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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敦煌文书P.2942文本解析

发布日期:2019-02-28 原文刊于:

杨宝玉

 

(发表于《形象史学》2017年上半年

 

法藏敦煌文书P.2942抄录有近50则唐河西军公文,内容涉及唐代宗时期河西与伊西北庭地区政治、军事、经济史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由于传世史书中保存的这一时期的相关史料极其匮乏,而本卷内容丰富,且是当时人书当时事的最原始史料,不仅对河西西域史研究意义重大,对安史之乱后的唐史研究也有重要参证作用,故历来备受学界关注。不过,该卷也是目前学界争议最大的文书之一,不同学者对文书本身的解读及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关问题得出的结论常常大相径庭。笔者近年着力于该卷的整理与研究,感觉学界关于该卷歧见迭出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对P.2942所抄公文文体、抄集顺序,及各文作者、撰作时间等方面问题的探讨不够透彻,故今试就此略陈管见,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教正。

 

 

一、P.2942所抄公文总述

 

P.2942为长卷,首尾具残,今存字228行。其抄写形式一般为:先以简短文字概括将抄公文所处理事件的主要内容(其作用类似于今日的标题,本文姑且以“事目”称之),然后换行抄录相应公文,不过偶尔也有不换行直接抄写的现象。

关于P.2942抄存公文的件数,最早完整过录该卷的日本学者池田温先生认为“存四七项及不完一项”,即总数为48项,最早为该卷作注的安家瑶先生则谓“计有完整判文四十四篇,牒文二篇,不完整牒文一篇” ,即47项。

笔者通过对P.2942全卷的认真校注整理,认为该卷现存公文共4849件。之所以不能最终确定,是因为该卷现存之首行的上部残损过甚,只馀难以确认的一两个字,不能揭示其原属段落的文意,我们无从推断其为一件判文的结尾,还是仅为对该卷文书内容功用的说明。从现存内容完整的首件公文据原作者(即判案者)拟题“尚书判”,而其他判文皆据所判事由拟题来看,后一种可能是存在的。因而,本文下文行文时只得将该卷首行上部残存的一两个字忽略不计,即将该卷现存公文视为48件。

为尽可能简单明了地揭示P.2942所存228行文字的结构内容,亦为后文行文方便,试先将该卷所抄各公文制成下表,然后再探讨这些公文的文体、抄集顺序、各文作者、撰作时间,及全卷拟名等问题。

序号

行号

原卷所标事目(自题)

备注

1

1-5

尚书判

前任节度使所判

2

6-10

肃州请闭籴,不许甘州交易

 

3

11-14

建康,尚书割留氎三百段,称给付将士,不具人姓名

 

4

15-18

管内仓库宴设给纳馆递樽节事

 

5

19-21

豆卢军请西巡远探健儿全石粮

 

6

22-27

甘州送粮五千石,又请,称不足

 

7

28-30

建康军物被突厥打将,得陪半周兵马使

 

8

31-33

豆卢军健儿卌七人春赐请加

 

9

34-38

建康军使宁憘擅给绁布充防城人赐

 

10

39-42

豆卢军兵健共卅九人无赐

 

11

43-50

甘州兵健冬装,肃州及瓜州并诉无物支给

 

12

51-53

沙州地税,耆寿诉称不济,军州请加税四升

两判文所判为同一事状

13

54-58

又判

14

59-66

甘州地税勾征,耆寿诉称纳不济

 

15

66-68

沙州祭社广破用

两判文所判为同一事状

16

69-70

又判

17

71-74

故沙州刺史王怀亮擅破官物充使料,征半放半

两判文关系紧密,皆与王怀亮事有关

18

75-78

沙州诉远年什物征收不济

19

79-82

瓜州申欠勾征,诉不济

 

20

83-85

兵马使下马,择一百疋,加秣饲

 

21

86-88

两界来往般次食顿递

 

22

89-91

判诸国首领停粮

 

