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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渾托和”考釋

发布日期:2014-09-16 原文刊于:
定宜庄 邱源媛

清初“渾托和”考釋

 

定宜莊  邱源媛 

 

 

內容摘要:清代八旗與內務府三旗的雙重建制,使後世研究者頗感困惑。其中與內務府有關的大量滿語名稱和概念,是理解清朝官制和清朝統治性質等重大問題的關鍵,然而迄今為止卻仍存在諸多混淆與誤讀,甚至還有不少無法解釋。“渾托和”就是其中一例。“渾托和”,滿語hontoho,原義“半分”、“一半”,但還可解釋為“管領”,是內務府三旗中重要的機構和職官名。有關管領何以稱為“渾托和”的問題,清末人即已不知其詳,並因臆測產生了諸多誤解。本文在對大量滿漢文史料一一進行梳理、比勘的基礎上,對從“半分”到“管領”間的衍化沿革之跡,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考證。對於內務府制度形成過程中與此相關的某些被人忽視的關鍵問題,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渾托和  半個牛彔  包衣大  管領  分管

 

 

Abstract: Many scholars are confused by the dual system of the Eight Banners and the Three Inner Banners of the Imperial Department Household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huge amount of Manchu names and concepts relating to the Imperial Department Household are the keys to understanding the Qing bureaucracy system and their ruling character. However, until now, a lot of these names and concepts were misunderstood and most of them even could not be explained. “huntuohe(渾托和)” is one of these words. In Manchu, “huntuohe” is “hontoho” and it originally means “half”. But it also means “Overseer(管領)” which wa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 and official title in the Imperial Department Household. By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it was already unclear why Overseer was called “huntuohe(渾托和)”. Therefore a lot of misunderstanding about this word appeared. Based on the careful reading and comparison of many primary sources in Manchu and Chinese, this article conducts a deep textual investigation about how the meaning of “huntuohe(渾托和)” changed from “half” to “Overseer”. Regarding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the Imperial Department Household, we will also present our own opinions on some crucial problems which have been ignored by previous scholars.              

Key words: hontoho   half Company   booi da   Overseer   fiyentehe

 

 

“渾托和”(hontoho)是滿語,原義為“半分”、“一半”,但還有另一解釋即“管領”。凡讀清史的人都知道,管領是八旗制度中的機構與職官名。八旗制度中有外八旗與內務府三旗之分,內三旗屬下又有“佐領”與“管領”之分,管領唯設於內三旗而外八旗不設。佐領滿語稱“niru”(牛彔),是八旗的基層單位,也是八旗制度的基礎與核心,可以說,八旗制度就是在編設牛彔的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來的。有關它的始建時間、性質與作用,學界似無太大歧義。但管領何以稱為“渾托和”,則頗令人費解。

鄭天挺先生曾經指出:“讀史之難,難於熟知史乘用語之當時涵義,其雜有異文殊俗者為尤甚” 他有鑒於陳寅恪先生“至於清代史事,則滿文名字之考證,殊與推求事實有關”[①]之感言,作《清史語解》,以對相關滿語詞匯“明其本義,申其蘊潛” [②]這是對後學深有啟示的途徑,也是本文不憚煩瑣,作“渾托和”考的起因。

 

 

一、“半個牛彔”考

 

由於渾托和(hontoho)本義是“半分”、“之半”,所以將“渾托和”釋為“半個牛彔”(亦即“半個佐領”)便顯得理所當然。早在清道光年間奕賡作《寄楮備談》即稱:“半個佐領,今名琿托和,漢語為管領”[③],幾乎成為不替之論。如今學者多沿襲此說,甚至進而推論說:“管領原稱渾托和,可能就是自‘渾托和牛彔’(hontoho niru)簡稱而來,原意是‘半個佐領’。換句話說,以入關前每牛彔三百人計,管領可能是以一百五十個人為組成的單位。”[④]這個推論包括兩層意思,第一,渾托和是“渾托和牛彔”的簡稱,亦即漢譯的“半個佐領”,所以“半個牛彔(佐領)”也就是管領,二者同義;第二,管領之所以被稱為半個佐領,是以人數計的,也就是說,當人數不足一個整佐領時,就稱為“渾托和”。還有學者更進一步發揮:“之所以稱之為渾托和,可能是最初分編這種包衣組織時,是以其下包衣在主人家庭內服務,因而規模較小……”[⑤]

事實是否果真如此?既然“渾托和”與“半個牛彔”關係密切甚至被視為同義,所以我們必須先從入關前的滿文文獻入手,查找“半個牛彔”究系何義以及“半個牛彔”與“渾托和”到底有無關係等問題。

 

(一)太祖天命年間存在“半個牛彔”嗎?

 

答案是肯定的。

   hontoho” 一詞常見於《滿文老檔》[⑥]之中。撇開作為數詞的“半個”如半斗糧、半個月、半日等等不論,與旗分有關的最早見於天命六年(1621年)閏二月二十六日,原文為:

 

darhan hiya i gūsade, niyamjui nadan niru emu hontohofeideri de nadan niru, aisika, siberi de sunja niru;[⑦]

漢譯:

達爾漢侍衛旗,在尼雅木椎者七個半牛彔,其在菲德里者七牛彔,在愛西喀、西伯裏者五牛彔。[⑧]

 

再舉類似的一例,同日:

 

borjin i gūsade, fanaha de juwan niru, bi yen de ninggun niru emu hontoho, hecemu, hanggiya de juwan niru;[⑨]

漢譯:

博爾晉旗,在法納哈者十牛彔,在避蔭者六個半牛彔,在赫穆、杭嘉者十牛彔。[⑩]

 

兩例相同,這裏面的“nadan niru emu hontoho”(七個半牛彔)、“ninggun niru emu hontoho”(六個半牛彔),指的顯然都是牛彔亦即漢譯的佐領。這樣的例子在《老檔》和其他文獻都可見到。

不過從《老檔》的滿文表述來看,至少在天命年間[11],沒見到有“hontoho niru”一說,七個半也好,六個半也好,表示的都是數量,而不是一個專用名詞,這是值得注意的。此外,“半個牛彔”之稱,亦不見於《清太祖武皇帝實錄》、《滿洲實錄》和後來的《太祖高皇帝實錄》之中。

 

(二)“半個牛彔”與“半個牛彔章京”

 

與作為數量的“半個牛彔”同時出現的,還有“半個備禦”,最早見於天命六年1621年)閏二月二十九日:

 

muhu gioroi hoton arara de, yahican buku, bilaha alban i niyalma be unggihekū seme weile arafi, ini hontoho beiguwan i tofohon yan gung faitaha;[12]

漢譯:

築木虎覺羅城時,雅布禪布庫未遣所定官役往築,治其罪,裁其半個備禦之十五兩之功。[13]

 

這裏提到的“hontoho beiguwan”,漢譯為“半個備禦”。備禦是官名,即牛彔的長官,初設時稱“nirui ejen”(牛彔額真)。太祖天命五年(1620年)改為漢名,為備禦官(beiguwan)。太宗天聰八年(1634年)時又改回滿語,稱“nirui janggin”(牛彔章京)。此後到順治十七年(1660年)定漢名為佐領[14]所以,牛彔額真、備禦、牛彔章京和佐領,這四個是同義詞,備禦也就是後來通稱的牛彔章京,即佐領。為避免敍述時的混淆,除引文與特指之外,對於這四個詞,我們在下文中一概以“牛彔”與“牛彔章京”代之。

天命六年(1621年)是改牛彔額真為備禦的翌年,所以半個備禦,也就是“半個牛彔章京”之義,顧名思義,就是管理半個牛彔的長官。

將半個備禦或稱半分備禦定為一級職官,很可能是在太祖天命年間,因為《老檔》中與此有關的就有兩處。一處是天命六年(1621年)閏二月二十九日,雅布禪布庫因未遣所定官役前往築城,而被“裁其半個備禦之十五兩之功”。如果說這條還不能確知是裁掉“半個備禦”之職還是僅僅罰了15兩銀的話,下面一條就很明確了:天命八年(1623年)三月,“革錫林、烏巴海遊擊之職,降為備禦。鄂伯惠備禦降為半分備禦”。而到《太宗實錄》卷首的“修纂凡例”就已明確規定“一、封異姓王公、授昂邦章京以下,半個牛彔章京以上世職及承襲,皆書”。在這裏,“半個牛彔章京”為一級正式職官名顯然。

對“半分備禦”陟降、獎懲等情況的記載,在清太宗天聰、崇德年間的文獻中處處可見。《老檔》、《清太宗實錄》和其他文獻對於當時事件與時間的記載各有參差,結合起來看,大致有這樣幾種記載值得注意:

首先,是“分定”的“半個牛彔”。

《清太宗實錄》卷21記天聰八年(1634年)十二月丙申“分定專管牛彔”。從中可知許多“半個牛彔”是由皇上分定的(為敍述簡明,這裏僅摘錄了與半個牛彔相關的部分,該條史料的詳細內容請參見注釋[15]):

 

分定專管牛彔:

宗室拜尹圖,三個半牛彔。

索海、衛齊、公袞,各半個牛彔。

額駙達爾哈,一個半牛彔。

巴哈納、何洛會,各半個牛彔。

范察各半個牛彔。

宗室色勒、薩璧翰、昂阿喇、奧塔、額爾克、吳賴,各半個牛彔。

 

《實錄》未談及“分定”這些牛彔的原因,而《八旗通志》則記載較詳:“天聰九年正月,免功臣徭役,並命專管各牛彔。”可知這次被“分定”為“專管”的都是宗室與功臣。[16]

“專管牛彔”亦即世管牛彔,按八旗牛彔(佐領)的類型可大分為二,一種為世管,又稱勳舊,另一種為公中。有學者認為,世管就是“世襲”的另稱,亦即“世代承襲佐領”之義[17],而“公中”的承襲,則以簡用的方式而不世襲。也就是說,“世管”與“公中”這兩種類型的佐領以是否世襲為區分標準。清入關前的牛彔以“世管”為主,佔有80的比率,非世管牛彔約占20[18]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宗室、額駙和親信大臣等等分定的牛彔,很少全部是整分的,大多有整有半,還有很多就只有半分,緣何如此,目前還無法解釋。

第二,半個牛彔與整個牛彔一樣多為世襲。如《清太宗實錄》卷23天聰九年(1635年)三月庚申條,記有半個牛彔章京卦爾察益訥克病故,以其子坤襲職,仍准再襲一次;卷30崇德元年(1636年)六月丁未條,記半個牛彔章京白希病故,以其子錫翰襲職;以及半個牛彔章京托克屯珠病故,以其子納布海襲職,仍准再襲一次,等等。亦有半個牛彔章京有罪而以其叔襲替的。[19]至於不是因世襲而承襲半個牛彔的例子,我們暫時還未看到。

除了由皇上分定之外,一般地說,一個牛彔的首領能否得到世襲之權,是憑藉戰功大小、率領部眾歸附的不同和攜帶的多少來衡量的。半個牛彔雖為“半分”,似乎也不例外。這裏試舉幾例:

《清太宗實錄》卷37,崇德二年1637年)秋七月癸未條,敘平定朝鮮皮島功並從前行間勞績:

 

給朱山敕命曰:爾朱山原管包衣半個牛彔事。克皮島時偏師失利,統一船渡海,與敵戰。因我后隊兵退無援,登岸拒戰,陣亡。茲令爾弟吳山襲牛彔章京,准再襲二次;

給席爾圖敕命曰:爾席爾圖原管護軍參領事。平定朝鮮時,兵部貝勒擊敗敵兵,遣爾取高阜立營,與敵兵戰,陣亡。以爾子郝善襲半個牛彔章京,准再襲一次

給阿克拜敕命曰:爾阿克拜原管牛彔章京事。平定朝鮮時,和碩豫親王擊敗敵兵,爾從汛地與古山力戰,陣亡以爾子喇嘛斯轄布襲半個牛彔章京,准再襲一次;

給拜尹台柱敕命曰:爾拜尹台柱原系白身,克皮島時,偏師失利,統一船渡海,與敵戰。因我后隊兵退無援,登岸拒戰,陣亡茲以爾子阿古蘭襲半個牛章京准再襲一次;

 

都是因作戰陣亡而命其子、弟襲職的例子。

第三,半個牛彔章京與牛彔章京一樣,也可視作是一種“品級”。例如崇德年間,有索海薩穆什喀攜新滿洲男子二千七百余名、婦女三千九百八十九口歸附於清,被編入八旗,清廷將其分別等第:“一等者,視甲喇章京。二等者,視牛彔章京。三等者,視半個牛彔章京。各照等第。賜朝服、袍褂等物。”[20]又如對參加科舉考試中舉的士人,也有“授半個牛彔章京品級各免人丁四名”[21]的獎賞。

以上三點,事實上也正是整個“牛彔章京”的特點,由此可見,無論從類型、性質等各方面看,“半個牛彔章京”與整個“牛彔章京”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半個牛彔”與“牛彔”一樣,一度是八旗中的一級組織;而“半個牛彔章京”也與整個“牛彔章京”一樣,曾經是八旗中的一級職官。

 

(三)半個牛彔與整個牛彔是以人數區分的嗎?

 

從字面上看,半個牛彔與整個牛彔的區別是人數,也就是說,當人數不足編為一個整牛彔的時候,便會編為半個牛彔。按規定,八旗每牛彔的甲丁額數為300,那麼半個牛彔就應該是150人左右。這裏我們又要問:事實果真如此嗎?

