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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数以六为纪”渊源考

发布日期:2020-01-10 原文刊于:

                                                           安子毓

(《中国史研究》2018年04期)

 

内容提要:《史记》所载秦始皇因尊崇“水德”而进行的“数以六为纪”改革与考古材料不符。所谓“数以六为纪”并非秦代普遍施行之制度,只是较为流行之潮流,且此潮流在先秦实已形成,延绵两汉而不衰,与“水德”无关,其渊源当追溯至先秦时代以“十二”、“六”为天数之思想。这一思想源于上古天文学,对古代音律、度量衡制度、数术思想影响极大,但随着战国以来天文学地位的下降,此源头遂晦而不彰,反为后起的五德说所混淆。

关键词:数以六为纪 水德 史记 五行说 秦朝

五德终始说是影响了中国古代文化、思想的一个重要学说,在秦汉魏晋时期尤其风行。秦始皇采用水德变更制度一事是该学说在现实政治中首次发挥重大作用,因而被视作该学说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各项变革中,“数用六”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条,其牵涉范围极为广泛。《史记·封禅书》称经秦始皇此改革后,“度以六为名”。[1]《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更为详细:

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2]

按此,秦始皇为了牵合水德,令符、法冠、舆以及一步之长皆与六相合,一乘之马数亦取六匹。此五项改革牵涉已极广,而不少史家更认为,既云“数以六为纪”,则此改革当不仅限于此五项,而是普遍施行。《史记·秦本纪》云:“秦王政……初并天下为三十六郡”[3]《秦始皇本纪》亦云:“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4]王国维先生认为,秦始皇之所以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是因为“三十六者,六之自乘数也。”[5]杨宽先生在此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秦始皇)在咸阳所建筑的宫殿共有二百七十座,二百七十是六的四十五倍。他在巡查各地时所立的刻石,文辞都用三句为一韵,一句四字,每三句十二字,恰是六的倍数。秦阳陵虎符铭文说:“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阿房宫的瓦当,文作“惟天降灵,延元万年,天下康宁”,也都是十二字。他收聚全国民间兵器所销铸的“锺鐻金人”,也是十二个。[6]

林剑鸣先生《秦史稿》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述。他认为,“在秦代各种制度中都设法与“六”这个数目相符”。[7]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云:

二十八年,始皇……禅梁父。[8]

而张守节正义注云:

《晋太康地记》云:“……墠皆广长十二丈。坛高三尺,阶三等,而树石太山之上,高三丈一尺,广三尺,秦之刻石云。” [9]

林先生认为,“三丈一尺”中的“一尺”二字为衍文,“这里面提到的数字皆与六暗合:十二为六之倍数,三为六之半数,可见均与六有关。” [10]除此之外,林先生认为秦廷在行事方面亦多有尚“六”处:

为使统治者的一切活动都神秘化,秦代统治阶级的行事也均尽可能地与六相配合,如迁天下豪富于咸阳的数目为“十二万户”……十二万为六的两万倍……考秦代诸刻石其字数和韵数,无不为六之倍数。如碣石刻石共一百零八个字,为六的十八倍;泰山、芝罘、东观、峄山刻石皆一百四十四字,为六的二十四倍;会稽刻石二百八十八字,为六的四十八倍。碣石刻石为九韵,乃六的一倍半;会稽刻石二十四韵,为六的四倍;泰山、东观、芝罘、峄山刻石均为十二韵,乃六的倍数……

这些与六相关的数字,绝不是巧合,它们都是秦代统治阶级迷信“五德”学说的具体表现。在统一以前,秦国的各种制度皆无此痕迹,如新郪虎符为统一前秦国所造,其上铭文与统一后之阳陵虎符不同,“甲兵之符,右在王,左在新郪。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毋会符行殹(也)”。这里,无论字数、句数皆与六无关。最新发现的“杜”符也为统一前之物,其上铭文与新郪虎符相同,而与阳陵虎符不同。由此可见:将六神秘化起来的“五德”说,乃是秦统一以后才流行起来的。[11]

除《秦史稿》外,林先生在论文《秦尚水德无可置疑》、[12]著作《秦汉史》[13]中所持亦略同此论。在《秦俑发式和阴阳五行》一文中,林先生更进一步认为,秦俑中流行的或三股或六股的发辫编法亦为尊“六”的表现。[14]

此外,《史记·秦始皇本纪》云:

金人十二……置廷宫中……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15]

赵潇先生《论五德终始说在秦的作用和影响》认为,“金人十二”与“十二万户”亦为秦始皇尚六之表现。[16]

《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隐注云:

顾氏按:《古今注》云“秦钱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17]

《秦始皇本纪》云:

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18]

又云:

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19]

杨岗先生《秦始皇创水德制度与阴阳五行学说》认为,上述三段记载,如“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黔首三万户”、“复十二岁”、“徙三万家丽邑”等与“数以六为纪”颇合。[20]

除此之外,张分田先生《秦始皇传》论及此改革时,其观点亦略同上述诸先生之论。[21]周桂钿先生《秦汉思想史》亦云:

凡事要用六,车做六尺长,用六匹马拉车,符做六尺长,如此等等。[22]

可见周先生亦认为“数以六为纪”并不限于此五项。

依上述诸位先生之论,秦始皇这一“数用六”的改革的范围极其广泛,且执行力度极强,是一项波及整个社会的大改革。然而仔细思之,这一观点似不无可商榷之处。现实来讲,任何改革都不是简单的纸上谈兵能做到的,都存在着改革成本问题。虽然向称秦法刑法严酷,效率较高,但其毕竟是一个两千年前的农业帝国,以当时较为落后的技术条件在短短几年之内将如此广泛深入的改革执行下去,其耗费的成本无疑是惊人的。退一步来讲,即令秦廷确实将此改革贯彻了下去,然而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变更如此之多,其引起混乱简直是必然的。然秦廷虽二世覆亡,但论者皆以秦政残暴为言,绝无关于变革太过造成混乱之记载。

事实上,如果将《秦始皇本纪》关于“数用六”的记载与传世文献、考古资料认真比对,可以发现二者矛盾甚多,此记载其实是颇为可疑的。如果这一原始记载不成立,其后的诸多铺陈也就更加难以取信了。

实际上,自三国谯周以来,南朝刘昭、唐人司马贞、宋人高承、近人钱穆、今人呼林贵、张文立、日本栗原朋信、镰田重雄等众多学者皆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质疑,然或因论述不全面,或因材料不够充分,再加上语言阻隔的因素,并未在学界引起应有的重视。本文拟在前人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述,以明上引诸贤论述之确。

第一节 秦代尺、寸长度

在研究“数用六”的问题之前,需先确定秦汉时代的尺寸长度。

《汉书·律历志》云:

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23]

一般认为,秦汉一尺的长度为23厘米左右,此说有商鞅量尺、商鞅方升、新莽铜丈等大量秦汉实物作为证据,杨宽、唐兰、万国鼎等先生皆持此论。[24]

除此之外,吴承洛先生在《中国度量衡史》一书中,提出“周尺之一丈为秦尺之七尺二寸”的观点。按吴氏以为周尺约19.91厘米,[25]则换算得秦尺为27.65厘米。吴氏所论皆从文献推得,既与传世实物不符,故遭冷落。然秦始皇陵兵马俑发现后,有学者据兵马俑中的尺寸数据结合上述所谓“数用六”之记载,认为应以此说为准。[26]

吴慧先生《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则作调和之说,认为秦时并行大小两种尺度,小尺23厘米左右,大尺27.65厘米左右。

据吴慧先生总结,支持吴承洛先生之论据主要有如下四条:[27]

(1)秦始皇兵马俑西侧出土的二号铜车马,舆广约78厘米。考古队认为,此车马尺寸约为真车马尺寸二分之一,则真车马舆广约156厘米。按一秦尺27.65厘米计,则舆广合5.64秦尺,接近所谓“舆六尺”之数。若按一秦尺23厘米计,则舆广合6.78秦尺,长出六尺之数太多。

(2)陶俑之冠一般长16至18厘米。按秦尺长27.65厘米计,“法冠六寸”约16.59厘米,基本相合。如以秦尺为23.1厘米,则其六寸只合14厘米不到,出入太大。

(3)按《云梦秦律·工律三》的记载,乘骑法定高度要求须满六尺。兵马俑坑出土的乘骑马高172厘米。按秦尺27.65厘米计算,合六尺二寸;如按秦尺23.1厘米计,马高将达七尺四寸有余了。

(4)《史记·平准书》索隐注云:“顾氏按:古今注云‘秦钱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吴慧先生据《泉汇著录》,指出半两钱直径约合今市尺一寸一分,小者九分,吴先生取中值一市寸,即3.33厘米。若取秦尺为27.65厘米,则一寸二分为3.32厘米,大致与此符合。若取秦尺为23厘米,则一寸二分为2.76厘米,较之3.33厘米相差较远。

这四条论据看似确切难移,实则不然。

第一条。即使以秦尺为27.65厘米,舆长亦不合六尺,相差3.6寸,虽然较23厘米说的误差(6.8寸)为小,但亦属同一量级的误差,难以忽略。事实上,23厘米说是大致言之,各量器之间误差不小,[28]如以其上限计算,二说之间的差距就更小了。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推论的基础本身就有问题。所谓铜车马约为真车马二分之一,只是约略估算,无法精确测量。真实舆车与铜车马既非精确的二比一的关系,又岂能以此估计之结果作为确据验证二说真伪?若铜车马大小略大于真实车马二分之一,则二者之间误差之比反而会逆转了。[29]

第二条。《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裴骃集解引蔡邕曰:“法冠,楚王冠也。秦灭楚,以其君冠赐御史。”[30]可见,法冠并非泛指,而是专指御史之冠。既然如此,又怎能简单的以秦俑冠的高度判定秦尺呢?

