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度田”,是东汉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因地方官吏“多不平均”,刘秀下令处死、下狱和黜免的郡国守、相达数十人。及“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纷起反抗,刘秀又不择手段地予以镇压,把成千上万的地主豪右迁徙到“它郡”,从而确保了“度田”的运作,成功地解决了两汉之际户口田亩不实的问题,为“明章之际,号次升平”奠定了必备的基础和条件。但是,对于这一事件,由于史书“略不见起灭之由”[①],后之论者往往臆断,认为度田“完全失败了”,或“不了了之”,并由此得出“向豪强势力完全屈服”的结论。[②]80年代,笔者与孟素卿先生分别著文,对上述结论提出疑义。近年来复有名家,从理论上再加论证,进一步得出度田没有失败的结论。[③]然综合诸文分析,仍局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原始资料挖掘不深,关键性的论据不足,且对史料之理解互有参差。故笔者不揣孤漏,搜求故史异闻,再加考实,企望得出最后的结论。不当之处,敬请赐教。
一、诏下州郡“检核”及出现的问题
刘秀“度田”,始于建武十五年(39年)六月。此时天下刚刚统一,社会经济在历经王莽的残暴统治和十余年的战乱后,“农商失业,食货俱废”,“庐落丘墟,田畴芜秽”,到处都呈现出一派萧条的景象。与之同时,两汉之际又是豪强势力大发展的时期。虽然在长期的战争中,他们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创伤,但是鉴于社会失驭,天下纷争,他们往往“起坞壁,缮甲兵”,集结宗族宾客,招纳依附流民,组织强大的武装,以保护其既得利益。因此,“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④]的问题,显得相当突出。而这种状况,对于整顿赋役制度,安定社会秩序,巩固东汉政权,显然是不利的。也正由于这样,刘秀在统一天下的过程中,即注意打击豪强势力,释放奴婢、囚徒,减轻田租赋役,鼓励流民归本,和地主豪右争夺人口和土地的控制权。及至建武十五年六月,社会秩序基本稳定,刘秀遂“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度田”。
需要说明的是:1.刘秀的“度田”令,在史书中没有明文记载,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但据上文,其“检核”的内容基本清楚,实包括土地数额、户口多少、年纪大小等三项。至于钱谷入出、赋税多少,当完全依据此三项而定,无须赘言。因为汉代赋税徭役之征发,共有田租、刍稿、算赋、口赋、献、贡和力役七项,与其三者密切相关。2.所谓“度田”,并非盲目地丈量土地和登记户口,而是在各州郡县一定程度地掌握了田亩、户口数字之前提下,进行“检核”,即检查、核实。《资治通鉴》卷四十三:“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乃诏下州郡检核。”胡氏注曰:“核者,考其实也”,说得非常清楚。否则,建武六年刘秀下诏“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⑥],建武十三年“诸功臣皆增户邑”[⑦] 等,便不可能实现。3.刘秀诏令“检核”,当是结合本年度“八月算人”即“案户比民”同时进行的。《后汉书·皇后纪》:“及光武中兴,亚雕为朴,六宫称号,唯皇后、贵人。……汉法常因八月算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详求淑哲。明帝聿遵先旨……”云云,表明刘秀时已经恢复了西汉时期的“案比”制度。而下述“诸郡各遣使奏事”,当是经过“八月算人”即“检核”后,向朝廷汇报“检核”的情况。即《后汉书·百官志》注引胡广所说:“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薄”。这说明“检核”令,当是六月下达州郡,要求在“八月算人”时一并进行的。
但是“检核”令下达以后,州郡官吏却执行不力。及“度田”结束,各州郡吏向朝廷汇报情况时,刘秀竟发现他的诏令在执行中完全走了样。对此,《后汉书·刘隆传》载曰:
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实首服,如显宗对。[⑧]
