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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畿辅地区内务府皇庄的征纳

发布日期:2015-06-30 原文刊于:
邱源媛

畿辅地区的庄园,建立于清军入关圈地之后。皇室、贵族、八旗官员均有自己的庄园,其管理系统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专门服务于皇室的“庄”、“园”,由内务府管理,种类繁杂、数量甚多,不同“庄”、“园”之间,有着严格的界定和区分。就“庄”而言,大多数“庄”,尤其是广储司所属的各专业庄,分布在盛京。畿辅地区,除了本文将要重点论述的老圈庄与投充庄之外,或有果园,或有丁户,却一概不称为庄,也不设庄头与壮丁。也就是说,清代畿辅地区,属于内务府管理的“皇庄”,其实只有会计司下设的老圈庄和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所属的投充庄。此二者,亦即本文的论述主体。

会计司所属的老圈庄头,是指最早“从龙入关”的包衣庄头。清军入关,大量庄头和壮丁随同入关,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顺治四年、五年(16471648)甚至更晚的时间仍未止息。在这些人中,有些是其主人已经先随清军入关,而他的包衣、仆人是事后才被陆续派遣前往,以与其主人合居的;也有一些,是包衣跟随主人先行,然后他的家人又被派入关内与他会合。尤为有趣的,是这些人前来北京之时,还赶着自己的全部牲畜。可知尽管经过了大规模的战争、动荡与迁徙,但奴仆、属人各归各主的状况仍然如故,原来归属皇室、贝勒和大臣的诸多“拖克索”(满语的“庄”)应该也不例外,不仅他们本人,就是他们的动产,也仍然是各归各自的系统。

专为皇室耕种田庄的庄头、壮丁等人,被划归内务府,由其下七司三院[1]中的会计司负责管理。这就是在官方文献中被称为“自盛京随从来京圈地充当庄头者”亦即“老圈庄头”的那部分人,他们特定的身份是“盛京随来陈壮丁”,也称为“东来人”,这是官方对他们的明确认定[2]。在清代官方史书中,这部分人又常常被称为“大粮庄头”。

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则指清初的投充庄头。说起清初投充,但凡对清史略知一二的人都不会陌生,大略来说,就是勒逼民人投靠八旗旗下为奴,是清初八旗贵族掠夺旗地、占有人口的重要手段。民人在投充之后,尤其是带地投充者,往往会被委任为庄头,以管理投充之地。因此,清入关后的各种庄园中,除了原有的“盛京随从来京圈地充当庄头者”,即“老圈庄头”之外,还有了“国初带地投充庄头”,即投充庄头,又被称为“纳银庄头”。

对于投充庄头,入关初年,清廷未专设管理机构,由各汉军佐领向这批庄头征收钱粮草束。康熙三年(1664)改由三旗官员掌管,这里说的三旗,指掌管皇族事务的内务府所属的上三旗。康熙十六年(1677,三旗经管钱粮官员从属于内务府会计司。雍正元年,正式成立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具体负责投充庄头相关事务。

“老圈庄头”和“投充庄头”,是研究清代“庄园”时,常常被提到的名称。但在具体论述中,研究者却往往忽略二者的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地将二者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两类人群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来源于关外,后者则是畿辅本地人,他们从耕作方式、耕作品种、生活习惯到人群构成、从属机构、管理体制、身份地位以及各种具体行政措施上都有很大区别,可以说这是有着根本差别的不同类型的两种人群。[3]

内务府设立粮庄目的是纳粮,交纳粮草是老圈庄头和投充庄头的主要职责。由此,缴纳粮草的形式、缴纳贡赋的多少、是否完成缴纳任务,直接关系到了庄头个人及其家族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很自然成为直接影响两种庄头群体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本文对老圈庄头、投充庄头缴纳粮草的相关事宜做了梳理,尝试从该角度分析两个人群的差异,并由此探讨旗人内部人群多样化的问题。

 

 

一、顺、康时期老圈庄的征纳品种及数量

 

1.正粮征纳

庄是由官府配给的,在康熙初期将老圈庄划分四个等第之前,有整庄、半庄之分,规定整庄给地130晌(因设立场园与马馆,另给田四晌),半庄给地65晌。[4]畿辅地区的老圈庄,每庄每年需纳粮100石。按照当时的一晌为6亩计,[5]130晌为780亩,畿辅位于北方,当时每亩的谷产量大约是每亩一石左右或略多,则780亩,应该可收获800石粮,官府征收的粮食,应占每个庄园收获量的八分之一。