第三条。按《云梦秦律·工律三》不知何指,查《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不见此条。所谓乘骑“须满六尺”,所指当为马高之最低限度,若低于此标准方可谓不合格。按秦尺23厘米计,马高七尺四寸,可视为良马之比,岂有反以此否定秦尺标准的道理?

第四条是唯一不存在逻辑问题的论据,但不够有力。其所据文献为唐人注疏,距秦已八百余年,是否确凿尚待讨论。而其所举秦钱,小者3厘米左右,大者3.66厘米左右,波动极大,与27厘米论所合者不过中值而已,若取上限或下限,均有0.33厘米的误差,难以视为确据。

如上所论,支持27厘米说的前三条论据均难成立,最后一条论据太过单薄,较之有大量实物佐证的23厘米说相差太远,[31]如无新发现的确凿论据支持,其说难以成立。秦尺长度视作23厘米左右当无大误。

第二节 符六寸

所谓“符”者,乃信物之统称。扬雄《法言》云:

或问“仁、义、礼、智、信之用”。曰:“仁,宅也。义,路也。礼,服也。知,烛也。信,符也。处宅,由路,正服,明烛,执符,君子不动,动斯得矣。”[32]

汪荣宝先生注疏指出,宅、路、服、烛皆为某种常见民生用度之物的总称,则符必为“凡所以为信者之总称”,[33]当无疑义。

依此,自秦始皇改制之后,所有符信皆当为六寸,合13.8厘米左右。

然《史记·孝文本纪》云:

九月,初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

裴骃集解注云:

应劭曰:“……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34]

《汉书·平帝纪》颜师古注亦云:

如淳曰:“律,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35]

按此,西汉竹使符为五寸,乘传之木传信为尺五寸,皆不合六寸之制。或谓秦汉制度有异,然汉代制度既多承秦制,且符信乃日常用度之物,改革成本甚大,如无特殊原因,实无改动之必要。况汉初“亦自以为获水德之瑞”[36],文帝制竹使符亦以五寸又当何解?

竹使符之长度既可疑,铜虎符又如何呢?按文献记载,铜虎符的长度倒是合乎六寸之制。《史记·孝文本纪》司马贞索隐注云:

《汉旧仪》铜虎符发兵,长六寸。[37]

按此,始皇所改之“符六寸”似当指铜虎符而言,是以陈直先生《史记新证》云“符谓虎符”,[38]林剑鸣先生《秦史稿》亦同此说。[39]然以实物校之,其长度皆相差悬远,竟无一合此“六寸”之制。如汉杜阳虎符长9.5厘米,[40]合4.1汉寸;汉堂阳侯错银铜虎符长7.9厘米,[41]合3.4寸;汉齐郡太守虎符长5.8厘米,[42]西汉鲁王虎符长5.6厘米,皆仅合2.5寸左右而已。[43]

更为有力的证据无疑是秦的虎符。与竹使符不同,铜虎符易于保存,战国至秦的实物多有传世。凤翔出土的战国金虎符,长4.8厘米,合2.1汉寸;[44]秦国杜虎符,长9.5厘米,合4.11寸。[45]如果说这两件虎符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前所铸,不够有力的话,国家博物馆藏秦阳陵虎符铭文云“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显为统一六国后所铸。该符长约四寸许,亦远不合所谓“六寸”制度。[46]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铜虎符长度大多在二寸许至四寸许之间,与所谓“六寸”之制出入甚大。司马贞索隐注所引《汉旧仪》的说法实属无稽,其言之凿凿很可能是受了《秦始皇本纪》“符六寸”之记载的误导。这种误导影响的不仅是考据家的认识,对后世的兵符制度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隋代始用鱼符,唐代避李虎讳,尽用鱼符代替竹使符与铜虎符,北宋从之,年长日久,虎符之旧制少人知晓。宋高宗南渡后,“改铸虎符,……长六寸,阔三寸”。[47]南宋所铸的这六寸虎符与战国秦汉旧制尽悖,当是受此误导所致。

然则《秦始皇本纪》所谓符六寸之记载难道是凭空捏造的么?按许慎《说文解字》云:

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48]

此处泛释“符”为“信”,与前引扬雄《法言》之意同,所指为常用之物,许慎又为当时人,“长六寸”自非臆想,必有所指。查诸汉简,此处“长六寸”所指,实为汉代百姓常用的过关津之符传。居延汉简所见之符传多有标明长度的,其长皆为六寸。[49]

由此可见,许慎所指“长六寸”者,实即过关津之符信。按西汉自武帝以后自命土德,数当用五,东汉王朝自命火德,数当用七,然皆置此符长度不改,盖因此物使用范围太广,一律改变则其成本太高,执行难度太大之故。秦代符传出土有限,其长度无直接证据,但汉代多承秦制,再考虑到上述改革成本之理由,似可认为此制系承袭秦制而来。然亦因此理由,恐难相信此制为秦始皇信水德之故而贸然改变所致,当系承其旧制。况且,若欲表示尊奉,当首先改动帝王将相所用之铜虎符、竹使符——其地位既高而其改革成本又低。置铜虎符、竹使符不改,而专改地位较低,而为民众大量使用,改革成本极高的过关津竹符以合德数,殊无此理。

综上所述,秦代存世符信仅有铜虎符,而其长度远不合六寸;文献所见汉代竹使符为五寸;汉简所见过关津竹符为六寸,历经前后汉,朝廷所尊德数屡变而其长度未变,其制或袭秦制而来,但应与德数无涉,当为战国以来之惯例。

第三节 舆六尺

如上所述,秦尺长度当为23厘米左右,则六尺约138厘米左右。考古发现之车舆基本上是长方形,其进深较短,距“六尺”甚为悬殊,所谓“六尺”当指车舆之宽度,即舆广。

那么,所谓“舆六尺”是指所有车舆而言么?通过核查考古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猜想是不成立的。秦始皇陵二号兵马俑坑试掘所得的车马中,车舆可辨识者共六辆,其长分别为130厘米、150厘米、110厘米、100厘米、120厘米、140厘米,[50]除最后一辆接近138厘米外,其余五辆均相差悬殊,完全不合“六尺”之数。此外,秦始皇陵三号兵马俑坑出土车马一辆,其舆广仅100厘米左右,[51]亦不合“六尺”之数。可见“舆六尺”之应用远不如我们所猜想的那样广泛。

一些学者认为,秦始皇陵二号铜车马舆长合六尺之数,[52]按此,所谓“舆六尺”或当指皇家高级用车而言。然如第一节所论,此说是将铜车马大小乘以二,又采吴承洛先生“秦尺27厘米说”牵合而成。铜车马与真实车马之比本是估算,吴说又乏实物证据,则此观点亦难成立。事实上,如果要牵合数据的话,汉武帝茂陵陪葬车马坑二号车舆广168厘米,[53]亦接近“27厘米说”之六尺——162厘米,汉武以土德自命,岂亦刻意附会“数用六”不成?此外,河南淮阳马鞍冢楚墓出土的战车分两种,大的舆广达160厘米;[54]洛阳中州路战国车马坑出土车一辆,舆广亦达160厘米,[55]皆接近所谓“27厘米说”之六尺,岂战国之诸侯甚至天子也尽“数用六”了么?另外马鞍冢楚墓出土安车舆广约178厘米,[56]山东淄博市临淄区淄河店二号战国墓出土安车舆广约172厘米,[57],不但远超“23厘米说”之六尺,比“27厘米说”之六尺亦长出十几厘米。诸侯规格尚且如此,好大喜功的始皇帝恐亦不会甘心囿于“六尺”之说,而将其顶级车舆规制严格恪守于诸侯之下。

然“舆六尺”之说却亦并非捕风捉影而来。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出土车八辆,除损毁严重的两辆外,其余六车长度分别为143厘米、140厘米、134厘米、145厘米、137厘米、140厘米,均接近六尺之数。结合二号坑车六辆、三号坑车一辆、铜车马二辆,共计十五辆车,而其中接近六尺之数者七辆,占半数左右,可见六尺之舆实为当时最常见之形制,所谓“舆六尺”之说当是对此现象的约略概述。

从考古发现看,此种形制当袭自先秦,在众多的战国车马坑中,六尺左右的车舆是最为常见的。河南三门峡市后川战国车马坑出土车三辆,其中主车舆广140厘米。[58]湖北宜城罗岗车马坑出土车七辆,可辨识舆广者四辆,长度分别为145厘米、150厘米、145厘米、135厘米,至少有三辆可视为接近六尺。[59]山东淄博市临淄区淄河店二号战国墓出土车22辆,据考古报告显示,舆广当主要分为三类:126厘米、176厘米、140厘米,[60]最后一类车舆广显然也接近六尺。

这种习惯绵延至汉代不衰。西汉齐王墓随葬器物坑可辨识舆广的两车长度分别为146厘米、92厘米。[61]山东长清县双乳山一号汉墓一号车舆广144厘米。[62]曲阜九龙山汉墓出土车22辆,舆广分为140厘米、160厘米、128厘米几种。[63]正是由于六尺左右的舆应用的最为广泛,所以汉人袁盎才会有“臣闻天子所与共六尺舆者,皆天下豪英”[64]的说法。

