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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史研究的社会史取向

关于“社会环境史”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9-02-01 原文刊于:《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
王先明

在以“问题意识”为主导的当代史学发展中,环境史是自1970年代以来逐步氤氲生成的史学研究新领域。对于中国史学而言,它是1990年代之后勃然兴起的一个新的“学科生长点”,一经出现即具有一种学术潮向的作用。“环境史的兴起,不但开辟了史学的新领域,而且给史学带来了新思维。”因此,面对已经成为史学研究“热点”的“环境史”,从“学科”发展的高度将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是中国史学界应着力进行的工作。

 

1、“年鉴派”很早就认识到生态环境与人类历史的互动影响。费弗尔的《菲力浦二世和法朗什—孔泰》、布罗代尔的《菲力浦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等著作,都在相当程度上将地理环境与人类社会活动的互动影响纳入社会史研究视野中,虽然还不能笼统地称它们为环境史或生态史。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全球扩张,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日见突出,并最终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的重要因素。

据最新一期《新科学家》杂志报道,科学家预测,如果人类不立即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那么到21世纪末,地球表面的温度将会上升4℃。届时,地球上的大部分陆地将变成沙漠,还有一些土地会被上升的海平面淹没,大多数动物将从地球上消失。科学家警告称,一旦这种情况发生,现在赖以生存的许多土地都将变得不再适合居住,地球上更多的土地将沦为沙漠。世界各地原来的沙漠将会疯狂向外扩张。人类社会面对的生态环境日趋严重的忧患意识,从多个方面影响到学术进取方向的选择。正是基于学术研究与时代需求的呼应,20世纪70年代后,环境史首先在西方学术界成为引人关注的新领域之一。

多学科的交叉、多元理论的引入,乃至向西方学界的主动借力,使得中国社会史研究紧踵其后,并一定意义上为我们的社会史研究注入活力。近年来的中国社会史研究因应时代需求,不断在摄取新的学科理念和方法中扩展着自己的研究领域,形成了新的学科丛———社会生态史或环境—社会史。其实,就生态史或环境史论题而言,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学者就已经较早涉及了,不过当时进入的路径是经由“灾荒史”而进入“环境史”,如李文海、康沛竹的《生态环境破坏与灾荒频发的恶性循环:近代中国灾荒的一个历史教训》一文的主旨。

其后,夏明方以专著《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明确表达了这一研究取向:“从环境变迁的角度来衡量,选择‘中华民国’这样一个短暂的、有着浓厚政治色彩的历史时段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期间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也发生了史所少见的异常变动,并带来了极其惨重的灾害”。因此,由“自然灾害”进入环境史研究,“有助于深化对近代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可以为我们透视历史时期环境、灾害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最贴近我们这个时代的颇有意义的窗口”。

与此研究取向有所不同的是钞晓鸿,他更多关注于明清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相关性研究,这项研究也是开始于90年代之后。随着环境史和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发展,两者逐渐对接和互渗。许多社会史学者逐渐将生态环境视为社会历史演变的一个重要变量,重视考量生态环境之于社会变迁的历史作用。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识到:社会史研究不仅需要考虑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需要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在社会发展变迁中的“角色”和“地位”;不能仅仅将生态环境视为社会发展的一种“背景”,而是要将生态因素视为社会运动的重要参与变量,对这些变量之于社会历史的实际影响进行具体实证的考察。

因此,社会的历史也就存在着采用生态学理论方法加以考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环境史(或称生态史)研究成果引人瞩目,预示着一个崭新分支———环境史学(或生态史学)正在逐步建立之中。

 

20058月南开大学举办了“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这次会议云集了来自八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深入探讨了中国生态环境史的众多问题,就中国环境史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史研究者的次大型学术聚会”。会后出版的论文集《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所涉学科除生态学、农学、历史地理学和考古学之外,还延展到了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民俗学、传播学、地质学、森林学、地貌学、水文学、气象学、灾害学、生物学、医学和公共卫生学等。“这些情况,一方面反映环境史与社会史、文化史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关照正在加强;另一方面体现了这一新史学所具有的广泛牵连和多学科交叉的性质。”

这也是继1995年台湾学者刘翠溶等主编《积渐所致:中国环境史论文集》后的另一部环境史学重要论集。面对新世纪有些“意气风发”的环境史的研究态势,较早倡导并致力于此项研究的王利华不无自信地宣称:“生态环境史的兴起,无疑是历史学在新旧千年交替之际的一个重大发展,21世纪新史学的一项宏伟事业。”

 

