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所处位置:首页>>专门史>>文化史
选择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楚國政權的東遷與秦對南郡的統治

发布日期:2019-02-28 原文刊于:

張夢晗

 

(发表于《简帛研究》2017春夏卷)

 

內容提要:秦國攻佔包括郢都在內的楚國統治中心並設置南郡,是戰國後期秦楚對抗中具有標誌性意義的事件。鑒於當時的列國形勢和秦國的威脅,楚國對其政權的遷徙理應有所準備。它使楚國或可較好地保存統治力量,並且減少了此後秦在南郡統治的阻力。秦對南郡的統治始於移民,為起到綱舉目張的效果,秦國移民多集中在南郡及周邊戰略要地,且以赦免的罪人為主。這種做法既是要強化對南郡的控制,也有建立新秩序的考量。新秩序將秦國移民和故楚人一併囊括在內,強調依靠推行秦的爵制,形成新的社會等級秩序,由此產生的受益者群體構成了新秩序的中堅力量。新秩序使秦國在南郡奠定了較為穩固的統治根基,對提升當地民眾的認同感也有促進作用。但不應忽視的是,秦在南郡的成功實際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歷史條件,它的經驗是帶有局限性的。

關鍵 楚國政權;東遷;南郡;移民;新秩序

 

在戰國後期的秦楚對抗中,秦國攻佔包括郢都在內的楚國統治中心並設置南郡,是一個具有標誌性意義的事件。由此導致的楚國政權的東遷,對秦在南郡乃至於後續佔領的其它故楚地的統治,均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秦在南郡施行的一系列統治措施,之所以能夠取得比較理想的效果,與楚國政權東遷這一大前提不無關係。當然,其中還有一些具體的合理性因素值得深入探討。以往關於秦對南郡統治的研究可謂成果頗豐,但對作為其歷史背景的楚國政權的東遷似乎仍重視不夠,同時對於秦在南郡所採取的諸如“赦罪人遷之”、推行爵制等統治措施的內在邏輯,亦缺乏較為完整的揭示。本文即試從這兩方面入手,綜合傳世文獻和考古資料,就相關問題略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楚國政權的東遷與影響

 

公元前278年,楚都郢被秦軍攻陷,戰敗的楚國君臣被迫東遷。《史記·楚世家》:“二十一年,秦將白起遂拔我郢,燒先王墓夷陵。楚襄王兵散,遂不復戰,東北保於陳城。是知楚都東遷後乃以陳為落腳點。不過,楚國統治者究竟是在郢都失陷後倉皇逃竄?還是對政權可能的遷徙有所預備?史籍並未給出明確且詳細的解答。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為此我們需要首先圍繞交戰雙方瞭解一些有關的背景。

作為戰爭的發動者,秦對楚國腹地的大規模進攻實際預謀已久。秦相張儀就曾對魏王說:“楚雖有富大之名而實空虛;其卒雖眾多,然而輕走易北,不能堅戰。”從具體的軍事準備來說,由長江上游的蜀地順流東下破楚,是秦早在滅蜀之前已初露崢嶸的戰略方針。《華陽國志·蜀志》:

秦惠王方欲謀楚,群臣議曰:“夫蜀,西僻之國,戎狄為鄰,不如伐楚。”司馬錯、中尉田真黃曰:“蜀有桀、紂之亂,其國富饒,得其布帛金銀,足給軍用。水通於楚,有巴之勁卒,浮大舶船以東向楚,楚地可得。得蜀則得楚,楚亡則天下並矣。”惠王曰:“善”。

至秦奪取漢中,不僅其本土得以與巴蜀聯成一片,消除了楚國的潛在威脅,而且擴大了對楚國的軍事地理優勢——江漢腹地失去至關重要的屏障,已經門戶大開。秦軍一路從武關出發,兵行丹水、漢水,一路自巴蜀順江而下,就能形成兩面夾擊之勢。志在必得的秦人,由是頻頻對楚國發出軍事恫嚇,張儀就直言不諱地告訴楚懷王:

秦西有巴蜀,大船積粟,起於汶山,浮江已下,至楚三千餘里。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餘里,里數雖多,然而不費牛馬之力,不至十日而距扦關。扦關驚,則從境以東盡城守矣,黔中、巫郡非王之有。秦舉甲出武關,南面而伐,則北地絕。秦兵之攻楚也,危難在三月之內,而楚待諸侯之救,在半歲之外,此其勢不相及也。

類似的警告亦見於《史記·蘇秦列傳》。秦人敢於如此堂而皇之地袒露對楚地的覬覦之心,正是因為他們對進攻楚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已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和規劃。那麼,處於被動的楚國又如何應對呢?

