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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地方吏治思想的转变——以“为吏之道”类文献为例

发布日期:2019-02-28 原文刊于:

金明

 

(发表于《平顶山学院学报》,2016年04期)

 

 要:本文以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岳麓书院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北大秦简《从政之经》,王家台秦简《政事之常》为基本资料,讨论其思想起源,认为与后世官箴著作相比,称之为“吏道”更为恰当。并探讨汉代没有此类文献的原因,主要因为汉代以诏书、律令等形式对官员进行训戒,而武帝以后,经学地位被确立,并成为官员道德与行为的重要准则。就此讨论秦汉在地方吏治思想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为吏之道  官箴  吏道  经学 差异

 

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机构与职官设置、吏员升迁、任用与管理,以文书为中心的行政运作等方面。而且,相关研究大多从静态、微观的角度展开,以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岳麓书院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北大秦简《从政之经》,王家台秦简《政事之常》等为例,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简文的缀合与释义,以简文内容看秦代吏治,社会思想等。秦代这类对于官员道德约束与行政能力管理的文献,相互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说明此类文献在当时有一定的普及,并可能存在由国家颁布的范本。

也有的学者把这四种简文内容归为秦代官箴类文献,并有专文论及。“官箴”这一名词出现的比较晚,宋代吕本中有以《官箴》为书名的著作,清修四库全书方出现有官箴这一分类,归于政书之下。而且,从秦代“为吏之道”一类文献的内容来看,与后世官箴著作也略有差别,似应当以“吏道”视之,更为恰当。“官箴”与“吏道”仅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其内容与功能应该是相同的。

秦简中这类“吏道”文献,在汉简中迄今为止并没有相关发现,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秦简的数量与汉简相比,差距也比较大。我们虽然不能断定,汉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并没有类似的“吏道”文献,但这也可以让我们体会到秦汉地方行政之间的差异。

箴字的本、针相同,作为一种纫工具,后来又引规劝告诫。至作为种文体据《心雕龙》说,出现于三代,现存的文字具体有《箴》、《虞》、《耄》、《勤》、《商》、箴》正箴》《夏》云不容利,民乃外次荒年否则“至日矣《商箴》云:“天降灾布祥,并有其职”。庚迁殷时作三篇,也具有的意义,其中第一篇与第三篇,目的是告诫群臣。而卫武告戒臣下,不因自己年老而戒我训导我,作耄箴《周箴》曰:“夫自念斯,学德未暮。”《勤箴》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些只言片语来看,代的箴文多为王对下的训之语,包括与民,并不只对于官吏其内容也非常广泛。

官箴是专门针对官员进行道德约束,行政规范的文本,《左传》中记载的周太史甲箴百官,应当是目前比较早的关于官箴的资料:

 

昔周辛甲之为大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阙。于虞人之箴曰:“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民有寝庙,兽有茂草,各有攸处,德用不扰。在帝夷羿,冒于原兽,忘其国恤,而思其麀牡。武不可重,用不恢于夏家。兽臣司原,敢告仆夫。”虞箴如是,可不惩乎。

 

辛甲原箴百官,今存只有《虞之箴》不过这一被《文心雕龙为是义备焉。从其内容看,是用历史来告诫,没有进行道德说教。而《正箴》对诸正提出“思民困“循等要求,除了要以史为鉴外,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具有官箴的作用。

“迄至春秋微而未绝”,常作为臣下向君王谏争方式“箴谏字往往连用这在先秦典籍中有许例证。此,箴作为一种规劝、告诫方式,起源很早,但作为一种比较成形的文体当在汉代。扬模仿《箴》尹》牧》等二十五篇,崔及子崔瑗,刘騊駼增补十六篇胡广作四篇,名为《官箴》不过,扬雄的十二州箴,虽然有箴戒的作用,但其所谓十二州,并不是当时汉代的制度,而以舜时古制比附,为王莽所采用。

