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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督责之书” 系伪作辨

发布日期:2015-06-29 原文刊于:

李斯“督责之书” 系伪作辨

 

安子毓

 

内容提要:《史记·李斯列传》中所载的“督责之书”,曾被认为是法家极端思想的代表,亦是李斯个人道德卑下之表现。但细究法家之施政目的、秦国之道德观,当知此文中表现出的观念与之并不相符。而文中以贬词献媚的行为,以及对韩非的过分尊崇,更造成了无法解释的严重逻辑矛盾。由上述论据,足以判定此文并非李斯所作,当系仇视法家的文士所为。

关键词:李斯、法家、秦、史记

 

在秦朝历史人物中,李斯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他辅佐秦始皇统一六国,统一文字、度量衡,对秦朝的政治稳定乃至中国的统一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根据《史记·李斯列传》的记载,他在秦始皇死后又与赵高阴谋废长立幼,之后又上“督责之书”谄媚秦二世,纵容甚至协助其胡作非为,最终将秦朝政治推上不归路,自己也被赵高陷害而死。

正因为李斯的后半生不甚光彩,所以人们对李斯的道德评价颇低,尤其是他向秦二世进献“督责之书”[]阿意求容一事,更遭到后世仁人君子的强烈抨击由于这篇 “奇文”太长,就不全文转引了,但出于行文方便,不妨节录一下其中最惊世骇俗的一段话:

 

“……且夫俭节仁义之人立於朝,则荒肆之乐辍矣;谏说论理之臣於侧,则流漫之志诎矣;烈士死节之行显於世,则淫康之虞废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掩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 书奏,二世悦。

 

公然叫嚣要用法、术实行督责,消灭仁义、谏说,以达到荒肆、恣睢的目的,这样邪恶的政论文,真称得上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了。但凡看过这段文字的读者,大约都会有触目惊心的感觉。难怪明人王夫之会发出这样的惊呼:“尽古今概贤不肖,无有忍言此者,而昌言之不忌!” []

然而,面对这样一篇古今“无有忍言此”的奇文,我们却不妨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一下:这篇文章真的是李斯所作么?细究文中的种种细节,此事其实是颇堪怀疑的。著名史学家吕思勉先生就认为,这篇上书“为伪造文件之例”。[③]

个人以为,此判断堪称一针见血,惜乎限于体例、篇幅,吕先生并未进行详尽论述,以致并未引起学界应有的重视。后来的学术作品仍多对《史记》的这一记载采取了全盘接受的态度。

今不揣浅陋,试对此文辨析如下,以明吕先生所言之确凿。

 

一、“督责之书”与法家的施政目的相悖

 

对于李斯的“督责之书”,史学界历来多有评论。一些观点认为,这套理论是鼓吹专制主义的法家人物一贯的主张。我们将“督责之书”同《韩非子》、《商君书》等法家著作比较一下,可以看到这一判断并不十分准确。就手段而言,这一判断是正确的,法家十分强调君主大权独揽,厉行督责,与此文的表述大同小异;但就目的而言,却不是这样了。

 

1、法家对“恣睢”等行为的态度

 

如前所述,“督责之书”中建议二世厉行督责,是为了实现他“荒肆”、“流漫”、“淫康”、“恣睢”的目的。然而此类无耻的目的从未在法家经典中宣扬过,相反,按照《韩非子》的观点,“好色”[④]、“耽于女乐[⑤]、“好宫室台榭陂池[⑥]、“常酒[⑦]等行为会导致“亡国”[⑧]、“失天下”[⑨],“有道之君”[]应当内禁淫奢[11]

不过,《韩非子》中也有几处的议论看起来似乎与上引诸条相反,可能会引起误会。譬如下面这条:

 

为人主者,诚明于臣之所言,则虽弋驰骋、撞钟舞女,国犹且存也;不明臣之所言,虽节俭勤劳、布衣恶食,国犹自亡也。[12]

 

