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明代萬曆年間徽州府休寧縣人吴子玉撰寫的《茗洲吴氏家記》提到這樣一件事。
(萬曆十年)令君(休寧知縣曾乾享)作清丈條規一册。都有都正,啚有啚正,有書算手,而里之長兼督其事。復差定字號。予都啚故卑字,新易德字。時里之長為族吴夏生,而算手初簽有吴裒名,族衆户名也。予在金陵,族以衆户難於趣辯,令兒揆持予書以進令君,雅與予知厚,遂得脱。
萬曆十年(1581),休寧縣進行土地清丈,各里皆有派差,承擔清丈工作。作為里甲正役,應該依照黃册按户簽派,結果茗洲吴氏之“吴裒”户被簽為算手之差。不過,“吴裒”事實上是茗洲吴氏之吴音海、吴文升二房子孫虚設的登記“祖墳墓林火佃住基”的“族衆户名”,雖然作為一户登記在黃册中,但事實上卻無丁對應,無法應役。在這種情況下,當時作為南京府學教授的吴子玉寫信給休寧縣知縣,通過私人關係,使“吴裒”得脱算手之差。
關於“吴裒户”的性質,日本學者鈴木博之最早進行過研究,他認為“吴裒户”是具有法人格的納税團體,將其稱之為“總户名”。他認為“總户名”的出現,與16世紀以後宗族祭祀組織化有着密切的關係。鈴木先生的論文第一次揭示了徽州的黃册户名與宗族發展之間的關係,這篇文章是徽州宗族研究中具有里程碑性質的論文。
不過,鈴木先生將這種不依自然人(户)而虚設的擬制黃册户名稱之為“總户”,很容易與明代里長(甲首)户名長期因循不變所形成的與衆多“子户”相對應的“總户”(亦有“老户”、“户族”的稱謂)相混淆。事實上,這種擬制的户名與“總户”有所不同,兩者產生的背景不同,在里甲體系中,兩者性質亦有所不同。因此,非常有必要將兩者加以區分。因此,本文就是以鈴木先生的研究為基礎,重新考察擬制户名的歷史,分析擬制户名的性質及其成立的背景。
二、擬制户名的歷史
很早以來,中國人就有在墓地祭祀祖先的習慣,漢代興起了在祖先墓地附近建立墓祠祭祖的風俗。唐玄宗開元二十年(732),墓祭正式編入禮制,受到國家的承認。北宋以後,由於家廟祭祖制度的不立以及理學家“禮以情起”、“禮以義起”之説的盛行,墓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墓祠祭祖流行開來。
隨著墓祭的流行,對於祖先墓地的管理也成為子孫們的一件大事。宋元時代,一些大的家族,常常依墓地建立祠廟,將祭祀場所交給佛僧或道士管理,這在當時非常流行。南宋以來的徽州地區,也建立起來很多依墓祠而立的寺觀。例如,南宋寶祐六年(1258),歙縣呈坎羅氏秋隱派羅鼐等人將唐時始遷祖羅秋隱的膳塋田地、享堂別立僧籍,建立“楊干院”,招請僧人覺曉看守,其目的是“墓得僧院以存,僧院資成產以久”。又如,元至元三十年(1293年),休寧璫溪人金革病故,其子金應鳳在墓前“建創宗祠,因祠造觀,取名著存觀,為香火奉祀”。這些佛寺、道觀都有專籍,管理膳田、墓田。
除了設立宗教場所外,也有一些徽州大族設立專門的“户名”,由族衆立約共同管理祖先墓產。現存徽州族譜中有很多這樣的記載,例如清朝雍正九年刊印的《(歙縣)潭渡黃氏族譜》提到了唐代設立“贍塋户”的事例:
我族自遷居潭渡以來,子孫蕃衍,至六世祖超府君始議抽撥田土立黃贍塋户,有十世祖細六府君字元吉,葬洪坑,又撥田土立黃元吉户,使子孫永遠輪流收租以備各處先塋拜掃祭祀之費。
潭渡黃氏六世祖超公生於唐元和七年(812),卒于唐大中十三年(859),他提議抽撥田土,設立“黃贍塋户”,這是以立户的目的為名而設立的户名。黃元吉則是五代時人,其去世後設有“黃元吉户”,這是依故去的祖先名字為名而設立的户名。這些登記祖先墓產的户名實際上是一種擬制的户名,也就是“詭名”的一種。