23

92-97

甘州请肃州使司贮粮

 

24

97-100

肃州刺史王崇正错用官张瓌伪官衔

 

25

101-103

建康军请肃州多乐屯

 

26

104-110

甘州欠年支粮及少冬装

 

27

110-112

甘州请专使催粮

 

28

113-116

条目处置冬装粮料烽铺事

 

29

117-120

思结首领远来请粮事

 

30

120-123

李都督惠甘、肃州斛斗一千石

 

31

124-126

贷便沙州斛斗,频征不纳

 

32

127-130

甘州兵健月粮,请加全支

 

33

131-136

关东兵马使请加米

 

34

137-140

瓜州屯田请取外均充诸欠

 

35

141-144

瓜州别驾杨颜犯罪,出斛斗三百石赎罪

 

36

145-148

玉门过尚书,妄破斛斗

 

37

148-152

建康无屯牛,取朱光财市充

 

38

153-157

瓜州尚长史采矿铸钱置作

 

39

157-160

肃州先差李庭玉定,又申蔡家令覆

 

40

161-163

子亭申作田苗秋收,称虫损不成,欠

 

41

164-169

朱都护请放家口向西,并勒男及女婿送

 

42

170-172

甘州镇守毕温、杨珎、魏邈等权知军州

四件公文关系紧密,皆与张瓌之乱有关

43

173-177

刺史张元瓌请替

44

178-180

关东防援

45

181-189

张瓌诈称节度

46

190-216

伊西庭留后周逸构突厥煞使主,兼矫诏河已西副元帅

三件公文关系紧密,皆与周逸谋杀使主事件有关

47

217-226

差郑支使往四镇,索救援河西兵马一万人

48

226-228

周逸与逆贼仆固怀恩书

 

 

二、P.2942所抄公文文体

 

关于P.2942所抄公文的文体,学界的讨论并不多。部分学者将所有公文皆视为判文,甚至引用时还在原卷自题之后皆加上“判”字。也有学者认为最后三件为牒状,其他皆为判文,例如,最早利用P.2942探讨伊西北庭节度使留后的唐长孺先生即认为“伯2942号文书是判牍的集录,内容绝大部分是判,只有三件是牒及书札(公函)。

如所周知,在实际运作时,中古公文的文体常常是很难严格界定的,因而我们也只能就各公文主体进行大致推理。通过对各件公文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析比对,笔者认为它们至少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其一,判文,大多集中抄录于原卷前部,如第1-169行所抄皆是,其后亦有,如第173-177行所抄《刺史张元瓌请替》亦是判文。无论从件数,还是从文字量来看,判文都是P.2942的主体。然而,这些判文原本都是针对下属为请示具体事务而上呈的状文判署的,故文字简短凝练,对史事背景的展示自然不会全面充分。今日那些状文均已不存,仅“事目”部分对事由略有揭示。因而,我们必须通过对“事目”和判文的认真梳理与反复推敲,才有可能克服原卷所存文句错杂隐晦的困难,推理出我们今日已无法看到,但确曾为判文依托的公文书状的大致内容,进而认知文字背后的史实。

其二,牒文,抄于原卷后部。例如,第170-172行所抄《甘州镇守毕温、杨珎、魏邈等权知军州》即应属牒文,其时甘州出现了刺史张瓌以辞职相要挟的情况,判案者在判理其请辞书状之前先以此牒下令三位甘州守将权知军州”,以免甘州出现权力真空造成混乱。再如,第181-189行所抄《张瓌诈称节度》亦是明言牒张判官与关东兵马使”的牒文。

其三,书状,亦抄于原卷后部。如第217-226行所抄《差郑支使往四镇,索救援河西兵马一万人》的主体便应是一件书状,系致书安西四镇的统领者,请求对方“以副斯请”,火速派兵救援突遭变乱的河西军,郑支使即是携此书状前往四镇议事的使者。

