早已提及“長行馬”:“朱云:問:傳馬行程何?……答:依下條,馬日七十里者,准此等可行耳。私未明,何者?下條爲長行馬立程故。”所謂下條,是指令文規定:“凡給驛傳馬……事速者,一日十驛以上。事緩者,八驛。還日,事緩者,六驛以下。” 馬日七十里,這大約是兩驛間的來回距離,符合毎驛換馬、空馬返回的要求。超過馬日七十里行程的,或二日行程的,就稱爲“遠端”。所謂“六驛以下”,據集解注稱“六驛以下,謂四驛以上。《唐令》:馬日七十里。乘驛馬四驛故也。” 馬日兩日行程爲140里,四驛里程爲120里。上述集解注“爲長行馬立程”,就是指馬日兩日行程以上,或四驛里程以上,行走此行程以上的馬,就稱“長行馬”。因爲,如果加上它們返回里程,其行程就在200里以上,自應看作是長行了。

吳麗娛先生除指出“長行的意思仍是長途運輸”外,還特別車坊和長行車坊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1.從吐魯番文書有“車坊倉糧長行車坊”云云,說明車坊與長行車坊不是一回事,不能一起論。長行車坊可能某些時候會省略爲某車坊或某某坊,但車坊不能被叫做長行坊或長行車坊。

2.車坊除車外只見到有牛、驢、駝等,長行車坊或長行馬坊除此外有馬。長行車坊和車坊的牲畜都是長期使用的,所以不能以此來解釋“長行”之意。但是馬更便於長途運輸,所以長行的意思仍是長途運輸。河西道長行坊是長行轉運使領導下的組織機構,它們的存在與河西走廊的特殊地理位置有關。其他地方雖然有長行坊,但似乎並不存在專設使職及設使管理的組織和名義。

3.長行坊、長行馬坊和長行車坊有可能是同一種形式的多種名稱。因爲車坊中有牛等,長行車坊也會有馬等牲口,所以也可以叫長行馬坊。

根據以上意見,我對“長行馬驢”之“長行”的含義作了補充說明,強調了長行馬驢是馬驢的一種“身份”,未必專指長途運行,因爲,(一)我們尚未發現像高昌國時期那樣與長行相對舉的近行馬驢;(二)這些馬打有“長行”字印,如果我們認爲長行即指長途運行,則這些打有長行印的馬就是專門用於長途運行者,我很懷疑這種將某些馬專門固定用於長途運行的作法的存在,因這既不利於馬的休養,也不利於實際使用時對馬匹的調用。同理,如果長行馬是“馬日兩日行程以上,或四驛里程以上”,那麽這些馬就不應當打上長行的印記因爲我們很難理解何以要專門設定一些馬,它們必須要“兩日行程以上,或四驛里程以上”。當然,我的這一補充說明仍未能令人愜意。關於車坊與長行車坊,主要是因對一件文書的句讀歧異引起。最初我並沒有意識到此句斷句可能有誤,接到吳麗娛先生質疑後,我纔意識到這一問題;因此特在注中加以申說(見注〔57〕)。同時,關於車坊與馬坊之間的關係,也是基於吳先生的質疑而增加的論證,當然,這樣的論證還遠不充分。

對本文的論證,李方先生也提出了有益的建議:

文章認爲長行坊即傳馬坊,在論證上僅從二者的任務方面來證明,似乎力度不夠。文章前面討論驛與傳的關係,認爲二者任務有相同之處,不同主要在於主管單位,一在中央,一在地方。這裏討論長行坊與傳馬坊的關係,僅從任務相同來論證可見是不夠的,若從二者主管皆爲地方的角度加以論證(加上任務),似更有說服力,而且與上文驛與傳的論說也有一致性。

因時間匆促,暫不再展開論證。另外,文中不少魯魚之訛,承王素先生訂正。以上種種,銘感於心,謹致謝忱!

本文初刊於《唐研究》第1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此次收入《宋天聖令研究》(中國社科出版社,2010年)時,又作了補充和修訂。修訂稿收入《出土文獻與漢唐典制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

 



[1] 相關研究成果的綜述,可參看胡戟等主編《二十世紀唐研究》經濟卷第八章“交通運輸”(凍國棟撰寫),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李錦繡《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史研究》第五章“交通運輸”,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如非論辯或直接徵引,本文不再對相關研究史做評述。

[2]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300頁。

[3]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302頁。

[4]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298頁。按,原文作“以‘傳’字右印印左髀”,整理者疑“右”為衍文。我認為驛馬的印記均在左邊,為相區別,故規定傳馬的印記均鈐於右邊。故疑“左髀”應作“右髀”,衍文係因誤抄所致。