明朝初年,這種擬制的户名曾經一度沿用。不過,到了洪武十四(1381)年以後,國家在編制黃册時,禁止詭名掛册登記。明萬曆鈔本《(歙縣)雙橋鄭氏世系圖譜》記述了這一過程。
六世祖妣汪氏夫人葬本村南廳前茶花樹下,系二十三都八保甲業字源二十八號墳地一角……洪武十二年丈量,系穀字八百五十三號,下地四十步,鄭吉翁膳塋户裝清册通號……洪武十四年造册,不許掛膳塋户,是鄭山甫曾孫汪童裝載。至永樂元年造册,轉入十三府君衿翁玄孫鄭繼祖户支下子孫通衆祭祀管業。永樂十年造册,又轉入仲十三璿孫芝芳户。
鄭吉翁為徽州歙縣雙橋鄭氏六世祖,生於北宋元祐元年(1086),死於南宋紹興九年(1139)。因此《雙橋鄭氏世系圖譜》中提到“鄭吉翁膳塋户”應該就是一個擬制的户名。在明初洪武十二年(1379)進行土地丈量時,鄭吉翁妻子汪氏夫人墓地還分裝為“鄭吉翁膳塋户”。不過,到了洪武十四年(1381)大造黃册時,禁止以“膳塋”為名掛册,汪氏夫人墓地先由族人鄭汪童分裝,永樂元年(1402年)大造黃册時,轉入鄭繼祖户,永樂十年(1412)大造黃册時又轉入鄭芝芳户。擬制的“鄭吉翁膳塋户”户名不復存在。《(歙縣)雙橋鄭氏世系圖譜》同時記載了始祖墓地的清册分裝的變化情況。
始祖公墓在二十三都七保篤字源四十二號……
洪武十二年丈量作空字七百二十八號下等地……流水清册見業鄭吉翁……
洪武十四年造册,不許立膳塋户,作二十五分均裝。
子旺公派孝良名公下鄭關孫二厘五毫,鄭富昌二厘
五毫,鄭亭老二厘五毫,鄭奴二厘五毫。
子吉公派孝才公下鄭原成二厘四毫,鄭原正二厘四
毫,鄭洋二厘五毫,鄭慶壽二厘五毫。
孝宗公下鄭惠師二厘五毫,鄭初二厘五毫。
孝全公下鄭茂二分五毫,鄭原善二厘四毫
……
這裏所説的“鄭吉翁”即“鄭吉翁膳塋户”。在洪武十一年(1378)編制魚鱗圖册時,清册現業為“鄭吉翁”,但到洪武十四年大造黃册時,由於不許以“膳塋”立户,所以,始祖墓產則分成25分,平均由同族派下各户分裝。
由此可知,這種宗族墓產擬制户名稱早在明代之前就已經出現,明朝初年進行土地丈量時曾一度沿用。不過,到了明朝洪武十四年(1381)大造黃册以後,國家嚴厲禁止詭名行為,所有土地事產,包括宗族公產必須登記到某個實體户名之下,擬制户名被取消。
三、明代宗族擬制黃册户名成立的過程——以《歙西溪南吴氏先塋志》為中心
明崇禎八年序刊的《歙西溪南吴氏先塋志》記述了歙縣西溪南吴氏唐末始祖吴光以來歷代塋山、墓田之沿革情況,刊刻了各代先祖墓圖,記錄了墓產的土地經理字號、黃册户名、税額的變化情況,並附錄了相關契約合同。《歙西溪南吴氏先塋志·凡例》提到崇禎年間續修先塋志過程中參考的各種資料:
今增續者,查元明丈量清册、黃册底籍、清丈新册,字號、步畝、弓口、見業、分裝、四至及原譜志諸文契書,族中各宅家藏遺墨有實據者,方敢收入,不敢杜撰一字。其缺者,族大人繁,有昔強今弱者、先微後盛者,家藏遺墨,或有隠疵不克即睹,俟便補入。
從其中所列的資料可以看出,《西溪南吴氏先塋志》是以各種土地買賣文書、賦役文書等第一手資料為基礎編纂而成的,編纂者明確説明“不敢杜撰一字”。因此,相對而言,《西溪南吴氏先塋志》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出宋元以來西溪南吴氏祖先墓地及墓產的變遷情況,成為瞭解宗族墳山塋田管理方式變化的重要史料。
在《西溪南吴氏先塋志》中記錄的各代祖先墳塋的登記户名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現象,就是從明朝嘉靖年間開始,西溪南吴氏各枝子孫陸續設立了“吴膳塋”、“吴墓祭”、“吴敬祖”、“吴泰伯(祠)”等擬制的黃册户名,用於登記先祖墓產。下面將以“吴泰伯(祠)户”、“吴膳塋户”為例,説明宗族墓產擬制户名的成立過程。