这段文字,在《后汉纪·光武皇帝纪》、《东观汉记·刘隆传》和《资治通鉴》卷四三中皆有记载,大同小异。可知各郡官吏在“检核”后,皆曾向朝廷汇报其执行情况。而陈留郡吏的书牍,竟暴露出了“度田”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那么,陈留郡吏为何接受“郡敕”并采用写在书牍上的形式,向刘秀汇报呢?“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以及“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又各隐含着什么意思?《资治通鉴》卷四三胡氏注曰:“敕,教也,戒也。相方,求问其垦田之数以相比也。”《后汉纪·光武皇帝纪》:东海公阳因言曰:“吏受郡敕,欲以垦田相比方耳。”两相参照其意甚明,所谓“吏受郡敕”,就是郡吏接受郡守的教戒,在汇报检核情况时,只可参照颍川、弘农二郡之数额,而不可与河南、南阳相提并论。原因就是河南、南阳多“近亲”、“近臣”,其土地、人口“不可为准”。或云“这儿的‘垦田相方’就是指和过去比较而言,就是指郡守要求上计吏在上报时按过去的数字做计书,避免出入太大,以掩盖过去度田不实的真相”,“就是指各地长吏在垦田的统计数量上已达成了默契,上计数字和以往不要有大差别,避免引起怀疑,难以继续优饶豪右”,[⑨]这是没有根据的。如果是与“过去比较”,“按过去的数字做计书”,又何云“颖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又如何骗得过朝廷呢?同时“吏受郡敕”,只是郡吏所受的教戒,亦或郡吏所编造的谎言而已。所谓“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云云,绝非陈留郡守写在计书上的。因为其教戒,完全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来嘱托郡吏,而不必写在书牍上。否则岂非等于把度田不实的情况主动向刘秀汇报?再者,此牍与计书也没有关系,而是一块单独的书板。《说文解字》:“牍,书版也”,是为明证。否则郡吏如何“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难道计书能在长寿街上得之不成?因此,从种种迹象来看,“吏受郡敕”只不过是陈留郡吏的编造而已。其目的就在于把度田不实的情况,婉转地汇报给朝廷。故高敏先生说,度田中的问题,乃是“由于陈留一个小吏的揭露,才引起光武帝的重视”。[⑩]
然而不管怎样,“检核”中出现的问题,全都暴露出来了。其问题就在于州郡官吏“多不平均”,没有真正贯彻执行刘秀的“检核”诏令,从而使“度田”政策变了味,走了样。不过从具体情形来看,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情况。
就河南、南阳两地而论,虽然同是度田不实,但主要问题是不敢度田。因为河南郡治洛阳,功臣居多;南阳系刘秀故乡,近亲尤众。有的则既是功臣,又是近亲。他们无不占有众多的土地和人口,“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因此,在未搞清楚刘秀“度田”的真实意旨之前,这些“帝城““帝乡”的父母官们,的确是不能不犯嘀咕的。他们既怕处理不当而得罪朝廷,又怕搞不好得罪偌多的“近亲”、“近臣”。所以不敢向这些人度田,是自在情理之中的,而度田的结果,也自然是“多不平均”了。后来,河南尹张伋等被因此治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而对于其它州郡来说,地方官吏虽不象河南、南阳那样,担心得罪偌多的“近亲”、“近臣”,从而不敢度田,但因朝廷对待“近亲”、“近臣”的态度不够明朗,其本身又多是地方豪强,再加上他们与地方豪右千丝万缕的联系,便自然而然地导致了“多不平均”的严重后果。即对于地方豪右多予以“优饶”,使其大量隐瞒土地和户口的数额;而对于下层平民百姓,则横加“侵刻”,以使赋税徭役的负担转嫁到他们头上。于是“百姓嗟怨,遮道号呼”的情形,便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然而不管怎样,“度田”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其问题出在州郡官吏身上。而最关键的问题,则在于对朝廷“检核”的态度存有疑义。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刘秀便不能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解决了。
二、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