[5]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令卷第二十》(校錄本),261頁。《通典》卷二載開元二十五年令大致同,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31頁。

[6]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302校注者認為“傳送”後脫“馬驢”二字。按,詔敕中往往將使用驛馬稱為“乘驛”、“馳驛”,此處“乘傳送”亦即指乘傳送馬驢,故似亦可不補。其後之“官馬”恐指“府官馬”,即折府的官馬;《廄牧令》中常常將傳送馬與府官馬並舉。

[7]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298頁。

[8]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令卷第二十》(校錄本),261頁。《通典》卷二載開元二十五年令大致同。

[9]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唐32條” :“諸道須置驛者,每三十里置一驛。若地勢險阻及無水草處,隨便安置。其緣邊須依銷(鎮)戍者,不限里數。303

[10]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303頁。

[11] 關於驛家,參魯才全《唐代的“驛家”和“館家”試釋》,武漢大學歷史系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6輯,1984年。

[12] 參魯才全《唐代前期西州寧戎驛及其有關問題——吐魯番所出館驛文書研究之一》,唐長孺主編《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

[13]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304頁。

[14]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300頁。

[15]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唐27條”302頁。

[16] 如陳沅遠《唐代驛制考》,載《史學年報》15期,1933年;青山定雄《唐代的驛和郵》見其《唐宋時代的交通和地志地圖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63年。

[17] 王冀青《唐前期西北地區用於交通的驛馬、傳馬和長行馬》,《敦煌學輯刊》19862期。

[18] 黃正建《唐代的“傳”與“遞”》,《中國史研究》19944期。

[19] 李錦繡《唐前期傳制》,見其《唐代制度史略論稿》,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20] 《張說同三品制》,《唐大詔令集》卷四四,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219頁。

[21] 《冊府元龜》卷三〇七《外戚部·譴讓》,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3625

[22] 《冊府元龜》卷八五《帝王部·赦宥》,10041005頁;參《全唐文》卷二二《分遣蒋钦绪等往十道疏决囚徒宣慰百姓制》262頁,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

[23] 《舊唐書》卷一五三《姚南仲傳》,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4083頁。

[24] 《流彭果詔》,《冊府元龜》卷一五二《帝王部·明罰》,1845參《全唐文》卷三二,360頁。按,《唐代詔敕目錄》據《舊唐書·玄宗紀下》繫於三月戊戌,東京:東洋文庫,1981年,236頁。

[25] 《冊府元龜》卷一九《帝王部·功業》,209頁。

[26] 《舊唐書》卷五八《唐儉傳》,2307頁。

[27] 《冊府元龜》卷一三六《帝王部·慰勞》,1645頁。

[28] 《舊唐書》卷九六《宋璟傳》,3034頁。

[29] 《興元論賜渾瑊詔書為取散失內人等議狀》,《陸贄集》卷一六,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503頁;參《舊唐書》卷一三九《陸贄傳》,3799頁。

[30] 《舊唐書》卷一四一《陳楚傳》,3862頁。

[31] 《舊唐書》卷七七《韋挺傳》,2671頁。

[32] 《冊府元龜》卷五一一。《舊唐書》本傳作“仍馳以聞”,脫一“傳”字。另,承吳玉貴先生檢示,盧思臺,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作“虜思臺”。

[33] 《舊唐書》卷一三二《李抱真傳》,3650頁。

[34] 《沙州都督府圖經》卷第三,李正宇《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臺北: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2122頁。

[35] 《冊府元龜》卷二五九《儲宮部·監國》,3078頁;參《全唐文》卷八《令皇太子處分庶務詔》,97頁。

[36]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廄牧令卷第二十四》(校錄本),“唐14條”:“諸雜畜印,爲‘官’字、‘驛’字、‘傳’字者,在尚書省;爲州名者,在州。”298

[37] 《唐六典》卷八“門下省·侍中”條,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243頁。

[38] 《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符寶郎”,253254頁。

[39] 《唐律疏議》卷一〇,第125條“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及不應遣驛而遣驛”條疏議引,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209頁。

[40] 《唐律疏議》卷八,第82條,172頁。

[41] 《唐律疏議》卷一〇,第123條,208頁。

[42] 《唐律疏議》卷一〇,第131條“諸用符節事訖應輸納而稽留者”《疏議》曰:“其傳符,通用紙作……違日者,既非銅魚之符,不可依此科斷,自依紙券,加官文書稽罪一等。”(213頁)