综上所述,所谓“舆六尺”之说,既非秦代整齐划一之制度,亦当非所谓宫廷用车之制,只是当时采用较多的一种形制而已。此制在战国时已流行,绵延秦汉而不衰,实难以水德“数用六”释之。

第四节 乘六马

就目前考古报告所见,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出土战车八辆,二号坑出土战车十一辆,三号坑出土战车一辆,再加上秦始皇陵封土西侧出土的两辆铜车马,22辆车均为一车四马,[65]可知所谓“乘六马”者,断非当时普遍制度,在当时绝难一见,殆无疑问。

《史记·吕太后本纪》裴骃集解注云:

蔡邕曰:“天子有大驾、小驾、法驾。法驾上所乘,曰金根车,驾六马,有五时副车,皆驾四马……”[66]

《艺文类聚》卷七十一《舟车部》亦云:

应劭汉仪曰:天子法驾,所乘曰金根车,驾六龙,以御天下也。有五色安车,有五色立车,各一,皆驾四马,是为五时副车。[67]

《续汉书·舆服志》云:

乘舆、金根、安车、立车……驾六马……是为德车。五时车,安、立亦皆如之。各如方色,马亦如之。白马者,朱其髦尾为朱鬣云。所御驾六,余皆驾四,后从为副车。[68]

有学者据此认为,所谓“驾六马”者既非泛指所有车辆,亦非指一般的宫廷用车,而是专指天子出行所乘之金根车而言,至于秦始皇陵出土的铜车马是为副车,故驾四,与金根车无涉。[69]

按蔡邕、应劭在东汉末年为近臣显宦,所言固当有据。此外《史记·袁盎晁错列传》载袁盎语亦谓“今陛下骋六騑”。[70]按此,汉代皇帝之主驾或确有六马之制,然《史记·平准书》却又说:

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71]

则汉代皇帝是否有“驾六”之制或尚需进一步讨论。不过此制度所指仅系皇帝盛大出行时所用之主驾,即使存在影响也不大,汉武帝茂陵出土的车马与秦始皇陵相类,亦为一车四马,[72]可为一证。另外,此制与德数显然也是无关的——如东汉既自命火德,数当用七,而亦驾六,可见汉廷并不认为驾数为德数之代表。事实上,对于“驾六”源自秦始皇用水德的说法,自汉代起就少有相信者,争论颇多。《续汉书·舆服志》刘昭注云:

《古文尚书》曰:“予临兆民,懔乎若朽索之驭六马。”《逸礼王度记》曰:“天子驾六马,诸侯驾四,大夫三,士二,庶人一。”《周礼》四马为乘。《毛诗》天子至大夫同驾四,士驾二。《易》京氏、《春秋》公羊说皆云天子驾六。许慎以为天子驾六,诸侯及卿驾四,大夫驾三,士驾二,庶人驾一。《史记》曰,秦始皇以水数制乘六马。郑玄以为天子四马,《周礼》乘马有四圉,各养一马也。诸侯亦四马,《顾命》,时诸侯皆献乘黄朱,乘亦四马也。今帝者驾六,此自汉制,与古异耳。”[73]

宋人高承《事物纪原》卷二之《舆驾羽卫部》“驾六”条云:

昔人皇驾六羽。史记曰:秦并天下,自以水德,故始驾六马。按夏书五子之歌曰: 若朽索之御六马。则驾六之制,夏后已然,非自秦始皇起也。[74]

按这些古代学者的观点,多认为“驾六马”为先秦遗制,非秦始皇所为。然以今日之视角视之,其所举之论据尚不够坚实。《古文尚书》之伪自清人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以来已成学界主流观点,近年来清华简之发现更使此论成为定谳,则所谓“朽索之驭六马”难为论据。至于《逸礼》亦属古文经之列,其文已逸,真伪尚无定论。[75]京氏易、春秋公羊传以及许慎说皆为汉代人之说法,以此论先秦之史事尚嫌不够有力。

现代考古发现弥补了这一“文献不足征”的问题。就目前考古报告所见,在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洛阳市唐宫路战国车马坑、淮阳马鞍冢楚墓、洛阳市王城广场车马坑等墓葬中,均发现有一车六马之陪葬形式。[76]另外,在曾侯乙墓出土遣策中亦发现有记载“驾六”之简策。[77]上述这些墓葬早的到西周晚期,晚的也在战国晚期,足见此制远远早于秦始皇,与所谓水德改制并无关系,[78]秦代若果有“驾六”之金根车,亦不过是承袭前制而来罢了。至于汉代若真有“驾六”之制,亦当是对此制度的承袭,且其制历经奉“土德”的西汉后期与奉“火德”的东汉而不变,足见所谓驾数关乎“德数”说法毫无影响力可言。

第五节 六尺为步

关于“六尺为步”这项改革,早在《史记·秦始皇本纪》司马贞索隐注里已提出质疑:

《管子》、《司马法》皆云六尺为步。谯周以为步以人足,非独秦制。又按:《礼记·王制》曰“古者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步之尺数亦不同。[79]

然而,由于文献散佚,今本《管子》与残本《司马法》中此记载已缺失。不过,《汉书·食货志》有云“六尺为步”[80],而《晋书·地理志》则云:“《司马法》广陈三代,曰……”,[81]其文与《汉书》所载略同。可知《汉书》此记载当为《司马法》的佚文,依此记载,“六尺为步”为上古旧制,并非秦始皇所改。

《史记·商君列传》裴骃注引《新序》云:

今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鈇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82]

钱穆先生据此记载,对“六尺为步”亦提出质疑:

刘向《新序》,记商鞅之法曰:步过六尺者有罚。如其言,则秦以六尺为步亦旧法,非定水德后改。[83]

然裴骃集解注所转引之文,亦不见于今本《新序》。

上引几条论据,今本均已亡佚,《管子》原文已不可知,《司马法》、《新序》仅见转引,以此判定此制为秦国旧法或尚令人踟蹰。此外,出土实物中,似亦缺乏“步”的度器,难以为据。

不过,文献记载与出土文物虽不足征,前引谯周“步以人足,非独秦制”之语却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导向。以人体定度量衡标准是该制度发展之初的普遍现象,在世界各国均有出现。如古埃及以指尖至肘的间距定作一个长度单位,称肘尺或腕尺;法兰克国王查理曼以其一脚的长度为一尺,其制为英、德等国所继承,德国更进一步标准化,以最先走出教堂的十六名男子脚长之和的十六分之一为一尺;英王亨利一世以其伸直手臂时鼻尖至中指尖的距离为一码;古俄罗斯以人体各部位定出俄丈、肘长、拃长等各种单位。[84]世界各国如此,中国自亦不能例外。《孔子家语》云:

夫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斯不远之则也。[85]

《孔丛子·小尔雅》云:

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一升也。[86]

可见古代许多计量单位皆与人体有关,“步”自然更不能例外。《孔丛子·小尔雅》云:

跬,一举足也,倍跬谓之步。[87]

按此,今之一步,为古之一跬,古之一步,合两跬,即今之两步。古人今人变化不大,“步”之长度出入亦不该太多,是以谯周会有“步以人足,非独秦制”之语。人一步之长,又该如何确定呢?按,今中国人民解放军齐步行进,步幅规定为七十五厘米,则两步为一百五十厘米。以秦尺合二十三厘米计之,两步当合六尺五寸,为便于计算,当取整数,所取只能是六尺或七尺。秦汉人身高与今人相近,[88]而平常百姓走路其步幅当小于军队行进,秦尺又多略长于二十三厘米,则取步为六尺实为当然之义,与水德之类实无干系。

由于两汉时期尺长长期稳定在23厘米左右,“六尺为步”的这一标准自然也就被长期执行了下去,成书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孙子算经》犹云:

六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三百步为一里。[89]

这期间,本有汉武帝用土德,“数用五”的改革,然此制竟沿袭不变。是以钱穆先生云:

则汉武改制,所谓数用五者,似亦具文虚说,非有真实改革也。[90]

“具文虚说”的何止是汉武帝,其后东汉自命火德,数当用七,然亦沿袭此制不变,度制关乎国计民生,本无随心更改之理。

秦汉度制基本为魏晋所继承,然永嘉之后,天下纷争,度制遂陷入了混乱。相较而言,东晋南朝的度制相对较为稳定,而十六国北朝的尺长则迅速增长,到北魏末年,尺长已近三十厘米。[91]隋唐政府既继承北朝而来,其尺长自亦被推广到全国。然以三十厘米计之,六尺已达一百八十厘米,以之名“步”,未免太过不伦,是以有“五尺为步”的制度产生。《旧唐书·食货志》云: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92]

由于唐代以后尺长再未有大的变化,因而“五尺为步”也就取代“六尺为步”,被一直沿袭至明清时期。

 

综上所述,《秦始皇本纪》所载改革五项,除“法冠”范围太窄,无文献或实物证据证实或证伪之外,其余四项均难成立:

(1)所谓“符六寸”,验之铜虎符、竹使符,皆不相合。今可见相合者,唯汉代过关津之竹符而已,秦以前并无实物出土。不过,过关津之符使用既广,汉代秦后当无全部更换之理,当系沿袭秦制而来,然亦因此故,秦制亦当沿袭旧制,非简单兴作而来。

