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所处位置:首页>>专门史>>社会史
选择文字大小[大] [中] [小]

“举人大挑”述略

发布日期:2015-06-30 原文刊于:
贺晓燕

举人大挑是清代举人入仕的重要途径之一,始行于乾隆十七年(1752),延行至清末。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做了简要概括:“凡会试后,奉旨举行大挑,礼部查造清册,咨送吏部,奏请钦派王大臣,于各省举人内,公同拣选,一等者以知县用,二等者以教职铨补。”[1]如果从铨选的角度看,举人大挑当属任官制度中“除授”的一项内容,这在铨选制度中并未占有重要位置。甚至可以说是无足轻重。[2]但是,如果从科举落第政策的角度来考察举人大挑,则意义非凡。它是清代科举落第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3]是专门为解决落第举人的仕途出路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有效地满足了落第举子的入仕需求,对笼络读书人,维护科举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正因为如此,举人大挑才会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关注。在清代的科举落第政策中,对落第举人的安置,尚有“明通榜”、“中正榜”、“挑誊录”等项。这些措施或因实施时间较短,或因获取官职极轻,[4]其影响远不及举人大挑。本文即从科举落第政策的角度来论述举人大挑的推行及其影响。

 

一、       清初落第举人的入仕途径

清初,满族统治者定鼎中原,百废待兴,亟需治理国家之人才。因此,清政府在继承明代科举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对于科目人员来说,除登科之进士照例授职入仕外,其落第的举人、贡监生亦有入仕之机会。尽管途径不一,但均被视为“正途出身”。[5]即落第者入仕也被视为正途,这一方面是对科目人的重视,另一方面则是对落第举人的重视。

落第举人之入仕,在元明已有先例。元朝下第举人,有以特恩授官者,如仁宗延祐元年(1314),丞相帖木迭儿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泰定帝泰定元年(1324)规定:“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 与学正、上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6] 顺帝至正二年(1342)规定,腹里、行省山长、学正,于省试终场下地举人内选充。但这些均未成为定制。明制,举人未能考取进士,可由吏部授职,担任中书舍人等低级京官,或地方儒学教官,或任吏员。由于大部分任职的举人难以考取进士,只能企盼通过升迁取得高官显位。为激励任职举人的上进心,明政府不断发布命令,要求多途荐用官员,重政绩而轻出身。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是独重进士,举人多被拒之门外。正如清人赵翼所说:“有明一代,终以进士为重,凡京朝官清要之职,举人皆不得与。即同一外选也,繁要之缺,必待甲科,而乙科仅得边远简小之缺。”[7]

清代对落第举人的授职要优于明代,旨在“体恤寒畯”,使其“各知自效”[8]。这一点,在清初尤为明显。清初曾规定:“举人会试下第后,愿就选者,考授推官、知县、通判等官。”[9]顺治九年(1652),清廷正式推行举人拣选例,作为下第举子入仕的重要途径。拣选,作为官制用语,是清代铨选官吏的一种方式,指某些职官出缺,依制由吏部于指定员缺中调补。而举人参加拣选,亦有其具体规定。顺治九年,山东道监察御史王秉乾奏请,“将进士、举人、贡、监,分班掣选,疏通铨法”。至于拣选举人,则“以会试三科为限,以隆作养,省淹候”[10]。即连续三科会试未中式的举人可以参加拣选,并以此入仕。时吏部议准:“会试三科为限,以推官、知州、知县考用。”[11]显然,这时的举人入仕可任推官、知州,还是很优待的。这与入关之初清廷需用人才是有直接关系的。

其后,随着江南地区的逐步稳定,清政府也有余力照顾到边远地区。十二年题准:“福建、广东、四川、湖南,地方边远,不拘科分,即准拣选。”[12]也就是说,上述省分的举人,一科未中,即可参加拣选。为了更好地安定、笼络远省士子之心,顺治十五年,在政策上对这些地区皆有倾斜,俾远省士子入仕之机会多于直隶等近省,遂制定新的拣选条例,以达到稳固人心,安定统治的作用。其内容为:

旧例举人会试三科,乃准拣选,就教者不拘年分。今将远省举人,酌议仍旧,其余直隶近省举人,会试五科,方准拣选。会试三科,方准就教。[13]

这就是说,边远省分的举人三科未中即可参加拣选,而其余直省的举人则需五科后才有资格。显然,这与当时边远省分取中进士之人少于内地是有关系的。顺治十六年定:“举人拣选,以推官、知县考用。” [14]

康熙三年(1664),停举人拣选例。九年又恢复,且定,仍照旧例,除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云南、贵州远省不拘科分外,直隶近省举人,会试五科后准其拣选。并规定,举人拣选,“俱以知县用” [15]。这表明自康熙朝起,举人入仕已没有顺治朝那么优厚的待遇了,但毕竟还是有机会的。自清初始,举人拣选均须经过考试选拔。康熙三十年定,举人拣选,于四月十五日考试。[16]康熙三十七年,湖广道御史李登瀛奏称:“直隶、山东、河南、山西、江南、浙江、江西、陕西、湖北等处举人,会试五科不中,方许拣选,又需次数年,始得补用。”可见,以上这些省份的举子,必须参加会试五科,粗略估算,就按一科都不耽误,连续参加会试五科来算,那也得十五年的时间,即便中间有恩科等加科在内,最少也得十年,也就是说,这些举子用了十余年的时间连续参加五次会试,依然落第者,才有拣选的机会。至于何时能够真正补到具体职位,则没有定期。因此,李登瀛建议“请酌减科分拣选,使得及时效力”。这一建议得到朝廷的采纳,从此以后,“直隶等九省举人,会试三科不中,准其拣选知县,一科不中,改就教职者,以州学正、县教谕补用”[17]。康熙三十九年,改变了举人拣选中的考试选拔方式,而采用“截取”之法。具体方式为:远省一科未中之举人,与近省五科未中之举人,“照乡榜名次先后挨序,四科、三科者照其科分为先后,若科分相同则照名次先后,若名次相同,则照省分次序,逐科分榜注册挨选。”并规定:“嗣后一科与三科之人,俱照乡试名次为序。” [18]截取,是清代吏部任用官员的一种方式,即以一定的资格、条件(如食俸年限,科举重视的科分、名次)为标准,按录用人数依次选取。

如果说顺康两朝对落第举子的拣选多是依例而行,那么至雍正朝则发生了很大变化。世宗登极后,对落第举子更为关注,故对举人拣选例多有调整和创新,旨在为落第举子创造更多的入仕机会。雍正二年,远省州县员缺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按照旧例,一旦有员缺,即由吏部选月官领取凭证,再去当地赴任。这样产生的一种情况是,每每出现员缺到选好官员去当地赴任,中间需要好几个月的时间,甚至悬缺日久,署印却屡易其官,造成地方上州县官员出现空档,也给当地百姓带来诸多不便,致使政事多有遗误。因此,世宗提出:“将拣选举人选期尚远者,挑选命往各省。听候缺出,委用署事。至应选时,仍来京候选,庶远省署事,不致乏人,于吏治有益。”这一旨意命吏部商讨后,定议具奏如下:

会试后下第举人,应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吏部拣选引见,发往云、贵、川、广五省,委署试用。如果才守兼优,著有实效,该督抚保题,于本省补用,平常者,咨部请旨,有情愿会试者听。[19]