因人數不敷而只構成半個牛彔的記載確實存在,如《老檔》天聰六年(1632年)正月記:

 

蒙古巴達克由半分備禦擢為整分備禦緣由:往昔因紮魯特部戴青獲罪,奪其諸申交付阿濟格貝勒。時因甲胄不齊,僅半分牛彔著為半分備禦。今將戴青之諸申給還,著為整分備禦。[22]

 

又如《清太宗實錄》卷21天聰八年(1634年)十二月丙申條下記:

 

圖爾格、超哈爾、敖對、巴顏、達爾泰額駙蘇納、毛墨爾根、固山額真阿山,原系半個牛彔,因戰功,增給虎爾哈人,編為全牛彔,令其專管。

 

再如崇德七年1642)五月初十日:[23]

 

塔巴圖魯旗下沙金達裏原代管半個牛彔,後考旗內余丁,編為整牛彔。固山額真準塔巴圖魯為管牛彔事奏聞於上。奉上諭,命沙金達裏代管整牛彔。

 

都是原來因人數不敷而組成半個牛彔,後來增補人丁而成為整牛彔的例子。

但是,也有些牛彔同樣人數不足,也是後來才增補足額的,卻被編成整牛彔。陳佳華、傅克東先生在《八旗建立前滿洲牛彔和人口初探》一文中引《八旗雜檔》,就已舉出若干事例,指出入關前牛彔的建立,其壯丁數不足額者多,足額者少。費英東之父索爾果帶所部軍民500戶,編為5牛彔,平均一百戶為一牛彔;伊勒慎帶領25戶,編為一牛彔;甚至雅瑚帶領18戶,也編為一牛彔。努爾哈赤賞賜安費揚古60戶,定制為“佐領一員,半佐領一員”。都是人數遠遠低於三百卻編為整牛彔的例子。[24]可見,不足額是相當普遍的現象。

與之相反,我們發現還有人數基本足額,卻仍被編為半個牛彔的例子。《清太宗實錄》21,天聰八年(1634年)十二月壬寅記:

 

一等甲喇章京吉巴克達本瓦爾喀馮家屯人,率本屯來歸,授半個牛彔,以壯丁二百五十人,令其專管。及征明時,升一等甲喇章京。

 

瓦爾喀為新滿洲之一部,吉巴克達率眾歸附,壯丁已達250人,幾近整牛彔的300數,卻僅僅給予半個牛彔。

對此可以做出的解釋是,官職為牛彔章京還是半個牛彔章京,並不是完全根據所轄人丁的數目決定,還會有其他考慮。牛彔為整為半,有時候近乎於一種建制,對於費英東、安費揚古等開國勳臣來說,給予若干牛彔的建制,丁數則是日後可以不斷增補的,而對於如新滿洲新附人丁來說,無論人丁多少而僅僅給予半個牛彔,很可能是因其晚近歸附地位較低,在這種情況下,人數的多寡反而倒在其次。這種不是按照人丁多寡編制牛彔,而是編定牛彔之後再往裏不斷補充人丁的做法,對於我們瞭解清入關前後牛彔的編制過程,也不妨為一個思路。

 

(四)入關後的“半個牛彔”

 

然而到此為止,我們在開頭提出的問題並沒有解決。首先,“半個牛彔”作為一級機構,入關後是否仍然存在?第二也是最重要的,它究竟存在於哪里,在外八旗還是在內務府,或者並存於二者之中?對於這兩個問題,《八旗通志·旗分志》的記載可以給出比較詳細的答案。在《旗分志》中提到“半個牛彔”的材料大約80條左右,這並不是說有80“半個牛彔”,因為具體的數字在不斷變化中,很難做準確統計,有些起初是半個牛彔,後來變成一個整牛彔,也有時兩個半個牛彔合併成一個整牛彔,等等,所以採取製表的方式,要比統計明瞭和準確些。我們謹將《旗分志》對八旗滿洲、八旗蒙古中半個牛彔的情況列表如下(參見1。八旗漢軍的情況另議。

從表中可以看出,首先,絕大多數半個牛彔都以不同方式陸續變成整個牛彔。其中由兩個半個牛彔合併為一個整牛彔的,大約13;由本牛彔人丁繁衍、湊足整牛彔之數的約30例;以後來歸附、俘獲等方式得到的人丁補充進去因而湊足丁額的,約為14;還有一些未記改編為整牛彔的原因。

如果從時間上看,《旗分志》所載半個牛彔中,有50條明確記載了“半個牛彔”改編成“整個牛彔”的時間,其中:天1條,崇德3條,順治8條,康熙35條,雍正2條,乾隆1條。其餘27條,即使沒有記載準確時間,據推斷也多在順治之前既已完成改編,只有一條無法判斷,參1

附表中未列漢軍,是因為漢軍中有些情況比較複雜,很難簡單地填入表中。漢軍內的半個佐領很少,情況大致如下:

 

1鑲黃旗漢軍第五參領第一佐領:天聰八年編設半個牛彔,康熙二十二年,始編為整佐領。

2正紅旗漢軍第三參領第一佐領:崇德七年編設半個牛彔,康熙二十二年,將此佐領定為整佐領。

3正紅旗漢軍第五參領第一佐領:鄭克於康熙二十二年,自廣東臺灣投誠。三十二年,編設一佐領,分隸正黃旗,雍正四年,始將此佐領撥隸本旗。六年,因此佐領內壯丁甚少,改為半個佐領。鄭安德緣事降調,以鄭克之子鄭安康管理。又康熙二十二年,劉國軒自臺灣投誠,編設一佐領,分隸鑲黃旗,以劉國軒長子劉德任管理。劉德任故,以其弟劉德仁管理。劉德仁故,以其弟劉德傑管理。劉德傑升任陝西遊擊,以劉德仁之子劉顯管理。雍正六年,因此佐領內壯丁甚少,改為半個佐領。九年,此佐領亦撥隸本旗。劉顯緣事革退。十年,八旗會議鄭安康、劉顯俱系半個佐領,請歸併為一整佐領,以鄭安康管理。謹案:雍正九年議奏,鄭、劉兩姓佐領人丁俱不足額,均作為半個勳舊佐領。十年,劉顯革退後,並為兩姓輪管佐領。乾隆三十五年,劉顯病故,無子亦無應襲之人,仍作為半個勳舊佐領。

4鑲紅旗漢軍第一參領第五佐領:天聰九年初編半個牛彔,崇德七年,始編為整牛彔。

5鑲紅旗漢軍第四參領第一佐領:系崇德七年,將杏山壯丁編為半個牛彔,康熙二十二年,此佐領壯丁滋盛,因定為整佐領。

6鑲藍旗漢軍第一參領第二佐領:崇德七年編設。康熙五十一年,又賞給半分佐領。乾隆二十三年,因半個佐領所屬人等俱系戶下。經值年旗奏明,將半個佐領裁汰,賞給藍甲十一副。

7鑲藍旗漢軍第一參領第三佐領:崇德七年編設半個佐領。順治二年,編為整佐領。

8鑲藍旗漢軍第四參領第二佐領:崇德七年編設半個佐領。順治十五年,作為整佐領。

 

可知八旗漢軍中半個牛彔編立的情況與八旗滿洲、八旗蒙古的情況相差不多,也大多編立於皇太極天聰、崇德年間,然後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之以及更早,就已經改編成為整佐領。

有幾例半個牛彔的情況較為特殊,即由半個佐領改為整個佐領的時間遲至雍正以後。其中一例屬於滿洲旗分,即雍正元年(1723年)奉旨將履郡王之外祖陶爾弼合族人丁,由包衣撥隸本旗,編為半個佐領,旋即便湊足人數編為整個佐領,此例屬於奉旨抬旗,且作為半個佐領的時間很短。其餘幾例,則都是漢軍,其一是臺灣被收復之後鄭克塽降清,清廷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將其所部編設一佐領,分隸正黃旗。雍正四年1726年),始將此佐領撥隸正紅旗,即從內務府旗分撥到外八旗[25],入外八旗之後到雍正六年1728年),又因此佐領內壯丁甚少,改為半個佐領。另一例是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劉國軒自臺灣投誠後,撥歸鑲黃旗,編立為一佐領。雍正六年(1728年),也因壯丁甚少,改為半個佐領。雍正九年(1731年),將該佐領劃歸正紅旗漢軍。再于雍正十年(1732年),將鄭氏與劉氏兩個半個佐領,歸併為一整佐領,可見由半湊整的趨勢。乾隆朝的一例更為特殊,原是崇德六年(1641年)編設的一個整個的漢軍佐領,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又賞給半分佐領。而這半個佐領所屬人等俱系戶下,所以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將其裁汰。戶下人即奴僕,這是我們在《旗分志》中看到的唯一有關戶下人編設為半個佐領的記載。

總之,入關之後“半個佐領”還存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到康熙朝的前半期,除特例之外,已經都被改編為整個佐領,被裁撤的只是極少數。在改編的原因中,最多的是因人丁繁衍或有新人丁補入,這是清朝前期八旗人口增加的結果。

下面討論第二個亦即與“渾托和”關係最大的問題,即“半個牛彔”多存在於八旗的哪個部門之中。

雖然入關前及入關初期如《老檔》、《實錄》(《太宗實錄》、《世祖實錄》)[26]、《內國史院檔》等史料在提到半個牛彔時,對該牛彔的所屬旗分並未做明確的記載,但還是能夠在言語之間找到一些線索。比如,在順治朝《內國史院檔》(滿文)中,翻查到不少與“hontoho janggin”(半個牛彔章京)相關的史料,現摘彔部分漢譯文如下[27]

 

1(順治二年九月初七日,中156頁)高楊生,因能盡職,不違旨意,故授執事官,賜半個牛彔章京,若陣亡,襲爵,若病亡即不准承襲。

2(順治三年四月初九日,中303)布彥代病故後,其子鄂木布襲一等甲喇章京兼半個章京,再襲六次。

3(順治三年四月初九日,中303頁)沙喀病故後,其弟法喀襲半個牛彔章京,戰亡再襲,病故則免之。

4(順治三年四月初九日,中303)昂阿病故後,其子達西襲半個牛彔章京,陣亡則再襲,病故則免之。

5順治三年四月初九日304郭爾博兌病故後其子拜達爾襲半個牛彔章京陣亡則再襲病故則免之。[28]

 

這五條譯文,除第二條外,其餘四條均明確提到若該人陣亡,子孫可襲半個牛彔章京,若病故則免之。第二條,布彥代之子在承襲半個章京的同時,還承襲了一等甲喇章京。甲喇章京乃官名,明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努爾哈赤編置八旗,將五個牛彔合編為一個甲喇,每甲喇設甲喇額真;天聰八年(1634年),甲喇額真改為甲喇章京;順治八年(1651)定漢名為參領。顯而易見,以5處“半個牛彔章京”均指披甲上陣的外八旗兵丁,與包衣旗分毫無關係。

如果說以上史料還不足以說明“半個牛彔”的屬性,那乾隆年間《八旗通志·旗分志》(續集)的描述就較為明確了。該《旗分志》中涉及半個牛彔之處有80餘處,卻無一例屬於包衣旗分,如上面曾引天聰九年正月“免功臣徭役,並命專管各牛彔”條,其中有命某人專管半牛彔的,也有因軍功而從內牛彔析出,另給予壯丁若干,使之專管的,[29]但在這種從內牛彔析出而編成的專管牛彔中,雖然有很多丁額都不足以構成整牛彔,卻未見有編為半個牛彔的例子。此外如上述的鄭克塽、劉國軒人丁,無論初編入旗時被納入哪個旗分,但被編為半個牛彔,卻肯定是被撥入外八旗之後的事了。

因此,雖然我們還不敢肯定說半個牛彔的編制在內務府旗分中就一定不存在,但就我們目前看到的記載來說,至少半個牛彔的絕大多數是存在於外八旗旗分的,也因此而與我們通常以為的“管領”風馬牛不相及,半個牛彔與“渾托和”無關,應該是可以肯定的。

 

二、“包衣大”考

 

清初的“半個牛彔”既然與管領無干,且清代官方文獻中對管領的源起何時亦了無記載,只能另尋線索。

在官方編纂的清文辭典康熙朝《御制清文鑒》(成書於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中,對管領有如下定義:

hontohobooi da i kadalahangge be hontoho sembi.geli sin jeku jetere aha sembi.[30]

漢譯:

渾托和:包衣大所管轄的稱為渾托和,又稱為食糧的奴才。

 

這是迄今所見對管領的最早定義。其後各類辭書對“hontoho ”即“管領”的解釋與此各有詳略不同。如乾隆《御制增訂清文鑒》的釋文是“hontoho----booi da i kadalahangge be hontoho sembi.”(漢譯:包衣大所管轄的稱為渾托和),迄未再提“又稱為食斗糧的奴才”一句,而光緒二十三年(1897)出版的《清文總匯》,釋文則為:“包衣達管的食辛者庫的人”。乾隆文本未提辛者庫,光緒文本則為康熙文本的簡稱。辛者庫是一個相當重要而且非常複雜的問題,需要花費大量篇幅討論,本文不涉及此項內容,這裏只能暫且按下不表,而主要看康熙文本的第一句:“包衣大所管轄的稱為渾托和”,這話倒過來說,就是管領下的人都歸包衣大管轄。既然“包衣大”是這裏的關鍵字,所以弄清它出現的時間以及性質與含義,或可為探尋“管領”問題提供一些線索。

 

(一)“包衣牛彔”與“外牛彔”

 