那么,针对上述问题,刘秀又该采取怎样的对策呢?是进一步对那些“近亲”、“近臣”予以优宠,还是对“多不平均”的州郡官吏加以惩罚,这自然是摆在刘秀面前的重要问题。然而严酷的现实告诉他,只能取其后者。就那些“近亲”、“近臣”而言,其在刘秀统一天下的过程中,的确立下了汗马功劳,刘秀也理应考虑其实际利益。也正因为这样,刘秀把他们封为王、侯,“大国四县,余各有差”,无不给予优厚的安排。但是,刘秀也反复强调,要他们“人情得足”,“如临深渊,如屦薄冰”,“制节谨度,满而不溢”,告戒他们要遵纪守法。[11]而与之同时,“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12],刘秀要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就不能不尽力地争取人口和土地的控制权,以解决国家的财政问题;这些“近亲”、“近臣”就理应在既得利益的条件下,向国家提供自己的义务。因此,他绝不能容忍这些人和地方豪右的“田宅逾制”,更无法容忍州郡官吏“多不平均”的做法。于是当他了解到“检核”中出现的问题时,遂即下达了有关“度田”的第二道诏令:“遣谒者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13]
刘秀诏令“考实”之后,到当年十一月,其所派出的谒者,便首先在前汝南太守、时任大司徒的欧阳歙头上开了一刀。并在同年年底,不顾其“学为儒宗,八世博士”的老儒身份,以及“诸生守阙为歙求哀者千余人”的压力,果断地将他下狱处死。[14]
刘秀诏令“考实”之后,不仅欧阳歙之类被下狱处死,而且随着“考实”的深入,一大批“度田”不实的官吏,也被不断“考实”出来。及至建武十六年九月,这些官吏,都被刘秀下狱治罪。对此,《后汉书·光武帝纪》云:
十六年……秋九月,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
关于此事,《后汉纪·光武皇帝纪》、《后汉书·五行志》和《资治通鉴》卷四三均有记载。而除《后汉纪·光武皇帝纪》云:“是时天下刺史、太守以垦田不实下狱死者十余人”,即其中也有“刺史”之外,其它皆云“诸郡守十余人”。而除河南尹张伋之外,其他均无名姓记载。然据“诏下州郡检核”,“刺史太守多不平均”以及“考实二千石长吏”等情形来看,被治罪者应有刺史(州牧)。
除此之外,对于某些功劳较大犯罪较轻予以刑、免、左转的官吏,史书中也有一些记载:
《后汉书·刘隆传》:“十一年,守南郡太守……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明年,隆坐征下狱,其畴辈十余人皆死。帝以隆功臣,特免为庶人。”
《后汉书·隗嚣传》:王元“初拜上蔡令,迁东平相,坐垦田不实,下狱死。”
《后汉书·鲍永传》:“(永)出为东海相,坐度田不实,被征,诸郡守多下狱。永至成皋,诏书逆拜为兖州牧,便道之官”。注引《东观记》诏书迎下永曰:“君晨夜冒犯霜雪,精神亦已劳矣。以君帷幄近臣,其以永为兖州牧。”
《后汉书·儒林传》:牟长“稍迁河内太守,坐垦田不实免。”
《后汉书·酷吏传》:李章“出为琅邪太守。……后坐度人田不实征,以章有功,但司寇论。月余免刑归。复征,会病卒。”
此外,建武十六年许,不知何故离任或左迁的牧守还有:鲍永逆拜州牧之前的兖州州牧,赵熹的前任平原太守,伏恭的前任常山太守,时任扬州牧的樊晔等等。这些人都可能与被“考实”有关。[15]另外,刘秀于建武十八年,“罢州牧,置刺史”[16],将其秩禄由二千石降为六百石,也不啻一次沉重的打击。
根据上述情形,我们可以看出:1.在被治罪的地方官吏中,即有“帝城”的河南尹张伋、“帝乡”的近亲功臣刘隆,也有刘秀之子东海公刘阳的国相鲍永、东平公刘苍的国相王元。这说明对于“帝城”、“帝乡”及“近臣”、“近亲”的“考实”,是相当严格的。其它地区,犹当如此。2.从范围上来看,所涉及的地域尤广。其中包括荆州之南郡,豫州之汝南,兖州之东平,徐州之东海、琅邪,司隶之河南、河内,等等。而据下述民变事件“青、徐、幽、冀四州尤甚”,则此四州尤当严重。3.从人数来看,因“度田”不实被处死的郡太守达十余人,被下狱、黜免和左迁的郡守、国相以及州牧等,也所在多有,再加上以“赃罪”等被处死或刑、免的官吏,至少也有数十人。至于将所有州牧都降级处理,更不啻一次沉重的打击。以至度田之后,刘秀本人也不能不感到过分,从容对虎贲中郎将马援曰:“吾甚恨前杀守、相多也!”当然,刘秀这样说,只不过是他行使“柔道”的惯用手法而已。故当马援对曰“死得其罪,何多之有!”时,他不禁“大笑”起来。[17]这说明其“度田”的态度是多么坚决了。
三、平息大规模的民变事件