初读这段文字,仿佛是在纵容君主享乐,但细读一下即可发现,这段文字的重点是在强调君主要“明于臣之所言”,至于“撞钟舞女”与“布衣恶食”的比较,实际上是为了反衬“明于臣之所言”的重要性的。若据此称法家倡导君主享乐,显然是误解了这类文字。

总之,虽然法家重点强调法、术,并不像儒家那样强调君主个人私德,但从未反其道行之,教唆君主去荒淫享乐。

 

2、法家对“仁义”等儒家道德观的态度

 

粗读《韩非子》,确可发现其中对“仁义”、“谏说论理”、“烈士死节”等行为多有攻击,但细究起来,却没有一处是从“恣睢”等观点着眼的。

 

法家指责“仁义”,是指责其中的极端者,认为这类言论“可以戏而不可以为治”[13],名为仁义,实则会导致徇私枉法,不修武备,造成“下肆而轻犯禁法,偷幸而望于上”[14]、“法败,则国乱”[15]的结果。

相反,对不违背法家理念的“仁义”,法家并不指责,反称此行为“忧天下之害,趋一国之患,不避卑辱”[16],赞扬倡导这种“仁义”的君王为“明主”[17]

综上可见,法家批判仁义,与所谓“荒肆”并无关联。

 

至于《韩非子》中的几处关于“谏说论理”的批评,则是从维护君主绝对权威考虑的,认为即使进谏有理,也要讲究方式,不能有损君主威严。指责这样激进的臣子对君主“如师徒之势”、“陵其主以语”,“先古圣王皆不能忍[18]

反过来看,在保证君主权威的前提下,法家并不反对“谏说论理”。《韩非子》中多处对此种进谏表达了支持:称进谏者为“圣人”[19],称谏语为“良药”[20],称纳谏的君主为“明主”[21],称阻碍进谏的权臣为“狗”[22],甚至颇为激进的认为,应追究明哲保身者的“不言之责”[23]

可见法家并未简单否定“谏说论理”,对其攻击是为了维护君主权威,与所谓“流漫”无涉。

 

法家著作中对“烈士死节”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但也是从维护君主绝对权威着眼的,认为所谓烈士“好名义不进仕”[24],不为君主所用,不应尊崇。甚至主张“势不足以化,则除之”[25]

此种极端专制思想之恶毒自不待言,但与所谓“淫康”毫无关系。

 

至于所谓“俭节”,与“荒肆”本为反义词,上节已论,不再赘述。

 

综上,可知这篇“督责之书”虽满纸法家名词,实质上并不与法家理论相同,不能认为是法家人物的一贯主张。

 

3、法家之施政目的

 

那么,按照法家理论,施行法术、厉行督责如果不是为了君主享乐,又是为了什么呢?

《商君书》认为,行法是为了“以刑去刑”[26]

《韩非子》中讲的则更为详细,认为“正明法,陈严刑”[27]只是手段,其目的是“矫上之失,诘下之邪”[28]、“去天下之祸”[29],实现“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30]、“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31]的政治目标。

姑且不论法家宣扬的手段是否可行,是否虚伪,单就此目的言,法家之理论与儒家等并无不同。无论此等目的是否仅仅是“美妙的画皮”[32],但至少说明,就法家的公开宣传而言,法、术是以实现国泰民安为目的的,而并不以实现君主纵欲无度为目的,“本欲以治国,非所以求逸乐”[33] ,“督责之书”在这一点上并不与之相合。

 

二、“督责之书”与秦国的道德观念矛盾

 

《新书·时变》云:

 

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假父耰鉏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讯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睨。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虑非有伦理也,亦不同禽兽仅焉耳。然犹并心而赴时者,曰功成而败义耳。蹶六国,兼天下,求得矣;然不知反廉耻之节、仁义之厚,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凡十三岁而社稷为墟。不知守成之数,得之之术也,悲夫![34]

 

按此,则秦俗与儒家倡导之孝义廉耻迥异,那么,“督责之书”会不会是法家之理论在秦地变异之结果呢?根据相关记载来看,并非如此:

 