康熙八年(1669),按照土地数量的不同,各个庄园被分编为头等、二等、三等、四等。清廷以等第为标准,向各庄园征纳粮草。[6]实际上,在分编初期,该制度并不完善,据雍正《会典》记载,康熙三十九年(1700),每庄报满额100斤石,合仓石360石。可见,虽时隔三十年,就所纳之“粮”而言,仍未以等第差别进行交纳。但某些物品的征纳量却很早就以庄园的等级为标准了,比如下文将介绍的豆、草、谷草、羊草等。为何“粮”的征纳迟迟不以此为准则,这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此后,各种物品的征纳逐渐规范。康熙五十年(1711),清廷明文规定了不同等级的纳粮标准:头等庄,报仓石250石;二等庄,报仓石220石;三等庄,报仓石190石;末等庄,报仓石120石。同时还规定,“所报之粮,俱系谷石,每谷一石,折小米五斗。”[7]《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中也记录了该规定,前半部分相同,最后一句话是“所纳俱粗榖,每石折米五斗”[8]。二者都明确指出所纳之粮系谷,需要折换后再行交纳,前者折为小米,而后者折为米。乾隆《大清会典则例》也作:“毎石折米五斗”[9],看来折米的可能性大一些。无论是哪一种折换方式,都示意内务府大量庄园每年交纳的“粮”,是涵盖了多种农作物的混合称呼,并非“米”或其他任何一种单一物品。至于“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无论是官方史书,还是野谈杂记,均没有详细而明确的指代,其交纳种类和交纳量,随着皇室需求量的不同而不断调整。我们只能从零散的史料中,推测出“粮”所包含的一部分物品,其中豆、谷草、草、杂粮等是相对重要而固定的几项内容。

豆、谷草、草的交纳,主要用于喂养群马,由所纳粮内派出。顺治至康熙初年,头等庄,派豆40石、谷草4000束、草10000束;二等庄,豆35石、谷草3500束、草8750束;三等庄,豆30石、谷草3000束、草7500束;三等末庄,豆15石、谷草1500束、草3750束。[10]康熙二十七年,重新规定了草束的征纳量,除头等、二等不减外,三等减草800束,末等减草1000束。到了雍正元年(1723),随着马群的减少,清廷又对征纳量做出了调整,将此项草束减半,节省草66万束,送厩馆33万束。同时,还节省黑豆3024石派送厩馆。[11]

 

2.杂粮征纳

与此同时,老圈庄头还需交纳多种杂粮。杂粮征缴的种类和数量相当繁杂,而且各种史料的记载也互有差异。比如,有的史料记载,每年每名庄头固定要交纳鹅10只、鸡104只、三种蛋1476个、秫秸100捆。而《总管内务府会计司则例》中却又说:“康熙五十年二月奏准,……,无论等第,每名额交鸡蛋1622个”[12],两条史料差异很大。此外,杂粮征纳中,有的“准于报粮内抵除”,即占据内务府所纳之“粮”的份额;但有的却“不准扣抵”。比如康熙五十一年规定,每名庄头需交纳纳苏子243斗,谷子486,这些“俱准于报粮内抵除”;而茜草50斤,线麻18斤,小根菜16斤,蒌蒿菜16斤,黄花菜16斤,却“不准扣抵”。[13]由此可见,要想对杂粮进行精准的统计,是一项非常困难,几乎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然而,即便仅仅做一个大致了解,我们也能感受到杂粮征纳物品的丰富。

据康熙五十年(1711)二月的规定,头等、二等庄,每年每名交纳官三仓杂粮3312,其中芝麻216,苏子36,麦子162斗,绿豆198,黄豆144,黏榖18斗,榖144,高粱126,小豆594合,荞麦72,油麦18,黍子36,稗子54,豇豆36合,烧酒1瓶半,折粮81。三等、四等庄,每年每石交纳官三仓杂粮2952,其中芝麻216,苏子18斗,麦子144斗,绿豆198,黄豆144,黏榖18斗,榖144,高粱126,小豆594合,荞麦72,油麦18,黍子36,稗子54,豇豆36合,烧酒1瓶半,折粮81,“俱准于额粮内抵除外”。 [14]仅据这一条史料,庄头就必须交纳芝麻、苏子、麦子、绿豆、黄豆、黏榖、榖、高粱、小豆、荞麦、油麦、黍子、稗子、豇豆、烧酒等15种物品,其丰富程度可见一斑。

 

3.杂征

各种名目的杂征,也须由老圈庄头来交纳。杂征的临时性很强,皇家需要什么,需要多大数量,常常随时摊派给各个庄头。

杂征中,较为固定的交纳物品要数猪口和羊草。编设等第之后,关内一、二等庄,在额粮之外每名每年额交祭祀用大猪2口,或者常用猪4口;三、四等庄头,每名每年额交常用猪3口。[15]从题本提供的记录看,在编立等第之前,庄头是根据年成,年成好时纳常用猪4口,不好时则纳3口。据当时材料称,每口猪折粮15石,4口猪折60石粮,如果这里指的是石而非仓石,应该是不小的负担。

羊草的征纳,是我们现在查到的,最早实物折银的一项。顺、康初年定例,头等庄交纳羊草10000束,二等庄8750束,三等庄7500束,四等庄3500束。康熙八年(1669),头等、二等、三等庄,俱减半派交,即5000束、4375束、3750束,惟四等庄派2500束。此时羊草已经有了折银的标准,据雍正《会典》记载,每羊草1束,折银1分。[16]老圈庄其他征纳物品的实物折银,最早始于雍正初年,直到乾隆时期才开始普遍缴纳货币地租,唯独羊草在康熙八年就折银了,早了半个世纪,而且还有精确的折银标准。为何如此?这也是有待我们解答的问题。