包衣(booi)是滿語,意為“家的”,這是清史學者無人不知的常識,大(da則指首領,漢文史料多作“包衣大”或“包衣達”,二者同義。本文為了規範起見,除原始史料外,行文一律使用“包衣大”。包衣大(booi da)顧名思義,就是包衣的首領,即管轄包衣的人,但包衣未必都由包衣大管轄,因為還有作為職官名稱的包衣牛彔(booi niru)存在,這最早在努爾哈赤的天命年間即可見端倪:

 

汗之包衣伊拉欽,曾因勤善舉為備禦。今出外采蜜,因行獵而不勤加采蜜,無所收穫,故革其備禦之職。[31]

 

上文說過,此時的備禦就是佐領,但伊拉欽雖然身為包衣並且有備禦之職,還不能據此判斷他是不是就是領一個牛彔人丁的牛彔首領。

明白無誤的“包衣牛彔”之稱出現較晚,首見於皇太極天聰年間。

1皇太極天聰三年1629年)八月庚午:

 

上諭曰:八貝勒等包衣牛彔下食口糧之人及奴僕之首告離主者,給諸貝勒家。至於外牛彔下人及奴僕之首告離主者,不準給諸貝勒之家,有願從本旗內某牛彔者,聽其自便。[32]

 

2天聰四年(1630年)冬十月辛酉:

 

上諭曰:今時值編審壯丁,凡總兵、副將、參將、遊擊、備禦等官,俱宜自誓。……此次編審時,或有隱匿壯丁者,將壯丁入官,本主及牛彔額真、撥什庫等,俱坐以應得之罪。若牛彔額真、撥什庫知情隱匿者,每丁罰銀五兩,仍坐以應得之罪。其牛彔額真之革職與否,應俟另議。凡諸貝勒包衣牛彔,或系置買人口,及新成丁者,准與增入,毋得以在外牛彔下人入之。如丙寅年九月初一日以後,有將在外牛彔下人編入者,退還原牛彔。[33]

   

3滿文老檔》的天聰六年1632年)六月初二日:

 

beise i booi nirui niyalma, dade uksin bifi seme werihengge be dabu, daci uksin akūngge be ume dabure.[34]

 

是年五月清軍出關擄掠,得勝而歸,皇太極遣人攜帶他的上諭至各旗,命將俘獲人口,各旗按甲士分之,這是他上諭中的一句,漢譯作:“所獲人口,按旗分給……諸貝勒家牛彔之人,原有披甲而留居者,當計數內;原無披甲者,不計數內”[35],將“beise i booi nirui niyalma譯作所謂“諸貝勒家牛彔之人”而未提及包衣,略失原義。

《老檔》與《實錄》記載的史實各有詳略參差,但不影響對包衣牛彔性質的理解,其中殊堪注意者三:

第一,包衣牛彔下人丁的來源,包括1條所記食口糧之人及奴僕之首告離主者(注意此條是與外牛彔下人及奴僕之首告離主者並列的);也包括2條記載的那些諸貝勒“或系置買人口,及新成丁者”以及3條所稱俘獲的壯丁。顯然他們都是零零散散而不是以族寨為單位整個編成牛彔納入旗下的。這是很重要的一個特點。

第二,諸貝勒各有自己的包衣牛彔,這些包衣牛彔與所謂“外牛彔”絕不混淆。可知此時八旗已有內外之別,朝廷則致力於嚴格區分內外界限。這種區分是單方面的,即在編審壯丁時,太宗強調的是諸貝勒不可將外牛彔的人丁納入自己的包衣之下,卻未提及自己包衣下的人丁是否可以被撥入外牛彔的問題。

第三,這些包衣牛彔下的人丁與外牛彔人丁一樣,也披甲出征,立下戰功也如外牛彔壯丁一樣受到獎賞。對此,天聰八年(1634年)閏八月太宗率兵入關內擄掠時發佈的兩道上諭更明顯:

 

朕複自宣府新城,東城西城,趨應州駐營。令兩白旗全軍,及兩黃旗騎兵,每牛彔甲士五人,並包衣牛彔人,自宣府分兵進保安州,會兵東城。[36]

兩白旗全軍,及兩黃旗騎兵,每牛彔甲士五人,與包衣牛彔人攻保安州。正白旗先登,克之,斬其守備及知州各一員……[37]

 

顯然諸貝勒的包衣牛彔人,都是直接參與作戰的甲丁。

這裏問題已經凸顯出來,那就是,在當時八旗均分屬於各旗主的情況下,為什麼還有同樣屬於各旗主貝勒的包衣牛彔?這些包衣牛彔下的甲兵既然與其他八旗官兵同樣披甲征,往往還協同作戰,他們與其他八旗牛彔下的人丁,區別又是什麼?雖然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還不敢有肯定的回答,而且在旗制尚屬草創並未最終完善的時候,也未必能有清晰確切的概念,但是可以較為肯定的是,這些包衣均為諸旗主、貝勒的私屬,他們與外八旗旗丁的區別,首先在來源上,前面提到,八旗牛彔的類型可大分為二,一種為世管,又稱勳舊,另一種為公中,而清入關前的牛彔都是“世管”,亦即“世襲”的另稱。這就是說,入關前的外八旗,都是由某個族寨首領率領自己族人整個歸附,並按照他們的血緣或地緣關係編成牛彔,所以牛彔章京也具有世代承襲的身份。但由貝勒私屬的這些人丁則不同,他們是貝勒或憑藉作戰,或自己用錢分散地擄掠、置買的,並沒有可以投靠的部族。他們不一定就是奴僕,很可能具有自由民的身份,但與處在那些世管佐領之下、仍與自己的家族、部族人生活在一起的人相比,地位應該是比較低下的。

其次,他們既然是諸貝勒憑自己之力得到的私屬,與諸貝勒的關係便肯定比外八旗那些未被打散固有組織的佐領下人更親近,也更便於役使、更得力。也因如此,諸貝勒當然願意這樣的包衣越多越好,皇太極也必然會對這樣的包衣人數加以限制,這便是上面提到的,皇太極幾次下諭不准諸貝勒將外牛彔之人編入包衣牛彔的原因。

包衣牛彔的首領稱為包衣牛彔章京(booi nirui janggin),此稱最早見於《老檔》崇德元年(1636年)三月十七日:

 

juwan nadan de, gulu lamun i booi nirui janggin šui se neng be efule1he turgun……[38]

漢譯:

十七日,革正藍旗下包衣牛彔章京水色龍職緣由……[39]

 

同日:

 

bayantai si dade bai niyalma bihe, booi nirui janggin obuha, dain de buceci sirambi, nimeku de buceci sirarakū;[40]

漢譯:

巴彥泰:爾原系白身,著授為包衣牛彔章京,陣亡襲,病歿不襲。[41]

 

巴彥泰原系白身,後被授與包衣牛彔章京一例,也證明了我們在上面的推斷,即包衣牛彔的首領,並非是從哪個部族歸附而來的酋長,而是來自“白身”所以歸屬于他的牛彔,是非要他陣亡才可以由子孫承襲的。

 

(二)“包衣牛彔章京”與“包衣大”

 

上面只是簡單地勾勒出包衣牛彔與外牛彔的區別,包衣牛彔其實是可以作大文章的題目,但這裏不擬多談,還是回過頭來討論本文的主題,即包衣大。

從目前能見到的史料來看,包衣大之稱最早出現于太宗崇德年間,略晚于包衣牛彔,與包衣牛彔章京顯然不能等同。對於包衣大,鄭天挺先生早就注意到並在《清史語解》裏作過考證[42],茲先列舉先生提到的兩例:

崇德三年1638年)四月乙卯:

 

岳托貝勒新福金訴其大福金于刑部言:大福金設食召我近前摘我額上一發似是魘魅之術。於是我不食其食,還至室,令塔爾布,往索所摘之發,不與,我必控訴。塔爾布曰:若出此言,爾首領不保矣。遂去。竟不還報。因遣兩婦人往索之。大福金亦遣兩婦人來言:適見爾發上有蟣子,為爾捉之,誤摘爾發已於爾面前擲之矣,留爾發何為?若聲言此事,彼此俱各不便。又遣包衣大準布祿、薩木哈圖,亦以此言來恐我。刑部訊之,俱實。大福金應論死。塔爾布偏護大福金、恐嚇新福金,亦應論死。準布祿、薩木哈圖知二福金之事,不行舉首,應各鞭一百。奏聞……[43]

 

崇德八年(1643年)八月甲申:

 

有遺匿名帖謀陷固山額真譚泰者,為公塔瞻母家高麗婦人所得,言于包衣大達哈納。達哈納以告伊主公塔瞻,及固山額真譚泰。譚泰、塔瞻因啟諸王。王等令送法司質訊及訊高麗婦人。雲帖乃宗室巴布海家太監所與,於是巴布海夫婦及其子阿喀喇,坐造匿名帖陷害譚泰,皆棄市。[44]

 

崇德年間有關包衣大的史料僅可數的幾條,均見於《實錄》,而以上兩條,是先生自《東華錄》引錄的,內容文字均與《實錄》同。《實錄》還有一條是先生未提到的:

崇德八年八月丙寅:

 

先是,公杜爾祜之母福金,有包衣大宜漢、俄黑、塞克滕,于滕縣城中御前包衣尼雅漢所占房內盜取銀兩、金杯、金鐲、緞、裘、豹皮等物。又於順德府乘尼雅漢他出,執尼雅漢所占房主,掘取銀兩匿之。又私取阿囊阿牛彔下驍騎校殷唐阿、筆帖式哈寧噶所獲進上銀五百兩。其家人噶布喇,同包衣大石漢、木成格告于福金。福金隱匿未報。至是審實。福金應罰銀三千兩。……俄黑、塞克滕、哈甯噶應鞭一百,貫耳鼻。石漢、木成格應各鞭一百。[45]

 

其中第一條中的包衣大準布祿、薩木哈圖均為岳托屬下。岳托,努爾哈赤次子代善的長子,崇德元年(1636年)封成親王。天挺先生認為,岳托既是當時旗主之一,“這些‘包衣大’全是他所屬包衣下的頭目,給使於他家的”。第三條中的包衣大為公杜爾祜之母所屬,杜爾祜是努爾哈赤長子褚英的長子杜度的第一子。褚英早在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就在“以罪圈禁”後死於禁所,他的長子杜度封安平貝勒,崇德六年(1641年)被革爵,七年薨。杜爾祜初封輔國公,“父死,坐事,降襲鎮國公。尋削爵,黜宗室”。到順治二年(1645年)才恢復宗室身份並封輔國公。可知這裏所引的崇德八年事,正是他父親去世一年,他也被削爵罷黜的時期,但其母的包衣大還有至5人(宜漢、俄黑、塞克滕、石漢、木成格),可以推知她的包衣應該更多。而這次被告發,是否因“牆倒眾人推”還是別有隱情,就不知道了。

第二條中的包衣大達哈納是塔瞻的屬下。塔瞻並非愛新覺羅家族的子弟,而是清開國時期的功臣揚古利的次子。揚古利在清入關前群臣中爵秩最高,其子塔瞻初襲超品公,後降一等公,但父子二人均未嘗作過固山額真。鄭天挺先生據此提出:“所可疑的是塔瞻家何以有‘包衣大’”?

對此,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推論,他認為這說明了,入關以前一般宗室勳舊無論是否主管旗務全有包衣,有包衣就有包衣大。太祖初起兵幾年追隨的人很多,他們全有給使的包衣,就是僕役。當時旗制未定,所以不會加以限制,旗制既定亦不會因之取消,有一時期勳舊的包衣與分隸各旗包衣佐領下的包衣,同時並存。

先生還推斷說,這家僕實在就是私家的“包衣”,因為要分別於旗制裏的“包衣”,所以改稱。逮後包衣制度日嚴,私家的“包衣”漸漸改稱,成了《戶部則例》中所謂“八旗戶下家奴”。[46]

我們這裏基本同意鄭先生的推斷,上面列舉幾例中包衣大管轄下的包衣,應該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奴僕,或曰奴役所以無論八旗貝勒受到封賞或貶黜,也無論是愛新覺羅子弟抑或是外姓功臣,家下都蓄養奴僕,他們被稱為家人,也就是包衣,都由包衣大管束。

問題在於這些包衣大下的包衣,與包衣牛彔章京治下的包衣有什麼區別?鄭先生認為區別在於一是私家的,一是旗制中的。這未必盡然,前面說過,包衣牛彔與外牛彔有別,包衣牛彔就屬於各旗主貝勒的私家而不屬於鄭先生所說的“旗制”。所以更有可能的區別,在於包衣大所轄人丁,更多地是在家內服役,上述幾條史料中的包衣大,或歸屬于主人的母親,或歸屬于主人的福晉,就很說明問題。而包衣牛彔章京治下的包衣,則是需要隨主人從軍作戰的。對此,入關後不久的順治十年(1654年)某大臣的上奏,或可提供些線索:

 

都察院左都禦史屠賴等奏言,臣等捧讀雨潦修省上諭……至前代,不似我朝有內大臣侍衛各官,故設立寺人衙門。我朝左右有內大臣侍衛隨從,內務有包衣大人、章京管理。今奉上諭設立司禮監等衙門,寺人與近臣兼用。夫宮禁使令,固不可無寺人,但不必專立衙門名色。只宜酌量,與近臣兼用,以供使令可也。疏入,得旨,此所奏是……[47]

 

此時內務府尚未正式建制(正式建制是在順治末年),但雛形已現。“我朝左右有內大臣侍衛隨從。內務有包衣大人、章京管理”,明確道出了包衣牛彔章京與包衣大作用上的分工。後來內務府漢軍旗人福格的一段常常為人引用的話,正是對上文的具體注解:

 