(一)“吴泰伯(祠)户”的成立過程
《歙西溪南吴氏先塋志·始祖》記載了唐末始祖吴光的墓地從宋至明初歷朝土地經理情況:
宋額坐落孝悌鄉十五都九保
老字源三百二十四號衆墳山乙角地壹畝三角四十步
元延祐四年丈量經理編
草字五百七十號墳山一角荒地乙畝三角四十步
吴縣尹諱夢炎荒地三角
吴岳墳山一角以上作吴承務户夢炎
吴奇叟即奇孫地二角四十步見改入吴郡博衆户自中
吴運泰即泰孫地二角見作吴副使户夢榮
明洪武十八年丈量十五都九保,仍作
草字五百七十號荒地一畝三角四十步土名嶺塘(又名新塘尾)
見業分莊十六都吴承務荒地三角
吴岳墳山一角
吴奇叟地二角四十步
吴副使地二角
洪武二十一年親供手狀二十四年册各派裝税于左(以下有省略——筆者)
滔公派:再老、仲真、升祖、閔生、遠壽、童、英傑
翼之公派:亥奴、蔭壽、陽複
貫之公派:抱一、演來、原真、有餘、有常、得輿、伯顏、軏、嘉奴、鉉、善祐、伯壽、鐵驢、文昭、添多、象先
振之公派:觀保、顯保、壽祖、慶祖、蕃祖、韶童、童、六壽、勝壽、道童、饒、馬、弘毅、弘玉、紹祖、宏、觀
文之公派:安定
原共山並下等地税二畝二分五厘,五派共裝。
西溪南吴氏唐末始祖吴光的墳山在宋代登記為“衆墳山”。元朝延祐四年(1317)土地經理時,墳山塋地分別登記在吴縣尹、吴岳、吴奇叟、吴運泰四户名下。到了明朝洪武十八年,清册現業分裝為吴承務(原吴縣尹户)、吴岳、吴奇叟、吴副使(原吴運泰户)四户名下,這些户名多是元代延祐經理户名,明初沿用。洪武二十四年(1391)大造黃册時,吴光墳山則分由5派44户分裝,宋元舊户名皆不復存在。
從明朝初年開始,吴光的墳山塋地就不斷地被侵盜、易賣。洪武二十一年(1388),有十五都人汪學在吴光的墓地後面盜葬,吴氏族人吴秀民告到十五都耆老吴原傑處,吴原傑會同里長胡太壽等到墓山勘明,汪學“舉墳改正”,並立下文書,不再侵害墳山。洪武二十六年(1393)正月,西溪南吴氏為保護墳山不被侵害,與山鄰汪留住、余寅孫立下看守文書一紙:
歙縣十五都六保住人汪留住、余寅孫等,今到於十六都溪南吴宅看守衆墳二穴、墳山一片,坐落本都新塘尾,土名壟塘山,於上原有始祖墳二穴,所有雜木、柴篠長養,蔭庇墳塋。自立約之後,自行用心看守。其柴篠約至三年砍伐一次,至期自行于吴宅説知,方許砍伐。並不至無時私自偷砍及盜葬、侵界等情,並系守山人汪留住、余寅孫等承當,聽自吴宅經官呈治無詞。今恐無憑,立此守山文書為用者。
洪武二十六年正月十九日守山人汪留住押 同守人余寅孫押
汪留住、余寅孫為吴氏看守墳塋蔭木,約定三年砍伐柴篠一次作為回報。不過,即便請人看管,侵葬事件仍然無法禁絶。洪武二十六年(1393)三月,汪學再次在吴光墓地附近盜葬,吴氏族人“當即告明,督令改正明白”。
除了外姓盜葬外,本族子孫侵葬、易賣事件也是頻頻發生。永樂三年(1405年)十月,因為吴氏子孫侵葬始祖墓地,有吴子庸、吴仕瞻、吴以清等族人訂立合約:
溪南吴子庸等,本宗原有祖墳三處,為因子孫蕃衍,消長不一,有等不以祖宗為重,卻將墳地經理多寡為繇,換易侵葬不便。今來同衆議立文約,各處墳塋地段,日後子孫不許於前項三處侵葬易賣。如有違約侵葬之人,聽自經官懲治,改掘無辭,仍依此文約為准。今恐無憑,立此文約。其三處系壟塘、酉塘、高湖墳地,如有易換及出賣他人,著令本人取贖。
永樂三年乙酉歲十月日吴子庸(等33人)
因為族下子孫衆多,貧富不一,墳地經理多寡不一,侵葬情況時有發生,所以吴子庸等33人共立合約,禁止侵葬、易賣始祖墓產。如果有人違約,要告到官府進行懲治,侵葬的墳穴要改掘,易賣者則由本人取贖。