(2)“六尺之舆”系战国以来最为流行的马车形制,而并非秦始皇整齐划一之改制。

(3)验之秦陵之出土车马,可知“乘六马”断非普遍施行之制度。一些观点认为此制仅限于金根车,然即令如此,其制亦是沿袭先秦而来,非秦始皇之改制成果。

(4)秦尺既为23厘米左右,则六尺正约为两跬,即古之一步。此制在战国以前当已使用。

五项之中,四项皆非始皇之改制成果,则所谓“法冠”改革之真伪恐怕也就不问可知了。事实上,若改冠制,或当改天子、丞相之冠以示尊崇,或当改中低级官吏之冠以成声势,单改不高不低的御史之冠,实在不知所谓。若真有此制,与其相信其为依水德而定,更合理的解释恐怕是,为了附会水德,单从旧制中挑出此冠为言。上述“符”、“舆”、“乘”、“步”的所谓改革,皆可作如是观。[93]

第六节 秦制多有不用六处

《史记》所明载的这五项既然都难以成立,由此生发的推论就自然也就难以取信了。王国维、杨宽、林剑鸣、赵潇、杨岗诸位先生从史籍中找出的秦制用六之处虽多,然以其它数字为纪的亦自不少。呼林贵先生《秦尚水德说质疑》指出,《史记·秦始皇本纪》云:

先作前殿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94]

可见阿房宫之造是以五为纪的。呼先生又指出,兵马俑的排列多以四为纪,张文立先生《秦“数以六为纪”小议》亦论及这一点:

秦俑坑中的文物,无疑是秦人精心陈列的。但一号坑中军队的排列是四路向东纵队。二号坑中也是四路步兵或骑兵的面东纵队,有的是二路。三号坑中仅一辆战车,四匹车马,有俑六十八个,却没有六的倍数。[95]

对于林先生提出的秦人作文也要与六相符的观点,张先生也提出了异议。张先生指出,秦二十六年统一度量衡的诏版,其字数为四十字,与六无关,而十二金人的刻辞则为二十二字,与六亦无关系,倒是“十一”的倍数。张先生指出,秦代制度中也多有“以十一为纪”的现象,如兵马俑一号坑的建筑结构恰为十一个从西到东的过洞,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关于钱的计量更是多采十一进制。[96]如张文立先生所言,《金布律》规定1布折合11钱,[97]而隶臣、府隶、舂购买衣物,根据季节与身材不同,其缴纳的钱数有33、44、55、77、110几种,全是11的倍数。《法律答问》则根据钱数对盗窃罪的分别量刑,分为220、660两个档次。[98]

除张先生文中所列之外,《睡虎地秦墓竹简》类似的记载还有不少。《法律答问》还有八条律令,涉及罪犯盗窃、同谋、法官误判、会计失误、原告误告、悬赏奖励等诸多问题,而其判定、举例亦多以110、660两种钱数为标准。[99]再如《效律》中有四条律令规定:清点物品、称量物资不准确,按误差钱数不同处罚啬夫,其标准有22、110、220、660、1100、2200几档,皆为“十一”的倍数。[100]此外,《封诊式》记载盗铸钱币的案例亦以“百一十”为言。[101]如单以这些记载为据,似也大有秦廷“以十一为纪”的印象了。可见以秦廷在一些记载上用“六”便认为是尚水德的表现,而忽视其它记载,未免流之于片面。

第七节 先秦制度多有用六处

上节论述了秦制多有不用“六”的地方,然相较而言,“六”确实是秦代各项制度、行事中较为常见的一个数字,不逊于“五”。五与十合人之指,关乎十进制,以其为制非常合理,但“六”似难以如此解释,是以学者多以秦始皇用水德释之。然查诸典籍,“数以六为纪”实不源自始皇。

唐人慧琳《一切经音义》第七卷注文引《风俗通》云:

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为亩。[102]

此记载不见于今本《风俗通义》,当为佚文。按此,秦始皇之前秦国制度已多有与“六”相关处,而张文立先生更进一步指出,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孙子兵法》佚文《吴问》云:

赵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103]

张先生认为,这说明春秋末的晋国之制度已有用“六”处。按,此简文虽未必为春秋末年孙武所作,然其成文至少在三家分晋以前当无疑问,否则不当有“赵毋失其故法,晋国归焉”[104]之语。值得注意的是,采此制度的赵氏与秦之嬴氏同出一祖,文化上或有共通之处。[105]

根据如上两条论据,张先生判定,“秦统一后的某些‘数以六为纪’是对历史已形成的制度的继承。”按,张先生所言甚是,先秦文献中实多有用“六”处。《尚书·尧典》有“十二州”之记载:

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106]

咨十有二牧曰……[107]

《史记·天官书》亦云:

二十八舍主十二州,斗秉兼之,所从来久矣。秦之疆也,候在太白,占于狼、弧。吴、楚之疆,候在荧惑,占于鸟衡。燕、齐之疆,候在辰星,占于虚、危。宋、郑之疆,候在岁星,占于房、心。晋之疆,亦候在辰星,占于参罚。[108]

此分野各国中,晋亡于战国初年,吴更亡于春秋末年,可知此传说至晚在春秋末年已形成。

《左传·文公七年》提出“六府”的概念:

水、火、金、木、土、谷,谓之六府。[109]

《左传·昭公七年》则提出“六物”的概念:

十一月,季武子卒。晋侯谓伯瑕曰:“吾所问日食,从矣。可常乎?”对曰:“不可。六物不同,民心不壹,事序不类,官职不则,同始异终,胡可常也?《诗》曰:‘或燕燕居息,或憔悴事国’,其异终也如是。”公曰:“何谓六物?”对曰:“岁、时、日、月、星、辰,是谓也。”公曰:“多语寡人辰而莫同,何谓辰?”对曰:“日月之会是谓辰,故以配日。” [110]

除此之外,先秦古籍中“数用六”的记载还有很多。《左传·隐公三年》以“六逆”、“六顺”总结诸种恶行、善行,[111]《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载子元伐郑的车数恰为六百乘,[112]《国语·楚语下》则载楚王以明王圣人、玉、龟、珠、金、山林薮泽为六宝,[113]《逸周书·命训解》则提出“六极”、“六间”,而将命、祸、福、丑、绋絻(赏)、斧钺(罚)总结为“天道三”、“人道三”,将此六者视为王者治民的关键。[114]《逸周书·官人解》则提出“六征”作为选官用人的方法。[115]《逸周书·王会解》载成周之会礼仪用品的数量多为十二。[116]《国语·鲁语下》提出“六德”[117]的概念,又载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 [118]《国语·齐语》载齐桓公“兵车之属六,乘车之会三”。[119]《庄子》中则多有“六合”[120]、“六极”[121]等语。屈原《远游》则有“周流六漠”[122]之语。

如果说上述这些传闻、言辞或出偶然的话,实际政治制度中的尚六就更难以否认了。

《左传·襄公十四年》:

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123]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赂晋侯以宗器、乐器。自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之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124]

《左传·襄公九年》:

将盟,郑六卿,公子騑、公子发、公子嘉、公孙辄、公孙虿、公孙舍之及其大夫、门子,皆从郑伯。[125]

《左传·襄公十九年》:

公享晋六卿于蒲圃,赐之三命之服……[126]

《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宋景公无子,取公孙周之子得与启畜诸公宫,未有立焉。于是皇缓为右师,皇非我为大司马,皇怀为司徒,灵不缓为左师,乐茷为司城,乐朱鉏为大司寇。六卿三族降听政,因大尹以达。[127]

由上可见,春秋时周与各诸侯国制度多用六,尤其是“六卿”之制,普遍施行于晋、郑、宋各国。《周礼》分周之官制为六官,其书虽成书于战国秦汉间,但根据春秋各国普遍施行的这些制度,则西周或亦确有“六官”亦未可知,唯其细节不当如《周礼》那般整齐而已。而《周礼》中所载各项职责亦多用六:

大司徒之职……

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

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嫁穑树蓺。[128]

……

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十有二曰除盗贼。

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

以本俗六安万民:一曰媺宫室……六曰同衣服。

……

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使以登万民。一曰稼穑……十有二曰服事。

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

大丧,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129]

而《庄子·天运》云:

孔子谓老聃曰 :“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自以为久矣,孰知其故矣;以奸者七十二君,论先王之道而明周、召之迹,一君无所钩用。甚矣夫!人之难说也,道之难明邪?”[130]

“六艺”、“六经”自春秋战国以来向为儒家所尊,汉代《乐》经已亡,本为五经,然犹常以“六经”称之。可见古之儒家尤为尚六。[131]

除传世文献以外,考古发现为这种“上六”风俗提供了更为久远的渊源。叶舒宪先生在《熊图腾》一书中对这方面的资料汇总甚详:商代妇好墓出土的铜圈足觥的兽身脊柱和前胸各有12块骨楞;5000年前的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中,F901大殿前有一字排开的六处青石块,其与宗庙之间还有两排柱洞,每排六个,共十二个;5000余年前的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中,神像数目为六个;8000年前的内蒙古赤峰林西石熊造型虽然十分模糊,然其背部却刻着十分清晰的六道脊骨;在赤峰出土的同时期石兽身上亦磨刻着六条宽阴纹。[132]