其管領下人,是我朝發祥之初家臣;佐領下人,是當時所置兵弁……鼎業日盛,滿洲、蒙古等部落歸服漸多。于天命元年前二載,遂增設外八旗佐領。而內務府佐領下人,亦與管領下人同為家臣,惟內廷供奉親近差事,仍專用管領下人也。[48]

 

雖然當時還沒有“管領”一詞,但意思是一樣的。

可以推斷,包衣牛彔章京管轄下的人丁,與包衣大屬下的人丁同在包衣(亦即後來的內務府或王府)之內,而分屬於兩個系統,他們的相同之處,是均為主人的私屬,但前者與外八旗旗丁一樣主要充當披甲,隨主人出征;而後者則主要在家內服役。包衣佐領與包衣管領,就是從這樣兩種不同的包衣發展而來的。

 

(三)不同品級的“包衣大”

 

清入關後沿襲明制,在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下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官僚體系,各級職官的名稱、職掌、品級等,也效法明制一一做出了規定,其中順治二年(1645)定文武官員品級一事,就是這一重大舉措的組成部分。

為滿洲貴族帶入關內的各種官員、八旗軍事將領以及從皇帝到王公貴族屬下的各種人員制定一套用以區別職官地位身份的品級,就像崇德年間對宗室王公封爵一樣,這些舉措既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加上頭緒紛繁且迄無前例,看似應該不是很簡單的事,但清代文獻對此既然渺無記載,也可能並不像通常以為的那樣困難,而基本上是比附明代品級即可,初入漢地的八旗將士也未必能立刻就意識到品級的重要性。

制定官員品級的工作正式起動于順治二年的閏六月,首先針對的是朝廷外官,順序是自上而下,御前大臣、固山額真、六部尚書等為一品,然後自上而下,依次為二品、三品、四品……,外八旗各級將領也都一一制定了品級,如梅勒章京(漢名為副都統)、護軍統領等為二品,甲喇章京(漢名參領)為三品,牛彔章京也就是漢譯的佐領,定為四品。值得注意的是半個牛彔章京也作為一個等級,定為五品。[49]這為我們前面的論證又提供了一個注腳。

前面提到,清入關前無論皇室還是王公貝勒都各有屬人,清廷在為外廷與八旗官員制定品級的同時,也給予他們同樣的待遇,這意味著他們被正式納入國家官僚體系之內,成為這個政治體制內各類職官的一部分。且清廷為這些人制定職官品級,是在“總管內務府”這一機構的形成之前,具體地說,是在為外廷文武大臣制定品級五個月之後的順治二年十一月:

 

(順治二年十一月,初四)是日定牛彔章京品級。定奶公滿都禮、邁堪之品級與牛彔章京同。定包衣達十員及阿克敦達之品級,與半個牛彔章京同。定內三庫司庫六員、副尚膳官一員、尚茶官一員,及皇叔父攝政王屬下包衣達六員、阿克敦達兩員、飯房頭目一員,和碩親王屬下包衣達四員、阿克敦達兩員、飯房頭目一員,多羅郡王屬下包衣達三員、阿克敦達一員、飯房頭目一員等人之品級均與護軍校同,為六品。[50]

②順治二年十一月壬子,定乳媼之夫滿都禮、邁堪品級,與牛彔章京同。包衣大十員,牧牛羊官四員,品級與半個牛彔章京同。內三庫司庫六員、副尚膳官一員、尚茶官一員及攝政王下包衣大六員、阿敦大二員、飯房頭目一員,和碩親王下包衣大四員、阿敦大二員、飯房頭目一員,多羅郡王下包衣大三員、阿敦大一員、飯房頭目一員,俱為六品。[51]

 

這裏引的兩條史料出處不同,其實記載的是同一件事,即對一些職官品級的規定。對於我們這裏討論的問題來說,這件事至關重要,是需要細讀的。

從《實錄》與《內國史院檔》的這條紀錄可知,這次為皇帝和王公私屬的幾類人,制定的品級有三種:

第一種“與牛彔章京同”,僅賜給乳媼之夫滿都禮、邁堪人。上面提到,牛彔章京的品級已有明確規定,是四品。

第二種“與半個牛彔章京同”,所給予的是十名包衣大、四名阿克敦達(亦即牧牛羊官)。我們已經看到,半個牛彔章京的品級是五品。

第三種給予的人員較雜,有內三庫司庫六員、副尚膳官一員、尚茶官一員及攝政王下包衣大六員、阿敦大二員、飯房頭目一員,和碩親王下包衣大四員、阿敦大二員、飯房頭目一員,多羅郡王下包衣大三員、阿敦大一員、飯房頭目一員,均為六品。

問題集中在包衣大上。

首先,第二種,包衣大的品級與半個牛彔章京同,說明包衣大與包衣牛彔章京只是品級同而職位不同,這也證實了我們前面的判斷。

其次,同為包衣大,品級卻有兩種,一種是五品,一種是六品。為什麼會有這種區別?上面所說的第二種等級中的包衣大屬於何處,該文並未明言,但通過第三種包衣大,卻能看出些端倪。在第三種中,有“攝政王下”包衣大六員、“和碩親王下” 包衣大四員、“多羅郡王下” 包衣大三員等。從中可以推知,雖然第二種中的包衣大未被指明所屬,但第三種中既然已經包括了滿洲貴族中最上面的三等,則第二種中的包衣大應該系指皇室所屬。再者,從這個規定看來,貴族中的不同等級,擁有的包衣大數量也不相同,攝政王即多爾袞,當時處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位置,他既然享有包衣大六員,則只有皇帝可以擁有比他更多的包衣大。因此,能夠擁有十員包衣大的,顯系皇帝無疑。此外,和碩親王、多羅郡王擁有的包衣大人數依次遞減,可見當時對宗室王公擁有家人的人數,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

皇室包衣與王公包衣之間有嚴格區分,在入關前已初見端倪。天聰三年1635年)九月皇太極考試儒生,就有“凡在皇上包衣下、八貝勒等包衣下,及滿洲、蒙古家為奴者,盡皆拔出。一等者,賞緞二;二等、三等者,賞布二,俱免二丁差徭”[52]的規定,可見當時已有皇上包衣、八貝勒包衣以及滿洲、蒙古家為奴者三類。

再如崇德二年七月皇太極諭:

 

朕侍衛四十員,乃太祖在時免役者,或叔伯兄弟之子,或蒙古貝子之子,或官員之子,或朕包衣之子,皆非應役之人。[53]

 

既然同為皇帝侍衛,將皇上包衣之子,與叔伯兄弟(亦即王公)之子、蒙古貝子以及官員之子置於同等地位,“皆非應役之人”,說明皇上包衣享有相當高的地位。

可見,自皇太極起,包衣就有皇上包衣及宗室包衣之分,且皇上包衣已具有與王公等人的子弟同等的地位。相應地,包衣大的地位也必然存在差別。順治二年定品級,不過是將不同包衣大的地位身份進一步予以固定而已。

八旗分為由皇上統領的上三旗與宗室王公統領的下五旗之後,各自屬下的包衣也隨之被區分開,前者歸屬於內務府,後者歸屬于各王公。而“包衣大”之稱,在上三旗被納入內務府之後,皇室所屬包衣大有著相當複雜的變化過程,容在下文列專章討論。但在王公所屬下五旗中,則基本上相沿不替。以乾隆朝修撰的八旗滿洲氏族通譜[54]的漢文本為例,該書中記錄的曾任“包衣大”之職者223人,其中正黃旗2人、鑲黃旗4人、正白旗1人,而鑲黃旗中的1人是改隸鑲白旗之後才任包衣大的,除去這人之外,上三旗中的包衣大僅有6人。而其餘216人均屬於下五旗,其中鑲白旗80人,正藍旗61人,鑲藍旗34人,正紅旗31人,鑲紅旗10人,如果加上從上三旗改隸的1人,應該是217人。(詳見表2

上三旗中仍存在幾名包衣大,可能另有原因,但絕大多數入關初曾定為五品的皇室包衣大,此時已經不再沿用這個名稱了。《八旗滿洲氏族通譜》中記載了212名內管領,其中正黃旗66名,鑲黃旗81名,正白旗65名;內副管領79名,正黃旗23名,鑲黃旗23名,正白旗33,全部隸屬於上三旗,與下五旗的“包衣大”在稱呼上完全區別開來。這意味著至少在漢文文獻中,乾隆朝以後的“包衣大”,已經開始朝著成為下五旗王公所屬包衣首領專稱的方向轉化。

在這裏,我們之所以作了一個“在漢文文獻中”的限定,是因為在《八旗滿洲氏族通譜》的滿文本中,還看不出這樣的變化,也就是說,二者均沿用“包衣booi da)一稱。但在總共的216名下五旗包衣大中,有116名明確注明六品包衣大此外有6名標注五品包衣大的,任職時間都很靠前,而且當他們的後代仍沿襲此職任包衣大時,就均為六品了。其餘包衣大未標注具體品級。而成書于嘉慶元年(1796年)的《八旗通志》(續編)中僅正藍旗記載了包衣大品級,也為正六品[55],正藍旗當然是下五旗無疑。

總之,包衣大早在入關前就已經大分為兩種,並且在入關伊始,這種區別就被以評定品級的方式確定下來,此後王公府屬亦即下五旗的包衣首領一直沿襲此稱,品級也迄未變動都是六品。而皇室所屬包衣大,在內務府機構建立之後,便演變而為“管領”,這才是康熙《清文鑒》將管領釋為“包衣大所管轄的稱為渾托和,又稱為食斗糧的奴才”中所說的包衣大,也就是說,後來被稱為“管領”的,只是皇室的五品包衣大,王府所屬六品包衣大則與“管領”無干。要特別提出的是,“管領”既是一個職官名稱,又是一個機構名稱,此處僅指職官意義上的“管領”。作為機構的“管領”變化更為複雜,我們將在下文討論。

後來被稱為管領的包衣大,不僅與下五旗包衣大有別,同樣地,也與同屬內務府上三旗的包衣牛彔章京(亦即漢譯的佐領)不同。雖然對滿族史與八旗制度略有瞭解的人就知道,在清前期,包衣佐領下人丁的身份高於管領下人丁,二者間存在的鴻溝頗為明顯,管領下官員不准補授佐領下官缺,甚至相互通婚也不允許,不過,還很少有人提到過這一區別在職官品級上的體現。事實上,包衣佐領為四品,管領為五品,而下五旗的包衣大為六品,品級不同自然待遇不同,這才是對這幾類人在身份地位上不同的最準確清晰的表述。

 

三、“渾托和”考

 

然而行文到此,問題仍未解決,反而看似與我們本文的主題“渾托和考”愈行愈遠。但厘清這些詞語的釋義,卻是追索“渾托和”一詞源頭與釋義的必要前提。

 

(一)“渾托和”與“包衣大”

 

從今天能夠搜求到的清代文獻來看,“渾托和”以專有名詞而非數量詞“半個”的形式,最早出現在盛京內務府《黑圖檔》中,時間是順治十三年1656年)

 

mukden i dorgi baida be kadalara guwen fang jafaha nirui janggin bime emu jergi nonggiha katamu. Adabuha nirui janggin bime emu jergi nonggiha oboi i bithe booi jeku jurgan de onggihe. ijishūn dasan i juwan ilaci aniya anagan i sunja biyai icen duin de onggohe bithe de arahangge. siteku hontohoi seke be welabume onggifi ……[56]

漢譯:

盛京包衣佐領安塔木等為報給莊丁孀妻配婚情形事咨宣徽院

康熙元年一月

掌管理盛京內務關防佐領加一級antamu、擬陪佐領加一級oboi咨宣徽院。

順治十三年閏五月初四日咨稱,siteku管領下seke發遣來後,……。[57]

 

直接將“siteku hontohoi”譯作“siteku 管領下”,若不注意很難看出。此後,“渾托和”一詞便屢見於官書。“渾托和”是怎樣脫離了數量詞而成為一個專有名詞?要弄清這一關鍵性問題,就需要考察當“渾托和”作為內務府專有名詞時,它到底是什麼?是一種機構名稱,職官名號?或者是人們對一類特定人群的稱呼?此外,它與包衣大又有什麼樣的關係?

上文曾提到,首次將“hontoho”與“booi da”明確聯繫在一起的,是成書於康熙四十七年(1708)的《御制清文鑒》,該書完全由滿文撰寫而成,每一個詞彙都用滿文進行了解釋。《御制清文鑒》中僅收入“hontoho”,沒有“booi da”。[58]hontoho”釋為“booi da i kadalahangge be hontoho sembi. geli sin jeku jetere aha sembi.”漢譯:“包衣大所管轄的稱為渾托和,又稱為食糧的奴才”。由釋義可以看出,“booi da”是負責管理“hontoho”的職官名稱。但“hontoho”是什麼,在這句話中卻有歧義,可以理解為由包衣大管理的機構,也可以理解為包衣大管轄的人。

乾隆三十六年(1771)編撰的《御制增訂清文鑒》[59],同時收錄了“管領 hontoho”與“包衣大 booi da”二詞,分別置於“設官部一·旗分佐領類”、“設官部二·臣宰類”下。“hontoho”釋義與康熙《御制清文鑒》相同,“booi da”為“booi hontoho be kadalara hafan be booi da sembi.”漢譯:“稱管理包衣渾托和的官員為包衣大”,再次印證了包衣大確屬職官名稱。但渾托和的確切意思,卻還是顯得有些模棱兩可,無法確定。

此後編撰的《御制滿珠、蒙古、漢字三合切音清文鑒》(成書於乾隆四十五年,1780)以及《御制五體清文鑒》(大致成書於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都只有詞彙,沒有釋義。我們不得不換一個方式來思考“hontoho”的性質,嘗試著對“清文鑒系列”中“hontoho”釋義之外的內容進行考察。

但凡使用過《清文鑒》的學者都知道,“清文鑒系列”是關於清代滿語的分類詞典,所謂分類詞典是指詞典在編排體例上採取分類排列的方法,將詞所代表的事物或概念按一定的類別由大到小進行排列,以便於查找或系統閱讀。[60]也就是說,“清文鑒系列”是按照詞彙類別來進行編撰的,因此,考察“hontoho”相關卷章中的其他詞彙,或可為我們瞭解“hontoho”提供一些線索。在各種《清文鑒》中,與機構、職官聯繫最緊密的當屬“設官部”,“設官部”一般分為“旗分佐領類”及“臣宰類”,這兩部分很自然地成為我們解決該問題的關鍵。

康熙《御制清文鑒》中,“hontoho”的上下詞彙是:“niru”(牛彔)、“booi niru”(包衣牛彔)、“fiyentehe”(分管)。“fiyentehe”(分管)較為特殊,下文將專章探討,此處不論。“niru”(牛彔)、“booi niru”(包衣牛彔)二詞釋義如下:

 

nirutanggū haha be acabufi banjibuhangge be. niru sembi. niru de nirui janggin. funde bošokū. juwan i da. gabsihiyan. bayara. bošokū. moringga uksin.yafahan uksin. baitangga bi.