事實上,秦國的野心早就引起楚國統治者的高度警覺。楚威王所云“寡人之國西與秦接境,秦有舉巴蜀并漢中之心。秦,虎狼之國,不可親也”,便是明證。但這種憂慮後來竟被張儀鑽了空子。他以獻“商於之地六百里”,即秦東出武關、進攻楚國的前沿陣地作為誘餌,騙過了貪圖眼前利益的楚懷王,致使齊楚聯盟破裂。得知實情的楚懷王惱羞成怒,貿然伐秦,結果正中秦人下懷,楚軍慘敗於丹陽,連漢中也被秦奪占。楚懷王不服,又試圖通過“悉發國中兵以深入擊秦”,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方式作殊死一搏。然而隨著藍田之戰的失利和韓魏的趁火打劫,楚國竭盡所能的計畫功虧一簣不說,還蒙受了更大的損失,在與秦國的對抗中陷入了愈加劣勢的局面。

為保全江漢間以郢都為核心的地區,楚國此後主要採取了三方面措施:

其一,拒絕秦對黔中郡、巫郡的索取。藍田之戰後,秦國圖謀通過威逼利誘索取更多的楚地。扼守長江要衝的黔中郡和巫郡,由於正擋在秦軍自巴蜀沿長江而下進攻楚國腹地的路線上,並且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成為秦國必欲得之的目標。楚懷王十八年,“秦要楚欲得黔中地,欲以武關外易之”。楚懷王先是聲稱“不願易地,願得張儀而獻黔中地”,繼而張儀到了楚國,懷王又對他先擒後縱。既不割讓黔中郡,亦不給秦興兵討伐的口實。楚懷王三十年,秦昭襄王復以盟會為由騙楚懷王入秦,將其扣為人質,“要以割巫、黔中之郡”。懷王怒曰:“秦詐我而又強要我以地。”寧死而不從。作為對訛詐的回擊,楚國不久即擁立太子橫為新君,告於秦曰:“賴社稷神靈,國有王矣。”秦昭襄王雖出兵報復,但是秦國索取黔中郡、巫郡以包圍楚國腹地的企圖被遏制了。

其二,修築長城自衛。《史記·楚世家》載:“(懷王)二十八年,秦乃與齊、魏、韓共攻楚,殺楚將唐眛,取我重丘而去”;“二十九年,秦復攻楚,大破楚,楚軍死者二萬,殺我將軍景缺”;“三十年,秦復伐楚,取八城”,“頃襄王橫元年……秦昭王怒,發兵出武關攻楚,大敗楚軍,斬首五萬,取析十五城而去”。楚懷王末期到頃襄王初期,楚國相繼被秦國奪去宛、葉西部和北部許多城邑。為防止秦軍東出武關進一步蠶食楚國,楚人遂在宛、葉周邊地勢險要處修築長城,以為戰略屏障。《史記正義·越王勾踐世家》引《括地志》曰:“故長城在鄧州內鄉縣東七十五里,南入穰縣,北連翼望山,無土之處累石為固。楚襄王控霸南土,爭強中國,多築列城於北方,以適華夏,號為方城。”

其三,滅巴得枳。《輿地紀勝》卷一五九引《益州耆舊傳》:“昔楚襄王滅巴子,封庶子於濮江之南,號銅梁侯。”此即《史記·蘇秦列傳》“楚得枳而國亡”的前半所指。枳是巴國的政治中心之一,《華陽國志·巴志》稱“其先王陵墓多在枳”。楚頃襄王所滅之巴,是秦滅巴後枳地殘餘的巴國政權。史載楚頃襄王十八年“遣使於諸侯,復為縱,欲以伐秦”,羅運環先生認為楚國滅巴得枳大約也在這時,是其不甘坐以待斃的具體表現。由於枳地位於烏江與長江的交匯處,乃浮江伐楚的交通要地,因而為緩解秦國盤踞長江上游所帶來的軍事壓力,並將戰線向西推移,楚軍前出佔領了此地。