除以上固定应交的贡赋之外,各庄头还要轮班交纳宫廷需用的物品,如康熙十八年(1679)档案中记,有芥菜籽1斗、鹰飘翎2、鹅9、鸡35、大担帚1、小担帚5等。[17]又如《会典》记,毎庄岁输广储司红花8两、扫帚28把、笤帚30把,瓢19块、蓼芽1。总之所有宫中所用生产、生活、娱乐所需器物,例如“鹰鹞房所需飘翎,花爆作所用麻秸、造佛处所用麦麸、广储司所用麦秸”,无一不出自老圈庄。此外,皇家车驾廵幸时,沿涂庄头还需向尙膳房交纳鸡子、庆丰司随徃乳牛、上驷院驾车骡以及草豆等等,可知庄头的任务之繁杂琐碎。[18]《红楼梦》第五十三回谈到黑山村庄头乌进孝向贾府进供的年货时,曾列了一个清单,当然不无小说的夸张笔法,而且贾府的庄头也不属于皇室庄园,但贾珍所说“不和你们要,找谁去!”也确实道出庄头与皇室的主奴关系与交纳实物贡赋的某些特点。

每个老圈庄庄头,在交纳完各种物品之后,所收获的粮食和其它物品还需供养庄头自己和属下壮丁的家庭,据档案提供的线索,每庄口粮“一庄至多不过四、五十石”[19],与交纳的贡赋相比,只是区区小数而已。

 

 

 

 

1:顺治、康熙年间畿辅老圈庄的征纳物

征纳

实物

正粮[20]

杂粮[21]

杂征[22]

[23]

谷草

[24]

其他

羊草[25]

猪口[26]

 

 

一等庄

40

4000

顺治—康熙初年:10000

康熙27年:10000

由正粮内派出的杂粮,以及史料中未提到的物品。

杂粮征纳的种类大致有苏子、谷子、茜草、线麻、小根菜、蒌蒿菜、黄花菜、鸡蛋芝麻、麦子、绿豆、黄豆、黏榖、榖、高粱、小豆、荞麦、油麦、黍子、稗子、豇豆、烧酒等等,征纳数量变动较大,此处只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顺治—康熙初年:10000

康熙8年:5000

岁输大猪2,或常用猪4

[27]顺治—康熙初年:100石;

康熙39年:360石;

康熙50年:250

 

 

二等庄

35

3500

顺治—康熙初年:8750

康熙27年:8750

由正粮内派出的杂粮,以及史料中未提到的物品。

顺治—康熙初年:8750

康熙8年:4375

岁输大猪2,或常用猪4

粮:顺治—康熙初年:100

康熙39年:360

康熙50年:220

 

 

三等庄

30

3000

顺治—康熙初年7500

康熙27年:6700

由正粮内派出的杂粮,以及史料中未提到的物品。

顺治—康熙初年:7500

康熙8年:3750

岁输常用猪3

粮:顺治—康熙初年:100

康熙39年:360

康熙50年:190

 

 

四等庄

15

1500

顺治—康熙初年:3750

康熙27年:2750

由正粮内派出的杂粮,以及史料中未提到的物品。

顺治—康熙初年:3500

康熙8年:2500

岁输常用猪3

粮:顺治—康熙初年:100

康熙39年:360

康熙50年:120

备注

据雍正《大清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记载,康熙八年,羊草已经有了折银的标准,每羊草1束,折银1分。这是我们现在查到的,最早实物折银的一项。

 

 

二、雍、乾时期老圈庄的征纳品种及数量

 

顺治、康熙时期,老圈庄头需交纳的贡赋均以实物为主,杂七杂八,非常繁复。这种情况到雍正以后有了根本改变。据会计司档案记载,雍正元年(1723)十二月奏准,将口内粮庄额纳粮石,每年委官二员,分东、西二路赴该地方,按每石折银五钱征收,交纳广储司。[28]除了康熙八年(1669)的羊草折银,这是老圈庄所纳各种贡赋,包括粮食、猪口、草束和一应物品都陆续改为折变银两缴纳的开始。雍正四年(1726)将各庄头所交猪口折银,雍正七年(1729)将杂粮、秫秸折银。乾隆十七年(1752),将每年向庄头额派的草豆折银等等。此后,山海关内庄头的贡赋逐渐全部以银两缴纳。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变,是庄头制度中一次重要的变局。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货币地租由实物地租转化而来,该转化是以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农业和手工业进一步分离,商品生产和货币关系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前提的。在货币地租形式下,农民能够自由支配自己一家人的劳动时间,自由地决定种植作物的品种,自由地调整自家生产中农业与各种家庭副业,他们独立经营的自由程度扩大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变,一方面体现的整体经济实力的增长,一方面也体现了农户人身依附性的减弱。

雍、乾时期,老圈庄由交纳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是一步步逐渐完成的,并非一蹴而就。继雍正元年(1723),纳粮(正粮)每石折银五钱后,第二年(1724),清廷还因造办祭神糕点,需要红黏榖,下令挑出二十个较好的庄园,每庄交2952。应用白黏榖,也挑出六个较好庄园,各庄纳36。此外,每年八月祭神,还专门指派朝阳门外及房山县庄头各一人,交纳苏子2,白小2,红黏36。若遇奉先殿荐新,及内廷进鲜,所需大黄米、粟米、糜米、粱米、大麦米,均令朝阳门外庄头八人交进。[29]