雍正五年,世宗令吏部会同九卿,拣选本科下第举人,带领引见,开创了榜后拣选举人之例。之后,世宗将这些下第举人分发各直省,以州县委署试用。并颁发谕旨:州县官于整个国家吏治中的重要性,所谓“守令乃亲民之官,关系百姓之休戚,故得其人,则民生被泽,而风俗日淳;不得其人,则民生受累,而风俗日薄”。毕竟,督抚大吏掌管一方,其耳目心思之所不能遍及者,则需县令体察经理,因此,选用有猷有为有守之人,布散各地,以其一人之精神力量贯注于一邑,则可补督抚大员所不能及者,如此一来,自然民生丰裕,风俗淳厚,天下安定。这也是世宗自御极以来,夙夜孜孜以求的局面。然而,以往选用县令,“多循资按次,照例选用之员,故其中庸碌无能者有之,年力衰惫者有之,少不更事者有之,以致苟且因循,贪位窃禄,诸事阘冗,职掌废弛,此等之人,尚不能顾一身之考成,岂能为地方之凭藉乎”?这一年,正值会试,天下举子,齐集京师,其中必有才品兼优之士,因此,世宗命吏部特加遴选,畀以县令之任,并对他们寄予很高的期望:

朕之所望于尔等者,不仅在于办理刑名,徵收赋税,了簿书期会之责而已,必须实尽父母斯民之道,视众庶为一体,刚柔相济,教养兼施,化浇薄而为醇良,惩佥邪以安善类。古称爱民如子,此语最宜体会,父母爱子之心,未有不教之以正者。县令果视民如子,岂有优柔贻害,姑息养奸,行妇人之仁,忘圣贤之义,而可谓之恫癏保赤者乎!……守令之于民,果能潜移默化,使闾阎习为固然,而泯其感颂之迹,斯不愧父母之称,而媲美古之循良矣。绅士居乡,傥有违理肆行之处,令有司约束劝导之者,无非欲其同归于善,并非令地方官有意摧折之也。尔等莅任后,于绅士之品行端方者,则当加意敬礼,以树四民之坊表;其小有过愆者,则劝戒之,令其悛改;其不可觉悟,不可宽宥者,则置之于法,以警其余。如此,则赏罚公明,舆情悦服,而观感兴起,比户可封矣。尔等身叨乡荐,皆以古之孝廉相比拟,何以克副此“孝廉”二字。[20]

对于这些刚刚下第之举子,如按照常例,其拣选之期尚远。但此次经世宗破格遴选,授以官职,他们自应怀着感恩图报之心,人人自奋。况且世宗一再表明,治理国家是实心依赖于他们的。会试落第之举人能有这样的机会,担当地方父母官,教养斯民,移风易俗,其责任实在是重大!

雍正六年,浙江总督李卫疏奏:“遵旨拣选举人,题补教职。今选何玉机等九十员,分别科分名次,遇缺咨部补用,岁底汇题。”对此,世宗认为,虽然教职非州县官可比,但也属于职守官员,不应有年终始行汇题之理。因此,规定“嗣后补用教职人员,著每月一次具题,永著为例”[21]

雍正十一年,清廷针对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六省下第举人,采取倾斜的优惠政策,予以拣选录用。由于这六省举子赴京会试,路程遥远,其一路之艰辛困苦非近省可比。因此,世宗下令在这六省的下第举子内,除了愿意参加下科会试者,不必报名之外,“若有情愿小就,以图即行录用者,著在礼部报名,一并交与派出之大臣、主考官拣选,奏闻请旨”[22]。这一谕旨令该部豫行出示晓谕六省举子知之。这一科定会试中额三百三十名,其中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福建六省共计六十七名[23]。其后,又从六省落卷中选出五十卷,分别奏闻。最终世宗决定,“此内人文俱属可取之时余等十名,准其一体殿试”[24];其他四十名是人可取而文稍次之赵绳其等,“许赴挑选引见,钦定拣用知县多人”[25]。这次针对边远省分落第举子的拣选任用,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清代科举落第政策中占有重要位置。[26]

乾隆元年(1736),高宗登基伊始,继承世宗时期的拣选政策,于当年三月颁布谕旨,“拣选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六省下第举人录用”[27]。乾隆朝前期,政治清明,国库充盈,百姓生活安定,文教兴盛繁荣,因此国家积极支持与鼓励读书人参加科举考试,早入仕途,为其统治服务。如乾隆二年三月,大学士张廷玉、左都御史福敏为正考官,而这一年参加会试的举人较往年为多,张廷玉是这样记录的:“是科多士,云集辇下者,较囊时为盛。上科应试者四千五百数十人,今则增至五千四百余人。”[28]由是可知,参加科考的士子人数倍增,而录取之中额有限,因此,必然有大量的士子失意于科场,自然亟需朝廷各方面的安抚与安置。

乾隆九年,尚书讷亲上《请举人分部学习疏》,其中再次讲到州县官之重要:“州县为亲民最要之官,任兼教养,督抚与之共治一省,司道府之表率纠稽,皆以牧令为政教之所由起也,一州一邑之事,宜无不周知。”然而,讷亲此次奉差外出,于沿途经过之州县,询问州县官以地方事务,竟有茫然不晓者。再仔细问其出身,原来多系远科举人。这些人或精力就衰,或见闻本陋。具体推算起来,“远科举人,需次常二十年,去拣选之日已甚久,月选后,分别员缺繁简调补,督抚察其能否称职,或奏请改教,或参劾降调,然亦须待至一年半年后,始能试看得实。而此际之事务废弛,已属不少,且更换一官,新旧委署之间,交代纷繁,官经数易,民不相习,均于吏治有妨”。可见,从举人中拣选州县官之大概了,而政通人和之吏治仰赖于这些州县,所谓“姑息在一人,则贻误在一方”,因此不得不筹划变通。

于是,他建议恢复举人分部学习之例:

查从前举人有分部学习之例,后经部议,以部中事务与外省州县不同,诸凡钱粮、刑名、催科、听断之法,自须因地制宜,随时变通,非必在部行走,方可学习等因,停止在案。窃思部务与外省体制,虽有不同,而所办即系各省之事,其理无不可通。学习人员即不能实有谙练,而出入闻见之间,自必知识渐开,举动稍娴,其于服官之资,不可谓其无益。

而且,虽然这些已经入选之举人,是经过本省督抚验看咨部之后,方准以知县选用。但是,在实际上,“县定例,不用本省,从前督抚,多因无关所属吏治,姑为优容,且距验看之时已经年远,未可遽为凭信”。因此,他建议暂停铨选:

行文各省督抚,将现在届选举人,情愿领咨赴部者,再行加意拣选,年力尚强,人才可用,方准给咨赴部,臣部覆加验看,签派各部学习行走。其已经在部投供之举人等,亦暂停铨选,令九卿验看甄别,分部学习,均于一年期满之后,如才具可用,该堂官出具堪胜县令考语具奏,仍交臣部按其科分、名次,照例选用。其有科分在前,期满在后,并科分在后,期满在前者,统归各本科挨次铨选。如遇外省需人,臣部即将项内举人,一体拣选引见,发往该省,准其酌量题补,并请嗣后定于各省举人,应选科分之前二年,臣部行文各督抚,照例陆续拣选送部,分派学习,期满具奏,咨部选用,其不入拣选,不称保奏之人,俱以学正、教谕铨选。有情愿告降训导者,准其告降……既各称其才能,教职亦悉尽其官守,庶牧民教士,均属得人,而国家设官分职之意,亦尽收实济矣。[29]

