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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敦煌文书P.2942作者考辨

发布日期:2018-12-26 原文刊于:《敦煌研究》2014年第1期

 

杨宝玉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法藏敦煌文书P.2942的作者问题,指出该卷为判、牒、状文集抄,笔迹一致只能说明为一人所抄,但抄写者并不等于就是原作者,作者问题必须靠分析公文内容并结合当时河西西域地区的历史背景综合考虑来解决。本文认为该卷作者至少三人:少量判文的判案者为广德年间(763-764年)任河西兼伊西北庭节度使的杨志烈;大部分判文则为于杨志烈被沙陀人杀害于甘州后代掌河西的杨休明所判;卷子后部所抄某些状牒的作者则时任观察副使、行军司马,有可能是杨休明于长泉遇害后接手残局,后来继任河西节度使的周鼎。

关键词:P.2942;河西节度使;杨志烈;杨休明;周鼎

 

法藏敦煌文书P.2942抄存有四十余则判文及数则状牒,内容涉及八世纪六十年代中后期河西与伊西北庭地区政治、军事、经济史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由于传世史书中保存的这一时期的相关史料极其匮乏,而本卷内容丰富具体,且是当时人书当时事的最原始史料,不仅对河西西域史硏究意义重大,对安史之乱后的唐史硏究也有重要参证作用,故历来备受关注。然而,本卷也是目前学界争论最多最大的敦煌文书之一,关于文书作者是谁、卷中所记被杀害于长泉的副帅究竟是杨志烈还是杨休明,及与上述两个问题密切相关的本卷所抄各件公文的时代背景、撰作时间、内容性质、史料价值等问题,不同学者各执一词,长期相持不下,这种状况对文书史料价値的发掘利用十分不利。笔者近年着力于本卷校注整理与诸问题探究,认真拜读学习了学界已有硏究成果与现可查知的相关资料,陆续完成了《六十余年来法藏敦煌文书P.2942硏究状况述评》、《敦煌文书P.2942校注及“休明肃州少物”与“玉门过尚书”新解》、《敦煌文书P.2942中重要官称所涉历史人物及相关史事考辨》、《凉州失陷前后河西节度使杨志烈事迹考》等文。本文拟主要探讨P.2942作者问题,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学界关于P.2942作者的不同观点

关于P.2942的作者究竟是谁,数十年来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但迄今没有达成共识。

最先探讨P.2942作者问题的是我国著名唐史专家唐长孺先生。1980年,唐先生发表《敦煌吐鲁番史料中有关伊、西、北庭节度使留后问题》,推测道:“是否有可能《判集》的主人不是河西节度使,而是观察副使、行军司马呢?”关于具体为谁,唐先生则没有给出结论,并很审慎地说“以上所述仅是一种推测,并无充分证据。”

稍后,1982年,安家瑶先生发表《唐永泰元年(765——大历元年(766)河西巡抚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认为:“‘尚书’和判牒文的作者是两个人……判牒文的作者虽然尊重这位‘尚书’,但是还是处理了两件与尚书有关的事情,这说明判牒文作者的身份从某一方面讲甚至高于‘尚书’。这样高的身份有可能是朝廷特派的使节。”“从文书的年代及处理事务的范围来看,此卷文书的作者很可能就是永泰元年闰十月郭子仪‘请遣使巡抚河西及置凉、甘、肃、瓜、沙等州长史,上皆从之’的巡抚河西使”,安先生还进一步推测该巡抚使为马璘。

1983年,史苇湘先生发表《河西节度使覆灭的前夕——敦煌遗书伯2942号残卷的研究》,该文对安史之乱后马璘的任官经历进行了详细考证,指出“马璘于至德初随从四镇北庭统帅精甲三千,赴凤翔勤王就再未西返。……大历元年二月又以四镇北庭行营节度使马璘兼邠宁节度使,可见从宝应至大历间马璘在洛、陕、关、陇忙于和安史余孽及吐蕃周旋,实无暇巡行河西,更未曾出任河西巡抚使。再者,按唐朝官制,观察使比节度使低一级,马璘在永泰初已任邠宁节度使检校工部尚书,不可能降级去巡抚河西”。此番考证很有说服力,故以后学界无人再持作者为马璘的观点。至于文书作者是谁,史先生则推断为周鼎,这当与其认为文书中被杀害的副帅是杨休明有关。