(周赧王)四十五年,周君之秦客……曰:“公不若誉秦王之孝,因以应为太后养地,秦王必喜,是公有秦交……”[35]

蔡泽曰:“……父慈子孝,夫信妻贞,家之福也……”[36]

顿弱曰:“……无其名又无其实者,王乃是也已;立为万乘,无孝之名,以千里养,无孝之实。”秦王悖然而怒。[37]

 

可见“孝”仍是秦国之普遍认同的观念,上引《新书》所谓“假父耰鉏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讯语”不过是作者举其极者言之,并不是受到广泛认同之社会现象。其余论述亦当作如是观。当知上述《新书》引文很大程度上是作者为了谏说汉政而拿秦政轻事重言,虽然其所列举的具体事件未必无其事,但秦国之普遍道德观并未有过变化。

《新书》之叙述既不可信,那么,秦国的基本道德观究竟如何?这可以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始皇东巡刻石中看出来。

始皇统一天下后,四次东巡,刻了数块石碑。胡亥在二世元年东巡时,曾“尽刻始皇所立刻石”,以彰显始皇的“成功盛德”[38],可见东巡刻石非但是始皇政府的道德观,亦得到了二世的承认与宣扬,是整个秦朝的官方道德观之表现。

碑文之内容,自是对皇帝歌功颂德,而这颂文的字里行间,却恰恰反映了浓厚的儒家道德观:有的宣扬秦灭六国是吊民伐罪:“烹灭强暴,振救黔首,周定四极”;[39]有的宣扬秦王朝发展生产,为民谋福:“诛乱除害,兴利致福。节事以时,诸产繁殖”;[40]有的倡导民众应遵循儒家礼教:“有子而嫁,倍死不贞”[41]

面对这样的碑文,恐怕很难与汉世以来人们观念中的秦朝相联系。难怪东汉王充感叹道:“秦,无道之国,刻石文世,观读之者,见尧、舜之美”[42]。从所谓“尧、舜之美”即可见秦代之基本道德观与前世后世并无不同,尊崇法家只是就施政手段而言,与道德观无涉。

碑文中之尤可注意者,是其中有大量对始皇勤政的赞美:

 

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于治。夙兴夜寐,建设长利,专隆教诲。[43]

忧恤黔首,朝夕不懈。[44]

皇帝明德,经理宇内,视听不怠。[45]

 

这与“督责之书”中对“荒肆”、“流漫”、“淫康”的推崇可谓大相径庭,当见“督责之书”的思想完全违背了秦廷的道德观,很难想象会是秦廷顶级官员的正式奏疏。而且,如果我们相信会稽刻石“其文及书皆李斯”[46]的说法,上“督责之书”之事就更显得不可信了。

 

三、“督责之书”与李斯的文章风格不合

 

上面论述了“督责之书”并不符合法家观点与秦廷道德观,那么,这一作品是否仅仅是李斯个人谄媚二世,道德堕落之表现,与道德观无涉?答案是否定的。

暂不论“督责之书”之道德观与李斯过往文章完全不符,单论文风,上述观点也是颇堪怀疑的。

 

1、重复啰嗦

 

和李斯其他的文章相较,这篇文章极其啰嗦,不忍卒读。如第一段中先说“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紧接着又重复一遍:“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先说“夫贤主者,必……”,又重复:“贤明之主也,可不察焉”。第二段中,先说“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然后又将同样的意思重复一遍:“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类似的例子俯拾即是。

再如第二段,本是在讲不行督责之术君主将受辛劳,结果却完全游离主旨之外,花了大量篇幅说明“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这一阶级社会人人皆知的世情。正是由于充斥了这些繁言冗语,所以虽然这篇文章篇幅和《谏逐客书》[47]相似,但其实际内容却异常空洞。

 

2、逻辑混乱

 