[43] 《唐六典》卷八給事中條,244頁。

[44] 《唐律疏議》卷一〇,第127條“諸增乘驛馬者”,210頁。參《唐會要》卷六一,大暦十四年九月中書門下奏,下冊1248頁。

[45] 《唐律疏議》卷二六,第408條“諸應給傳送而限外剩取者”,491頁。

[46] 兩敕均見《唐會要》卷六一《御史臺中·館驛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下冊12471248頁。

[47] 《唐會要》卷六一,1250頁。

[48] 參王冀青《唐前期西北地方用於交通的驛馬、傳馬和長行馬》、黃正建《唐代的“傳”和“遞”》。

[49] 《唐律疏議》卷一五,第199條, 279頁。

[50] 《唐會要》卷六一《御史·館驛使》,1253頁。

[51] 此件文最早由盧向前刊佈,並作了整理研究,見其《伯希和三七一四號背面傳馬坊文書研究》,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編《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錄》第4輯(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制中心,1990年)有此文書的圖版(417428頁),故錄文從此書。

[52] 盧向前認為一人一馬、一人一驢,可以說明是私馬驢,見《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685頁。王冀青《唐交通通訊用馬的管理》(《敦煌學輯刊》19852期)徵引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Ma No312Ast.Ⅲ.4.076),認為:“這種公私馬大概是驛傳公馬私養,養者稱主,官方需要時向主徵用,馬若死失,主須賠償。”見蘭州大學敦煌學研究所編《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95年,492493頁。

[53] 見魯才全《唐代前期西州寧戎驛及其有關問題——吐魯番所出館驛文書研究之一》。

[54] 見李正宇《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

[55] OR.8212/529,圖版、錄文見沙知、吳芳思編《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漢文文獻(非佛經部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5年。“檢校長行使”見61頁。

[56] OR.8212/553,OR.8212/555, 《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漢文文獻(非佛經部分)》,97-100頁、110頁。

[57] 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9年,357頁。按,後一句錄文作“車坊倉糧、長行車坊供客等”(第5行),易使人誤解車坊與長行車坊爲兩事。對比前一句“爲倉糧長行坊供客等”(第3行),可知“車坊倉糧、長行車坊供客等”應斷作“車坊、倉糧長行車坊供客等”,“車坊”接上句,已殘,不知所指,“倉糧長行坊供客”指長行坊用倉糧供客。李錦繡據原來的句讀,認爲“這裏出現了車坊與長行車坊,二者顯然不是一個機構”(《唐代財政史稿》上卷第3分冊,1033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恐欠妥。另,此件文書圖版見小田義久《大谷文書集成》第二卷,圖版五,京都:法藏館,1990年。該圖版似將應拼接於右上角的一小塊誤置於右下角,但錄文不誤。

[58] 該案卷出土於73TAM509,錄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錄本)301-309。吳麗娛、張小舟《唐代車坊的研究》對此作了專門探討,見《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3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

[59] 該案卷出土於73TAM506,錄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錄本)421-548。荒川正晴《北庭都護府的輪台縣和西州長行坊——以對阿斯塔那五〇六號墓所出與長行坊有關文書的討論為中心》(《吐魯番學研究》2006年第1期)對此文書的結構進行了詳細考察。孫曉林對此文書所反映的西州長行坊制度作了精彩的勾勒,見其《試探唐前期西州的長行坊制度》,《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二編》,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90年。

[60] 文書錄文見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481484頁。關於廣明五戍,參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第3分冊,10241030頁。承王素先生示知,“階亭坊”是疲病官馬的治療與養之所,見荒川正晴《西域出土文書に見える函馬について》(),《吐魯番出土文物研究會會報》40號,1990年,56頁。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編》則進一步指出,“亭馬”與“行馬”相對舉,高昌的“亭”即屬此性質。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年,537頁。

[61] OR.8212/558, 《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漢文文獻(非佛經部分)》,119頁。

[62] OR.8212/555, 《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漢文文獻(非佛經部分)》,110頁。

[63] 參孫曉林《試探唐代前期西州長行坊制度》“六、長行坊及其牧畜的任務”,217219222224頁。

[64] OR.8212/557,OR.8212/558,《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漢文文獻(非佛經部分)》,116-117頁。按: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編》第六章第一節排比、分析各家之說,指出高昌時期的遠行馬是唐代西州長行馬的前身,所見甚確。但是,據目前所見到的史料,唐代西州只有長行馬而無與其相對舉的近行馬,我懷疑唐代西州“長行馬”這一名稱源自高昌時期,但其含義卻發生了變化,不僅原由民戶私養變成了官馬,而且用這一名稱指馬的一種身份,而不再是與近行相對舉的概念了。元代也有“長行馬”,它是與站赤所提供的馬相對舉的私人自備騎乘的馬,見《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五,北京:中華書局,7283頁。