綜上可見,楚國對秦國的戰略意圖有清醒的認識,且在秦可能發動進攻的兩個主要方向上保持著嚴密戒備。但楚國面對的畢竟是敵強我弱的不利形勢,縱然如此也無法確保江漢核心地區的安全,其內部顯露出的某些跡象,即說明楚人對抵禦秦軍的前景並不樂觀。根據何浩先生的研究,白起攻佔郢都以前,為了躲避以秦國為首的北方諸侯的兵鋒,楚國的新的封君封地就已經出現了逐步東移的趨勢。加之此前秦國大兵壓境時,楚人確有過遷徙的想法和行動,如懷王的寵妃鄭袖云:“王未有禮而殺張儀,秦必大怒攻楚。妾請子母俱遷江南,毋為秦所魚肉也。”屈原《九章·哀郢》:“皇天之不純命兮,何百姓之震愆。民離散而相失兮,方仲春而東遷。”對楚國這樣幅員遼闊的大國而言,失卻郢都並非就意味著無路可退。更何況自秦軍開啟戰端到攻陷郢都,前後兩年有餘,此間楚軍節節不利的戰況已經使郢都岌岌可危。退一步說,即便沒有提前進行準備,戰爭期間實際也足夠楚國統治者慎重考慮政權遷徙之事。因此我們認為,楚國政權的東遷並非完全是在倉促之中進行,而是應當有一定計劃性和組織性的。江漢地區迄今為止未見有元士級以上的楚遺民墓,大概就是楚國元士以上的貴族階層已基本遷走的證明。總之,東遷有利於保存楚國的統治力量,尤其是貴族群體,而不至於在秦軍“墮名城,殺豪俊”的過程中遭受滅頂之災。

可以想見的是,除了楚國的上層,許多平民也應在逃亡的行列中。

一是躲避秦軍的屠戮。為奪取戰爭的勝利,秦軍不惜採取一些極端殘忍的手段,譬如白起攻打鄢時,就悍然以水灌城。同時在“計首授爵”的軍功獎勵制度的驅使下,秦軍還濫殺無辜。譙周所謂“秦用衛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數,天下謂之‘上首功之國’,皆以惡之也”,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睡虎地秦簡《封診式》載有秦軍按驗首級的一個例子,當中講到“其頭所不齊䏼䏼然”,並要求“有失伍及遲不來者,遣來識戲次”。朱紹侯先生據此認為,秦軍中很可能存在著殺良冒功的現象。

二是不願做秦民。出於對秦國的抵觸情緒,以及對“務苦而復爵重”的懼怕,彼時東方各國民眾多不願接受秦國的統治。秦拔韓上黨,上黨民不樂為秦而歸趙”;“周君、王赧卒,周民遂東亡”。此外,還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言論,也多少體現了東方各國的民意。如魯仲連即直抒其不為秦民的決心:“彼秦者,棄禮義而上首功之國也,權使其士,虜使其民。彼即肆然而為帝,過而為政於天下,則連有蹈東海而死耳,吾不忍為之民也。”蘇代說秦相應侯亦曰:“天下不樂為秦民之日久矣。”故值此大背景之下,逃亡的人群中想必還有為數不少的楚國普通民眾。

至於秦軍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攔阻楚國政權和民眾的遷徙,這個問題要分開看。一來秦軍的兵力其實頗為有限。《史記·平原君列傳》云:“白起,小豎子耳,率數萬之眾,興師以與楚戰,一戰而舉鄢郢,再戰而燒夷陵,三戰而辱王之先人。為了集中力量攻佔郢都,秦軍或許不會將兵力分散在所有新佔領的地區,因此“在一些駐點之間,仍會有很大空隙容楚王楚軍通過”。二來秦惠王到昭襄王時期,秦國曾在兼併他國領土後採取“出其人”的措施。例如:“爵樗裏子右更,使將而伐曲沃,盡出其人,取其城,地入秦。”“使張儀伐取陝,出其人與魏。”“秦拔我曲沃,歸其人。”儘管自秦昭襄王二十一年以後,史籍不再有“出其人”的記載,但此時下距二十七年司馬錯拉開攻楚大幕不過短短六年。縱使秦國已不再沿襲“出其人”的做法,也很難講它內在的理念就出現了本質上的變化。甚至不排除正是楚人的紛紛出逃,為秦國無形中達成了一些“出其人”的效果。

總而言之,由於秦國長期以來的恐嚇和軍事威脅,楚國對其政權的遷徙理應有所準備,這使之可以較好地保存主要統治力量。白起拔郢後不過兩年,楚頃襄王就“收東地兵,得十餘萬,復西取秦所拔我江旁十五邑以為郡,距秦”,便是明證。同時,相當數量的楚國平民的逃亡,導致了江漢地區更大面積的人口流失,加之戰爭的損耗,往日繁華的盛景已蕩然無存。留下的人口空缺,復由秦國通過移民和派駐官吏、軍隊予以填補。在上述過程中,原先楚國核心地區的人口結構產生了劇變,幾近於洗牌。這既是秦設置南郡之初的一個重要特徵,也凸顯了楚國政權東遷客觀上造成的另一方面影響,即減少了秦在南郡可能遇到的阻礙,有利於日後其統治的推行。