以上这些红黏榖、白黏榖、苏子、大黄米、粟米、糜米、梁米、大麦米等,都属于杂粮。可见,虽然纳粮(正粮)已经逐渐开始折银,但诸多的杂粮却还是以实物的方式进呈朝廷。上文谈到,顺、康时期,杂粮征纳的品种繁多,有苏子、谷子、茜草、线麻、小根菜、蒌蒿菜、黄花菜、鸡蛋、芝麻、麦子、绿豆、黄豆、黏榖、榖、高粱、小豆、荞麦、油麦、黍子、稗子、豇豆、烧酒等等。征纳数量也不少,其中向官三仓交纳的杂粮,头、二等为3312,三、四等为2952。以康熙五十年(1711),额粮的征纳量计算(头等250石、二等220石、三等190石、四等120石),杂粮分别占据了庄园纳粮量的1/41/8。这仅仅是较为固定的、常规的征纳量,并不包括诸如以上提到的红、白黏榖等,应不时之需的额外增加。这样加起来,杂粮交纳量在整个征纳中应占据了不小的比例。

杂粮征纳的实物折银,始于雍正七年(1729)。据《会典》记载,经朝廷议准,停止各老圈庄向官三仓交纳杂粮实物,关内一、二等粮庄,每庄折银688钱,三、四等庄折银602钱。[30]再来看看口内粮庄“粮”的折银量,如果实物量以康熙五十年(1711)为准,即头等庄园250石,二等庄园220石,三等庄园190石,四等庄园120石,折银数目以雍正元年(1723)规定的每石折银五钱来计算的话,头等庄园需交纳125两银子,二等庄园110两,三等庄园95两,四等庄园60两。比较各等级庄园杂粮与粮的折银量,头等庄园杂粮折银量占据了粮的1/2,二等超过1/2,三等庄园接近粮折银量的2/3,四等甚至超过了粮折银总量。虽然,《会典》、《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提供的这一数据让人看上去有些疑惑,毕竟除了杂粮外,粮中还包含了豆、谷草、草等物品,他们折银量也不小,粮折银量似乎不应该如此之低。但无论如何,杂粮交纳量在老圈庄头的征纳任务中所占的比例不算小,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清廷为什么会对杂粮的需求较大?杂粮折银又为何比纳粮折银晚了整整7年?这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老圈庄的服务对象是内务府,它向皇室提供各类物品,保证了皇室的日常之需。这些特点决定了老圈庄所交纳的物品种类一定是皇室所需要的。清代入关后,从南方运来的漕米,成为京城内旗人食粮的主要来源。漕粮在京的积储事务,由户部设仓场衙门掌管。北京与通州两地共设十三仓,各省漕粮运抵通州后,按粮石种类与支放用途,分别储入京、通十三仓。其中禄米、南新、旧太、海运、北新、富新、兴平、太平、储济、本裕、丰益十一仓在北京,中仓、西仓在通州,总计十三个。每仓各设满、汉监督二人管理。苏、浙两省征收的白粮”(粳米、糯米),仅供皇室内府及王公、百官食用。其他漕粮支放八旗官俸兵米及养马饲料。漕粮支出有严格规定,一般不许平民食用。

漕粮支放的是南方的大米,而清代统治阶层却来自东北,这一点不容忽视。南北方的饮食习惯,即便在交通如此便捷的当今社会,都依然存在不小的差异,更别说数百年前的清朝了。刚入关的满洲民众,必然还保留着很多原来的生活习惯,饮食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以粮米为主的漕运,不可能完全满足清廷的饮食需求,这种情况下,内务府粮庄便理所当然的承担起了这项任务。上文提到的苏子、黏榖、高粱、黍子等各种杂粮,在北方更为普遍,也更符合满洲人的饮食习惯,内务府对此类物品的需求量较大,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因此,除了属于户部的“十三仓”外,清室内务府还单设了恩丰仓官三仓。前者用于储存太监的米石,与本文无关,不论;后者则负责管理各项内廷用度。顺治初年,清廷设米盐库管理专供内廷之需的米粮、盐、蜜、蜡、烛等物品。雍正三年(1725,裁汰米盐库,将内廷所用的三色老米、水稻、黏稻、盐、蜜、蜡、烛等划归官三仓管理,设直年内管领,属内务府会计司管辖。[31]

康熙中后期,随着国家统治的逐渐稳定,经济也有所发展,这为雍、乾时期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打下了经济与社会等多方面的基础。雍正元年(1723),首先实现实物折银的是正粮,杂粮稍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地租形式转变需要一定时间的客观规律所致,另一方面,也与清朝皇室仍需大量杂粮以满足日常所需直接相关。吃南方漕米的八旗官兵,在入关初期,就已经不可能固守祖先的饮食方式。满洲皇室、贵族靠着各类庄园,仍保留了诸多的关外习惯。但雍正中期距离入关之时毕竟已将近百年,环境的变化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饮食习惯上的需求,逐渐从一种自然的生理需要,向亲近传统的心理需要倾斜。