1984年,陈守忠先生发表《公元八世纪后期至十一世纪前期河西历史述论》,主张判案者“恰恰是河西节度使杨休明,而不是巡抚使某某。”这又与其认为被杀害的副帅是杨志烈有关。

同年,马德先生发表《关于P.2942写卷的几个问题》,虽未论证整卷文书的作者是谁,但推测第43-50行判文“是杨休明受理并签署的”,认为第214“谬司观察,忝迹行军”是周鼎和宋衡的谦称,谓二人系“以观察使和行军司马的名义起草牒文”。就笔者目前所知,马先生是唯一一位没有将P.2942作者限定为一人的硏究者。

至此,关于P.2942作者的诸种推想已完全呈现,其中史苇湘先生提出的周鼎说、陈守忠先生提出的杨休明说、马德先生提出的三人(杨休明、周鼎、宋衡)说既有各自的合理之处,又似乎都有一些难以说服反对者的问题,因而此后的相关学者或仅利用本卷史料而回避作者问题,或直接引用上述观点中的一种而不作评论判断,唯近年金滢坤先生发表《敦煌本〈唐大历元年河西节度观察使判牒集〉研究》,对前贤所揭史料与所持观点进行了综述比对,认为“杨休明为文书的作者最为合理。”

上述情况显示出学界对P.2942作者的推断相当纠结,这与对文书中“休明肃州少物,今请回易皮裘”的解读不同大有关系。还有一个值得留意的现象,即学者们大多认为本卷抄集的公文出自一人之手,争论的焦点仅是他到底是谁。马德先生虽然推测了三位作者,针对的也只是一则判文和一件状文,没有对其他44则判文的判案者及另外几件状牒的作者身份进行讨论,并且其提出的周鼎、宋衡二人共撰一状的观点也有可以商榷之处。以下试论证笔者的观点。

 

 P.2942所抄公文出自至少三人之手

P.29421-180行所抄为判文,共45件,除第一件只存难以确认的一两个字而不知所云外,其余44件均保留了重要信息。这些判文原本应是分别判署于具体事状之上,后因故被抄集在一起,并于其后抄录了另外几件状牒。抄录时,抄写者一般都是先用简短语句概括将抄公文所涉事件的主要情况或发生背景,其作用则相当于后文的题目。这近五十件判文、状牒的笔迹完全一致,故全卷当为同一人所抄。

但是,抄写者并不等于就是原作者,作者问题必须靠分析公文内容并结合当时河西西域地区的历史背景、古人行文规则等进行综合考虑来解决。

首先应予关注的是,第1-5行所抄判文的题目为“尚书判”,这与大多数公文题目均为对所涉事件背景的概述不同,本题所揭示的乃是判文的作者,即“尚书”。由此我们便可确认P.2942第一位作者的身份。

接下来,第11-1434-3886-88145-148行判文中均出现了“尚书”,表明所判案件均与尚书有关,但判案者却绝非尚书本人,而是另有其人。由此我们可以确知除尚书外,P.2942还有第二位作者。综合比对P.2942抄存的其余判文,可以发现,他也应是其余判文,至少是其中大部分判文的作者。通过分析判文内容与行文语气口吻,可以确认这位判案者地位相当高,可以署理州刺史与军使事务,地位自然在他们之上,应是节度使或至少是拥有节度使权力的官员。

最后,第190-216行状文的作者自称“谬司观察,忝迹行军”,表明他是一位观察使或观察副使(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在军中实任行军司马,其地位自然比节度使低,而其状文中所言赴伊西北庭“巡内征兵”并受“两道”军将关注的副帅才是拥有节度使权任的长官。因而,这位行军司马与前已论及的大多数判文的作者在身份地位上有不小差距,当是P.2942的第三位作者。

条分缕析之后,可以判定P.2942的作者至少有三个人,学界流行的全卷作者为同一人的说法恐怕是失察了。那么,此三人到底是谁呢?