 

二、秦對南郡的統治及成效

 

考察秦對南郡的統治,需要首先關注的是秦國的移民情況。根據《史記·秦本紀》,早在南郡設置以前,秦國就曾三次向江漢及鄰近的南陽地區移民,分別是秦昭襄王“二十六年,赦罪人遷之穰”,“二十七年,錯攻楚。赦罪人遷之南陽”,以及“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鄧,赦罪人遷之”。對於這三次與南郡相關的移民記錄,我們認為應從移民的遷入地著手加以探討。

具體而言,在秦楚戰爭一觸即發的形勢推動下,秦國統治者越發認識到加強對南陽地區控制的緊迫性。雖然南陽地區是距離江漢平原較遠的移民遷入地,屬於後來的南陽郡,但此地不僅繁榮富庶,曾是楚國封君封邑分佈最集中的地區之一,而且西通武關、南達於郢,堪稱秦軍奪取江漢地區的大本營。因此移民南陽既可在戰時充實後方力量,長遠地看,又相當於在南郡的大門外栓了把鎖,能夠起到輔助南郡統治的作用。

至於鄧和鄢,則是控制江漢地區的兩大戰略樞紐。

鄧亦屬南陽郡,位於南陽郡與南郡的交界,是漢水北岸的要津。《史記·屈原賈生列傳》注云:“此鄧在漢水之北,故鄧侯城也。”石泉先生考證認為即今湖北襄陽市的鄧城遺址。作為楚國水陸交通的節點之一,陸路方面,鄧是連接南陽盆地和江漢平原的必經之地;水路方面,也可由漢水支流唐白河至南陽盆地,北上中原。雖然根據《史記·秦本紀》,秦軍先取的是鄢,但對鄧的進攻實則早於鄢。睡虎地秦簡《編年紀》系攻鄧於秦昭襄王二十七年,在鄢之前,可證。結合《史記·六國年表》同年“秦擊我,與秦漢北及上庸地”的記載,不難發現楚國寧願割讓領土,也要阻止秦軍對鄧的攻勢。相似的事態在前述楚軍深入擊秦時也曾發生過,韓魏襲楚至鄧,“楚兵懼,自秦歸”。鄧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

如果說鄧是據守漢水的咽喉,那麼鄢就是郢的門戶。秦軍克鄢次年便“取郢為南郡”,即其證。鄢和郢之間關係極為密切,以至於《史記》多有將鄢、郢連稱,以指代白起先取鄢後攻郢的史事的例子。如“白起為秦將,南征鄢郢,北阬馬服”;“秦前已使白起攻楚,取巫、黔中之郡,拔鄢郢,東至竟陵”;“當是時,昭王已立三十六年。南拔楚之鄢郢,楚懷王幽死於秦”;等等,足見鄢之於拱衛郢都的關鍵意義。除此以外,鄢的不凡之處還體現在它是楚國“最為著名,也最為重要的一座別都”。有學者甚至推測,鄢就是之後南郡郡治的所在地。儘管黃盛璋先生已指出,南郡的治所實則位於舊郢都東面不遠的郢城。但由於郢城的面積很小,只有郢都紀南城的六分之一,故而即使鄢不是郡治,憑藉其形勝和歷史積澱,也依然具有相對突出的影響力。

要之,秦向鄢、鄧移民的意圖十分清晰,就是務求將南下郢都沿線的這兩座重鎮牢牢置於掌握。此舉對秦後續攻取郢都,特別是設立南郡,均有顯而易見的好處。據里耶秦簡及北京大學藏秦水陸里程簡冊可知,入秦後鄢和鄧仍是江漢地區重要的交通節點。二者既能夠成為阻擋秦軍南下的障礙,無疑也可以搖身變成秦控制南郡的營壘。縱然鄧與前揭的“穰”、“南陽”不在南郡的管轄範圍之內,但其緊要的位置,決定了一旦南郡發生變故,它们可隨時為南郡提供有力支援。