漢譯:

牛彔:一百個男丁調整編置成的稱為牛彔(佐領)。牛彔下有牛彔章京、驍騎校、護軍校、前鋒、護軍、領催、馬甲、步甲、執事人。

booi nirudorgi booi niru be. booi niru sembi. geli delhetu niru seme gisurembi. wang beile sede inu meimeni delhebuhe booi niru bi.

漢譯:

包衣牛彔:內包衣的牛彔稱為包衣牛彔,又稱為內府牛彔(即內佐領)。王、貝勒同樣也有各自被分家的包衣牛彔。

 

後面一句譯成漢語頗令人費解,問題出在dorgi booi nirudelhetu niru上。詢之熟悉滿文檔案的專家,稱dorgi 在滿語中指“內”,也指內務府,所以dorgi booi niru 可譯為“內牛彔”,而delhetu niru雖然也指內務府牛彔,但包涵的可能更廣泛些,只是譯成漢語只能也是“內牛彔”,或曰“內務府牛彔”。雖然在漢語中無法分清,但在滿語中卻很清楚。事實上,《清文鑒》這段釋文,對於“包衣大”的討論是一個很好的提醒,它已經清楚地說明了,同樣稱為包衣牛彔,事實上卻分為皇室(內務府)包衣牛彔和王公所屬包衣牛彔兩種,不能一概而論。這恰與我們下文中將要談到的包衣大有五品與六品之分的討論相符,詳見下文。

由兩個詞彙的釋義可知,“niru”毋庸置疑屬機構類詞彙,在其詞形基礎上衍生出來的“booi niru”也理當是機構,這與“niru”、“booi niru”在史料中的實際應用是相互符合的。按照使用習慣,與二者對應的職官名稱應是“nirui janggin”(牛彔章京)、“booi nirui janggin”(包衣牛彔章京)。雖然,《御制清文鑒》相關章節內未收錄二詞,但在“臣宰類”中卻有“janggin”一詞,該詞釋義為“tušan jergi bisire hafan be. janggin sembi.”漢譯:有品秩的所有官員稱為章京。而且,“nirui janggin”在“niru”釋義中明顯是“niru”的一級職官,同理可推,“booi nirui janggin”也應為職官。“niru”、“booi niru”屬於機構類名詞,間接地說明了設置在“旗分佐領類”內的詞彙當屬機構類詞彙,“hontoho”也很有可能是一個機構。

乾隆《御制增訂清文鑒》中,“設官部·旗分佐領類”中“hontoho”的上下詞彙為“niru 佐領、fujuri niru 勳舊佐領、jalan halame bošoro niru 世管佐領、teodenjeme bošoro niru輪管佐領、siden niru公中佐領、booi niru內府佐領、delhetu niru內府佐領、cigu niru旗鼓佐領、fiyentehe 分管”等。除“fiyentehe 分管”外,其餘均以“niru”結尾,可見“旗分佐領類”所含屬機構類名稱。

“設官部·臣宰類”中“booi da”的上下詞彙是“beile i faidan i da司儀長、faidan i hafan典儀、sula janggin散騎郎、giyajan王府隨侍、gucu giyajan王府隨侍、booi da管領、amsun i da司胙長、amsun i janggin司胙官、amsu i da尚膳正、cai i da茶正”等。這些詞彙沒有“旗分佐領類”下的這麼劃一,其結尾詞有“da”、“hafan”、“janggin”、“giyajan”等。“janggin”上文已考,不贅,其餘3詞釋義如下[61]

 

giyajanwang. beile se be dahalara urse be. giyajan sembi. geli gucu giyajan seme holbofi gisurembi.

漢譯:

王府隨侍:跟隨王、貝勒等的人們稱為王府隨侍,又稱為“gucu giyajan”(王府隨侍)。

hafanjingse umiyesu bisirengge be. hafan sembi. geli hafan hali seme holbofi gisurembi.

漢譯:

官員:有頂帶的人稱為官員,又稱為“hafan hali”(官員)。

dayaya baita de dalaha urse be. da sembi.

漢譯:

大:把所有事務中為首的人稱為大。

 

可見,以“da”、“hafan”、“janggin”、“giyajan”等結尾的詞彙,都應為職官名稱,該目類下所收詞彙當屬職官類詞彙無疑。

《御制滿珠、蒙古、漢字三合切音清文鑒》[62]、《御制五體清文鑒》[63]“設官部”條目下的詞彙收錄情況,與《增訂清文鑒》相類似:“hontoho”所在的“旗分佐領類”收錄機構類名詞,“booi da”的“臣宰類”收錄職官類名詞(詳見表4)。因此,基於“hontoho”、“booi da”二詞在《清文鑒》類書中的釋義,及設置目類,我們將“hontoho”推斷為機構,“booi da”為管領該機構的官員,基本上是符合史實的。

但是,問題卻仍然沒有解決,包衣大怎麼就與“渾托和”產生了聯繫?而“渾托和”的滿語本義是“半個”,這“半個”又從何談起?我們在前面一再論證它不是指的人數,那它指的又是什麼呢?對此,清代無論官書還是檔案,似乎都沒有給過我們任何提示。我們這篇文章做到這裏,也曾一度陷入困境。

答案是當我們換了另個一角度思考之後,突然獲得啟發的。那就是在探求不同品級的“包衣大”時,發現前面引過的《實錄》與《內國史院檔》中所記載的、順治二年(1645年)十一月初四日“定包衣達十員及阿克敦達之品級,與半個牛彔章京同”之句,其實已經透露了“渾托和”之義。這句話用滿文能夠表現得更明顯些,就是包衣大的品級與nirui hontoho janggin相同,這很可能就是將“包衣大”與“hontoho”(“半個”)聯繫在一起的原因。這裏所謂的“hontoho”(“半個”)已轉變為一種非數詞的專有名詞,它指的不是人數,而是品級,恰如我們在第一節中論證過的,“半個牛彔章京”可視為職官品級一樣。

這當然還只能算作臆斷,要想得出結論,必須找到證據,而證據只能從滿文文獻中搜取。順治年間留存下來的滿文文獻本來不多,相關的檔案原文又很難查閱,好在我們有幸獲得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諸位領導和同仁的熱心協助,終於尋找到片鱗只羽,或可連綴起史料之闕。

在留存至今的清初滿文史料中,我們最熟知而且也最有可能搜求到有關線索的,是《內國史院檔》。該檔原為滿文,但學界最經常使用的,是由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譯、1989年光明日報出版社出版的《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上中下三冊,分別為天聰、崇德和順治三朝的紀錄。我們最初的做法,是只要在該書中發現“管領”二字,即跟蹤追查它的滿文,也確實找到幾處談及“管領”的記錄。如順治二年(1645年)八月初二日記,有“管領杜爾伯依處理李鳳純、於二兩人訴訟一事,查滿文原檔,這裏譯作管領的,原文是booi da(包衣大)。同樣的情況還出現在順治三年(1646年)四月二十九日條下,巴顏旗牛彔章京劉虎爾,因王之圍牆圍席被損,該處已出豁口,而被“內管領外木布責打二遍。其中的“內管領”,原文也是booi da(包衣大)。[64]但我們在該檔中也查到有可能與“渾托和”有關的線索,即順治七年(1650年)檔中出現了“渾托和哈番”(hontoho hafan[65]一詞。

這個詞引起我們特別注意的原因,是“渾托和哈番”中的“哈番”(hafan既然是滿文“官吏、官員”之意,則直譯為“半個官”,就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是比附于“半個牛彔章京”而來的職官名稱。這恰恰與我們前面的推斷一致。

然而還有問題,那就是僅僅出現這麼一個詞彙,而不知它所指職官屬於哪個機構和它的性質,仍然無法做出判斷。好在除了《內國史院檔》之外,我們在《清代內閣大庫散佚滿文檔案選編》中也發現了“渾托和哈番”一詞,請看順治十八年(1661)七月二十一日《胡密色等為遵旨核查原平西王下參將勞罕呈請出旗的題本》條下:

 

內務府總管胡密色等謹題,為遵旨查奏事。

據滿都裏佐領下勞罕呈稱:勞罕我曾與劉林圖和平西王一同從山海關領兵前來投順。今和我一同前來的劉林圖業已出旗,勞罕我卻未能出旗,為此曾經具呈,請施憐憫轉奏准我出旗。等因呈訖。六月二十七日內務府四大臣具奏。當日奉旨:著將伊原投來之緣由核查具奏。欽此。欽遵,詢問勞罕:爾從山海關前來緣由如何?率領多少兵投順?爾原系何品級官員?投來之後,又給何品級?供稱:我原來曾是郭總兵部下參將。下令遼東地方眾蒙古在平西王跟前效力,將其他地方各城眾蒙古收來京城時,我領一百名蒙古人前來。現有九名護軍、六名披甲、一名護軍校,其他蒙古分給各地。來至此城後,給我渾托和哈番,食八十兩俸祿。等語。……[66]

 

這條紀錄之珍貴,在於這是內務府總管胡密色的題本,其中將“渾托和哈番”給予投誠官員勞罕一事,無疑證明了這一官銜屬於內務府。再者,該題本雖為順治十八年題,但勞罕被授予渾托和哈番職銜,卻是順治初年發生的事。

接下來還有問題,那就是這個渾托和哈番與包衣大又是什麼關係?我們認為,二者應該是同等的,這裏存在著兩種可能性,一種,“渾托和”是組織(或曰機構)名,它的首領則稱“包衣大”,既然組織叫“渾托和”,則渾托和的首領被稱為渾托和哈番,也就是“渾托和的官”,本是很自然的事;另一種,由於同為包衣大,卻因有著歸屬關係和品級的不同,很容易造成混亂,所以在某些情況下,人們會以“渾托和哈番”來代替五品包衣大。但是,“渾托和哈番”始終未成為一個固定的官職名稱,作為一個不太規範的、過渡性的名稱,它只是在檔案中偶然露面,而迄未在清代官書中被正式提及。它在官書中的名稱仍然是包衣大,惟於前面注明為五品、六品而已。

 

(二)“渾托和”與“管領”

 

從順治時期的五品包衣大、渾托和哈番並存,到後來演變為管領,是清入關之初內務府機構與職官尚不健全的現象。然而無論名稱多麼複雜,有幾條脈絡是始終清晰的,概括地說就是:從八旗制度的整體來看,除了屬於官員與馬甲家下的分散的奴僕不算,旗下包衣的機構可分兩大系統,即皇室所屬與王公所屬。順治朝以後,二者在品級上開始有了明確的區別,分而為皇上包衣大“正五品”與宗室王公包衣大“正六品”。再從皇室所屬亦即總管內務府來看,初有包衣牛彔與渾托和,此後發展而為包衣佐領與包衣管領,無論名稱如何變化,名稱背後的機構、概念卻涇渭分明,至少在皇太極以後,是不會混淆的。

管領一詞,源起於“掌官防內管領處”,這是個隸屬於內務府的機構:“掌供在內之物役。凡宮中之事,率其屬而聽焉”。其設置,據《清史稿》記, 初置內管8人。順治三年(1646年)增4人,十一年(1654年)又增8人。此後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增4人,三十年(1691年)增3人,三十四年(1695年)增3人。共30。又各設內管領與內副管領各一人。內管領一直是正五品,直到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才降為從五品,內副管領依此類推,是正六品。[67]

如果仔細閱讀《清史稿》上引文,我們就可發現“管領”概念的表述有些混亂。既說它是內務府的一個機構,又說到任管領及副管領的人數與品級,而後者非常明顯的是在指一種職官。實際上,管領既是渾托和,又是包衣大的漢譯,恰如佐領是牛彔和牛彔章京的漢譯一樣,清代八旗中組織名與職官名經常不分,譯成漢文後尤其如此。佐領是這樣,從“渾托和”和“包衣大”轉化成漢文的“管領”也是這樣,這是很讓人頭疼的事。

從官方文獻推斷,“渾托和”之稱出現于順治初,亦即制定品級之後不久,而以康熙時運用得最為普遍。雍正二年(1724)的《清世宗實錄》,還可見“渾托和”一稱:

 

諭內務府內府佐領、渾托和下人分檔時派給各莊頭者以生齒日增錢糧浩繁因令往各莊服田力穡。庶幾仰事俯育,人各有資。[68]