刘秀下诏“考实”之后,不少州郡官吏被先后治罪,而那些未被下狱者,也不免紧张起来。至于被治罪官员的继任者,自然更不敢掉以轻心、胡作非为。故当建武十六年八月的“案户比民”即“检核”工作再次进行时,他们再不敢随意玩弄“优饶”、“侵刻”的那套把戏,而是一改“多不平均”的做法,纷纷板起面孔来。然而,这种做法,却又导致了新的问题,即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此,《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东观记》曰:
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
此条史料,范晔系于建武十六年九月河南尹张伋等被杀条下,显具惠眼。[18]
从“聚人田中”的情形来看,州郡官吏的态度是十分认真的。因为“案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其姓名、年龄与特征,即如唐人李贤注曰:“案验以比之,犹今之貌阅也” [19],故检核户口时需要“聚人田中”。同时,这种做法也利于指认土地之归属和丈量其田亩。但是“并度庐屋里落”,就不免太过分了,因为这与“检核”垦田没有关系,也非属国家赋税征收的范围。因此不久,一场大规模的民变事件,便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了。对此,《后汉书·光武帝纪》在记载张伋等“皆下狱死”后接着说:“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
民变事件之所以此时形成气侯,当主要由以下原因所致:一是地方官吏“不务实核”,引起“聚人遮道啼呼”,因而阻力甚大,进行缓慢。即在八月“案比”之时,尚未完成“检核”任务。二是河南尹张伋等被集中治罪。刘秀之所以在此时杀掉张伋等,目的本在于表示决心,以促使“检核”工作的顺利完成。但是,张伋等地方官吏,本与地方豪强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代表着豪强地主的利益。刘秀杀掉他们,就意味着对豪强大姓的打击,这自然激起了地方豪右的愤怨。再加上天下刚刚统一,“起坞壁,缮甲兵”的状况尚未改观,他们仍具叛乱的基础和条件。于是民变事件便就此形成了。
此次变乱,起主导作用的是“郡国大姓及兵长”。所谓郡国大姓,就是雄霸一方的地方豪强。他们既具雄厚的经济基础,更有众多的宗族、宾客、部曲和依附民。既有一定的武装势力,又有一定的政治影响。所谓“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20] 就是指的这部分人。至于“兵长”,则或为旧割据势力的残存代表人物,或为郡县执掌兵权的地主豪右,同样是称霸一方的豪强势力。他们“直以扰乱,乘时擅权,作威玉食”,一有风吹草动,往往“昌炽纵横”。史称“小民负县官不过身死,负兵家灭门殄世”,盖以为此也。[21]至于“群盗”,固然是指下层贫民,他们早在州郡“检核”时,即曾不断受到“侵刻”,以至“百姓嗟怨,遮道号呼”,及至“并度庐屋里落”,更引起了他们的极大愤懑。他们在豪强大姓及兵长的煽动、诱惑下,无不卷入“攻劫”的洪流,纷纷起来进行反抗。尤其是青、徐、幽、冀一带,由于“民稠土狭,不足相供”,人民生活最为困苦,而豪强势力异常强大,加上曾为张步、董宪、王郎、彭宠和张丰等割据势力的旧巢,故“青、徐、幽、冀四州尤甚”,反对“度田”最为强烈。
与之同时,南方各地也出现了很大骚乱,给朝廷带来了很大威协。建武十五年,因交趾太守苏定等“张眼视钱,牒目讨贼” [22],引起了麋泠贵族征侧、征贰姊妹的暴动。及至次年,“九真、日南、合浦蛮俚皆应之,凡略六十五城,自立为王,都麋泠。交趾刺史及诸太守仅得自守。”[23]与之同时,在今安徽一带,李广领导的农民起义,也闹腾得非常厉害。《后汉书·马援传》载:“初,卷人维汜,妖言称神,有弟子数百人,坐伏诛。后其弟子李广等宣言汜神化不死,以诳惑百姓。十七年,遂共聚会徒党,攻没皖城,杀皖侯刘闵,自称‘南岳大师’。遣谒者张宗将兵数千人讨之,复为广所败。”这两件事,是否与刘秀的“度田”有关,缺乏证据。但从征侧建立政权后,实施“民二岁调赋”[24]的政策,以及与李广之举兵规模来看,至少可以说都有其滋生的社会条件和土壤。他们与民变事件相互作用,无疑对东汉政权带来了重大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刘秀认真分析了形势,认识到此事若处理不当,不仅“度田”难以成功,赋役制度得不到整顿,而且还会适得其反,使初建的东汉政权重新受到严重威协。因此,为迅速平息民变事件,刘秀旋即下令,释除“沈命法”的制约,采用武装平叛和分化瓦解相结合的方式予以镇压。对此,《后汉书·光武帝纪》云:
冬十月,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愞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
由此可见,针对民变事件,刘秀采取了武装镇压和分化瓦解的两种方式,一方面派遣使者下到郡国,传达朝廷命令,让“群盗自相纠擿”,以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的方式,加速“群盗”的内部瓦解。另一方面,则诏除“沈命法”的束缚,对“逗留回避故纵”与惧“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以及“畏愞捐城委守”的官吏,皆摒弃前嫌,“不以为负”,只以“获贼多少”为条件,让他们立即进行镇压。此种方式,赵翼称之为“前事之师”[25],王夫之称为“不易之良法”[26],真可谓不择手段了。然自“听群盗自相纠擿”来看,此法只是“诏许”[27]而已,而绝非刘秀本人所创。至于朝廷为何如此宽容地对待这些官吏,一是形势迫使他不得不然,二是这些人“度田”认真,与张伋等性质不同,自然不能同日而语。
刘秀下达诏令之后,各地官吏如释重负,纷纷起来进行镇压。与之同时,刘秀又派张宗等“督诸郡兵讨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 [28]民变事件迅速平息。
民变事件平息之后,刘秀又采取“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29]的方式,对“豪强大姓及兵长”予以沉重的打击。对此,《后汉书·赵熹传》载:建武十六年末,熹迁平原太守,“时平原多盗贼,熹与诸郡讨捕,斩其渠帅,余党当坐者数千人。熹上言‘恶恶止其身,可一切徙京师近郡’。帝从之,乃悉移置颍川、陈留。于是擢举义行,诛锄奸恶。”据此可见,刘秀在镇压了民变事件后,确曾实行了“徙其魁帅于它郡”的政策。而从平原一郡迁徙者达“数千人”的情况看,当时各郡所迁徙的人数众多,其打击的力度也是相当沉重的。东汉中后期徙豪少见,与此有着密切关系。
但是,对于刘秀徙豪一事,史界的评价却颇多微词。究其原因,就在于“赋田受禀,使安生业”之八字。他们认为,刘秀对这些带头闹事的“魁帅”,不但“不予处罚”,还反而“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这岂非一种“妥协政策”,岂非给予“妥善的”、“优厚的”安排?于是遂得出向地主豪右“让步”、“妥协”以及度田“失败”的结论。[30]这是很不客观的。因为这些“魁帅”都是地方上的豪强大姓,或武断于乡曲的割据势力,而在古代交通条件的限制下,将他们迁徙到其他地方,就等于剥夺了所有财产,剥夺了在地方上的一切权力和影响。否则,对于这些田连阡陌、资财盈积的地主豪右,又何须“赋田受禀,使安生业”呢?众所周知,在秦汉时代,统治者为限制土地兼并以达“强干弱枝”的政治目的,把豪强权右、富商大贾等兼并之家迁徙到其他一些地方,是屡见不鲜的。而历代政论家无不认为是对他们重大的打击,是即可“外销奸猾”,“不诛而害除”,[31]又可“衰弱诸侯”,“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32]的好办法。也正因为这样,当时的地主豪右、富商大贾,无不视迁徙以为畏途。对此,王符在《潜夫论》中指出:“且夫士重迁,恋慕坟墓,贤不肖之所同也。民之于徙,甚于伏法。伏法不过家一人死尔。诸亡失财货,夺土远移,不习风俗,不便水土,类多灭门,少能还者”,以至有些人“以素非此土之人,痛不著身”,“狐死首丘”。[33]那么,既然如此,刘秀又为何“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而不是予以杀戮呢?把他们杀掉不是更沉重的打击吗?这是因为此种做法,一是承继前朝之传统办法而已,并非刘秀独创。如高祖刘邦时,“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昭帝时,“徙三辅富人云陵,赐钱,户十万”;宣帝时,“以水衡钱,为平陵徙民起第宅”;平帝时徙江湖贼帅成重于云阳,“赐公田宅”等等,都是如此[34]。不过这种做法,只是“使安生业”,予以自食其力的生活条件,以避免不安定的社会因素而已。二是采用杀戮的办法并不策略。因为此种办法,“伏法不过家一人死尔”,而对于他们的家属、宗族、部曲、宾客,则毫无触动,反而还会带来更加不安定的因素。此外,“民之于徙,甚于伏法”,运用举家迁徙的方式,也是对他们更加沉重的打击。
总之,此次民变事件,刘秀是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平息的。而且在其过程中,对豪强大姓也给予了一次沉重的打击。也正因为这样,“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35],出现了一派太平的景象,为明章之际“号次升平”,奠定了必备的基础和条件。