其四,同时具有多种文体特征和功用的公文,这类情况主要出现于原卷后部。例如,第178-180行所抄《关东防援》即兼具牒状语气。再如,190-216行所抄《伊西庭留后周逸构突厥煞使主,兼矫诏河已西副元帅》也比较典型,该件公文的行文方式与语气用词颇为特殊,既具有奏状的某些特征,稍事修改便可用于上书奏事,即文末所言“仍录奏闻,伏待进止”,同时,这些文字又被抄录给相关下属,形成牒文,“各牒所由,准状勘报。当日停务,勿遣东西”等语可以为证,而这正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责任者需要上报下达的状况相合。故笔者认为,在研究利用这件公文时,需同时关照它的多种文体特征。又如,217-226行所抄《差郑支使往四镇,索救援河西兵马一万人》主体虽为书状,既要由郑支使携往四镇求助,但又需“各牒所由,准状□修(?)表录奏”。至于第226-228行所抄《周逸与逆贼仆固怀恩书》,因现存文字过少,难以遽断,若按常理,应与其前的两件公文相仿。

 

三、P.2942抄集目的与各公文排序

 

P.2942全卷字迹工整,形式规范,当为同一人集抄。

那么,这些公文为何会抄集在一起,或曰集抄的目的何在呢?史苇湘先生认为“这是一卷誊清存档的文件”,“系河西观察使判文的誊清录存,可能出于判官、录事之手 马德先生亦认为“它可能是一卷存档文书,也可能是节度使政权内部某工作人员学习书写的公文范文。”

关于各文的抄集顺序,前揭马德先生文提出“这卷写本的誊抄中没有按照这些文件的时间顺序、地点区域或文件类别划分排列,大概是按堆放顺序抄写。”即认为集抄者未循一定之规,而是随机抄录。金滢坤先生则认为:“文集内容似乎不是按时间顺序,而是按内容排的。仔细阅读文集可以发现前40件判基本上是税收、闭籴、请借、催征、追征、节流、罚粮、没官等围绕解决军粮和物资的举措处理的判文。其后4件判文是有关稳定民心、整肃军纪、任免军镇将领、剪除叛将等整肃军队战斗力和加强军队控制一类问题的判文。最后的3件牒,其中2件是有关披露周逸弒杀副帅和通贼仆固怀恩罪证的牒文,1件是有关派人往四镇索救援河西援兵的牒文。因此,在整理当中出现了时间次序上的颠倒问题……文书前后字迹整齐,出自一人之手,显然是判文写完后,经他人整理抄写成集的,并对其进行了分类整理,于是出现了个别判文在时间上的错乱。”即认为该卷是分类抄集而成,时间方面则有错乱。

关于上述第一个问题,笔者基本赞同前贤的观点,认为原卷确为河西节度文职僚佐录存的副本。

至于第二个问题,仔细研读P.2942抄存的每一件公文,认真分析位置相邻或内容相关公文之间关系后,笔者逐渐形成了以下两点看法:

其一,该卷抄集的近50则公文按所涉事件性质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主要与河西军下辖各军州的军资财政相关,皆属判文,集抄于前,即第1-163行所抄。另一类则主要与河西军人事政争相关,文体较为多样,集抄于后,即第164-228行所抄。两大类公文各成序列,内容偶有交叉。例如,第97-100行所抄《肃州刺史王崇正错用官张瓌伪官衔》因系惩处王崇正受张瓌之乱裹挟而与河西军人事政争相关,但最终的处罚措施是“罚军粮一百石”,与军资财政的关系更为密切,故被抄写者录存于原卷前部,此乃是当时河西军物资极度匮乏,相关举措更受关注的映照。