當然,秦國移民在南郡的分佈不會僅限於鄢,以上幾處移民遷入地,已為我們提示了秦選擇移民地點的某種規律。陳平先生總結,江漢地區秦墓較為集中的地點,多屬通都大邑和關塞險要,或是秦國移民的主要聚集地。核以白起攻楚,拔鄢、鄧五城。其明年,攻楚,拔郢,燒夷陵,遂東至竟陵”,及睡虎地秦簡《編年紀》“廿九年,攻安陸”的記述,秦軍席捲之處,除了竟陵,其餘各地皆發掘有不少秦墓。如襄陽(鄧)的餘崗、鄭家山、王坡,宜城(鄢)的楚皇城、雷家坡,江陵(郢)的揚家山,王家臺、周家臺、嶽山、擂鼓臺、九店和子陵崗,宜昌(夷陵)的前坪、葛洲壩,以及雲夢(安陸)的睡虎地、龍崗等,可知陳先生的推斷絕非無的放矢。這些墓葬涵蓋目前湖北地區的主要秦墓,雖然不完全是秦移民墓,但比之楚文化,它們受秦文化影響更為深刻則是毋庸置疑的。秦文化之所以能在上述故楚核心地區後來居上,應與秦國移民到來所產生的潛移默化的作用有關。此種文化滲透,對移民來說是日常生活中自覺行為的結果,對秦的統治而言,則是其通過移民得以愈益加強的力量的直接反映。

除了移民的遷入地,這些移民的身份也值得揣摩。秦國將赦免的罪人遷徙到楚國故地的原因何在?我們認為可歸結為以下兩點:

其一,“赦罪人遷之”是當時秦國移徙人口的主要方式。縱觀秦昭襄王時期五次規模較大的移民,其中前述的三次都採取了“赦罪人遷之”的辦法,還有一次“秦與魏、韓上庸地為一郡,南陽免臣遷居之”,性質與“赦罪人遷之”亦頗為相類。唯一的例外,昭襄王二十一年“募徙河東賜爵”,即招募平民遷徙並賜予爵位,也不是單獨進行,而是與“赦罪人遷之”同步展開的。至於犯罪後被直接判處遷刑的情況,則一來此期以個案居多,二來遷刑犯人很可能和移民一樣不得返回故籍,除重罪者還要受其他徒刑的懲罰外,與“赦罪人遷之”實無太大區別。故此,“赦罪人遷之”應是當時比較常態化的移民方式。秦國有意識地以政府主導的移民,將不守律令者逐出統治中心,著籍後永居遷地,並利用他們充實新佔領地區,加強對當地的掌控。這種思維理念在戰國中後期的秦國一以貫之,睡虎地4號秦墓6號木牘所載“聞新地城多空不實者,且令故民有為不如令者實”,便是其印證。

其二,“赦罪人遷之”的特殊性有利於新秩序的建立。日本學者西嶋定生提出:“赦,包含有更始自新的意思,它不僅有免罪這一個含義,還是預定了使這些人緊接著參加到新秩序中來的意思。”也就是說,“赦罪人遷之”在移民的同時,亦開啟了南郡等地區新秩序的建立。這裏的“新秩序”,管見以為,不只是與本地舊傳統相割斷的新設縣的秩序,還是在此基礎上依靠推行秦的爵制形成的新的社會身份等級秩序:前者使後者的實施成為可能,後者則為鞏固前者做出貢獻。從秦國選擇因犯罪而喪失原有身份,同時由於赦免又有機會獲取新身份的罪人作為移民對象不難推測,此新秩序不僅與楚國舊秩序無關,而且在其形成的過程中,它與秦國已有的秩序之間,更多的也只是彼此內在法理的相通,二者的一致性實際突出體現在秩序的生成模式上。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徙民賜爵的同時,又“赦罪人遷之”——關鍵乃在於徙民賜爵也好,派駐官吏和軍隊也好,都只為促進遷入地新秩序的形成,而不是將一個定型的秩序全然複製過去。“赦罪人遷之”作為更主流的移民方式證明,秦國統治者傾向於為新秩序的自行生長留下空間,並為之提供具有積極能動性的力量。

綜合以上關於秦國移民的討論,可以發現無論是移民的遷入地,還是移民的對象,處處滲透著秦國決策者對問題的多重考量。通過將赦免的罪人遷徙到南郡及其周邊的戰略要地,秦國以事半功倍的方式實現了利益的最大化。一則消除了統治中心可能的隱患,二則保證了既能利用秦故民強化對南郡等地的統治,又能以點帶面,推進新秩序的建立,達成一石二鳥之效。

不過,儘管秦故民理所當然是新秩序所倚重的力量,但在不斷擴張兼併的過程中,凡是納入秦國統治下的郡縣,其編戶民即是法律意義上的“秦人”。所以從這一層面來講,南郡的故楚人也是新秩序不可或缺的參與者。