四、度田的终结──“更正”与“坐租”
上文已述,刘秀平息了大规模的民变事件,主要是采用武装镇压和分化瓦解相结合的方式,而事实证明,这种方式也的确是相当奏效的。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刘秀仅仅靠这种办法,而不是对那些被“并度庐屋里落”的豪民百姓予以更正其户口田亩,就能草草地了结了吗?就能如此迅速地出现“牛马放牧,邑门不闭”的局面了吗?刘秀杀了那么多的州郡官吏,度田的态度如此坚决,就能到此结束了吗?也就是说,刘秀在平息民变事件的过程中,是否又采取了其他什么措施,才使民变事件迅速平息,才结束了“度田”的呢?
然而对此,史籍却并未给我们留下圆满的答案。除了《后汉书·光武帝纪》在论述了民变事件平息后“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之寥寥数字外,《太平御览》、《艺文类聚》及《初学记》等类书所引《东观汉记》,以及诸家《后汉书》的辑佚中,均未留下任何的评价。于是,几乎所有的通史著作,无不作出这样的推断:刘秀在解决土地问题上,“完全失败了”,或“不了了之”,或“随即下诏停止检田,向豪强地主让步”[36]。近期论者也只能从当时“案比”制度的实行等方面,论证其相反的结论,而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
然而尽管如此,浩如烟海的史市蜃楼,毕竟还是映现出了些微的蛛丝马迹。
首先,“随即下诏停止检田”的说法,在史书中绝对找不到任何证据,只不过是论者的主观臆断而已。故而无须多加赘述。
其次,“度田”并没有“不了了之”,而是采取“遣谒者为更正”的办法,对“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所造成的后果,皆予以“更正”,然后才结束“度田”的。对此,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四“后汉书间有疏漏处”条中,即曾作过明见的分析,指出:
《光武本纪》,建武十六年,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讨之则解散,去又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乃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摘,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及弃城者,皆不以为罪,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惟蔽匿者罪之。于是更相追捕,并解散。按是时天下初定,民方去乱离而就安平,岂肯又生变乱?此必有激成其祸者,而本纪全不著其根由。但上文有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则是时民变,盖因度田起衅也。按《刘隆传》,天下户口垦田多不以实,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建武十五年,有诏核检,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帝见陈留吏牍有云:……于是遣谒者考实,具知奸状,守令等十余人皆死。据此则十六年之民变,必因十五年之检核户口田亩不均而起衅也。其解散,也必非令盗贼自相捕斩遂能净尽,盖因守令皆以检核不实坐死。遣谒者为更正,然后解散耳。而范《书》略不见起灭之由。
据此分析,刘秀在镇压民变事件的过程中,并未不了了之,而是“遣谒者为更正”,即对于地方官吏“并度庐屋里落”所造成的某些问题据实“更正”,然后才使民变事件平息下来的。虽然赵氏在此只是一种推断,但是这个推断,却是合乎逻辑、很有见地的。因为刘秀仅仅靠武装镇压,而不是对“并度庐屋里落”所造成的问题予以更正,这样规模的民变事件,是无论如何也难以迅速平息下去的。而从刘秀“度田”的态度来看,不达到他的目的,则是绝对不会善罢甘休的。否则,这偌多的二千石官吏,不是白白被杀掉了吗?这和刘秀自始至终的坚决态度,不是完全相抵牾吗?与此同时,刘秀先曾“遣谒者考实”,复又“遣使者下郡国”,在其过程中,也完全可能下令采取予以“更正”的办法,并结合武装镇压和分化瓦解的方式,来平息叛乱的。而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困难。只要下令取消了“庐屋里落”的计算,或说明该部分不征收田租、赋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此在当时采取了“更正”的办法,当是完全可能的。否则,如此大规模的民变事件,是根本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平息下去的。故翦伯赞先生谈及此事,一针见血地指出:此次变乱之平息“是由于后来政府派出的‘谒者’,代为更正,然后叛乱才解散”[37]的。