其二,两大序列内部皆按各文形成时间先后,也就是各文所涉史事发生时间先后排序,前后文之间时常有内在联系,通过对部分公文排列顺序的分析,可以推理出相关事件的发生时间与过程。至于分属两序列而又有内在联系的某些公文的最初形成时间孰先孰后,则需具体分析,第二序列公文有可能比第一序列相关判文略早。这一点值得特别注意,对正确解读各文,充分发挥该卷的史料价值至关重要。以张瓌之乱为例,P.2942中至少有7件公文涉及唐代宗时期甘州历史上的这一重大事件,其中第170-189行集中抄录的4件公文虽属第二序列,揭示的却是当时掌理河西军的杨休明在处理突然爆发的张瓌之乱时所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比分抄于第43-5059-6697-100行的涉及该事件影响的3件判文的形成时间要早。根据这些公文的内容与抄写顺序,我们可以梳理出张瓌之乱的基本情况与平定过程,并推算出该事件发生于永泰元年(765)

 

四、P.2942所抄公文作者与撰作时间

 

关于P.2942所抄公文的作者,学界一直众说纷纭。于此,笔者曾刊发《法藏敦煌文书P.2942作者考辨》进行了介绍和探讨,今仅简述拙文结论:P.2942所存各文笔迹一致只能说明为同一人所抄,但抄写者与原作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该卷所存近50则公文的作者至少有三人:少量判文的判案者为广德年间(763-764)任河西兼伊西北庭节度使的杨志烈;大部分判文则为于杨志烈被沙陀人杀害于甘州后接掌河西军的杨休明所判;卷子后部所抄某些牒状的作者则时任观察副使、行军司马,有可能是杨休明于长泉遇害后接手残局,后来继任河西节度使的周鼎。

关于P.2942抄存公文的撰作年代,学界同样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日本学者池田温先生怀疑为公元765年,唐长孺先生认为池田温将本卷年代“定在永泰元年左右也是有理由的”。前揭安家瑶先生文既推断“此卷文书写于广德二年闰十月到大历元年五月,文书所记的事情应当发生在这段时间里,或这之前不久,即广德、永泰到大历元年”,在为文书拟名时却明确定年为永泰元年(765——大历元年(766)。史苇湘先生前揭文认为本卷“时间应在永泰元年至大历初年马德先生前揭文则认为:“杨休明遇害和周鼎、宋衡起草、颁布牒文的时间,应该在大历元年的夏天或秋天”,“它汇集、誊抄的时间当在大历元年夏、秋之后。誊抄时间的下限,可能不会超过大历二年(公元767)。”近年马燕云先生撰文将P.2942年代下限定在大历二年(767)至三年之间。金滢坤先生前揭文则主张文书成文时间为大历元年(766)五至十二月。

以上诸说各执一词,长期相持不下。笔者认为,本文前面对原卷结构的分析可为撰作时间探讨提供一些便利。

显然,在该卷抄存的近50则公文中,最早撰成的当为第1-5行所抄《尚书判》,最晚的则为卷末的三篇牒状,考出它们的撰写时间即可确定全卷时间的上下限。

关于P.2942中的尚书,学界均认为是广德年间任河西节度使的杨志烈。《资治通鉴》卷二二三代宗广德二年(764)十月条记:“吐蕃围凉州,士卒不为用;志烈奔甘州,为沙陀所杀。”同书卷二二四代宗永泰元年(765)条在记唐廷处理杨志烈被杀后遗留问题时亦注曰:“杨志烈死见上卷广德二年”,再一次明确了杨志烈死于广德二年。因而,《尚书判》的撰作时间,即P.2942的撰作时间上限应为广德二年(764)冬杨志烈遇害前夕。