第一段中,臣子徇君和“臣主之分定”何为因何为果,不知所谓。末段中,由“督责之诚”一路推出“主严尊”,却又由“主严尊”推出“督责必”,亦陷入了循环论证的怪圈。

第三段,讲的是轻罪重罚的重要性,与前两段看起来完全无关,显得非常突兀。结合上文,当知是作者将“督责”简单化的目之为轻罪重罚所致。如此理解水平,实在使人难以相信此文会是法家翘楚的作品。而且,即使我们将督责等同于轻罪重罚,这段文字也依旧突兀。因为这段话和上文之间少了一个逻辑链条:首先得说明不行督责而民易犯罪,之后才能和轻罪重罚联系起来。而上两段根本未提此事,全是在讲不行督责君主无法恣睢,这就使得本段起始的“故”字完全没了着落,不知所云。

 

3、行文造作

 

法家重现实,故法家人物论事,多用历史、现实的例子说明事理。观李斯初入秦时的说辞[48]、《谏逐客书》,甚至建议焚书的上书[49],皆是如此。而这篇“督责之书”未引一例史事说明问题,相反,却多引他人言论以壮己威——这种写法在李斯过往的文章中从未出现。

此外,作为实干家,对于繁杂的问题,李斯会提出较为具体的解决方案。譬如建议焚书的上书,即提出了哪些书当烧,哪些不当烧,不执行此令者当如何惩罚,以后教学当如何。而这篇文章,除了喋喋不休的重复督责万能之外,既不举例证明确实如此,也不解释原因,亦不提出具体的措施,没有半点实干家的精神,反颇有些满嘴空言的腐儒气。

 

总之,观李斯过往文章、说辞,都可说是说理明晰,举例得当,所言史事,皆从现实政治着眼,绝少浮辞。而此文满纸虚言,逻辑混乱,几类李斯所指责的“饰虚言以乱实”[50],和前文相异不啻霄壤,很难想象会是他的作品。

 

四、以贬词谄媚:无法解释的逻辑矛盾

 

如上文所论,“督责之书”与李斯过往文章风格不同,水平迥异,很难想象出自同一人的手笔。虽则如此,毕竟“人之著述,虽同自一手,其间则有善恶不均,精粗非类”[51],据此尚不足以断定此文为伪作。

之所以能够断言此文必非李斯所为,乃是因为文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逻辑矛盾,亦是这篇文章最核心的矛盾:李斯的这篇古今独有的邪文,居然在用贬义词向二世“阿意求容”!

且不论传统之儒家道德观,如上三节所述,无论是依照法家理论还是秦廷道德观,都不会推崇“荒肆”、“恣睢”之类行为,所以这类词从古到今都是不折不扣的贬义词。事实上,在始皇东巡的碑文中,已引用了这类语素,而且都是作为贬义词出现的:

 

细大尽力,莫敢怠[52]

防隔内外,禁止,男女诚。[53]

六王专倍……暴虐行……[54]

 

 

相反,对于“督责之书”所攻击的“仁”“义”,在碑文中皆是作为褒义词出现的:

 

圣智仁义,显白道理。[55]

诛信行,威旁达,莫不宾服。[56]

作立大,昭设备器,咸有章旗。[57]

 

可见,这篇“督责之书”与始皇东巡刻石的遣词造句完全相反,无异于在宣称二世与“俭节仁义”等正义行为彻底无缘,是一个“荒肆”、“流漫”、“淫康”、“恣睢”的昏君!我们不妨设想一下,胡亥得“愚”[58]到什么程度,才会在读完一篇满纸贬词的上书后“悦”?

脸谱化处理历史人物是研究中的大忌。暂不论历史记载之真实性,即使是名副其实的“昏君”、“暴君”,心中也不是没有是非观念,只是贪欲太强,无视这些观念罢了。史称殷纣王“知足以距谏,言足以饰非”[59],这才是所谓暴君的合理举动。

作为谄媚者,本应颠倒黑白,帮助暴君“饰非”,断没有拿贬词“阿意求容”的道理。上述贬义词,完全可以用“取法自然”、“任道而为”之类的道家语加以文饰,但作为秦代文学大家的李斯却并未这样做,该文之伪也算得上是昭然若揭了!