2、从上述研究现状来看,环境史还主要侧重于“自然(生态)史”的取向,这也正是伍斯特为环境史所下定义的立场:“环境史是有关自然在人类生活中之角色与地位(Environmentalhistoryisabouttheroleandplaceofnatureinhumanlife)。”虽然中国学者的研究强调了环境史与社会史之间的学术观照,但也只是观察角度的变化,即“从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方面入手,探讨历史上的自然观念、灾害饥荒、丧葬节日风俗等等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就“环境史”定义内涵而言,仍然定位于“自然生态”方面。然而,对于人类社会历史而言,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并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生态”。马克思曾经指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对于与人们社会生活直接相关的“环境”及其相互关联的历史进程而言,远非其“自然属性”所能涵盖,“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至少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体系内,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不仅仅是“自然史”的取向。马克思认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而“每一世代”生存、发展的“环境”既是历史给定的,同样也是可以重建并改变的,“代都利用以前各代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条件下继续从事先辈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条件”。而且,这种“环境”甚至可以制约、影响到自然科学的发明,正如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序言中所讲到的:普里斯特莱和舍列发现了氧气,但他们却不知道他们所发现的究竟是什么。他们“依然受着他们在他们的前辈人那里找到的”燃素论“范畴”的“束缚”。

这种历史给定的“生存环境”在整个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甚至如何认识和把握这种“环境”、人物与历史事变的关系,成为“历史科学”认识的重要因素之一。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政变记》是揭示环境、人物和历史事变相互关系的一个经典。他特别提示说,雨果的《小拿破仑》只是对政变的负责发动人作了一些尖刻的和俏皮的攻击。“事变本身在他笔下却被描绘成为晴天的霹雳。他认为这个事变只是一个人的暴力行为。他没有觉察到,当他说这个表现了世界历史上强大的个人主动作用时,他就不是把这个人写成小人而是写成伟人了。”而普鲁东则走向另一极端,“他想把政变描述成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但是,他对这次政变所作的历史的说明,却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对政变主人公所作的历史的辩护。这样,他就陷入了我们那些所谓客观历史家所犯的错误”,马克思强调说,他却“相反,我则是说明法国阶级斗争怎样造成了一种条件和局势,使得一个平庸而可笑的人物有可能扮演了英雄的角色”。所以,“环境”是整个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离开了对于特定“环境”的说明,历史也就无从说明。“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

那么,这个影响、制约历史进程的“环境”显然不属于或不仅仅属于“自然史范畴”。在马克思有关历史的论述中,它常常还以“前提”、“条件”、“局势”、“关系”等构成要素来加以补充说明。“实际上社会还只是在为自己创造革命所必需的出发点,创造为保证现代革命能具有严重性质所必需的形势、关系和条件。”因此,在历史进程中与人们生存状态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这个“环境”,显然超越了“自然史”的范畴,而属于“社会环境”(SocialEnvironment)概念。勃鲁诺(FrankJ.Bruno)认为,环境包括物质环境(PhysicalEnvironment)以及社会环境(SocialEnvironment)两种,而社会环境包括人以及他们组成单位的方式,这些单位包括家庭、学校、政府、国家等等。尽管学界对于环境的界定存在差异,但是,国际社会对于这样的“环境”已经有相对规范的认识,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7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把人类生产与生活的环境划分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与战争环境。其中社会环境分为职业、集体生活、城乡卫生、交通、社会设施。现代社会科学将社会环境定义为: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加工和改造了的自然物质,创造的物质生产体系,积累的物质文化等所形成的环境体系,是与自然环境相对应的概念。社会环境一方面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的标志,另一方面又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所以也有人把社会环境称为文化—社会环境。在社会学视野里的环境“仅仅是社会的、文化的环境。而环境社会学正是以研究这种社会文化环境与人类群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为宗旨的”。“社会环境”的定义和内容也各有不同,其广义包括整个社会经济文化体系,如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狭义仅指人类生活的直接环境,如家庭、劳动组织、学习条件和其他集体性社团等。社会学界一般将现代社会环境按其所包含要素的性质分为:物理社会环境,包括建筑物、道路、工厂等;生物社会环境,包括驯化、驯养的植物和动物;心理社会环境,包括人的行为、风俗习惯、法律和语言等。有人按环境功能把社会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包括院落环境、村落环境和城市环境;工业环境;农业环境;文化环境;医疗休养环境等。重要的是,作为社会存在的环境与人的共构性的历史进程表明,人类不仅能适应自然,而且更能制造和使用工具,通过劳动改造自然和社会。也正是在此进化过程中,人类社会逐渐形成一定的文化、风俗、宗教、法律、道德等意识形态,而且还产生各种政治关系、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等。同时,这些社会环境又对身处其中的人类产生约束。社会行为是人类在所处的社会环境中通过社会化过程获得的行为。环境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仅仅具备了人的遗传素质,而没有适当的社会条件,个人的社会化将无法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社会环境史”的历史,将不是完整的社会历史;同样,没有社会环境史的内容,也建构不起真正完整的“环境史学”。

 