 

 大部分判文的作者为杨休明

P.2942抄存的各件公文均未涉及河西节度使原治所凉州,故绝大部分公文当形成于凉州陷蕃之后。关于凉州陷落的时间,据《资治通鉴》卷二二三代宗广德二年十月条所载杨志烈事可推知吐蕃围凉州城是当年十月之后的事,而《元和郡县图志》卷四十陇右道凉州记:“广德二年陷于西蕃。”则凉州城当陷落于是年年底。关于此前的河西节度使为杨志烈,其继任者为杨休明,各种史料和相关学者均无异词。据此,一般来说我们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P.2942大部分判文的判案者就是当时担任河西节度使的杨休明。

那么,为什么不能顺理成章地推理,而是纠结缠绕,甚至断然否认杨休明为判文作者的可能性呢?笔者认为,问题就出在对“休明肃州少物”一语的理解上。

关于P.294246行末至第48行首共二十余字的点读,学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一种说法以唐长孺、安家瑶先生为代表。唐长孺《敦煌吐鲁番史料中有关伊、西、北庭节度使留后问题》仅引录“休明肃州少物,今请回易皮裘”一句,并据此认为“杨休明人在肃州,而且也不可能自己给自己下判,因此判案人虽在沙州,身份亦似节度使,却决非杨休明。”安家瑶《唐永泰元年(765——大历元年(766)河西巡抚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标点断句为:瓜州既许相资,计亦即令付了,休明肃州少物,今请回易皮裘。”安先生将后两句解作:在肃州的杨休明缺少物资,现请求回易皮裘。认为此句“说明在写文书的时候,杨休明还没有出任河西节度使,当时仅是肃州刺史。”由于卷中其他判文——如第54“某乙自到沙州”等——已经确切明言判案者身在沙州,唐先生、安先生等认为那他就不可能是肃州的杨休明,判案者只能是杨休明以外的官员。安先生遂将其推断为马璘。

另一种标点法则以史苇湘、陈守忠先生为代表,只是他们最终认定的作者又不相同。为解上述困惑,两位先生乃重新断句,前后文标点为“瓜州既许相资,计亦即应付了。休明。肃州少物,今请回易皮裘。”史苇湘《河西节度使覆灭的前夕——敦煌遗书伯2942号残卷的研究》认为47‘休明’二字恐系原来正式判文上的签名,在誊写中省略了签名形式,给人以正文的错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史先生推断判文的作者是周鼎,并进一步解释说:“行文的主人虽是周鼎,然而要治理当时紊乱如麻的河西,主要负责人还是节度使杨休明,《判集》中有他的签名是正常现象,许多重大事件上节度使与观察使也一定会风雨同舟,共同商议,应付危局,……而周鼎以观察使代行节度使职务,在当时完全是顺理成章的。”陈守忠《公元八世纪后期至十一世纪前期河西历史述论》则谓:“‘休明’二字以上,说的是如何支付‘甘州兵健冬装’的事;以下说的是‘肃州少物,今请回易皮裘’的事。这样断句,‘休明’两字,正是判者处理完前件公事后的署名,这不就恰恰证明伯2942号卷的判者是河西节度使杨休明吗?可见杨志烈死后,杨休明就在沙州继任为节度使,并非由肃州刺史提升。”判案者“恰恰是河西节度使杨休明,而不是巡抚使某某。”

以上两说长期相持不下,迄今没有达成共识:前揭史苇湘先生文通过对马璘任职时间经历的考证否定马璘说的可能性;周鼎说与杨休明说的反对者则以史、陈两位先生的标点断句与古汉语语法不符为据而予以质疑。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大相径庭的两种说法虽然对判案者身份推测不一,但对“少物”二字的理解却是完全相同的,均认为是指“缺少物资”,即将“少”视为句子的谓语