综上可见,“上六”的观念在秦代之前业已风行,渊源极早,绝难以秦用水德释之。

第八节 汉代的“尚六”之风

此种“尚六”之风至汉代犹未减。汉高祖五年,刘邦下诏复诸侯子的两个标准分别为“十二岁”、“六岁”。[133]陆贾所献刘邦《新语》一书,其篇数恰为“十二篇”。[134]贾谊上文帝书则称“屠牛坦一朝解十二牛”。[135]武帝时,柏梁台火灾,公孙卿云“黄帝就青灵台,十二日烧” [136]元封元年,武帝下诏亲巡边垂,“置十二部将军”。[137]《汉书·百官公卿表》云,“武帝建元五年初置《五经》博士,宣帝黄龙元年稍增员十二人。”[138]武帝时命博士循行天下以问疾苦,其人数为“六人”,[139]宣帝、元帝时命大夫循行,人数则为“十二人”。[140]元帝时,翼奉以数术附会经义,上书以“六情十二律”为言。[141]成帝时,术士甘忠可又“诈造《天官历》、《包元太平经》十二卷”。[142]流风甚至播于军旅,赵充国上宣帝书云“臣谨条不出兵留田便宜十二事”,又云“留屯田得十二便,出兵失十二利”。[143]

而自命土德,“数用五”的王莽对“六”的倍数“十二”更是尤为痴迷。早在平帝时,其奏言平帝婚事即以“正十二女之义”为言,[144]又重划汉代十三州为十二州,以应《尧典》。[145]其篡汉所附会之祥瑞、福应恰为十二,命“五威将王奇等十二人”诏告天下,并在诏书中多次强调。[146]其谋划攻打匈奴,亦设置“十二部将率”。[147]其新铸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148]

到东汉时,尚“六”之风犹盛。如光武帝山陵高六丈六尺,明、章、顺、桓、灵诸帝陵山方圆皆为三百步,献帝陵墓“不起坟,深五丈,前堂方一丈八尺,后堂方一丈五尺,角广六尺”。[149]再如《续汉书·祭祀志》刘昭注所载祭神祇之制,亦多有“六寸”、“六尺”、“六步”、“九步”、“十二步”、“三十步”、“三十六步”、“三百步”等制度。[150]

再如《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载孔子墓形制云:

葬地盖一顷,墓坟南北十步,东西十三步,高一丈二尺。墓前有瓴甓为祠坛,方六尺,与地平。[151]

    《续汉书·舆服志》载两千石舆车制度亦多用六:

中二千石、二千石皆皂盖,朱两轓。其千石、六百石,朱左轓。轓长六尺,下屈广八寸,上业广尺二寸,九文,十二初,后谦一寸,若月初生,示不敢自满也。[152]

第九节 “尚六”之风形成的原因

综上所述,可知“尚六”之风先秦时代已盛,至两汉时影响犹大,绝非秦代所独有,与所谓“水德”并无干系。那么,这种“尚六”的思潮又是哪里来的呢?

林剑鸣先生曾认为,秦代用“三”和“十二”是因为“三”为“六”的半数,“十二”为“六”的倍数,皆为“六”之衍生。但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对“三”之崇尚可能出自对“三辰”的信奉。《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云:

物生有两、有三、有五、有陪贰。故天有三辰、地有五行,体有左右,各有妃耦,王有公,诸侯有卿,皆有贰也。天生季氏,以贰鲁侯,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153]

《国语·鲁语》:

及天之三辰,民所以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154]

基于此种信奉,遂有“天道三、人道三”之观念。《逸周书·命训解》云:

夫天道三人道三:天有命、有祸、有福,人有丑、有绋絻、有斧钺……凡此六者……[155]

与“三”相较,对“十二”的崇奉可能更为普遍,这一点日本学者栗园朋信、镰田重雄皆曾指出,[156]惜乎其论述尚未详尽,加之语言阻隔,并未引起国内学界重视。按,先秦典籍中关于“十二”的记载前文罗列已详,事实上,“十二”在世界各民族文化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如巴比伦、埃及、希腊、印度等国皆分黄道为十二宫,用以纪月;[157]瑞典国王查理十二世曾执意推行十二进制,[158]时至今日,英美文化中仍多用“十二”:

英国小学的算术教科书里印有12×12=144的十二进制的“九九”表……12个是以1打,12打是1罗。在度量衡上也是以12进制居多。12英寸是1英尺,12便士是1先令。英语的数词也是从one、two开始说到ten,11不是ten-one,12不是ten-two,而是eleven和twelve。追溯到最古老的词源,eleven是从哥特语的ainlif(余1)来的,twelve是从twalib(余2)来的,也仍然是以十进制为基础,但现在已经是无法区别,决不能说成ten-one,ten-two。[159]

穆夏 《黄道十二宫》

我国少数民族中亦有崇奉“十二”的文化,如瑶族创世史诗《密洛陀》云:

先人世世讲,祖宗代代传。

说是密本洛西造了天,讲是密阳洛陀造大地。

造了十二千座山,造了十二万重波。

开了千条江,开了万道河。

造十二千种走兽,造十二万种飞禽。

造了千种虾,造了万种鱼。

造了十二千种草,造了十二万种树。

生下太阳和月亮,造光造亮造山河。

造了十二千物种,造了十二万东西。

造了人间的生灵,造了凡间的人类。[160]

此外,鄂温克猎人有在两树之间悬挂风葬熊的习俗,除安葬熊骨之外,还要要“在两棵松树的阳面,刮开树皮做成一平面,横刻十二道小沟,在沟里涂上各种颜色……”[161]

对“十二”的崇奉出现的如此广泛深远,其背后的原因无疑应该是极为常见而直观的。最符合这一条件的无疑是一年中月亮圆缺十二次这一最为常见直观的现象,巴比伦、埃及、希腊、印度等国分黄道为十二宫,其缘故自当源于此。[162]《汉书·律历志》亦云:

岁中十二。以三统乘四时,得岁中。[163]

我国古代曾以初昏时北斗斗柄指向区分各月。如镰田重雄所言,[164]《汉书·律历志》有云:

斗纲之端连贯营室……以纪日月,故曰星纪……凡十二次……斗建下为十二辰……故曰:“制礼上物,不过十二,天之大数也”。[165]

《汉书》此引语,出自《左传·哀公七年》:

周之王也,制礼,上物不过十二,以为天之大数也。[166]

除普遍见于世界各地纪月法之外,我国古代还有岁星纪年法,即以木星的公转周期纪年,其周期亦约为十二年。

《左传·襄公九年》云:

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167]

《史记·天官书》云:“岁星……十二岁而周天”。[168]

依据天象,纪月、纪年皆以十二,是以“十二”自然而然的也就会被崇奉,在《左传》中被尊为“天之大数”。如栗园朋信所引,[169]《礼记·郊特牲》亦云:

祭之日,王被衮以象天。戴冕璪十有二旒,则天数也……旗十有二旒……以象天也。天垂象,圣人则之,郊所以明天道也。[170]

“十二”既被尊为“天数”,然其数超过十,未免太大,其半数“六”往往被作为其代表出现。

《左传》云:

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171]

《国语》云:

天六地五,数之常也。经之以天,纬之以地。[172]

《国语》又云:

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夫六,中之色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173]

在少数民族风俗中,同样有“上六”的现象。前述鄂温克人葬熊的习俗中,除了刻十二道小沟之外,还要“在第六道沟的两端,把熊的双眼镶在树上”,“还要捆上六道柳条”。[174]

用“六”代“十二”,这其中除了简单的数学联系外,可能还有如下的几种原因:

(1)天文学上的原因。月球绕地球公转时间并不是一个整日数,一个朔望月约合29.53天,为了使用方便,历法家以两月一组分为大小月,大月30天,一月29天。如果不考虑余数的话,一年十二个月,正好是六个大月,六个小月。

(2)叶舒宪先生指出,古时分一年为两季,每季恰好六个月,这一点对“上六”观念的形成当亦有推动。妇好墓出土的一个斗柄上刻有一蝉一熊,而另一斗柄上刻有排成一列的六蝉向上,一老蝉向下的图案,熊被称为“蛰兽”,有冬眠习惯,而蝉亦在夏季活跃冬季消失,叶先生认为这正代表了两季两个六月的转换。这种分一年为两季的习惯不止限于中国,印第安人中也有传说,认为由于松鼠背上有六条条纹,所以冬季、夏季也各持续六个月。[175]

(3)十干与十二支相配时,与每干相配的恰为六支。道教传说中的六丁六甲神,占卜数术中的“六壬”皆为此类。尤其是“六壬”,此为古代式盘占卜中三种主流占法之一。在从天文历法中派生的诸种占术中,式占最为重要,重要性超过龟卜筮占,直到明清时代,仍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式盘由圆形的天盘与方形的地盘组成,在汉代墓葬中多有出土。其起源不但能追溯到战国,甚至与距今6500年左右的西水坡墓葬制式间亦存在渊源。[176]

综上,“六”通过各种途径,皆与“天之大数”的“十二”存在着微妙的联系, “六”自然也就被视作了“天”数了。[177]

除此之外,对于我们所处的这个三维世界,东西南北上下正好是六个方向,不能多亦不能少,这一点对“尚六”文化的形成或亦有推动,《仪礼》中的六方六色,[178]《周礼》的六官,《管子·五行》的六方六相[179]皆为其例。