显然,讷亲的建议是从理政的角度出发,要真正发挥落第举人的作用。这也是对以往拣选落第举人只注重形式而不强调效果的纠正。恩赏落第诸生自乾隆三十五年

同样在这一年,高宗也发现以往会试榜后拣选举人之例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一,人材之选拔本就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而以往于会试榜后拣选,所谓九卿验看,不过是凭年岁状貌来确定。这样一种定衡去取之法,很难保证入选者必是循良。一个人的才具本就不是一望而知的事情,更何况人心道术则更非外观所能认定的。其二,这一年正逢会试之年,士子云集京城,参加初次拣选的会试落第之举人人数必然很多,如果直接拣选,恐怕淘汰者太多,对于其他举子来说,未免绝其上进之望,实非鼓舞人材之意。其三,向来,落第举人在月选之后,原有九卿验看之例,引见之时再由皇帝亲定,量材改调,或补教职,或令休致。这一区别本是很简单的,临时可定,没有必要提前拣选。因此,为避免这些问题,这一年的十月,高宗定停止榜后拣选举人之例,令,嗣后“惟令九卿秉公验看,详慎去取,勿狥情面,勿事姑容,俟朕于引见时,再加酌定,自不使庸材滥司民社,而吏治亦可收得人之效矣”[30]。由此可见,在拣选落第举人的过程中,九卿等大臣的职责至为关键,毕竟这一决定权由皇帝钦定下放为九卿决定,因此,九卿验看人才的责任倍增。

乾隆十年正月,高宗敕令“停止榜后预行拣选举人分别去取之例”。三月,命礼部于会试榜发后,将落第举人之试卷封贮,再请旨钦派大臣秉公阅看,选取其中之优异者畀以司铎之任。 [31]其中年龄在八十岁以上者,另外带领引见,高宗亲加赏赐。四月,九卿于验看月官时,本应详加甄别士子,尤其是那些拣选任命为州县官者,更应慎加选择,方于地方有益。然而,当高宗亲见引见的月官时,发现如周仲、郑铎、康诰谋、柴天禄等人,皆年力衰颓,人亦庸懦糊涂,如此则必不能胜司牧之任。为此专门降旨,令其改补教职。同时,质问九卿等官员:身为九卿,本应辅佐皇帝办理庶政,尤其在事关用人上,更应细心谨慎为是,毕竟用人尤为行政首务,“若将此等衰懦之人,令其赴任视事,是姑息者在一人,而贻误者在一邑,九卿独不悉心权衡乎”[32]!因此,下旨严厉饬行之。

历来每科会试,中式者少,而落第者多,那么这些从全国各地来的举人,满怀着雄心壮志,齐集于京师,然而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只是会试的参与者,如匆匆过客,来来往往于京城却落寞而归,即便其中的幸运者可以得到拣选的机会,用为知县或者教职。然而对于每个士子来说,这都是不能由其所左右的,而且这种拣选方式,也不会顾及到每个省,相对广大落第士子要求仕进的需求来说,远远不能满足。在具体的拣选过程中,朝廷一方面体察了士子上进之苦心,了解了士子民心之所需,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操作程序上不断完善,这些都为乾隆十七年“举人大挑”政策的出台,乃至“中正榜”、“挑誊录”的推行做了重要的铺垫。[33]

二、“举人大挑”的实施

    乾隆时期,正值清代政治、经济、文教等各个方面兴盛繁荣之时,国家广开仕途,选拔人才,并且对落第士子日益关注,尤其是高宗时期,清代科举制度中的相关落第政策不断出台,不断完善,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科举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朝廷对士人之恩惠,所谓“我皇上立贤无方,不拘资格,既念中额有定,予以及时自効之途,加惠已属极渥,复破常格优予部僚,诚为士人之希遇”[34]。乾隆十七年九月,正值高宗之母即圣母皇太后六旬万寿,特开恩科,并命拣选下第举人,遂颁布谕旨:

今万寿恩科,各省计偕云集,而中额所收,例有定数,其下第举子中,有年力才具可以及时录用者,特予格外加恩,拣选引见,分别以知县试用,教职铨选,俾得早列仕版。目今巡幸塞外,若俟回銮再行拣选,未免守候需时。著在京总理事务王大臣,及协办大学士阿克敦、尚书舒赫德、刘统勋、孙嘉淦,于会试揭晓后,即行会同拣选。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候朕回銮,以次引见。其年在七十以上,难以复图进取者,并著该部查明具奏,候朕酌量加恩。仍豫行晓谕各举子知之。[35]

此次,经王大臣拣选下第举人,后称“大挑”。其中“以元克庄等六人分部学习;余以知县试用,教职铨选,分别录用等”[36]。自此以后,各省参加会试的落第举人,有了固定的名额比例,大挑为知县或教职,从而步入仕途。由此也开启了“举人大挑”之法。举人大挑,从清代铨选制度看,仍属“拣选”之列。然以“大挑”称之,则在于这种拣选更集中,更固定,范围更大。它所表明的,是从科举落第政策的角度来谈对举人的拣选。

乾隆二十六年,恭遇皇太后七旬万寿,敷天同庆,故又一次特开万寿恩科,继乾隆十七年之后又一次对落第举人进行大挑,具体如下:

所有未经入彀举子,应照前例,一体加恩,按其科分、名次先后为序,派出大臣,详慎简选,择其年力壮盛可以及时录用者,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带领引见,分别以知县试用,教职铨补,不得专取年少新科之人充数。并著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查明应试举子中,有年在七十、八十以上者,于揭晓后列名具奏,候朕加恩降旨,以普慈恩而光盛典。该部即遵谕行,俾众举子共知之。[37]

举人大挑政策,在实际贯彻中往往不如人意,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其中一个最明显的问题就是,举人经大挑中选到真正授职,期间需要的时间太长,导致仕途壅积。虽然举人在会试榜后即有大挑的机会,但真正能够授职,动辄需要三十余年,正所谓虽然在人生壮年时期得到入仕之机会,但却不得及锋而用,而晚遇者年力益复就衰。查看以往历科考试,通计各省知县,共一千二百八十五缺,按照十年计算,加上恩科,参加考试之人却多达五千余人。然而,这十年间所铨选的幸运者,不及五百人,除各科会试中式外,其曾经拣选候选者,尚余数千。加之直省知县员缺,本就有限,即使一时概行铨用,亦属缺少人多,于是经久愈多,遂成壅积。那么,何以疏通壅滞举人大挑这一政策,使其确实为落第举人带来实惠,已然摆在了统治者面前,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二,向来由吏部截取举人,一般由各省督抚咨送。然而督抚等官员往往意存姑息,不加甄别,不加细审,导致选出之举人到部选得缺后,经九卿验看,才发现竟是一些不堪任县令的衰庸之人,于是再命令这些人改补教职,在这种情况下,督抚往往为了博得宽厚之美名而姑息这些已经选上的衰庸之人,使得这些本已衰迈之人,风尘仆仆于道途而终归无益,“所谓爱之实适害之也”。