猪口折价是老圈庄征纳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乾隆之前,头等、二等庄头每年每名需交纳祭祀大猪2口,或常用猪4口;三等、四等庄头每年每名需交纳常用猪3口。雍正四年(1726)三月,规定口内各庄所交猪口,每口折粮15石,每石折银5钱,每口常用猪折银75钱。但春秋二季祭祀所用的大猪较少,所以,家境较殷实头等、二等庄头每年每名仍需交纳祭祀大猪2口或30两银子,三、四等庄头每年每名折银225钱。乾隆四十二年(1777),定春秋二季祭祀大神应用牙猪(阉过的公猪)78口,坤宁宫应用白猪518口,所交猪口全行折色,白猪一口折价13两,牙猪一口折价26两。两年后,即四十四年七月,又重新规定,头等、二等庄头每年每名需交纳常用猪3口,每口折银13两,共计39两;三等、四等庄头每年每名需交纳常用猪2口,每口折银13两,共计26两。[32]

猪口折价的过程很有意思,雍正初年,由于祭祀大猪较少,所以,只有常用猪可以折银,头、二等庄园仍需交纳祭祀大猪,实物与货币地租相互混杂。到了乾隆四十二年(1777),虽然全行折银,但还是有牙猪折银和白猪折银之分。两年后,全部统一,均以常用猪计算。这一过程有趣地展现出,实物地租如何有层次、有选择地转变为货币地租。

喂养马群的豆、草,在诸种征纳物品中折银最晚。雍正九年(1731),怀来、保安等处居住的庄头喂养群马,因路途遥远,停止交纳草束,每束折价交银11厘,交至广储司。[33]此后,乾隆十七年(1752)十一月,又将庄头等喂养的上驷院群马裁汰,黑豆折银,每石5钱,草束蠲免一半,剩余一半折征银两。[34]三十四年(1769),又规定停止各大庄头给上驷院、庆丰司交纳豆草等项,黑豆每石折银12钱,其余谷草、秫秸、灯油,照各圈随时采买实价征交广储司银库。[35]由此三条史料可以看出,豆、草的折银是一个逐渐扩散的过程。雍正时期,仅仅对一些居住偏僻,运输豆、草困难的庄头实行。乾隆初,是由于上驷院群马裁汰而折银。再至乾隆中期,则进一步发展为各大庄头均可折银。这一发展轨迹,与马群的数量以及朝廷对豆、草需求量的减少直接相关。

 

 

 

 


2:雍正、乾隆年间畿辅老圈庄头每年每名交纳实物及折银表

   实物

折银

 

庄头

等级

粮(每名庄头每年应交纳量)

杂征(每名庄头每年应交纳量)

每名庄头每年应交纳银两及杂物总计

杂粮

黑豆

谷草

其他

羊草

常用猪

秫秸

鸡蛋

红花

实物量

折银量/

实物量

折银量/

实物量

折银量/

实物量

折银量/

由正粮内派出的杂粮,以及史料中未提到的物品。

实物量

折银量/

实物量

折银量/

实物量

折银量/

实物量

折银量/

实物量

折银量

头等庄头

33

28ⅹⅰ

40

5

4000

未注明

10000

11

5000

1

3

13

223

31ⅹⅱ

1622

未注明

8

未注明

29468分(或22088分)ⅹⅳ及诸杂物

 

小计

688

20

未注明

110

未注明

 

50

 

39

 

688

 

未注明

 

未注明

ⅹⅲ:实物量250石,折银量每石5钱,折银125

二等庄头

33

28

35

5

3500

未注明

8750

11

同上

4375

1

3口猪

13

223

31

1622

未注明

8

未注明

27218分(或19963分)及诸杂物

 

小计

688

17.5

未注明

9625

未注明

4375

 

39

 

688

 

未注明

 

未注明

:实物量220石,折银量每石5钱,折银110

三等庄头

29

28

30

5

3000

未注明

6700

11

同上

3750

1

2口猪

13

223

31

1622

未注明

8

未注明

21928分(或16538分)及诸杂物

 

小计

602

15

未注明

737

未注明

 

375

 

26

 

688

 

未注明

 

未注明

:实物量190石,折银量每石5钱,折银95

四等庄头

29

28

15

5

1500

未注明

2750

11

同上

2500

1

2口猪

13

223

31

1622

未注明

8

未注明

15583分(或11788分)及诸杂物

 

小计

602

7.5

未注明

3025

未注明

 

25

 

26

 

688

 

未注明

 

未注明

:实物量120石,折银量每石5钱,折银60


ⅰ庄头需要交纳的杂征类物品,并不仅仅是表格中列出的4种(猪口、秫秸、鸡蛋、红花),还有诸如扫箒、笤箒、瓢、芥子、蓼芽菜子,鹰鹞房所用飘翎、花爆作所用麻秸、造佛处所用麦麸、广储司所用麦秸等,均“交各庄轮流输纳”;此外,皇家车驾廵幸时,沿涂庄头还需向尙膳房交纳鸡子、庆丰司随徃乳牛、上驷院驾车骡以及草豆等等,种类繁多(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会计司·征输”)。但各种史料对此类物品的交纳数量,均未作明确记载。同时,经估算,此类物品并不占庄头每年交纳物品的主体。所以,我们未将此类物品列入表格当中。