到了永樂十三年(1415),又有高湖祖墳被外姓侵損,族人吴伯遠等共立議約:
南溪吴族伯遠等,原有高湖、壟塘、酉塘、江祈下項祖墳四所,為因子孫蕃衍,照管不及,以致高湖祖墳後被他姓人侵損。今來通衆商議,依祖墳邊擬定左右吉穴,拈鬮為定,各自管業,免致在後被人損害。自分立約之後,聽自各人早晚擇選山向吉利,營造生基及安葬喪柩,亦不許那移位次,及不許稱説貼墎驚動為詞,故行阻當。如有此等,甘罰秈米二十石與未葬之人己用,仍依此約為准。各枝子孫不許違約多餘扦葬,及不許易賣他人。如有此等,聽自經公陳治,以不孝論罪,仍令取贖,改掘拘還,族衆無詞。其各處墳地,仍照舊自實原額,直下子孫經理管業,支解税糧。今將各處分定吉穴,開列於後。今恐無憑,立此合同文約二紙,各收一紙,永遠為照。
一前枝吴伯遠等分分定穴數……
永樂十三年十二月日立議約人吴伯遠(等16人)
通過這份議約,可以看出,當時由於子孫衆多,以至祖墳照管不及,被他姓侵損。為了解決祖墳的管理問題,溪南吴氏族人決定在祖墳兩邊,擬定吉穴,然後鬮分,由各枝子孫分别管業。這實際上將本來已經分裝登記的墳山分由子孫管理,同時要求各枝子孫“不許易賣他人、多餘扦葬”。墳山不僅登記分散化,而且實際管理已經細分到每枝子孫。可以看出,明初以來,溪南吴氏對祖先墓地的管理日益鬆弛化。
到了嘉靖二十六年(1547),有地僕葉積回私造水碓,吴氏族人為了籌集訟費,共立議約與賣契,將墳山賣與族人吴一龍。
衆立議約人溪南吴真錫、道宗、汝弼、自重、吴銑等,為因始祖吴光公安葬壟塘山,子孫繁庶,年遠,失于經理,以致屢被外人侵佔盜葬等情。又有本村地僕極惡葉積回,父子私造水碓,害人無厭,背(?)義竊附先年與本族告堨臨河仇家挾制一鄉,衆心共忿,意欲經公告理祖墳及去碓,以除民害。奈缺盤纏,衆議將壟塘山除祖墳二穴外,其餘地山衆議價銀三伯兩,立契盡行憑派下子孫有仗義者收買,聽從兩旁扦葬風水,付出價銀,以備告理之費。或告墳山,或治惡僕,俱將此銀支用,但憑仇家所告何人名目,俱系衆事衆當承管,不致負累一人,以墮祖宗綱紀,貽笑四方,立此義約,批付買人為證。今恐無憑,立此為照。
嘉靖二十六年三月初七日衆立吴真錫、道宗、汝弼、自得(等19人)
代書吴承誥
立契人吴悅、吴真錫、吴道濟等,原承草字五百七十號,土名壟塘山一業,安葬始祖光公。今因年遠,子孫蕃衍,失於修理,以致屢屢被人侵佔,已經理明白,合族衆議,除將祖墳禁步外,衆議書名立契,盡問各派下子孫,俱不原成交外,今憑中立契出賣與裔孫吴名下為業,議作價紋銀三百兩正,其價銀已眼同交衆領訖,入衆公用。其山聽憑買人日下自擇利,任憑隨處作穴扦葬,庶使祖墓得依,新墳集衆標掛,永遠無侵佔之禍。自賣之後,毋許派下子孫生情取贖、掯勒等情。其税照依各户推入買人户内支解。如有妄行挾私、掯執本户之税取贖者,衆罰白米五十石入衆公用,仍依此契為准。倘有來歷不明,系是族衆承當,不幹買人之事。今恐無憑,立此賣契為照。
嘉靖二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立賣契人吴悅等48人
中見人程汝應 書契人吴銑
其前項山計山税一角下地畝三角十步,除祖墳禁步外,盡行出賣。再批為照。
溪南吴氏因為缺少訴訟費用,所以將始祖墳山除祖墳二穴外,其餘墳山塋地,議價白銀300兩,賣與同族吴一龍名下爲業。本來是衆產的墳山,因為族衆公共事務,缺少支用,所以賣給族人,衆存墓產成為私產。
到了萬曆九年(1581年),溪南吴氏宗族建立統宗祠——吴泰伯祠,吴一龍又將所購墳山批出,作價白銀200兩以助建宗祠。