当然,以上所说的《虞箴》或者《百官箴》之类,与现存官箴书相比,还显得不很成熟,文字大多不成系统,往往以单篇存在,内容也比较单一,这也符合这一时期文献流传的特点。而且,从其文字撰写风格来看,也十分接近。扬雄等人对《虞箴》的模仿,不限于文字风格,其思想内容也相似。正如晋人潘岳所说“自《虞人箴》以至于《百官》,非唯规其所司,诚欲人主斟酌其得失焉。《春秋传》曰‘命百官箴王阙’,则亦天子之事也。”此类文献不仅对于官员有箴戒作用,对于天子也是有规劝之意,故而更重视的是其箴的本意,并不具有后世官箴书的专门性。同时,此类文献对道德约束与行政规范用以史为鉴的形式表达出来,无论从文字还是形式上来说,更偏向于文学作品。

《汉书·艺文志》中并没有职官这一分类,但在“诸子略”儒家类中有《周政》六篇,(注:周时法度政教。)《周法》九篇,(注:法天地,立百官。)《河间周制》十八篇(注:似河间献王所述也)等类似于官制的著作。又有《谰言》十篇,(注:不知作者,陈人君法度。)《功议》四篇(不知作者,论功德事。)等类似箴的著作。而《隋书·经籍志》所著录的《汉官六种》之类,仅作为官制仪式规定的著作,也不具有官箴的作用。

秦汉传世文献中具有后世官箴书内容与形式的并不见录,但并不意味着这一时期就没有对官员进行道德约束、行政规范的文献。以上所说的有关箴文的情况,时间包括上古与汉代。那么,秦代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秦“为吏之道”等文献的发现,充了这一环节,如睡虎地秦简《语》、《为吏之道》,岳麓书院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大秦简从政之经》,王家台政事之常》等。文献常被称为。学者多据此讨论秦代关于吏治的相关问题。其实,借鉴阎步克先生关于爵本位到官本位转变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秦汉之前周代,品位结构为“爵—食体制”,“爵”指公、卿、大夫、士,它是贵族官员的身份尺度;“食”指无爵胥吏的报酬方式“稍食”。故而在这一时期,官与吏处在两个不同的体制下,爵即是身份,同时又是官阶。如《国语》在论及周代《秩官》称:

 

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途,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百官以物至,宾入如归。是故小大莫不怀爱。其贵国之宾至,则以班加一等,益虔。至于王吏,则皆官正莅事,上卿监之。若王巡守,则君亲监之。

 

这里列举的自关尹至工人等,就是周的“百官”,其所作所为与后世的吏相似,故被称作“王吏”。这里代表官的是有爵位的公、卿、大夫、士,而吏则没有爵位,官与吏的差别在于身份。而战国以降至秦汉时期,爵级通过军功获得,仅具有身份的意义,以“职位分等”的官吏之别就建立起来了。这一时期官与吏的区别并不如后世那么严格,汉代称“吏二千石”的情况也存在,后世所谓的官箴与秦简“吏道”应当在内容要求和实施对象上有相似之处。

对于世卿世禄时代士(官)的教育,我们可以从齐桓公与管仲的一段对话中得到一些了解。齐桓公以管仲为相,问管仲如何“处士农工商”,即如何使士农工商得到教育的问题。管仲回答道:

 

今夫士,群萃而州处,闲燕则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其事君者言敬,其幼者言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士之子恒为士。

 