 

但到雍正三年(1725)十一月,“內管領”一詞便首次出現在《實錄》中:

 

丙申諭諸王大臣等,內府佐領、內管領等,從前康熙三十年間所用錢糧……且內管領人等即幼稚亦有錢糧。其披甲錢糧,乃分外多得之項。將此裁去,未嘗不可。

 

從“渾托和”演化為“管領”的軌跡較為清晰,以《會典》為例:

康熙《大清會典》[69]內務府二·會計司”,150

 

康熙元年諭,各渾托和內,無力耕種田地者,將田地收回,交給包衣大,本身給與口糧,奴僕不准給糧,至應得俸餉,照常給發。

 

雍正《大清會典》[70]內務府三·會計司”,228

 

康熙元年諭,各內管領屬下,無力耕種田地者,將田地收回,交給內管領,本身給與口糧,奴僕不准給糧,至應得俸餉照常給發。

 

二者所記之事時間與內容均相同但該管機構與官稱卻不同。康熙朝用“渾托和”指機構,用“包衣大”指官名。而雍正朝則無論機構還是官名,都一概稱為“內管領”。康熙《會典》“會計司”下的12處“渾托和”及16處“包衣大”,在雍正《會典》中都被“內管領”取代。內管領是內務府管領之義,後來就稱為管領。由此,僅從字面上就可推知,渾托和與內管領是同義詞,恰如牛彔章京與佐領是同義詞一樣。

從此“渾托和”便都為“內管領”取代,此後又以“管領”取代了“內管領”。總之後來的各種官方史料,包括《實錄》、《會典》、《會典則例》、《欽定滿洲氏族通譜》、《欽定八旗通志》等,已經基本不再使用“渾托和”一稱。[71]五朝《會典》相互承續而又有變化的編撰特點,使這一演變脈絡得以清楚地呈現於我們面前。

有關內務府的研究,在清史中一直比較薄弱,而管領的研究在有關內務府的研究中也屬最弱,其中諸多空白和誤解,已非我們這篇小文所能顧及,包括這裏提到的管領的設置時間、管領與“渾托和”之間究竟是否能夠完全等同,其間是否也有變化等等,這裏只能暫且擱置不論。

 

(三)餘論——“分管”(fiyentehe

 

乾隆朝成書的《八旗滿洲氏族通譜》,記載了“包衣管領下人”375人,其中滿洲姓氏有2人,蒙古姓氏42人,尼堪姓氏325人,撫順尼堪姓氏6人,無高麗姓氏、台尼堪姓氏人;屬於上三旗的有310人,下五旗65人。在漢文本中,所有這375人都被統稱為“包衣管領下人”。但在滿文本中,卻存在很大區別,隸屬於上三旗的310人,除滿洲姓氏2人由於條件所限,我們未能查到之外,其餘308人,全部稱為“booi hontohoi niyalma”;下五旗654人稱“booi hontohoi niyalma”,60稱“booi fiyentehei niyalma”,1人稱“booi nirui niyalma”(詳見3,也就是說,凡屬上三旗的,都稱為“包衣渾托和下人”或者說“包衣管領下人”,屬下五旗的則不然,這是非讀滿文不可,才能發現的問題。

對於下五旗,該書用了一個以前未曾出現的詞彙即“fiyentehe”,fiyentehe”是什麼意思呢?查康熙《御制清文鑒》:

 

fiyenteheubu banjibume faksalahangge be fiyentehe sembi.[72]

漢譯:

分管:按照身份分別編置稱為分管。

 

分管的原義是“一股”、“一隊,”而ubu本義是“份”,顧名思義,在這裏是“按份分置”的意思。

“分管 fiyentehe”,雖自康熙起就有明確定義,但在實際使用中,似乎並不常見。我們在《滿文老檔》與清歷朝《實錄》以及《內國史院檔》等滿漢文史料中均未見到過該詞,看來“分管”一詞出現的時間不會早於康熙朝。但讓人疑惑的是,在康熙之後至乾隆年間的史料中,除了《八旗滿洲氏族通譜》及“清文鑒系列”[73]外,僅《八旗通志》載有分管的相關記錄。

《八旗通志·旗分志》共記八旗分52個,其中正紅9個,鑲白旗3個,鑲紅旗18個,正藍22,全分佈在下五旗,與《八旗滿洲氏族通譜》中“fiyentehe”僅出現在下五旗的情況完全對應。何以將下五旗包衣另用一稱,細究起來是很有意味的。同時,管領與分管到底有沒有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也是亟需解答的問題。

由上文可知,(內)管領的建制至康熙中期逐漸完備,共30個,設內管領與內副管領各1人。從我們搜檢的絕大部分史料來看,無論是官書還是檔案,提到內管領或管領時,均指這30專為皇家服務、從屬於內務府的機構,它們全部屬於上三旗。而且,大多數研究者在談論管領個數時,一說就30。這似乎已經成為了一種定論,事實果真如此嗎?

我們在《八旗通志·旗分志》中,共檢出管領87個,其中鑲黃旗管領10個;正黃旗管領10個;正白旗管領10個;正紅旗管領2個;鑲白旗管領20個,後裁汰9個,剩餘11個;鑲紅旗管領15個,後裁汰3個,1個轉為分管,剩餘11個;正藍旗管領8個;鑲藍旗管領12個,後裁汰1個,剩餘11個。可見,上三旗有管領30個;下五旗有57個,即便去掉後來裁汰的14個,也還有43個之多,在數量上甚至超過了上三旗的30個內管領。這些下五旗的管領從哪兒來的呢?

為便於考察,我們將《八旗通志·旗分志》中的“管領”與“分管”建立的時間列表(詳見5。從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上三旗管領基本設置於康熙之前(包括康熙):國516.67%),順治7個(23.33%),康熙14個(46.67%),無時間4個(13.33%)。具體建立時間雖與《清史稿》記載有一定出入,但大體趨勢是一致的。下五旗管領建立時間明顯靠後,絕大部分是康熙及其之後建立的:順治1個,康熙15個,雍正19個,乾隆11個,無時間11個。在11個無時間管領中,有6個管領由佐領改編而成,其中4個條目一開始便有:“第一參領第四佐領,系康熙三十九年,自花色佐領內分出”等字樣。這說明,雖無法確定其建立的具體時間,但一定設立於康熙之後。此外,還2條設立在雍正之後。由此可見,11個管領中有6個設立於康熙之後,僅有5個無法判斷。即便除去無法判斷的5個管領,建立於康熙及其後的下五旗管領百分比仍占到89.47%。分管的建立時間相對比較均勻:國初7個(13.46%),順治7個(13.46%),康熙3個(5.77%),雍正19個(36.54%),乾隆4個(7.7%),無時間12個(23.8%)。雍正是分管建立較為集中的時期。

看來“fiyentehe”(分管很可能是八旗中的一個獨立的機構hontoho”(管領)既有聯繫又相互區別。上三旗中只有“hontoho”(管領),下五旗中既有 hontoho”(管領)又有“fiyentehe”(分管);上三旗管領基本建立於康熙及其之前,下五旗管領近九成建立於康熙及其之後。也就是說,在上三旗管領建立完備之後,下五旗才開始出現管領,但分管建立在時間上的限制卻並不明顯。

遺憾的是,當前所掌握的“fiyentehe”(“分管”)材料實在太少,無法做更為深入地探討。我們不妨做一個大膽的推測,根據上文,清初有皇上包衣與王公包衣之分,乾隆時期又有“管領”與“包衣大”稱謂的區別,那麼“booi hontoho niyalma”與“booi fiyentehe niyalma”在身份、地位上存在的差異,很有可能也與此有關。

不管怎麼說,滿文中對於隸屬于管領和分管下的人亦即booi hontoho niyalmabooi fiyentehe niyalma的區別本來是很清楚的對於這些名詞的運用本來也是很嚴格的但一旦譯成漢文將二者都作包衣管領下人”,問題便變得混淆不堪以致後人再難明晰其義這便是只要研究清史就不能不習滿文的原因。

 

 

 

 

通過以上對半個牛彔、包衣大、渾托和等名詞的逐一考察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

1.作為內務府機構之一的hontoho”(渾托和),並不是像人們通常誤解的那樣是因人數相當於整個牛彔之半而得名的。它與“半個牛彔”從一開始就屬於不相干的兩個系統,其編設與“人數之半”無關。而所謂的“渾托和牛彔”,更是從來沒有存在過。

2.hontoho”(渾托和)名稱的產生,與順治初制定職官品級之舉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繫。因“包衣大”品級等同于“半個牛彔章京”品級,使原本不相干的兩種職官名稱被混為一體,並由此產生了一個新的機構專有名詞“hontoho”。從五品“包衣大”到“渾托和哈番”再到“管領”一脈相承,在內務府體系中始終自成一體。

人們對於“渾托和”產生誤解,並不是在清亡之後,正如文章開頭提到的,清道光年間奕賡作《寄楮備談》,即已將“渾托和”解釋為“半個佐領”。奕賡作為皇族子弟(其父是莊親王綿課),尚有此誤解,更何況後人。如此以訛傳訛的情況,在歷史研究中並不鮮見,而在清史界尤甚。事實上,許多名詞概念,尤其是滿洲特有的名物,早在清代官方文書從滿文譯成漢文之時,混淆錯訛就已產生,“fiyentehe”、“booi fiyentehe niyalma”在漢譯中的消失就是一例。讀清史者不得不十分小心才是。

 

1:《八旗通志·旗分志》(續集)(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中有關半個牛彔的記載

序號

旗分

所在組織

編設半個佐領時間

編設整個佐領時間

原因

出處

1

鑲黃旗滿洲

 

第一參領第十三佐領

 

康熙二十三年

以覺羅佛倫所管半個佐領與內大臣覺羅他達所管半個佐領合為一整佐領

二五

2

鑲黃旗滿洲

 

第二參領第六佐領

國初以薩克達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編為整佐領在康熙三十六年之前[74]

人丁滋盛

二八

3

鑲黃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二佐領

國初以沙濟地方來歸族眾合別姓滿洲編立

編為整個佐領時,仍令萬塔什管理,說明改編的時間前後相差不遠,仍在國初。

以來歸人戸陸續増添

三三

4

鑲黃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十佐領

國初以沙濟地方來歸人丁編

康熈三年

人丁足額

三六

5

鑲黃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十二佐領

國初以哈爾敏地方來歸人丁編

康熈二年

人丁足額

三七

6

鑲黃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七佐領

 

康熙八年

人丁足額

四一

7

鑲黃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十一佐領

 

康熙十三年

公主門上行走之顧爾布希額駙半個佐領人丁並英親王門上行走之察哈爾地方來歸人丁,增以顧爾布希之孫禪保佐領內滋生余丁27共足百丁之數,編為一佐領

四三

8

鑲黃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十七佐領

康熙二十二年將鄂羅斯31人及順治五年來歸、康熙七年來歸之鄂羅斯伊畨等編立

 

又取來鄂羅斯七十人,編為一佐領

四四

9

鑲黃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一佐領

崇徳五年以索倫人丁編立

編為整個佐領時,第一任管理者布克沙還在世,說明改編時間應距崇德五年不遠

人丁滋盛

四五

10

鑲黃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七佐領

國初編立

編為整個佐領時,以第一任管理者之哥哥管理,改編時間應在國初

増百丁為一整牛彔

四七

11

正黃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十八佐領

初于常海佐領內分出編為半個佐領

康熙二十三年

於錦州駐防處取來代西族19人增入

七四

12

正黃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五佐領

 

以寨三所管半個佐領合顏都所管半個佐領為一整佐領。康熙十三年,因戶口滋盛將寨三半個佐領人丁分入別佐領,以顏都半個佐領人丁自為一佐領

八二

13

正黃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十七佐領

雍正元年以履郡王外祖陶爾弼合族人丁由包衣撥隸本旗編立

原文為“繼複奉旨”改編為整個佐領,說明改編時間離雍正元年不遠。

以正紅旗郎中商吉圖之族人歸併為一整佐領

八六

14

正白旗滿洲

第一參領第四佐領

國初以查昆漠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一代人之後即改編為整牛彔,時間相距不會太遠。

增五十丁為一整牛彔

九七

15

正白旗滿洲

第二參領第二佐領

國初編立

天聰八年

增以虎兒哈地方人丁,編為一整牛彔

一〇三

16

正白旗滿洲

第二參領第十六佐領

國初編立

崇德六年

增以鑲白旗額克親所管之半個牛彔合為一整牛彔

一〇七

17

正白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九佐領

國初編立

未注明改編為一個牛彔的時間,從“第三參領第十佐領,系第九佐領內滋生人丁,於康熙十一年變為一佐領”可判斷,該佐領改編為一個牛彔的時間不會晚於康熙十一年

一一〇

18

正白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十佐領

國初以烏喇地方人丁編立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兩代

增以明阿弩所管之半個牛彔

一一七

19

正白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十佐領

康熙二十一年以新附滿洲編立

原文“尋”改編為整個佐領,說明時間離康熙二十一年不遠

增以盛京人丁為一整佐領

一二三

20

正白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十四佐領

國初編立

康熙二十三年

人丁滋盛

一二四

21

正白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十五佐領

國初以烏魯特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兩代

增以22丁編為整佐領

一二四

22

正紅旗滿洲

第一參領第十四佐領

國初以朝鮮來歸人丁編立

康熙三十三年

人丁繁盛

一三七

23

正紅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五佐領

國初以葉赫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一代

戶口滋盛

一四八

24

正紅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十五佐領

康熙十三年以他拉克圖佐領下余丁分立

康熙二十三年

人丁滋盛

一五一

25

正紅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三佐領

國初以葉赫地方來歸之70人編立[75]