始祖光公墓葬十五都草字五百七十號,計田二畝四十步,土名新塘。因子孫蕃庶,人心不一,失於修理,以致屢被人侵害,於嘉靖二十六年間,咸族尊長議將墳右空地僉點二穴,作價三佰兩,衆立文契,與派下子孫扦葬風水,出價以應公費。祖墳得依,新墳永遠標祀,及免外人侵害之患。是龍遵出價銀承買,憑衆於祖墳右邊扦生塋二穴。今萬曆九年,族衆建統宗祠,追遠報本,龍深願慕今幸際遇,莫能輸助,謹將前地除衆原扦與龍二穴,該存税二分,照原價分派,該價乙伯兩,余山該價二伯兩批出,以作助造祠,内養墳以表尊祖敬宗之意。共生塋二穴,系龍自用,永遠保守,毋許後人交易。如違,以不孝論,批此永遠為照。
萬曆九年十一月初六日立批簿裔孫吴一龍
族長吴自師 吴自東 吴文完
吴自恭 吴尚恕 吴希周
吴一龍將當年購買的墳山,除自留“生塋”兩穴外,其他墳山出批為宗族公產,作價白銀200兩以助建造宗祠。
萬曆九年,徽州地區也開始土地清丈,溪南吴氏宗族開始大規模地清理祖墓。有新塘山祖墓的部分山地,經輾轉盜賣,當時業歸“澄塘吴氏”。溪南吴氏宗族於是請同宗之吴思訓調停,用價銀70餘兩分次購回,買主皆為“吴泰伯祠”。在萬曆九年的土地清丈中,祖墓之見業與分裝皆為“吴泰伯祠”。萬曆十年(1582年),大造黃册,具有法人格的吴泰伯户正式立户。此後,溪南吴氏一世至八世祖的墳山塋地陸續推入“吴泰伯(祠)户”中,溪南吴氏宗族的祖先墓地經過明初的細分化,到了明末,又通過設立擬制黃册户名,逐漸統一管理起來。
(二)“吴膳塋户”的成立過程
《歙西溪南吴氏先塋志·十六世祖(考陽復公)》的〈書記〉中提到了明朝嘉靖年間“吴膳塋户”的設立過程。
前八號田地塘,今查永樂元年黃册吴桂芳户,止掛十九都下田税二分四毛[毫],下等地税五分。本年黃册田地分一半與吴佛惠户即照、彰、春、高、成五分承管,仍存一半在户,美、顯、明、誠、隆五分承管,於嘉靖十一年黃册,美五分户立膳塋户,將衆產税歸併,俱入膳塋輪管祭掃。
永樂元年(1403)大造黃册,溪南吴氏的一部分衆存墓產登記在考陽復公長子吴桂芳户名下。後來,吴桂芳户分出吴佛惠户,二户所分墓田分別由各户子孫均分承管。到了嘉靖十一年(1532)大造黃册,吴桂芳的曾孫吴仁(字世美)等五人將“五分户立(吴)膳塋户”,相關墓田税額俱歸入“吴膳塋户”名下。黃册上所登記的這個“吴膳塋户”户名並非源於某個自然人的名字,而是一個擬制的黃册户名。“吴膳塋”立户後,溪南吴氏八世祖妣至十九世祖的許多墳山多登記於該户名下,相關税額俱推入“吴膳塋”户。
四、擬制黃册户名的性質
雖然“吴泰伯”、“吴膳塋”是擬制的黃册户名,但其與實體户名一樣,可以買賣土地,成為一個具有法人格的“户名”,《歙西溪南吴氏先塋志》收錄了兩份與“吴膳塋户”有關的萬曆五年(1577)的契約:
一都三圖立賣契人姚岩祿,今因缺少丁糧銀兩,自情願將承故父續買本圖民字四百,下田一畝,土名寺充,四至照依清册,憑中立契出賣與十六都二圖溪南吴膳塋户下為業,三面議定時值價紋銀六兩四錢正,其銀當即收足,其田聽從日下管業。從前至今,不曾與他人重復交易。如有内外親房人等攔阻,系是賣人承當,不幹買人之事。其田税糧候造册年仰於本户起割,推入買人户内解,即無難異。今恐無憑,立此賣契為照。
萬曆五年二十四日立賣契人姚岩祿 憑中侄廷恩 侄世高 侄顯齊
十六都溪南吴膳塋原有祖墳在東流橋,土名中嶺,歷年祭掃,向在彼處西峰寺佇足。今情願用價六兩四錢買十一都三圖姚岩祿民字號、土名寺充下田一畝,批與本寺竹虚長老收苗管業,每歲祭掃二次,用本寺柴薪炊飯,酒一壇聽用。其餘苗利聽本寺收作香燈之費。田契吴自牧收執,其税册年收入本寺解納,永遠為定規,批付本寺存照。
萬曆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批田合同吴膳塋。