乾隆三十年,经九卿等议定,提出了解决举人铨选之途壅滞的办法:

各省举人约一万有余,每科会试不过四五千人,今奉恩旨挑选,明岁来京会试者必多,难概令就挑,从前壬申、辛巳两科会试后挑选,新科举人不与,今拟再扣一科,壬午、乙酉两科,俱不准就挑。至现任教职,来京会试举人,向准就挑,查该员已登仕版,俸满可升知县,且截取时,仍得归班铨选,应毋庸与挑。通计各省知县,共一千二百八十五缺,此内升调遗缺,准挑选人员题补,乾隆十七年并二十六年,挑选分发举人,二年余均即用完,明岁就挑人多,数应加增,前次大省四十员,应加二十,中省三十员,加十五,小省二十员,加十,各带领引见,请旨以知县、教职分用,其分发知县者,约计不过十之五六,各省陆续请署请补,不至壅滞。[38]

可见,一则扣除新科举人不参与,二则加大挑选名额,事实上,这一年将大挑的名额增加为“大省一百八十名,中省一百二十二名,小省七十六名”[39]

如何解决第二个问题,主要针对各省督抚,要求他们在挑选时更加负有责任心,于举人截取领文时,留心验看,“如果实在精力已衰,难膺民社者,或该员情愿就教,即于本省呈改,以省跋涉之劳;其有自揣耄龄,不愿就铨者,并令汇册咨部,请旨酌给职衔,以慰其寒窗绩学之志”[40]。即:

嗣后各督抚于接到部文日,定限一年,行文调取各举人,据实验看,其年力尚健,堪膺民社者,给咨赴部候选;愿就教职者,准在本省具呈;若年在七十以上,不堪供职,免其调取验看,该督抚题请赏衔,举人已经拣选,原系候选知县,应从优以中书科中书、大理寺评事、太常寺博士等衔,由吏部掣定,奏请赏给;其已经截取,愿得职衔者,亦照此办理。[41]

这样一来,使得会试落第后的举人本就壅塞的拣选之途多少得以疏通。同时,高宗还要求,今后大挑举人,应于会榜后,“特派大臣,分别挑选引见,量其年力才具,及时录用。其有科分已深,非因丁忧事故,自分年老才庸,不愿赴京会试者,亦听其自便;其作何给予职衔,如何挑选录用,及选班中更有如何可以疏通之处,著大学士九卿,会同详议以闻,副朕体恤寒畯,及时登进群才至意。”[42]

乾隆三十一年,因刚刚解决了举人积次壅滞的问题,正逢这一年丙戌科会试,高宗以“士子闻风踊跃,云集京师,视历科应试者为数倍多。若循例于榜后始行拣选引见,则伊等守候需时,未免艰于旅食,朕心深为轸念”。因此更改原来榜后始行拣选之成例,为月内定期拣选,并列为三等。同时,又考虑到士子引见时若由城内往返于圆明园,车马劳顿,对其无益。因此,“其应行引见者,候朕于时享常雩斋戒进宫时,即行分别带领引见,亦省其赴圆明园车马往来之费”。对于原来按照省分之大小而给定的大挑举人人数,虽然有所增加,但核计止七百余人,且限于成格,为数无多,因此,应广为挑选。“其列在一、二等者,统以二千人为率,分别简用;其年逾七十以上者,著查明具奏,候朕酌量加衔,俾得普被殊恩,各遂其弹冠庆幸之志,副朕体恤士林、乐育群才至意。著派简亲王、裕亲王、諴亲王、和亲王、刘统勋、阿里衮、陈宏谋、托恩多、李侍尧、福隆安,公同遴选。该部遵谕速行”[43]

这一科,应试者倍广,而拣选落第举人一、二等录用者至二千人之多,时人赞之曰:“所以疏通之法,仰见我皇上轸念寒畯登进群材之至意……遂得同被渥恩,弹冠交庆,诚为希世之旷典。”[44]其后,以六年为期,大挑一次,仍在榜后进行。

乾隆三十五年,经吏部议奏而规定,那些大挑一等的举人,分发各省之后,借补佐杂期间,丁忧服阕。之后,仍赴原发省,令督抚仍以佐杂用,试看果胜知县,再行奏补。[45]

乾隆三十六年,恭逢圣母皇太后八旬万寿,特开乡、会试恩科,而在乾隆三十一年丙戌会试后,“降旨分别拣选引见,量其人才、年力,以知县分发,教职注授,并许借补丞、簿等官,令得及锋自试。越今六载,俱经各督抚陆续题咨补授,所余待缺者,已属无多。广登进以免积薪,于寒畯甚为有益”[46]。于是,加恩降旨,于乾隆三十七年壬辰科会试后,照例大挑举人。鉴于前次挑选,所有新中举人,本不应遽行入选,止扣除切近两科。然而,派出之王大臣等于验看时,仍然多取年力精壮之人,因此致使入选者仍系近科举子为多,“其科分较陈者,仍致艰于与列”。这样一来,不仅违背了高宗设法疏通的本意,而且对于远科士子,实在不公。因此,高宗特别规定:“此次挑选,著将乙酉、戊子、庚寅、辛卯四科举人,均行扣除。王大臣等就应挑各科举人内,量其乡科较深,而人材出色可用者,列入一等,以备分发各省试用,俾得及锋自效,无憾久淹,其科深而才力不致近衰,堪胜司铎之任者,即予列入二等,以教职铨选补用,俱照例引见候旨定夺。其按省酌定人数,俱照上届例行。此朕爱惜士子,慎重官方,不得已调剂之苦心,在历试场屋者,既不致坐伤迟暮,可以乘时报称;其初登乡荐者,亦宜安于资序本浅,知上进有阶,自不应希心速化,于广励士风之道,尤有裨益。”[47]由此确定了一个原则:参与大挑之举人必须是四科以上会试未中者。

乾隆三十七年会试之后的大挑,依照截取举人分别远近省分之例进行挑选,具体为“直隶、江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江西、湖北等省,挑取十分之五;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贵州、云南等省,挑取十分之六。其入选之员,无论远近省分,俱酌取一等四分,二等六分,引见录用”[48]

乾隆四十六年,高宗反思乾隆三十七年制定的分远近省分的挑选之法,制定这一作法的初衷是考虑到那些边远士子跋涉较难,为格外优恤起见,而给予额外之照顾,但这样做却没有顾及到近省文风本就发达,中式者本来人多,名额缺少,而远省本来人少,名额却多的事实。因此,查阅“本年各省大挑举人名单内,所挑近省举人科分,有远至三十五六年者,而远省科分,最久总不过二十余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直隶、江、浙等近省,系中式举人会试三科后,始行拣选;而云、贵、川、广等远省,会试一科后,即行拣选。是以远省科分略深者,业已挨班选用,其得官已较近省为优”。如果今后大挑举人,还按五六分挑取,“则大省科分较深之举人,转多壅滞,于一视同仁之道,未为平允”。因此,高宗颁旨,要求自乾隆五十二年再次大挑时,“无论省分远近,但就人数多寡,均匀挑取,俾远近士子,均得乘时自效,以示朕加惠寒畯之至意”[49]