 

五、不合情理的“韩子曰”

 

除了上述核心矛盾之外,作伪者还在文中留下了一段扎眼的马脚:

 

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也,则亦不察於圣人之论矣。夫不能行圣人之术,则舍为天下役何事哉?可不哀邪!。

 

秦代重法轻儒,故历来读书者对此均不以为意:作为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理当为秦廷所尊,李斯在文中尊崇韩非为“子”、“圣人”,并称引其名言是很正常的事。

但如果我们多考虑一下,就会发现这个称呼有很大的问题:

第一,韩非是始皇下令处死的,李斯为其事之重要推手。对于当局处死的囚犯,即使用其说,又何能尊奉如此?

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子”、“圣人”乃是后学对前辈先贤的尊称。韩非作为与李斯同时代人,还是荀卿门下的同学,李斯即便佩服其说,又何至将其先尊为“韩子”,再拜为“圣人”?!

《韩非子·存韩》中有李斯关于韩非奏疏的评论,其中言及韩非处,或称“韩客”,或称“非”,绝无如“督责之书”尊为“韩子”乃至“圣人”者。而其中对韩非的批判毫不客气,哪里有半点尊崇:

 

非之来也,未必不以其能存韩也,为重于韩也。辩说属辞,饰非诈谋,以钓利于秦,而以韩利窥陛下。夫秦、韩之交亲,则非重矣,此自便之计也。臣视非之言,文其淫说,靡辩才甚。臣恐陛下淫非之辩而听其盗心,因不详察事情。[60]

 

两相比较,当知“督责之书”纯系作伪者仿造儒家为法家立个“韩圣人”,以便诬陷,却忘了李斯与韩非本是同辈又系政敌,完全不可能这么称呼对方。矛盾如此,该文之伪实已无须再多言了。

 

六、结语

 

上文所论,已可推明“督责之书”为伪作,而结合秦汉历史,细究作伪者之居心,或对作伪者之身份也可略窥其端倪。

依吕思勉先生的意见,此文乃是某一求逸乐的学派“牵引法家督责之说”[61],附会而成。个人以为,这一判断是吕先生千虑一失。若作伪者是为了宣扬享乐主义,当用老庄道家语加以文饰(如吕先生所举之《庄子·盗跖》篇[62]),断不会使用贬词宣扬其理论。

回读“督责之书”原文,表面上皆在宣扬法家言论,而所起的影响则是令人对法家言论产生恶感,当知此文多为仇秦鄙法之浮华儒士所为。尤其是“灭仁义之涂”这一段,显见是作伪者栽赃之心太重,用力过猛,以致漏了马脚。

司马迁“先黄老而后六经”[63],当不在作伪嫌疑人之列,而此文逻辑错乱如此,恐亦非司马迁误抄。按史记面世后即遭窜乱,至东汉时已非原貌,此文很可能是后人窜乱之作。扬雄《法言》曾责李斯“阿意督责”[64],则此窜乱当不会晚于西汉末年,当是西汉后期独尊儒术思潮的产物。

以上关于作伪者身份的讨论基本上是推测,暂不能确证,但该文自身之伪则无须再多言。细看“督责之书”,纰漏可谓相当明显,奈何汉武以降儒术独尊,法家人物之污名遂就此千载难去。读史至此,堪为一叹!

 

(本文原载《史学月刊》,2013年第7期)

 



[]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3-2557页。

[] 《读通鉴论》卷一之《二世》,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8页。

[] 吕思勉:《吕著史学与史籍》,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2页。

[] 《韩非子》卷二之《八奸第九》:“贵夫人,爱孺子,便僻好色,此人主之所惑也”。《韩非子集解》本,[]王先慎撰,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53页。