更重要的是,地緣關係與血緣關係相雜糅的楚國舊秩序,極有可能已隨戰爭失敗和楚國統治階級的東遷受到嚴重破壞,在失去約束力的情況下,相當數量的平民的逃亡更使得舊秩序殘留的部分千瘡百孔。留在南郡的故楚人本就多處於舊秩序的金字塔底部,如此一來,舊秩序所能產生的影響便愈加衰微了。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這就顯而易見地減少了瓦解舊秩序的阻力,有助於否定和粉碎舊有的族的結合,將中央集權性的縣制充分浸透到基層組織,為新秩序的確立創造更為理想的條件。

如前所述,新秩序是更新社會等級結構的秩序,其形成的主要方式就是推行秦的爵制,而最先將此付諸實踐的無疑是秦國本土。《商君書·去強》:“興兵而伐,則武爵武任,必勝;按兵而農,粟爵粟任,則國富。”經過孝公時期商鞅的爵制改革,秦人獲得爵位的途徑主要有軍功賜爵、納粟拜爵和告奸三種。其中軍功賜爵的地位尤為突出,在秦的爵制裏佔據著絕對主導,商鞅甚至將實行軍功爵制視為關係國家命運的頭等大事:

行賞而兵強者,爵祿之謂也。爵祿者,兵之實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祿也道明,道明則國日強,道幽則國日削。故爵祿之所道,存亡之機也。

以軍功爵為核心的爵制之所以能起到調整社會等級結構的杠杆作用,或可從以上國家決策層面的高度重視中得到些許啟發,而在此前提下,還有兩條十分切要的原因。

第一,軍功為本位的原則決定了獲取爵位的開放性和公平性。商鞅變法以後的秦國建立了以普遍兵役制為基礎的常備軍制度,凡達到法定年齡的男子均有義務為國家服兵役。加之此期官奴隸也仍然在軍隊的徵召行列,“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軍功爵制可能惠及的對象非常廣泛。同時,由於軍功爵制按照“利祿官爵摶出於兵”、“彼能戰者踐富貴之門”的精神論功行賞,獲取爵位不再以出身門第為轉移,故而平民和官奴隸可憑藉軍功“各以率受上爵”,宗室貴族亦會因為寸功未建而“不得為屬籍”。軍功爵制以其較低的准入門檻和唯軍功論的衡量標準,為秦人爭取更高的社會地位提供了上升管道。

第二,戰爭頻繁的現實決定了實施軍功爵制的可持續性。從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翦滅六國,秦國由僻居西方的卑弱之邦成為大一統帝國,其間經歷了漫長且艱巨的兼併戰爭。在秦軍連戰連勝的背後,軍功爵制發揮了鼓舞士氣,促進軍隊戰鬥力提高的巨大作用。根據朱紹侯先生統計,在秦孝公至秦昭襄王五十一年的前後一百一十年內,秦軍的斬首數累計多達一百六十七萬七千。儘管史書記載的數字或許帶有誇張成分,但秦國“上首功之國”的惡名絕非虛言,這正是軍功爵制在秦國得到有力執行的必然結果。因之戰爭的曠日持久和規模空前,客觀上保障了軍功爵制實施的深度、廣度以及延續性。

總之,以上兩點使軍功爵制得以充分吸納上至宗室貴族、下至平民,乃至於官奴隸的不同階級,並通過平等的原則確定各人所能得到的爵位,進而依據爵位的差別,形成具有一定流動性的新的社會等級秩序。“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以爵級為座標享受相應的政治、經濟、法律權益,實乃新秩序的核心特徵。

基於同樣的生成模式,如果以軍功爵為核心的爵制能在秦國本土有效地塑造新秩序,那麼聯繫前述南郡的情狀,在這樣一個舊貴族勢力的真空地帶,就更應該不難確立新秩序了。透過睡虎地秦簡可以看到,戰國後期爵制於包括南郡在內的秦國全境的普遍推行,不僅有專門規定軍功授爵對象、條件和有爵者法律特權的《軍爵律》,以及收錄士卒爭奪“斬首”等案例的《封診式》為證,而且在其他律文裏也留下了許多烙印,如《置吏律》特許官嗇夫不在時“無害”的有爵者可代理其任,《傳食律》要求驛傳按照爵級供給飯食,《秦律雜抄》論及對騙取爵位行為的懲罰等。由於睡虎地秦簡的主人喜生前曾擔任南郡安陸禦史、安陸令史、鄢令史及鄢的獄吏,這些隨葬的法律文書很可能是其工作時所需使用的,故而也就更能說明爵制在南郡的推行。此外,在《日書》對不同日期生子的吉凶預測中,還出現過“必有爵”的結果。考慮到《日書》的使用者以南郡的中下層人士為主,他們對子女的希望並不高,則可見爵位作為社會地位的象徵既已植入普通民眾的觀念,又成為了一種相對切實的目標。當然,如果沒有深具開放性的秦的爵制為依託,一切恐怕將無從談起。