[65] 該文書爲73TAM5064/324,錄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錄本)447-458。關於使者走一館換一批馬的分析,見孫曉林《試探唐代前期西州長行坊制度》,207208頁。

[66] 《唐六典》卷五,163頁。參吳麗娛、張小舟《唐代車坊的研究》“二 中央官府及州縣的官車坊”,266273頁。

[67] 傳送之本義即為運輸,漢代已然,參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期,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13頁。

[68] 關於吐魯番文書所反映的車坊的情況,參吳麗娛、張小舟《唐代車坊的研究》李錦繡《唐前期傳制》“(二)車坊的特色及其與傳的關係”,見其《唐代制度史略論稿》,343351頁。李錦繡已明確指出車坊屬傳制,但我不太同意她對車坊與館、傳馬坊等關係的認識。

[69] 《經世大典》對部分站赤所擁有的馬牛驢及車等作過統計,見《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二、卷一九四二三, 72407263頁。党寶海《蒙元交通驛站研究》據此列為一表,可參看,北京:昆侖出版社,2006年,130131頁。

[70] 青山定雄《唐代的驛和郵》已經指出,館只供食宿而不提供馬疋;孫曉林《關於唐前期西州設“館”的考察》據吐魯番出土文書,推測西州諸館沒有馬驢,但對這時的改驛爲館表示“難以理解”(《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1輯,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260頁)。李錦繡《唐前期的傳制》“(三)館與傳”,認為館附設於車坊,屬傳制,見其《唐代制度史略論稿》,352354頁。

[71] 該案卷出土於73TAM506,錄文見《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錄本),肆421548頁。

[72] 參荒川正晴《關於斯坦因〈蒲昌群文書〉的研究》,《西北史地》19902期。

[73] 荒川正晴《北庭都護府的輪縣和西州長行坊》;另參其《長行馬文書考》,池田溫編《日中律令制の諸相》,東方書店,2002年。

[74] 在邊地,驛的設置、變更,常常需要駐軍的配合,甚至直接就是由軍事長官來主持的。如萬歲登封元年(696),在溝通沙州至伊州的第五道上設置十驛,敕書明令“付王孝傑並瓜州、沙州審更檢問”。據李正宇箋證,王孝傑時任肅邊道行軍大總管,瓜、沙、伊皆屬其軍事管制範圍。見其《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22頁、7273頁。

[75] OR.8112/529,後件第1行;OR.8112/563,9行,分見《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古所獲漢文文獻(非佛經部分)》,61頁、126頁。

[76] 《曲江集·文集》,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6年,484頁。

[77] 《唐會要》卷七八諸使中·節度使條,河西節度使,景雲二年有節度使之號,“至開元二年四月,除陽執一,又兼赤水、九姓、本道支度、營田等使。十一年四月,除張敬忠,又加經略使。十二年十月,除王君■,又加長行轉運使,自後遂為定額矣。1689頁)磧西北庭節度使沒有“長行轉運使”的使額。

[78] 參郭平梁《唐朝王奉仙被捉案文書考釋》,《中國史研究》19861期。荒川正晴《關於唐向西域輸送布帛與客商的關係》,《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6輯,武昌: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按,荒川先生認為客商代替的是傳馬坊的工作,我則認為客商所作的屬轉運,與傳馬坊的運輸工作性質不同。另參其《唐前期の胡漢商人と帛練の流通》,《唐代史研究》第7号,2004年。

[79] 見孫曉林《試探唐代前期西州長行坊制度》,219222頁。

[80] 並非所有交通綫路都設有館驛。館驛依其所處道路交通的繁忙程度,至少分為大路驛、次路驛。貞元二年十二月敕節文:“從上都至汴州為大路驛,從上都至荊南為次路驛。”見《唐會要》卷六一《御史臺·館驛使》,1250頁。

[81] 《唐會要》1249頁。按,“就等彼供給擬者”,《全唐文》卷五二六薛《請禁淹留館驛奏》作“等就彼供給擬者”(5349頁),吳麗娛先生疑應作“就彼等給供擬者”。

[82] 《唐律疏議》卷一五,第218條,293頁。

[83] 柳宗元《與李翰林建書》有“杓直足下,州傳遽至,得足下書”,《柳河東集》卷三〇,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494頁。此州傳遽即指州傳送馬驢。他在《邠寧進奏院記》中曾言及“下及奔走之臣,傳遽之役,川流環運,以達教令”(同上書,445頁)。此等書信,恐不能用驛傳遞。

[84] 《冊府元龜》卷一五九《帝王部·革弊》,1926頁。

[85] 《唐會要》卷八六道路》,1865頁。

[86] 《唐會要》,18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