再者,最重要的是,《后汉书·五行志》的有关记载,为我们提供了铁的事实依据,也为赵翼的判断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此载之如下曰:
(建武)十七年二月乙未晦,日有蚀之,在胃九度。胃为禀仓,时诸郡新坐租之后,天下忧怖,以谷为言,故示象。
这条史料,弥足珍贵。虽然从表面上看,说的是五行灾异,但在实际上却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条信息,反映出了刘秀“度田”的直接后果。因为从时间上来看,“坐租”事件是“新”的,是建武十七年二月前刚刚发生的。从范围上来说,“坐租”是在“诸郡”发生的,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而从后果来看,“度田”是以“诸郡”“坐租”,即对于那些原先隐瞒了户口田亩,历经州郡牧守的“优饶”“侵刻”,后来又被“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最后复被谒者“更正”之结局结束的。这些人在被“更正”之后,不仅要按其实数从此向国家缴纳赋税,负担徭役,而且还要补交由于“优饶”而少向国家缴纳的租税。所以才出现了“坐租”的事件。否则,在建武十七年前后,我们再难找出因其他事件而导致“诸郡坐租”的因由,更无法理解“诸郡新坐租之后,天下忧怖”这一事象的出现。而只能说明,刘秀在平息民变事件的过程中,确曾采取了“遣谒者为更正”或类似的方式,校定了编户的户口田亩,然后迫使被“优饶”者补交了少交的租税,退回了因“侵刻”和“并度庐屋里落”多交的租税,才结束度田的。当然,那些带头闹事的“魁帅”,都被迁徙到其他地区,其土地和财产全被没收,就更应该说是“坐租”了。这表明刘秀的“度田”,决不是“完全失败了”或“不了了之”,而是经历了一个极其曲折复杂的过程,最后终于取得了成功的。否则,又怎能迅速出现“牛马放牧,邑门不闭”的太平景象呢?
再次,我们从“度田”之后“案比”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时人的评述中,也可窥见其一斑的。《后汉书·江革传》云:“(革)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动摇,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这说明在“度田”之后,国家的“案比”制度已经进入了正常的轨道,所以才出现了这种情况。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言曰:“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后汉书·酷吏传》云:“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自中兴以后,科网稍密,吏人之严害者,方于前世省矣。”这种局面的出现,显然是与“度田”以及对豪强地主的沉重打击分不开的。而这里的“政在抑强扶弱”,主要就是“指‘度田’、检籍斗争而言”[38]。如果刘秀的“度田”不了了之,又如何能出现这种局面呢?
此外,魏晋南北朝距此不远,我们从时人对“度田”事件的评述,也可窥见其一斑。如《晋书·傅玄传》载泰始四年(268年)玄“上便宜五事”于晋武帝曰:“以二千石虽奉务农,犹不勤心以尽地利。昔汉氏以垦田不实,征杀二千石以十数。臣愚以为宜审汉氏旧典,以警戒天下郡县,皆以死刑督之。”《晋书·慕容皝传》载封裕谏慕容皝曰:“臣闻圣王之宰国也,薄赋而藏于百姓……虽务农之令屡发,二千石令长莫有志勤在公、锐尽地利者,故汉祖知其如此,以垦田不实,征杀二千石以十数,是以明章之际,号次升平。”《北史·李彪传》载彪“上封事七条”于魏孝文帝曰:“《记》云:国无三年之储,谓国非其国。光武以一亩不实,罪及牧守。圣人之尤世重谷,殷勤如彼;明君之恤人劝农,相切如此。”如果说刘秀的“度田”果真失败了,白白地杀了那么多的二千石官吏,他们又如何会作为历史的经验,建议朝廷“宜审汉氏旧典,以警戒天下郡县”,又凭什么说因此而带来了“明章之际,号次升平”的局面呢?