“必有爵”近似的還有睡虎地4號秦墓11號木牘中的一個例子,在這封秦國士卒黑夫和驚寫給同母兄弟中的家信裏提到:“書到皆為報,報必言相家爵來未來,告黑夫其未來狀。聞王得苟得……(正面)毋恙也?辭相家爵不也?(背面)”針對此處的“相家爵”,學者們提出了不同見解。一派的觀點是相家爵指軍功爵或榮立軍功的報書,一派則認為相家爵乃人名。持前一種看法的學者並未對相家爵給出明確的解釋,而只是籠統地將之理解為致爵位於家中,且對下文“辭相家爵不也”亦有所失察,前後邏輯難以自洽。反觀後者將相家爵解釋為人名則通達得多,無論“辭”的意義是告訴還是辭別,都可言之成理。因此,相家爵之以“爵”為名,仍然反映的是人們在觀念上對爵位的推崇與渴求。儘管它不適合與軍功爵制直接相關聯,但對於秦的爵制在南郡的有效推行,亦不失為一有益的證明。

如果繼續追問,隨著秦的爵制在南郡的不斷深化,當地是否產生了一批受益者?答案是肯定的。

一方面,由黑夫和驚的家信可知,他們都是南郡安陸一帶人士。兼及前揭的喜,同為安陸人的他也曾在秦王政十三年和十五年從軍,並且與黑夫和驚一樣參加的是攻城的野戰軍,這表明秦的前線部隊裏不乏來自南郡的兵源。里耶秦簡有“南里士五 (伍)異斬首一級”,系對個人軍功的認定。鑒於里耶秦簡的時代在秦始皇二十五年到秦二世二年之間,則至少到秦始皇二十五年,軍功爵制還在有效地貫徹執行。那麼在此之前入役的南郡士卒,憑藉軍功獲得爵位者應不在少數。

另一方面,睡虎地秦簡《置吏律》有“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憲群先生據此認為:不除故官佐吏,自然要在新任之地除吏,其中就包含秦吏要用本地人的含義而由《語書》可知之所以會造成“今法律令己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這種令南郡守騰大為不滿的情況出現也應與官吏中包括許多本地人有關。故此,可以確信本地人在南郡的官僚隊伍中佔有相當的比重。

加之統一前秦的官職、爵位與軍功之間結合緊密,《商君書·境內》:“能得爵首一者,賞爵一級……乃得人兵官之吏。”《韓非子·定法》:“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裘錫圭先生就此指出:“爵和官是兩個系統,但是有功勞應受獎勵的人往往可以在受爵和為官吏這兩條道路裏任選一條。”在軍功爵制推行之初,由於獲軍功者數量甚少,這種在爵位和官職間的選擇的確存在。然而隨著軍功爵制的發展,一方面選擇為官將愈發受到官吏員額、資質等條件的限制,能否繼續維持或存疑問;另一方面,有爵者數量的增長可能使有爵者不一定為官,但為官者必定有爵成為趨勢。睡虎地秦簡《內史雜》“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無爵者即便想做個佐吏,也會受到身份上的制約。由此反推,南郡官僚隊伍中的本地人應多屬於有爵者。在戰火紛飛的年代,正如《商君書》和《韓非子》所言,憑藉軍功獲取爵位是最普遍且直接的方式,故從這個角度也能得出南郡應當存在一批軍功受益者的結論。