前一份契約是姚岩祿賣田契,買主是“吴膳塋户”。後一張契約是批產合同,批產人是“吴膳塋”。“吴膳塋”其將購買的田產批贈西峰寺竹虚長老收苗管業,條件是每年兩次祭掃祖墓時,西峰寺為吴氏族人提供柴薪炊飯,並準備酒一壇聽用,其餘苗利則作為西峰寺的香燈之費。
作為宗族墓產擬制户名,户下並無人丁,不能充當里甲正役,所以這種擬制的户名當時是作為“帶管户”而編入里甲體系。例如,溪南吴氏的一支在嘉靖年間設有“吴墓祭户”:
嘉靖四十一年黃册衆立墓祭户收税於後:一户吴墓祭,系十六都二圖吴德慶、德征、時卿、正學、時際、思魯、伯誠、仲理合衆墳塋,恐後各分子孫人心不一,有失保守,告明將各分墳塋税糧俱收入墓祭户内,毋得侵葬盜賣,永遠祭掃當差,充當四十八年分帶管。
嘉靖四十一年(1562)大造黃册時,溪南吴氏設立了“吴墓祭户”,管理“合衆墳塋”,所有墳塋税糧全部收入吴墓祭户,以避免子孫侵塟盜賣。“吴墓祭户”是作為“帶管户”而被編入里甲體系。
除了作為帶管户以外,亦有將這種擬制户名列為“户丁”的情況。例如,本文最初提到的茗洲吴氏的“吴裒”户在土地清丈時就是作為户丁來僉業歸户:
某給歸户票。又三十三都一圖奉本縣明文,丈過田地山塘,每號照丈積步,依則清查分畝,給發小票,業人親領前赴該圖親供歸户票。照計開丈過三十三都六圖乙甲户丁吴裒,土名銀杏樹汰,原政字三百三十號,今手字四百三十八號則山,計積計税八厘三毫。又土名銀杏樹汰,原政字三百二十九號,今手字四百四十二號則(山),計積税山伍厘陸毫。萬曆十年九月初六日,公正吴字驗記票。
明代中後期徽州的“户丁”是指大户(多為里長户)之下的“子户”,從賦役制度的層面來説,户丁與里長、甲首一樣,要承擔各種職役。所以,“吴裒”被誤簽為算手之差,可能與其登記為“户丁”,而非“帶管户”有關。
關於這種擬制黃册户名稱謂,鄭振滿認為一種“税户”。不過,“税户”過於寬泛,準確地説,應該説是擬制的“税户”。鈴木博之將其稱之為具有法人格的納税團體——“總户名”,其主要的根據就是清康熙年間編纂《(婺源)張氏宗譜》所提到的“昭義立户”一事。
乃嘉靖壬子歲,輪造册,例得立户並税。於是以“張昭義”名字立户,具由呈縣,將各派原分納新舊官民團地山場税糧,通行歸併總户。蒙准,送督册簿宰行查。經又協同族叔文生、族弟吉,于各户下備查原納土名戴家塘、寶福寺等處田地山場税糧畝角,盡數開單,具呈送縣。復蒙審明,著落各册書照單推收,編入三都三圖一甲張楷户下,事即定矣。
嘉靖三十一年(1552)適逢黃册大造之年,張氏一族設立“張昭義”一户,將宗族公產的税糧歸併于“張昭義”户名之下。這裏雖然提到了“歸併總户”,但“張昭義户”因為並無人丁對應,不能作為里甲正管户,而是被編入三都三圖一甲張楷户下,由張楷户帶管(或者是作為“户丁”)。因此,《張氏族譜》中所説的“總户”大概是“合為一户”的意思,而不是指明初里長(甲首)户名長期因循不變所形成的與衆多“子户”相對應的“總户”,因此,將這種擬制的税户稱為“總户”並不妥當。
本文開始提到的《茗洲吴氏家記》中,吴子玉稱“吴裒”為“族衆户名也”。雖然吴子玉的本意是説全體族衆的户名,不過將這種擬制的户名稱為“衆户”,或許更合乎其本意。
五、擬制户名成立的背景
無論“吴膳塋”、“吴墓祭”,還是“吴泰伯”,他們作為具有法人格、擬制的黃册户名,從明代中後期開始,逐漸成為宗族墓產的登記户名,作為帶管户而被編入里甲體系。他們的出現,與明王朝的賦役政策及宗族墓產登記方式的變化有着密切的關係。