乾隆五十二年,改会试榜后大挑举人为榜前举行。这样做是因为念及各省会试举人,“旅食京师,若俟榜后再行挑选,未免又需时日”。因此,“此次大挑举人,著即在榜前办理,以示体恤”[50]。同年三月十八日,左副都御史刘权之就大挑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上报,阿桂等将此问题与解决办法奏报给高宗。主要问题有:一,外间依草附木之徒,借名指撞,致使举子躁于进取者最易堕其术中,上当受骗,败坏人心风俗;二,大挑之钦派王大臣名单早在大挑十日之前,由吏部具奏,这一时间太长,易启交关之弊;三,王大臣所带仆役不少。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礼部谨奏:

查上届钦派之王大臣,俱于大挑十日之前,由吏部具奏。为日既久,易启交关之弊。应如该副都御史所奏,于大挑前一日,吏部列名奏请。简派所有派出之王大臣,务宜谢绝往来,公慎自矢,以期弊绝风清。其随从官员,除该部承办各员外,其余概不准令带往。仆役人等,亦不得携带多人,致启弊端。均应如该副都御史所奏办理。至所称派出之王大臣住宿朝房一节,固为防弊起见,但朝房在午门之外,又与内阁及六科衙门相近,官员人等出入必须经过,势不能概行禁止。而该处又无院落墙垣,可以关防严密。若在彼住宿,凡所属官员转可藉回稿禀事,径往接见。且在彼住宿,携带厨役人等,更为混杂。是防弊适所以滋弊,于事更属无益。所有该副都御史请令王大臣住宿朝房之处,应毋庸议。

再查验看月选官员,例派御史稽察,以杜瞻徇。臣等公同酌议,嗣后大挑举人,亦应仿照此例。奏请钦点满、汉御史各二员,稽查监视。若挑选不公,准其指名参劾,并请令步军统领衙门会同五城御史,一体严密访查。如有撞骗奸徒,立即严拿,指名参奏,彻底究办。如此严行防范,庶立法更为周密,而挑选大典益昭慎重矣。是否有当,伏祈皇上训示施行。 [51]

可见,举人大挑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乾隆五十八年,令“直省举人大挑,于六十年会试后,该部奏请办理”[52]

乾隆时期,是举人大挑政策的实行与逐步完善期。从乾隆十七年开始,于会试榜后举行,其中,乾隆三十一年、五十二年两科于榜前挑选,且六年进行一次大挑。大挑的省分与人数也不断调整,在不断地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康雍以还,科目日盛,铨选因而拥挤”[53],举人大挑这项专门针对落第举子的政策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

嘉庆五年,仁宗颁布谕旨,自乾隆六十年乙卯恩科大挑后至嘉庆六年会试,又阅六载,因此,令吏部届期查照向例,于辛酉恩科会试后大挑。按照定例,“将近四科举人扣除不挑,是应挑者皆系远科,恐人数过少,难以甄录。若将近科概行与挑,又恐挑取者多系新进,而科分较深者仍致淹滞”。因此,嘉庆六年的大挑举人,“将近年乙卯、戊午、庚申三科举人扣除,其甲寅以上各科举人,俱准一律与挑”[54]。至此,参与大挑之举人,以三科会试不中为限。

依惯例,由皇帝简派王大臣主持举人大挑。嘉庆六年,御史济兰奏请,酌改大挑举人章程,他认为应该“令派出之王大臣于名册内各注记号,挑毕后,另派亲信大臣,会同拆看,始定去留,挑额不敷,再将此记圆圈、彼记尖圈之举人,另传覆看。”这一条奏遭吏部议驳。仁宗回忆自己尚在藩邸时,曾参加过简派,与成亲王永瑆、及大学士阿桂、刘墉等一同挑选。大家公同商酌,以定去取,从无独出意见之事。如果按照该御史之建议实行,则“如此烦扰周章,成何政体!设覆看之大臣,亦不可信,又将简派何人乎”!同时,该御史又请“每排不必豫定额限”,事实上,这样也是不可能的,“历来挑选,每排以十人为率。无论远近省分,皆挑十分之五。一等者二人,二等者三人,按科分、名次,均匀选择,方有限制。若不按排挑取,转得前后任意通融,更滋物议”。因此,该御史所奏,皆断不可行。那么,作为挑选举人之王大臣等,应本着以下原则,秉公办理:

至大挑举人,原为疏通寒畯,以免淹滞。其中年力精壮者,自应列为一等。俾得及锋而试,即年齿稍长,而精力未衰,亦可与民社之选。若年力近衰之人,则应列为二等,俾膺司铎,以遂其读书上进之愿。惟在派出之王大臣等,仰体朕意,秉公挑选,自必舆论翕然,不在多为条例也。[55]

这一年,畿辅久旱,盼雨甚殷,适逢举人大挑之日,甘雨从天而降,仁宗喜极万分,“传谕赏本日挑取一等举人葛纱各一匹”[56]

嘉庆十二年,又逢大挑年份,著于嘉庆十三年戊辰科会试后大挑,“照上届之例,将近年辛酉、甲子及本年丁卯三科举人扣除,其庚申以上各科举人,俱准一律与挑”。即将嘉庆六年、九年和十二年之举人尽行扣除,大挑嘉庆五年以前各科落第举人。同时,吏部议覆:御史胡大成之奏请,“嗣后每遇大挑,届时由吏部行文礼部,咨取会试龙门册籍,核对年岁,并于挑选单内注明,以凭考核”[57]

嘉庆十三年,就钦派大挑之大臣等官员内有与应行挑选之员,系属姻亲宗族,即令赴挑者回避。但是,“本年大挑在即,各省举人现俱齐集候挑,不下三千数百人。若派出挑选各部院大臣,有姻亲宗族,即将该举人回避,不准与挑,未免向隅。但一体免其回避,又与现行之例不符”。因此,命“吏部于查取堂衔奏请简放以前,先行知照各部院大臣等,如赴挑人员内有系姻亲宗族者,该部扣除,毋庸开列”。而且,因近年各省分发知县,班次较多。那么前次挑发人员中尚有未经补用者,若此次仍照旧挑发,恐怕需次多时,转而形成壅滞。仁宗早年在藩邸时,曾经两次亲理挑务,所以对其分别一、二等旧额,向所深知。因此,嘉庆十三年戊辰科会试后,“所有此次大挑举人,著于每两班二十人内,挑取一等三名,二等九名,以示体恤寒畯之至意”[58]

五年后的嘉庆十八年,距离大挑很快又是六载,那么至于十九年的甲戌科会试后是否大挑举人,吏部奏请明示。从嘉庆元年开始,每阅六年,按次举行大挑。“惟现在分发各直省者为数过多,该举人等挑选以后,补缺无期,省垣需次,资斧维艰。此次若再照例挑选发往,更形壅滞,转非体恤寒士之意”。因此,嘉庆十九年之大挑暂缓,于嘉庆二十二年丁丑科会试后再举行。并规定:“嗣后每届四科,奏请大挑一次,仍照例扣除近三科举人,俟各省挑往人员渐次疏通,该部即奏明再行照旧办理。”[59]这样,由原来每届六年大挑一次,改为每届四科大挑一次,一般来说,就是十二年大挑一次,如遇恩科,则时间相对缩短。不管是六年还是十二年一挑,作为定制,这种选拔,对举人来说还是很重要的。从有关文献记载看,应挑者还是相当踊跃的 [60],全国各地的举人因此而再次云集京师,而他们的期待并不亚于当年入京会试。