值得指出的是,上引《国语》的记载把音律与“十二”、“六”联系起来,对其后度量多用“六”影响犹大。出于普遍联系的思想,古人对涉及自然科学的各项门类多会尽量牵合起来。《汉书·律历志》云: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参五以变,错综其数,稽之于古今,效之于气物,和之于心耳,考之于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180]

在古人看来,数字与音律以及度量衡之间是有着联系的,这一切与天文历法亦有关联:

数者……所以算数事物,顺性命之理也……本起于黄钟之数,始于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历十二辰之数……而五数备矣。[181]

是以《汉书》将音律、历法、度量衡合并记叙在《律历志》中。《汉书·律历志》云:

五声之本,生于黄钟之律。九寸为宫,或损或益,以定商、角、征、羽。九六相生,阴阳之应也。律十有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律以统气类物,一曰黄钟……六曰亡射。吕以旅阳宣气,一曰林钟……六曰中吕。有三统之义焉。其传曰,黄帝之所作也。黄帝使泠纶……取竹……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气正,十二律定。[182]

律分为十二,又分阴阳,显然当仿自天文学上的“十二辰”,其后文亦予以明言:

六律六吕,而十二辰立矣。[183]

古人又以音律定度量衡之标准,故其中用“六”、“十二”处极多。度制虽取十进制,然其标准器却有用“六”处:

用竹为引,高一分,广六分,长十丈,其方法矩,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184]

量制亦用十进制,然其基准之设立却用“十二”: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185]

这里定黄钟律管的容积恰好容纳1200粒秬黍,而以此定为一龠,作为量制的基准。

权衡制度中,不但基准以“十二”为名,其进制亦多用“十二”: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终于十二辰而复于子,黄钟之象也。[186]

度量衡与“六”、“十二”渊源如此之深,则秦汉过关津竹符、车舆、步制以六为名实在是自然之事,两周秦汉涉及长度、容量、重量规定时多用“六”、“十二”亦是再合理不过了。

颇有意思的是,春秋以前这种“天六地五”的观念,在战国秦汉以后却发生了反转。虽然《礼记》尚保持着春秋以前“天六地五”的原貌,但在战国秦汉以后大部分记载中却恰恰相反:

《周易·系辞上》云: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187]

《汉书·律历志》云:

终地之数,得六十,以地中数六乘之,为三百六十分,当期之日,林钟之实。

……

天之中数五,地之中数六,而二者为合。

……

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 [188]

此种反转最直接的原因应当是五行说的兴起,如前所引,在《左传》、《国语》、《逸周书》等书的记载中,与天配位的数字或为三,或为六,或为十二,而“五”是专与地相配的数字。这其实是符合人类对世界的基本认识的,三、六、十二皆与天象直接关联,而与“五”所合者实为人之五指,以前者象天,后者象地,实为当然之事。然而随着五行说的兴盛,对“五”的崇奉自蠢蠢欲上青天,而“十二”既与十二月有关,则借助阴阳学说自可将其捺至地面,二者之间便就此发生了逆转。与“五行”存在对应关系的“十干”就此变作“天干”,而“十二支”则被贬为“地支”,“五”和“六”则作为干、支的“中数”互换了地位。

这其后的深层次原因,则缘于以天文学为代表的上古科技在战国秦汉以来地位的下降。古代科技与巫术往往是混同不辨的,由于古之巫师往往借科技之奇自神其事,附会太过,以致其外在表现往往与卜筮无二。然究其核心,二者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后者多纯出玄想,难以核实,而前者毕竟是以实物验证为依归,其前提之切实与否是可以验证的,如天上各类星体的运行周期、规律皆是可检验的。而且,前者之学习又需相应的数学知识,对其习学的难度也远高于后者。在民众不明其原理的前提下,其论更显神奇,易令人信服。在观象授时制度形成以后,天文学更关乎农业生产,其地位也就更为尊崇。诚如相关研究所指出的,巫在上古的地位极高,甚至首领本人就是大巫,而中国天文学自产生以来便被作为巫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神化王权,直至殷商时代,其地位一度是非常尊贵的。[189]

西周以来,民本思想兴起,对鬼神天地的信仰有所减弱。郭沫若先生《先秦天道观之进展》指出:

周人根本在怀疑天,只是把天来利用着当成了一种工具,但是既已经怀疑它,那么这种工具也不是绝对可靠的。在这儿周人的思想便更进了一步,提出了一个“德”字来。[190]

周人对天的信奉既已减弱,巫的地位自然也就不免下降,但在观象授时等天文学方面,所需专业知识既多,而又关乎农业生产,其地位尚能保持。至春秋时,鲁国修历,犹是君主亲自主持:

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191]

然而,随着学术的进步,知识的普及,春秋战国以来,推步历代替观象授时,历法皆可提前推出,而天上的诸星亦被记入星经,可以按图索骥。旧有学术既皆程序化,中人之智可明其理,其神秘性自然被进一步消释。再加上当时政治混乱,象征“天”的天子既已毫无地位,天文学的地位也就难以继续保持了。《史记·历书》云:

幽、厉之后,周室微,陪臣执政,史不记时,君不告朔,故畴人子弟分散,或在诸夏,或在夷狄,是以其禨祥废而不统。

《史记·太史公自序》张守节正义注云:

虞喜《志林》云:“古者主天官者皆上公,自周至汉,其职转卑,然朝会坐位犹居公上。尊天之道,其官属仍以旧名尊而称也。”[192]

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对其传说中司天文的祖先重、黎颇感自豪,然而在《报任安书》中,对现状却又颇感尴尬:

仆之先人非有剖符丹书之功,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畜之,流俗之所轻也。[193]

从王权象征一落而沦为倡优之比,此固是太史公之悲,却亦是古代科技之悲。旧有成果被程序化普及,而又无新成果被创造,大一统帝国又更为重视内部稳定,而缺乏技术竞争之动力,科学便与巫术相裹挟,从云端跌落尘埃,沦为不入流的学问。这种情况至后世愈演愈烈,李零《中国方术正考》云:

方术,于《汉志》六类,本来是属于它的后三类……在当时还是学术之半,有一定地位。但隋唐以来,按传统的四部分类,数术、方技只是子部底下的一个小分支,地位就不行了。读者,除了专门干这行,在司天监和太医院中供职的所谓“畴人”者流,只有闾巷卖卜的江湖术士和穷乡僻壤的愚夫愚妇。正经读书人,没有人要读他。[194]

前文引述《报任安书》的这段话,除了表明文史、星历和卜祝地位一样不高之外,亦表明了在司马迁心中,文史、星历与卜祝本为两类,是不一样的。星历与卜祝虽同出于巫,然后者纯出迷信,不需要反复观测与复杂演算,掌握难度较低,故而在民间普及的程度极其广泛,是很常见的民间学问;而前者虽有诸书普及,其掌握难度亦远高于后者,还是一种精英学问,故而司马迁对二者同为流俗所轻颇为不甘。

周代以后,对天地鬼神虽处于信与不信之间,但由于知识水平毕竟有限,庙堂民间多采“宁信其有”的态度,虽不尊崇术士,却又不敢完全不信,迷信思潮也得以在其间来回反复。战国以后,贵族体制瓦解,学术走向民间,民间之迷信亦自然难免混入学术中。《宋书•律历志》所载祖冲之语正道出了此种窘况:

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195]

五行说的兴起实亦可视为民间学术影响庙堂的表现。星历之学的核心神秘性既已被消解,其普及度又不够广,在民间学术竞争中难以与直观易懂的五行说抗衡,终难免败下阵来,“天六地五”终被“天五地六”所代替,而从先秦遗留下来的尚“六”之风竟亦被视作五德终始说之表现,误传至今。史料既误,史论遂成空中楼阁。史之为物,焉可不辨?

 

注释

[1]《史记》卷二十八《封禅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66页。

[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7-238页。

[3]《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20页。

[4]《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页。

[5]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第十二之《秦郡考》,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42页。按,王氏以为,此后秦朝先增六郡,成四十二郡,合六的七倍;复增六郡,成四十八郡,合六的八倍。然王氏所考郡数未成学界定说,是后杨宽、林剑鸣等先生采王氏此说时皆对“四十二郡”、“四十八郡”之说略而不采。

[6] 杨宽:《秦始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59页。此外,杨宽先生《战国史》叙此事亦径谓“事物都用‘六’来计数”,参见杨宽:《战国史》第九章《秦的统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50页。

[7] 林剑鸣:《秦史稿》第十三章《秦王朝的建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96页。

[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2页。

[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2页。

[10] 林剑鸣:《秦史稿》第十三章《秦王朝的建立》,第297页。

[11] 林剑鸣:《秦史稿》第十三章《秦王朝的建立》,第297页。

[12] 林剑鸣:《秦尚水德无可置疑》,载于《考古与文物》1985年第2期。

[13] 林剑鸣:《秦汉史》第二章《秦王朝的建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7-78页。

[14] 林剑鸣:《秦俑发式和阴阳五行》,载于《文博》,1984年第3期。

[1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页。

[16] 赵潇:《论五德终始说在秦的作用和影响》,载于《中国哲学史》1994年04期

[17]《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18页。

[1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4页。

[1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6页。

[20] 杨岗:《秦始皇创水德制度与阴阳五行学说》,载于《秦俑博物馆开馆三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秦俑学第七届年会会议论文》,2009年10月。

[21] 张分田:《秦始皇传》第六章《思想篇:偏爱法家的“杂家”君主》,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54-259页。