康熙十三年

人丁足額,始另立為整佐領

一五二

26

鑲白旗滿洲

第二參領第一佐領

國初編立  第二參領第二佐領系第一佐領內滋生人丁,於康熙二十三年分編出來。可知第二參領第一佐領,由半個牛彔轉為一整牛彔的時間,應不晚於康熙二十三年。

一〇一六七

27

鑲白旗滿洲

第二參領第十一佐領

國初以查昆漠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一代

增入半個牛彔編為整牛彔

一〇一七〇

28

鑲白旗滿洲

第二參領第十三佐領

國初編立

在同代人管理時改編

 

一〇一七一

29

鑲白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六佐領

國初以沾河地方人丁編立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一代

增以何勒之半個牛彔編為一整牛彔

一〇一七四

30

鑲白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十四佐領

國初編立

在同代人管理時改編

增為整牛彔

一〇一七六

31

鑲白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十佐領

國初編立

國初滿丕時設立,滿丕時改編

増以額克興額所管半個牛彔為一整牛彔

一一一八一

32

鑲白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十七佐領

國初以烏喇地方來歸人丁編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一代

後増為整牛彔

一一一八九

33

鑲紅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一佐領

國初編立

順治二年[76]

人丁滋盛

一二二一一

34

鑲紅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十佐領

順治二年以和托佐領內余丁編立

康熙七年

人丁滋盛

一三二一九

35

鑲紅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十二佐領

康熙二十一年副都統牛鈕族眾自包衣撥出編立[77]

二十三年

人丁滋盛

一三二二六

36

鑲紅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十五佐領

國初編立

康熙六年

人丁滋盛

一三二二七

37

正藍旗滿洲

第一參領第四佐領

國初編立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一代

以人丁足額編為整佐領

一四二三七

38

正藍旗滿洲

第一參領第九佐領

國初編立

康熙五年

人丁足額,編為整佐領

一四二三八

39

正藍旗滿洲

第一參領第十六佐領

國初以葉赫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康熙三年

人丁足額

一四二四一

40

正藍旗滿洲[78]

第二參領第一佐領

國初以呼爾哈地方人丁編立

順治十四年

人丁足額

一四二四一

41

正藍旗滿洲

第二參領第八佐領

天聰八年以沾河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一代

人丁滋盛

一四二四三

42

正藍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三佐領

國初編設兩半個牛彔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一代

並為一整牛彔

一四二四六

43

正藍旗滿洲

第三參領第六佐領

國初編設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一代

後増入半個牛彔

一四二四七

44

正藍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二佐領[79]

國初編立

在同代人管理時改編

增以薩哈爾察地方來歸人丁,編為一整牛彔

一五二五二

45

正藍旗滿洲

第四參領第九佐領

國初以烏喇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改編時間距國初設立時為兩代

增以一百丁,編為整佐領

一五二五四

46

正藍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九佐領

國初以葉赫地方人丁編立

在同代人管理時改編

以伊巴禮之弟伊拜、庫爾禪各管半個牛彔,伊拜升任固山額真,仍合為一整牛彔

一五二五九

47

正藍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十六佐領[80]

國初以葉赫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無法判定時間

 

一五二六一

48

鑲藍旗滿洲

第一參領第一佐領

國初編立

康熙三年

人丁滋盛

一六二七五

49

鑲藍旗滿洲

第一參領第十四佐領

國初編立

康熙二年

人丁滋盛

一六二七九

50

鑲藍旗滿洲

第二參領第十七佐領

國初以蒙古來歸人丁編立

康熙三十四年

增以本旗余丁編為整佐領[81]

一六二八四

51

鑲藍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九佐領

國初以汪佳地方來歸人丁編立

康熙十一年

人丁滋盛

一七二九九

52

鑲藍旗滿洲

第五參領第十二佐領[82]

國初以呼爾哈地方來歸人丁編為兩半個牛彔

國初設立後不久改編

和善緣事革退,遂合為一整牛彔

一七三〇〇

53

鑲黃旗蒙古

 

右參領第四佐領

天聰六年編立

康熙二年

人丁滿額

一八三一三

54

正黃旗蒙古

喀喇沁參領第十二佐領[83]

康熙二十四年編立

康熙三十一年

毛明安等有罪撤回京師,分隸阿南達佐領下,始編為整佐領。

一八三二五

55

正白旗蒙古

右參領第十佐領

天聰九年編立

不遲于順治朝

至京都後合併兩分管下人丁,始編為整牛彔

一九三三三

56

正白旗蒙古

左參領第三佐領

康熙二十六年編立

三十四年

人丁滋盛

一九三三五

57

正白旗蒙古

左參領第六佐領

察哈爾地方緣事歸旗之蒙古

約崇德年間

將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屬下籍沒人丁11名,並薩勒圖庫倫地方蒙古78合為一整佐領

一九三三六

58

正白旗蒙古

左參領第十一佐領[84]

前屯衛人52名,崇徳九年編立

同代人管理時改編

人丁滋盛

一九三三七

59

正白旗蒙古

左參領第十四佐領

康熙二十五年將包衣佐領中吹劄浦人丁撥出編立

改編時距設立時為一代人

人丁滋盛

一九三三八

60

正紅旗蒙古

左參領第五佐領

察哈爾地方人丁編立

改編時距設立時為一代人

人丁滋盛

一九三四四

61

正紅旗蒙古

左參領第十一佐領

 

康熙八年

分佐領時始分編一整佐領

一九三四六

62

鑲白旗蒙古

右參領第八佐領

天聰四年將喀喇沁地方蒙古編立

順治六年

白賽故,將50合併圖黙特之50丁編為整牛彔[85]

二〇三五〇

63

鑲白旗蒙古

右參領第十一佐領[86]

國初編立

順治八年

益以外牛彔人為一整牛彔

二〇三五一

64

鑲白旗蒙古

左參領第八佐領[87]

崇徳七年將前屯衛48戶人丁編立

順治八年

 

二〇三五四

65

鑲紅旗蒙古

第一參領第三佐領[88]

天聰年間將殺虎口蒙古丁壯入于席爾坦牛彔內,後席爾坦領半個牛彔入鑲黃旗,遂令博爾和對管理本牛彔事

天聰年間

此佐領系特莫爾來歸時並入席爾坦佐領內,席爾坦抬旗後,由必爾噶遜之公中佐領內分出人丁六十名,合為一整佐領。令博爾和對管理。

二〇三六〇

66

鑲紅旗蒙古

第一參領第九佐領

順治七年分出羅邦一佐領,外又分出半個佐領

康熙二十三年

人丁足額

二〇三六三

67

鑲紅旗蒙古

第二參領第一佐領

國初編立

順治七年

人丁足額

二〇三六四

68

正藍旗蒙古

右參領第七佐領

太宗時以喀喇沁烏蘭地方蒙67戸人丁編立

康熈八年

人丁足額

二一三七一

69

正藍旗蒙古

右參領第十二佐領

天聰八年以喀爾沁之上都開繃地66戶人丁併入色楞塔布囊半個牛彔,為一整牛彔

康熙二十一年

人丁滋盛

二一三七三

 

2:《八旗滿洲氏族通譜》(漢文本,遼海出版社2002版)中“內管領”與“包衣大”統計表

稱號

正黃旗

鑲黃旗

正白旗

上三旗共計

鑲白旗

正藍旗

鑲藍旗

正紅旗

鑲紅旗

下五旗共計

共計

內管領

66

81

65

212

0

0

0

0

0

0

212

內副管領

23

23

33

79

0

0

0

0

0

0

79

共計

89

104

98

291

0

0

0

0

0

0

291

包衣大[89]

2

4[90]

1

7

80

61

34

31

10

216

223

 

3《八旗滿洲氏族通譜》(滿文本,1744年武英殿刻)中“管領”與“分管”統計表

稱號

正黃旗

鑲黃旗

正白旗

上三旗共計

鑲白旗

正藍旗

鑲藍旗

正紅旗

鑲紅旗

下五旗共計

共計

booi hontohoi niyalma

55

124

129

308

3

0

1

0

0

4

312

booi  fiyentehei niyalma

0

0

0

0

20

2

21

17

0

60

60

備註

1滿洲姓氏2人:正黃旗包衣管領下人鼐庸伊、正白旗包衣管領下人阿爾布哈,限於條件,未能查閱。2卷七十六尼堪姓氏中,鑲藍旗包衣管領下人馬有倉的滿文為“booi nirui niyalma”(包衣牛彔下人)。

共計

375

 

4:《清文鑒》類書中“hontoho”(渾托和)與“booi da”(包衣大)對比表

 

史料名稱

釋義

上下詞彙

目類

hontoho

渾托和

booi da

包衣大

hontoho

渾托和

booi da

包衣大

hontoho

渾托和

booi da

包衣大

 

 

 

 

康熙《御制清文鑒》

booi da i kadalahangge be hontoho sembi. geli sin jeku jetere aha sembi.

漢譯:包衣大所管轄的稱為渾托和,又稱為食糧的奴才。

 

 

 

 

niru佐領

booi niru內府佐領

fiyentehe 分管

 

 

 

 

設官部·

旗分佐領類

 

 

 

 

 

 

 

 

乾隆《御制增訂清文鑒》

booi da i kadalahangge be hontoho sembi.

漢譯:包衣大所管轄的稱為渾托和。

booi hontoho be kadalara hafan be booi da sembi.

漢譯:稱管理包衣渾托和的官員為包衣大。

niru 佐領

fujuri niru 勳舊佐領

jalan halame bošoro niru 世管佐領

teodenjeme bošoro niru輪管佐領

siden niru公中佐領

booi niru內府佐領

delhetu niru內府佐領

cigu niru旗鼓佐領

fiyentehe 分管

beile i faidan i da司儀長

faidan i hafan典儀

sula janggin散騎郎

giyajan王府隨侍

gucu giyajan王府隨侍

amsun i da司胙長

amsun i janggin司胙官

amsu i da尚膳正

cai i da尚茶正

設官部一·

旗分佐領類

設官部二·

臣宰類

 

 

乾隆《御制滿珠、蒙古、漢字三合切音清文鑒》

 

 

 

 

 

 

 

 

niru 佐領

booi niru內府佐領

delhetu niru內府佐領

fiyentehe 分管

注:該書設官部·臣宰類下有janggin章京

janggisa 章京等

gabsihiyan i janggin前鋒參領

bayarai jalan i janggin護軍參領

jalan i janggin 參領

nirui janggin 佐領

juwan i da護軍校

設官部·

旗分佐領類

 

 

 

 

 

 

 

乾隆《御制五體清文鑒》

 

 

 

 

 

 

 

 

niru 佐領

fujuri niru 勳舊佐領

jalan halame bošoro niru 世管佐領

teodenjeme bošoro niru輪管佐領

siden niru公中佐領

booi niru內府佐領

delhetu niru內府佐領

cigu niru旗鼓佐領

fiyentehe 分管

beile i faidan i da司儀長

faidan i hafan典儀

sula janggin散騎郎

giyajan王府隨侍

gucu giyajan王府隨侍

amsun i da司胙長

amsun i janggin司胙官

amsu i da尚膳正

cai i da尚茶正

設官部一·

旗分佐領類

設官部二·

臣宰類

 

5:《八旗通志·旗分志》中“管領”與“分管”設置的時間

 

國初

順治

康熙

雍正

乾隆

無時間

總計

 

上三旗管領

 

鑲黃旗

正黃旗

正白旗

1

4

2

4

1

4

5

5

 


 


4

 


10

10

10

小計

5

7

14

4

30

所占比率

16.67%

23.33%

46.67%

13.33%

100%

 

鑲白旗

15

4

1

20

 

正紅旗

2

2

下五旗管領

鑲紅旗

10

4

1

15

 

正藍旗

5

3

8

 

鑲藍旗

1

3

8[91]

12

小計

1

15

19

11

11

57

所占比率

1.75%

26.32%

33.33%

19.3%

19.3%

100%

 

鑲白旗

1

2

3

 

正紅旗

3

5

1

9

分管

鑲紅旗

2

16

18

 

正藍旗

4

2

1

1

4

10

22

 

鑲藍旗

 

小計

7

7

3

19

4

12

52

所占比率

13.46%

13.46%

5.77%

36.54%

7.7%

23.8%

100%

 

6:清初包衣組織的發展過程

 

包衣組織

 

包衣牛彔

包衣大

(暫未發現入關前包衣大所屬機構名稱)

機構名稱:包衣牛彔

職官名稱:包衣牛彔章京

機構名稱:皇上包衣

職官名稱:皇上包衣大

        (正五品)

 

機構名稱:宗室王公包衣

職官名稱:宗室王公包衣大

    (正六品)

下五旗:

機構名稱:分管(fiyentehe)與管領(hontoho

職官名稱:包衣大(booi da),正六品

屬下人稱:booi fiyentehei niyalma

 

包衣佐領

內務府上三旗:

機構名稱:(內)管領hontoho

職官名稱:(內)管領booi da),正五品

屬下人稱:booi hontohoi niyalma

 

 

 

鳴謝:本文在寫作過程中得到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郭松義教授、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鄒愛蓮館長、吳元豐教授、張莉教授、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滿學所趙志強教授、中央民族大學歷史系姚念慈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江橋教授、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賴惠敏教授臺灣大學博士研究生黃麗君同學的大力幫助,此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邢新欣同學幫我們查閱了部分史料,並對文稿提出很多有益意見,在此一併表示衷心的感謝。

 

 

(刊《燕京学报》新二十八期.2010.5.