朱元璋建立明朝前後,十分重視人丁、事產的登記。明朝建國前的龍鳳年間,就開始在一些地區編制土地册籍——魚鱗册。洪武三年(1370),明太祖朱元璋又“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給以户帖”:從洪武初年開始,又耗時20年進行全國性的土地清丈,到了洪武二十年(1387),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核實與魚鱗圖册的攢造。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又正式下令編定全國賦役黃册。
是月,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之長,餘百户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糧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册。册之首總為一圖,其里中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户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册成為四本,一以進户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留其一焉。
洪武十四年編定賦役黃册時,按丁糧多寡將人户分為里長户、甲首户、畸零户等。其中,里長户、甲首户為正管户,他們要承擔里甲正役。而“鰥寡孤獨”等畸零户為里帶管户,不承擔徭役。在這種黃册編定原則之下,宋元時代登記墳山墓產的擬制户名與舊户名(有田無丁)無法編入里甲正管户,同時也不符合“鰥寡孤獨”畸零户的身分。所以《雙橋鄭氏世系圖譜》提到了洪武十四年大造黃册時,禁止以虚設的“膳塋”户為名掛册,這就反映出實際造册過程中無法處理這種擬制的户名,只好禁止其登記掛册。西溪南吴氏也有同樣的情況,在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黃册時,元代延續下來的舊户名皆不復使用,全部墓產由枝下子孫44户分別登記。
不過,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黃册時確定的以一百一十户為一里的原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會產生很多問題。因為並非每個村落都可能是一百一十户的倍數,所以,在編定里甲過程中就當然會有剩餘的丁糧户。《(正德)大明會典》記載了洪武二十四年攢造黃册格式的奏准,提到如何處理剩餘户的問題:
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將五百五十户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補輳。其畸零人户,許將年老殘疾並幼小十歲以下及寡婦外郡寄莊人户編排。
洪武二十四年的規定明確規定了按照一百一十户倍數編定里甲後,同都的剩餘户則附在里名下,帶管当差。由此可以知道在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攢造黃册時,已經總結第一次造册的經驗,明確了剩餘户同畸零户一樣亦為里帶管户。
剩餘户亦可為帶管户,結果就是有丁糧户亦有成為帶管户的可能。由於帶管户在原則上不承擔里甲正役。因此,明代中前期就出現了殷實大户賄賂官吏,使之成為“帶管户”,從而逃避里甲正役的情況。也正是由於里甲一直存在著有丁糧的帶管户,這也為後來虚設黃册户名提供了可能。