笔者基本赞同唐先生、安先生等的标点断句,但认为前贤对文意的理解有失斟酌,因为此处的 “少”根本就不是动词,并非指缺少,而是形容词,意为少许、少量。“少”字的这种用法在古汉语中十分常见,“少物”指少许物品的用例亦是俯拾皆是。比如:《唐大诏令集》卷一百所收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处分选人敕》即云:“今赐卿少物,各宜领取。”再如:《资治通鉴》卷二一五天宝四载(745年)条记剑南节度使章仇兼琼对将赴长安的杨钊说:“有少物在郫,以具一日之粮,子过,可取之。”于是当杨钊路过郫县时,“兼琼使亲信大赍蜀货精美者遗之,可直万缗。”因而,笔者认为,P.2942此处的“少”与后面的“物”共同构成了一个偏正词组,即“少物”系指少许物品或物资。联系上下文,这二十余字当是说:“瓜州既然应许过资助甘州兵健冬装,那么就应该支付。”至于肃州方面呢,“休明留在肃州的少许物品,现在就请用来换取皮裘吧。在这则判文的语言环境下,“休明”是判案者的自称,虽然其时他本人已在沙州主持政务,但并不妨碍他命人处置自己留在肃州的物品。凉州陷蕃后,河西节度的一干人马是从东向西后撤的,据92“甘州请肃州使司贮粮”,河西节度使的使司就曾经在肃州存留物资,那么途径肃州时作为使司重要成员的杨休明留下一些东西是很正常的。判理该案时,河西财政捉襟见肘,物资极度匮乏,但甘州已成抗蕃斗争最前线,那里的兵健缺少冬装,问题自然严重,正如判文所言“时属霜寒,切须衣服。事宜应速,不可后时”,河西节度使或相应长官必须高度重视和想办法应对,故此时接掌河西军政事务的杨休明一边敦促肃州、瓜州尽力援助,并派押衙前去妥善处理,一边先以自己以前留在肃州的少许物品换取皮裘支持甘州兵健,在当时的情境下,虽属杯水车薪,但总是聊胜于无,其以身作则的姿态也应该能够收到暂且安抚人心的效果,真可谓用心良苦。

如此解读,不仅语句通顺,合乎古汉语语法,在这则判文中“休明肃州少物,今请回易皮裘”一句也不再显得突兀怪异,与当时河西地区的军政情况更相吻合。因而此语中杨休明的自称更可证实其为本卷大部分判文的作者。

 

 自题“尚书判”的第二则判文系由杨志烈判署

前已述及,P.29421-5行所抄判文自题“尚书判”,而判案的尚书与本卷大多数判文的作者即杨休明并非同一人,那他又是谁呢?

本卷第11-1434-3886-88145-148行判文亦与尚书有关,只不过在这几则判文中他不再是判案者而是涉案人员。很引人注目的是,这几则判文行文时凡遇“尚书”均用平阙,说明判案者杨休明对这位尚书非常尊敬,他应该是,或者曾经是尚书的部下。判案时杨休明已在行使节度使权力,而在当时的河西又没有高于节度使的重臣,那么,最合理的解释只能是这位尚书原本是杨休明的长官,即前任河西节度使,曾判署了第1-5行判文等,随后即离职或去世,其曾经的属下杨休明接手他留下的职位,在判理与他有关的事务时仍以平阙表示对前长官的尊敬。那么当时的河西是否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位尚书呢?

《资治通鉴》卷二二三广德二年十月条记:仆固怀恩南寇时,当时的河西节度使杨志烈曾令监军柏文达率河西精锐攻灵州以缓京师之困,而当柏文达率领伤亡惨重的残军归来时,杨志烈一时出言不当,以致“士卒怨其言。未几,吐蕃围凉州,士卒不为用;志烈奔甘州,为沙陀所杀。”《通鉴》于此处引章注:“十二行本‘杀’下有‘凉州遂陷’四字。” 这位杨志烈正是杨休明的前任,二人之间的关系与P.2942卷反应出来的情况完全吻合。关于杨志烈,拙稿《凉州失陷前后河西节度使杨志烈事迹考》已否定了某些学者所持P.2942中遇害于长泉的副帅为杨志烈的可能性,并论证了传世史书有关杨志烈遇难时间地点及杀害他的凶手为沙陀的记载真实可信,兹不赘述。