3、环境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马克·布洛赫的《法国农村史》中就有关于“社会环境”与社会结构关联性的深刻描述。他说:“更晚些时候,特别是16世纪以后,社会总体结构重新有利于财富的流通。但是一种交换经济若想在一个国家中建立起来,仅有社会环境的允许是不够的,还要在民众中产生买方与卖方的意识。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首先是领主们与拥有大量土地的购买商,他们目光较远,习惯于商人式经营,有些资本,并有一定的信誉。小生产者,甚至小城镇市民在大革命时期还是从其分成制佃农提供的面粉中获取面包,他们仍然长期沉湎于封闭式经济与小麦的神话中。”随后,在论述法国19世纪“农民共同体”一直顽固地束缚在旧习惯上的问题时,他再度论证了历史给定的“社会环境”的巨大影响力。同样,在巨著《封建社会》中,布洛赫也把研究重点放在社会的组织和文化层面上,把封建社会定义为由劳动和思想方式、统治和依附关系以及贫富关系等构成的一类社会形式,是社会和精神结构的集合体,即“整体社会环境”,并且用社会结构的兴衰来解释人类的发展。正是基于“整体社会环境”的研究取向,他的著作“综合体现‘整体’史学的要求。”在另一部《封建社会》的巨著中,布洛赫也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将新型的“整体的”历史学表现得。

 

事实上,“人类从一开始就对自身、所处环境及其相互关系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这种兴趣从未减弱过”。古代流传甚广的“孟母三迁”故事,固然具有传统道德的强烈诉求,但其中也有着社会环境对于个人成长———即社会化重要作用的意涵。在个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个人仍具有选择空间。司马迁作《史记》标举“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宗旨,其“天人之际”所蕴含的内容,就已经统含“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不过,在“环境史学”尚未出现之前,“社会环境”只是作为一种认知视角,或者作为说明历史的场景而运用于具体的史学研究之中。随着当代历史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理念、视野的提升,在时代需求的催促下,“环境史学”应运而生,社会环境史自然就应成为其不可忽缺的内容之一。

此外,社会环境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而变动,它本身即是历史构成的重要要素。清人汪辉祖曾生动地记述过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动,:“往余年二十二三,初习幕学。其时司刑名、钱谷者,俨然以宾师自处,自晓至暮,常据几案,治文书,无博弈之娱,无应酬之费。遇公事援引律义,反复辨论。间遇上官驳饬,亦能自申其说。为之主者,敬事惟命。礼貌衰,议论忏,辄辞去。偶有一二不自重之人,群焉指目而讪笑之,未有唯阿从事者。至余三十七八时犹然。己而稍稍委蛇,又数年以守正为迂阔矣。江河日下,砥柱为难。甚至苞苴关说,狼狈党援,端方之操,什无二三。”因此,社会环境史研究的取向,不仅有助于弥补“环境史”偏重于自然史取向的单向发展,而且有助于社会史展示社会生活演变进程的丰富性和多面性;可以在人与环境、历史事件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进程中,获取更为深刻、更具历史洞见的理性认知。离开对“社会环境”的解释,就不足以真正说明历史本身;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类社会历史,在这样的“环境”话语中,才可以建构起真正的“整体史”。环境史的社会史取向,既是历史学学科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

显然,环境史是人类面对自身生存环境危机状态下的一种学术诉求,因此将“环境史”定位于自然史的取向也是现实社会的合理表现。然而,这种认识并不全面。马克思指出:“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开垦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他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是单向度地表现在自然环境方面,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同时也是改造社会环境的过程;改造社会环境的过程也包含着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在人类生活的实践中,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造,在历史进程中始终是同一的,而不是分离的。因此,真正的“环境史学”不能不包含这两个方面。在这里,环境史的自然史取向与社会史取向同样不可忽缺。

而且,就今天我们面对的生存环境而言,也决不仅仅甚至主要不在于自然因素,而恰恰在于社会因素方面。前不久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的“三聚氰胺”问题、OMP牛奶添加剂等问题,显然不能基于“自然环境”的立场来思考。新近披露的“十溴二苯醚”,是应用于我们生活多个方面的阻燃剂,也是一个“正在威胁我们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和生殖系统”的生存环境问题。在欧美多个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背景下,“中国正成为溴系阻燃剂在世界范围内增长最为快速的新兴市场”。它们的形成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远远超出了“自然环境”的范畴。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制约中国长久、持续发展,乃至威胁人们基本生存环境的问题。现在被人们所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是一个应对中国现存日常生活和社会环境的“法律”方面的思考和制度设计。因此,“社会环境史”的取向,对于现代社会史学和环境史学而言,都是其学科定位和学科建设中不能回避的基本内容。

“社会建设”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当然也基于对于“社会环境”治理和建设的现实需要;没有良好、健康的社会环境,社会建设及其相关的内容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一直与人的生存、发展相关的重要主题之一,尤其也是现代化进程中更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日渐成为学术热点的环境史研究乃至历史学研究中对于“社会环境史”的取向,既是以人为主体的历史学学科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史学面对现代社会需求,实现其“学以致用”学科功能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