爵制的深入推行和受益者的出現,意味著新秩序在南郡事實上的形成,而受益者本身亦是新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享受爵位帶來的各種利益,這一群體構成了新秩序賴以鞏固的基礎。同時因為受益者中不僅有故秦民,還可能包括故楚人及其後裔,所以新秩序對於增強南郡民眾的認同感也有突出的作用。如睡虎地秦簡《編年紀》於喜的家世和經歷之外,詳細記述了秦昭王元年至秦始皇三十年間秦國的軍政大事,即說明其作者對秦的統治的擁護。出生於故楚核心地區的黑夫和驚,不但參加了對楚國的軍事行動,而且在家信中稱楚軍據守的城池為“反城”,亦可見他們完全以秦人自居。驚的另一封家信提到“新地入盜,衷唯毋方行新地”,這裏的“新地”不只是指新佔領地區,還是一個與故秦地相對的概念。驚提醒衷不要去新地,話語裏便暗含其家鄉安陸屬於故秦地之意。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南郡卒史蓋廬、摯田、叚(假)卒史瞗等獄簿》,秦以南郡作為治理荊新地中心蒼梧郡攸縣案移交南郡調查,可證驚代表的是一種獲得官方認可的普遍看法,即南郡是與滅楚後佔領的新地截然不同的比較純粹的秦地,且地位亦淩駕於後者。明乎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秦末楚人首事、天下回應的反秦戰爭並未得到南郡民眾的積極回應。根據琴載元先生的研究,直到秦末甚至楚、漢交鋒時期,秦的法律還在南郡得以延續,這就充分顯示出秦在南郡有著牢固的統治根基。因此即便存在前揭《語書》所反映的秦的法治與南郡本地風俗間的衝突矛盾,也不應否認南郡對秦的統治整體上有較高的認同。綜合前文的論述,這是白起拔郢導致楚國統治階級東遷背景下,秦移徙赦免的罪人到南郡及周邊戰略要地以加強控制,並依靠推行爵制在南郡建立原生性的新秩序,將統治紮根於當地所產生的合力的結果。雖然秦在南郡採取的統治措施不止於此,實際的情形可能更為複雜,但以上內容應是其中的一條主要脈絡。    

 

三、結語

 

本文的研究以楚國政權的東遷為基礎展開,考慮到戰國中後期的列國形勢和楚國受到的秦國的威脅,我們認為楚國對秦國進攻江漢核心地區的意圖有準確的判斷和嚴密的戒備,故其政權的東遷應有一定計劃性和組織性,同時相當數量的楚國平民的隨之逃亡亦是可以想見的。楚國政權東遷的重要影響在於,它使楚國或可較好地保存其統治力量,並且顯而易見地減少了此後秦在南郡統治的阻力。

具體來說,秦國對南郡的統治始於移民,早在南郡還未正式設立以前移民工作就已著手進行。為起到綱舉目張的效果,秦國移民多集中在南郡及周邊的戰略要地,彼此之間相互呼應。移民的對象推測以赦免的罪人為主,秦國遷徙赦免的罪人到南郡,既是對不守律令者的放逐,利用他們加強對南郡的控制,也有出於建立新秩序的考量,這是由赦免的罪人的身份特殊性決定的。新秩序將秦國移民和故楚人一併囊括在內,強調依靠推行秦的爵制,形成新的社會等級秩序。秦制下獲取爵位的開放性和公平性,以及兵燹頻仍的現實,為爵制的貫徹落實提供了保證,由此產生的受益者群體構成了新秩序的中堅力量。新秩序在南郡的生根發芽使秦國有了夯實地方統治的資本,它對提升當地民眾的認同感也有一定促進作用。總之,以上勾勒的線索有助於解釋秦國為什麼能在南郡維持較為穩固的統治。

由於南郡曾經是楚國統治中心的所在地,故而還應看到秦在南郡建立有效統治的示範性意義。前揭秦將蒼梧郡發生的案件移交南郡調查,即體現了南郡地位的不同凡響。以此為基本認識,則秦國很可能會把在南郡獲得的經驗推廣到後續佔領的楚地。只不過南郡的經驗已被後來的歷史證明具有局限性。眾所周知,秦末反秦戰爭就是在秦滅楚後佔領的東南地區爆發、繼而形成燎原之勢的。究其原因,除了秦在南郡的統治時間長達七十年,遠超過大部分故楚地外,前述楚國政權東遷在南郡所造成的“真空效應”,亦值得高度重視。當然,統一後戰爭頻度的陡然下降,導致憑藉軍功爵制塑造新秩序的方式很難再大行其道,也可佐證秦在南郡的成功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歷史條件。

進而言之,秦對江漢地區的佔領不代表徹底消滅了楚國統治力量的核心,經過有計劃的東遷,這些力量依然植根於楚國土地。儘管其後作為國家個體的楚國滅亡了,但對秦而言,要想在郡縣制統治中泯滅楚國舊貴族的影響仍是殊為不易的。即便秦始皇採取大規模遷豪的措施,也無法消弭其盤根錯節的勢力。漢初遷豪時楚國大族昭、屈、景氏赫然在列,足見其生命力的頑強。而諸如項梁這樣的楚國名將之後,在看似密不透風的秦統治下卻可以殺人後逍遙法外,甚至暗中有所圖謀——“陰以兵法部勒賓客及子弟”,同樣很能說明問題。“楚雖三戶,亡秦必楚”這句讖言的現實依據,或許正來源於此。

 

附記:感謝匿名審稿專家提出的寶貴意見,在此謹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