无疑,P.2942第1-5行判文的判案者非杨志烈莫属。至于本卷中是否还有他判署的其他判文,今已难确证。本卷大体是依时间顺序抄录的,但又不十分严格,第11-14行判文内容与杨志烈有关,可确知其时判案者已是杨休明,因而即便本卷中还有判文出自杨志烈之手,也不会太多。

 

 最后几件状牒的作者时任观察副使、行军司马,有可能为周鼎

190-216行所抄状文的作者自称“某乙谬司观察,忝迹行军”,从内容上看,第217-226行状牒及其后所抄公文也应出自他手。关于他可能是谁,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其一,“谬司观察,忝迹行军”系同一人的自称,“行军”亦非宋衡。

前揭马德先生文认为P.2942213-214“某乙谬司观察,忝迹行军”是两个人的谦称,谓二人系“以观察使和行军司马的名义起草牒文”,并进一步推测他们是周鼎和宋衡。

笔者认为,马先生的说法似与古人的行文习惯不符,在我们所见到的古代文书中,“某乙”均是指一个人,迄今还没有见到指代两人或多人的例证,因而其说恐怕难以成立。

至于马先生推测司马为宋衡,可能同样需要斟酌。《全唐文》卷三三八所收颜真卿撰《唐故太尉广平文贞公宋公神道碑侧记》称宋璟的“第六子衡,因谪居沙州,参佐戎幕,河陇失守,介于吐蕃,以功累拜工部郎中兼御史、河西节度行军司马,与节度周鼎保守敦煌。”马先生遂据此推测P.2942中的“司马”即是宋衡。实际上,细审该文可知,宋璟之子宋衡虽然曾在河西担任过行军司马,但却是在周鼎任河西节度使期间担任此职的,而P.2942所涉史事乃是主要发生于杨休明当政时期,后面几件状牒写作时杨休明也只是刚刚遇难,周鼎尚未出任河西节度使,宋衡担任行军司马更是后来的事。

其二,从状文作者时任行军司马来看,“观察”一词很可能是指观察副使。

190-216行状文作者自称“某乙谬司观察,忝迹行军”,前揭唐长孺《敦煌吐鲁番史料中有关伊、西、北庭节度使留后问题》曾据此推测:

是否有可能《判集》的主人不是河西节度使,而是观察副使、行军司马呢?至于诸州军政要事由他处分,则当节度使杨志烈出巡之时,他以行军司马充当留后也是合理的。

关于具体为谁,唐先生则没有给出结论。

笔者认为,谓其为全卷的作者不妥,谓其于杨志烈出巡时充当留后亦有误,但将唐先生判定的“观察副使、行军司马”视为本状作者则是可靠的。那么,此人可能是谁呢?

以下史料应有助于对该人的推断:莫高窟第148窟前室所存《大唐陇西李府君修功德碑》记该窟建成的大历初年“时节度观察处置使、开府仪同三司、御史大夫、蔡国公周公……爰因蒐练之暇,以申礼敬之诚”;《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六及《全唐文》卷四一四所收常衮大历七年(772年)八月之前所撰《喻安西北庭诸将制》有言“河西节度使周鼎”;《新唐书·吐蕃传》记“沙州刺史周鼎为唐固守……”。这些例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均表明接替杨休明担任河西节度使的是周鼎,依理,他也应就是于杨休明遇害后处理善后事宜的人,即P.2942后几则状文的作者。

 

总之,笔者认为,P.2942为判、牒、状文集抄,字迹一致只能说明为一人所抄,但抄写者与原作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上述分析论证表明该卷作者至少三人:少量判文的判案者为广德年间(763-764年)任河西兼伊西北庭节度使的杨志烈;大部分判文则为于杨志烈被沙陀人杀害于甘州后代掌河西的杨休明所判;卷子后部所抄某些状牒的作者则时任观察副使、行军司马,有可能是杨休明于长泉遇害后接手残局,后来继任河西节度使的周鼎。笔者以为,对该卷作者的辨析不仅是文书整理研究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更对文书内容性质的正确解读及文书史料价值的发挥利用具有重要影响,只有将作者问题梳理清楚,才可能避免以此人之名错安于彼人之事,进而错乱纠结,为研究工作自设障碍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