嘉庆十九年,对参加挑选的举人身份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如:

曾经挑入一等分省试用之员,旋因中式进士,钦奉特旨,以京职录用,如情愿仍就大挑一等分发试用,准其呈明吏部,注销京职,令前赴所掣省分,与大挑一等人员,统较先后补用。

各省举人,未经起文,及未经取具印结会试者,不准挑选。未挑以前,各举人将年貌、籍贯、三代、科分、名次、有无就职加捐,详细开明履历,赴部投递。吏部咨取贡院点名册,逐一核对。其册内有名,或临场患病、及回避未经入场者,均准挑选。

挑选举人内,各项候补、候选教职,均于单内注明,止挑取二等。其呈请注销候补、候选教职,亦止准挑取二等。

教职终养,并病痊候补,例应坐补原缺人员,不准挑选。

各省举人,未经先期呈明赴挑,经吏部奏请钦派挑选时,始行呈明与挑者,概不准行。

各省丁忧举人,早经服满,及扣至会试场期以前,始行服满者,其文结一时未能到部,准其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明会试。此项举人,准其一体挑选。

捐纳候选小京官,及正佐各官,并已经传补之誊录、教习,均不准其予挑。其有在奉旨大挑以前,呈请注销,始准挑选。

各省现任教职,均不准挑,亦不准注销现任、呈请挑选。如系例准截取者,若在奉旨大挑以前呈请注销,准其兼挑一等,如呈请就教未经加捐者,无论何时注销,止准挑取二等。

各省举人内,有先由各项贡生就职、考职、议叙、候选佐贰、教职等官,并由廪贡生捐纳训导候选者,嗣经中式举人,如呈请仍归原班,系候选教职者,准其挑选二等。候选佐贰等官,不准挑选。其中式举人,未经具呈者,原班已断,准其挑选。

各省举人,曾经赏给京官衔,并乡试时年至七十、八十以上,奉旨赏给举人者,均不准挑选。

挑选一等举人,如自揣不胜知县者,准其呈请改入二等。若掣定省分之后,不准呈改。[61]

嘉庆二十二年,对大挑之举人加以调剂分配,疏通各省分发之途。因南河、东河、北河三处河工,亦需员差委,因此,于此项大挑一等人员内分发试用,“俾之学习河务,以河工之繁简,定人数之多寡”,这样一来,“既可策励人材,亦可疏通额缺”。后经吏部详议,分发“南河三十员,东河二十员,北河十员,赴工差委”。将这些大挑之举人试用二年,经历六汛后方能加以甄别。命“该河督秉公察看,其能通晓河务者,留于河工,照新定章程分别补用。如河务不能谙习,而才具尚堪膺民社者,奏明改拨地方,仍以知县补用。其才识迂拘者,以教职改补”[62]。由此开启了大挑举人的新出路,即除了知县和教职之外,还多了河工之选。可见,嘉庆年间,举人大挑又有所变化和发展,由于大挑之后的举人分派各省任职之途日益拥挤,于是又开辟了入选河工这一出路。相对有限的官缺,举人大挑这一出路也日益艰难。

道光二年,宣宗考虑到明年又届大挑之年,而现在各省及河工候补各员,人数壅滞,因此下令,将道光三年癸未科会试的大挑暂缓,于道光六年丙戌科会试后举行。[63]至道光五年七月,通过了御史佛恩多的条奏,即允许满洲、蒙古、汉军举人,一体准其大挑,分别以知县、教职录用。其中“满洲、蒙古举人,挑取二等者,无轮选教职之缺,应以科甲小京官等缺分缺间用”[64]

道光六年,随着参加大挑人数的增加,朝廷对大挑举人又做了进一步的限制,如“大挑一等举人引见,奉旨以教职用,不准截取知县”。同时规定,“云南、贵州举人,每届大挑年分,掣定省分后,即将挑取一等人员名单,咨送兵部查核”。尤其对满洲、蒙古、汉军文举人参加大挑做了细化的规定:

满洲、蒙古、汉军文举人,凡现任官员,并候补、候选正佐各官,以及非科甲额缺之杂项小京官、各项笔帖式、内阁帖写、学习各项中书,概不准挑选。其候补、候选等项,在奉旨大挑以前注销者,准其挑选,以后者不准予挑。

满洲、蒙古举人出身,已归候补、候选人员,例止专用。国子监监丞、博士、典簿、詹事府主簿、光禄寺署正、翰林院典簿,科甲小京官额缺,及闲散举人,考取国子监助教、京府教授者,均止准挑取二等。其候补、候选杂项小京官、笔帖式、中书兼选科甲小京官,或考取助教、京府教授者,与专选科甲小京官不同,不准挑选。至闲散举人考取助教、教授之员,如在奉旨大挑以前注销者,准兼挑一等。

汉军举人、由议叙捐纳候选教职,并由候补、候选教职,续经中式举人,具呈仍归原班者,止准专挑二等。如在奉旨大挑以前注销者,准兼挑一等。此内如系自揣不胜民社,呈请就教,后经捐纳、议叙,及外任甄别改补教职,虽经注销,亦止准挑二等。

满洲、蒙古、汉军捐纳议、叙佐贰杂职等官,续经中式举人,其原班例应查销,准予挑选。如有呈请仍归原班铨选者,仍不准挑。其候补誊录、教习,未经传补者,准其挑选。已经传补实缺者,不准予挑。其补缺后告病,或告假开缺,销假候补者,亦不准挑选。至例应分别坐补原衙门原缺之候补科甲小京官、教职,概不准挑。

各省驻防满洲、蒙古、汉军举人,各按科分、名次,归于在京之满洲、蒙古、汉军举人某科某名之后,一体予挑。

挑选一等之满洲、蒙古、汉军举人,如有自揣不胜知县之任,情愿改入二等者,准其呈改。呈改后,不准再行选用知县。[65]

道光二十年定:“就教举人挑取二等者,不准截取知县。”至于那些“捐纳候选等项教职,如注销已在大挑奉旨之后,亦止准挑二等。至仅系具呈就教,未经加捐,及由就教加捐之人,概不准注销”[66]。道光二十三年,吏部具奏:“查例载,各省举人于未挑以前,详细开明履历,赴部投递。吏部咨取贡院点名册,逐一核对。其册内会试有名者,均准挑选”等语。当经行查礼部,从前驻防中式文举人,明岁甲辰科文闱,是否仍准应试?就此覆称:

各省驻防从前中式及本科中式之文举人,自应一体改应翻译会试。是该举人等既不准其文闱应试,则贡院点名册内,未经列名,无凭办理,自未便准其大挑。至各省驻防文举人,向准其于会试三科后,赴吏部拣选,以知县注册,按科分、名次,投供候选。恩、拔、副、贡生,准其就职直隶州州判,并准考职,以州同、州判、县丞注册;岁、优、贡生,亦准其考职,以县主簿、州吏目选用。今各省驻防文举人、贡生,钦奉谕旨,一体改试翻译。应请嗣后凡驻防文举人,未经拣选者,均停其拣选;各项贡生,未经就职考职者,均不准其就职考职。至从前业经拣选就职考职注册人员,仍准其按班铨选等因。[67]