这种做证了保证世卿世禄,而对于士的教育,更多的是以父辈的言传身教,个人经验的传承。对于其他农工商也是如此。

而官吏职位分别的出现,使得士阶层的世袭被打破,而且这一时期行政性的官制也逐步建立,官的属下又有丞、监,“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而对于这些官员的管理,除了权力的运用、法令的执行,还需要有道德规范和行政教育。这种做法无法再像以前那样,依靠父辈的经验,就必然需要国家编订相关学习文本,供官吏学习。秦简中“为吏之道”文献的出现,就这种趋势的产物。另外,这也与秦国强大过程中奉行的指导思想有关。商鞅求见孝公,以“帝道”说之,孝公怒景监,五日后又见,以“王道”说之,“未中旨”,孝公“复让景监”。 以“霸道”说之,孝公“善之而未用”,“罢而去”。再复见,“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悦”。秦孝公以为五帝三王“太久远,吾不能”,对于之前的历史,并不以为然。故在强国利民的愿望下,就不能“法古”、“循礼”。这也决定了秦国在改制方面创建颇多。

“为吏之道”类文献对吏的规定,其思想渊源当可以往此前追溯。如《六韬》中借武王问太公之说, 认为吏有十项重罪,分别是一,吏苛刻;二,吏不平;三,吏贪汗;四,吏以威力迫胁于民;五,吏与史合奸;六,吏与人无情;七,吏作盗贼,使人为耳目;八,吏贼,买卖贵于民;九,吏增易于民;十,吏振惧于民。这十项重罪均针对吏与民的关系而言,与之对应的,就应当是吏该奉行的准则。秦简“为吏之道”类文献也有类似内容,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善度民力”,“毋使民惧”,“临事不敬,倨骄毋(无)人,苛难留民,变民习浴(俗),须身旞过,兴事不时,缓令急征,决狱不正,不精于材(财),法(废)置以私。”吏之五失中“居官善取”、“见民倨敖(傲)”、“兴事不当”等。

又如《管子》对于吏啬夫、人啬夫的要求:“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任教。教在百姓,论在不挠,赏在信诚,体之以君臣,其诚也以守战。如此,则人啬夫之事究矣。吏啬夫尽有訾程事律,论法辟、衡权、斗斛、文劾,不以私论,而以事为正。如此,则吏啬夫之事究矣。人啬夫成教、吏啬夫成律之后,则虽有敦悫忠信者不得善也;而戏豫怠傲者不得败也。如此,则人君之事究矣。”在岳麓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也有丈量斗甬(桶),□,升䈁(籥)不正。”“审智(知)民能,善度黔首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反若其身,不居其宇。以简文的内容来看,对于吏的职能,也以吏啬夫、人啬夫分工,一个负责政事,一个负责教化。

秦简“吏道”类文献具体的写作时间并不是很明确,主要因为其文字并非属于同时代,也并非由某一个人完成,而是对相关内容的杂抄。这种文字的内容并不单一,我们以此来讨论其思想流派,就显得不十分明智。不过,我们也可以认为,无论是秦统一之前,还是统一六国之后,其官僚系统中一直存在这种治吏的意识和文本。如秦始皇刻石中所说的“除疑定法,咸知所辟。方伯分职,诸治经易。举错必当,莫不如画。”“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对于官吏既有法式遵循,又确定职责,使治理更加规范有序。

并且,为数不多的秦代吏的事迹也说明,这种吏道文献对吏的要求,也并非是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可以作为官吏评价的标准。如汉初名臣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所谓“文无害,《集解》引《汉书音义》云“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一曰,无害者如言‘无比’,陈留间语也。”。陈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公平是官吏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而《史记》引《过秦论》评价秦始皇“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纪”,除了对所谓暴秦的批评外,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当时对于官吏言行的规定,已经到了“刻深”、“弗能纪”的程度。

汉代关于官箴的文献也没有传世,而出土简帛文献也较少见类似的资料。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史料记载中发现一些类似的文字。以诏书的形式来对官吏进行规劝,如汉五年,刘邦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文帝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孰计之。景帝时,“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昭帝地节三年十二月,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宣帝元康二年五月,诏曰:“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实,上亦亡繇知。此朕之不明,吏之不称,四方黎民将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属,勿用此人。吏务平法。或擅兴徭役,饰厨传,称过使客,越职逾法,以取名誉,譬犹践薄冰以待白日,岂不殆哉。”秋八月,诏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