[22] 周桂钿:《秦汉思想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页。

[23]《汉书》卷二十一《律历志上》,第966页。

[24] 参见杨宽:《中国历代尺度考》、唐兰:《商鞅量与商鞅量尺》、万国鼎:《秦汉度量衡亩考》,收录于河南省计量局:《中国古代度量衡论文集》,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

[25] 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第130页。

[26] 秦俑考古队《秦始皇陵二号铜车马初探》,《文物》1983年第7期。

[27] 吴慧:《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年,第50-51页。

[28] 如天水放马滩1号墓出土的度器一尺达24厘米。参见田建、何双全:《甘肃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群的发掘》,《文物》,1989 年第2期。姜波:《秦汉度量衡制度的考古学研究》,《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2年第4期。

[29] 事实上,如后文所论,按真实舆车检验,反而是23厘米说更为相符。

[30]《史记》卷一百一十八《淮南衡山列传》,第3092页。

[31] 除前引杨宽、唐兰、万国鼎等先生的考证之外,白云翔先生汇总出土汉尺数据,认为西汉和新莽时期尺长一般是23厘米,东汉尺长约为23.3厘米,基本与前述诸先生相合。当然,正如白先生所言,这些数字只是平均值,代表的是主流长度。实际应用中的尺子往往存在误差,个别尺子误差甚至达到1厘米左右。参见白云翔:《汉代尺度的考古发现及相关问题研究》,《东南文化》,2014年第2期。

[32] 汪荣宝:《法言义疏》之五《修身卷第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92页。

[33] 汪荣宝:《法言义疏》之五《修身卷第三》,第93页。

[34] 以上两条见《史记》卷十《孝文本纪》,第424页。

[35]《汉书》卷十二《平帝纪》,第359-360页。

[36]《史记》卷二十六《历书》,第1260页。

[37]《史记》卷十《孝文本纪》,第424页。

[38] 陈直:《史记新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9页。

[39] 林剑鸣:《秦史稿》第十三章《秦王朝的建立》,第296页。

[40] 王敏之:《杜阳虎符与错金铜豹》,载《文物》,1981年第9期。

[41] 傅振伦:《西汉堂阳侯错银铜虎符考释》,载《文物天地》,1990年第1期。

[42] 景明晨、刘晓华:《咸阳发现汉齐郡太守虎符》,载《文博》,1990年第6期。

[43] 时瑞宝:《西汉鲁王虎符》,载《考古与文物》,1988年第3期。

[44] 王长启、高曼、尚民杰、茹新华:《介绍西安市藏珍贵文物》,《考古与文物》,1989年第5期,第79页。

[45] 朱捷元:《秦国杜虎符小议》,《西北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

[46] 王国维:《观堂集林》之《秦阳陵虎符跋》,第560-562页。王氏已注意到阳陵虎符长度不足六寸,他认为“符六寸”是指竹使符而言。然如前所述,集解注载竹使符长度为五寸,此处若非王氏误读史料,则其所言“竹使符”或即下文所论之过关津的符传,王氏为居延汉简早期研究者,对此或有所见。日本学者栗园朋信虽误信了汉符六寸的记载,但亦据阳陵虎符长度指出秦代虎符长度并非六寸,参见[日]栗原朋信:《秦漢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馆,1960年,第64页。以上虎符信息参见朱翠翠:《秦汉符信制度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47]《宋史》卷一百五十四《舆服志六》,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597页。以上兵符演变史迹参见张克复:《我国古代的军事符契档案——新郪虎符及其它》,《档案》,1990年第6期。

[48] 汤可敬:《说文解字今释》卷九之《竹部》,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621页。

[49] (1)金关为出入六寸符从事  一一·八 (甲一一〇)  (2)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卅三  一一·二六 (甲一〇八)  (3)始元七年闰月甲辰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 ·第八  六五·七 (乙五八版)  (4)始元七年闰月甲辰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合以从事·第十八  六五·九 (乙五八版)  (5)始元七年闰月甲辰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  六五·十 (乙五八版)  (6) 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符合以从事· 第七  二七四·十(失照)  (7)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 · 第十九  二七四·十一(失照)  以上七条见《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8)元凤四年二月癸卯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第九百五十九   《文物》1978年第一期图版肆:3。参见徐乐尧:《汉简所见信符辨析》,《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2期。

[50] 王玉清:《秦始皇陵东侧第二号兵马俑坑钻探试掘简报》,《文物》,1978年第5期。

[51] 秦俑坑考古队:《秦始皇陵东侧第三号兵马俑坑清理简报》,《文物》,1979年12期。

[52] 秦俑坑考古队:《秦始皇陵二号铜车马初探》,《文物》,1983年07期。

[53] 陈海:《茂陵陪葬墓车马坑贰号车的复原研究》,《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5期。

[54]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周口地区文化局文物科:《河南淮阳马鞍冢楚墓发掘简报》,《文物》,1984年第10期。

[55] 洛阳博物馆:《洛阳中州路战国车马坑》,《考古》,1974年第3期。

[56]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周口地区文化局文物科:《河南淮阳马鞍冢楚墓发掘简报》。

[57] 魏成敏:《山东淄博市临淄区淄河店二号战国墓》,《考古》2000年第10期。

[58] 三门峡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三门峡市后川战国车马坑发掘简报》,《华夏考古》2003年第4期。

[59]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襄樊市博物馆、宜城县博物馆《湖北宜城罗岗车马坑》,《文物》 1993年第12期。

[60] 魏成敏:《山东淄博市临淄区淄河店二号战国墓》,《考古》2000年第10期。

[61] 山东省淄博市博物馆:《西汉齐王墓随葬器物坑》,《考古学报》1985年第2期。

[62] 山东大学考古系、山东省文物局、长清县文化局:《山东长清县双乳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考古》1997年第3期;崔大庸:《双乳山一号汉墓一号马车的复原与研究》,《考古》,1997年第3期。

[63] 山东省博物馆:《曲阜九龙山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年第5期。

[64]《史记》卷一百零一《袁盎晁错列传》,第2739页。参见[日]栗原朋信:《秦漢史の研究》,第65页。

[65] 参见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1974-1984》,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王玉清:《秦始皇陵东侧第二号兵马俑坑钻探试掘简报》;秦俑坑考古队:《秦始皇陵东侧第三号兵马俑坑清理简报》;秦俑考古队:《秦始皇陵二号铜车马清理简报》,《文物》,1983年第7期;陕西省秦俑考古队:《秦始皇陵一号铜车马清理简报》,《文物》,1991年第1期。

[66]《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第412页。

[67]《艺文类聚》卷十一《舟车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第1236页。

[68]《后汉书》志第二十九《舆服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44-3645页。

[69] 戴雨林:《论“天子驾六”车制产生的年代》,《洛阳大学学报》,2004年01期。

[70]《史记》卷一百零一《袁盎晁错列传》,第2740页。参见[日]栗原朋信:《秦漢史の研究》,第65页。

[71]《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17页。

[72] 陈海:《茂陵陪葬墓车马坑贰号车的复原研究》,《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5期。

[73]《后汉书》志第二十九《舆服志上》,第3645-3646页。

[74] [宋]高承:《事物纪原》,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15页。参见戴雨林:《论“天子驾六”车制产生的年代》。

[75] 金德建先生认为《王度记》为淳于髡所作,见金德建:《古籍丛考》,上海,中华书局,1941年。周新芳《“天子驾六”问题考辨》有引述,《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1期。

[76] 参见胡小龙《浅谈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车马坑》,《华夏考古》,1993年第4期;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河南洛阳市唐宫路战国车马坑》,《考古》2007年第12期;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周口地区文化局文物科《河南淮阳马鞍冢楚墓发掘简报》;俞凉亘:《洛阳的“天子驾六”车马坑》,《文史知识》,2010年第6期。以上两节车马坑资料可参见赵海洲:《东周秦汉时期车马埋葬研究》,郑州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77] 参见周新芳《“天子驾六”问题考辨》。

[78] 对于这些“一车六马”的发现的意义,史学界尚有争论。戴雨林、杨朝明认为这一发现表明“驾六”确为周天子的车制,参见戴雨林:《论“天子驾六”车制产生的年代》、杨朝明:《东周王陵“六马之驾”发现的学术史意义》,《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周新芳:《“天子驾六”问题考辨》则认为这些“驾六”的墓葬只是在礼崩乐坏的情况下贵族以侈靡相高的表现。但无论何说为是,都表明此制之出现与秦始皇因“水德”改制并无干系。

[7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8页。

[80]《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第1119页。

[81]《晋书》卷十四《地理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12页。

[82]《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2238页。

[83] 钱穆:《秦汉史》第三章《西汉之全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131页。

[84] 丘光明:《中国古代计量史》,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第67-70页。

[85] 杨朝明、宋立林:《孔子家语通解》卷第一之《王言解第三》,济南,齐鲁书社,2009年,第23页。

[86] 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三之《小尔雅第十一》,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15页。