[①][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四“后汉书间有疏漏处”条。中华书局,2013年,第83页。
[②]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39页;林剑鸣:《秦汉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16页。
[③] 曹金华:《试论刘秀“度田”》,《扬州师院学报》1986年第4期;曹金华:《刘秀“度田”中民变事件的镇压方式问题》,《扬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2期;孟素卿:《谈谈东汉初年的度田骚动》,《秦汉史论丛》第3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高敏:《“度田”斗争与光武中兴》,《南都学坛》1996年第1期;臧知非:《刘秀“度田”新探》,《苏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④] 《后汉书》卷二二《刘隆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780页。
[⑤]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66页。
[⑥]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50页。
[⑦] 《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第605页。
[⑧] 按“刺史太守多不平均”,“刺史”之称误。《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八年,“罢州牧,置刺史”,李贤注云:“建武元年复置牧,今改置刺史”。此书“刺史”,盖以原称初改,范氏与“牧守”混称耳。
[⑨] 参见上揭臧文。
[⑩] 参见上揭高文。
[11]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2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342页。
[13] 《资治通鉴》卷四三《汉纪·世祖光武皇帝中之下》,中华书局,1956年,第1387页。
[14] 《后汉书》卷七九《儒林传上》,第2556页。
[15]《后汉书·赵熹传》:“迁熹平原太守。时平原多盗贼,熹与诸郡讨捕,斩其渠帅,余党当坐者数千人。”据其传所载赵王良事,及《后汉书·赵王良传》、《后汉书·光武帝纪》推之,熹在建武十六年末为平原太守。又《后汉书·儒林传·伏恭传》:“建武四年,除剧令。视事十三年,以惠政公廉闻。青州举为尤异……迁常山太守。”《后汉书·酷吏传·樊晔传》:“建武初,征为侍御史,迁河东都尉,……数年,迁扬州牧,教民耕田种树理家之术,坐法左转轵长。”按《欧阳歙传》,歙建武六年由扬州牧拜汝南太守,晔为州牧十余年,当在建武十六年许“坐法”。
[16]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70页。
[17] 《资治通鉴》卷四三。按上揭高文称此“为我们保存了一则很有价值的史料”,其它史书找不到记载,“唯独《通鉴》保存之,实为可贵”。按《后汉纪·光武皇帝纪》卷第七建武十六年条:“上从容问虎贲中郎将马援曰:‘吾甚恨前杀牧守多也。’援曰:‘死得罪,何多之有?但死者既往,不可复生。’上大笑。”则不独《通鉴》载之也。
[18] 按《东观汉记·世祖光武皇帝纪》据聚珍本载为十五年诏。《通鉴》卷四三沿袭此说,并将此条载入“诸郡各遣使奏事”之前,与“优饶豪右,侵刻羸弱”并为一起,显误。因既“优饶豪右”,便不会导致“郡国大姓及兵长”“处处并起”之结果。盖因建武十六年秋,刺史太守“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方引起大规模之民变事件耳。
[19] 《后汉书》卷三九《江革传》注引,第1302页。
[20]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7页。
[21] 《后汉书·五行三》注引《东观书》杜林语,第3307页。
[22] 《太平御览》卷491引《东观汉记》。
[23] 《资治通鉴》卷四三《汉纪·世祖光武皇帝中之下》,第1388页。
[24][北魏]郦道元著,陈桥驿校证:《水经注校证》卷三七《叶榆河》,中华书局,2007年,第860页。
[25] [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卷三“两帝捕盗法不同”条,中华书局,2013年,第58页。
[26] 《读通鉴论》卷六,中华书局,1975年,第151页。
[27] 《纲鉴易知录》:“秋九月,群盗起;冬十月,诏许相斩除罪,遂皆解散。”
[28]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67页。
[29]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67页。
[30] 参见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张传玺:《中国古代史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
[31]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偃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2961页。
[32] 《汉书》卷七〇《陈汤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3024页。
[33] [汉]王符撰,[清]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卷五《实边》。中华书局,1985年,第282页。
[34] 《汉书》之《高帝纪》、《昭帝纪》、《宣帝纪》、《平帝纪》。
[35]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67页。
[36] 参见上揭《中国史稿》第二册,第287页。
[37] 翦伯赞:《秦汉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78页。
[38] 高敏:《“度田”斗争与光武中兴》,《南都学坛》199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