[] 《韩非子》卷三《十过第十》,第59页。

[] 《韩非子》卷五之《亡征第十五》,第109页。

[] 《韩非子》卷七之《说林上第二十二》:“常酒者,天子失天下,匹夫失其身”,第176页。

[] 《韩非子》卷三《十过第十》:“耽于女乐,不顾国政,则亡国之祸也”,第59页。

[] 《韩非子》卷七之《说林上第二十二》,第176页。

[] 《韩非子》卷六《解老第二十》,第144页。

[11] 《韩非子》卷六《解老第二十》,第144页。

[12] 《韩非子》卷一七之《说疑第四十四》,第408页。按,“为人主者”一句为《韩非子》乾道本原文,王先慎据顾广圻说改为“为人臣者”,语义不通。陈奇猷先生认为这一改动“殊误”,当采原文,甚是。参见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984页。

[13] 《韩非子》卷一一《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第273页。

[14] 《韩非子》卷十八《八说第四十七》,第428页。

[15] 《韩非子》卷一五之《难一第三十六》,第357页。

[16] 《韩非子》卷一五之《难一第三十六》,第356页。

[17] 《韩非子》卷八之《用人第二十七》:“明主厉廉耻,招仁义”,第206页。

[18] 以上三条见《韩非子》卷一七之《说疑第四十四》,第403页。

[19] 《韩非子》卷八之《安危第二十五》:“圣人之救危国也,以忠拂耳”,第200页。

[20] 《韩非子》卷一一之《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夫良药苦于口,而智者劝而饮之,知其入而已己疾也”,第267页。

[21] 《韩非子》卷一一之《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忠言拂于耳,而明主听之,知其可以致功也”,第267页。

[22] 《韩非子》卷一三之《外储说右上第三十四》:“夫国亦有狗,有道之士怀其术而欲以明万乘之主,大臣为猛狗,迎而龁之,此人主之所以蔽肋,而有道之士所以不用也”,第322页。

[23] 《韩非子》卷五之《南面第十八》:“以不言避责,持重位者,此不言之责也”,第119页。

[24] 《韩非子》卷一七之《诡使第四十五》,第410页。

[25] 《韩非子》卷一三之《外储说右上第三十四》,第309页。

[26] 《商君书》卷四之《画策第十八》。《商君书锥指》本,蒋礼鸿注,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7页。

[27] 《韩非子》卷四之《奸劫弑臣第十四》,第102页。

[28] 《韩非子》卷二之《有度第六》,第38页。

[29] 《韩非子》卷四之《奸劫弑臣第十四》,第102页。

[30] 《韩非子》卷八之《守道第二十六》,第203页。

[31] 《韩非子》卷四之《奸劫弑臣第十四》,第102页。

[32] 郭沫若:《十批判书》之《韩非子的批判》,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408页。

[33] 吕思勉:《吕著史学与史籍》之《史籍选文述评》,第122页。

[34] 《新书》卷三之《时变》。《新书校注》本,阎振益、钟夏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97-98页。

[35] 《史记》卷四《周本纪》,第167页。

[36] 《史记》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第2421页。

[37] 《战国策》卷六《秦策四》。《战国策注释》本,何建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236页。

[38] 以上两条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7页。

[39] 之罘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9页。

[40] 琅琊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

[41] 会稽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2页。

[42] 《论衡》卷二十之《须颂第六十》。《论衡校释》本,黄晖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855页。

[43] 泰山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3页。

[44] 琅琊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

[45] 之罘东观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0页。

[46]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张守节正义注,第261页。

[47]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1-2545页。

[48]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0页。

[49]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6页。

[50]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6页。

[51] 《史通》卷二二《叙事》。《史通笺记》本,程千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2页。

[52] 琅琊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

[53] 会稽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2页。

[54] 会稽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1页。

[55] 琅琊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

[56] 之罘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9页。

[57] 之罘东观刻石。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0页。

[58]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始皇既殁,胡亥极愚”,第292页。

[59] 《史记》卷三《殷本纪》,第105页。

[60] 《韩非子》卷一之《存韩第二》,第17页。

[61] 吕思勉:《吕著史学与史籍》之《史籍选文述评》,第122页。

[62] 吕思勉:《吕著史学与史籍》之《史籍选文述评》,第122页。

[63] 《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738页。

[64] 《法言》卷一〇《重黎》。《法言义疏》本,汪荣宝注,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