ⅱ乾隆《大清会典》卷87“会计司”;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会计司·征输”。杂粮包括芝麻、苏子、麦子、绿豆、黄豆、黏谷、谷、高粱、小豆、荞麦、油麦、黍子、稗子、豇豆、烧酒等(《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粮庄纳粮定额”)。

ⅲ每名庄头每年需交纳的黑豆数量,仅在康熙、雍正《大清会典》中有规定,乾隆之后没有详细定制。因此,黑豆交纳数量以康熙、雍正《大清会典》为准。但黑豆的折银量,康熙时期却没有记载,直到乾隆十七年十一月才出现“黑豆折银,每石征银五钱”的规定;而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又“酌定黑豆每石折银一两二钱”(《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收粮事宜”)。此处,折银量以乾隆十七年定五钱为准。

ⅳ谷草实物交纳量,载于康熙《大清会典》卷150“会计司”;折银量,未见诸各种史料。此处,折银量按照草束折银惯例,每束折银1分估算。

ⅴ雍正《会典》卷228“会计司”。

ⅵ雍正《会典》卷228“会计司”。

ⅶ乾隆之前,头等、二等庄头每年每名需交纳祭祀大猪2口,或常用猪4口;三等、四等庄头每年每名需交纳常用猪3口。祭祀大猪不能折银,常用猪每口猪折粮15石,每石折银5钱,每口猪折银75钱。因此,头等、二等庄头每年每名交纳祭祀大猪2口或折银30两银子;三等、四等庄头每年每名折银225钱。乾隆四十四年七月,重新规定,头等、二等庄头每年每名需交纳常用猪3口,每口折银13两,共计39两;三等、四等庄头每年每名需交纳常用猪2口,每口折银13两,共计26两(《钦定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交纳猪口”)。此处,猪口交纳量及折银数,按乾隆四十四年规定计算。

ⅷ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会计司·征输”。

ⅸ《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粮庄纳粮定额”。

ⅹ《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粮庄纳粮定额”。

ⅹⅰ  史料仅记载了杂粮的实物量及折银总数,没有每石折银量。此处,每石折银量由折银总数/实物量而得。下同。

ⅹⅱ                  史料仅记载了秫秸的实物量及折银总数,没有每石折银量。此处,每石折银量由折银总数/实物量而得。下同。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会计司·征输”。但《会典》记载的杂粮、黑豆、草的折银量,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粮折银量,让人疑惑,当前还无法解答,有待进一步探讨。

                               由于粮折银量与杂粮、黑豆、草等实际折银量不相符合,所以,此处保留两个数据,第一个是杂粮、黑豆、草等实际折银量,括号中为粮折银量。

 


三、投充庄征纳

 

投充庄头与老圈庄头虽然同属庄头,但从来源、性质与所属机构上并不相同,二者也互不相干。为投充人设立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一个原因就是久居汉地的农民,即使他们的身份有所下降,但却已经很难再倒退回那种交纳实物和劳役的方式中。因此,隶属于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的投充庄头,从清入关初期,就征纳货币地租,其间并未经历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的过程,这与老圈庄头非常不同,二者的负担也有一定差别。

顺、康时期,老圈庄头均以实物形式缴纳地租,需要将其折换成银两,才能比较投充庄与老圈庄负担孰轻孰重。实物折银并不完全等同于市场价格,顺、康时期,还没有折价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无法对当时各种物品的折银价做出精确的判断,只能就其大概做一个估算。

老圈庄的征纳主要分三个部分:粮、杂粮、杂征。粮里面又包含了豆、谷草、草以及部分杂粮等物,十分繁杂,无法一一计算。在此,我们暂且以雍正元年(1723)规定的纳粮折银5钱为准[36],对康熙五十年(1711)的实物交纳进行换算:头等庄交粮250石,约合银125两;二等庄交粮220石,约合银110两;三等庄交粮190石,约合银95两;末等庄交粮120石,约合银60两。其余杂粮、杂征部分,只有羊草有着较为明确的折银量,康熙八年(1669)定例,每羊草1束,折银1分。[37]头等庄交5000束,折银50;二等庄交4375,折银4375;三等庄交3750束,折银375;末等庄交2500,折银25

由此可以得到老圈庄每年应缴纳量大概估算:

公式:

每粮庄应纳粮概数=粮(包含“豆+谷草+草+部分杂粮”)+杂粮+羊草+猪口+其他

    即:

头等庄:125+杂粮+50+猪口+其他

   二等庄:110+杂粮+4375+猪口+其他

   三等庄:95+杂粮+375+猪口+其他

   四等庄:60+杂粮+25+猪口+其他

 

至于投充庄,顺康时期,不分等次,每庄每年征收银200两。[38]

经过非常粗略的比较,可以看到,入关初期,一等老圈庄的征纳负担应高于投充庄,二等老圈庄与投充庄的征纳负担差距不大,三、四等老圈庄的征纳负担小于投充庄。总的来讲,二者的差别并不太大。

雍乾时期,实物折银逐渐完善。根据表2,可以得出不同等级庄园的大致缴纳量:

头等庄头,地36[39],缴纳29468分(或22088分)及诸杂物。

        二等庄头,地32顷,缴纳27218分(或19963分)及诸杂物。

        三等庄头,地28顷,缴纳21928分(或16538分)及诸杂物。

四等庄头,地18顷,缴纳15583分(或11788分)及诸杂物。

 

该时期,投充庄的缴纳情况与顺、康时期有所不同,不再统一缴纳赋税,而是依据各庄园不同情况,征纳不同银两。据乾隆《大清会典则例》记载,投充庄一共有132座,其中占有28顷土地的庄头1名,每年纳银700两;占地21顷的庄头1名,每年纳银400两;占地27顷的庄头1名,每年纳银300两;占畦地238亩的庄头1名,每年纳银250两;占地18的庄头29名,每年各纳银200两;占地9顷的庄头2名,每年各纳银100两;占地78顷不等的庄头共97名,按1亩纳银11分计算,每年各庄纳银7080两。[40]

  

3:雍、乾时期投充庄头缴纳银两

交纳人

庄户所占地亩数

庄头数(个)

缴纳银两数目(/每名庄户每年)

银两庄头

上地28

1

700

银两庄头

上地21

1

400

银两庄头

下地27

1

300

银两庄头

畦地238

1

250

银两庄头

18

29

200

银两庄头

9

2

100

银两庄头

78顷不等

97

7080两不等。

本表格以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内务府”之“纳银庄”条为主,参考乾隆《大清会典》卷87“内务府”之“纳银庄”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7“内务府”之“屯庄”条。

众庄头还需每年还需缴纳白柳条、青柳条、线麻、苘麻、细绳、粗绳、大鸡毛箒、小鸡毛箒等杂物。但各种史料对此类物品的交纳数量,均未作明确记载。同时,经估算,此类物品并不占庄头每年缴纳物品的主体。所以,我们未将此类物品列入表格当中。

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除了以上列出的银两庄头外,其他带地投充不立庄者、绳地人、蜜户、苇户、棉户、靛户等,未列入此表。

 

虽然,我们无法一一计算老圈庄中各种杂物的缴纳量,但通过粗略地比较,还是能明显看出,投充庄的负担大于老圈庄。比如,占有28顷上地的投充庄头,每年需纳银700两;而占有36顷土地的头等老圈庄头,每年缴纳量不到300两,虽然还有其他一些杂物,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超过700两价银,其悬殊显而易见。投充庄与老圈庄的贡赋,从入关初期的差别不大,至雍、乾时期的明显悬殊,前后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老圈庄头地位的提高。

 

 

四、余 

 

内务府属下的老圈庄头,从努尔哈赤编立拖克索之日起,地位就一直低于披甲作战的其他正身旗人。这一状况,在入关之后直到康熙前期,并没有多少改善,康熙后期始有转变。经济负担的减轻,人身自由度的提高,即是庄头身份提高的重要表现之一。

老圈庄头地位的提高,是一个整体性的变化,除了缴纳赋税上,其他行政措施,诸如庄头子弟可以参加科举等也成为该转变的重要反映。康熙之后,老圈庄头及其亲丁可以参加科举、同时加封顶戴,这是改变身份地位的重要途径,说明该群体上下流动的渠道逐渐畅通。

反之,对于投充庄头及其亲丁,情况却大为不同。相对而言,投充庄头从清初开始就缴纳货币,人身较为自由,但赋税较重,经济压力大。在其他行政措施上,清廷一直从制度上禁止他们参加科举,笔者也未见对他们授予顶戴的记载。严格来说,他们很难改变自己的身份地位。虽然,在实际生活行为中,投充庄头子弟亲丁参加科举的不在少数,不仅民间不以为怪,官方也习以为常,并没有加以禁止。对此问题,笔者将另撰文讨论,在此不赘。

老圈庄头与投充庄头,即便同属内务府,即便同样为皇帝供应粮米,二者在清代却有着甚为悬殊的差别。老圈庄头地位明显高于投充庄头,他们得到的朝廷庇护更多,获得的特权也更多。相应的,人身束缚也更大,清廷对他们的人口行为、社会行为有着强有力的钳制。投充庄头则相反,清廷对他们的要求就是缴纳赋税,因此,他们的经济压力大。同时,因为他们的地位低下,朝廷从未允许他们参加科举。即便实际上官府并没有严厉禁止投充人的科考行为,但相关的官员也会在上呈文书中写明:“虽编为三旗,并无佐领、管领兼管”[41]等语。也就是说民间和官方对老圈、投充是两类不同人群,有着较为清晰的概念。

正是这句“虽编为三旗,并无佐领、管领兼管”一语中的道出了老圈与投充本质上的不同。投充庄头及其家属、亲丁是一群既不属于佐领、又非管领,介于旗人与民人之间的边缘群体。此类身份模糊的并不仅仅只有投充人一种,入关后内务府建立的庄、园人户中,很多都与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属下的庄头、壮丁一样:

 

嘉庆二年坐办堂郎中兼骁骑参领佐领董楷呈准各司比丁章程内开,都虞司、掌仪司、营造司所属牲丁、园头、煤、炭、炸军各丁,与庄头又觉有间,向无佐领、管领兼摄,在档者为旗,不在档者为民。[42]

 