[] 陳寅恪:《姚薇元北朝胡姓考序》,載《金明館叢稿二編》,三聯書店2001年版,274頁。

[] 鄭天挺:《清史語解》,載《清史探微》,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00

[] 奕賡:《寄楮備談》,載《佳夢軒叢書》,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120頁。

[] 參見陳國棟:《清代內務府包衣三旗人員的分類及其旗下組織》,《食貨月刊》第十二卷第九期,1982版,327頁。

[] 杜家驥:《八旗與清朝政治論稿》,第十三章《清入關後的八旗奴僕及其與清朝統治》,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437頁。

[] 本文《滿文老檔》滿文本選用日本東洋文庫本,漢譯本選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譯,中華書局1990年出版的版本,下文對選用版本不再另加說明。

[] 《滿文老檔》(滿文)天命一八天命六年閏二月二十六日274頁。

[] 《滿文老檔》(漢文)天命一八天命六年閏二月二十六日170頁。

[] 《滿文老檔》(滿文)天命一八天命六年閏二月二十六日275頁。

[] 《滿文老檔》(漢文)天命一八天命六年閏二月二十六日171頁。

[11] 整個《老檔》中唯一一處hontoho niru出現在天聰六年正月太宗天聰653頁):monggo badak be hontoho beiguwan be gulhun beiguwan obuha turgun, neneme jarut daicing be weile arafi jušen gaifi ajige beile de buhe fonde, uksin eheke seme hontoho niru seme hontoho beiguwan obuha bihe, daicing ni jušen be amasi buhe seme gulhun beiguwan obuha;(漢譯:蒙古巴達克由半分備禦擢為整分備禦緣由往昔因紮魯特部戴青獲罪奪其諸申交付阿濟格貝勒。時因甲胄不齊,僅半分牛彔,著為半分備禦。今將戴青之諸申給還,著為整分備禦)

[12] 《滿文老檔》(滿文)天命一八卷,天命六年閏二月二十九日,279頁。

[13] 《滿文老檔》(漢文)天命一八天命六年閏二月二十九日173頁。

[14] 參見《清太祖實錄》卷,天命五年三月巳卯;《清太宗實錄》卷一八,天聰八年四月辛酉;《清世祖實錄》一三三順治十七年三月甲戌。

[15] 《清太宗實錄》卷二一天聰八年十二月丙申分定專管牛彔。宗室拜尹圖,三個半牛彔。宗室巴布海,一個牛彔。額駙楊古利,兩個牛彔。索海、衛齊、公袞,各半個牛彔。額駙達爾哈,一個半牛彔。巴哈納、何洛會,各半個牛彔。伊縣一個牛彔。董鄂公主兩個牛彔。南褚和爾、本格巴庫,各兩個牛彔。布林海一個牛彔。莫爾察、範察各半個牛彔。阿山、布林堪、馬喇希、董世祿、翁格尼、固山額真葉臣等,給以新附虎爾哈百人,授為專管牛彔。額駙顧三台、諾木渾克什納,各兩個牛彔。宗室色勒、薩璧翰、昂阿喇、奧塔、額爾克、吳賴,各半個牛彔。圖爾格、超哈爾、敖對、巴顏、達爾泰額駙蘇納、毛墨爾根、固山額真阿山,原系半個牛彔,因戰功,增給虎爾哈人,編為全牛彔,令其專管。巴都禮,原系包衣牛彔,因陣亡。令其子卓羅專管。宗室阿拜、花善、姚塔、吳達海、鄂碩,各半個牛彔。及韓岱等,皆永授為專管牛彔。

[16] 《八旗通志》(續集)卷一旗分志一,東北師範大學點校本,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3頁。

[17] 傅克東、陳佳華:《佐領述略》,載《滿族史研究集》,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316頁。

[18] 姚念慈:《清初政治史探微》,遼寧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27頁。

[19] 《清太宗實錄》卷四三,崇德三年八月己未:半個牛彔章京佛索裏有罪,以其叔薩瑪哈襲替

[20] 《清太宗實錄》卷五三崇德五年十月壬辰。

[21] 《清太宗實錄》卷四三崇德三年八月戊申。

[22] 《滿文老檔》(漢文)天聰四六天聰六年正月 1209頁。

[23] 《盛京吏戶禮兵四部文》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十四輯中華書局1990年版78頁。按:此條不見於《老檔》與《實錄》。

[24] 陳佳華、傅克東:《八旗建立前滿洲牛彔和人口初探》,載《滿族史研究集》,278-279頁。

[25] 關於鄭克塽和劉國軒開始是被編入內務府一事參見王鐘翰《清代八旗中的滿漢民族成分問題》該文徵引《聖祖實錄》康熙二十三年十二月甲辰……鄭克塽至京清聖祖玄燁念其納土歸誠授鄭克塽公銜劉國軒、馮錫范伯銜俱隸上三旗肯定說此所雲俱隸上三旗其為內務府三旗無疑。《王鐘翰學術論著自選集》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55

[26] “半個牛彔”之稱,不見於《清太祖武皇帝實錄》、《滿洲實錄》和後來的《太祖高皇帝實錄》之中。

[2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順治朝,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

[28] 由於條件所限,我們僅查閱到《內國史院檔》滿文本中順治二年八月冊,及順治三年四月冊。

[29] 圖魯什原系內牛彔因善於攻戰効力陣亡追贈為碩翁科羅巴圖魯叧給其子巴世泰壯丁百名使之管轄星鼐、察木布、喇瑪、扈什布、阿什達爾漢、塔、阿喇宻此七牛彔未定或令專管或為內牛彔命仍舊暫留之等等。見《八旗通志》(續集)卷一旗分志一3頁。

[30] 康熙《御制清文鑒》卷設官部·旗分佐領類1708年,武英殿刻本。

[31] 《滿文老檔》(漢文)天命二七冊,天命六年十月初一日,245頁。

[32] 清太宗實錄》卷,天聰三年八月庚午。

[33] 《清太宗實錄》卷,天聰四年十月辛酉。

[34] 《滿文老檔》(滿文)天聰五四卷,天聰六年六月初二日,775頁。

[35] 《滿文老檔》(漢文)天聰五四冊,天聰六年五月初二日,1288頁。

[36] 《清太宗實錄》卷二〇,天聰八年閏八月丙寅。

[37] 《清太宗實錄》卷二〇,天聰八年閏八月丙寅。

[38] 《滿文老檔》(滿文)崇德崇德元年三月十七日962頁。

[39] 《滿文老檔》(漢文)崇德崇德元年三月十七日1407頁。

[40] 《滿文老檔》(滿文)崇德崇德元年三月十七日963頁。

[41] 《滿文老檔》(漢文)崇德崇德元年三月十七日1408頁。

[42] 鄭天挺:《清史語解》,122頁。

[43] 《清太宗實錄》卷四一,崇德三年四月乙卯。

[44] 《清太宗實錄》卷六五,崇德八年八月甲申。

[45] 《清太宗實錄》卷六五,崇德八年八月丙寅。

[46] 鄭天挺:《清史語解》,123

[47] 《清世祖實錄》卷七七,順治十年七月丁酉。

[48] 福格:《聽雨叢談》卷,中華書局1984年版,4頁。

[49] 《清世祖實錄》卷一八,順治二年閏六月壬辰。

[50] 《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中冊)順治二年十一月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182頁。

[51] 《清世祖實錄》卷二一,順治二年十一月壬子。

[52] 《清太宗實錄》卷天聰三年九月壬午

[53] 《清太宗實錄》卷三七崇德二年七月辛未

[54] 本文《八旗滿洲氏族通譜》漢文本選用遼海出版社2002年版,滿文本選用1744年武英殿刻本,下文對選用版本不再另加說明。

[55] 《八旗通志》續集一五旗分志十五

[56] 遼寧省檔案館藏《黑圖檔》(滿文)康熙元年一月,4700008頁。

[57] 遼寧省檔案館編譯:《盛京內務府糧莊檔案彙編》,遼沈書社1993年版,7頁。

[58] 康熙《御制清文鑒》卷設官部·旗分佐領類1708武英殿刻本。

[59] 乾隆《御制增訂清文鑒》卷設官部·旗分佐領類、卷設官部·臣宰類《四庫全書》經部二三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60] 江橋:《康熙<御制清文鑒>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版,28頁。

[61] 康熙《御制清文鑒》卷設官部·臣宰類

[62] 乾隆《御制滿珠、蒙古、漢字三合切音清文鑒》卷設官部·旗分佐領類《四庫全書》經部二三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63] 乾隆《御制五體清文鑒》設官部·旗分佐領類清乾隆末年鈔本北京故宮博物院藏北京民族出版社影印1957年版。

[64] 參見《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中冊),116頁、315頁。

[65] 《內國史院檔》(滿文)順治七年十月冊。按由於第一歷史檔案館現在嚴格規定凡滿文原件一律不得查閱,我們只能揀選一些有可能渾托和有關的條文(如譯作管領之處),請該館工作人員幫助查閱,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

[66] 《清代內閣大庫散佚滿文檔案選編職司銓選類1原件滿文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4頁。

[67] 《清史稿》卷一一八《職官五·內務府》,中華書局1977年版。該卷原文:內管領,初置正五品。道光三十五年改從五品。道光僅有三十年,可知原文不確。同書卷一一七《職官四》:內管領,初置正五品。道光二十五年改從。副內管領,正六品。據此可知,內管領由正五品改為從五品的時間應是道光二十五年。

[68] 《清世宗實錄》卷二〇雍正二年五月庚戌。

[69] 康熙《大清會典》,1690年,內府刻本。

[70] 雍正《大清會典》,1732年,內府刻本。

[71] 嘉慶與光緒朝的《會典》與《會典事例》中也會偶渾托和詞,不另。

[72] 康熙《御制清文鑒》卷設官部·旗分佐領類1708年,武英殿刻本。

[73] 乾隆《御制增訂清文鑒》設官部·旗分佐領類四庫全書》經部二三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釋義與《御制清文鑒》相同其後的《御制滿珠、蒙古、漢字三合切音清文鑒》卷設官部·旗分佐領類《四庫全書》經部二三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御制五體清文鑒設官部·旗分佐領類(清乾隆末年鈔本,北京故宮博物院藏,北京民族出版社影印1957年版也都收入了 fiyentehe一詞。

[74] 原書謹案:此佐領于康熈三十六年,常書獲罪革退,將此佐領作為公中佐領。于雍正十一年,奉旨仍將常齡放為世管佐領。謹案原文批註,下同。

[75] 始隸正白旗,附于其族兄蘇納牛彔內,以蘇納兼管。後改隸本旗,合於副都統碩占佐領內,令各管其半。至康熙十三年,以諾穆圖之子尚書郭斯海管理。

[76] 謹案《旗冊》:此佐領於康熙二年始編為整佐領,乾隆三十八年奉旨作為世管佐領。

[77] 謹案:牛鈕始為包衣佐領,康熈二十一年將遜紮齊、阿爾遜、苗其那、瑪朗愛、錫拉等五佐領下人丁抬作半分佐領,將牛鈕抬出包衣,作為本旗半分佐領。

[78] 謹案《旗冊》:劄爾固齊三潭由輝發地方來歸,將所率人丁編此佐領,初隸鑲紅旗,崇徳年間撥入本旗。

[79] 謹案《旗冊》:此佐領系庫雅拉氏五十丁及薩哈爾察五十丁合編之佐領。

[80] 謹案:此原系公中佐領,乾隆四十三年奏,改兩姓族中互管佐領。

[81] 謹案:此佐領因人丁不敷,乾隆六年仍存作為半分世管佐領。

[82] 此原系兩姓互管佐,領乾隆二十一年奉旨作為世管佐領。

[83] 謹案:此原系公中佐領,後因連管過三次,作族中承襲佐領。

[84] 謹案:此原系世管佐領。阿漢泰系察哈爾蒙古,由前屯衛帶領人戶來歸,編半個佐領。定鼎後,由包衣佐領下撥出十九丁,再加鄂爾多斯十九丁,為一整佐領。仍令阿漢泰管理,襲至納素圖,於乾隆二十一年病故,無嗣,夲旗具奏,作為公中佐領。

[85] 謹案:此佐領原系鄂齊爾烏巴什與喀喇沁之白賽率眾來歸編半分牛彔,令白賽管理。合圖黙特人丁,改作為白賽、圖黙特二族遞管佐領。

[86] 謹案:額思庫由喀喇沁地方率三十二戶來歸,初編時為半分牛彔。

[87] 謹案:此佐領原系國初時,察漢台吉率前屯衛人丁來歸,編半個牛彔,令其屬人多爾濟管理。順治八年以後,始以察漢台吉管理。承襲至六十五因,伊族中無應襲之人,已革佐領黑雅圖之子色達又不能騎射,奉旨作為公中佐領。

[88] 謹案:此佐領系特莫爾來歸時並入席爾坦佐領內,席爾坦抬旗後,由必爾噶遜之公中佐領內分出人丁六十名,合為一整佐領。令博爾和對管理。原系無根源佐領,乾隆四十三年作為族中承襲佐領。

[89] 包衣大共223人,其中116人明確標注正六品,6人標注正五品,其餘未標注。

[90] 鑲黃旗雖4人,但其中至少有1人在任職包衣大時已改隸鑲白旗。

[91] 8個管領中,其中有4個管領條目一開始便有第一參領第四佐領系康熙三十九年自花色佐領內分出。等字樣。這說明,雖無法確定其建立的具體時間,但一定設立於康熙之後。此外,還有2條設立雍正之後。由此可見,8個管領中有6條設立於康熙之後,僅有2兩無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