[87] 傅亚庶:《孔丛子校释》卷三之《小尔雅第十一》,第215页。

[88] 参考彭卫:《秦汉人身高考察》,《文史哲》,2015年第6期。

[89]《孙子算经》,清知不足斋本,卷上第一页。

[90] 钱穆:《秦汉史》第三章《西汉之全盛》,第131页。

[91] 丘光明:《中国古代计量史》,第97页。

[92] 《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第2088页。

[93] 日本学者栗原朋信与镰田重雄都认为秦始皇用水德的记载为后人改窜,不可信从。但美国学者卜德指出,关于秦用水德一事既然在《历书》、《封禅书》中亦有记录,将此记载全归因于窜乱似嫌论据不足。谨慎起见,或可采卜德之说,不否认始皇用水德之事。然如拙作《“上黑”渊源考》所论,所谓水德“色上黑”实为对先秦制度的继承。而如前文所论,所谓“数用六”的诸项重要改制亦皆不成立。则此所谓改制即令有之,亦不过类似“太初改制”用土德,不过具文虚说而已。这种对既有制度重新强调的诏令所在多有,如陈昭容先生即指出所谓“书同文”本是先秦时期的文化理想,而秦在扩张过程中即已将此政策付诸实施,并非秦始皇统一后的新政策。不过,正如陈先生所引马王堆出土文献《篆书阴阳五行》所体现的,直到秦始皇统一前夕,秦国文字尚未被新征服地区的书写者熟练掌握,因而始皇在统一后所下的书同文诏令自有其继续推进文化改革的意义,和上述具文虚说的“改制”尚有不同。参见 [日] 栗原朋信:《秦漢史の研究》;[日]镰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62年;[英]崔瑞德、鲁惟一:《剑桥中国秦汉史》第一章《秦国和秦帝国》附录二《<史记>中的窜改增添部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陈昭容:《秦系文字研究——从汉字史的角度考察》,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2003年;安子毓:《“上黑”渊源考》,《史学月刊》,2017年第2期。

[94]《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6页。

[95] 张文立:《秦“数以六为纪”小议》,《人文杂志》1984年第5期。

[96] 张文立:《秦“数以六为纪”小议》

[97]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6页。

[9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7-68页。

[9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4、157-158、165-167、211、242页。

[100]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5-117、125-126页。

[10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52页。

[102] 徐时仪:《一切经音义三种校本合刊》之《慧琳音义》卷第六十之《根本说一切有毗奈耶律》第三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575页。张文立:《秦“数以六为纪”小议》

[103] 《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30页。

[104] 《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30页。

[105] 事实上,青川木牍《为田律》云“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胡平生先生根据阜阳汉简“卅步为则”的记载,指出“八则”的长度为二百四十步。正与张文立先生所引银雀山汉简“二百卌步为畛”相合。可见秦、赵制度确实相通。参见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

[106] 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1册之《尧典》,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30页。

[107] 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1册之《尧典》,第191页。

[108]《史记》卷二十七《天官书》,第1346页。

[109]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二册之《文公七年》,第564页。

[110]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四册之《昭公七年》,第1296-1297页。

[111]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一册之《隐公三年》,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2页。

[112]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一册之《庄公二十八年》,第241页。

[113]《国语》卷十八《楚语下》,第581页。

[114]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一之《命训解第二》,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5-34页。

[115]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七之《官人解第五十八》,第758-787页。

[116]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七之《王会解第五十九》,815-817页。

[117]《国语》卷五《鲁语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86页。

[118]《国语》卷五《鲁语下》,第216页。

[119]《国语》卷六《齐语》,第242页。

[120] [清]郭庆藩:《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89、402、732、826、906页。

[121] [清]郭庆藩:《庄子集释》,第252、299、499、510页。

[122]《楚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4页。

[123]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三册之《襄公十四年》,第1016页。

[124]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三册之《襄公二十五年》,第1101页。

[125]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三册之《襄公九年》第968页。

[126]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三册之《襄公十九年》,第1045页。

[127]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四册之《哀公二十六年》,第1729页。

[128]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十八《地官司徒·大司徒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89、705、710、712页。

[129]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十九《地官司徒·大司徒下》,第741、746、748、754、756、767页。

[130] [清]郭庆藩:《庄子集释》卷五下《外篇•天运第十四》,第533页。

[131] 受秦始皇“上六”记载的影响,傅斯年先生曾认为,“六艺六经六书六卿等名,恐皆自秦始皇后始也”,参见傅斯年:《傅斯年“战国子家”与〈史记〉讲义》,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55页。此种认识之产生,应与当时将先秦典籍多指为汉朝人伪造的大背景有关。然以今日之视角看来,这种观点自不免“疑古过勇”之讥,如《周礼》、《左传》固非西周、春秋时之作品,然断为战国时著作当无疑问,指为汉朝人伪造实乏论据。参见[瑞典]高本汉:《左传真伪考及其他》,陆侃如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许地山:《许地山学术论著》之《道教史》第四章《道家最初底派别》,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第56-57页;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132] 叶舒宪:《熊图腾:中国祖先神话探源》第二章《林西石熊再发现》第三节《解读石熊:神秘数字“六”》,上海,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2007年。

[133]《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80页。

[134]《史记》卷九十七《郦生陆贾列传》,第2699页。

[135]《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第2236页。

[136]《史记》卷二十八《封禅书》,第1402页。

[137]《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89页。

[138]《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26页。

[139]《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80页。

[140]《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58页;卷九《元帝纪》,第279页。

[141]《汉书》卷七十五《眭两夏侯京翼李传》,第3168页。

[142]《汉书》卷七十五《眭两夏侯京翼李传》,第3192页。

[143]《汉书》卷六十九《赵充国辛庆忌传》,2987-2988页。

[144]《汉书》卷九十九上《王莽传上》,第4051页。

[145]《汉书》卷九十九上《王莽传上》,第4077页。

[146]《汉书》卷九十九中《王莽传中》,第4112-4113页。

[147]《汉书》卷九十四下《匈奴传下》,第3824页。

[148]《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第1177页。

[149] 以上诸制见《后汉书》志第六《礼仪下》刘昭注转引古今注,第3149-3150页。

[150]《后汉书》志第七《祭祀上》,第3158-3159页。

[151]《后汉书》志第二十《郡国二》,第3430页。

[152]《后汉书》志第二十九《舆服志上》,第3647-3648页。

[153]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四册之《昭公三十二年》,第1519页。

[154]《国语》卷四《鲁语上》,第170页。

[155]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一之《命训解第二》,第28页,第32页。

[156] [日]栗原朋信:《秦漢史の研究》第四章《水德说の批判》。[日]镰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一篇《秦郡考》。

[157] 郭沫若:《释支干》,收录于《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一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年。

[158] [日]远山启:《数学与生活》,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年,第16页。

[159] [日]远山启:《数学与生活》,第16页。

[160]《密洛陀》,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4-5页。书中以十二为纪的地方还有很多,参见叶舒宪《亥日人君》,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总序第9-10页。

[161] 叶舒宪:《熊图腾:中国祖先神话探源》,第59页。

[162] 将黄道等分为十二部分,用太阳的位置区分月份,这实际已将阴历历法变为阳历历法,中国之北斗纪月法亦有此效果。受这种将天空分为十二份的习惯影响,几何上对于圆周亦多采取类似的分法,如刘徽割圆术以圆的内接六边形为基础不断倍增,再如分圆周为三百六十度,皆当与此有关。计时法亦受此影响,如中国分一天为十二时辰,西方分一天为二十四时。

[163]《汉书》卷二十一下《律历志下》,第992页。

[164] [日]镰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の研究》,第89页。

[165]《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第984页。

[166]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四册之《哀公七年》,第1641页。

[167]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三册之《襄公九年》,第970页。

[168]《史记》卷二十七《天官书》,第1313页。

[169] [日]栗原朋信:《秦漢史の研究》,第79页。

[170] 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二十五《郊特牲第十一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692-693页。

[171]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四册之《昭公二十五年》,第1457页。

[172]《国语》卷三《周语下》,第98页。

[173]《国语》卷三《周语下》,第132页。

[174] 叶舒宪:《熊图腾:中国祖先神话探源》,第59页。

[175] 叶舒宪:《熊图腾:中国祖先神话探源》第二章《林西石熊再发现》第三节《解读石熊:神秘数字“六”》。叶氏指出,美国旧石器时代艺术史专家马沙克曾提出季节符号说,认为史前初民对大自然外貌的规律性变迁有着高度注意,用刻划符号的方式将这种季节变换的经验记录下来。

[176] 参见严敦杰:《关于西汉初期的式盘和占盘》,《考古》,1978年第5期;严敦杰:《式盘综述》,《考古学报》, 1985年第4期;李零:《“式”与中国古代的宇宙模式》,《中国文化》,1991年第1期。

[177] 除“六”之外,“十二”的倍数“三十六”、“七十二”、“一百零八”皆是古代数术中极为重要的数字,其渊源当皆与“十二”为“天数”有关。

[178]《仪礼注疏》卷第二十七《觐礼第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10页。

[179] 黎翔凤:《管子校注》第四十一篇《五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65页。

[180]《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第956页。

[181]《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第956页。

[182]《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第958-959页。

[183]《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第981页。

[184]《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第966页。

[185]《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第967页。

[186]《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第969-970页。

[187] [清]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卷八《系辞上第八》,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595页。

[188]《汉书》卷二十一上《律历志上》,第963、964、983页。

[189] 冯时:《中国天文考古学》第二章《上古时代的人文与天文》第二节《上古巫觋历史的背景与实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

[190] 郭沫若:《青铜时代》之《先秦天道观之进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页。

[191]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一册之《僖公五年》,第302-303页。

[192]《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3288页。

[193]《汉书》卷六十二《司马迁传》,第2732页。

[194] 李零:《中国方术正考》,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新版前言第2页。

[195]《宋书》卷十三《律历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07页。