清廷对这群游离于旗人与民人之间的管理并未如正身旗人那般严格,从而导致该群体有着众多既异于民人、又异于正身旗人的行为,这在赋税缴纳、科举考试等方面都有着诸多的反映。

八旗人群中,存在地位悬殊、身份各异的不同群体。以往研究较为关注,诸如满洲、蒙古、汉军,或者佐领、管领等人群的划分和差异。但对于介于旗人与民人之间的中间群体,研究者却未给予充分重视。应该说,这是八旗研究中一个不小的盲点。正是这些为数不少的边缘人群,成为旗人与民人之间的流质,也模糊了旗人与民人之间原本森严的界限。

(本文发表于《纪念王锺翰先生百年诞辰学术文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 内务府属下设置七司三院,七司为广储司、会计司、掌仪司、都虞司、慎刑司、营造司和庆丰司,三院为武备院、上驷院和奉宸院。

[2]《钦定内务府现行则例》卷1会计司。

[3] 参加定宜庄、邱源媛:《旗民与满汉之间:清代“随旗人”初探》,载于《清史研究》2011年第1期,6977页。

[4] 整庄、半庄之分始自顺治二年,该年题准:“给诸王、贝勒、贝子、公等,大庄每所地一百三十晌(或一百二十晌,到七十晌不等)。半庄每所地六十五晌(或六十晌至四十晌不等),园每所地三十晌(或二十五晌至十晌不等)”(见《八旗通志初集》卷18“土田志一”,311页),可知不惟皇庄如此。

[5] 见《八旗通志初集》卷19“土田志二”:“国初诸王、勋戚及八旗臣工,俸糈之外既赐园地,复按所属壮丁,拨给晌亩,六亩为一晌”,第336页。

[6] 雍正《大清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参见第一章“皇粮庄头”的第三部分“顺康时期的大粮庄头”。

[7] 雍正《大清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

[8]《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粮庄纳粮定额”。

[9]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内务府》卷160会计司“征输”。

[10] 康熙《大清会典·内务府二》卷150会计司。

[11] 雍正《大清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

[12]《总管内务府会计司则例》卷1“粮庄纳粮定额”。

[13] 雍正《大清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

[14]《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粮庄纳粮定额”。

[15]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内务府》卷160会计司“征输”。

[16] 雍正《大淸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

[17]“康熙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吐巴等为查办不法庄头的题本”,《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皇庄上,第16页,辽宁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

[18]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会计司·征输”。

[19]“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二日费扬古等为遵旨查议玉泉山稻庄庄头的题本”,《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皇庄上,第194页。

[20] 内务府大粮庄所纳之“正粮”,无论是官方史书,还是野谈杂记,都没有详细而明确的指代,只能从零散的史料中,推测出“正粮”所包含的部分物品,如豆、谷草、草、杂粮等等。但这绝不是所有的“正粮”,部分杂粮也属于“正粮”征收范围。

[21] 杂粮的征纳种类繁多,相关记载较为简略,各个阶段的差异也很大。同时,有的杂粮由正粮内抵除,有的杂粮却不准扣抵。故而无法做出精准的统计,只能大概归纳。

[22] 庄头需要交纳的杂征类物品,并不仅仅是表格中列出的2种(羊草、猪口),还有诸如扫箒、笤箒、瓢、芥子、蓼芽菜子,鹰鹞房所用飘翎、花爆作所用麻秸、造佛处所用麦麸、广储司所用麦秸等,均“交各庄轮流输纳”;此外,皇家车驾廵幸时,沿涂庄头还需向尙膳房交纳鸡子、庆丰司随徃乳牛、上驷院驾车骡以及草豆等等,种类繁多(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会计司·征输”)。但各种史料对此类物品的交纳数量,均未作明确记载。

[23] 豆、谷草、草资料摘自康熙《大清会典·内务府二》卷150“会计司”。至雍正元年,定节省黑豆3024石派送厩馆。(雍正《大清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

[24] 到了雍正元年,随着马群的减少,清廷又对征纳量做出了调整,将此项草束减半,节省草66万束,送厩馆33万束。同时,又节省黑豆3024石派送厩馆。(雍正《大清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

[25] 雍正《大清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

[26]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内务府“会计司·征输”。

[27] 雍正《大清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

[28] 《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收粮事宜”。

[29]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内务府“会计司·征输”。

[30]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内务府“会计司·征输”。《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收粮事宜”也有相同记载。

[31]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内务府“会计司·官三仓”。

[32] 《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收粮事宜”。

[33] 《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收粮事宜”。

[34] 《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收粮事宜”。

[35] 《总管内务府会计司现行则例》卷1“收粮事宜”。

[36]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会计司·征输”。

[37] 雍正《大淸会典·内务府三》卷228会计司

[38] 康熙《大清会典·内务府二》卷150会计司。

[39] 嘉庆《大清会典则例》卷904“内务府”:嘉庆十七年题准,关内一等庄头每名地36顷。二等庄头每名地32顷。三等庄头每名地28顷。四等庄头,每名地18顷。

[40]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60“会计司·征输”。

[41] 嘉庆元年二月二十日庄头处呈稿,转引自《清代的旗地》,第535页。

[42] 嘉庆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转引自《清代的旗地》,第6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