道光二十四年,对二十三年之规定进行了修正:“现在各省驻防旗人,一体改试翻译。其已中之文举人,因未与文闱会试,遂议定不准大挑。惟念该举人别无进身之阶,未免向隅。著各该将军、副都统、城守尉等,于各该驻防前经中式之文举人,科分在近三科以前,例准大挑者,询明情愿赴挑,即由该将军等给咨送部,听候钦派王大臣,照例大挑;如有不愿赴挑者,仍听其便。”[68]

道光五年,随着满洲、蒙古、汉军举人,一体准其大挑政策的施行,关于这一群体享受到大挑之后出现的各种情况及相对应的措施,在道光时期逐步完善。

至此,举人大挑之条例已经完善,除了大挑的期限、参加大挑举人的资格、挑中者之授职已成定制,而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主持大挑者均为王大臣,如仁宗、宣宗做亲王时,都曾主持过大挑,[69]其他王大臣也都是一时之名臣。可见,朝廷对举人大挑的重视,其礼仪是很隆重的,无疑会给大挑的举人带来莫大的荣耀。

至咸丰十年规定:“南河总督员缺,业经裁汰,其大挑知县,应挑河工三十员,一律停止发往。”[70]而到了光绪年间,随着科举制度日益衰落,官缺有限,捐纳增多,仕途壅塞,以至于国子监祭酒王先谦在奏疏中说到:“至今日而劳绩捐纳,充满天下,铨法愈滞,士子名登甲榜,始为筮仕之期。举人非由大挑教习得官、誊录议叙,及兼藉他途出身者,鲜不皓首一经,困穷终老。”[71]

三、举人大挑之评价

耙梳整理上述举人大挑政策的发展演变,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清代科举落第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专门针对会试落第举人而进行的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的安置措施。从乾隆十七年始,定于会试榜后举行大挑,仅乾隆三十一年、五十二年两科于会试榜前挑选,一般六年挑选一次。从乾隆十七年大省四十名,中省三十名,小省二十名到乾隆三十年大省一百八十名,中省一百二十二名,小省七十六名,大挑之名额增加很多。而能够参加大挑之举人的资格由最初经过会试四科,到嘉庆五年为三科。嘉庆二十二年,大挑之举人除了选授知县、教职之外,增加河工一途。至道光五年,举人大挑又拓展至满洲、蒙古和汉军八旗中。虽然,仅凭举人大挑无法解决所有落第士子的政治出路,毕竟,随着参加科举考试人数的增多,已有的官缺即便有所扩展,却无法改变大挑举人越来越难的事实。美国史学家史景迁曾有这样讲述:“到十八世纪中叶,国家不再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加科举考试的配额,读书人面临的随之而来的压力,以及即使应试成功也难以获得职事的现象给很多知识精英带来的是挫败和幻灭。”[72]何刚德在《客座偶谈》中也讲道:

科举时,有举人,有进士。从前举人不中进士,即可截取,以知县按省分、科分、名次,归部轮选。当时举人何等活动。乾隆年间,以此项选缺尚欠疏通,乃加大挑一途。凡举人三科不中,准其赴挑,每挑以十二年为一次,例于会试之前,派王、公、大臣在内阁验看,由吏部分班带见。每班二十人之内,先剔去八人不用,俗谓之“跳八仙”。其余十二人,再挑三人,作为一等,带领引见,以知县分省候补。余九人作为二等归部,以教谕、训导即选。行之数科,逐渐拥挤。外省知县,非一二十年,不能补缺,教职亦然。光绪以来,其拥挤更不可问,即如进士分发知县,名曰即用,亦非一二十年,不能补缺。故时人有以“即用”改为“积用”之谑。因县缺只有一千九百,而历科所积之人才什倍于此,其势固不能不穷也。举人于大挑之外,且更有教习、誊录、议叙各途,种种疏通,无非使举人皆得由知县、教职两途入官也。秀才则予以五贡升途,恩、副、岁三贡可选教职,拔贡、优贡许以朝考,亦以知县、教职入官。拔贡且有小京官之希望,亦未尝不为秀才谋出路也。[73]

尽管在清后期举人入仕之途渐至拥挤,但是,举人大挑作为清代官方专门针对会试落第举人而制定的具体切实的措施,毕竟是前代所没有过的。而且,这项政策在当时的社会,对落第举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有诱惑力的一条切实可行的仕途之选。如安徽宿松人段光清,一生官至浙江按察使,他就是享受了举人大挑这项政策的实惠,从此改变了人生命运。在他自撰的年谱中谈到,道光二十四年甲辰科会试,“正月进京,值大挑年分,应试同行者更多”[74]。他还记述了其中有人贩烟进京,以济盘费之趣闻。这一年的二月,行至芦沟桥。四月会试后落榜,即赴挑,并详细记述了当时的情景,“此届大挑,乃成皇帝胞弟惠亲王为政,请训时,成皇帝乃告之曰:‘朕昔亦当过此差,盖一等为州县求父母,二等为学官取师长,年太轻恐不晓事,年太老恐不任事,先取强壮,后取人品。’段光清位列一等,吾邑同赴挑者,汪省吾二等,黎衡甫一等。越二日,又于一等中挑选河工人员数十名。一等须至圆明园引见”[75]。五月引见,分发浙江。其中,因黎衡甫比他早中举人两科,因此领凭赴湖北,而段光清则领到了凭证,回家等候浙江咨取试用。然而,他在家乡等待的时间也不算太长,仅仅等了两年多,即道光二十六年十月,“奉委署建德县事”[76]。其实,在他授职之前,也没有闲着,如道光二十六年五月,他奉命清查严州府六县监狱情事;八月,赴巡抚衙门考帘,他分为外帘誊录官。十月,即授职建德知县。可以说,段光清是幸运的。当然,也有不幸的人,如乾隆年间,举人知县铨补,有迟至三十年者。新城人涂瑞在他三十九岁时中举,这一年是乾隆十二年,后有机会参加拣选,却苦苦等待三十余年,直至乾隆三十九年他已是五十六岁的老人了,才有机会补上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他还没来得及赴任就于当年病逝。[77]此外,在大量地方志中有关举人大挑而选为知县或教职的人很多,他们中的一些人是为当地作出了贡献而名留青史,如云南宣威人朱光鼎,他在嘉庆二十一年丙子科乡试中举人。之后在书院讲习,“教人以忠恕为要,不拘于章句。士经陶铸多所成就,公车数上。”后以举人大挑选授为永善县教谕。因永善当地风俗多豪侈夸诈,朱光鼎上任之后,对当地士子加以教导,令其敦朴诚笃,并对诸生劝善规过,如待自己子弟。[78]还有,如滇中名士程含章,于乾隆五十四拔贡,五十七年他31岁时中举,嘉庆六年大挑一等,选为知县。[79]向自蔚,字馨亭,号实园,河西(澄江)人。道光八年戊子科乡试举人,后大挑为知县,以亲老不愿去远处当官,而改为丽江教谕。咸丰年间任东乡团总,曾说服起义军首领马骥不在当地动兵刃。[80]