又如官员上疏中,也有类似的文字。如公孙弘:陛下有先圣之位而无先圣之名,有先圣之名而无先圣之吏,是以势同而治异。先世之吏正,故其民笃。今世之吏邪,故其民薄。政弊而不行,令倦而不听。夫使邪吏行弊政,用倦令治薄民,民不可得而化,此治之所以异也。臣闻周公旦治天下,期年而变,三年而化,五年而定。唯陛下之所志。

《汉官六种》作为官制仪式规定的著作,不具有官箴的作用,但其中也有以针对官员官箴的内容,哀帝元寿二年,诏:

 

诏书殿下禁吏无苛暴。丞史归告二千石,顺民所疾苦。急去残贼,审择良吏,无任苛刻。治狱决讼,务得其中。明诏忧百姓困于衣食,二千石帅劝农桑,思称厚恩,有以赈赡之,无烦挠夺民时。今日公卿以下,务饬俭恪,奢侈过制度以益甚,二千石身帅有以化之。民冗食者请谨以法,养视疾病,致医药务治之。诏书无饰厨养,至今未变,又更过度,甚不称。归告二千石,务省约如法。且案不改者,长吏以闻。官寺乡亭漏败,墙垣阤坏不治,无办护者,不胜任,先自劾不应法。归告二千石听。 

又:

诏书殿下布告郡国:臣下承宣无状,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长史到郡,与二千石同力为民兴利除害,务有以安之,称诏书。郡国有茂才不显者言上。残民贪污烦扰之吏,百姓所苦,务勿任用。方察不称者,刑罚务于得中,恶恶止其身。选举民侈过度,务有以化之。问今岁善恶孰与往年,对上。问今年盗贼孰与往年,得无有群辈大贼,对上。

 

另外,在贾谊、司马迁、桑弘羊、董仲舒等人的奏疏或著作中,也或多或少的涉及所谓人臣之道。如贾谊:

 

知足以谋国事,行足以为民率,仁足以合上下之驩,国有法则退而守之,君有难则进而死之,职之所守,君不得以阿私托者,大臣也。修身正行,不怍于乡曲,道语谈说,不怍于朝廷。智能不困于事业,服一介之使,能合两君之驩,执戟居前,能举君之失过,不难以死持之者,左右也。不贪于财,不淫于色,事君不敢有二心。居君旁,不敢泄君之谋。君有失过,虽不能正谏,以其死持之,憔悴有忧色,不劝听从者,侍御也。柔色伛偻,唯谀之行,唯言之听,以睚眦之闲事君者,厮役也。

 

人臣之道,思善则献之于上,闻善则献之于上,知善则献之于上。夫民者,唯君者有之:为人臣者,助君理之。故夫为人臣者,以富乐民为功,以贫苦民为罪。故君以知贤为明,吏以爱民为忠。故臣忠则君明,此之谓圣王。故官有假,而德无假,位有卑,而义无卑,故位下而义高者,虽卑贵也,位高而义下者,虽贵必穷。呜呼,戒之哉,戒之哉!行道不能,穷困及之。

 

从以上比较来看,秦汉之际,国家对于官员的道德约束与行政规范,应当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秦代为了庞大帝国的需要,对于官吏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官吏为了应对国家的各种要求,不得不在平常注意抄录学习相关文本,而且在秦的各个时期,其内容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汉初,其内容和思想与秦代差别不大,廉平成为评价官吏的主要标准,不过汉代似乎并没有这种专门的文本,更多通过自上而下的诏书等来完成。而武帝以后,吏治不再需要此类文本,而是“以经术润饰吏事”。或许正如公孙弘的上疏:

 

臣谨案诏书律令下者,明天人分际,通古今之义,文章尔雅,训辞深厚,恩施甚美。小吏浅闻,不能究宣,无以明布谕下。治礼次治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比百石已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请著功令。它如律令。

 

这应当也是汉代没有出现此类文本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