至于P.2942卷末所抄三件状牒,我们则可以通过对其所涉事件的分析来推定其撰写时间。这三件状牒均与杨休明被周逸谋害事密切相关。《伊西庭留后周逸构突厥煞使主,兼矫诏河已西副元帅》记述了杨休明遇害的有关过程,《差郑支使往四镇,索救援河西兵马一万人》是为应对杨休明被害后的危局而向安西四镇求援,《周逸与逆贼仆固怀恩书》则是控诉周逸的罪行。从状牒内容看,其时当杨休明被害不久,周逸尚未伏诛。而据明人胡广(谥号文穆)于永乐十三年所撰《记高昌碑》记录的《大唐故伊西庭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刑部尚书宁塞郡王李公神道碑》(简称《李元忠神道碑》),杨休明遇害后,其亚将李元忠“誓报酬(仇),乃以师五千,枭周逸,戮强颙,雪江由之耻,报长泉之祸。义感四海,闻于九重,解褐授京兆洭道府折冲都尉。大历二年,遣中使焦庭玉,授伊西庭节度兼卫尉卿、瀚海军〔押〕蕃落等使。”既然大历二年时李元忠已因击杀周逸之功被朝廷授任伊西庭节度使,参酌当时的西北政局,尤其是吐蕃已占据河西陇右大片唐土,关山阻隔,交通不便,伊西庭与中原往来需要至少半年时间,而在被任命为节度使之前,李元忠已因功得授京兆洭道府折冲都尉,则李元忠为杨休明复仇事自当发生于大历元年(766)。换言之,P.2942卷末所抄三件状牒的时间下限亦当为该年。

因而,笔者认为,P.2942抄存各公文的撰写时间当为广德二年(764)至大历元年(766)。

 

五、P.2942全卷的拟名

 

P.2942为首尾俱缺的残卷,关于这件文书的拟名,学界存有多种说法,主要有:1.《归义军时代瓜沙等州公文集》,见于王重民《伯希和劫经录》2.《唐年次未详(765?)河西节度使判集》,见于前揭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唐长孺先生并未专为P.2942拟名,只在评议池田先生拟名时表示基本赞同此说,并称“按判案内容涉及河西管内甘、肃、瓜、沙及建康、豆卢等州军赋税、兵士给养等事,并判州刺史及军使的处罚,拟为《河西节度使判集》是有理由的(也可能是实际掌权的留后)”3.《唐永泰元年(765——大历元年(766)河西巡抚使判集》,见于前揭安家瑶《唐永泰元年(765——大历元年(766)河西巡抚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4.《河西观察使判集》或《河西节度观察处置使判集》,见于前揭史苇湘《河西节度使覆灭的前夕——敦煌遗书伯2942号残卷的研究》。5.《河西节度使公文集》,见于前揭马德《关于P.2942写卷的几个问题》。6.《唐永泰年间河西巡抚使判集》,见于《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07.《河西巡抚使判集》,见于前揭马燕云《对〈河西巡抚使判集〉(P.2942)相关问题的思考》。8.《唐大历元年河西节度观察使判牒集》,见于前揭金滢坤《敦煌本〈唐大历元年河西节度观察使判牒集〉研究》。

上举几种拟名之间的差异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文书年代,除王重民先生的推测早已被否定外,其他学者的推断虽然大体不出公元765-767年的范围,但不同学者的主张还是多有区别。其二,文书作者,这是拟名过程中冲突最大的方面,有节度使、巡抚使、观察使之别,而这正限定了前述对文书年代的推理。其三,文书文体,大多数研究者均突出了原卷前部所抄的判文而多以“判集”名之,实际上,文书后部所抄的几篇状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史料价值极高,拟名中应当予以涵盖。王重民先生的拟名已注意到P.2942所抄不仅有判文,还有其他文体,而以“公文集”这一外延更广的词语名之,但此点自池田温先生起即被忽略,至马德先生方又引起重视,惜其说流传不广。

笔者认为,为文书拟名至少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撰作年代、公文作者、内容性质、文体类别。如前所述,P.2942所存近50则公文并非作于同一时间,而是产生于唐代宗广德二年(764)至大历元年(766)之间;各文分别出自至少三人之手,这三人撰文时不管是否已获正授,但均在掌理河西军,握有节度使实权;各文或分别为判文、牒、状等,或兼具多种文体特征,但均属公文因此,笔者试将P.2942拟名为《广德二年(764)至大历元年(766)河西节度使公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