 当然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在地方志及其他文献中广泛存在,可以说,很多落第举人的命运因大挑而发生了重大改变。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不论举人大挑的名额增加了多少,相对挑选上的士子来说,落选者总归是主体。所以说,事实上,仅凭举人大挑政策,是无法解决科举落第士子的出路问题的。通过对这一政策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举人大挑政策从开始推行到最后终止,其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制度本身所解决的问题。毕竟,这是清代统治者专门针对会试落第者,给他们提供具体的安置出路的一项科举落第政策。在整个科举制发展的历史上,这项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原载《清史论丛》2011年号)



[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

[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项下记有“举人拣选”、“举人大挑”。仅仅是“除授”一项,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中即有6卷,记载“进士除授”、“庶吉士教馆”等57项内容。而与“除授”并列者尚有 “满洲铨选”、“汉员铨选”、“满洲开列”、“汉员开列”、“满洲遴选”、“汉员遴选”、“满洲升补”、“汉员升补”八项。可见“举人大挑”在任官制度中位置极轻。

[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在谈及对落第举子的安置时,将“举人大挑”与“明通榜”、“中正榜”、“挑誊录”、“考取教职”等并列在一起,作为清代落第政策的重要内容。

[4]“明通榜”真正得名于乾隆元年,“中正榜”始于乾隆二十六年,皆止于乾隆五十五年;“挑誊录”是专门针对乾隆年间大规模修书而从乡、会试落第的生员、举人中挑选字画匀净,可供钞录之人,只是在各书馆任职。

[5]《清史稿》卷110,《职官五》。

[6]《元史》卷81,《选举志·科目》。

[7] 赵翼:《陔余丛考》卷18,《有明进士之重》。这里“甲科”指的是进士,“乙科”指的是举人。

[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拣选》。

[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拣选》。

[10]《清世祖实录》卷66,顺治九年七月戊寅。

[1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拣选》。

[1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拣选》。

[13]《清世祖实录》卷117,顺治十五年五月戊申。

[1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拣选》。

[1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拣选》。

[1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拣选》。

[17]《清圣祖实录》卷191,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丙戌;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48,《选举考二·举士》,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1月第2版,第5309页。

[1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拣选》。

[19]《清世宗实录》卷22,雍正二年七月庚戌。

[20]《清世宗实录》卷55雍正五年闰三月乙丑。

[21]《清世宗实录》卷68,雍正六年四月乙巳。

[22]《清世宗实录》卷129,雍正十一年三月丙戌。

[2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0,《礼部·贡举·会试中额》。

[2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明通榜》;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52,《举人大挑·附载旧例》。

[25] 李绂:《穆堂初稿》卷40,《请酌用下第举人札子》,见《续修四库全书》1421集部·别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26] 雍正年间始行的明通榜也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27]《皇朝通典》卷20,《选举制三·文选》,文渊阁《四库全书》版。

[28] 张廷玉:《澄怀主任自订年谱》卷4

[29] 讷亲:《请举人分部学习疏》(乾隆九年),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17

[30] 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50,《选举考四·举士》,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1月第2版,第5326页。

[31]《皇朝通志》卷73,《选举略·选举制二·举官》。

[32]《清高宗实录》卷239,乾隆十年四月庚申。

[33] 雍乾时期,特别是乾隆时期,对落第举人的安置,除大挑之外,尚有“明通榜”、“中正榜”、“挑誊录”等,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34]《皇朝通典》卷20,《选举制三·文选》。

[35]《清高宗实录》卷421,乾隆十七年八月乙卯。

[36]《皇朝通典》卷20,《选举制三·文选》。

[37]《清高宗实录》卷634,乾隆二十六年四月乙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

[38]《清高宗实录》卷747,乾隆三十年十月辛酉。

[3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钦定科场条例》卷52,《举人大挑·附载旧例》。

[40]《清高宗实录》卷745,乾隆三十年九月庚子。

[41]《清高宗实录》卷747,乾隆三十年十月辛酉。

[42]《清高宗实录》卷745,乾隆三十年九月庚子。

[43]《清高宗实录》卷757,乾隆三十一年三月己丑;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

[44]《皇朝通典》卷20,选举制三·文选》,文渊阁《四库全书》版。

[45]《清高宗实录》卷855,乾隆三十五年三月癸巳。

[46]《清高宗实录》卷891,乾隆三十六年八月庚寅。

[47]《清高宗实录》卷901,乾隆三十七年正月壬戌。

[4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钦定科场条例》卷52,《举人大挑·附载旧例》。

[4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钦定科场条例》卷52,《举人大挑·例案》。

[50]《钦定科场条例》卷52,《举人大挑·例案》。

[5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军机处录复奏折文教类117915

[5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

[53]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5,《礼政五·学校下》,国子监祭酒王先谦:《请增设举监疏》(光绪十一年)。

[5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大挑》。

[55]《清仁宗实录》卷80,嘉庆六年三月辛巳。

[56] 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16,《赐大挑举人葛纱》,中华书局199712月第2次印刷,第624页。

[5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

[5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大挑》。

[5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

[60] 参见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四年甲辰(公元一八四四年),中华书局199712月版,第6页,作者于道光二十四年(时值大挑年份)赴京大挑,“应试同行者更多”。

[6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大挑》。

[62]《清仁宗实录》卷328,嘉庆二十二年三月丁未。

[6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

[6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大挑》。

[6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大挑》。

[6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大挑》。

[67]《钦定科场条例》卷52,《举人大挑·附载旧例》。

[6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3,《礼部·贡举·举人大挑》。

[69] 仁宗 主持大挑,见《清仁宗实录》卷80,嘉庆六年三月辛巳:“朕在藩邸时,曾蒙皇考简派,与成亲王永瑆、及大学士阿桂、刘墉等一同挑选……”宣宗主持大挑,见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四年甲辰(公元一八四四年),中华书局199712月版,第7页:“四月赴挑。此届大挑,乃成皇帝胞弟惠亲王为政,请训时,成皇帝乃告之曰:朕昔亦当过此差,盖一等为州县求父母,二等为学官取师长,年太轻恐不晓事,年太老恐不任事,先取强壮,后取人品。”

[7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3,《吏部·除授·举人大挑》。

[71]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65,《礼政五·学校下》,国子监祭酒王先谦:《请增设举监疏》(光绪十一年)。

[72] []史景迁:《追寻现代中国——16001912年的中国历史》,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4月第1版,第120页。

[73] []何刚德:《客座偶谈》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9月影印本,第12页。

[74]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四年甲辰(公元一八四四年),中华书局199712月湖北第3次印刷,第6页。

[75]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四年甲辰(公元一八四四年),中华书局199712月湖北第3次印刷,第7页。

[76]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四年甲辰(公元一八四四年),中华书局199712月湖北第3次印刷,第13页。

[77] []钱仪吉纂:《碑传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

[78] 党乐群:《云南古代举士》,云南出版公司,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5月版,第321-323页。

[79] 党乐群:《云南古代举士》,云南出版公司,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5月版,第204页。

[80] 党乐群:《云南古代举士》,云南出版公司,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5月版,第2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