在明朝中前期,黃册的攢造過程相對嚴格,國家也多次重申嚴禁詭名行為。而且更重要的是,經過元末戰亂,明初嚴密的地方控制,以及明太祖對“大家富民”的鎮壓,明初宗族的發展受到抑制。在明代中前期,徽州宗族的同族統合意識並不強烈,對於祖先墓地也疏於管理。例如,西溪南吴氏唐始祖吴光的墓地在永樂十三年(1415)分由各枝子孫管理,可以各自扦墳,祖先墳地被細分。又如,西溪南吴氏宋五世祖仲原公的墓地在明朝初年由吴觀祐經理,到了永樂年間,吴觀祐的兒子吴震、孫子吴宜童先後將墓地四周賣與十八都胡辛老,墓產僅存十分之一。後來由於嗣子遷徙,墓地無人管理,墓穴已不知其所在。這些事實都説明西溪南吴氏在明代中前期並不十分重視祖先墳塋墓田。
16世紀以後,徽州宗族的發展開始出現了新的動向,這一時期宗族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宗族祠廟祭祖的擴大化。明初以來,官民祭祖限四代以内,但到明代中期以後,民間就已經開始出現始祖祭祀。特別嘉靖年間發生了“大禮議”,導致了皇室宗廟制度的改革,放寬了官民祭祖的規定,民間開始出現始祖祭祀。嘉靖十五年(1536)禮部尚書夏言奏請允許臣民祭祀始祖,以此為契機,標誌著明代新宗族運動進入高潮。始祖祭祀的擴大化,促使宗族重新關注祖先墓地。不過,新興的宗族運動推動者們發現,明初的土地登記方式,很可能使宗族喪失對於墳山墓田的控制權。為了重新確認以及有效地管理祖先墓地,一方面徽州同族各支派聯合起來,通過贖買、訴訟等方式來重新確認這些宗族公產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徽州的宗族則也嘗試恢復宋元時代的擬制户名、新建宗祠等方式來登記、管理宗族墓產。例如,前述西溪南吴氏五世祖仲原公的墓地在永樂年間被子孫出賣後,墓穴漸失其蹤跡。到了隆慶元年(1567),裔孫吴珽、吴珦等詳考塋志經理字號,執册查税。並率衆人登山,挖出宋磚,始知墓穴所在,復立新碑。同時,族衆又集資將幾經轉賣的墓產高價贖回。到了隆慶二年(1568)三月四日,全族老幼200余人拜於墓下,慶祝祖墓復舊。為了確保墓產久遠,墓地不再登記到某個枝下子孫户名之下,而是統歸於家祠登記管理。
明代新宗族運動興起之際,也正是明代里甲體系開始出現了松解的時期。16世紀以後,隨著黃册制度的廢弛,其人口登記作用已經日漸削弱。各種詭名、影射行為層出不窮。而帶管户的存在以及“户丁”的出現,又為擬制户名的產生提供了條件。所以,嘉靖十一年(1532)大造黃册,“吴膳塋”得以立户,嘉靖四十一年(1562),“吴墓祭”立户,萬曆十年(1582),西溪南吴氏設立統宗祠——吴泰伯祠後,又以宗祠名為户名,設立“吴泰伯祠户”。明代嘉靖年間擬制户名的出現,實際上與這一時代背景有着密切的關係。
結語
明代中後期,徽州地區的很多宗族都設立了類似於“膳塋户”、“墓祭户”等擬制户名,用來登記祖先墳塋墓產。例如,徽州績溪金紫胡氏在明代嘉靖年間設立有“世塋户”:
十五世以上墳税舊譜分扒各户完納。自明嘉靖寅公與文鳴公建議立“世塋户”,將墳税及祭田税歸併於一。又修葺歴世祖墓,立石題曰“胡氏世塋”,並鐫書諱氏於其上。傳守至今。
明朝嘉靖年間,金紫胡氏設立世塋户,統一登記墳墓與祭田。“世塋户”作為登記墳塋與墓田的擬制户名一直沿續到清末,成為祖墓持久的一個重要保證。這種具有法人格的宗族墓產擬制户名的出現,成為明代徽州宗族公產登記方式改變的重要契機,其與同時期廣泛出現的宗族祠堂相結合,影響並改變了此後族產的管理方式。明末至民國年間在徽州廣泛盛行的公堂族產管理方式的形成與明代黃册制度的變化及擬制户名的出現有着密切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